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2, 2013

  • 中大評議會座談會小記

    中大校友評議會這團東西,方某跟之瓜葛甚多,只因看不過眼於是誤墮塵網。

    大概是為了滿足新主席的滿腹大計,所以星期六搞了個座談會,拋出六個建議詢問意見。

    1. 建議把「校友評議會」改為「校友議會」

    大部分的討論都是針對這個建議,以至針鋒相對,不在話下。

    不過理由就相當滑稽。「官方」理由是說「評」、「議」兩字容易令人誤會這個組織只負責評議、影響校友參與。言下之意其實是嫌近年新晉校友對大學意見多多過於喧鬧,這一點台上的人當然不好意思承認,但台下那位「傳奇阿嬸」倒是直言不諱埋怨吾等太多「comment」。

    家強兄立即在網上找出《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九條,清楚寫明評議會的職能就是為大學事務提供意見。換言之評議會主要功能正正就是「評」和「議」。反而那些寫在《評議會章程》中的其他功能(如籌款)都是額外附加,當然沒人反對籌款,但總不能喧賓奪主。

    在下倒要指出﹕如果「評議」兩字會令人誤會這裡只是「評」和「議」,那麼乾脆連「評」字都不要了,剩下「議」字不也會令人誤會我們只負責「議」﹖
    假如「議」字不會令人誤會這個會只負責議,那麼評議兩字又怎會令人誤會只是評議﹖即是這個理由邏輯上根本說不通。

    如果這樣說的話,不如連個「議」字都不要啦,乾脆叫「校友會」是否更合主席心意﹖(不過廢事畀人當陰謀論所以冇講呢句)

    東叔後來說得更精景﹕難道他們以為改了叫「議會」我們就不會去「評議」了麼﹖

    更有甚者,因為提及港大評議會已改名為「畢業生議會」作為先例,然後指「畢業生」比「校友」更精確,進一步引起爭議。

    第一個質疑由陸耀文提出﹕當年把中大「評議會」改為「校友評議會」時,已知道港大的改名方案,評議會諸公應先向全體成員公開當時為何不選擇跟隨用「畢業生議會」。否則一次不改好、改完再改,到立法會被質詢時只會貽笑大方。

    第二個質疑是,為何要跟港大﹖畢竟中大也五十年了,還有必要事事以港大為馬首是瞻﹖要是覺得「畢業生」比較好就提出理由說為何較好,港大怎麼叫根本不值一提。

    有些頗有趣的意見,說「校友」不一定已畢業,甚至有些人連讀過短期繪圖班也以為自己是中大校友(傳奇阿嬸提供的例子),會造成誤會。其實一個組織的名字本來就不可能反映其「全部」,正如就算改名叫「校友議會」或「畢業生議會」都反映不到籌款功能,難道又要改名叫「籌款議會」﹖
    誰是評議會成員,在章程中是有解釋的。誰是成員當然是看條文,怎可能見到名字就以為自己是﹖這種心態跟投訴「菠蘿包為何沒菠蘿」有所分別﹖

    (當然,其實我同意「校友」一般定義比較寬鬆的,例如《教育條例》規定中小學法團校董會的「校友校董」,就是所有「曾就讀但已離校」的人都可以選,的確是「畢業生」比較精確。不過如果單純講語文,我就覺得「校友」二字比「畢業生」優美,後者太生硬了。)

    2. 授權常委可以押後大會議案

    原因很簡單,又是嫌大家提交討論議案(=comment)太多。更堂皇的理由,就是開會時間久少人數減少,又倉卒通過議案,可能對事件了解不足、亦對其他不在席的校友不公平。

    如果只是擔心這個,希望有充份時間討論,和讓所有校友知道大會欲提出的議案以便參與意見,這點當然不反對。不過提出的建議可說是冒天下之大不諱﹕

    建議在《會議章則》增加第15A段,說明主席假如獲得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常委三分二或以上同意,可將在會議中由成員所提出之議案押後至特別會員大會或下次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首先我要說明的是,本年度會章小組會議在下全數出席,但根本沒聽過這樣的提案。可以想像這樣的提案如果交到會章小組,一定被「鏟」到體無全膚。我不知道這個建議是否常委會正式通過的,但肯定是對於章小組極不尊重
    改名那類東西沒甚麼章則技術問題,我還可以同意得到共識才找會章小組,但修改會議章則內容這種高度技術性的東西,不先諮詢會章小組的意見根本跟暗渡陳倉沒甚麼分別﹗

    這個過於「技術性」的提案,那些親建制校友當然沒甚麼意見可說,所有現場意見幾乎全部反對。反對的理由也很簡單﹕明明《會議章則》有一大堆需「在場成員三分之二」同意通過的程序議案,可以用來把議案押後討論、甚至交付委員會處理。常委會本來就是會員大會的屬下常設機構,權力於大會之下,建議反而令「常委」可以於大會期間凌駕大會成員之上,根本就是反民主。

    在下認為,怕討論和通過倉卒也算是正當理由,但如果認為需要有一個特別「交付續會討論」的程序議案,在《會議章則》的程序議案中加一條就成。這個程序議案就算常委提出也沒所謂(他們比較容易知道哪些日子可以借到房間開續會吧﹖),只要把決定權留給在席會眾就沒問題。
    (當然不是押後到來年大會啦,那還討論來幹甚麼﹖)

    更不用說,解決之道本來就是應該多開會、多讓成員表達意見和討論,而不是讓所有意見只在開大會這個多小時才有機會付諸討論,然後又嫌太倉卒。

    (其實,如果你回顧主席在會章小組第一次會議拋出的大計,就會發現想限制提案早有前科。其實根據成員在小組中的討論,怕會眾突然提出場外校友不知道的議案並通過,可說是正當的憂慮,但其實中大條例「規程18」本來就是要求討論事項要「以動議形式提出」而不只是「論題」的,只要在章則申明這一點並要求會眾先提出需要的動議,讓常委會提早通告所有校友就成。)

    3. 由其他人擔任選舉主任

    這個建議最奇怪,立即被人質疑「或」來「或」去給主席太多酌情權,欠一貫性﹕

    修改《選舉章則》第6段為﹕選舉主任由校友評議會主席擔任。如主席缺席,或主席同時亦為候選人,或主席認為有需要,則選舉主任職位由主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由其他成員擔任。

    因為提案在會章小組和常委會之間來來往往之後,對上一次會議我已經提出建議交給常委會﹕

    「6. 選舉主任由校友評議會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指派的常務委員擔任。選舉主任不得成為選舉候選人。如選舉主任缺席,則選舉主任職位由副主席或由常務委員會指派的常務委員擔任。」

    本來我建議可由一般成員擔任的,但大家擔心常委會跟這人溝通可能出問題,所以我改為建議指派一名(不參選的)常委。
    這次拋出的建議,當然也沒有再交回會章小組商議。當然他們完全有權這樣做(小組只是諮詢機構),但也可以看到他們對會章小組的職能有多尊重。

    看倌只要比較兩個版本,或者再看看上次會議的紀錄,就會發現常委會提出的版本都很強調「主席」的權力。這位新主席似乎真的把「委員會制」的常委會看成是「總統制」的表演舞台,雖然他曾有意把常委改為一起選出一起落任的「內閣制」,但看來也不會是真正的內閣制而是「總統式首相」了。

    4. 把選舉指引納入章則

    在會章小組談過幾次,最後出來的建議我本來以為沒問題的(因為指引本已存在)﹕

    在選舉章則加入2A條﹕常務委員會可制定各選舉指引或表格。

    但仍有人質疑是否適合這樣做,因為常委有可能連任,有利益衝突之嫌。而且有約束性的規定是否應該都交給會員大會通過。

    5. 縮短上屆主席任期至一年

    基本上沒甚麼異議,相信他們稍後會在會員大會提案。

    6. 優化機制接納校友會聯會薦任之五名常委

    討論沒甚麼著墨,建議也只有這段﹕

    校友評議會常委會建議需要優化機制,並向聯會反映。聯會已經知悉,並重申會按既定程序,在收到成員校友會推薦名單後,會先安排於聯會代表會暨幹事會上傳閱及通過,始提交校友評議會。校友評議會會繼續與校友會聯會保持溝通。

    就是在會章小組,也沒有詳細討論。大抵只是認為聯會應該確保薦任常委是經過民主選舉選出而已,情況就跟中小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的要求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