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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二次會議紀要] (當然也是非官方的)

    (上回提要)

    星期四開會,我遲了幾分鐘,在樓下碰到李學長一起上去,怎料一開去又見到主席。主席又是來「交待」自己想做的東西﹕

    A. 要求在會員大會上提出決議案須事先通知,以免出現大部分校友不知道將有哪些決議、單憑在場人士決定的情況。有可能先找法律專家研究草擬再交小組審議。

    (方按﹕這方面其實他們應該再看去年的會議討論結果,何況中大條例規程十八已指明「以動議形式列明」,如果需在章則中要求事先提交議案的話,王霖師兄和在下亦已擬訂版本。但無論如何,就算你規定所有議案要事先提出,現場提修正案的權利總不能剝奪吧﹖這樣其實沒太大作用。)

    B. 「校友評議會」改名,或者會進行宣傳、調查和開論壇。

    (方按﹕這主席有個問題,就是總是把大學正式代表校友議論校政的「評議會」當成搞聯誼的「校友會」。要搞聯誼你去校友會搞囉……
    有趣的是,原來除了港大改名叫「畢業生議會」外,據聞其他大學搞convocation都沿用「評議會」的名稱。)

    C. 要求校友會聯會薦任委任,須經民主選舉程序。並延長任期至三年。

    (方按﹕這個你先問校友會聯會吧)

    似乎這主席特別喜歡繞過小組召集人親自「下鄉宣旨」。

    另一問題是,這次議程有三個項目,主席又提及另外三項(雖然常委會未有決定我們無需處理),但上次主席總共提出十一點「wish list」,其中兩項一早撤回,即是七除八扣下還有三點「妾身未明」﹖雖然在職責上常委會沒要求的我們不需理會,不過主席這樣是否太令人有懸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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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議程包括經常委會要求小組處理的三項工作﹕

    1. 研究如何在條文上可規定是由選舉主任或其他經常委會指定之人士在會員大會上負責監督選票點算過程

    起因是早年「小圈子」選舉簡單,但近年多人爭奪議席、選票增加、點票時間延長。新主席認為主席應該主持會議參與討論,而非只顧點票把職權移交給副主席(即李學長)。故有此議。

    問題是評議會選舉章則本來就把整個選舉流程交由選舉主任(主席)和副主任(即校友事務處處長)負責。把監票工作單獨分拆,理論上不是不可能,但會破壞選舉主任工作的一貫性,而且工作分散不利問責。再者由主席兼任選舉主任也容易出問題,因為這樣主席要就個別重選常委的選舉問題作裁定,這樣很難保持中立。

    所以小組一致認為選舉主任一職不宜分拆,並建議由常委委任另一人為選舉主任,或委任幾人(如三人)組成選舉委員會行使職權。資格只需要是評議會成員(即校友)便成。

    2. 將候選人指引放入校友評議會章則,及設計特定表格形式(提供個人照片)供候選人自行填寫和提交參選資料

    小組成員第一大懷疑是「有沒有必要章則化﹖」,抑或繼續當成指引使用,待有更多經驗後才正式規定。

    另一問題是表格本身,現行表格上只供填寫個人資料和履歷,如果有其他介紹的話(如宣傳網址)只能附於宣傳單張上。而評議會只會郵寄(或電郵)議程文件連個人履歷,宣傳網址只能在評議會網頁看到、或由候選人於大會當日派發。網頁如果有誹謗內容,會否令評議會負法律責任﹖

    又,建議在表格中加上照片欄位,是否必要﹖最後決定相片可放在宣傳單張上,不必要放在履歷中。
    而在選舉章則中只需要加一句「常委會可不時制訂與選舉有關的指引」就可以解決守則地位的問題了。

    3. 考慮將「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年期縮短至一年或其他合適年期

    這據聞是新舊主席一致同意的,新主席不欲舊主席干預太多,舊主席亦不想留下「獻世」云云。而且現行制度是主席選出任期三年,但再加上落任後身為「上屆主席」又留在常委會三年,實質總共六年。於是有人質疑一選做六年會不會太長﹖

    可是,如果把「上屆主席」縮至一年,主席三年任期,那麼即是每三年有兩年中常委會將少了一個人,這樣會否影響其他方面的組成,例如法定人數的計算﹖(這個懷疑根據不強,見下文)

    另一個問題是,「上屆主席」這個概念本身就很怪,因為常委會其實沒有「屆」這個概念。校友評議會的常委會組成,有點像美國參議院(一任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一議席),六位選任常委任期兩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

    美國國會有所謂屆別,兩年一屆,明顯是根據眾議員的任期而來(兩年任滿一併重選)。但從未聽過常委會有所謂「哪一屆」。既然沒有「屆」,又何來「上屆主席」﹖
    莊耀洸認為,「屆」只是年度會員大會,所以只指一年。於是根本不用改任何條文,上屆主席本來就該在一年後卸任。
    這個看法頗「有創意」(因為主席並不依附於會員大會),最後大家的看法是認為「屆」是指「第幾屆」主席,所以「屆」是指主席本身的任期,即是三年。

    (另一個更離奇的看法,是認為「上屆主席」指「上一任主席」,所以這一任主席做六年的話「上屆主席」就會身處常委會六年。有人認為這樣是不合適的。
    在熟悉章則的人看來,這個看法顯然是荒謬的,因為太容易歸謬﹕主席連任沒限制,如果某人不斷連任的話,難道他的「上一任」就要無限期留在常委會嗎﹖
    主席的屆別很明顯是三年一任。正如美國總統四年一屆,奧巴馬連任後,「上屆總統」也是奧巴馬自己,而「上任總統」才是小布殊。「屆」和「任」在這裡是有分別的。同理,如果現任主席重選連任,來年常委會就不會有「上屆主席」這職位,因為上屆主席就是現任主席。)

    甚至有人認為,既然常委會是每年有更替、不斷延續的,那麼上屆主席是否留下根本不重要,於是「上屆主席」這一條可以完全取消。

    換言之「上屆主席」的處理未有定論。

  • 週初跟大家提及上週末「香港醫院今昔」講座。因為忙著寫完內容,忘記了交待問答時間有人提及貪污問題。

    雖說廉署在1974時成立後,貪污已逐漸消失,不過「阿嬸收茶錢」這回事,其實並不如當日講座中各位想像的消失得那麼快。
    因為家母生我時,雖然已是七十年代末,但仍然遇上因為沒有給茶錢,而沒有阿嬸為她拿水的事。

    當然,我想過了幾十年,廉潔習慣建立後,現在應該不再有這種事了。

    可惜的是,因為中共的特權傳統,越來越多人利用香港政制的不完整作形同貪污的事。甚至連廉政公署直屬的那個人,也竟然捲入收受利益的指控。如果香港人只懂得繼續走精面賺錢,不懂得起來捍衛法治的話,香港遲早就會變成跟深圳河以北,別無二致。再不是一個給人安心居住的地方。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官方的)

    昨晚剛開會,每年第一次會議其實都是互相介紹居多,不過今次有點特別。

    提供場地的張學長和剛卸任院長的馮教授走了來短暫「探班」……

    去年當選主席但博士銜頭被質疑的陳志新也特別來參加一會,主要是來交下他認為評議會應該要考慮修改的東西。據聞這些會交由新成立的「會務檢討發展小組」討論,但希望會章小組也能考慮有關修章的項目如何做。

    於是整個會議基本上就是討論主席提出的東西和電子投票。王霖師兄和在下去年嘗試砌的會議章則修改,大概已像董伯伯一樣「不提不存在」了。不過下面4.那點如果認真要搞,遲早出事,到時那份修正案又會有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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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一下子拋出了十一點﹕(其中兩點已確定「撤回」,聊備一格)

    1. 建議檢討會章,研究是否必須由主席監督選舉點票過程。
    現行章程規定主席充當選舉主任,須負責監票。但一方面如果主席本人參選就不能監票,而如果監票又不能主持會議。他認為主席主持會議比較適合,希望研究由常委另行委派一人負責監票。

    (方按﹕這一點看來沒甚麼所謂,除了有些朋友可能不喜歡主席不去監票,無法乘比較溫和的副主席李劍雄主持會議時「突擊」。不過如果要委,就無謂只「外判」監票,不如乾脆另委一個選舉主任﹖)

    2. 考慮將候選人指引放入校友評議會章則。

    (方按﹕看來似乎沒問題。不過如果說候選人資料「不得作任何人身攻擊、誹謗、歪曲事實或虛假陳述」是合理,那麼向候選人發問有同樣要求,會否變成禁制言論的藉口﹖雖然中大學生會選舉附則其實也是這樣寫。)

    3. 研究可否就成員在會員大會上提出「不信任主席議案」加設上限次數以限制成員濫用這機制。
    主席自己補充說,為免被當成壓制會眾,已決定不再提此案。何況現實中很少用這議案。

    (方按﹕算你知機。)

    4. 會員大會上成員動議提出之議案,需提供充份證據及有事實支持,經過詳盡及足夠討論之後始可付諸表決。
    觸發點自然就是上次其黨友陳克勤被大會通過譴責「反對捍衛學術自由」的議案了。主席認為沒有事先提交議案,只在會場中展示會議文件,沒有給當事人有反駁機會,對當事人不公平。

    (方按﹕如果他的黨友認為有誹謗的話,學世澤出律師信吧﹖會議文件和陳克勤的反駁有多犯駁,其實有留意新聞的人都知道。
    當然,純粹從程序出發,我贊成這類針對特定人物的議案,應事先提交,給當事人有機會選擇到現場回應或提交聲明,這樣才公道。但如果說因此要限制動議,那就很危險了。何況一個議案是否有「充份」證據和「事實」支持、討論是否「詳盡及足夠」,根本不應由任何個人去評定—包括常委會或主席,只能由當場的會眾決定,他們覺得夠了就投贊成,不夠就棄權或反對囉。
    在評議會中,討論事項往往有「反傳統」或「反校官」立場的議案通過,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建制派」號召來投票的「樁腳」投完票就走,於是願意「磨爛蓆」討論的改革派校友才能佔多數。放棄討論和表決權利是他們自己的問題,你叫不住那些樁腳留下來幫你擋炮彈,你就不讓人發炮了麼﹖
    這種邏輯跟建制派自己不敢得罪「阿爺」參加「變相公投」補選,就要求「堵塞漏洞」乾脆廢除補選,是同等荒謬。)

    5. 校友評議會主席候選人是否應有額外資格規定(如需要有服務校友組織若干年期之經驗)
    同樣地,主席自行補充,認為不應設限,所以也不再提。

    (方按﹕經驗有多重要,選民自會考慮,何需閣下粗勞。更何況校友會的工作性質跟評議會根本不同,這人的思維始終是把評議會當成校友會般似的。)

    6. 校友評議會之名稱是否需要修改以更準確反映校友評議會之目標。
    主席說很多時候跟學生和校友談起,他們都不太明白「評議會」是做甚麼的。建議跟隨港大「畢業生議會」的做法,把校友評議會改名為「校友議會」。

    (方按﹕不反對但無必要,「評議會」已經很清楚表達了它需要負責「評」和「議」大學的事,去掉「評」字難道代表我們不再評論大學的事嗎﹖但這是「議會」呀,那麼刪掉「評」字又有何必要﹖期間主席又再多次把校友評議會說成「校友會」,如果你明白這是個「議會」,又怎會是校友會呢﹖校友會是搞聯誼的呀。
    當年因為「評議會」這個名字難以令人明白這是校友組織,所以改名「校友評議會」其實已很足夠。而且「評議會」的名稱也很恰當地反映出它只有權「評議」但沒權力「決定」校政的現實。)

    7. 如何優化目前機制去接納由大學校友會聯會推薦加入常務委員會之5位常委。
    主要是針對今屆被薦任的研究院校友會代表,被發現「這個會多年沒運作怎可能還推舉代表」的問題。主席建議或可要求訂明選舉程序,或要求校友會聯會證明推舉的程序是透明和民主的。亦可研究常委會是否有檢查和拒絕代表的權力。

    (方按﹕訂下一些要求,然後要求校友會聯會提出合適推舉方法,應該是可行方案。畢竟現在搞法團校董會,也要求負責推舉校董的家教會和校友會,表明自己的推舉方法是公平公正公開,實質上是強制所有家教會和校友會採用公開選舉,不能私相授受。
    反之,如果讓常委會有審查資格和拒絕代表的權力,可能會有較大爭議。針對整個推舉方法的接受或拒絕,和針對個別獲薦代表的接受或拒絕,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與中大無關的後話﹕搞法團校董會有這種選舉要求其實是好事。不過相對於有官方「泵水」資助和法定校方人力支持的家教會,要自籌經費的校友會並不是每個都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執行較高的要求。於是這種要求只是把某些校友會幹事放在「無法做全套但又隨時被法律挑戰」的困境而已。)

    8. 探討是否適宜取消薦任委員,將全部常委議席改為直選產生。
    因為評議會成立較遲(1993),當時有些書院校友會已成立多年、校友會聯會亦在運作而且有很多具經驗和聲望的老校友,所以有部分的常委交由校友會聯會薦任。但這其實是一種「功能組別」,在民主潮流下遲早應予淘汰,全部以直選產生。

    (方按﹕在建制派的口中說出來,聽起來很動聽。不過我倒突然有點陰謀論﹕因為歷年來建制派動員能力較強,可以拉到很多授權票,所以歷年來能「偷雞」當選進入常委的改革派,大概只有黃世澤和陸耀文兩人。不少改革派或「不那麼建制」的常委,其實都是循校友會「薦任」到常委的。這個改革是否旨在乾脆「斷了後路」﹖
    當然,害怕某派無法當選不是反對民主的理由。不過我也認為,以校友評議會之勢孤力弱、網絡鬆散,較有組織的校友會方面其實可以對評議會工作帶來支持,所以給他們一些席位,交換他們的經驗和網絡也是值得的。
    雖然,校友會聯會的「民意基礎」範圍較窄,所薦代表是否應該經過大會投票「確認」的程序才正式出任常委,也是可以研究的。)

    9. 選任常委每年其中三分一依次退任,導致每年都可能需要進行選舉,耗費人力物力及影響團隊合作。建議常委結構及任期修改由直選產生,以達一致性。
    反之,輪流退任亦有維持常委會持續性、有傳承和不獨佔之利,亦可以研究把本來每年一任的薦任常委,也改為三年一任。

    (方按﹕看來這人真的把自己看成是校友會會長了。跟主動推動會務的校友會相比,其實評議會這個法定機構事權少得多,所以常委會才有可能一年開幾次會就推行到會務——我們那個小校友會也幾乎每個月開幹事會呢﹗當初把常委會設計成美國參議院般,是有道理的。因為既然主職是「評議」而非「執行」,與其要「內閣式」帶來的強力行政主導,倒不如要「參議院式」帶來的連貫性。相對於會員大會而言,評議會常委會的權力和影響力其實非常大,我寧願要一個較鬆散的常委會了。
    薦任常委是否改為三年一任,我沒意見。不過要看看校友會聯會是否同意,因為他們現在由六個屬會的代表輪任五名代表,日後新書院成立校友會後代表只會更多。如果繼續輪任的話三年任期會長到有很多代表無法輪任,情況有點像歐洲理事會在歐盟擴大後的問題。)

    10. 校友評議會主席卸任後,按會章規定,會以「上屆校友評議會主席」身份,繼續擔任常委,任期長達三年。建議可將年期縮短至一年或其他合適年期。
    理由是說兩位主席理念未必相同,亦沒必要留那麼久。

    (方按﹕其實我不反對縮至一年,因為現安排等於選了一個主席,他就會在常委會留至少六年。但理念不同真的很大問題麼﹖還是那句,常委會根本不是甚麼行政內閣。
    我反而認為「選舉主席」是不必要的,尤其是當每年有常委退任,每年組成都不同的時候,隨時可能會出現主席跟大部分常委相左的情況。倒不如乾脆加兩個選任常委,然後主席由常委互選,只規定是選任常委即可。每任一年更能反映常委會的實況。)

    11. 檢討有關會員大會委託票數目之安排。
    事實上委託票這回事向來都是有爭議,近年把委託票由原本「一人受五十票」變成「一人受五票」已直接令大會熱鬧得多。主席說著說著就把委託選舉票和大會上的討論決議混淆起來……

    (方按﹕如果電子投票搞得成,委託票根本就不再需要。就算電子投票搞不成,我也不太贊同委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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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漢榮果然很有經驗和觸覺,張志新走了之後很快就問擔當召集人的李劍雄學長,究竟這些「大計」在常委會討論了沒有﹖如果沒有討論、常委會又沒有決定,我們先做是否妥當﹖
    另外又提醒大家,會章小組應該考慮章程本身的合理性,而不應該被單一個案的印象影響。

    李學長之後又提及校友會聯會成立了兩個委員會,分別研究接納新書院的代表權問題,和研究院校友會的問題。後者因為長年沒開會,程序出了問題,但如果改為個人會員制,又可能忽略了一些歷史悠久的校友院會,如EMBA校友會。

    常委會將於29/10開會,會務檢討發展小組將於19/10開會。

  • Review of the Control of 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s Ordinance 2012

    [檢討淫審二期諮詢]

    「同學們,抱歉,是我來得太晚了。」

    雖然2008年第一階段諮詢已關注和回應了(),但忘了跟進第二階段的諮詢,搞得臨近截止日期(七月十五日)才有時間細看。

    以下逐點回應政府諮詢文件,歡迎參與意見,有興趣的可提供姓名聯署(在下將不遲於星期六寄出)。亦歡迎各位抄錄修改,自己另外寄一份給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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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定義

    2.3.2 現實中立法會就是每年都不停修改法律來「配合社會的轉變和發展」,為何那些法例能詳細定義,而政府憑甚麼認為單單是「淫褻及不雅物品」這方面不適宜﹖

    政府聲稱「若為「淫褻」及「不雅」訂立明確而全面的定義,《條例》將難以運作, 而會令評定物品類別的裁決受到更多的法律挑戰。」是否就確實承認了,你們是想藉著一條模糊不清的法律來實施社會控制﹖

    2.3.8 「審裁處的審裁委員亦來自不同階層, 他們在評定物品類別時應能採用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標準。」
    這叫脫離現實,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這些年來就不會有那麼多爭議了。當然,這正是因為政府一直勉強聲稱在性和色情問題上有「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正如本人在上一次諮詢所指的﹕

    藉一套偽裝存在而實際上不存在的標準去審判別人,當然就會前後不一致。而這種審裁本身就是不合理和不公義的。」

    正如一位博客 Alone in the Fart 在2008年就曾提及(http://aloneinthefart.blogspot.hk/2008/12/blog-post_05.html),淫審處的最大問題並不在於沒有代表性,而是在於缺乏認受性及透明度。審裁員和裁判官都沒有確實依循法律,亦沒有說清楚他們裁決的理由。香港的法官也不代表一般市民,但他們的裁決得到市民接受,就是因為他們的判決總是很清楚說明理由,而且回應了庭上提出的所有質疑。如果連理由都沒說清楚,這樣的審裁根本只是黑箱作業,自然欠認受性。

    而政府一直指「行政和司法職能分割令業者無法事先確定物品不違法」亦是這個黑箱制度造成的結果。因為理由不公開,大家都不知道哪裡碰釘,自然就無法確定自己製作的物品會否違法。這種制度跟一個獨裁政權沒分別,以任意裁決來擺弄人民。
    只要要求審裁處詳細交代判決理由,會逐漸形成一種「判例」(雖然法律上未必強制依循,但將對後來的裁決有相當影響力),社會公眾和業者都可清楚知道標準在哪,評論標準是否合理亦有所依。在這種情況下,「預先送檢以求合法」的需要,自然亦不再存在。

    政府這份諮詢文件附件列出澳洲的審裁機構,人數就比香港少得多,但人家由委任過程、履歷背景到裁決理由全部公開,自然得到民眾的認同。

    2.4.6 既然你們「歡迎」就定義發表意見,本人當然要重申這一點﹕

    如果真心要保障資訊流通的自由,為何會有「淫褻」這一級﹖
    「社會的道德標準」怎麼有權控制我可以看甚麼、不可以看甚麼﹖
    (這一級完全禁止發佈,不只小朋友,連成年人也看不到。不道德的東西為何不能看﹖公眾廣播不准有「違背公眾道德標準」的東西,我可以接受,但讓成年人自己選擇找來看也不可以﹖)

    「禁止發佈」的級別,本身就是對資訊流通的否定。政府自己也在諮詢文件附件中列出各國審裁機制,澳洲針對的是煽動暴力(尤其是性暴力)、德國禁止的是「兒童色情物品、否認大屠殺、煽動仇恨、侵犯人身尊嚴」,這些都比「淫褻」兩字清晰得多,而且很少人會反對禁制的項目。因為上述的項目不單是「道德上可厭」,而且牽涉到實質上已有的傷害(如兒童色情),或者流通後可能嚴重損害公眾利益(例如否認大屠殺或煽動仇恨)

    單憑「道德」理由,是不足以支持把一些物品完全禁制到,連成年人都不准看的地步。就算香港政府堅持不取消「禁止發佈」的級別,為何不學這些國家的做法﹖為何要堅持「淫褻」這個意義不明的詞彙﹖現在被評為「淫褻」的物品有多少符合上述兩國的定義﹖有多少不符合﹖

    3. 審裁制度

    3.1.6 正如前述,審裁員的總人數並不是最大的問題(雖然上次諮詢本人已表示,贊成增加每次聆訊的參加人數),而在於一致性和透明度。如果連裁決的理由都不清楚,公眾根本就無法討論這些審裁員的決定是否合理,和是否適合繼續擔任審裁員

    3.3.8 這個回應本身是不對頭的﹕

    「其次,有批評指審裁處進行暫定類別程序時缺乏透明度。司法機構認為,公眾難以明白和接受當審裁處履行評定暫定類別的職能時,它其實是以一個行政性質的審裁機構模式運作,故此司法程序裡的公開審判原則並不適用。」

    這裡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公眾不明白審裁處運作」,而是公眾並不認同以「行政職能」、黑箱作業式去審查資訊。公眾只接受公開審訊並清楚說裁決理由的「司法程序」

    3.3.14(b) 無論公眾意見如何,要求指定類別人士(如教師或社工)參與審裁都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很明顯並不代表「一般社會人士」的道德標準,他們的標準只會更嚴格。

    3.4.3(c)(iv) 如上述,雖然本人在上一次諮詢贊同以陪審團取代審裁員,但如果因為陪審團不交代判決理由而導致社會大眾繼續無法得知執行中的「道德標準」的話,那仍是不妥當的。亦即是說,如果採用陪審團制度,法律上需要提供更細緻的準則或條件,裁判官亦需要提供詳細的指引至少像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刑事審訊一樣,雖然陪審團不公開理由,但疑犯罪名成立或不成立的原因應當在判決中清晰可知

    3.4.7 重點是在於由行政部門去審查資訊,而不在於人選。政府找退休法官擔任主席並不能減少公眾的質疑。

    3.4.17 「家長、教師和社工則憂慮此舉實際等同放寬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的規管」
    本人是教師,本人認為應該放寬規管。何況本人不認為取消行政評級等於放寬規管,正如我們每個人的日常活動,都不需要預先請某機構「評定」是否合法的,這難道等於政府規管不足﹖

    3.6.7 既然你們說得出這番話﹕

    「審裁處須考慮的事項有時可能涉及藝術或道德問題, 而此類問題本身的性質可能備受爭議, 導致社會人士對相關問題持有不同的意見。」

    為何還要堅持在這些方面會有「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看不出在自打嘴巴麼﹖

    4. 新媒體

    4.4.9 除了市面售賣的過濾軟件外,亦有部分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提供過濾服務。如果家長對子女上網有疑慮的話,政府只要引導他們選擇有關服務、或者鼓勵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相關服務就成。根本不需要強制,因為「自己不懂選擇服務」而要求強制全民接受資訊過濾,根本是一種懶惰而缺德的心態

    5. 執法工作及刑罰

    5.3.6及5.3.10 這裡涉及的根本是兩回事。部分報紙刊登不雅物品,是商業行為,他們已經把罰款視為成本一部分並不是奇怪的事。問題是增加罰款並不只針對商業性質的違規,而是包括所有不同性質的違規人士,包括非牟利性質的文藝試驗和創作

    無論是否增加罰款,當局必須在法例中訂明,法庭決定罰款時須考慮違法者從發放該物品中所得的利益。對於非牟利性質的違規者,罰款不應增加。

    6. 徵詢意見

    回應問題一﹕就算無法詳細定義「淫褻」和「不雅」,法律也應該對欲針對的內容和類別作更清晰的說明。尤其是「淫褻」這個完全禁止發佈、嚴重窒礙成年人資訊流通自由的級別,範圍必須嚴加限制。這方面可參考附件中德國的定義。

    回應問題二﹕在現制度下,「行政機構事先審查」本身就會受質疑,無論委任誰都不能避免。本人贊成取消行政評級,完全交回司法裁定。重點是「審裁理由不連貫、不公開」的問題是否能夠解決,如果解決不到這兩個問題,哪個制度都沒用。

    對問題三沒意見。

    回應問題四﹕不反對政府調查家長和教師對過濾軟件的認識和需求,但不認為有必要經常或「定期」去做。市場上若有這種需求,供應商自己會去做,何需政府操勞﹖

    回應問題五﹕只需要重複本人在上次諮詢的意見—

    所謂「抵抗不良資訊的誘惑」,實屬多餘。如果社會表面上厭惡,而實際上歡迎這類資訊(觀乎某類物品的流通程度可見一斑),則教育青少年遠離它們,根本是自欺欺人
    問題是在於我們(尤其是成人社會)對性、暴力這類議題,是否有正確和尊重別人的價值觀。如果把持審查機制的人也不懂得尊重別人(例如性小眾的權利),則我們不可能要求小朋友學懂尊重別人

    與其資助某些原教旨組織舉辦「說不」活動,以為可以讓青少年遠離色情暴力,倒不如多贊助性小眾或弱勢群體(如性工作者組織)現身說法,再不然讓家教會多搞性教育,讓青少年多了解社會事實和真相,就可以讓他們少一點幻想和誤解,自然也少一點好奇

    重點是﹕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所謂「不良資訊」之所以值得關注,並非因為它們的內容不堪,而是它們可能造成誤導。誤導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如果沒有無知者,所謂「不良資訊」根本不會帶來任何問題。
    資訊自由是社會自由的基石,要避免資訊帶來不良影響,唯一的出路的教育、讓學生了解真相,而非以禁制延續無知。以禁制解決「知」的問題,只是專制社會才愛用的手段。

    回應問題六﹕不贊成提高刑罰。要求在法例上增加條件,法庭決定罰款時須考慮違法者從發放該物品中所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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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媒﹕淫審諮詢論壇 市民要求改革評級準則

    鄭生形容政府「又蠢又懶」,不能因為定義複雜便不處理。他建議放棄整個評級制度,仿效電影設三級制,或者增設級別如「家長指引」、「15歲以下不宜」等。他又直言,如果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可以自行決定,審裁標準應該愈闊愈好,剔除社會一定不能接受的物品便可。他期望不同媒體介,即光碟、書本、報刊等都能劃一標準。

    曾經擔任評審員的袁小姐分享:參與分類過程中,如何決定物品分類,涉及個人深層道德標準。她懷疑當每個人用個人標準就能判別人犯罪,過程「好有問題」。既然電台電視台的廣播守則能劃出能出街的準則,為何這不能? 她又指,評審過程中沒有考慮學術價值,因為不知物品來源。雖然法例寫文藝是抗辯理由,但要打官司才能提出,對被投訴者不公平。而罰則太重對大財團是九牛一毛,但實驗性質或小本經營的出版社則難以負擔,對後者不公平,間接窒礙創作及出版空間。她更強調,不是所有婦女團體都保守,社會不宜以保護婦女及青少年之名,削弱給青少年探索一些事情的空間。

    如果你去看看死光人的評論,就會知道他們有多低能胡扯﹕

    第一件事就是網台節目涉嫌有女主持遭嘉賓非禮。現時網台任何節目均完全沒有監管,明明台前幕後都是香港人,節目用廣東話廣播,但只要伺服器在外地,理論上是無法管,只有自律。上周五的一個網台節目中,便出現男嘉賓對女主持毛手毛腳的動作,過程猥褻,加上粗口橫飛,即使主流傳媒之後引用有關片段,畫面、聲音均要經過處理才能出街。

    第一件事﹕是「有人涉嫌被非禮」根本不關淫審處的事,你關心事件的話應該向「外地」執法機關舉報。這種「低能」猶如有人在大廈閉路電視上看到「樓下有人被斬」,第一件事不是去報警緝兇,而是要求政府規定閉路電視畫面「打格仔」以免「教壞細路」。(都唔知好嬲定好笑 )

    第二件事﹕主流傳媒之所以被規管,不是因為「傳媒應該被管」,而是因為這些傳媒(主要指電台電視台)佔用大氣電波頻道。假如你在大氣電波頻道爆粗,等於迫全港市民聽粗口,這當然要被管。「網台」是自願收聽的,收聽的人如果明知這個節目粗口橫飛還去聽的話,要你管﹖
    (我倒贊成這些涉及粗口、色情暴力之類的東西,就算在網上也應該加警告的。你接受不到就不要去看和聽。)

  • 在面書見到庫大在罵何俊仁,罵何連搞選舉呈請拉狼下馬也不夠膽,這點我沒意見。不過我倒有興趣想想「狼無法上台會導致權力真空」是否真的。

    有此說法,是雖然特首出缺可由政務司司長署理,但貪曾和他的問責官員在六月三十日後就屆滿下台,所以如果梁不能上台,那麼根本沒有一個「政務司司長」(以至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等)去「署理」他的職位。

    可是,狼不是有他的問責團隊麼﹖何俊仁是怕如果梁都不能上台了,他的「團隊」也不可能上台吧﹖
    這個想法表面上合情合理,因為既然狼本人都上不了任,那麼他提名的人又怎能上任呢﹖

    不過,這些高官是由中央委任的(根據狼的提名),在狼未正式上任前已經提名了(否則不可能來得及在七一上任)。就算狼的「當選」失效,中央的提名會隨之失效麼﹖有哪位法官夠膽宣佈這些「國家行為」無效﹖(根據臨立會案,香港法院理論上不能抗拒「國家主權」的行為)

    而更好玩的,是在下找到《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這一條﹕

    條: 38 被判定為並非當選並不令作為失效 E.R. 1 of 2012 09/02/2012

    如—
    (a) 原訟法庭根據第37(1)條裁定;或
    (b) 原訟法庭或終審法院判定,
    本已獲宣布為在選舉中當選的人並非妥為當選,該項裁定或判定(視屬何情況而定)並不令該人在該項裁定或判定(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前本意是以行政長官身分作出的作為失效

    換言之,就算法院裁定狼的「當選」失效,只要他在裁決前(或者更穩妥的,有人入稟前)已向中央作出提名,那些提名應該不至於失效。

    如果在下的理解沒錯,亦即是說,就算梁振英稍後被裁定當選失效,七月一日中央仍可以任命他先前提名的問責團隊,當中的「政務司司長」可隨時署任行政長官。在狼「當選失效」後,選委會立即宣佈行政長官出缺,重新開展選舉程序。

    雖然我認為法院不大可能會裁定當選失效(「選舉無效之訴」向來難打,更何況「講大話」在政壇經常發生),但就算真的成功,只會令中央很沒面子,香港其實不至於會出現「權力真空」。更不要說,對香港市民來說,其實香港就算沒了特首一年半載,也沒所謂。

    何俊仁先生,不用怕,去馬吧。
    (據聞民主黨高層正在討論可行性,希望他們快點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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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庫大面書那邊的網友 Edward Wong 兄認為,梁聲稱自己沒僭建已構成失實聲明。在下懷疑法官會否認為選委會看候選人「有無僭建」來投票(換言之,僭建會否影響投票意向),但 Edward Wong 兄並不認同。詳情可仔細看。

    庫大﹕一城之首,竊國者侯

    梁說自己是產業測量師,而不是屋宇測量師或建築測量師,所以未能判斷建築物是否僭建。屋宇測量師(Building Surveyor)主要的工作的確是睇圖則和驗樓,可是產業測量師(General Practice Surveyor)也應該熟悉建築物條例,因為其主要工作是物業估值和物業發展顧問,前者要求測量師對貴重物業估值的時候考慮僭建物在內,而後者就要求他們熟悉建築物條例的要求,梁身為資深產業測量師以侮辱自己的專業來推卸責任,實在是侮辱了全香港的產業測量師。(我曾經做過物業相關的工作,他們的工作性質和要求我十分清楚)

    這點跟林忌那邊的網民說法相同﹕

    「作為一個GP surveyor, 首先我要說的是, 所謂GP 其實是指 General Practice, 你亦可以想像為一種對各類型測量師的知識都需要知道的一種測量師。」

    「我想說,如果這是事實的話,那各測量師學會可能需要重新制定考取GP專業資格牌照的時候考官所發問的問題指引了...事關違規建築物可是常常有被問到的事情.... 」

    「再者, 估價的時候難道不需要考慮到違規建築物嗎? site inspection時不可能看到違規建築常看不到吧? valuation report 中也需要標明有考慮到違規建築物吧...? 如果說梁振英覺得GP surveyor 不需要具備違規建築物的知識, 那簡直是對這個行業的一大諷刺。」

    世澤去查了梁宅的土地註冊紀錄﹕梁振英,你呃人都唔係呃成咁呀梁振英繼續想轉移視線

    另外,巴士佬又查了公司註冊處紀錄,公司董事就是梁氏夫婦﹕梁振英十個茶煲, 五個蓋唔知有無

  • rule of law in textbook

    前陣子某通識課本的「法治」定義在網上廣受批評(方某當時也在面書評論過),然後見到陳雲撰文批評,月初再見教科書作者辯解。看完突然手癢,寫了篇回應給明報副刊。

    不過既非名人,又是「架樑文」 (其實只不過乘機搞「好書推介」),沒刊登是意料中事,既然他們不登,就放在這裡好了﹕

    恭讀陳雲先生〈我們的課本怎麼了﹖〉(五月十七日明報)和課本作者陳奕偉老師的回應〈回應陳雲﹕我怎樣寫通識課本〉(六月一日明報)。本人不打算評論個別用詞的問題,但想指出這篇課本之所以引來不少網民批評,重點在於第一段開宗明義就說﹕

    「法」指法律,即國家訂立不同規條來限制人們的行為, 「治」指管治。「法治」的基本涵義便是依照法律來管治國家,使社會得以正常地運作。

    這句聽起來,比較像是中國大陸那種「社會主義法制」(尤其是「國家訂立規條限制人們行為」),而不像現代法治觀念認為法律是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雖然陳老師指在課本稍後就已提出政府也受法律約束,但第一段的「第一印象」實在令人太深刻了,「先聲奪人」,自然會引起反感和批評。

    不過本人並非旨在批評陳老師,而是覺得他還可以多找幾本參考書。

    湯家驊是資深大律師,他討論法律當然值得參考,但香港還有更權威的法律教授。舉個例,筆者曾讀過香港大學戴耀廷教授的兩本書﹕《香港的憲政之路》(香港﹕中華,2010)和《法治心—超越法律條文與制度的價值》(香港﹕教育圖書,2010),兩書內容不同但主題有重疊。對陳老師尤其重要的是,作者因應對「法治」涵義的爭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的四層次法治觀。

    如果陳老師參考過這兩本書,便可明瞭「國家訂立規條限制人們行為」只屬於「有法可依」或「有法必依」的低層次法治觀。就算我們同意這也算「法治」,香港亦早已跨越這兩個層次,現在對香港更重要的是追尋「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的法治。「限制人們的行為」並不是我們希望下一代抱有的「法治觀念」,這就是引來批評的原因了。

    可是,當我們追求「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的同時,亦要留意﹕以前「無法無天」,現在「有法不依」的中國大陸,卻連「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都未做到。愚見認為,套用這個四層次法治觀為框架,當有助於師生比較不同地區法治程度的課堂討論。

    若陳老師參考過後,可把爭議段落改寫,使之更切合香港師生的需要,則學子幸甚。

    (本人亦寫了篇讀後感,可供陳老師參考 http://fongyun.xanga.com/753645210/hong-kongs-road-towards-constitutionalism/)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三次會議紀要]

    星期二晚的會議,我想重點並不在議程上的事項。而這次會議出席的人較少,除了王霖師兄和在下之外,其他和學生會較有關係的校友都沒出席。

    1. 電子投票方面,始終無糧草不成。副召集人報告在之前一日開了一次小組會,討論了三個模式(我沒仔細抄)但未決定建議哪個,小組會亦邀請了為特首民間選舉作顧問的梁兆昌校友協助。電子投票要考慮駭客入侵的風險,實踐中亦曾發生了人為影響(例如人力支持者包圍投票者讀出身份證號碼、搶投票用的義工iPad之類)。
    兩次事例中,泛民初選用了約二十萬,港大民調用了約八十萬。泛民初選的器材是由義工自行提供,所以如果要買硬件不可能有那麼便宜。
    此外,為了防範海外攻擊,所以現時仍只在研究本港的電子投票安排。但這一點跟大家原先希望讓海外校友也能投票自然有差距。

    2. 會議程序方面,秘書提供《香港中文大學條例》(1109章)的附表《規程》18 第8項﹕

    在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某個日期後,校友評議會每一公曆年須最少舉行會議一次,而舉行會議的通知須於會議日期4個星期前發出。任何成員欲於會議上提出審議任何事務,須遞交一份書面陳述,該書面陳述須於會議日期前最少2個星期送抵校友評議會秘書,並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或各項議題。(1994年第548號法律公告)

    如果一早出了這句,在下和王霖師兄可以省很多心機。因為根據這條,討論事項本來就應該列出議案(即動議),跟我們的建議基本一樣。換言之,現在師兄和在下建議的版本不同,其實沒甚麼大不了,只待整理一個最終建議版本就可以。由於大會在即,所以今年內不會提案修改會議章則。

    但按照《規程》的條文,校友事務處今年已經可以要求提出討論事項的校友,附上相關動議。

    另梁兆昌校友亦提及,如果要控制討論事項的時程,其實只要主席在適當時候提醒會眾時間有限,讓他們提早預備議案、修正案、或議術議案等就可以。(這其實也是我們一直在說的,主席不懂主持會議的問題……)

    3. 由於今年評議會選舉包括副主席和三個常委位置,所以秘書希望大家澄清一個問題。
    就是如果有人同時參選副主席和常委,又同時當選,該如何處理。

    這個做法聽起來很取巧,但實際上可以出現,雖然我們都同意《評議會章程》中「副主席」和一般「選任常委」是兩個分別的職位,不會兼任,但我們翻看評議會的所有章程,沒有一條禁止同時參選兩個職位的。

    (純粹是在下舉的例﹕如果李劍雄學長想再選副主席又怕有人爭的話,他大可以「玩野」同時報名參選常委職位,而沒有違反任何規則……)
    (方按﹕這樣的規定看起來就很有問題。如果我們不預期兼任兩個職位,怎麼要讓人同時參選﹖又或者為何容許人同時參選而不規定安排﹖)

    如果可以同時參選,那麼同時當選又怎麼辦﹖

    王霖師兄建議,先選副主席,然後再選常委。這樣在時間安排上似乎不大可能,畢竟現在的大會本來就不夠時間。
    又或者同時投票,但副主席先開票,當選的人要選擇「接受副主席職位、立即棄選常委」還是「放棄副主席職位、繼續參選常委」。但這樣也有問題,因為現行章程沒有「棄選」的規定,而且這樣突然令已投的票作廢也似乎不公平。

    在下則挑出選舉章則27條﹕

    倘選任常務委員當選主席或副主席時,其在常務委員會之空缺須由該次選舉常務委員會議席落選候選人中獲最高票數者填補。

    在下認為按這一條的精神,如果某人已當選副主席,則在他同時當選常委後,常委議席應由「落選者中最高票數」的人填補。
    但其他人反對,因為他們認為「選任常務委員當選主席或副主席」(字面上)只是指現任「選任常委」參選主席副主席的「出缺替補」情況。如果當事人本來就不是選任常委,就不適用於這一條。而且因為任期不是當日開始,所以就算同時當選兩個職位,也說不上是「選任常委當選副主席」,因為那人當選副主席的那一刻常委任期還未開始……

    (我也覺得這樣的理解是很令人滴汗,但又無法反駁)

    最後,如果要不違反任何章程亦不招致任何「違反章程」質疑的話,似乎唯一的方法就是讓「那個人」同時當選副主席和常委,然後自己選擇放棄哪一個。放棄的職位當辭職出缺處理(即是下次補選)。

    (後話﹕如果不講章而從利害出發,我們可以說容許「落選者替補」對親校官派是不利的,補選才是對他們有利的。但他們要自己「保險」才同時參選兩個職位,該怪誰呢﹖)

  • 昨晚過海開中大校友的章則會,在巴士站搭了快車所以早到,於是就走進了城邦書店。
    然後當然是破財了。

    之前見過一次之後找不到的《上帝的語言》,今次竟然找到了(也對,這是城邦專賣店嘛),立即買下來﹕

    但未決定到應該給學校還是留給自己。自己對這本書很有興趣,但我想這本書對學生也很有價值。給他們看看一個頂尖科學家(人類基因組計劃主事人耶),如何把演化融入信仰當中,總好過讓他們讀那些不懂科學的不肖教徒寫的反演化書。
    (雖然作者某些論調,例如稱只有人類有道德律和宗教追求,演化解釋不到之類,在下就不太認同。有實驗顯示高等動物也有道德感的,至少對不公平的待遇會不滿,甚至是自己佔了便宜也一樣會不滿。人類的獨特是程度之別而非本質之別。不過這些涉及人類抽象本質的討論,至少也不算是反科學的。)

    圖解藥理學入門》這本我有興趣(畢竟這方面我讀得比較少),不過已打算給學校。

    法律的故事》這本我一定留給自己,因為這些法律史題材學生不會有興趣。

    (書名比大陸那本《法學的故事》平實得多。)

    想看的書越堆越多,看來還是應該想想再削減上網的時間,嚴格執行「臨睡讀書」才成。

    之後心癢又跑到合和中心的老麥先吃晚餐,順道看看萌公關姐姐在不在,不過連一位公關姐姐都沒有……

    開會的事之後再報告。今天還要去買吸塵機紙袋。

    (方某的其他書評與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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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入口﹕

    林行止﹕無形之手指向迷津﹖

    「在本書序言中,作者這樣寫道:『我對我的預測有信心,一百年後,經濟學家極可能認為經濟學的智性奠基者(intellectual founder),是達爾文而不是史密斯!』史密斯的現代經濟學之父地位,是經濟學家的共識,法蘭克是學有所成的自由學派經濟學者,雖然他的強項為以懷疑史密斯人是理性經濟動物(homo economicus)為理論基礎的行為經濟學,但達致這項『大不韙』的結論,仍然有石破天驚效應。」

    「這個例子,清楚說明追求私利的結果不僅無法達致公益且會造成『公害』。這與史密斯鼓吹的人人追求私利會造福社群的立論完全相反。」

    (方按﹕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方某之前討論過的紅后理論例子﹕學能測驗。本來是設計成不用操練亦無法操練的考試,竟然也操練起來,而且變本加厲、搞得人人受害。但這根本不是學能測驗本身的錯。
    這裡也要「平反」一下﹕其實以歷史背景看,阿當史密斯也啟發了達爾文,經濟自由競爭導致進步,是思考生物競爭導致演化的基礎之一,只是後者青出於藍。)

    楊照﹕罵總統有甚麼了不起的?

    「民代、名嘴為什麼熱中於罵總統、罵官員,因為他們知道做這種事非但不會帶來甚麼負面後果,還可以換來選民鼓掌叫好,換來收視率.這個時代、這個社會,真正的『大人』是集體民意;這個時代、這個社會,真正需要勇氣的,是提出對集體民意的警告或勸告.」

  • Filibuster 3: 鬼鼠的曾鈺成

    (註﹕正字為「鬼祟」,但曾鈺成曾被譏為老鼠,故名之。)

    (補註﹕方某在去年回應政府諮詢時,已指出為何政府的四項建議皆不合理。不過看倌未必知道,就不明白方某現在反對議案的原因。特此補充。)

    先前見到曾鈺成對拉布三子「乜都話得」,已覺得有點不寒而慄。雖然說曾鈺成一直擺出很尊重規則的樣子,但始終也不可能那麼「順攤」。不過當時只想「反拉布」對建制派打擊溫和泛民可能也有利……

    但最後就像大家所見的,曾鈺成著秘書處收集資料,然後黃中指收到密令一張。黃中指隨後提出要求,曾鈺成就宣佈運用條文賦予的模糊權力,中止討論。

    立法會議事規則 92.    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

    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根據黃宏發在《議事論事》的說法,這一條在回歸前的《會議常規》是表明參照英國下議院的慣例及程序。這樣的規定很清楚,回歸後為了避開「英國」反而變得模糊不清,令主席有弄權空間。

    雖然,其實任何一個參加過學生會的人,都應該知道有一種議術議案叫「立付表決議」,是專門用來對付冗長討論的。當然,用這種東西一定會被人罵,但就如黃宏發所言,這樣也好過主席一人獨裁。

    (1. 奇怪的是,立法會議事規則竟然沒有提及議術議案。可能因為回歸前是參照英國做法,所以當時的人認為不用寫了。

    2. 如正文指出,運用這種權力被罵是必然的,因為總有人認為自己未說完。不過以學生組織的習慣,其實開會長篇大論已是意料中事,但如果論點已全部重複再無新意,那麼再繼續下去也沒意思,只不過就是拗不過拖時間而已。在這種情況下立付表決議是有必要的。
    當然,任何權力運用只存乎一心。是真心認為討論已完﹖還是頹人懶人只想早點散會﹖就要看每個人的修為了。在下認為,只要有論點未闡述,或者對方未有機會回應,都應該讓大家繼續,但如果只是重複、已經再說不了新論點的話就應該停下來做決定了。如果認為雖然已討論完,但大家還未能決定的話,可以先動議押後處理而不是勉強拖下去。

    3.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議章則也有這種規定,不過要三分之二大多數同意才可用。反而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找不到網頁唯有引舊的)更「惡」,立付表決議只需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者同意即可。不知當年的師兄姊是否故意如此。)

    外國的同類例子也不會是主席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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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在信報紀曉風那邊出現很有趣的討論。紀認為現時早就有很多方式可以合情合情合法地終止重複討論,根本沒理由濫用議事規則去「中止討論」。
    方某就指出,重點正在於如果泛民方面不重複,就無法制止。拉布的要害在於現在接近會期結束(只有兩個月),會期內無法通過的議案就會變成廢案,下一屆要重新啟動立法程序。他們不需要「永遠」不重複的說,只要兩個月內不重複就可以。其他幾人未必做得到,可是以黃毓民的教授功架,要玩兩個月恐怕並非不可能。
    很明顯,只要這個議案不能通過,三子應該會拿這當成「公投」議題,「公投」正正就是中共絕對不要再見到的。

    那麼為何不像黃宏發建議,體面一點,像外國議會由全體議員就「立付表決議」表決﹖
    這點紀曉風提醒了在下,因為分組點票﹕

    立法會議事規則 46.    就議案作出決定

    (1)    除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及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以及《基本法》第五十二(二)條、第七十三(九)條(關乎彈劾案的部分)、第一百五十九條、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議案,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35號法律公告)

    (2)    由議員提出的議案(但根據第(1)款所提述的例外議事規則或《基本法》條文動議的議案除外)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分別獲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a)    功能界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部分);及
    (b)    地方選區直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I部分)。
    (2004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3)    任何議案如不獲通過,即當作被否決。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4)    若表決贊成某議題的議員多於在進行表決時在席議員的半數,議題即獲得過半數票。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根據基本法的捉蟲機制,立付表決議也是議員議案,於是必須分組點票,只要泛民議員都反對的話(我猜就算最不喜拉布的那幾個也不敢贊成),根本不可能通過。這也就解釋了為何曾鈺成多年來努力重建中立溫和形象,這次也要「打橫黎」「核突」地腰斬拉布,顯然是受到更高層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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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長毛就去申請禁制令,勝算有多大﹖

    現在結果已有,林文瀚法官不願接受申請。詳細理由暫時未有,不過方某之前已認為機會不大。

    因為香港法官通常都會跟英國判例,而英國是「議會至上論」,他們甚至開玩笑說英國國會除了不能把男人變女人和把女人變男人外,可以做任何事。一個行普通法的國家/地區就算有成文憲法,法官都會避免干預議會的,除非議會的行為很明顯地違憲。但曾鈺成的行為雖然不合情合理,但很難指明違反了基本法哪一條的文字。

    立法會的法律顧問也提交過一份有關司法覆核和立法會的文件 (中文 / 英文)。引述的案例中,法官亦指除非立法會的行為違反基本法,而且在法院必須介入才能維護基本法的情況下,法院才會介入。
    李柱銘指出外國議會慣例都是要大會動議表決才能終止辯論,主席聲稱根據92.條就可以自己做決定是越權行為(ultra vires),妨礙了議員根據基本法議政的權力。這一點可能已是最有力的論點了,可惜的是法官不願考慮。

    吳靄儀﹕立下極壞先例的立法會主席裁決

    將第92條理解為「只要議事規則沒有規定,立法會主席就有權為所欲為」顯然不妥;因為如果《議事規則》有規定的主席有權做、沒有規定的他也有權做,那麼主席的權力便漫無邊際,這是違反常理的。其實細看條文,由主席決定的只是「立法會所遵循的方式及程序」,不是一些本來所無的重大實質權力。

    按照現時立法會的運作,要修改《議事規則》,須先在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和討論,取得共識,然後在大會上通過。假如得不到委員會大多數成員支持,當然就不會成為《議事規則》的一部分了。照曾鈺成主席的說法,豈不是任何得不到議員支持的建議,都自動成為他可以按第92條行使的權力?這顯然是荒謬的。

    事實上,議事規則委員會正是在5月8日的會議上,初步討論了外國議會的終止辯論議案的一些資料,現時仍未有決定。主席怎能藉第92條,凌駕委員會的正常程序?更何況,外國議會的終止辯論的規則,都經磋商妥協訂立,都須投票通過,例如英國下議院的終止議案須由100名議員聯署、美國參議院的Cloture motion須由16名參議員聯署、五分三參議員通過。沒有一個像曾鈺成主席根據第92條那樣,無經預告,以命令形式結束辯論。

    到了這一步,那麼討厭三子、或者支持政府的人當然覺得很高興。不過今天可以為效率剝奪那些「反對派麻煩友」的權利,明天也可以為效率剝奪你的權利。而沒有公義就沒有和平。「放長雙眼睇啦,冇呃你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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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立法會向長毛追收二十萬訟費,現正呼籲支持者每人捐二百元支持。您未必喜歡長毛本人,但如果您支持長毛司法覆核的行動,也可以循這些渠道予以「實際」支持。

    (雖然其實我更支持世澤仿傚上次「每人一蚊掟律政司」的構思,把二百元化為一元硬幣,要他們逐個數逐個人發收條……雖然《輔幣條例》規定硬幣支付不能超過一百元,但換成十元紙幣要他們逐張數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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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純屬抽水,並非直接關係。

    最新節目《梁宮春日的陰濕》主題曲﹕

    ~~一個CY、兩個公公、三個契弟、四圍亂翕~~

    ~~(五)唔掂就去搵阿爺、廿三條(六)陸陸續續 ready~~

    ~~七百萬人的法治,正式終止~~

    ~~你小心D~~

    (惡搞《七百萬人的數字》主題曲)

  • Filibuster

    [拉布與版權]

    (補註﹕方某在去年回應政府諮詢時,已指出為何政府的四項建議皆不合理。不過看倌未必知道,就不明白方某現在反對議案的原因。特此補充。)

    拉布,以最簡單的說法解釋就是「以冗長發言阻止議案通過」,在西方議會有悠久歷史。

    一般而言,拉布本身只是拖延,所以不見得就能擋下議案(而且還可能有反效果,見下文),只是用來製造政治壓力,迫使另一方坐下來協商。
    例外的情況是臨近議會任期完結,因為根據議會慣例和規則,一般而言在該屆任期內無法完成審議的法案,將自動作廢,下一屆要重新啟動立法程序。

    立法會議事規則 11(4)﹕任何法案或其他立法會事項的處理,不受會期結束的影響,可於任何其後的會議恢復處理,但當立法會任期完結或解散時,未完事項即告失效

    外國議會普選,有完整的民主政治制度,議會既然代表全體人民,議員自應透過正規辯論解決爭端,所以有充份理由制止拉布(而且人家的動用門檻還頗高)。香港要禁止拉布之前,麻煩先普選

    何況……

    Johncoal﹕必須指出,昨日根本還未開始拉布,各位要求點人數的議員只是點出了我們很多議員的一個陋習,就是忽視程序,輕視二讀,在開會進行規程部份時走出走入,將程序視為循例。tvb以為報民建聯與政府開會可傾版權條例邀功,但想想為甚麼會選一個會議日子自己關門又自己傾?

    見到湯家驊被長毛要求點人數打斷演說,頗為不悅。雖然身為吹水怪的在下也很不喜歡被人打斷,但我怕他可能嫌自己被罵得少。大家都明知長毛要點人數是為了拖時間,你又不是趕著投胎(只有保皇黨才急著想通過,而湯本人就算不認同辭職補選,也不同意禁止),他愛打斷就打斷囉。最好我每講一句他打斷一次,本來十幾分鐘一篇演說變了幾小時。
    反正大部分議員的演說內容,記者都不留意,要不然發一張書面的給記者、貼一份在網頁/面書就行了。

    正如信報紀曉風所言﹕

    筆者留意到泛民議員有一奇怪取態,就是公民黨的陳淑莊稱:「不會為拉布而拉布」,但實情拉布本身就是「無中生有」,簡言之,必定要「為拉而拉」,才有望拖延法案通過,如此看來,Tanya恐怕是未懂拉布之精髓;而除非泛民另有良法令惡法消弭於無形,又或泛民本身其實是認同法案應被通過,否則筆者實難以理解泛民不作配合的原因,更遑論以一句「道不同不相為謀」可作解脫。

    然後,今晨立法會流會了,然後劉江華聲稱是因為泛民導致流會的……

    輔仁媒體:[小學算術題]全體立法會議員有六十人,要釀成流會需要三十人缺席。泛民議員有23人,建制議員有37人,請問流會的責任誰屬?

    Astrophel Lim﹕敬請各位謹記,在 Facebook 上與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額首稱慶,是完全沒有用的。請好好記著普遍香港人的心理:「白逗人工唔做野,罪大惡極!」,落力點明流會是源於建制派缺席曠工!

    正如 Tommy 大話齋

    一個本來就是「流」的議會,流不流會根本無關痛癢;
    一個本來就黑暗的社會,是否失明也難覓幸福。

    人民力量稱就出缺條例將開會15天,但如果只拖15天不可能令議案無法通過
    其實世澤還有更絕的﹕點樣令一眾土共坐到屎忽生瘡

    「要玩拉布,其實泛民唔駛派晒全部人去全體委員會,泛民以輪班方式每日留三件喺度,其餘人等要籌備選舉就去籌備選舉,要接case就接case,要hea都可以去hea,全體委員會每名議員可以發言十五分鐘,咁好簡單,人民力量兩條友,每人十五分鐘,長毛又講十五分鐘,泛民三位代表又講十五分鐘。就算建制派全部唔講:

    (15×2)+15+(15×3)= 30+15+45 = 90
    一條修訂90分鐘,未計打表決鐘時間,1306 * 90 = 117540分鐘,即1959小時(117540/60分鐘)

    每日用13個鐘審議(早上九點到晚上十點),就算當連周六日都開,1959/13 = 150天

    呢個只計全體委員會階段,未計人數唔夠要打鐘,表決時間等等,開到天荒地老都未開完,仲未計《版權條例》。要癱瘓個議會,有幾難。但可以肯定係,土共準備坐到屎忽生瘡都得,衰過坐監。」

    面書裡有網友說,拉布要有足夠民意和民氣才夠效果。像當年反高鐵用個多星期包圍立法會來聚焦。但這次尚未有足夠的民氣(佐證是遊行人數少),玩屈機怕會把不知情、不關心的人推向對家。現在的做法像是只為了鞏固己方支持者而不是爭取最大多數的支持,把議案拖拖就算的政治姿態。

    在下同意「怕趕客」或許正是溫和派對「拉布」裹足不前的原因(看湯家驊被搶白的反應就知道)。但今次的議案是辭職禁止再參選,根本泛民沒哪個黨派同意的,就算溫和泛民的支持者也不見得認同。玩拉布未必趕走真正的「客」,只是泛民有必要設法做「反宣傳」讓中間選民明白拉布的目的和正當性。

    ---

    湯家驊﹕創作無罪?

    (方按﹕)我不懷疑湯家驊是有心在種種限制之下爭取保障,可是﹕

    ‎1. 「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未必是由侵權本身達成,例如惡搞大家樂logo導致大家抵制大家樂就足以造成鉅額損損失。但惡搞本身是侵權,又導致了「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

    2. 我想知道談判期間他有沒有跟莫乃光聯絡﹖

    Arnold﹕兩座堡壘:關於版權修訂

    「要是有市民將一首流行音樂作品,只刪改頭尾10秒然後說成是「二次創作」,然後放在網上流傳,這就是一個新的法律漏洞了」

    (方按﹕)問題是,這只是一個誤解或曲解。豁免二次創作並不代表「聲稱是二次創作就不能告」,是否二次創作是由法庭決定的。正如誹謗罪中「公允評論」是免責理由,但也要法庭去裁定是否公允評論。
    亦正如版權條例有「教育使用」的豁免條款,但並不是學校做甚麼都免責。

    美國的fair use不就是有法庭判例,去界定哪些二次創作受保護﹖

    所謂的「豁免二次創作」,只不過是給真正的二次創作者一把保護傘而已,想藉此侵權的人仍要承擔責任的。這幫版權持有人只是想濫用政府資源代他們拉人告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