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諮詢文件 曾某假意還假意,我們玩還是要玩。否則他豈不是當你沒意見﹖ 我認為要「收貨」並非不可,如果人大認為「要漸漸改才可能有普選」的話。 但有些條件必須滿足﹕ 1. 既然要「循序漸進」,必須要講清楚這個「序」——即普選路線圖。
不要再用2012「可以」普選特首來推卸,就算政府聲稱決定不到,也應該捧一個明確的路線圖出來給大家討論。講清楚有甚麼步驟與條件才達致普選,否則我們就像「盲頭蒼蠅」一般遊花園。 你說用十年、二十年都好,話說清楚了大家都安心踏實,不用再爭拗內耗。 如果中共連普選前路也不願意給大家看清楚的話,那就拉倒好了。
2. 特區政府必須承諾,來屆區議會取消所有委任議席。
這不民主制度是不必要的,亦非人大的要求。 3. 立法會新增功能議席由區議員產生的話,選舉辦法必須保證六位當選者(原有一位+五位新增)能反映主要黨派在區議會選舉整體得票率或議席總數的比例。政府必須說明將採用甚麼方案,不可拖延了事,因為我們不信它。 區議員互選,其實算不上甚麼「民主」,只不過勉強也是個民意代表而已。 但如果議席按比例分配的話,那麼至少可以當成「另類」的比例代表制直選。
如果像勞工界般用「全票制」的話(或類似機制),會嚴格扭曲上述的比例,令當選者一面倒。勞工界的選舉情況已是最佳說明。 (較簡單的解決方法,是採用比例代表制原則,在區議會各主要黨派中分配議席。同黨議員中由誰當選可以由政黨在選前提出順序名單,或者視乎當選議員的得票數或得票率決定。)
4. 除了「八分之一」門檻外,特首選舉程序不可再加入任何其他篩選機制。 5. 承諾在2016年取消立法會分組點票的不公平制度。 6. 選舉委員會(原政界外)其他三大界別增加選民基礎,否則只應增加區議員為選舉委員。
7. 嚴肅研究及考慮以下兩者﹕ —取消特首「無政黨」規定。支持本港政黨政治發展,令政黨有權、對政績負責。 —在立法會其他功能組別中,增加選民基礎。
我不介意有人當激進派,激進派和溫和派其實是互補的。 但我選擇溫和,不代表不講原則、沒有底線。 如果連這些基本原則也滿足不到,這個方案沒甚麼「更民主」可言,棄之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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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提供這「五步曲」,即是說《基本法》原文中對改變特首和立法會選舉方法, 本來「批准」和「備案」的分別已消失。(字面上,「備案」不需要批准,沒反對就生效) 亦即是說,原本沒寫明改變由誰去啟動,後來說成是特首,最後就變成人大常委會。 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6日解釋﹕ 「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這就是中共對《基本法》的「莊嚴承諾」的下場了。 1.09 在策發會就普選路線圖「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但這次也沒方案交出來。 是否等於告訴大家策發會是廢物﹖ 1.10 我真的見不到特首用了甚麼「全力」去推動普選。 既然就普選路線圖和時間表進行了諮詢,為何這次又不交方案出來﹖一到「來真的」就縮沙嗎﹖ 1.14 連立法會直選議席比例也不准改,如何「漸進」﹖ 1.23 人大常委會只是說2017「可以」普選特首而不是「將會」普選特首。「可以」普選,包括「可以」不普選。 這樣也說成「普選時間表已明確」,是政府官員的中文理解有問題,還是以為香港市民是中文白癡﹖ 1.28, 1.29 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原文只是說2012年的選舉安排「可以」修改,沒有說「只可以修改2012」,也沒有說2017/2020「不可以」修改。 換言之說人大常委會決定「只可」修改2012的事,是特區政府推卸責任。 曾蔭權大可以「報告」說2017/2020也需要同時修改,才能讓大家「循序漸進」。人大常委會說「不需要」就是他們的責任。 當然,我們可以期望曾蔭權會這樣做嗎﹖ 不提供時間表和路線圖,就等於要讓大家在遊花園、行一步不知下一步,這樣難道就是令香港穩定繁榮之道﹖ 2.09(ii) 「有人」說選委會委員大多會令運作困難。 選委會要召開會議的嗎﹖只不過是一批選舉人而已,人多人少跟運作有何關係﹖ 2.15 我不介意「平均增加」四大界別的委員數目,但必須擴大界別的選民基礎,否則不如單單增加民選區議員算了。
2.16 何不乾脆把三大界別(除了原政界)的委員,全部由界別內互選改為全民選舉﹖ 2007年政改綠皮書時已有人聲稱,立法會功能議席以「界別人士參選,全民投票」也算普選。 那麼在選舉委員會試試好了,如果運作良好、反映到民意的話,那麼支持功能議席的人就可以振振有詞了。 反正人大常委會只是說不普選特首和立法會罷了,可沒說過選舉委員會不可以普選。 如果這樣做,特首變成全民間選,民主程度之高將無人可以拒絕。 雖然既得利益者可能會反對,但有些界別的選民基數實在太小,容易私相授受。公開全民選舉可以減少產生腐敗的可能。
2.22 只要不是搞這種「各界別都要有一定支持」的話,八分之一就八分之一好了。 2.25 行政長官沒有政黨背景,正是現在特首有權無票、立法會有票無權的根源之一(只是「之一」)。 如果行政長官有政黨背景,特首就可以有穩定支持,而且同黨議員也可能在立法會選舉中承受特首的部分政治後果,在未有特首普選之前這點尤其重要。 3.04 「政府法案一院通過、議員法案分組點票」是立法會離譜規矩之中最離譜者。就算2012年取消不到,之後也要謀求取消。 這是極之不平衡、不公平的規定。 3.15, 3.21 就算人大常委會不准普選,何不考慮取消公司票﹖否則何謂「增加民主成份」﹖就只靠五個區議員﹖ 3.19 委任區議員根本就是個不民主制度,所以問題不在於「委任區議員是否可以參加選舉立法會」,而是「必須完全取消委任區議員」。 3.23 問題不在外國人能否當立法會議員,而在於為何他們只可參選幾個限定的功能組別議席﹖ 這只是個方便安排,對他們並不公平。 4.01 (iv) 不是「達至」,是「達致」 (v) 最重要的是中央同不同意吧﹖不如叫中央自己去推一個方案好了。 4.06 如果聲稱2017就會直選特首,為何2012的選委增幅「不宜太大」﹖ 2017選民一下子由1200人增加到幾百萬,增幅不是更大嗎﹖ 還是,其實政府是怕人多了,「太民主」了﹖ 4.14 就算所有民選區議員有份選特首,我也不覺得太多。 4.15 (同3.19,應完全取消委任區議員) 4.17 (同2.16,乾脆開放給全民選舉界別代表吧﹖) 4.18 區議員只屬於四大界別之一,換言之加入區議員充其量只是增加了「四分之一」的民主成份。 其餘也四分三就不需要增加民主成份嗎﹖ (註﹕其實如Johncoal所言,區議員間選根本算不上甚麼「民主」。不過勉強也算是民意代表吧。) 4.21 (同2.22,不搞其他篩選機制的話,八分一就八分一吧) 4.23 (同2.25,應該讓特首有政黨背景) 5.12 (同3.15,單靠五個區議員就算「增加民主成份」﹖) 還有,勞工界的「全票制」應該取消。否則選出來的都是相近陣營的人,怎麼算「均衡參與」﹖ 另一陣營的勞工代表也代表很多勞工,但選不上,這算公平嗎﹖ 5.13 互選沒問題,問題是怎樣選。要算得上「民主」,必須讓產生的區議員代表與各主要黨派在區議會的整體得票率或議席數目比例大致相符。這樣才能讓本來不怎麼民主的間選,當成是另類的「比例代表制」全民選舉,這才算真正「增加民主成份」。
用勞工界那種「全票制」的話,豈不是哪個黨擁有最多區議員,就可能霸佔全部區議會立法會代表﹖ 5.14 其實是有充分時間去「拖」吧﹖ --- 後話﹕2007年對綠皮書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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