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 2012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三次會議紀要]

    星期二晚的會議,我想重點並不在議程上的事項。而這次會議出席的人較少,除了王霖師兄和在下之外,其他和學生會較有關係的校友都沒出席。

    1. 電子投票方面,始終無糧草不成。副召集人報告在之前一日開了一次小組會,討論了三個模式(我沒仔細抄)但未決定建議哪個,小組會亦邀請了為特首民間選舉作顧問的梁兆昌校友協助。電子投票要考慮駭客入侵的風險,實踐中亦曾發生了人為影響(例如人力支持者包圍投票者讀出身份證號碼、搶投票用的義工iPad之類)。
    兩次事例中,泛民初選用了約二十萬,港大民調用了約八十萬。泛民初選的器材是由義工自行提供,所以如果要買硬件不可能有那麼便宜。
    此外,為了防範海外攻擊,所以現時仍只在研究本港的電子投票安排。但這一點跟大家原先希望讓海外校友也能投票自然有差距。

    2. 會議程序方面,秘書提供《香港中文大學條例》(1109章)的附表《規程》18 第8項﹕

    在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某個日期後,校友評議會每一公曆年須最少舉行會議一次,而舉行會議的通知須於會議日期4個星期前發出。任何成員欲於會議上提出審議任何事務,須遞交一份書面陳述,該書面陳述須於會議日期前最少2個星期送抵校友評議會秘書,並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或各項議題。(1994年第548號法律公告)

    如果一早出了這句,在下和王霖師兄可以省很多心機。因為根據這條,討論事項本來就應該列出議案(即動議),跟我們的建議基本一樣。換言之,現在師兄和在下建議的版本不同,其實沒甚麼大不了,只待整理一個最終建議版本就可以。由於大會在即,所以今年內不會提案修改會議章則。

    但按照《規程》的條文,校友事務處今年已經可以要求提出討論事項的校友,附上相關動議。

    另梁兆昌校友亦提及,如果要控制討論事項的時程,其實只要主席在適當時候提醒會眾時間有限,讓他們提早預備議案、修正案、或議術議案等就可以。(這其實也是我們一直在說的,主席不懂主持會議的問題……)

    3. 由於今年評議會選舉包括副主席和三個常委位置,所以秘書希望大家澄清一個問題。
    就是如果有人同時參選副主席和常委,又同時當選,該如何處理。

    這個做法聽起來很取巧,但實際上可以出現,雖然我們都同意《評議會章程》中「副主席」和一般「選任常委」是兩個分別的職位,不會兼任,但我們翻看評議會的所有章程,沒有一條禁止同時參選兩個職位的。

    (純粹是在下舉的例﹕如果李劍雄學長想再選副主席又怕有人爭的話,他大可以「玩野」同時報名參選常委職位,而沒有違反任何規則……)
    (方按﹕這樣的規定看起來就很有問題。如果我們不預期兼任兩個職位,怎麼要讓人同時參選﹖又或者為何容許人同時參選而不規定安排﹖)

    如果可以同時參選,那麼同時當選又怎麼辦﹖

    王霖師兄建議,先選副主席,然後再選常委。這樣在時間安排上似乎不大可能,畢竟現在的大會本來就不夠時間。
    又或者同時投票,但副主席先開票,當選的人要選擇「接受副主席職位、立即棄選常委」還是「放棄副主席職位、繼續參選常委」。但這樣也有問題,因為現行章程沒有「棄選」的規定,而且這樣突然令已投的票作廢也似乎不公平。

    在下則挑出選舉章則27條﹕

    倘選任常務委員當選主席或副主席時,其在常務委員會之空缺須由該次選舉常務委員會議席落選候選人中獲最高票數者填補。

    在下認為按這一條的精神,如果某人已當選副主席,則在他同時當選常委後,常委議席應由「落選者中最高票數」的人填補。
    但其他人反對,因為他們認為「選任常務委員當選主席或副主席」(字面上)只是指現任「選任常委」參選主席副主席的「出缺替補」情況。如果當事人本來就不是選任常委,就不適用於這一條。而且因為任期不是當日開始,所以就算同時當選兩個職位,也說不上是「選任常委當選副主席」,因為那人當選副主席的那一刻常委任期還未開始……

    (我也覺得這樣的理解是很令人滴汗,但又無法反駁)

    最後,如果要不違反任何章程亦不招致任何「違反章程」質疑的話,似乎唯一的方法就是讓「那個人」同時當選副主席和常委,然後自己選擇放棄哪一個。放棄的職位當辭職出缺處理(即是下次補選)。

    (後話﹕如果不講章而從利害出發,我們可以說容許「落選者替補」對親校官派是不利的,補選才是對他們有利的。但他們要自己「保險」才同時參選兩個職位,該怪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