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9, 2012

  • Filibuster 3: 鬼鼠的曾鈺成

    (註﹕正字為「鬼祟」,但曾鈺成曾被譏為老鼠,故名之。)

    (補註﹕方某在去年回應政府諮詢時,已指出為何政府的四項建議皆不合理。不過看倌未必知道,就不明白方某現在反對議案的原因。特此補充。)

    先前見到曾鈺成對拉布三子「乜都話得」,已覺得有點不寒而慄。雖然說曾鈺成一直擺出很尊重規則的樣子,但始終也不可能那麼「順攤」。不過當時只想「反拉布」對建制派打擊溫和泛民可能也有利……

    但最後就像大家所見的,曾鈺成著秘書處收集資料,然後黃中指收到密令一張。黃中指隨後提出要求,曾鈺成就宣佈運用條文賦予的模糊權力,中止討論。

    立法會議事規則 92.    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

    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根據黃宏發在《議事論事》的說法,這一條在回歸前的《會議常規》是表明參照英國下議院的慣例及程序。這樣的規定很清楚,回歸後為了避開「英國」反而變得模糊不清,令主席有弄權空間。

    雖然,其實任何一個參加過學生會的人,都應該知道有一種議術議案叫「立付表決議」,是專門用來對付冗長討論的。當然,用這種東西一定會被人罵,但就如黃宏發所言,這樣也好過主席一人獨裁。

    (1. 奇怪的是,立法會議事規則竟然沒有提及議術議案。可能因為回歸前是參照英國做法,所以當時的人認為不用寫了。

    2. 如正文指出,運用這種權力被罵是必然的,因為總有人認為自己未說完。不過以學生組織的習慣,其實開會長篇大論已是意料中事,但如果論點已全部重複再無新意,那麼再繼續下去也沒意思,只不過就是拗不過拖時間而已。在這種情況下立付表決議是有必要的。
    當然,任何權力運用只存乎一心。是真心認為討論已完﹖還是頹人懶人只想早點散會﹖就要看每個人的修為了。在下認為,只要有論點未闡述,或者對方未有機會回應,都應該讓大家繼續,但如果只是重複、已經再說不了新論點的話就應該停下來做決定了。如果認為雖然已討論完,但大家還未能決定的話,可以先動議押後處理而不是勉強拖下去。

    3.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議章則也有這種規定,不過要三分之二大多數同意才可用。反而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找不到網頁唯有引舊的)更「惡」,立付表決議只需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者同意即可。不知當年的師兄姊是否故意如此。)

    外國的同類例子也不會是主席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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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在信報紀曉風那邊出現很有趣的討論。紀認為現時早就有很多方式可以合情合情合法地終止重複討論,根本沒理由濫用議事規則去「中止討論」。
    方某就指出,重點正在於如果泛民方面不重複,就無法制止。拉布的要害在於現在接近會期結束(只有兩個月),會期內無法通過的議案就會變成廢案,下一屆要重新啟動立法程序。他們不需要「永遠」不重複的說,只要兩個月內不重複就可以。其他幾人未必做得到,可是以黃毓民的教授功架,要玩兩個月恐怕並非不可能。
    很明顯,只要這個議案不能通過,三子應該會拿這當成「公投」議題,「公投」正正就是中共絕對不要再見到的。

    那麼為何不像黃宏發建議,體面一點,像外國議會由全體議員就「立付表決議」表決﹖
    這點紀曉風提醒了在下,因為分組點票﹕

    立法會議事規則 46.    就議案作出決定

    (1)    除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及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以及《基本法》第五十二(二)條、第七十三(九)條(關乎彈劾案的部分)、第一百五十九條、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議案,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35號法律公告)

    (2)    由議員提出的議案(但根據第(1)款所提述的例外議事規則或《基本法》條文動議的議案除外)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分別獲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a)    功能界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部分);及
    (b)    地方選區直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I部分)。
    (2004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3)    任何議案如不獲通過,即當作被否決。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4)    若表決贊成某議題的議員多於在進行表決時在席議員的半數,議題即獲得過半數票。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根據基本法的捉蟲機制,立付表決議也是議員議案,於是必須分組點票,只要泛民議員都反對的話(我猜就算最不喜拉布的那幾個也不敢贊成),根本不可能通過。這也就解釋了為何曾鈺成多年來努力重建中立溫和形象,這次也要「打橫黎」「核突」地腰斬拉布,顯然是受到更高層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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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長毛就去申請禁制令,勝算有多大﹖

    現在結果已有,林文瀚法官不願接受申請。詳細理由暫時未有,不過方某之前已認為機會不大。

    因為香港法官通常都會跟英國判例,而英國是「議會至上論」,他們甚至開玩笑說英國國會除了不能把男人變女人和把女人變男人外,可以做任何事。一個行普通法的國家/地區就算有成文憲法,法官都會避免干預議會的,除非議會的行為很明顯地違憲。但曾鈺成的行為雖然不合情合理,但很難指明違反了基本法哪一條的文字。

    立法會的法律顧問也提交過一份有關司法覆核和立法會的文件 (中文 / 英文)。引述的案例中,法官亦指除非立法會的行為違反基本法,而且在法院必須介入才能維護基本法的情況下,法院才會介入。
    李柱銘指出外國議會慣例都是要大會動議表決才能終止辯論,主席聲稱根據92.條就可以自己做決定是越權行為(ultra vires),妨礙了議員根據基本法議政的權力。這一點可能已是最有力的論點了,可惜的是法官不願考慮。

    吳靄儀﹕立下極壞先例的立法會主席裁決

    將第92條理解為「只要議事規則沒有規定,立法會主席就有權為所欲為」顯然不妥;因為如果《議事規則》有規定的主席有權做、沒有規定的他也有權做,那麼主席的權力便漫無邊際,這是違反常理的。其實細看條文,由主席決定的只是「立法會所遵循的方式及程序」,不是一些本來所無的重大實質權力。

    按照現時立法會的運作,要修改《議事規則》,須先在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和討論,取得共識,然後在大會上通過。假如得不到委員會大多數成員支持,當然就不會成為《議事規則》的一部分了。照曾鈺成主席的說法,豈不是任何得不到議員支持的建議,都自動成為他可以按第92條行使的權力?這顯然是荒謬的。

    事實上,議事規則委員會正是在5月8日的會議上,初步討論了外國議會的終止辯論議案的一些資料,現時仍未有決定。主席怎能藉第92條,凌駕委員會的正常程序?更何況,外國議會的終止辯論的規則,都經磋商妥協訂立,都須投票通過,例如英國下議院的終止議案須由100名議員聯署、美國參議院的Cloture motion須由16名參議員聯署、五分三參議員通過。沒有一個像曾鈺成主席根據第92條那樣,無經預告,以命令形式結束辯論。

    到了這一步,那麼討厭三子、或者支持政府的人當然覺得很高興。不過今天可以為效率剝奪那些「反對派麻煩友」的權利,明天也可以為效率剝奪你的權利。而沒有公義就沒有和平。「放長雙眼睇啦,冇呃你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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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立法會向長毛追收二十萬訟費,現正呼籲支持者每人捐二百元支持。您未必喜歡長毛本人,但如果您支持長毛司法覆核的行動,也可以循這些渠道予以「實際」支持。

    (雖然其實我更支持世澤仿傚上次「每人一蚊掟律政司」的構思,把二百元化為一元硬幣,要他們逐個數逐個人發收條……雖然《輔幣條例》規定硬幣支付不能超過一百元,但換成十元紙幣要他們逐張數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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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純屬抽水,並非直接關係。

    最新節目《梁宮春日的陰濕》主題曲﹕

    ~~一個CY、兩個公公、三個契弟、四圍亂翕~~

    ~~(五)唔掂就去搵阿爺、廿三條(六)陸陸續續 ready~~

    ~~七百萬人的法治,正式終止~~

    ~~你小心D~~

    (惡搞《七百萬人的數字》主題曲)

Comments (6)

  • 當共產黨唔俾你做野,佢話「基本法沒有寫的,香港不能做」
    當共產黨要做野時,佢話「議事規則法沒有寫的,主席都能做」

  • @溟天凱 - 屈機呢家野係一早預左,要不然果個唔係共產黨。

  • 方潤,其實你在建制裡是有特權的,教育界那一席你也是有份的,你應該好好利用那一席替其他沒有特權的小市民做點事才是。

    但張文光在今拉布中表現是很「鬼」的。

  • @Bohemian - 你懂得說我只是有份投票,而不是「那個議席是我的」就好。我不是做議員,不需要向你證明我做了甚麼(否則我會問你又做了甚麼,就算你沒功能票我也可以質問你向地區議員做過甚麼,用你這種討債式的口吻)。你那麼喜歡「問責」的話,左手邊有個「Hong Kong Teachers」的group,相信可以滿足你的需要。
    (至於我以前對張文光說過甚麼話,沒興趣重複了,你要看的自己去找吧。)

  • 今次我都覺得曾鈺成屈機﹐我都覺得建制派既然有卅幾票﹐絕對可以搞剪布投票
    但看完你篇文有點不明
    你的意思是﹐即使曾鈺成引用92條﹐然後跟外國例子以投票形式剪布﹐都用分組點票﹖
    既然有92條下主席提出的投票﹐46條便不適用吧﹖

  • @文少 - 你睇番46條(2)的例外情況,並不包括92條。主席也是議員,所以提出議案一樣要分組點票。這也解釋了為何曾鈺成一直在做「中立」戲,最後也被迫要自己撕破面,而現在最心急那個其實是梁振英。
    後話﹕如果要提出中止辯論,理應不是主席自己提出(因為主席應中立),黃中指動議、主席同意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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