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2, 2012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官方的)

    昨晚剛開會,每年第一次會議其實都是互相介紹居多,不過今次有點特別。

    提供場地的張學長和剛卸任院長的馮教授走了來短暫「探班」……

    去年當選主席但博士銜頭被質疑的陳志新也特別來參加一會,主要是來交下他認為評議會應該要考慮修改的東西。據聞這些會交由新成立的「會務檢討發展小組」討論,但希望會章小組也能考慮有關修章的項目如何做。

    於是整個會議基本上就是討論主席提出的東西和電子投票。王霖師兄和在下去年嘗試砌的會議章則修改,大概已像董伯伯一樣「不提不存在」了。不過下面4.那點如果認真要搞,遲早出事,到時那份修正案又會有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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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一下子拋出了十一點﹕(其中兩點已確定「撤回」,聊備一格)

    1. 建議檢討會章,研究是否必須由主席監督選舉點票過程。
    現行章程規定主席充當選舉主任,須負責監票。但一方面如果主席本人參選就不能監票,而如果監票又不能主持會議。他認為主席主持會議比較適合,希望研究由常委另行委派一人負責監票。

    (方按﹕這一點看來沒甚麼所謂,除了有些朋友可能不喜歡主席不去監票,無法乘比較溫和的副主席李劍雄主持會議時「突擊」。不過如果要委,就無謂只「外判」監票,不如乾脆另委一個選舉主任﹖)

    2. 考慮將候選人指引放入校友評議會章則。

    (方按﹕看來似乎沒問題。不過如果說候選人資料「不得作任何人身攻擊、誹謗、歪曲事實或虛假陳述」是合理,那麼向候選人發問有同樣要求,會否變成禁制言論的藉口﹖雖然中大學生會選舉附則其實也是這樣寫。)

    3. 研究可否就成員在會員大會上提出「不信任主席議案」加設上限次數以限制成員濫用這機制。
    主席自己補充說,為免被當成壓制會眾,已決定不再提此案。何況現實中很少用這議案。

    (方按﹕算你知機。)

    4. 會員大會上成員動議提出之議案,需提供充份證據及有事實支持,經過詳盡及足夠討論之後始可付諸表決。
    觸發點自然就是上次其黨友陳克勤被大會通過譴責「反對捍衛學術自由」的議案了。主席認為沒有事先提交議案,只在會場中展示會議文件,沒有給當事人有反駁機會,對當事人不公平。

    (方按﹕如果他的黨友認為有誹謗的話,學世澤出律師信吧﹖會議文件和陳克勤的反駁有多犯駁,其實有留意新聞的人都知道。
    當然,純粹從程序出發,我贊成這類針對特定人物的議案,應事先提交,給當事人有機會選擇到現場回應或提交聲明,這樣才公道。但如果說因此要限制動議,那就很危險了。何況一個議案是否有「充份」證據和「事實」支持、討論是否「詳盡及足夠」,根本不應由任何個人去評定—包括常委會或主席,只能由當場的會眾決定,他們覺得夠了就投贊成,不夠就棄權或反對囉。
    在評議會中,討論事項往往有「反傳統」或「反校官」立場的議案通過,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建制派」號召來投票的「樁腳」投完票就走,於是願意「磨爛蓆」討論的改革派校友才能佔多數。放棄討論和表決權利是他們自己的問題,你叫不住那些樁腳留下來幫你擋炮彈,你就不讓人發炮了麼﹖
    這種邏輯跟建制派自己不敢得罪「阿爺」參加「變相公投」補選,就要求「堵塞漏洞」乾脆廢除補選,是同等荒謬。)

    5. 校友評議會主席候選人是否應有額外資格規定(如需要有服務校友組織若干年期之經驗)
    同樣地,主席自行補充,認為不應設限,所以也不再提。

    (方按﹕經驗有多重要,選民自會考慮,何需閣下粗勞。更何況校友會的工作性質跟評議會根本不同,這人的思維始終是把評議會當成校友會般似的。)

    6. 校友評議會之名稱是否需要修改以更準確反映校友評議會之目標。
    主席說很多時候跟學生和校友談起,他們都不太明白「評議會」是做甚麼的。建議跟隨港大「畢業生議會」的做法,把校友評議會改名為「校友議會」。

    (方按﹕不反對但無必要,「評議會」已經很清楚表達了它需要負責「評」和「議」大學的事,去掉「評」字難道代表我們不再評論大學的事嗎﹖但這是「議會」呀,那麼刪掉「評」字又有何必要﹖期間主席又再多次把校友評議會說成「校友會」,如果你明白這是個「議會」,又怎會是校友會呢﹖校友會是搞聯誼的呀。
    當年因為「評議會」這個名字難以令人明白這是校友組織,所以改名「校友評議會」其實已很足夠。而且「評議會」的名稱也很恰當地反映出它只有權「評議」但沒權力「決定」校政的現實。)

    7. 如何優化目前機制去接納由大學校友會聯會推薦加入常務委員會之5位常委。
    主要是針對今屆被薦任的研究院校友會代表,被發現「這個會多年沒運作怎可能還推舉代表」的問題。主席建議或可要求訂明選舉程序,或要求校友會聯會證明推舉的程序是透明和民主的。亦可研究常委會是否有檢查和拒絕代表的權力。

    (方按﹕訂下一些要求,然後要求校友會聯會提出合適推舉方法,應該是可行方案。畢竟現在搞法團校董會,也要求負責推舉校董的家教會和校友會,表明自己的推舉方法是公平公正公開,實質上是強制所有家教會和校友會採用公開選舉,不能私相授受。
    反之,如果讓常委會有審查資格和拒絕代表的權力,可能會有較大爭議。針對整個推舉方法的接受或拒絕,和針對個別獲薦代表的接受或拒絕,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與中大無關的後話﹕搞法團校董會有這種選舉要求其實是好事。不過相對於有官方「泵水」資助和法定校方人力支持的家教會,要自籌經費的校友會並不是每個都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執行較高的要求。於是這種要求只是把某些校友會幹事放在「無法做全套但又隨時被法律挑戰」的困境而已。)

    8. 探討是否適宜取消薦任委員,將全部常委議席改為直選產生。
    因為評議會成立較遲(1993),當時有些書院校友會已成立多年、校友會聯會亦在運作而且有很多具經驗和聲望的老校友,所以有部分的常委交由校友會聯會薦任。但這其實是一種「功能組別」,在民主潮流下遲早應予淘汰,全部以直選產生。

    (方按﹕在建制派的口中說出來,聽起來很動聽。不過我倒突然有點陰謀論﹕因為歷年來建制派動員能力較強,可以拉到很多授權票,所以歷年來能「偷雞」當選進入常委的改革派,大概只有黃世澤和陸耀文兩人。不少改革派或「不那麼建制」的常委,其實都是循校友會「薦任」到常委的。這個改革是否旨在乾脆「斷了後路」﹖
    當然,害怕某派無法當選不是反對民主的理由。不過我也認為,以校友評議會之勢孤力弱、網絡鬆散,較有組織的校友會方面其實可以對評議會工作帶來支持,所以給他們一些席位,交換他們的經驗和網絡也是值得的。
    雖然,校友會聯會的「民意基礎」範圍較窄,所薦代表是否應該經過大會投票「確認」的程序才正式出任常委,也是可以研究的。)

    9. 選任常委每年其中三分一依次退任,導致每年都可能需要進行選舉,耗費人力物力及影響團隊合作。建議常委結構及任期修改由直選產生,以達一致性。
    反之,輪流退任亦有維持常委會持續性、有傳承和不獨佔之利,亦可以研究把本來每年一任的薦任常委,也改為三年一任。

    (方按﹕看來這人真的把自己看成是校友會會長了。跟主動推動會務的校友會相比,其實評議會這個法定機構事權少得多,所以常委會才有可能一年開幾次會就推行到會務——我們那個小校友會也幾乎每個月開幹事會呢﹗當初把常委會設計成美國參議院般,是有道理的。因為既然主職是「評議」而非「執行」,與其要「內閣式」帶來的強力行政主導,倒不如要「參議院式」帶來的連貫性。相對於會員大會而言,評議會常委會的權力和影響力其實非常大,我寧願要一個較鬆散的常委會了。
    薦任常委是否改為三年一任,我沒意見。不過要看看校友會聯會是否同意,因為他們現在由六個屬會的代表輪任五名代表,日後新書院成立校友會後代表只會更多。如果繼續輪任的話三年任期會長到有很多代表無法輪任,情況有點像歐洲理事會在歐盟擴大後的問題。)

    10. 校友評議會主席卸任後,按會章規定,會以「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身份,繼續擔任常委,任期長達三年。建議可將年期縮短至一年或其他合適年期。
    理由是說兩位主席理念未必相同,亦沒必要留那麼久。

    (方按﹕其實我不反對縮至一年,因為現安排等於選了一個主席,他就會在常委會留至少六年。但理念不同真的很大問題麼﹖還是那句,常委會根本不是甚麼行政內閣。
    我反而認為「選舉主席」是不必要的,尤其是當每年有常委退任,每年組成都不同的時候,隨時可能會出現主席跟大部分常委相左的情況。倒不如乾脆加兩個選任常委,然後主席由常委互選,只規定是選任常委即可。每任一年更能反映常委會的實況。)

    11. 檢討有關會員大會委託票數目之安排。
    事實上委託票這回事向來都是有爭議,近年把委託票由原本「一人受五十票」變成「一人受五票」已直接令大會熱鬧得多。主席說著說著就把委託選舉票和大會上的討論決議混淆起來……

    (方按﹕如果電子投票搞得成,委託票根本就不再需要。就算電子投票搞不成,我也不太贊同委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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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漢榮果然很有經驗和觸覺,張志新走了之後很快就問擔當召集人的李劍雄學長,究竟這些「大計」在常委會討論了沒有﹖如果沒有討論、常委會又沒有決定,我們先做是否妥當﹖
    另外又提醒大家,會章小組應該考慮章程本身的合理性,而不應該被單一個案的印象影響。

    李學長之後又提及校友會聯會成立了兩個委員會,分別研究接納新書院的代表權問題,和研究院校友會的問題。後者因為長年沒開會,程序出了問題,但如果改為個人會員制,又可能忽略了一些歷史悠久的校友院會,如EMBA校友會。

    常委會將於29/10開會,會務檢討發展小組將於19/10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