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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介紹《正義﹕一場思辨之旅》的末尾修改了一點,加了點個人看法,有興趣的看倌可回頭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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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五次會議紀要] (當然也是非官方的)

    評議會座談會後開這個會,注定會有點火花的。這次主要是跟進原有事項和座談會提出的五個建議,和報告電子投票的事。

    1. 建議把「校友評議會」進一步改名為「校友議會」甚至「畢業生議會」的事,上次座談會已知異議甚多。常委認為尚需商討,看來不大會在六月的大會提出修改。

    2. 建議容許常委把議案押後討論這一點,因為座談會當場已被我等轟得體無完膚,似乎也會容後再議。

    這個建議實在令小組成員不滿(上次已說過),因為這個擺明是修章建議,但提出來之前竟然沒先問過會章小組。
    常委表示這建議是由發展小組討論和提出的,但我認為這不是理由。我當然不介意他們討論會章問題,但小組之間有分工,你有建議也應該先交給我們討論一下。要不然難道我們又可以提出「籌款方案」去繞過籌款小組﹖

    許漢榮要求提醒常委或其他小組,若有提及章則修改的議題,都應該通知本小組以便跟進。

    而且,其實在年前小組其實已發現中大規程18(8)要求討論事項以動議形式提出。我認為未來應仔細研究這一點,如果能落實要求提出討論事項的人附列動議,那麼討論自然就會集中得多。很可能根本不需要再採取甚麼限制會眾權利的措施。

    3. 是否必須由主席監票這一點,上次座談會提出的方案顯然是跟小組最後一次提交的有出入。當然常委會有權不同意小組的方案,不過沒有通知就向外提議這一點也不見得好。

    常委的態度似乎是繼續商討。

    4. 「常務委員會可制定各選舉指引或表格」這一句在座談會上受到質疑,這次莊耀洸也提出了更重要的理由。以下摘錄莊耀洸和李劍雄的主要論點。

    莊﹕評議會章程(第33條)規定了章則需於大會通過,指引效力是否等同章則﹖
    指引是否必須遵守﹖如果要的話就等同章則應於大會通過,如果只是建議性質就沒問題。

    李﹕現時有些表格(如proxy form)也是有強制性的(根據會議章則8A條),為何又可以﹖

    莊﹕如果有強制性的東西應乾脆放進章則當附件,在大會通過,沒強制性純屬行政方便措施的就只屬建議。
    8A是指常委會「指定」的表格而非常委會「制訂」的表格,那張表格可以是經大會通過的。要不然8A可能也違反了章程。

    李﹕選舉不可避免要下放某些行政權力給常委,例如決定選票樣式。這些都沒有(亦難以)在章則中列明。

    有小組成員建議參考其他性質相近團體的做法。

    秘書曾問及這句建議是否方某提出的。我沒印象但覺得自己應該不會突然提出這東西,頂多修改別人的建議。回來翻看自己的記錄,倒似乎真是我提出的。不過當然不是憑空出世,應是當時有人質疑這些指引沒有法律地位,所以我才提出可以這樣加一句。當時我的確也沒想過第33條和其他問題。然後大家也沒怎樣討論、只是跟常委會公文旅行、修修字句,就變成正式建議。

    我看莊耀洸的意思並不是反對有指引或表格,而是憂慮如果某份表格或指引有法定地位,那麼參選人有可能因為違反了表格或指引的細節而被剝奪資格。現時的指引和表格沒有這個強制性問題,但難保日後會有。如果只是行政性質的表格,他寧願不加那一句,沒有法律地位也算了。

    如果我沒理解錯,一開始時的建議是把指引放入章則的,只是大家認為可以等用多幾次才決定。如是者可能最好的做法是不加那一句,到日後認為指引成熟的話就乾脆列入選舉章則。

    5. 建議把「上屆主席」任期由三年縮短至一年,似乎沒有異議,最有可能在六月大會提交修改。

    莊耀洸建議,為免經常提交修章,是否應該等待其他修章討論有結果才一起做﹖
    不過李劍雄(召集人)認為反正校董會一開會就有很多瑣碎事項要通過,多遞一項也不多。

    6. 電子投票方面,座談會後小組成員隨即開會討論電子投票所須的各項原則,並討論了五個「即場投票/點票」方案。

    最大可能的是 ballot scanner (上次提及,就像考試改MC卷的方式)。硬件豐儉由人,三萬元的貨色已可以做到每秒掃瞄一張,二千張票大概可於30-40分鐘點完。
    另一可能方案是電子投票站(kiosk)。
    還有可能是短訊/RFID/無線投票,不過這個安全問題比較大,所以暫不考慮。

    當然無論是哪個方法,如何監察電子投票/點票過程都會是一個問題。
    例如掃瞄選票會不會掃錯﹖似乎可以在有人質疑的時候才重點。

    7. 區諾軒指出參選時的疑惑,因為會議章則第5條只規定提名表格必須在大會前哪一「日」遞交,但並不如交proxy form有指定時間(下午五時前,第6條)。那麼是否也要五時前交表﹖

    許漢榮指兩年前曾討論過,可回顧會議紀錄。
    李劍雄指交提名表格在當日廿四小時的任何時間都可以,proxy則指定時限,是當時討論的結果。

    (不過我倒好奇,如果是電郵還可以看時間戳,交實表的話半夜找誰去收表﹖)

  • 中大評議會座談會小記

    中大校友評議會這團東西,方某跟之瓜葛甚多,只因看不過眼於是誤墮塵網。

    大概是為了滿足新主席的滿腹大計,所以星期六搞了個座談會,拋出六個建議詢問意見。

    1. 建議把「校友評議會」改為「校友議會」

    大部分的討論都是針對這個建議,以至針鋒相對,不在話下。

    不過理由就相當滑稽。「官方」理由是說「評」、「議」兩字容易令人誤會這個組織只負責評議、影響校友參與。言下之意其實是嫌近年新晉校友對大學意見多多過於喧鬧,這一點台上的人當然不好意思承認,但台下那位「傳奇阿嬸」倒是直言不諱埋怨吾等太多「comment」。

    家強兄立即在網上找出《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九條,清楚寫明評議會的職能就是為大學事務提供意見。換言之評議會主要功能正正就是「評」和「議」。反而那些寫在《評議會章程》中的其他功能(如籌款)都是額外附加,當然沒人反對籌款,但總不能喧賓奪主。

    在下倒要指出﹕如果「評議」兩字會令人誤會這裡只是「評」和「議」,那麼乾脆連「評」字都不要了,剩下「議」字不也會令人誤會我們只負責「議」﹖
    假如「議」字不會令人誤會這個會只負責議,那麼評議兩字又怎會令人誤會只是評議﹖即是這個理由邏輯上根本說不通。

    如果這樣說的話,不如連個「議」字都不要啦,乾脆叫「校友會」是否更合主席心意﹖(不過廢事畀人當陰謀論所以冇講呢句)

    東叔後來說得更精景﹕難道他們以為改了叫「議會」我們就不會去「評議」了麼﹖

    更有甚者,因為提及港大評議會已改名為「畢業生議會」作為先例,然後指「畢業生」比「校友」更精確,進一步引起爭議。

    第一個質疑由陸耀文提出﹕當年把中大「評議會」改為「校友評議會」時,已知道港大的改名方案,評議會諸公應先向全體成員公開當時為何不選擇跟隨用「畢業生議會」。否則一次不改好、改完再改,到立法會被質詢時只會貽笑大方。

    第二個質疑是,為何要跟港大﹖畢竟中大也五十年了,還有必要事事以港大為馬首是瞻﹖要是覺得「畢業生」比較好就提出理由說為何較好,港大怎麼叫根本不值一提。

    有些頗有趣的意見,說「校友」不一定已畢業,甚至有些人連讀過短期繪圖班也以為自己是中大校友(傳奇阿嬸提供的例子),會造成誤會。其實一個組織的名字本來就不可能反映其「全部」,正如就算改名叫「校友議會」或「畢業生議會」都反映不到籌款功能,難道又要改名叫「籌款議會」﹖
    誰是評議會成員,在章程中是有解釋的。誰是成員當然是看條文,怎可能見到名字就以為自己是﹖這種心態跟投訴「菠蘿包為何沒菠蘿」有所分別﹖

    (當然,其實我同意「校友」一般定義比較寬鬆的,例如《教育條例》規定中小學法團校董會的「校友校董」,就是所有「曾就讀但已離校」的人都可以選,的確是「畢業生」比較精確。不過如果單純講語文,我就覺得「校友」二字比「畢業生」優美,後者太生硬了。)

    2. 授權常委可以押後大會議案

    原因很簡單,又是嫌大家提交討論議案(=comment)太多。更堂皇的理由,就是開會時間久少人數減少,又倉卒通過議案,可能對事件了解不足、亦對其他不在席的校友不公平。

    如果只是擔心這個,希望有充份時間討論,和讓所有校友知道大會欲提出的議案以便參與意見,這點當然不反對。不過提出的建議可說是冒天下之大不諱﹕

    建議在《會議章則》增加第15A段,說明主席假如獲得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常委三分二或以上同意,可將在會議中由成員所提出之議案押後至特別會員大會或下次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首先我要說明的是,本年度會章小組會議在下全數出席,但根本沒聽過這樣的提案。可以想像這樣的提案如果交到會章小組,一定被「鏟」到體無全膚。我不知道這個建議是否常委會正式通過的,但肯定是對於章小組極不尊重
    改名那類東西沒甚麼章則技術問題,我還可以同意得到共識才找會章小組,但修改會議章則內容這種高度技術性的東西,不先諮詢會章小組的意見根本跟暗渡陳倉沒甚麼分別﹗

    這個過於「技術性」的提案,那些親建制校友當然沒甚麼意見可說,所有現場意見幾乎全部反對。反對的理由也很簡單﹕明明《會議章則》有一大堆需「在場成員三分之二」同意通過的程序議案,可以用來把議案押後討論、甚至交付委員會處理。常委會本來就是會員大會的屬下常設機構,權力於大會之下,建議反而令「常委」可以於大會期間凌駕大會成員之上,根本就是反民主。

    在下認為,怕討論和通過倉卒也算是正當理由,但如果認為需要有一個特別「交付續會討論」的程序議案,在《會議章則》的程序議案中加一條就成。這個程序議案就算常委提出也沒所謂(他們比較容易知道哪些日子可以借到房間開續會吧﹖),只要把決定權留給在席會眾就沒問題。
    (當然不是押後到來年大會啦,那還討論來幹甚麼﹖)

    更不用說,解決之道本來就是應該多開會、多讓成員表達意見和討論,而不是讓所有意見只在開大會這個多小時才有機會付諸討論,然後又嫌太倉卒。

    (其實,如果你回顧主席在會章小組第一次會議拋出的大計,就會發現想限制提案早有前科。其實根據成員在小組中的討論,怕會眾突然提出場外校友不知道的議案並通過,可說是正當的憂慮,但其實中大條例「規程18」本來就是要求討論事項要「以動議形式提出」而不只是「論題」的,只要在章則申明這一點並要求會眾先提出需要的動議,讓常委會提早通告所有校友就成。)

    3. 由其他人擔任選舉主任

    這個建議最奇怪,立即被人質疑「或」來「或」去給主席太多酌情權,欠一貫性﹕

    修改《選舉章則》第6段為﹕選舉主任由校友評議會主席擔任。如主席缺席,或主席同時亦為候選人,或主席認為有需要,則選舉主任職位由主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由其他成員擔任。

    因為提案在會章小組和常委會之間來來往往之後,對上一次會議我已經提出建議交給常委會﹕

    「6. 選舉主任由校友評議會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指派的常務委員擔任。選舉主任不得成為選舉候選人。如選舉主任缺席,則選舉主任職位由副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指派的常務委員擔任。」

    本來我建議可由一般成員擔任的,但大家擔心常委會跟這人溝通可能出問題,所以我改為建議指派一名(不參選的)常委。
    這次拋出的建議,當然也沒有再交回會章小組商議。當然他們完全有權這樣做(小組只是諮詢機構),但也可以看到他們對會章小組的職能有多尊重。

    看倌只要比較兩個版本,或者再看看上次會議的紀錄,就會發現常委會提出的版本都很強調「主席」的權力。這位新主席似乎真的把「委員會制」的常委會看成是「總統制」的表演舞台,雖然他曾有意把常委改為一起選出一起落任的「內閣制」,但看來也不會是真正的內閣制而是「總統式首相」了。

    4. 把選舉指引納入章則

    在會章小組談過幾次,最後出來的建議我本來以為沒問題的(因為指引本已存在)﹕

    在選舉章則加入2A條﹕常務委員會可制定各選舉指引或表格。

    但仍有人質疑是否適合這樣做,因為常委有可能連任,有利益衝突之嫌。而且有約束性的規定是否應該都交給會員大會通過。

    5. 縮短上屆主席任期至一年

    基本上沒甚麼異議,相信他們稍後會在會員大會提案。

    6. 優化機制接納校友會聯會薦任之五名常委

    討論沒甚麼著墨,建議也只有這段﹕

    校友評議會常委會建議需要優化機制,並向聯會反映。聯會已經知悉,並重申會按既定程序,在收到成員校友會推薦名單後,會先安排於聯會代表會暨幹事會上傳閱及通過,始提交校友評議會。校友評議會會繼續與校友會聯會保持溝通。

    就是在會章小組,也沒有詳細討論。大抵只是認為聯會應該確保薦任常委是經過民主選舉選出而已,情況就跟中小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的要求一樣。

  • Judicial Review and good governance

    (廣告﹕網上博物館節目日曆已更新了歷史博物館和海防博物館的講座資料,但因為未收到歷史博物館通訊、網頁又未更新,未能添加展覽資料,稍後才能完成更新。非歷史博物館屬下各館的資料已上載。)

    司法覆核與良好管治》戴耀廷,香港﹕中華,2012

    (配樂﹕法の女神—《HERO》電影版插曲)(播放完畢)

    為學校買的,不過似乎除了我之外沒人看,所以在圖書館放了半年後終於借回來讀了。

    (當然這也不能說假公濟私,因為這本書對於教通識科法治部分是有用的,只是沒人借。如果我認為對教學沒幫助學生又不會看的,就自己買算了。這本我認為放在圖書館比自己收藏更有用,遲點有相關爭議就可以推介了。)

    之前介紹過戴耀廷的兩本書,所以本文不再重複介紹戴。

    這裡的忠實看倌應該知道在下為何會看這本書。不純為對法律和規章的興趣,而是因為當年在代表會三位一體之後,其他人推舉當代表會主席也不要,專注搞章,結果閉門造車搞了個「中大法庭」出來,然後又因為「缺乏諮詢」為由收起來。
    回想聽從大家的話去管理行政可能比較好(而且CV更好看),雖然「中大法庭」也留了給後人很多聯想,但始終沒人去跟進。在收回當時,方某就反省了問題是因為「太大想頭」意圖一次解決所有事,結果甚麼都解決不了。其實代表會裡最大的司法問題,就是對委員會決定的上訴,所以搞好這些上訴問題就解決了一大半,根本暫時不需要試圖去解決那次未見過的問題(既然未見過,亦不見得能提出好方案)。於是臨落任之前寫了份《行政上訴附則》的稿,把問題縮窄到上訴就簡單得多,希望後人跟進起來容易一點。(當然,正如上述,直到現在都沒人搞,這是後話。)

    所謂的「行政上訴」,其實很類似司法覆核,那份附則稿裡就順便包括了。(如果認為司法覆核也太複雜的話,我甚至認為把它先剔除也可以,只搞上訴,日後有需要再補上。其實在學生會搞行政上訴,最重要不外乎是規定聆訊小組組成、迴避利益衝突、和規定要詳細交待判決理由而已,而最後一點尤其重要,可免代表會重新審議時人多嘴雜理念不清。)
    既然如此,方某對司法覆核這回事一直保持興趣,就不是難以理解的事。

    本書的內容,書名其實就得很清楚,所以不需要長篇介紹。內容就是分門別類介紹司法覆核的法律基礎、相關概念和程序,和近年發展的評論囉。
    與一般的法律書籍相比,本書有一個明顯的優點,就是案例都選自本港。通常法律書討論到案例大都是英國的經典案例,作者選取本地案例,對一般讀者來說會更切合本地需要、更易理解。

    如果大家還記得當年居港權案後中共震怒的反應,就會知道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指法庭積極介入社會事務,借判例推廣其觀點、改革政治之類)頗為中共所忌,龐大威脅之下終審法院竟然要出一份聲明確認尊重人大的權力。
    在這種壓力下,近年香港法院傾向消極,只檢查行政決定的合法性(更不用說現在包致金退休、司法機構由保守法官主導的情勢)。作者提醒大家的就是,司法覆核並不止於制止違法的行政決定,它還可以透過檢查行政機關的決定,推動良好管治(善治、good governance),這並不代表就要侵犯行政機關的權力。

    在一個不夠民主的社會,法院對社會發展可以有更大的作用。
    當然現實可能是,在足夠民主的社會,法院才有更大的周旋餘地。
    總是以為香港有「自由」就夠的人們,漠視了「民主」、「自由」和「法治」其實是互相支持,缺其一則其餘難保。

    當年英治下無民主而有自由和法治,只是因為港英政府背後,是倫敦的民選政府而已。現在特區政府背後的政權是甚麼本質﹖大家都很清楚,那又何必心存僥倖﹖以為沒有民主還可以保得住自由和法治﹖

    (方某人的其他書評與書介)

  • [家陣老笠]

    電視新聞講北韓,老媽說不明白為何還要援助這種國家,讓他們有更多資源搞核彈。

    我﹕他們就是拿核彈威脅你給援助嘛。他們就是寧願餓死人也要搞核彈,好敲詐你們。

    老媽﹕問題就是為何還要給資源這種國家,讓他可以繼續搞核彈嘛。他可以有多少核彈﹖打起來一定輸的呀。

    我﹕他會輸是必然,問題是正常國家都會怕被攻擊、要死人嘛。就算他只是打一堆普通炮彈,南韓都立即會死很多人啦。
    情況就像遇上打劫,妳會不會這樣跟賊人說﹖

    「我係唔畀錢架啦,你都係得一把刀之嘛,頂多咪插我一野﹖我先唔會畀錢你去買多幾把刀﹗」

    (雖然情感上我完全同意,這種國家應該讓它滅亡,就像它西面那個「寧要核子不要褲子」的友邦一樣。)
    (後話﹕其實 Arnold 有篇〈如何協助有核武的飢餓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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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轉內銷之大字報欄]

    @區家麟 潮池﹕自由行在中大

    我反而對那張大字報的內容有興趣,因為我認識的「組織死老鬼」大多歡迎直選。

    不知道近年是否有新規矩,不過我很懷疑第一點是否成立。因為中大學生會會章向有「代表一經派出,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得撤回」的保護條款。理論上書院學生會可以委任自己喜歡的人,但一旦委任後他們投票違背書院學生會意願,你也沒他辦法。你連彈劾他也要中大代表會同意才成。所以嚴格而言,「沒制衡」這一點無論委任直選,都沒分別

    (老實說,如果代表委任後,要服從書院學生會的意見,那其實也很恐怖。因為這樣他們就不能以中大學生會的整體角度去做決定了。)

    不過我倒同意第二點的憂慮。如果投身直選同學不多,書院學生會也不能委任代表補充的話,那麼代表會的工作肯定會受很大影響。不過我認為這影響中大代表會本身,多過影響甚麼「書院學生會代表權」。

    (當然反過來說,委任制度存在也是很少人參與直選的因素之一。既然沒人參選我就可以等書院學生會委任,那又何必辛苦去直選呢﹖我讀書的年代也只有一個曾當幹事的同學,後來去直選當代表,其他人都是等委任的。等書院學生會開會雖然麻煩,但總比參選簡單得多。)

    第三點更說不通。既然直選代表也是以書院為單位選出的,那麼他們自然亦應該在制度中被視為「代表書院學生觀點」的人,怎可能只有書院學生會壟斷這一點﹖如果連直選的代表都不能代表書院學生,那麼只是隨院系會選舉內閣順便產生的院代系代又真的能代表書院學生﹖

    三十中代表會章主 (當然代表身份也是被委任的)

  • 中大評議會會章小組會議紀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四次會議紀要] (當然還是非官方的)

    (上回提要)

    今次進一步「技術性」,純粹處理先前談過的規章修訂。

    1. 「候選人個人資料表格」已經常委會通過,將於2013年的大會使用。

    2. 「選舉議席候選人指示」第4條,同時經常委會通過。

    由於原建議只提及「以黑色筆手寫或打印」,被常委質疑「是否不用筆就可彩色打印」,所以增添「黑色打印」﹕

    「4. 宣傳單張必須為純文字稿件,以一張A4(210 x 297 毫米)紙張為限,必須以黑色筆手寫或黑色打印。至於圖片,只限個人近照(不得超過 55 x 45 毫米),可彩色或黑白。內容不得作任何人物攻擊、誹謗、歪曲事實或虛假陳述。」

    在下質疑「黑色打印」是否有點怪,畢竟照片也是以「黑白」和「彩色」相對,會否寫「黑白打印」比較好。不過其他人反駁說「可以用非白色的紙印」,只強調「黑色」就好。
    我想「黑白」不是指要白色紙的吧(正如黑白相也不必然要白色相紙),不過這也不是甚麼原則問題,隨它去。

    3. 《選舉章則》增設制定指引規定

    本來小組的建議是﹕「2A. 常務委員會可為各選舉制定指引或表格。」
    在常委會被改成﹕「2A. 常務委員會因需要可制定各選舉指引或表格。」

    「因需要」這三字頗多餘。難道會沒有需要但又制定一堆指引或表格﹖就算真的那麼無聊你也不會承認吧﹖
    不過「可制定」的確比「為選舉制定」簡潔,所以建議只寫「常務委員會可制定各選舉指引或表格」。

    4. 《選舉章則》主席原有之選舉主任職權可由常委會另行委人代替

    原文﹕「6. 選舉主任由校友評議會主席擔任。如主席缺席,或主席同時亦為候選人時,則選舉主任職位由副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指派之其他成員擔任。」

    常委會同意上次小組建議,可由常委會委任一名常委代替。
    他們建議這樣改﹕「6. 選舉主任由校友評議會主席或由主席委任一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之常務委員擔任。如主席缺席,或主席同時亦為候選人時,則選舉主任職位由副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通過之常務委員擔任。」
    (後半句是常委會沒提及,秘書為求完整自行補上的。)

    這個看來很奇怪。首先好像要強調主席的「委任權」似的,反正常務委員會委任就成了。
    其次有其他小組成員提出﹕如果委了另一人為選舉主任,還有「主席缺席」的寫法就會令人誤會,以為明明已委任選舉主任,主席缺席也會導致要再另委選舉主任。(這樣的想法更怪,既然已委了又何來要另委﹖不過如果有人這樣誤會即是其他人也可能會誤會。)

    如果要避免「主席缺席」又要處理「如果主席成為候選人」的問題,只要先說明「選舉主任不得成為候選人」,然後再規定選舉主任缺席的處理方法就行了。

    然後討論下去更離奇。因為大家突然覺得只「分拆」點票工作是沒問題的,而大家明明在先前的會議才兩次反對主席的原建議(即是分拆),說選舉主任職責宜「從一而終」不宜分拆以致權責分散,所以常委會才提出現在的建議。當然他們要改變主意不是不成,不過沒甚麼原則問題導致要改變看法吧﹖

    於是在下乾脆按常委會的原議略為修改,給大家算了﹕

    「6. 選舉主任由校友評議會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指派的常務委員擔任。選舉主任不得成為選舉候選人。如選舉主任缺席,則選舉主任職位由副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指派的常務委員擔任。」

    這建議將交給常委會。

    5. 《評議會章程》增加「24A. 上屆主席,其常務委員任期自其卸任主席後一年為止。」

    預期將跟《選舉章則》的最終修訂版一併提交2013年度大會通過。

    6. 電子投票事宜

    常委會聽取了本小組電子投票分組的報告。由於平台安全考慮多和經費要求高,難以實現。所以他們把期望目標改為「改善投票效率」和「減輕工作量」。換言之不再期望搞「全港/全球網上投票」,而只聚焦於會場內的即場投票電子化。

    這樣其實有雷聲大雨點小,因為本來電子投票建議就是想用來取代歷來被詬病的授權票。如果只變成處理現場投票,那就等於完全放棄了原來的目的。(當然其實大家早就料到網上投票—縱使只限本港—有很多網絡安全問題,評議會也沒有經費。所以電子投票本來就是希望不大的一個研究項目,只是研究一下可行性而已。)

    在下說﹕如果要求那麼小,那就不要再研究甚麼電腦系統吧。理論上只要學公開考試,把選票設計成多項選擇試卷(MC)的模式,然後全部丟進讀卷機(OMR)當讀票就行了。我就不信一間大學沒這樣的機器,連錢也省掉。
    當然,用讀卷機也一樣有問題票要解決的,但問題票數目很有限,沒問題的票讀得快,點票速度自然也快。

    眾人認為,如果用這樣的方法,說不定點票時間會縮短到,原本「主席離場主持點票無法主持會議」的問題會消失了。(因為在評議會還是小圈子遊戲的時代,一次投票也不過一二百票,很快就點完。主席是在投票後在會場點票,然後隨即回來主持會議的。)
    亦即是說,另外委人擔任選舉主任的條文可能也不必要了。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三次會議紀要] (當然還是非官方的)

    (上回提要)

    這次內容比較「技術性」,至少主席沒來了。

    首先是跟進修改已有文件的東西。

    1. 候選人個人資料表格

    修改了一些表格內文(例如把「個人資料表格」改為「個人履歷表格」、「正楷書寫」改為「黑色筆手寫或打印」、「填表人資料」改為「候選人資料」)。

    討論重點是關於「誹謗或非法內容」有否令常委會變成法官之嫌。稍後建議改為「候選人必須確保內容準確,並不涉及誹謗或非法內容。常委會保留上載或刊登與否的最後決定權」。
    (不過個人覺得其實這爭拗頗無必要,因為這份表格規定了只能填寫「專業發展資料」、「社會及公共服務紀錄」、「服務校友會及校友評議會紀錄」、「曾獲專業或服務榮譽、榮銜及獎狀」四項,失實倒有可能,但違法恐怕很難﹖)

    2. 候選人宣傳單張

    把單張只限文字,擴展為可以加個人照片的條文。討論中把「單面」要求刪除(即可以雙面,環保理由),並把照片的「護照尺寸」要求改為具體尺寸。其餘技術修正不贅。

    3. 在選舉章則賦予常委會不時可制定指引或表格權力之條文

    其實本來就有這權力,只是寫成條文。略為技術性修正內文,不贅。

    4. 上屆評議會主席任期改為一年

    秘書建議在《評議會章程》加一條24A「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之任期為一年﹔倘校友評議會主席為連任,該屆則無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

    上次會議已有人要求加上後半句,但我覺得頗無謂,因為正常人都應該明白這一點。而我給會方的建議是乾脆在18(c)補加為﹕「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任期至其卸任主席一年為止﹔」
    (就算今屆主席連任,那麼再上一屆的主席也早就過了一年之期了。)

    其他人認為18條是組成,24條才開始講任期,所以應分開。我沒所謂,把這一句變成24A就成了。(雖然在學生會會章而言,這類說明是放在「組成」條文中的,所以我也依慣例這樣寫。)

    然後是繼續討論其他議題。

    5. 由常委會指定其他人在會員大會上監督點票過程

    (這方面其實在下早已草擬了一堆條文,只是不知為何電郵秘書沒收到。不過觀乎常委反應,我那份建議其實也可以省掉。)

    上次大家建議另委選舉主任或委員會,常委會的反應是不贊成搞「選舉委員會」那麼複雜,建議仍是「分拆」點票工作。

    在下乾脆反問,究竟是否主席認為選舉主任其餘權責重要到不能放,就只想放了監票職務﹖本小組上次已提出清晰理由,分拆權力是不恰當的。

    有人提及其他選舉監票人都可另行委任。在下指出,那些監票人只負責監視點票過程「沒有作弊」,隨便找個人都可以做。但評議會的監票,還有其他權力行使(如決定重點),並不是純粹觀眾。

    我們應該請主席選擇,如果他想履行選舉主任權責,就應全套執行﹔如果不想,就應全套交出。而不是中間分割,去到監票時就丟給別人,自己跑回會議廳主持會議。

    許漢榮建議,如果常委會怕另委人士難以問責和聯繫,不如改為常委會委派一名常委擔任選舉主任,只要找個該年不需參選的常委就可以了。

    這建議交回常委會考慮。

    6. 研究院校友會代表權問題

    代莊耀洸在會上提出這個大家關心的問題。由於小組秘書同時是校友會聯會的秘書,所以向大家簡單交待了進展。
    校友會聯會已開會商議了這問題,認為一切應依法辦理,主席殷學姐將於第二天(即本星期五)正式致函評議會主席交待。

    在法律上,由於研究院校友會的公司註冊已被註銷,所以它在校友會聯會的代表權應該自動失效,因此聯會對研究院校友會代表送往評議會擔任薦任常委的推薦亦應撤回。

    問題是這樣是否同時影響那個代表的校董資格﹖因為《選舉章則》規定參選校董者必須為常委,如果代表權失效是否同時影響當選資格﹖這點似有爭議,而眾人亦不願討論。

    7. 電子投票

    電子投票小組已開會討論問題。認為系統首要是安全和私隱,要確保所有人包括系統管理員都不能abuse the system,而且要確保投票的integrity(可覆查)但又要符合「不知名」規定。
    小組希望常委會確認先前通過的要求並沒有因換屆而改變。

    而且如果電子投票可以實行的話,似乎現有的授權票亦沒有存在必要,屆時應研究廢除。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二次會議紀要] (當然也是非官方的)

    (上回提要)

    星期四開會,我遲了幾分鐘,在樓下碰到李學長一起上去,怎料一開去又見到主席。主席又是來「交待」自己想做的東西﹕

    A. 要求在會員大會上提出決議案須事先通知,以免出現大部分校友不知道將有哪些決議、單憑在場人士決定的情況。有可能先找法律專家研究草擬再交小組審議。

    (方按﹕這方面其實他們應該再看去年的會議討論結果,何況中大條例規程十八已指明「以動議形式列明」,如果需在章則中要求事先提交議案的話,王霖師兄和在下亦已擬訂版本。但無論如何,就算你規定所有議案要事先提出,現場提修正案的權利總不能剝奪吧﹖這樣其實沒太大作用。)

    B. 「校友評議會」改名,或者會進行宣傳、調查和開論壇。

    (方按﹕這主席有個問題,就是總是把大學正式代表校友議論校政的「評議會」當成搞聯誼的「校友會」。要搞聯誼你去校友會搞囉……
    有趣的是,原來除了港大改名叫「畢業生議會」外,據聞其他大學搞convocation都沿用「評議會」的名稱。)

    C. 要求校友會聯會薦任委任,須經民主選舉程序。並延長任期至三年。

    (方按﹕這個你先問校友會聯會吧)

    似乎這主席特別喜歡繞過小組召集人親自「下鄉宣旨」。

    另一問題是,這次議程有三個項目,主席又提及另外三項(雖然常委會未有決定我們無需處理),但上次主席總共提出十一點「wish list」,其中兩項一早撤回,即是七除八扣下還有三點「妾身未明」﹖雖然在職責上常委會沒要求的我們不需理會,不過主席這樣是否太令人有懸念了﹖

    ---

    這次議程包括經常委會要求小組處理的三項工作﹕

    1. 研究如何在條文上可規定是由選舉主任或其他經常委會指定之人士在會員大會上負責監督選票點算過程

    起因是早年「小圈子」選舉簡單,但近年多人爭奪議席、選票增加、點票時間延長。新主席認為主席應該主持會議參與討論,而非只顧點票把職權移交給副主席(即李學長)。故有此議。

    問題是評議會選舉章則本來就把整個選舉流程交由選舉主任(主席)和副主任(即校友事務處處長)負責。把監票工作單獨分拆,理論上不是不可能,但會破壞選舉主任工作的一貫性,而且工作分散不利問責。再者由主席兼任選舉主任也容易出問題,因為這樣主席要就個別重選常委的選舉問題作裁定,這樣很難保持中立。

    所以小組一致認為選舉主任一職不宜分拆,並建議由常委委任另一人為選舉主任,或委任幾人(如三人)組成選舉委員會行使職權。資格只需要是評議會成員(即校友)便成。

    2. 將候選人指引放入校友評議會章則,及設計特定表格形式(提供個人照片)供候選人自行填寫和提交參選資料

    小組成員第一大懷疑是「有沒有必要章則化﹖」,抑或繼續當成指引使用,待有更多經驗後才正式規定。

    另一問題是表格本身,現行表格上只供填寫個人資料和履歷,如果有其他介紹的話(如宣傳網址)只能附於宣傳單張上。而評議會只會郵寄(或電郵)議程文件連個人履歷,宣傳網址只能在評議會網頁看到、或由候選人於大會當日派發。網頁如果有誹謗內容,會否令評議會負法律責任﹖

    又,建議在表格中加上照片欄位,是否必要﹖最後決定相片可放在宣傳單張上,不必要放在履歷中。
    而在選舉章則中只需要加一句「常委會可不時制訂與選舉有關的指引」就可以解決守則地位的問題了。

    3. 考慮將「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年期縮短至一年或其他合適年期

    這據聞是新舊主席一致同意的,新主席不欲舊主席干預太多,舊主席亦不想留下「獻世」云云。而且現行制度是主席選出任期三年,但再加上落任後身為「上屆主席」又留在常委會三年,實質總共六年。於是有人質疑一選做六年會不會太長﹖

    可是,如果把「上屆主席」縮至一年,主席三年任期,那麼即是每三年有兩年中常委會將少了一個人,這樣會否影響其他方面的組成,例如法定人數的計算﹖(這個懷疑根據不強,見下文)

    另一個問題是,「上屆主席」這個概念本身就很怪,因為常委會其實沒有「屆」這個概念。校友評議會的常委會組成,有點像美國參議院(一任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一議席),六位選任常委任期兩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

    美國國會有所謂屆別,兩年一屆,明顯是根據眾議員的任期而來(兩年任滿一併重選)。但從未聽過常委會有所謂「哪一屆」。既然沒有「屆」,又何來「上屆主席」﹖
    莊耀洸認為,「屆」只是年度會員大會,所以只指一年。於是根本不用改任何條文,上屆主席本來就該在一年後卸任。
    這個看法頗「有創意」(因為主席並不依附於會員大會),最後大家的看法是認為「屆」是指「第幾屆」主席,所以「屆」是指主席本身的任期,即是三年。

    (另一個更離奇的看法,是認為「上屆主席」指「上一任主席」,所以這一任主席做六年的話「上屆主席」就會身處常委會六年。有人認為這樣是不合適的。
    在熟悉章則的人看來,這個看法顯然是荒謬的,因為太容易歸謬﹕主席連任沒限制,如果某人不斷連任的話,難道他的「上一任」就要無限期留在常委會嗎﹖
    主席的屆別很明顯是三年一任。正如美國總統四年一屆,奧巴馬連任後,「上屆總統」也是奧巴馬自己,而「上任總統」才是小布殊。「屆」和「任」在這裡是有分別的。同理,如果現任主席重選連任,來年常委會就不會有「上屆主席」這職位,因為上屆主席就是現任主席。)

    甚至有人認為,既然常委會是每年有更替、不斷延續的,那麼上屆主席是否留下根本不重要,於是「上屆主席」這一條可以完全取消。

    換言之「上屆主席」的處理未有定論。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官方的)

    昨晚剛開會,每年第一次會議其實都是互相介紹居多,不過今次有點特別。

    提供場地的張學長和剛卸任院長的馮教授走了來短暫「探班」……

    去年當選主席但博士銜頭被質疑的陳志新也特別來參加一會,主要是來交下他認為評議會應該要考慮修改的東西。據聞這些會交由新成立的「會務檢討發展小組」討論,但希望會章小組也能考慮有關修章的項目如何做。

    於是整個會議基本上就是討論主席提出的東西和電子投票。王霖師兄和在下去年嘗試砌的會議章則修改,大概已像董伯伯一樣「不提不存在」了。不過下面4.那點如果認真要搞,遲早出事,到時那份修正案又會有用的了。

    ---

    主席一下子拋出了十一點﹕(其中兩點已確定「撤回」,聊備一格)

    1. 建議檢討會章,研究是否必須由主席監督選舉點票過程。
    現行章程規定主席充當選舉主任,須負責監票。但一方面如果主席本人參選就不能監票,而如果監票又不能主持會議。他認為主席主持會議比較適合,希望研究由常委另行委派一人負責監票。

    (方按﹕這一點看來沒甚麼所謂,除了有些朋友可能不喜歡主席不去監票,無法乘比較溫和的副主席李劍雄主持會議時「突擊」。不過如果要委,就無謂只「外判」監票,不如乾脆另委一個選舉主任﹖)

    2. 考慮將候選人指引放入校友評議會章則。

    (方按﹕看來似乎沒問題。不過如果說候選人資料「不得作任何人身攻擊、誹謗、歪曲事實或虛假陳述」是合理,那麼向候選人發問有同樣要求,會否變成禁制言論的藉口﹖雖然中大學生會選舉附則其實也是這樣寫。)

    3. 研究可否就成員在會員大會上提出「不信任主席議案」加設上限次數以限制成員濫用這機制。
    主席自己補充說,為免被當成壓制會眾,已決定不再提此案。何況現實中很少用這議案。

    (方按﹕算你知機。)

    4. 會員大會上成員動議提出之議案,需提供充份證據及有事實支持,經過詳盡及足夠討論之後始可付諸表決。
    觸發點自然就是上次其黨友陳克勤被大會通過譴責「反對捍衛學術自由」的議案了。主席認為沒有事先提交議案,只在會場中展示會議文件,沒有給當事人有反駁機會,對當事人不公平。

    (方按﹕如果他的黨友認為有誹謗的話,學世澤出律師信吧﹖會議文件和陳克勤的反駁有多犯駁,其實有留意新聞的人都知道。
    當然,純粹從程序出發,我贊成這類針對特定人物的議案,應事先提交,給當事人有機會選擇到現場回應或提交聲明,這樣才公道。但如果說因此要限制動議,那就很危險了。何況一個議案是否有「充份」證據和「事實」支持、討論是否「詳盡及足夠」,根本不應由任何個人去評定—包括常委會或主席,只能由當場的會眾決定,他們覺得夠了就投贊成,不夠就棄權或反對囉。
    在評議會中,討論事項往往有「反傳統」或「反校官」立場的議案通過,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建制派」號召來投票的「樁腳」投完票就走,於是願意「磨爛蓆」討論的改革派校友才能佔多數。放棄討論和表決權利是他們自己的問題,你叫不住那些樁腳留下來幫你擋炮彈,你就不讓人發炮了麼﹖
    這種邏輯跟建制派自己不敢得罪「阿爺」參加「變相公投」補選,就要求「堵塞漏洞」乾脆廢除補選,是同等荒謬。)

    5. 校友評議會主席候選人是否應有額外資格規定(如需要有服務校友組織若干年期之經驗)
    同樣地,主席自行補充,認為不應設限,所以也不再提。

    (方按﹕經驗有多重要,選民自會考慮,何需閣下粗勞。更何況校友會的工作性質跟評議會根本不同,這人的思維始終是把評議會當成校友會般似的。)

    6. 校友評議會之名稱是否需要修改以更準確反映校友評議會之目標。
    主席說很多時候跟學生和校友談起,他們都不太明白「評議會」是做甚麼的。建議跟隨港大「畢業生議會」的做法,把校友評議會改名為「校友議會」。

    (方按﹕不反對但無必要,「評議會」已經很清楚表達了它需要負責「評」和「議」大學的事,去掉「評」字難道代表我們不再評論大學的事嗎﹖但這是「議會」呀,那麼刪掉「評」字又有何必要﹖期間主席又再多次把校友評議會說成「校友會」,如果你明白這是個「議會」,又怎會是校友會呢﹖校友會是搞聯誼的呀。
    當年因為「評議會」這個名字難以令人明白這是校友組織,所以改名「校友評議會」其實已很足夠。而且「評議會」的名稱也很恰當地反映出它只有權「評議」但沒權力「決定」校政的現實。)

    7. 如何優化目前機制去接納由大學校友會聯會推薦加入常務委員會之5位常委。
    主要是針對今屆被薦任的研究院校友會代表,被發現「這個會多年沒運作怎可能還推舉代表」的問題。主席建議或可要求訂明選舉程序,或要求校友會聯會證明推舉的程序是透明和民主的。亦可研究常委會是否有檢查和拒絕代表的權力。

    (方按﹕訂下一些要求,然後要求校友會聯會提出合適推舉方法,應該是可行方案。畢竟現在搞法團校董會,也要求負責推舉校董的家教會和校友會,表明自己的推舉方法是公平公正公開,實質上是強制所有家教會和校友會採用公開選舉,不能私相授受。
    反之,如果讓常委會有審查資格和拒絕代表的權力,可能會有較大爭議。針對整個推舉方法的接受或拒絕,和針對個別獲薦代表的接受或拒絕,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與中大無關的後話﹕搞法團校董會有這種選舉要求其實是好事。不過相對於有官方「泵水」資助和法定校方人力支持的家教會,要自籌經費的校友會並不是每個都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執行較高的要求。於是這種要求只是把某些校友會幹事放在「無法做全套但又隨時被法律挑戰」的困境而已。)

    8. 探討是否適宜取消薦任委員,將全部常委議席改為直選產生。
    因為評議會成立較遲(1993),當時有些書院校友會已成立多年、校友會聯會亦在運作而且有很多具經驗和聲望的老校友,所以有部分的常委交由校友會聯會薦任。但這其實是一種「功能組別」,在民主潮流下遲早應予淘汰,全部以直選產生。

    (方按﹕在建制派的口中說出來,聽起來很動聽。不過我倒突然有點陰謀論﹕因為歷年來建制派動員能力較強,可以拉到很多授權票,所以歷年來能「偷雞」當選進入常委的改革派,大概只有黃世澤和陸耀文兩人。不少改革派或「不那麼建制」的常委,其實都是循校友會「薦任」到常委的。這個改革是否旨在乾脆「斷了後路」﹖
    當然,害怕某派無法當選不是反對民主的理由。不過我也認為,以校友評議會之勢孤力弱、網絡鬆散,較有組織的校友會方面其實可以對評議會工作帶來支持,所以給他們一些席位,交換他們的經驗和網絡也是值得的。
    雖然,校友會聯會的「民意基礎」範圍較窄,所薦代表是否應該經過大會投票「確認」的程序才正式出任常委,也是可以研究的。)

    9. 選任常委每年其中三分一依次退任,導致每年都可能需要進行選舉,耗費人力物力及影響團隊合作。建議常委結構及任期修改由直選產生,以達一致性。
    反之,輪流退任亦有維持常委會持續性、有傳承和不獨佔之利,亦可以研究把本來每年一任的薦任常委,也改為三年一任。

    (方按﹕看來這人真的把自己看成是校友會會長了。跟主動推動會務的校友會相比,其實評議會這個法定機構事權少得多,所以常委會才有可能一年開幾次會就推行到會務——我們那個小校友會也幾乎每個月開幹事會呢﹗當初把常委會設計成美國參議院般,是有道理的。因為既然主職是「評議」而非「執行」,與其要「內閣式」帶來的強力行政主導,倒不如要「參議院式」帶來的連貫性。相對於會員大會而言,評議會常委會的權力和影響力其實非常大,我寧願要一個較鬆散的常委會了。
    薦任常委是否改為三年一任,我沒意見。不過要看看校友會聯會是否同意,因為他們現在由六個屬會的代表輪任五名代表,日後新書院成立校友會後代表只會更多。如果繼續輪任的話三年任期會長到有很多代表無法輪任,情況有點像歐洲理事會在歐盟擴大後的問題。)

    10. 校友評議會主席卸任後,按會章規定,會以「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身份,繼續擔任常委,任期長達三年。建議可將年期縮短至一年或其他合適年期。
    理由是說兩位主席理念未必相同,亦沒必要留那麼久。

    (方按﹕其實我不反對縮至一年,因為現安排等於選了一個主席,他就會在常委會留至少六年。但理念不同真的很大問題麼﹖還是那句,常委會根本不是甚麼行政內閣。
    我反而認為「選舉主席」是不必要的,尤其是當每年有常委退任,每年組成都不同的時候,隨時可能會出現主席跟大部分常委相左的情況。倒不如乾脆加兩個選任常委,然後主席由常委互選,只規定是選任常委即可。每任一年更能反映常委會的實況。)

    11. 檢討有關會員大會委託票數目之安排。
    事實上委託票這回事向來都是有爭議,近年把委託票由原本「一人受五十票」變成「一人受五票」已直接令大會熱鬧得多。主席說著說著就把委託選舉票和大會上的討論決議混淆起來……

    (方按﹕如果電子投票搞得成,委託票根本就不再需要。就算電子投票搞不成,我也不太贊同委託票……)

    ---

    許漢榮果然很有經驗和觸覺,張志新走了之後很快就問擔當召集人的李劍雄學長,究竟這些「大計」在常委會討論了沒有﹖如果沒有討論、常委會又沒有決定,我們先做是否妥當﹖
    另外又提醒大家,會章小組應該考慮章程本身的合理性,而不應該被單一個案的印象影響。

    李學長之後又提及校友會聯會成立了兩個委員會,分別研究接納新書院的代表權問題,和研究院校友會的問題。後者因為長年沒開會,程序出了問題,但如果改為個人會員制,又可能忽略了一些歷史悠久的校友院會,如EMBA校友會。

    常委會將於29/10開會,會務檢討發展小組將於19/10開會。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三次會議紀要]

    星期二晚的會議,我想重點並不在議程上的事項。而這次會議出席的人較少,除了王霖師兄和在下之外,其他和學生會較有關係的校友都沒出席。

    1. 電子投票方面,始終無糧草不成。副召集人報告在之前一日開了一次小組會,討論了三個模式(我沒仔細抄)但未決定建議哪個,小組會亦邀請了為特首民間選舉作顧問的梁兆昌校友協助。電子投票要考慮駭客入侵的風險,實踐中亦曾發生了人為影響(例如人力支持者包圍投票者讀出身份證號碼、搶投票用的義工iPad之類)。
    兩次事例中,泛民初選用了約二十萬,港大民調用了約八十萬。泛民初選的器材是由義工自行提供,所以如果要買硬件不可能有那麼便宜。
    此外,為了防範海外攻擊,所以現時仍只在研究本港的電子投票安排。但這一點跟大家原先希望讓海外校友也能投票自然有差距。

    2. 會議程序方面,秘書提供《香港中文大學條例》(1109章)的附表《規程》18 第8項﹕

    在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某個日期後,校友評議會每一公曆年須最少舉行會議一次,而舉行會議的通知須於會議日期4個星期前發出。任何成員欲於會議上提出審議任何事務,須遞交一份書面陳述,該書面陳述須於會議日期前最少2個星期送抵校友評議會秘書,並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或各項議題。(1994年第548號法律公告)

    如果一早出了這句,在下和王霖師兄可以省很多心機。因為根據這條,討論事項本來就應該列出議案(即動議),跟我們的建議基本一樣。換言之,現在師兄和在下建議的版本不同,其實沒甚麼大不了,只待整理一個最終建議版本就可以。由於大會在即,所以今年內不會提案修改會議章則。

    但按照《規程》的條文,校友事務處今年已經可以要求提出討論事項的校友,附上相關動議。

    另梁兆昌校友亦提及,如果要控制討論事項的時程,其實只要主席在適當時候提醒會眾時間有限,讓他們提早預備議案、修正案、或議術議案等就可以。(這其實也是我們一直在說的,主席不懂主持會議的問題……)

    3. 由於今年評議會選舉包括副主席和三個常委位置,所以秘書希望大家澄清一個問題。
    就是如果有人同時參選副主席和常委,又同時當選,該如何處理。

    這個做法聽起來很取巧,但實際上可以出現,雖然我們都同意《評議會章程》中「副主席」和一般「選任常委」是兩個分別的職位,不會兼任,但我們翻看評議會的所有章程,沒有一條禁止同時參選兩個職位的。

    (純粹是在下舉的例﹕如果李劍雄學長想再選副主席又怕有人爭的話,他大可以「玩野」同時報名參選常委職位,而沒有違反任何規則……)
    (方按﹕這樣的規定看起來就很有問題。如果我們不預期兼任兩個職位,怎麼要讓人同時參選﹖又或者為何容許人同時參選而不規定安排﹖)

    如果可以同時參選,那麼同時當選又怎麼辦﹖

    王霖師兄建議,先選副主席,然後再選常委。這樣在時間安排上似乎不大可能,畢竟現在的大會本來就不夠時間。
    又或者同時投票,但副主席先開票,當選的人要選擇「接受副主席職位、立即棄選常委」還是「放棄副主席職位、繼續參選常委」。但這樣也有問題,因為現行章程沒有「棄選」的規定,而且這樣突然令已投的票作廢也似乎不公平。

    在下則挑出選舉章則27條﹕

    倘選任常務委員當選主席或副主席時,其在常務委員會之空缺須由該次選舉常務委員會議席落選候選人中獲最高票數者填補。

    在下認為按這一條的精神,如果某人已當選副主席,則在他同時當選常委後,常委議席應由「落選者中最高票數」的人填補。
    但其他人反對,因為他們認為「選任常務委員當選主席或副主席」(字面上)只是指現任「選任常委」參選主席副主席的「出缺替補」情況。如果當事人本來就不是選任常委,就不適用於這一條。而且因為任期不是當日開始,所以就算同時當選兩個職位,也說不上是「選任常委當選副主席」,因為那人當選副主席的那一刻常委任期還未開始……

    (我也覺得這樣的理解是很令人滴汗,但又無法反駁)

    最後,如果要不違反任何章程亦不招致任何「違反章程」質疑的話,似乎唯一的方法就是讓「那個人」同時當選副主席和常委,然後自己選擇放棄哪一個。放棄的職位當辭職出缺處理(即是下次補選)。

    (後話﹕如果不講章而從利害出發,我們可以說容許「落選者替補」對親校官派是不利的,補選才是對他們有利的。但他們要自己「保險」才同時參選兩個職位,該怪誰呢﹖)

  • Filibuster 3: 鬼鼠的曾鈺成

    (註﹕正字為「鬼祟」,但曾鈺成曾被譏為老鼠,故名之。)

    (補註﹕方某在去年回應政府諮詢時,已指出為何政府的四項建議皆不合理。不過看倌未必知道,就不明白方某現在反對議案的原因。特此補充。)

    先前見到曾鈺成對拉布三子「乜都話得」,已覺得有點不寒而慄。雖然說曾鈺成一直擺出很尊重規則的樣子,但始終也不可能那麼「順攤」。不過當時只想「反拉布」對建制派打擊溫和泛民可能也有利……

    但最後就像大家所見的,曾鈺成著秘書處收集資料,然後黃中指收到密令一張。黃中指隨後提出要求,曾鈺成就宣佈運用條文賦予的模糊權力,中止討論。

    立法會議事規則 92.    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

    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根據黃宏發在《議事論事》的說法,這一條在回歸前的《會議常規》是表明參照英國下議院的慣例及程序。這樣的規定很清楚,回歸後為了避開「英國」反而變得模糊不清,令主席有弄權空間。

    雖然,其實任何一個參加過學生會的人,都應該知道有一種議術議案叫「立付表決議」,是專門用來對付冗長討論的。當然,用這種東西一定會被人罵,但就如黃宏發所言,這樣也好過主席一人獨裁。

    (1. 奇怪的是,立法會議事規則竟然沒有提及議術議案。可能因為回歸前是參照英國做法,所以當時的人認為不用寫了。

    2. 如正文指出,運用這種權力被罵是必然的,因為總有人認為自己未說完。不過以學生組織的習慣,其實開會長篇大論已是意料中事,但如果論點已全部重複再無新意,那麼再繼續下去也沒意思,只不過就是拗不過拖時間而已。在這種情況下立付表決議是有必要的。
    當然,任何權力運用只存乎一心。是真心認為討論已完﹖還是頹人懶人只想早點散會﹖就要看每個人的修為了。在下認為,只要有論點未闡述,或者對方未有機會回應,都應該讓大家繼續,但如果只是重複、已經再說不了新論點的話就應該停下來做決定了。如果認為雖然已討論完,但大家還未能決定的話,可以先動議押後處理而不是勉強拖下去。

    3.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議章則也有這種規定,不過要三分之二大多數同意才可用。反而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找不到網頁唯有引舊的)更「惡」,立付表決議只需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者同意即可。不知當年的師兄姊是否故意如此。)

    外國的同類例子也不會是主席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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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在信報紀曉風那邊出現很有趣的討論。紀認為現時早就有很多方式可以合情合情合法地終止重複討論,根本沒理由濫用議事規則去「中止討論」。
    方某就指出,重點正在於如果泛民方面不重複,就無法制止。拉布的要害在於現在接近會期結束(只有兩個月),會期內無法通過的議案就會變成廢案,下一屆要重新啟動立法程序。他們不需要「永遠」不重複的說,只要兩個月內不重複就可以。其他幾人未必做得到,可是以黃毓民的教授功架,要玩兩個月恐怕並非不可能。
    很明顯,只要這個議案不能通過,三子應該會拿這當成「公投」議題,「公投」正正就是中共絕對不要再見到的。

    那麼為何不像黃宏發建議,體面一點,像外國議會由全體議員就「立付表決議」表決﹖
    這點紀曉風提醒了在下,因為分組點票﹕

    立法會議事規則 46.    就議案作出決定

    (1)    除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及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以及《基本法》第五十二(二)條、第七十三(九)條(關乎彈劾案的部分)、第一百五十九條、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議案,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35號法律公告)

    (2)    由議員提出的議案(但根據第(1)款所提述的例外議事規則或《基本法》條文動議的議案除外)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分別獲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a)    功能界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部分);及
    (b)    地方選區直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I部分)。
    (2004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3)    任何議案如不獲通過,即當作被否決。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4)    若表決贊成某議題的議員多於在進行表決時在席議員的半數,議題即獲得過半數票。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根據基本法的捉蟲機制,立付表決議也是議員議案,於是必須分組點票,只要泛民議員都反對的話(我猜就算最不喜拉布的那幾個也不敢贊成),根本不可能通過。這也就解釋了為何曾鈺成多年來努力重建中立溫和形象,這次也要「打橫黎」「核突」地腰斬拉布,顯然是受到更高層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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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長毛就去申請禁制令,勝算有多大﹖

    現在結果已有,林文瀚法官不願接受申請。詳細理由暫時未有,不過方某之前已認為機會不大。

    因為香港法官通常都會跟英國判例,而英國是「議會至上論」,他們甚至開玩笑說英國國會除了不能把男人變女人和把女人變男人外,可以做任何事。一個行普通法的國家/地區就算有成文憲法,法官都會避免干預議會的,除非議會的行為很明顯地違憲。但曾鈺成的行為雖然不合情合理,但很難指明違反了基本法哪一條的文字。

    立法會的法律顧問也提交過一份有關司法覆核和立法會的文件 (中文 / 英文)。引述的案例中,法官亦指除非立法會的行為違反基本法,而且在法院必須介入才能維護基本法的情況下,法院才會介入。
    李柱銘指出外國議會慣例都是要大會動議表決才能終止辯論,主席聲稱根據92.條就可以自己做決定是越權行為(ultra vires),妨礙了議員根據基本法議政的權力。這一點可能已是最有力的論點了,可惜的是法官不願考慮。

    吳靄儀﹕立下極壞先例的立法會主席裁決

    將第92條理解為「只要議事規則沒有規定,立法會主席就有權為所欲為」顯然不妥;因為如果《議事規則》有規定的主席有權做、沒有規定的他也有權做,那麼主席的權力便漫無邊際,這是違反常理的。其實細看條文,由主席決定的只是「立法會所遵循的方式及程序」,不是一些本來所無的重大實質權力。

    按照現時立法會的運作,要修改《議事規則》,須先在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和討論,取得共識,然後在大會上通過。假如得不到委員會大多數成員支持,當然就不會成為《議事規則》的一部分了。照曾鈺成主席的說法,豈不是任何得不到議員支持的建議,都自動成為他可以按第92條行使的權力?這顯然是荒謬的。

    事實上,議事規則委員會正是在5月8日的會議上,初步討論了外國議會的終止辯論議案的一些資料,現時仍未有決定。主席怎能藉第92條,凌駕委員會的正常程序?更何況,外國議會的終止辯論的規則,都經磋商妥協訂立,都須投票通過,例如英國下議院的終止議案須由100名議員聯署、美國參議院的Cloture motion須由16名參議員聯署、五分三參議員通過。沒有一個像曾鈺成主席根據第92條那樣,無經預告,以命令形式結束辯論。

    到了這一步,那麼討厭三子、或者支持政府的人當然覺得很高興。不過今天可以為效率剝奪那些「反對派麻煩友」的權利,明天也可以為效率剝奪你的權利。而沒有公義就沒有和平。「放長雙眼睇啦,冇呃你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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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立法會向長毛追收二十萬訟費,現正呼籲支持者每人捐二百元支持。您未必喜歡長毛本人,但如果您支持長毛司法覆核的行動,也可以循這些渠道予以「實際」支持。

    (雖然其實我更支持世澤仿傚上次「每人一蚊掟律政司」的構思,把二百元化為一元硬幣,要他們逐個數逐個人發收條……雖然《輔幣條例》規定硬幣支付不能超過一百元,但換成十元紙幣要他們逐張數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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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純屬抽水,並非直接關係。

    最新節目《梁宮春日的陰濕》主題曲﹕

    ~~一個CY、兩個公公、三個契弟、四圍亂翕~~

    ~~(五)唔掂就去搵阿爺、廿三條(六)陸陸續續 ready~~

    ~~七百萬人的法治,正式終止~~

    ~~你小心D~~

    (惡搞《七百萬人的數字》主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