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4, 2012

  • Filibuster 2: 無恥的梁振英

    (補註﹕方某在去年回應政府諮詢時,已指出為何政府的四項建議皆不合理。不過看倌未必知道,就不明白方某現在反對議案的原因。特此補充。)

    話說﹕梁振英稱拉布做法長久會令香港癱瘓

    狼之金句﹕議員不應「搞政治」。
    也對,反正香港是個連特首選舉也有人批評「政治化」的地方……

    這種「口術」只是在欺騙不知道議案先後次序由政府決定的市民。政府是真正「急市民所急」的話,大可以把民生議案提前,「辭職不准再參選」這類議案像版權條例押後審議。哪個議案先討論是由政府決定的﹗要指責無視民生、癱瘓香港的話,矛頭首指政府

    在下不需要去美化拉布,拉布只不過是弱勢一方用來迫強方妥協的最後一步而已。
    如果還說要市民以選票懲罰拉布議員,就像網友笑說﹕梁振英在鼓吹另一次五區公投嗎﹖

    說拉布浪費公帑,那些有會不開、連支持的議案也懶得出席搞得流會、凡政府議案都贊成懶得審議的議員,還坐在議會裡不就是最大的浪費公帑﹖﹗還是梁振英知道我們沒權用選票趕那些功能組別的廢物走所以不用理了﹖

    (朋友更遠程抽水,想起反高鐵時鄭汝樺「出口術」說不建高鐵一日蝕五百萬,現在只不過是一日一百萬,根本算不上甚麼,「濕濕碎」啦﹗)

    如果說議員事事拉布會拖垮政府,這只能騙那些連基本思考能力都沒有的愚夫愚婦,好地地誰要拉布﹖日以繼夜夜以繼日去操勞,像黃毓民搞到眼出事很好玩﹖回望事實,拉布只在2010年反高鐵時發生過,然後就是今年的版權條例修訂(已押後)和「辭職不准再參選」。就算不計回歸後十幾年,只由2010年計起,也只是兩年一次,這樣也可以拖垮政府的話這個政府早就不該存在。

    但如果說是騙,也要有甘於無知、樂於被騙的市民才成。

    情況正正就像尊子這幅漫畫的形容﹕

    可惜的是,很多人會因為眼前小利,而看不到長遠的利益。

    南點﹕香港黑暗時代的序章

    當強國不惜動用一整國之力量跟香港人動真章來打選戰,而主流香港人還是「懞下懞下」高呼「政治唔關我事」,對投票愛理不理,全沒對抗意識的醒覺,今次選舉情況絕不樂觀。

    可悲的是,被人嚇一嚇就會支持釋法破壞法治,香港人可能真的不配享有民主自由。只要這些麻木的人夠多,其他人都被迫跟著鐵達尼號一起沉下去……

    容我重申以前的話今日你不搞政治,明日政治就會來搞你
    中國、德國的歷史教訓全在眼前,迴避政治的人民最終都會被政治摧殘,你要是看不到的話,那就真的沒救。

Comments (15)

  • 一直懷疑,香港最有想法,最有能力的一班人早在1989年前後幾年已浮桴於海,不是聽過1989年後舊書攤堆滿逃難者變賣的家當嗎?剩下的人,也許本身是黨的人,也許想法深度不夠第一班人,也許能力不夠第一班人,於是便選擇苟活或者乾脆適應解放後的新生活......

    不是沒有根據。最有想法的大族和書香世代,在東晉時都衣冠南渡,留在中原的都是二三檔人馬,或被哄或被逼,要和外族合作。

  • 我覺得直接搶糖果比較實際,有牙也該用來咬他一頸血。

  • @chairrex - 不大需要懷疑,例如遠在澳洲的Chris兄 :p

    @beanchung - 如果中國人有這種氣,還容得下這種爛人嗎﹖

  • 1998年殺市政局, 由於原定表決當日支持殺局的建制派不夠人投票支持, 政府和建制派當日就以拉布發言, 把表決投票推到第二日, 於是夠票通過廢除市政局.......

    現在只不過是 只許州官放火, 不准百姓點燈 而已......

  • @wanleung - 呢樣你唔講都冇人記得起﹗

  • 方潤老師﹐今次你的邏輯真是完全說不通
    其一﹐看完你兩篇談拉布的文﹐你完全沒有談到點解要拉布wor﹖隻見你話拉布在外國好常見
    常見係咪代表合理先﹖搞拉布浪費公帑是一回事﹐他們拉布拉得無奶油﹐又係另一回事
    其次﹐你話政府可以押後審議﹐但所謂押後審議﹐即係始終遲早都要議﹐搞拉布根本無法推倒議案
    問題返來啦﹐如果你覺得「辭職不准再參選」不合理或者違憲﹐泛民大可以好似以前一樣﹐口誅筆伐號召群眾上街﹐晒馬嚇到政府收回﹖
    你唔係成日吹噓七一﹑反替補遊行咩﹖點解今次唔做﹖
    其三﹐原則上﹐政府推行甚麼法案﹐議員其實都是可以玩拉布的嗎﹖試問議員要玩拉布癱瘓議會﹐又關議案先後次序由政府決定咩事﹖
    用你呢個搞笑邏輯﹐是否代表說﹕如果當年自由黨在最低工資立法時玩拉布﹐政府便應該擱置最低工資立法﹖
    其四﹐今次人力玩拉布﹐但連撐拉布的學聯﹐都學人玩偷換概念﹐話政府在推替補機制﹐以此瞞騙群眾支持拉布﹐咁又講得通咩﹖(我諗你唔會白痴到﹐以為政府今次都在推替補機制吧﹖)
    其五﹐今次的方案﹐是辭職議員半年內不准再參選﹐政府還是會繼續搞補選的。既沒有甚麼敗者替補﹐也沒有甚麼剝奪選民補選權
    甚至班友仲可以照樣搞乜鬼五區公投﹐只不過辭完職要搵個第二條友選咋嘛﹖
    你不如答答我﹐究竟問題係邊先﹖

    你仲意思話人無恥﹐今鑊泛民連理由老懶得作﹐老屈政府搞替補機制﹐講無恥邊個無恥先﹖

  • @文少 - 只不過是因為我的邏輯不合你口味。

    1. 「點解要拉布」這一點我原本認為是不用解釋的,因為我已說了這是「最後一著」。除了拉布現在他們還可以做甚麼﹖
    當然,你是支持這個議案的話,你當然會覺得是「沒必要」的。

    2. 其實以現在只有兩個月的會期,「押後審議」很可能會變成「推倒重來」。因為會期完結前未能通過的法案,在下一屆會期要重新遞交和啟動整個立法程序。
    這也就是為何政府堅持硬闖的原因,因為把議案拖到選舉後,「剝奪辭職議員參與補選權利」這一點可能對建制派選情不利。

    你的邏輯好奇怪,好像永遠只能用一種方式反對。可以上街就不可以拉布,既上街又拉布就犯規似的。
    何況以閣下的往例,人家上街,你說他們阻礙你。現在人家拉布,你又說人家為何不上街。最後即是像春田花花校長那句﹕乜都唔使做。

    3. 「原則上﹐政府推行甚麼法案﹐議員其實都是可以玩拉布的嗎﹖」這是廢問,事實上會不會發生﹖
    「試問議員要玩拉布癱瘓議會﹐又關議案先後次序由政府決定咩事﹖」
    很簡單,因為正常人都不會「在所有議案玩拉布」。正如最喜歡玩激的黨派也不會每個議案都反對一樣。
    拉布的目的只是針對某個「特別要反對」的法案。

    「自由黨在最低工資立法時玩拉布﹐政府便應該擱置最低工資立法﹖」
    理論上自由黨可以這樣做,政府理不理他們就是另一回事。(正如政府沒理會那幾個議員)
    我也說過,拉布的效果本來就有限,製造政治壓力多於實際。自由黨是建制派,可以背後「拆掂佢」自然就不用在台前撕破面。

    4. 「話政府在推替補機制」--->我冇留意學聯講乜,而且我沒這樣說,你用這點來批評我似乎不相干。

    5. 我見到的反對者都是集中於講「剝奪辭職議員參加補選的權利」。

    至於「選民補選權」,要拗也有得拗的。因為那些選民就是想選長毛,你不讓他參選不就是剝削了他們選擇長毛的權利﹖(當然如果長毛犯法坐監就另計,依家講緊辭職)
    如果這也不算削減選民補選權利,那麼「政府指定參加拉布的議員下一屆不准再參選」也不算是削減補選權利了。

    結論﹕你要罵學聯隨你去,但根據他本人的言論,梁振英依然是無恥,此一論點並沒被你推翻。

  • I LOVE that comics!!!

    ^^

  • 1.「點解要拉布」有兩重意思﹐一是點解要用拉布呢個方法﹖二是那個草案本身有何問題﹖
    我說的﹐是你一直沒說過政府那個草案本身有何問題
    至於所謂「最後一著」﹐本身也是搞笑的﹐因為拉布本身沒法令草案擱置的﹐因為他們不是議會多數

    至於你問﹕除了拉布現在他們還可以做甚麼﹖
    拉布本身的目的﹐是透過拖延來爭取時間﹐動員群眾支持自己﹐再透過街頭抗爭製造群眾﹐逼使政府讓步
    當然﹐從政治策略而言﹐圍堵立法會未必令政府讓步﹐但如果遊行可以癱瘓中環又另說。
    總之﹐齋拉布是無Q用的!
    問題是﹐他們現在動員到多少人上街支持他們﹖更重要是﹐他們用甚麼原因叫人上街﹖反替補﹖

    2. 你那個原因簡直亂來﹐政府硬闖原因﹐是因為如果現在不立法﹐這條草案對下屆立法會便無約束力﹐而是對後屆之後的立法會才有約束力。這點連毓民都講過了﹐猜不到你老作一個原因出來。

    3.我從沒說過只能用一種方式反對﹐我也沒說過不可既上街又拉布
    但若果一種方式明顯比另一種方式有效﹐他卻去用另一種方式去做﹐則沒政治意義。

    4.//「原則上﹐政府推行甚麼法案﹐議員其實都是可以玩拉布的嗎﹖」這是廢問,事實上會不會發生﹖//
    你敢保證事實上一定不會發生嘛﹖我說的﹐明顯是邏輯上說得通的事﹐只要是說得通便有可能發生。

    5.拉布的目的只是針對某個「特別要反對」的法案﹐但問題是﹕如果這是一條合理的草案﹐為何有人拉布﹐政府便要徹回﹖
    歸根咎底﹐你還是要解釋草案不合理的地方﹐否則以此邏輯﹐便等同有人強姦﹐你便將責任推卸在女人穿得暴露一樣。

    6. 「話政府在推替補機制」﹐我根本不是旨在批評你﹐批評你托杉咩﹖
    如果說我要批評你的話﹐我便是說你在盲目支持他們搞拉布﹐當他們為求目的不擇手段時﹐你卻因為立場﹐而見到他們糊弄群眾也不譴責。

    5. 「剝奪辭職議員參加補選的權利」﹐但你兩篇談拉布的文﹐卻從沒說過這點﹐也沒說「剝奪辭職議員參加補選的權利」點解有問題。
    至於你話「選民補選權」有得拗﹐我覺得仲好笑﹐這世界有絕對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嘛﹖
    行政長官參選年齡是40歲﹐是否等同剝奪了你想選一個39歲的人的權利﹖
    我在我的博也談過﹐若你們是可以援引基本法來談論「剝奪辭職議員參加補選的權利」﹐當然這說法也有漏洞﹐但總比民陣學聯話政府搞替補機制好。

    6. 你覺得梁振英無恥﹐這是一種價值批判﹐沒甚麼好推翻的。我是說你的文章撐拉布撐得不合理。

  • @文少 - 你可以批評我「怎麼不先解釋清楚你認為這議案有何問題」,但沒先解釋不等於我的反對就不合理。
    1. 「拉布本身沒法令草案擱置的」,我已經解釋了為何有這個可能。

    2. 反過來,你說我的理由亂來,但你也沒指出究竟「怎樣亂來」。毓民講了一個理由等於不可以有第二個理由﹖

    3. 我不認為你屬意的方法一定是現時最好的。你只不過是明知這種「事不關己」的東西很難動員香港人上街,所以才堅持這方法而已。

    4. 非正經的回應﹕根據量子力學,你今天突然穿牆而過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千萬不要背靠牆壁。
    正經的回應﹕只要看看西方幾百年議會史中,有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就可以看得出這種「可能」是否實際的考慮了。

    5. 我不同意你的比喻,不過不想花時間去枝節上。唯一同意的是你認為我應該先解釋為何反對這議案。其實我在去年回應諮詢文件時已說明過(當時已包括這建議),但未必每位看倌都留意到﹕

    http://fongyun.xanga.com/754169905/public-consultation-on-arrangements-for-filling-vacancies-in-the-legislative-council/

    「1.04 根據基本法,特首甚至有權在立法會反對重要議案時,解散整個立法會重選。更不用說外國經常都有議會重選的事了。可見重選以求民意授權根本不是甚麼「濫用程序」,而是一個民主社會的正常程序,選民自會制約不必地濫用程序的議員,不用政府代勞。」

    「2.01 「凡屬永久性居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
    懂得引這一段基本法條文,還看不出不讓辭職者參與補選是違憲的麼﹖」

    「4.08 禁止辭職議員再參選,絕對是違反基本法對選舉權的保障。在有補選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有權尋求議民認同。
    如果一個人辭職不准參選,那麼特首宣佈解散立法會重選的話,亦應該禁止所有原議員參選。這顯然是荒謬的。」

    至於你說「40歲才可以選特首」的限制,你同意也可以說「18歲才可以投票」是一種限制。我先不討論這些限制是否合理(因為逐項拗拗十年都沒結果),至少這些是基本法明定或容許的限制。
    根據法院對基本法解釋的一般立場,市民權利的條文解釋盡量從寬,限制權利的條文解釋盡量從嚴。

    當政府文件聲稱有些國家也有替補(限制再參選)的做法時,我已指出那些國家的選舉制度本來就跟香港不同,更不用說人家是普選的。而且外國政黨政治較成熟,選民「選黨」的傾向較高,香港政黨政治一向被政制打壓,選民主要是「選人」。所以外國的議會選舉在政黨名單預定「替補」人員並不見得違反選民意願,但香港不讓辭職議員再參選,不單限制了那個議員的權利,亦剝奪了支持者(選民)重新選擇他的權利。

    6. 如果要講「盲目依循政治立場」,那麼我應該反對拉布了 :p,因為我素來都不喜歡人民力量。

  • 「2.01 「凡屬永久性居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
    懂得引這一段基本法條文,還看不出不讓辭職者參與補選是違憲的麼﹖」

    -唔該﹐你唔好呃細路﹐這不是基本法條文﹐這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乙)﹗
    -我指出立法會條例早已有條文﹐有限度的限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是說﹕港人從沒絕對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只要其限制合理。
    因此﹐你即使引人權法案第21條時﹐請先定義何謂無理限制。

    「4.08 禁止辭職議員再參選,絕對是違反基本法對選舉權的保障。在有補選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有權尋求議民認同。
    如果一個人辭職不准參選,那麼特首宣佈解散立法會重選的話,亦應該禁止所有原議員參選。這顯然是荒謬的。」

    -條文只列明限制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3或14條呈辭的議員﹐而他們是自願辭職的﹐不是被逼解僱﹐你的比喻不當。
    -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均曾宣誓﹐誓言中有一句「盡忠職守」﹐任期未完便去辭職﹐如同毀約﹐明顯屬於玩忽職守的行為。
    -議員均是自願辭職﹐此舉等同表示﹐他們不想再履行議員職務﹐其後又再宣佈參選﹐顯示其誠信出現問題。不讓誠信有問題的人參選﹐跟現行法例限制破產人士參選(見《立法會條例》第39條)﹐屬同一原理。如果現草案屬無理限制﹐限制破產人士參選也是無理限制。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3或14條呈辭的議員﹐均是自願辭職。當他們明知辭完職半年內不能參加補選﹐仍堅持辭職的話﹐便不能說被人剝奪被選舉權﹐而是自動宣佈暫時放棄自己的被選舉權。

  • @文少 - 1. 你說完我再翻文件才確認這一點。不過如果說「呃細路」實屬言重,因為那篇文本來就是給政府的意見書,換句話說我寫公開意見書給政府時,已經在搬字過紙之中寫錯了。說不定那些官員暗中在恥笑呢。不過那句就算改回「人權法案條文」,句子都照樣成立的(如果你認為不成立,則沒有寫錯亦不成立)。
    我不會中計 :p,沒必要跟你辯甚麼「絕對」的選舉權,一開始我就提到其他情況。個問題正正就是「限制合不合理」,而我一直就是說「不合理」而你認為合理。

    2. 「條文只列明限制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3或14條呈辭的議員﹐而他們是自願辭職的﹐不是被逼解僱﹐你的比喻不當」

    不見得,我們把眼光放在外國民主政治實踐之中。如果要求解散議會的是你所屬的政黨黨魁,那麼根據「入黨志同道合」的概念,你算是自願還是被迫辭職﹖
    何況,外國亦常有個別議員自願辭職引發補選的情況。

    我拿來比較,重點並不是在於「自願或被迫」,而是要指出外國民主政體以「重選」來給選民機會重新選擇,當成另類「公投」,是早有慣例。根本是民主政治的正常狀態,你憑什麼去禁止﹖

    3. 「「盡忠職守」﹐任期未完便去辭職﹐如同毀約﹐明顯屬於玩忽職守的行為。」

    按你這樣說,所有合約未完而離職的人,雖然依足合約條款去做(例如一個月通知或現金賠償)也叫「玩忽職守」,那麼合約條款定來幹甚麼﹖不如乾脆規定一年死約不准走﹖抑或是合約條款鼓勵僱員玩忽職守﹖
    (後話﹕那些在合約未完之前就炒人的老闆,又算甚麼﹖)

    董建華中途腳痛又算不算玩忽職守﹖抑或其實當時大家都想他玩忽職守﹖(老闆們都想你走還算不算玩忽職守﹖如果不算,那麼合約未完就離職,只要老闆願意的話又算甚麼玩忽職守﹖)

    如果學你咁講,「內閣制」本身就是鼓勵玩忽職守,因為這些國家的首相或總理,幾乎都總是在任期未滿之前,就擇定好時機宣佈解散議會重選,以求贏得最多的議席。(內閣制的操作就是這樣,英國、新加坡等地的政府都不會等到任期結束才重選的。)

    4. 「議員均是自願辭職﹐此舉等同表示﹐他們不想再履行議員職務﹐其後又再宣佈參選﹐顯示其誠信出現問題。」

    因為你錯誤兼夾硬地假設「辭職等於不想再做」。
    那些議員說得很清楚,辭職是為了讓選民決定在某一重大問題上是否支持自己繼續堅持原議。
    (如果這也叫誠信出問題,那麼不如直接禁止「最無恥」的民建聯參選。XD)

    如上述,那麼內閣制就等於鼓勵大家不顧誠信了﹖

    5. 「當他們明知辭完職半年內不能參加補選﹐仍堅持辭職的話﹐便不能說被人剝奪被選舉權﹐而是自動宣佈暫時放棄自己的被選舉權。」

    這叫「屈機」,等同於警務處長那句﹕「你們記者不喜歡採訪規定的話,可以離開」。
    學你呢句,如果你知道走入某人的「環頭」就會被斬,仍堅持走進去而被人斬的話,便不能說自己「畀人斬」、更不能控告對方意圖謀殺。

    你這種是江湖規矩,但不是法治。如果學你咁講,「司法覆核」這個程序本身就不應存在,因為被司法覆核的,有很多都是明文規定的東西。例如上次同性戀者告律政司,你也可以說「你明知同性戀肛交的合法年齡比異性戀高,你仍然選擇肛交,就不能說被剝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

  • 1.我在我的博客中﹐其實是有說過現草案有可能違反基本法哪一條的﹐雖然這點都有得拗﹐但總好過你拿人權法案條文冒充基本法

    2.如你說違反人權法案跟違憲中的關係﹐理論上其實是可以說成間接違憲。可是﹐我不見你有這樣的解釋﹐也不見得你懂。

    3.沒人要跟你辯論何謂「合理限制」﹐因為法律哲學上本來便有一套合理設限的原則﹐你知道就能講出來﹐辯甚麼論﹖
    若你不明確指出一個合理的設限原則﹐再說某一限制如何違反這個原則﹐咁即係你話乜就乜呀﹖

    4. 現在我們是說香港﹐你引用特首解散立法會的條文﹐也是香港的﹐現行法例仍規定著特首當選後不能從屬任何黨派。
    你拿外國的內閣制例子本身便不能套用在香港。

    5. 又是典型的「小明夠有做」點解我地不可以做的邏輯﹐解散議會和議員辭完再選﹐明明是兩碼事。你說解散議會有變相公投味道﹐我還尚可贊成﹐但個別議員辭完再選﹐所謂的變相公投﹐根本是自說自話。

    6. 現在的修訂﹐性質上等同增修聘用合約中的違約賠償。即是說﹐如僱員在工作期間自動辭職﹐將在一段時間內不獲聘用。
    事實上﹐在不少聘用合約都會列明﹐如未能合約年期內被解僱或自動辭職﹐將不再獲該公司聘用﹔甚至有些更規定了﹐即使依足合約做完工作離開公司﹐在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相關工種。
    講真﹐你不要老是美化我們的政客吧﹖他們做議員是有錢收的!難道我們不能增修他們的聘用條款﹖
    至於講到董建華腳痛﹐又是好笑的﹐他辭職完又再去參選特首﹖

    7. 再說﹐你時常拿五區公投說事。現在的情況是﹐現在他們還是可以搞所謂變相公投敵﹐只是辭完要派過另一個人去選。
    當初他們搞所謂五區公投時﹐不是說自己選不選沒所謂嘛﹖可以派另一個人去選。
    現在又不是不給他們搞所謂公投﹐只是規定他們只能派另一個人去選﹐他們又嘈甚麼﹖
    當初吹到大一大﹐現在如他們所願了﹐又捨不得那份薪水。論無恥﹐邊個無恥呀﹖
    真難為你還為他們抬轎!

  • @文少 - 1. 都話係抄既時候搞錯。你可以去睇返政府份文件,同一段講左基本法同人權法案既因素,我抄左人權法案果句落意見書度,但係寫錯左係基本法既。你是否有必要認為我要o係一份交畀政府既意見書上面「用人權法案冒充基本法」﹖唔通用黎呃d官﹖

    2. 是政府諮詢文件裡面自己引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條文,講到明話可能畀人告違憲。

    3. 「因為法律哲學上本來便有一套合理設限的原則﹐你知道就能講出來﹐辯甚麼論﹖」------->你識既講出黎指教下大家囉。你要討論究竟甚麼的設限原則才是合理,歡迎開篇文,方某一定恭讀。

    我也不見得你就說得清咩叫「合理設限的原則」和「禁止辭職再參選」為何合理,咁又係唔係你話乜就乜﹖

    4. 「你拿外國的內閣制例子本身便不能套用在香港」,咁你叫政府慳D啦,佢份諮詢文件引左一堆外國議會辭職替補的例子呢。

    還有,我用外國的內閣制做例子,根本不是說香港要全盤照跟,而係反駁你既批評。你對辭職議員既批評是道德上的(玩忽職守、不顧誠信)。我不認為內閣制國家對政治道德的要求跟香港有甚麼重大差別,既然在那些國家發生屬正常,在香港發生沒理由是失德。你認為香港是特殊例子的話,應該由你自己去論證。

    5. 「所謂的變相公投﹐根本是自說自話」,哈,老實講其實我都認為他們係自說自話架,你慘得過共產黨又當正係真架喎。

    「解散議會和議員辭完再選﹐明明是兩碼事」,我應該講左唔止一次,外國係不時有個別議員辭職再選尋求選民支持既例子。
    仲有,你話係兩碼子事,理據呢﹖我認為兩者都是讓選民重新選擇是否支持自己/本黨的政策,在這一層面上只是規模之別而非本質之別。

    6. 「難道我們不能增修他們的聘用條款﹖」我冇話唔改得喎,選舉條例周不時都改。咁間「公司」大家都有份,你贊成我講反對得唔得﹖

    「他辭職完又再去參選特首﹖」理論上可以架,你選唔選佢之嘛。只係冇見過邊個國家出現呢種情況囉,大權在握邊個咁戇居去辭職﹖搞到要辭職仲點會選得返黎﹖

    (後話﹕「有些更規定了﹐即使依足合約做完工作離開公司﹐在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相關工種。」這種限制本身也是有限制的,你也可以打官司挑戰合約條款,如果條款太過分會被法庭判為無效。)

    7. 你唔好搞錯,我反對的理由從來不是「唔畀公投」,我只係話政府「搞替補機制只為阻止公投」。
    我講得好清楚,我認為一個議員係有權o係佢認為重要既時候,畀選民投票決定係咪支持佢繼續原本既政策,道理就有如執政黨解散國會重選尋求選民支持一樣。

    如果一個議員係「濫用」呢種做法的話,選民不支持他就自然會落選。當年「五區公投」其實建制派都可以(而且佢地都想)搵人競選,好似長毛毓民果類爭議性人物根本有可能落選的,只是中共一聽到「公投」就立即怕怕(你知我知人人知知,所謂「公投」事實上只係補選,根本冇法律效力,只係政治動作),轉而叫建制派「抵制」選舉之嘛。

  • 看了陳凱文的留言,發覺他根本存心要攻擊民主派,所以他的留言大多是詭辯,轉移視線和迴避問題。我見到方潤的質問很到題,但是陳凱文卻耍無賴不回答,高級五毛果然是高級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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