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1, 2012

  • rule of law in textbook

    前陣子某通識課本的「法治」定義在網上廣受批評(方某當時也在面書評論過),然後見到陳雲撰文批評,月初再見教科書作者辯解。看完突然手癢,寫了篇回應給明報副刊。

    不過既非名人,又是「架樑文」 (其實只不過乘機搞「好書推介」),沒刊登是意料中事,既然他們不登,就放在這裡好了﹕

    恭讀陳雲先生〈我們的課本怎麼了﹖〉(五月十七日明報)和課本作者陳奕偉老師的回應〈回應陳雲﹕我怎樣寫通識課本〉(六月一日明報)。本人不打算評論個別用詞的問題,但想指出這篇課本之所以引來不少網民批評,重點在於第一段開宗明義就說﹕

    「法」指法律,即國家訂立不同規條來限制人們的行為, 「治」指管治。「法治」的基本涵義便是依照法律來管治國家,使社會得以正常地運作。

    這句聽起來,比較像是中國大陸那種「社會主義法制」(尤其是「國家訂立規條限制人們行為」),而不像現代法治觀念認為法律是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雖然陳老師指在課本稍後就已提出政府也受法律約束,但第一段的「第一印象」實在令人太深刻了,「先聲奪人」,自然會引起反感和批評。

    不過本人並非旨在批評陳老師,而是覺得他還可以多找幾本參考書。

    湯家驊是資深大律師,他討論法律當然值得參考,但香港還有更權威的法律教授。舉個例,筆者曾讀過香港大學戴耀廷教授的兩本書﹕《香港的憲政之路》(香港﹕中華,2010)和《法治心—超越法律條文與制度的價值》(香港﹕教育圖書,2010),兩書內容不同但主題有重疊。對陳老師尤其重要的是,作者因應對「法治」涵義的爭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的四層次法治觀。

    如果陳老師參考過這兩本書,便可明瞭「國家訂立規條限制人們行為」只屬於「有法可依」或「有法必依」的低層次法治觀。就算我們同意這也算「法治」,香港亦早已跨越這兩個層次,現在對香港更重要的是追尋「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的法治。「限制人們的行為」並不是我們希望下一代抱有的「法治觀念」,這就是引來批評的原因了。

    可是,當我們追求「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的同時,亦要留意﹕以前「無法無天」,現在「有法不依」的中國大陸,卻連「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都未做到。愚見認為,套用這個四層次法治觀為框架,當有助於師生比較不同地區法治程度的課堂討論。

    若陳老師參考過後,可把爭議段落改寫,使之更切合香港師生的需要,則學子幸甚。

    (本人亦寫了篇讀後感,可供陳老師參考 http://fongyun.xanga.com/753645210/hong-kongs-road-towards-constitutionalism/)

Comments (2)

  • 除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這四個法治conceptions之外,
    請香港的公民教育及通識教育老師們向您們的學生說一說以下一些關於法治的dimensions:

    1. Limited Government Powers
    2. Absence of Corruption
    3. Order and Security
    4. Fundamental Rights
    5. Open Government
    6. Effective Regulatory Enforcement
    7. Effective Civil Justice
    8. Effective Criminal Justice
    9. Informal Justice

    URL:
    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q=rule-of-law-index/dimensions

    謝謝!

  • @sky_woomi - 我唔知佢地有幾多堂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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