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 On Copyright Amendment Bill 2011

    [小談2011版權條例修訂案]

    知識產權署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專頁

    有整件草案和簡介供應,在下兩份都看過但沒仔細讀,只看到﹕

    1. 為何豁免「媒體轉換」罪責只限「錄音」一種﹖如果他們聲稱對保護版權要「科技中立」不論類型,為何豁免條款又不能「科技中立」﹖
    (所謂「媒體轉換」是指已合法購買版權物品後,消費者轉換成其他格式方便使用的情況。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把購買的CD音樂轉錄為mp3隨身攜帶收聽。但現在科技進步已不限於音樂,例如買了VCD/DVD後把內容錄入PMP機中隨街看,又有何不可﹖)

    2. 「額外損害賠償」這一點是要害,因為如果沒「公平使用」保障,就等於鼓勵版權持有人控告二次創作(因為證明不到有損失都可以)。
    這一點方某在2007年就已經提及過,證明損失是一種門檻來的。雖然就算有這門檻,大商家單是發律師信就已足以嚇到人了。如果這門檻也拆掉,商家豈不是可以隻手遮天﹖
    方某當年亦已提過,刑事對付侵權應只限於商業性質、或者帶來嚴重損害的故意侵權(可指定某金額為門檻)。

    3. 272E條「反對受貶損處理的權利」原本只限於廣播/有線廣播節目/現場表演,廢除限制後很明顯你就算在網上惡搞某歌曲/節目/廣告都可以被控告。這一點不能說不是針對網上流行的二次創作。

    4. 其實,還是學美國引入 fair use (合理使用)的保障吧,連爭論是否豁免二次創作也可以省掉。
    林忌沒說錯,互聯網同樣是美國人發明的,為何你又用﹖香港用了互聯網、又想引入人家嚴苛的版權法例建議,為何同樣是美國人的 fair use 卻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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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記客﹕湯家驊與「網絡23條」

    (方按﹕其實湯家驊的位置有點尷尬,因為他似乎是負責代表泛民跟政府商討立法的人。而現行法例中二次創作本來就可以當侵權的,所以湯才「委屈地」認為自己已經很努力去引入保障,現在還要被人罵。而且從議會現實看,如果泛民自己推翻了政府原先同意的泛民版修訂,則政府原案仍很可能在保皇黨支持下被通過,即是變成泛民和網民全輸。所以湯現在才變成好像跟政府綑綁了的戇居角色。

    不過,如果從另一角度看,現在的修訂版本已被很多人指出很有問題(其實有些問題大家幾年前第一次修訂時就指出來了)。如果泛民對這版本投贊成票,算不算是 endorse (背書)了這些內容﹖日後你再去反對豈不是變成像「當日支持領匯今天又反對」的議員一樣離奇﹖

    如果現在的版本有那麼多問題,泛民還打算同意,即是泛民一開始就沒有留意到這些問題,否則應該一早就提出來號召大家反對。
    究竟湯議員在商討的時候,有沒有跟熟悉這範疇的活躍人士保持接觸和溝通﹖讓他們知道自己跟政府商討的進度﹖與公民黨友好的公共專業聯盟就有資訊科技界的莫乃光,在這方面寫了很多文章。

    泛民議員不是網民不玩二次創作,不懂也不怪他。不過既然之前看來沒溝通,後來又被指出有重大問題,除非你解決到別人的疑慮,否則何必堅持原議﹖)

    這裡順便抄陳景輝那篇〈我為何離開香港數碼廣播電台?〉,不為他跟大班的爭執八卦,而是為了quote何秀蘭的立場。很多人罵天罵地完連人家說了甚麼都未搞清楚﹕

    當晚節目,何議員已公開表明,在二讀、三讀的程序中,她會就整個「條例草案」投下反對票,但在局部的修訂上,那些好的條文,她則會投支持票(譬如提高刑責門檻的部分),以緩減「條例草案」一旦通過後的殺傷力。但許多人還是聽不明白,一聽見她支持「局部修訂」,就以為是支持整個「條例草案」。更糟的是,連電視台記者也搞不清楚。在4 月26 日的電視新聞中,記者簡單地將她報道成「支持政府修訂」,網民立即聲討,弄得何議員又要急急公開澄清。

    范國威議員引述蘋果日報報導

    香港大學計算機科學系副教授潘國雄向本報表示,現有版權條例一直限制二次創作自由,不論草案通過與否,漏洞依舊存在。他指出,外國版權法主要循兩套準則,香港屬於「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屬於局限式(close ended),若果複製作品為了教學、研究或新聞報道等多個法例列明的指定用途,則不算侵權,「明顯惡搞都有可能出事,抄咗就當犯法,創作空間一定細咗。」

    美國的「公平使用」(fair use)準則,屬「開放式」(open ended),沒明文規定何種情況豁免,由法院判斷是否公道,過往案例都鼓勵惡搞。潘說:「美國法院有個原則,你可以抄人啲嘢,不過要加入創作完素,變成另一個創作,就唔構成侵權。」

    專門研究知識產權法的潘國雄多年來倡議港府改用「公平使用」準則,「政府一路唔睬我哋,話因為跟開英國普通法。」但潘認為此解釋並不成理,因新加坡及澳洲陸續跟隨美國,版權法與香港相似的英國則未完成關於二次創作的諮詢,「限制二次創作,由始至終都係香港版權法嘅基本缺憾。新加坡套法律一路抄英國,依家都夠膽跟美國,值得我哋深思。」

    二次創作權關注組 Concern Group of Rights of Derivative Works

    1. 社交網絡就未有案例, 不過已有案例在討論區share HYPERLINK被判罰款3000元. 根據《版權條例》第118及119條, 未得版權擁有人特許下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 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 即屬違法,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 為監禁4年, 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

    3. 條文真是沒有針對二次創作, 但由於二次創作不在法定允許行為當中, 所以會被視作侵權作品. 同樣根據《版權條例》第118及119條, 未得版權擁有人特許下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 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 即屬違法,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 為監禁4年, 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

    4. 其實現行法例已足以讓二次創作者及share HYPERLINK者遭刑事檢控, 今日可以被刑事檢控, 通過後因為有安全港, 網管版主為免刑責連坐無奈要刪帖交名交IP...更易被檢控!!!

    蘇錦樑, 你呃人, 唔好講大話!!!

    (這就是所謂「那張刀一直在你頭上」的意思)

    vincicat﹕當惡搞和貼圖也是罪時-淺淡「網絡23條」《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

    1. 公眾展示變了公眾傳播,媒介不限-於是貼個有侵權行為的link都可以是侵權
    2. 大量民事撿控的變了刑事檢控,基本上在新版權法之下網上活動相關的部分是全刑事化了。
    3. 二次創作、洐生作品、諷刺使用/戲仿parody、fair use等合理使用沒有豁免,和其他國家不一樣 (其他國家對二次創作的豁免和fair use的資料可參考Charles mok的版權條例修訂的魔鬼細節)
    三點加在一起就是貼個政府說侵權的改圖/link都可以被政府刑事檢控

    不要虛假版權保障 創作人堅守真正自由 文化藝術界強烈反對通過《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聲明

    1. 反對刑事罰則,政府不可直接檢控。
    2. 創作自主,諷刺無罪,立即豁免二次創作。
    3. 正視網絡文化,尊重知識分享。
    4. 重新建立更公平的版權條例修定

  • Champerty and maintenance?

    近來大家四處都可以見到這種廣告橫額﹕
      (我覺得呢班人相當有可疑……)

    「法律諮詢服務」並不是甚麼新鮮事,議員辦事處有跟個別律師合作、民政事務處也有和律師會合辦,現在連香港大學也搞。問題是這些電話是誰的﹖如果是議員,沒可能不印自己的名字作宣傳﹔如果是非牟利組織,亦不可能不印上名號。(當然更不可能是政府辦的了)

    這樣實在有點鬼祟,惹人懷疑。是否用「免費」引誘那些遇事的人打電話來,其實是推銷收費法律服務﹖若是如此,則有包攬訴訟或助訟之嫌。
    除此之外,由於一般人很難理解法律專業,這樣推銷的服務就算有問題,當事人也很難發現。而因為中介人身份不公開,也不會負責任。

    律政司或警務處,不是應該找人查查嗎﹖應該由誰去查﹖

  • nonsens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

    寫完才發現本文寫得太長,而且法律問題大部分人都沒興趣看,茲簡單說明全文結論如下﹕

    1. 胡漢清以「公開秘密文件」來說明「立法原意」,是胡說八道、破壞法治,令法律變成一種無法預期、公眾不能明白理解的神諭。

    2. 基本法文本上無法讀出「父或母已是香港人,所生子女才是香港人」的立法意圖,只能解釋成「凡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就有居留權」。
    假如基本法草委有這種意圖的話,就如正文所指,寫得非常差、累贅兼引人誤會。

    (﹕網友提醒,這些條文是源自《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那麼固然可以罵中國外交部荒謬,但亦可以問,如果草委確有意圖,為何要照抄﹖為何當時不提出說聯合聲明內容與中國的原意不符﹖)

    (再補﹕剛找到一篇文,李柱銘說當年是故意寫成這樣的。但我認為,讓香港人在外國生仔有香港居留權,和讓中國其他人在香港生仔有居留權,是兩碼子事。)

    3. 基本法對非中國籍居民子女的處理,說明基本法有「優待中國人」的意圖,進一步支持 2. 的推斷。

    4. 香港若修改基本法,大可替用澳門釋法後製訂的法律文本。無論你是否贊成那種規定,雖然累贅但至少意思明確。

    講到尾也是那句﹕修改基本法完全可行,只看大家有沒有維護香港法治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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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說是「資深大律師兼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的胡漢清這樣說

    「胡漢清說,建議內地解封基本法廿四條的立法原意內部文件,他說九三年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對中國公民的身份及居留權有共識,要父或母一方是香港居民,來港所生的子女才有居港權。他說,只要解封文件,講明立法原意,便可解決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

    我不知道他憑甚麼當資深大律師,亦不知道這樣的方式究竟符合哪一種法治制度。(不要跟我說「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

    香港法例開首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十一條早已說明﹕

    每一條例均屬公眾條例,此點須予以司法認知。」

    引這一條,重點不在於條文本身,而在於點出法律的精神。法律就是要公告周知,讓大家明白做甚麼就會有哪些後果,人們才可以遵守。
    (而且在普通法系統中,所有的「立法原意」,體現於條文本身。其餘的文件,只有參考作用,並沒有強制性。不過並非本文重點。)

    如果當初中英雙方有共識,認為「父或母一方是香港人才有居港權」這一點是重要的、具法律效力的話,就應該當時就公佈、中方並寫在《基本法》內(例如載於附件),這樣人們就知道「父母都不是香港人,不會因為在香港出生而有居港權」。而不是寫「中國人在香港出生有居留權」讓其他人誤會。

    (註﹕這裡用「香港人」,是當成「香港永久性居民」用,只為簡單而言。)

    既然這份是「秘密文件」(不公開公文的不是秘密是甚麼﹖),即是當初雙方都沒打算公開,那就不應有法律效力,亦不應該影響法庭的解釋。
    否則,辰時卯時就有人拿一份「秘密文件」出來說這才是「立法原意」,誰還可以預期法律如何應用和解釋﹖誰還可以相信法治﹖「法」還可以如何「治」﹖

    豈不就像一篇(忘了是馬龍還是尊子)漫畫的內容﹕幾十年後,當所有秘密都被帶落黃泉之後,法庭要找「問米婆」來問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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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我們可看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原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四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五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六 )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

    在下只是用「中大學生會前章則委員會主席」兩年讀章去經驗去看﹕如果說中方在訂立《基本法》前,已有「父母不是香港人,在香港出世沒居留權」的「立法原意」,那麼寫出這些條文就很荒謬了。

    (﹕網友提醒,這些條文是源自《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那麼固然可以罵中國外交部荒謬,但亦可以問,如果草委確有意圖,為何要照抄﹖為何當時不提出說聯合聲明內容與中國的原意不符﹖)

    (再補﹕剛找到一篇文,李柱銘說當年是故意寫成這樣的。但我認為,讓香港人在外國生仔有香港居留權,和讓中國其他人在香港生仔有居留權,是兩碼子事。)

    1. 如果只有香港人在香港所生子女才有居留權,那麼第(一)和第(三)項是不必要地重複。同一批人生的子女,如果權益相同,怎麼要分兩條款寫﹖
    因為如果香港人在香港所生子女有居留權、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又有居留權,那麼以在下審閱屬會會章的模式,改成這樣就夠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註﹕第(一)項不再包括現在非香港人在香港所生子女,而第(三)項則包括所有香港人在香港和其他地方所生子女。
    另留意,此段未處理第一次釋法中涉及「父母未獲得居留權之前所生子女,是否能獲得香港人身份」的問題。)

    按照現時的條文,最合理的理解就是那批「基本法草委」根本就認定「凡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就應該擁有居留權。所以「香港人在香港所生子女」才會被併入第(一)項 (有如郝鐵川邏輯﹕「香港人就是中國人」),而第(三)項只包括「香港以外所生子女」。這樣才可以解釋到為何明明同樣是「香港人所生子女」,本地出生和外地出生的,要分開由兩條款去賦予居留權。

    2. 我們可以再看看第(五)項。

    第(四)、(五)項都是管非中國籍的「香港人」,跟中國籍的分別處理。第(五)項跟第(三)項的待遇很不同,非常有趣。中國籍香港人所生子女,無論在哪裡都有居留權。非中國籍香港人所生子女,必須要符合「在香港所生」和「未滿二十一周歲」才有居留權。
    換言之,先前有些人怕外傭得到居留權會把一家大小都帶來,其實只要入境處嚴於把關就可以,因為外傭在母國所生的子女,並不會自動得到居留權。

    (註﹕廿一歲後又如何﹖根據香港大學社區法網的說法,他們如果符合其他條款就可得到居留權,例如出生後在香港住滿七年、又或者聲明在其他地方都沒有居留權。如果不能符合其他條款的話,就會喪失居留權了。
    而且,要引用第(五)項,父或母需要在子女出生時已是香港人才成。)

    與「立法原意」可能令前面的條款看來混淆不清很不同,這兩條款跟之前的條款分開寫是合理的。因為「非中國籍」跟「中國籍」人士相比,權利很顯然受限制(要證明「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子女要「在香港所生」和「未滿二十一周歲」,中國籍的並不需要)。這反映了《基本法》以中國人為主、優待中國籍人士的意圖

    如果不優待中國籍人士,那麼回歸後才成為香港人的話,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就不應該有香港居留權。又或者,把條文改為澳門基本法(下文)的樣子。

    3. 如果再比較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話﹕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六)第(五)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留意第(二)項,應該是吸納了《香港基本法》沒指明「未成為香港人之前所生子女是否可成為香港人」所帶來的爭議,把「立法原意」寫得很清楚﹕就是「成為澳門人之後所生的子女才算數」。

    不過,澳門的廿四條同樣沒闡清「落地生仔」的問題,於是就有非常繁複的這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I/1999-6號法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第一條 永久性居民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上述兩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符合(一)項或(二)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居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居民;
    (六)(四)項及(五)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中國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符合(四)項或(五)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十)(九)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所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符合(九)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註﹕以斜體顯示者為《澳門基本法》原文包括之人士。)

    寫得那麼累贅,都只不過是為了把各色人等的「所生子女」都加上「出生時父或母已合法居住或取得居留權」。

    先前曾說澳門修改基本法,應屬以訛傳訛之誤,因為現在再查,似乎沒見到有修改的紀錄。而上述法案的說明亦指﹕

    「本法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及參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而制定。」

    換言之,澳門只以釋法和籌委會文件為根據製訂法律。當然,在澳門這種「聽話」的地方,如此情形其實不難想像。

    但我們先不理「澳門有無修改基本法」的問題,這一法案其實說明了,如果香港基本法要修改可以照抄﹕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香港合法居住,或已取得香港居留權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第(一)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符合第(四)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六) 第(一) 至(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

    (註﹕第(一)項的增修,亦與莊豐源案有關。莊案特殊之處在於莊豐源的祖父是香港人,但莊豐源的父母在莊出生時並不是香港人。但如果根據第(三)項的字面意思,莊父應有香港人的身份,於是莊出生時自然亦應有香港人身份。於是這宗案件也涉及「父母未獲得居留權之前所生子女,是否能獲得香港人身份」的問題。
    第(三)項的增修,已包括第一次人大釋法的內容。)

    又或者,其實更簡單一點,第(一)至(三)項可採用方某前面建議的寫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香港合法居住,或已取得香港居留權﹔」

    (註﹕把第(一)項的「或以後」刪去,「雙非產子」就不再是問題,因為回歸前在香港出生、而父母皆非香港人的,數目已固定,而且都在香港長大成人。只要截了後來者就是了。
    但這樣會同時令港人內地妻子無法透過來港分娩為子女立即拿身份證,他們仍然要申請居留權證明書。至於如何改善現有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則是後話。)

    (又﹕上述澳門法律的寫法是頗巧妙的。在澳門出生的話,父或母不一定要有居留權,只是「合法居住」也可以讓子女有居留權。但如果在外地出生,父或母就一定要有居留權。
    如果採用在下的寫法,則無論在哪裡出生,父或母只要是「在香港合法居住」就可以。這樣統一了規定。
    我認為這樣寫會更好,畢竟就算是未取得永久居民資格的女人,都有可能會旅遊或回鄉探親,如果在離開香港途中產子,那麼小朋友就會變成沒香港居留權了。那豈不是說,未取得永久居民資格的女人,懷孕後絕對不能離開香港半步﹖當然看倌是否贊同這樣寫就是另一回事,如果你不同意,也可以跟前面照搬澳門寫法的方式。)

    無論你想採納哪一種,這裡只證明「修改基本法」是完全可行、而且已有現成的合理方案。

  • [三續族群議題] (第一第二第三)

    出口轉內銷﹕

    推1﹕昨晚新聞見范婦人出來說話,聽聽下,冷箭果然是例不虛發。繼續抹黑法院和大狀黨,好讓香港快點與大陸「融合」。

    推2形勢發展到依家,已經冇話唔知點解。中共就係想借呢件事,迫香港人「歡迎」釋法,同時把不聽話的法官和大狀黨批倒鬥臭。由於香港盲目短視的人太多,初步看來相當成功。所以澳門可以修,香港死人都唔可以修。

    (﹕經查澳門修改基本法應屬以訛傳訛,見新文)

    推3﹕如果中共死都唔修法只釋法,你阻住佢,班嘍囉就會抹黑話你不顧港人利益。除了強調「可以修法」和舉澳門為例之外,泛民冇乜好做。抹黑法院和大狀黨的機器又開動了,香港人咁都buy的話,仲有乜好講﹖香港仲講乜野勝在有司法獨立和ICAC﹖

    推4﹕我倒不知新聞觀眾有多少人會發現,葉劉在任從來冇推動修改基本法堵塞漏洞,她才是罪魁禍首。 RT @muttoncurrypot @cowcfj 在下反而以為范婦一竹篙掃埋上任政府官員, 同場加影葉劉前拋168後話當時唔多覺會咁多, 丟人現眼~

    推5﹕二戰時也有日本人反戰和同情敵人的。在你和當時的日本人眼中是叛國無疑,但在我眼中他們保存了人類的良知。RT @lewisdada 在一場戰爭中,憐憫敵人即是叛國。

    面書@葉一知﹕1. 葉劉當年完全可以輸左官司就去修改基本法,唔修係佢失職。
    2. 依家擺明係想擺班法官同大狀黨上檯黎抹黑,等香港人歡迎釋法,一箭雙鵰

    面書@某朋友﹕那不代表不冷靜能解決問題,不站出來爭取修法,還在互鬥,最終笑的只有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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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純粹進口﹕

    蘋果﹕「雙非」變選舉最大武器

    「有政界中人發現左派政團開始『發功』,四出放風指事件『禍源於』 2001年的『莊豐源案』;當年助莊豐源打官司的,正是公民黨大狀李志喜,看來 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左派『抹黑工程』已悄悄啟動。」

    (方按﹕其實公民黨只需要打廣告,反問建制派「為何一直不贊成『修改基本法』這個對香港和法治都最有利的做法」就可以 KO 他們。但公民黨永遠站在等人打……)

    高慧然:堵截雙非孕婦的故事
    (方按﹕看清楚讓中門大開的誰,不是法院、不是大狀黨,而是葉劉和入境處。如果葉劉當時為官不修法,入境處又永遠「好鬆手」,花那麼多錢請他們來幹啥﹖只需袖手+鬆手不如請中學生做﹖)

    「入境處開始左右為難了,同一個肚子,在政府醫院行醫數十年,退休後被高薪返聘的專業婦產科醫生判斷為 26週以上,孕婦本人則堅持為 6週。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相信誰呢?」

    「結果,專業醫生判斷為懷孕 26週以上,不可以入境的無預約大陸孕婦,得以施施然入境。」

    入境處不相信專科醫生的判斷,情願相信挖空心思、出盡法寶、有目的而來的大陸孕婦,那麼,邊境還有必要繼續用納稅人的錢去高薪聘請醫生駐場嗎?只要全部問大陸孕婦不就行了?」

    (後話﹕有朋友指正,28週才算懷孕後期,需預約紙入境。高小姐可能記錯了。)

    (另一網友﹕其實,政府有冇考慮過,將「雙非」孕婦列入《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CAP 115D) 之列?
    方按﹕列入此令之後,所有協助雙非孕婦入境和逗留的人,都是犯法。)

    黃俊邦話點解唔修法﹕Laughing Gor 之修法與釋法
    (方按﹕不同意他那套左派傳統分析,但指出中共為何不肯修法這一點,卻是的論。)

    「這我們可以了解到為何建制派、政府或內地的法律學者對修改基本法的抗拒。……基本法的神聖性基本上是無從說起,荒謬的修文隨處可見……最終結局必然不會是修法,修法無疑是潘多拉的盒子,修法大門一開,基本法的千瘡百孔也就無所遁形

    電鋸﹕單一魔鬼論

    「當天硬推遞補機制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已經升為政務司司長,而聲稱經過諮詢的《立法會議席遞補機制修訂條例草案》亦會於本周五刊憲,下周三首讀。你可還有留意嗎?
    我懷疑現在朝野兩大陣營聲討「魔鬼」聲中,可能政府鬼祟地拋出如德育國民教育科、申辦亞運,甚至多建一條高鐵,亦可暗渡陳倉,不獲媒體及公眾注意。」

    離經誌﹕交白卷的知青

    將民情疏導、理順,導出結論,帶領行動,原本應該是這些自命進步的社會運動分子應行之義。民眾的愚昧,要以理性去解開。要說香港人當中有沒有過激的言辭行為,偏頗歧視的觀念,必然有,但憤慨的出發點是甚麼,合理的行動又應該是甚麼,這些都是可以深入討論然後得到共識的。指責民眾情緒發洩,自己卻胸無一策,無疑是等價的一種情緒發洩而已。

    如果說香港行將陷入極右排外的深淵,那可以肯定,責任其實不在民眾,而在於左翼和自稱的進步分子未能回應,未能把複雜的問題說明,未能堅持理性,保持同理心,卻竟然和應該爭取的對象整天謾罵,贏了一個論點就沾沾自喜,甚至對於那些你指我『蝗蟲』,我說你『納粹』『法西斯』的對罵樂此不疲。這是典型的一目之蔽不見輿薪,這些左翼其實與政府可謂別無二致,豈能不叫人捫掌嘆息?」

    小奧﹕使用蝗蟲一名的極大危險 

    「然而使用了蝗蟲之名,加害者一下子成了受害人,而明明本是受欺壓的港人則背上了歧視人家的惡名,對於以上好比殖民者種種張狂的同化政策與詭計,我們實在要小心應對。

    續以蝗蟲一名稱之,目前來看阻攔溝通之餘加以煽動仇恨,即使強國只有十分一的人變成仇港憤青,再來文革煉獄也非港人所能招架。而狀似撒手不管的政府其實就最最期待流血事件的發生,那時候便出師有名,既可以人大釋法解決雙非問題的同時,也以防止危害國家之名管制言論自由,再下來大家懂的。

    人大常委范徐麗泰今天終於明言雙非子女沒有居港權,而葉劉淑儀則表示釋法是最快解決問題的方法,實在是司馬昭之心,當我們還有修改基本法一路可走的時候,記得欲速不達的道理。 」

    Tommyjonk﹕不要當HATE CRIME的幫凶

    「幸好,香港的政黨政治尚未成熟,社會上亦甚少人膽敢以仇恨政治為工具撈取選票。否則,香港人將要面對比大陸人湧港更影響深遠的政治風暴。試想像一下,若今天有特首候選人明確表示當選後會馬上趕走所有雙非孕婦,他的民望會上升多少?但當你細心一想,這種言行,和歷來極權統治者的思路有什麼區別?

    「你當然有權利用創作或二次創作或任何形式表達你的所思所感,但類似上述騷擾別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質上是Hate crime,而今時今日,hate crime不應該在任何文明社會出現。至少,我不會想像德國除光頭黨外有人會公然侮蔑猶太人或有色人種。」

    Kursk﹕民粹的沃土與醜陋的中國人

    「不過,關於納粹主義,有一點大家是比較少提的,那就是納粹主義興起,跟戰勝國的壓迫不無關係。當時德國人面對強權壓迫的屈辱感,加上生活艱難,為極右思潮提供了土壤。」

    「當針對整個族群的仇恨言論(hate speech)愈發常見,甚至出現「唱蝗團」這種直接挑釁的行動時,我們總不能視而不見。族群仇恨言論當然要反對,但那肯定不是特首辦找學者和意見領袖"po文"可以疏導的問題。問題的根本在於上一段提及的民粹土壤,如果中國對香港繼續其天朝咀臉、樓價繼續天價、醫院繼續被迫爆,那最直接、最痛快的仇恨言論將會繼續蔓延和變本加厲。」

    「名不正則言不順,我們要反對的不是某個族群,而是缺乏公德、犯法、沒禮貌的行為。我們要爭取的,是不會令香港不勝負荷的人口政策、旅遊業政策、醫療政策、土地房屋政策,而不是要大陸人滾回去。如果有仇恨和忿怒,我們應該發洩在任由香港爆煲的特區政府、令香港失去自治能力的政治制度和自以為是天朝大國的獨裁中國政府之上。如果要去罵走旅客和雙非,要怎樣才罵得走?罵完了見報上電視,結果還是丟了香港的架。」

    「老老實實,我在網上見到的那些屎尿、在地鐵車廂開餐的相片,來來去去也只是一二十張,只是在網上不斷地重複被轉發,所以好像很嚴重而已。如果這些情況有變本加厲的情況,那營運者是不是應該加強執法和宣傳提醒呢?」

    「二十多年來很多人都討論過的《醜陋的中國人》,裡面講的是1985年的『中國人』,即是現在我們說的台灣人。那時候柏楊痛罵的『中國人』,也是欠缺公德心、也是在公眾地方說話過分大聲的。文明意識的確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建立的事,正因如此,我們對於不文明的行為還是應該加以譴責,但不是像孔慶東那樣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整個族群罵臭。」

    Benson Tsang面書

    在地鐵中,遇到一對母女,年幼的女兒在穿衣服時碰到我,我轉身望了一下,報以微笑表示不要緊,之後禳了個扶手位置給她,母親著女兒:「說謝謝。」女兒也向我報以微笑道:「謝謝!」 她說的是普通話。 我想說,近排fb好多人用「昆蟲」來形容內地人,本是同根生,何苦呢,我當然也看見自由行、雙非孕婦帶來的社會問題,但並不代表可以用抵毀方式去標籤一個群體,每個地方也有好人壞人,有禮和無禮的人,守秩序和不守秩序的人。存在大香港主義,用「昆蟲」來散播民族仇恨的朋友,你大可在fb unfiend我,否則我也會無聲無色在閣下fb名單消失,因為這種價值觀令我吃不消。見諒。

    葉一知﹕

    請看看Benson這個經歷, 順道也分享我的經驗. 我曾在工作上認識了好幾個內地交流生, 他們都是有禮, 玩得, 談得來的朋友. 我大學宿舍的同房, 是上海來的PHD, 是我大學非常要好的朋友. 在街上, 很多時都有遊客問路, 其實我很少說國語, 但我遇到很多個有禮的問路者, 問完會誠心說謝謝, 有一次我聽了很久也聽不懂"界限街", 幫不了忙, 但礙於幾個遊客都非常欺文有禮, 我本來走了, 但卻想起他們可能想找那間酒店, 回頭再問, 才驚覺是界限街, 然後幫了他們一把. 沒錯, 有時也有些粗鄙的自由行問路, 那時我就很不願意幫, 或者沒有那麼熱情, 但或者我幸運, 或者財大氣粗的不屑問我路, 我很少遇到.

    我一直堅決不叫他們蝗蟲, 原因很簡單, 難道把以上的人都叫成蝗蟲, 我會舒服嗎? 我也很討厭入名店像呼喝打劫恐嚇職員的豪客, 但把所有自由行都打成蝗蟲, 是我所願嗎? 我是對失德的內地人反感, 甚至對失德的香港人更反感, 因為內地那種事你是沒能力管, 但你是香港人, 自詡文明自由而不是暴發戶啊.

    人家的共業人家去承受吧, 我冇能力改變內地的共業(更是共孽), 我只好修別業, 自己不散播仇恨, 為達目的而使用仇恨手段, 把所有人一律叫成蝗蟲. 你這樣做, 不代表你特別看得通, 特別智慧高明, 雖千萬人吾往矣, 而只是視野窄, 閱歷淺, 把自己狹窄的經歷當成普世經驗. 如果你也有我的經驗, 你還叫得出蝗蟲嗎?

    網友面書﹕

    記得N年前在街上聽過的一個關於"立法原意"的比喻:
    你試下去馬會買馬填飛仔填左3號,在跑出2號之後你同馬會賣飛仔個人講,你"買馬原意"係買2號囉

  • 推評 SOPA﹕打擊盜版也用不著那麼惡的法例吧﹖現在有如為了抓幾個小偷而封了全市的公路,甚至像伊拉克般每個路口都設檢查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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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入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19/1晚6:30-8)

    (按﹕這不是正式的會議紀錄,純粹是個人記述)

    1. 首部分時間是成員用來派卡片和收卡版的時間。方某這種教書匠無片可派,唯有密密「收片」。
    表面觀察很多成員都是召集人(副主席李劍雄學長)的友好,同時有不少有法律背景。希望他們運用法律知識,不會搞得太離譜。

    2. 工作計劃主要有二﹕「如何有效接納週年會員大會討論事項」和「跟進研究引入電子投票安排」

    3. 在討論事項方面,召集人說章程原本讓常委會決定是否接納討論事項,但後來開放,改為常委會「因應實際情況決定如何列入議程」。惟近年討論秩序不好,希望研究如何讓討論有秩序進行。

    如果看上兩次開會(上次前次)的醜況,怎樣看也不是討論事項的議程出問題,而是在更早的議程已出問題了。出問題是因為人所共知的「主席唔識主持會議」問題和「建制人多我大晒」心態,而不是因為章程有問題。之後的討論事項,學生會出身的人雖好長篇大論,但評議會和校友事務處既然堅守「夠鐘就收工」原則,那麼充其量只會導致「議而不決」,不見得有甚麼大問題。

    若是不想出醜人前,不如還是套用在下以前的建議,研究章程上是否容許「外判」主席主持會議的權責,找個懂得主持會議的人去做吧。

    另一個問題是,討論時間的確是太少了。如果你聽過「兩個討論事項,各用十五分鐘吧」的要求,你也只會「O嘴」。提出來的都是重要的校政問題,用半小時討論也是起碼的吧﹖

    當然,有其他成員提出「人數太多」也是問題,畢竟每人一句也可以講到天黑。但其實評議會會議章則賦予主席的權力遠大於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代表會網頁又死了只有舊頁,唯有貼在下收集的舊章),所以主席只要指定了時限,其實是不怕跟不上的。
    怕「突然」宣佈會議結束招人物議的話,只要在議程上註明各項所佔時段就行了。但凡開會時必先「通過是次會議議程」,通過了就大家要守時。不同意的就修改議程好了。

    另一位校友認為,「提出討論事項」本身就有問題。因為「議案」才是要求行動,提出討論事項本身並不要求有行動,於是會議上也沒人提議案的話就會說到天昏地暗。在下激讚之。
    其實改為要求提出討論事項的人,同時動議議案(例如討論民主女神像的可以動議「要求中大永久保留民主女神像」),那麼就算現場沒有人另提動議或修正案,討論時限到了主席至少可以要求表決原議案,通過或否決都算有個結果。不像現在討論時間不夠,就突然結束甚麼結果都沒有。

    召集人提及,章則中「主席須接納或拒絕程序議案」,希望成員可以研究接納和拒絕的準則。
    陰謀論地看,這自然是想連提出程序議案也封殺,但我想也不需要那麼緊張。畢竟除非真的很離譜,否則你不讓人提出程序議案,難看的恐怕是他自己。(當然,主席怕不怕醜是另一回事)

    (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並沒有說主席有權拒絕議術議案的。不過裡面亦早就規定了,「不通過的議術議案,須於十五分鐘後方可再度提出。」這樣「玩野」的空間亦有限了。)

    奇就奇在,評議會的章則全部簡潔非常,以致連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的「覆議」程序也沒有。

    (另一奇事,中大評議會的程序議案全部「毋須諮詢、討論及均須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可通過」,但在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當中「反對主席裁判議」並不禁止討論,「議案立付表決議」並不要求三分之二大多數,「押後議案議」、「延長討論議」、「交委員會處理議」和「修改議程議」等甚至不禁止討論亦不要求三分之二大多數。
    中大評議會那種「一刀切」是很奇怪的,除了「省時」之外想不到甚麼理由。)

    我還是建議有志者讀讀《民主議決和組織策略》。

    4. 電子投票安排方面,需分別討論章程上的安排,和技術測試的問題。不過既然無財不行,而且會上成員也懷疑「不用出席或授權就可投票」是否違反法定組織的投票程序,看來也是實行無期。
    有位校友指他們CFP的會員投票早就已是網上投票了。不知是否指這個,不過看不到甚麼資料,不知道是哪一種組織。

    蘇菲提到去年曾提出一份只有一頁紙的「計劃」,但這次會議並無列為附件,換言之大部分都是新來的成員根本不知道發生甚麼事。下次應補回。
    有校友持有相關的文件,希望日後可借來掃描上網。這些文件又不是甚麼機密,不是應該公開的嗎﹖

    我也不明白,為何這些會議紀錄和文件不放上網(難怪連晨興書院學生會的會章也要保密﹖)。就像上次修改章程,竟然是臨開會前幾天才告訴大家,不令人反感才怪。

    後話﹕

    5. 據蘇菲所言,很多人還是搞不清楚「校友評議會」和「校友會」的分別。老是打算搞聯誼活動去搶各校友會的生意。更有甚者,把校友評議會當成是中大的酬庸或支援機構。

    這裡不是說校友評議會要專門跟大學校官作對(正如我也說八三校友會沒理由為了改名跟校方反面),但身為一個代表組織,總應該有獨立的思想。若然校方是做錯事,至少你要提醒他們那是不妥的。他們不肯改是他們的問題,你不提出來就是失責。

    6. 希望日後有機會把突然修章把「登記期延至八日」的問題拉回來討論,雖然恐怕難之又難。

    7. 評議會如欲籌款,我想他們請先設獨立戶口,讓大家看清楚收支明細。

  • [雜錦]

    昨晚看《星期二檔案》,一邊看一邊想罵人。一討論到「性」,所有邏輯都會亂龍。

    說討論「未成年發生性行為」的問題,但搬出來的都是「未成年性侵犯」的問題。
    一個少年從小學開始就性侵犯同學,又有人是被鄰居性侵犯,然後性生活亂來,這關「過早發生性行為」甚麼事﹖分明就是性侵犯者的心理不平和被性侵犯者的心理創傷﹗

    (註﹕如果撇除了性侵犯,兩個人穩定地拍拖,然後未成年就發生了性行為,是否仍然就導致那些濫交呀、無法信任別人的問題﹖你找個這樣的例子再來說。)

    還有個少女,男朋友說「找個地方休息下」就跟他上了時鐘酒店。
    你要我相信香港有女生會不知道上時鐘酒店是做甚麼的﹖你說她容易信人﹖被人欺騙﹖我說她是一直在「自欺」呀﹗
    這是她的性觀念本身有問題,並不是以感情為基礎,以為靠肉體可以綁住男人(當然這也是社會風氣教壞她的,你試試打開報紙雜誌就知道)。而且還不介意「跟不熟悉的人性交」,只要是「靚仔」就好了,因為可以在朋友面前「威」。她自己說的,這又是男人的錯﹖(儘管那些男人的確利用了她這種錯誤觀念而得到性行為的機會)

    然後就說到「男孩未滿十四歲無性能力」的法律推定。其實我並非反對廢除這些推定,但我們要搞清楚推定背後的目的﹕

    正如「衰十一」以法律假定了女孩未滿十六歲就不能對性行為表示同意(=同意也不算數),為何﹖因為她們像弱智人士般智商有問題﹖
    當然不是,是因為當時的「大人」認為太年輕的人,沒辦法想清楚性行為的後果,所以不能作出「真正」的決定、亦不能為這樣的決定負責任(=免除對方的責任)。

    這種假設當然永遠有例外,但法律為方便計,劃了一條「死線」。

    同樣地,「男孩未滿十四歲無性能力」的推定,並不是指小男孩有性侵犯的「特權」。而是因為訂立這推定時的社會,認為太年輕的人根本不認識「性」,也不明白自己在做甚麼。所以就算他真作了性侵犯的行為,也不算數。

    有些人可能會辯說,「少女」要特別保護,因為女人會懷孕、男人不會。
    如果這真是法律假定的目的,那麼現在避孕措施那麼普及,那個「未成年少女」定期吃避孕藥是否代表男人不用負責﹖男方正確使用避孕套是否不用負責﹖甚至男方或女方本來就不育是否可以免責﹖
    顯然不是,那麼在現代社會,「女人會懷孕」並不是對男方採取歧視性刑責的合理理由。

    簡單點說,如果我們認為未滿十四歲的男孩已經明白「性」是甚麼一回事,和可以為性行為負責任。那麼未滿十六歲的女孩更不可能不明白「性」是甚麼一回事和負責任了。這畢竟已不是維多利亞時代。

    如果我們只取消「男孩未滿十四歲無性能力」的推定,而不取消「女孩未滿十六歲無同意性行為能力」的推定,那若然不是把性罪行當成一種純粹「以牙還牙」的懲罰(不理你明不明白自己在做甚麼,總之做了就罰)的話,就只不過是一種把男人視為「背負原罪次等族群」的大女人心態。

    (與「男人」相近,碰巧在元朝最低等的叫「南人」。
    蒙古人和色目人殺漢人和南人只罰錢,漢人南人殺蒙古人、色目人者,滅族。)

    正如在下早說,廢除這個推定不是不行,但麻煩一併﹕
    1. 廢除「只有男人強姦女人」的假定,讓女人也可以犯強姦罪
    2. 如果「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有罪,那麼「與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也應該有罪,沒理由兩個都未成年但只告男的﹔
    3. 更重要的是,「與未成年少男/女發生性行為」,如果另一方年齡相若、不涉及欺騙或性剝削的話,根本就不應該受刑罰。至少也應該改為告訴乃論

    只鼓吹一面倒加強男性的責任、女性則可以繼續扮無知不負責任(就如節目中的那個少女)。情形就像傳媒大亨一邊抄網民的作品當「報導」賣,一邊要求加強版權法罰則來懲罰小市民的二次創作一樣無恥。

    ---------------------我是男性原罪的分隔線---------------------

    朋友們開完音樂會後,玩到出街,誰知一首《年少無知》就出事﹕

    (其實呢首歌夾中國笛係幾搞笑的 )

    當事人寫了這段如果,活著能坦白。依我看如果現場那麼少人也要投訴的話,難怪在西洋菜街的要「踢走」了。

    Arnold呢個樣其實好鬼似結局版陳豪﹕
    (師姐也很有演員相的說)

    Kursk 很悲哀地總結說這是個容不下一首「年少無知」的香港

    警察出場阻止街頭jam歌呢D咁影響社會治安既行為。香港既街頭,只容得下信用卡同寬頻推銷,卻容不下人們jam一首歌。

    《天與地》批判既就係一個咁既社會,真係好諷刺。響非法concert一齊"un"既警察,只會響劇集出現。

    (當然啦,如果我是警察見到舊機場有上千人在開concert,我也不會有心情跟你搖滾。不趕人也要小心留意有沒有人打荷包、非禮之類……)

    香港,本來就應該像片中的,想聽的停下聽、不想聽的繼續行。想 jam 歌的也可以隨時拿一把口琴出來。

    Sammy Fung 改了《天與地》結局佘詩曼的一句對白,說﹕

    街頭,不是一百個人做同一樣sell信用卡、寬頻;街頭,是一百個人做一百樣不同的事之餘,又互相尊重。

    不過我倒想起子華哥名句「搵死o者﹗犯法呀﹖」,背後沒說的那句是﹕只要你不是「搵食」,就犯法。

    William Tai Wong插了句﹕

    咁同警察講, 其實你們是做市場問卷調查不就行了...

    十分的黑色幽默。
    不過正中現實,對政府而言,「搵食」的並不值得害怕,示之以利害即可。人到無求不為搵食的才難以掌握。(就像學校一樣,某個學生是緊張成績的話,會比那些無所用心、無心向學的好應付。)

    ---------------------我是表演阻街的分隔線---------------------

    進口惡搞﹕梁振英專訪答問全文

    問﹕為何用35歲作為分界線?

    梁﹕因為香港和外地都有這樣經驗,當一個人到35歲仍然單身,他很可能是終身單身

    (來源)

    死死團新聞發言人表示﹕這是對廣大毒男剩女的惡毒詛咒﹗武裝起來的廣大死死團員是不會放過他的﹗我們隨時有能力把戴德梁行夷為平地﹗(雖然它現在好像已清了盤 )

    (來源)

    ---------------------我是開口夾著脷的分隔線---------------------

    純粹進口﹕劉sir—[男人的浪漫]《天與地》:香港電視劇最後的樂與怒

    "實際上未至於驚天動地的顛覆,只重拾了一些久被埋沒的港劇精髓,正如很多人提到的「意識流」,以前電視劇也常用鏡頭代替對白說故事,今日看慣現代劇的卻視作另類手法,就像九十年代的人批評八十年代搖滾/重金屬「樂隊彈得太多、歌手唱得太少」,也如僅重視詞的K歌聽得多,就難叫聽開歌手演唱的仔細留意樂手奏得怎樣。新一代港產劇喜歡任何事都由角色親口說出交代清楚,不理畫面單聽聲音都會明白,養成觀眾依賴出腸「歌詞」的惰性,有日發現電視原來真的需要坐下看,反倒適應不到。"

    "通通挑戰著典型港劇/無線劇底線 - 應說是「愚民」的思維。難怪普羅大眾評價甚底,並在收視率反映,某程度上好評都來自早就不會死守電視機前的群體。如此現象更顯現在香港劇集觀眾的反智心態,其實以前港產劇都有不少偏意識流的處理方法或深度對白,其中相信部份批評《天與地》的人當年也有追看、會喜歡,甚至一些「愚民」們追捧的美劇、日劇、韓劇更喜歡用鏡頭代...替對白或對白堆砌文字,何以舊時可以、外地劇可以,《天與地》反而有問題?"

    "一般人也不會理解得到師奶思維,像警匪片殺人放火畫面不會鼓吹暴力,官廷劇勾心鬥角劇情不會誤導價值觀,歪曲倫理劇的男女關係也不會影響心智發展,唯獨言明「當中有人吃人情節」實則探究哲理,卻鐵定「叫人殺人」、「教壞細路」。再加諷刺是,假如人吃人情節是出現在一套典型師奶口味心計官廷劇中,拍得更駭人也好,現在不滿《天與地》的觀眾們都不會作任何投訴,甚至轉而讚賞拍得好看相當震撼。This city is really dying。"

    "沒有機關算盡的勾心鬥角,還要原來大吵大鬧的三人幾句說話幾幕戲即和好如初,難怪師奶們看不明白,而不明白就是不好就要批評。相反男觀眾又有幾位未試過同樣的跟好兄弟們一笑泯恩仇?"

  • 碰巧學校附近出現露體色魔,同事自然議論紛紛。有同事提到不知他們為何要露體(因為妳不是露體狂囉 ),不知是否認為自己很「勁」。

    在下插嘴說,反而是因為自卑,所以才要去找小朋友來嚇。要不然像老媽的工友遇到露體狂,只會嘲笑它「小」,令露體狂更無地自容、抱頭痛竄。

    不過倒留了一句沒說﹕要是認為自己那話兒很「勁」,大概早就去參加港男選舉了吧。反正連泳褲也沒脫,那些女觀眾就已經失控狂叫了,比嚇小朋友過癮得多。要是脫下來了,可能有人會倒下發羊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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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兩篇好文﹕

    朱福強﹕看政府怎樣「賤待」我們的檔案文獻!

    「布殊入主白宮時,蓄意棄用克林頓時期在白宮裝置的官方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然後又故意删除了2003年至2005年為數超過500萬份的電子郵件,東窗事發後,被指涉嫌違反《總統檔案法》告上法庭。」

    「况且很多時候,被政府部門外借的歷史檔案,有的從此不見蹤影,有的歸還時變得斷簡殘篇,有的更被人塗污或『修改』,我們的公共財產就是如斯無情地為人所蹂躪!」

    (同場加映﹕香港應制訂檔案法 防毁珍貴歷史紀錄
    「前政府檔案處長朱福強上周指出,在短短6個月內檢視厚逾1公里的文件,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質疑檔案處『有求必應』,未經專業鑑證便輕率銷毁文件。」)

    電鋸﹕喬布斯是另類療法失敗例子

    「例如在網上找另類療法的治療例子,一定是『成功』多於失敗。原因是『成功』者一定在網上津津樂道,失敗的大多已經長埋黃土,咀也張不開了。

    「當讀到如喬布斯般的失敗例子,卻輕輕跳過,並想喬布斯另類療法失效只是他不幸,自己並不會如此不幸。另類療法無效,本來並不打緊。但是相信另類療法者,卻偏向會揚棄傳統療法,繼而延誤治療,過了治療的黃金期。」

  • more about conscience

    [續談良知]

    上文講內地社會賞惡罰善的問題,討論想起有內地律師建議引入法國法律懲治見死不救者。與其搞這些(或向救人者發獎金的)無聊事,不如立「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救人者不會承擔額外責任。這才能鼓勵救人。

    (香港沒有「好撒馬利亞人法」,香港法例中路人也沒有救助的義務。但在香港送傷者去醫院,費用是由傷者和政府負責的,與救人者無關,救人者不會因而負債。
    根據普通法傳統,假如你是個普通路人,那麼你對傷者所做的行為,只要是其他跟你教育程度/所受訓練相若的人都會做的事,法庭就會認為你已經盡了「謹慎責任 / duty of care」,就算傷勢因而加重你也不用負責。當然如果你另存歪心或擺明胡來就另作別論,故意加重傷勢或乘機「搏懵」不單是刑事犯罪,亦可被民事索償。
    如果你是醫護人員,因為訓練更多、理應知道如何避免加重傷勢,所以責任也會重一點。但只要其他醫生當場也會作同樣處理,你也會被認為已盡責。)

    這篇是談人禽之辨的問題。

    姑勿論那幅被挪用的「猴子搶狗」照,有些人認為動物也會做好事(反而人有時也不做),所以講「人禽之辨」是不成立的。我想這樣說,是沒留意到古人已經討論過這一點。

    「鸚鵡能言,不離飛鳥;猩猩能言,不離禽獸。今人而無禮,雖能言,不亦禽獸之心乎?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是故聖人作,為禮以教人。使人以有禮,知自別於禽獸。」(禮記曲禮上)

    孟子曰:「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由仁義行,非行仁義也。」(離婁章句下)

    正如古人看得出鸚鵡懂得說人話不等於牠是人,人禽之辨的重點是「由仁義行」,而非「行仁義」。人禽之辨的重點不是行為,而是動機。動物做出我們看來仁義之行,但牠們心裡不會想仁義不仁義。只有人類才有「仁義」的觀念,根據仁義而行動。

    當然反過來,你可以說,正正是因為有一大堆觀念要計算,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才更不會作仁義之舉。在這些情況下,動物可能不會想那麼多,就依本能去做了。

    又當然,如果要再駁,還可以說﹕仁義都是發展自人類本能的觀念(所謂「性本善」)。那同樣是動物的本能,正如大象猩猩也會為死了的同伴或嬰兒傷心。那麼講人禽之辨只是人類聰明一點把這些本能化為道德概念罷了……

    有學生看了質疑說「動機」本身就是很難測定的東西。的確如此,就像法官確定疑犯是否有意圖一樣,有客觀因素,但亦有點主觀成份的。

    如果要簡單地說,助人本來就是動物親屬間的行為,這很可能是已經寫入基因之中在一些較高等的動物之中,由於有互相辨認、記憶和計算人情債的能力,所以在非親屬之間也常有互惠的舉動。(例如吸血蝙蝠就會給找不到血的同伴吃,自己下次找不到的時候牠也會反過來幫我。)
    在人類本能中也有這些「利他」特性(本質上仍是利己),只是人類社會的複雜度比其他動物都要高。對一些非親屬亦非故舊的人都伸出援手,悲觀一點看可能只不過是對前兩者的利他本能延伸而已,然後以道德概念來合理化

    總之,不要把動物看得太低太蠢,也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高太聰明。否則你會很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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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便一問,有沒有看倌知道,這段音樂叫甚麼名﹖
    (已看過討論,但用那裡提及的名好像找不著)

  • Shameless 3

    [三無恥]

    今之香港,淪中共治,無恥者眾。惟一日見三無恥,史所少見。

    曾蔭權,特區之首。許民百諾,然皆多年不見其行。行將卸任方提出跟進,尚待繼任者完成,竟敢稱「落實大部分競選承諾」。
    舉「玩鋪勁解決普選問題」為例,政改諮詢明言落實2017/2020普選不宜本屆決定、留待下任處理,何來解決﹖最終通過者亦非政府方案,乃係民主黨「成功爭取」之半調子方案,是誰「玩鋪勁」﹖抑或是「你玩了市民一鋪勁」﹖

    此無恥一。

    曾鈺成,議會主席。主席中立不議事,行事亦應以鼓勵議員議政為先。若干議員,雖平日多有犯例之舉,惟昨日毓民詰難特首,乃行言官之責、亦為選民所寄。特首非但迴避不答,更肆意侮辱議員為爛仔、黑社會。主席未有勸止,反而驅逐追問之議員,其理安在﹖(見註)
    更有甚者,長毛議員挺身舉手,向主席質詢程序問題。程序問題屬優先項目,乃是會議常識。曾某竟未予發言機會,便與毓民一併驅逐,是亂法也。
    或曰長毛常擾秩序,惟古聖賢曰既往不咎,往者犯例自知,驅逐無怨。今彼人既依律要求,主席便應照例允許。若長毛當中再有犯例,驅逐不遲,亦顯大公無私。今長毛身未犯例已遭驅逐,反證主席毫不中立、偏私特首。是欲解特首無言以對、老羞成怒之窘乎﹖

    (不特議員被逐,連記者採訪,也遭阻攔。可見新立法會大樓與新政府總部一樣,貫徹「門常X」新作風。)

    此無恥二。

    影音騙團,以基督為幌子,聚儉為實。並跳樑小丑梁燕城,不識考古之學,卻以攝製隊遠赴土耳其,尋獲朽木一條,便妄稱覓得傳說中之挪亞方舟,以「異象」慫恿教徒購票觀看。當日教眾中早有不少有識之士,質疑其為不可信
    美利堅有號「國家地理學會」者,乃權威學社。去年亦有撰文報導,稱主流學者咸不信焉。該文甚獲關注,於國家地理學會網站中,瀏覽人數名列十大。

    質疑之墨跡斑斑未乾,今騙團又推第二集「應市」,竟於宣傳中加上「列入國家地理雜誌2010十大發現」之謊言。其顛倒黑白、指鹿為馬之功夫,堪與上述曾氏二人相比。弄虛作假、哄騙教徒,不特失其見證,更是作假見證,背棄摩西十誡之心甚明。
    若信眾有如坊里愚夫愚婦,不辨真相,支持此等出賣耶穌之賣教行徑,則與當年綁基督上十字架之猶太同胞,有何分別﹖

    此無恥三。

    上居廟堂之高,中及中大評議會,下至坊眾,皆充斥此等老而不死之港賊。

    有此政教三無恥,可謂國之將亡必有妖孽乎﹗(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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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此處涉及法律問題。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1條(4)規定議員不得「對立法會議員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
    若然特首可指議員為爛仔、黑社會,那麼當年梁耀忠說了句「臭坑出臭草」就被逐,豈不冤枉﹖
    根據第10條,官員出席會議時同樣受議事規則限制。

    有趣的是,第10條提及之範圍下至一般官員、上至三司,唯獨沒有提及特首本人。
    可能因為特首理論上為一區之首,沒有人想像過可以趕他離開會議廳,也許更沒有人想像過堂堂特首會聲稱議員是爛仔、黑社會。

    另請注意,議事規則從無禁止議員侮辱官員。當然,認為議員是否應該侮辱官員,見仁見智。

    按﹕大學對聯老師曰,此處「妖」字讀陰平聲如「腰」。

    後話﹕古人有謂「三無私」者,孔子曰「奉三無私以勞天下」,「天無私覆,地無私載,日月無私照」。(《禮記.孔子閑居》,在下於「閒書」中讀到的是「天無私蓋」,讀起來更押韻)

    很明顯,現在有「私照」,有些人是特別被「照」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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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補﹕Chris老兄跟進了—抽水抽成咁實在難睇

    方曰﹕1. 佢篇聲明都算係無恥之尤﹕
    1.1. 「由於中文為我方的主要語言,因此我們所引述的同樣以該官方中文版的文案為依歸」------>唔識英文呀?
    1.2. 「「國家地理」若認為屬下的中文網站在翻譯官方內容上有任何修改的需要,我們樂意配合」-------->即係要人出律師信你先肯改乎﹖

    (後話﹕《華夏地理》連《國家地理》呢個原名都唔敢用,都唔知憑乜野當佢係「官方」網。)

    2. 上時代論壇抽水果條友,其實係明光系既人。可謂海軍鬥水兵。

  • no peace without justice, no justice without rule of law

    [沒有法治就沒有公義,沒有公義就沒有和平]

    昨晚六叔台有個港台的入境處特輯《半世紀的人和事》。本來看歷史很好,怎料去到居港權爭議那一段,就突然變得很混帳。

    片段提及入境處縱火案,縱火殺人固然是大錯特錯、入境處的同事喪生也是無辜。不過受訪的入境處處長陳國基卻有此一句﹕

    「香港是個法治的地區,我想大家都很清楚這一點。……其實政府設有很多渠道,相信大家都知道了。包括如果對入境處處長的有決定有不滿,他有很多渠道的,包括上訴、甚至去法院要求司法覆核。有很多渠道。我亦希望剛才所說的這些不幸事情永遠不會再發生。」

    (第三節尾)

    喔﹗你的意思好像是他們沒有循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就去放火﹖

    如果那批人像某些新界劣紳,未去打官司就聲稱要放炸彈、要流血,那當然是一開始就大錯特錯了。(只是網民開玩笑「炸迪迪尼」就大興問罪之師的特區警察,對這批在立法會議事堂公然聲稱要暴力抗爭的人卻不敢採取任何行動。)

    但只要我們搞清楚事件發生的時間就會明白﹕

    1997年7月10日﹕臨時立法會一天內緊急立法,要求港人內地子女必須持單程證和居港權證明書方可來港,效力追溯到香港回歸當日。
    1999年1月﹕吳嘉玲案判決 (註1)
    1999年5月18日﹕特首要求人大釋法 (註2)
    1999年6月26日﹕人大釋法 (註3, 4)
    2000年8月2日﹕入境處縱火案
    2002年1月10日﹕吳小彤案裁決 (註5)

    很明顯地,這批爭取居港權人士,一直都是循司法程序去爭取權利。陳處長說的合法渠道他們全部都用上,而且就算法院判決不利於某部分人士,他們都沒有針對法院,更沒有對法官作暴力行為。

    問題在於政府,法院判你贏就說「尊重法治」,法院判你輸就叫「人大釋法」,那叫輸打贏要。
    套用潮語,這叫「屈機」。

    在下曾提到﹕「政府以至建制支持者,往往會說反對者不理性、不和平。但令理性和平溝通失效的罪魁禍首又是誰﹖要不是政府強推違反常識理性的替補方案、不讓異見者有和平反對的權利,身處弱勢的人怎麼要冒險去反抗﹖英國人帶來的程序公義,急功近利的香港人似乎無法理解。」

    是政府告訴大家,打官司贏了也沒用,他們會找人大釋法,把法庭裁定你擁有的都取消掉。那麼這些「渠道」還有甚麼用呢﹖既然政府帶頭蔑視法治,人民為何還要依法行事呢﹖

    其實,英國首相老皮特早就說過

    「Unlimited power is apt to corrupt the minds of those who possess it; and this I know, my Lords, that where law ends, there tyranny begins.

    (方譯﹕擁有不受限制權力的人,心靈很容易被腐化。而就我所知,各位上議院的尊貴議員,沒有法治,暴政就來了。)

    在入境處縱火案中,我們可以略為修改﹕

    「沒有法治,暴力就來了」(where law ends, there violence begins)

    除了出手縱火殺傷無辜的那人之外,首先損害法治的政府,應負最大責任。

    所以,沒有法治就沒有公義,沒有公義就沒有和平。不尊重法治的人,沒資格享受和平
    現在大言不慚敵視司法覆核程序,要求人大釋法凌駕法院、取消法院判給當事人的權利的人,不單止是法治的敵人,更是口講「理性和平」卻一手將「理性和平」推進火海的人

    ---

    (註1﹕因為同樣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太多,以吳嘉玲為代表起訟。終審法院裁決,只要父母取得香港居留權,未得居留權前所生子女亦可得到居留權,但只限於婚生子女。
    註2﹕葉劉淑儀聲稱將有「167萬」人得到居留權,對香港構成很大壓力。但這個數字從來沒得到證實,正如先前引述信報紀曉風所指,實際被遣返的只有八千人,就算假設只有1%的人敢偷渡來爭取居港權,也只不過是八十萬人而已。根據一份2010年10月保安局給立法會的文件顯示,2000-2009年持居港權證來港者約十二萬人。
    註3﹕人大釋法內容,主要是強調子女出生時,父或母已有香港居留權,子女才可取得居留權,而且必須遵照內地的單程證制度來港。如果根據香港政府的「167」估計,港人第一代內地子女中有40萬人因此失去居留權,只有廿幾萬符合資格。對第二代的影響則未有指明。
    註4﹕人大釋法並不影響終審法院已判決案件。因為吳嘉玲案是代表若干情況相同人士起訟,入境處表示寬免所有回歸後到1999年1月29日前來港並向入境處聲稱有居留權的相關人士不受釋法影響。入境處聲稱約3700人獲寬免,但爭取居港權人士認為吳嘉玲等案的代表個案應有約11000人。
    註5﹕終審庭把寬免不受釋法影響的人士,放寬到包括回歸前到港並向入境處聲稱有居留權、釋法前曾獲法援處通知不必急於提出司康程序、和釋法前獲保安局或特首書面回覆等相關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