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談2011版權條例修訂案]
知識產權署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專頁
有整件草案和簡介供應,在下兩份都看過但沒仔細讀,只看到﹕
1. 為何豁免「媒體轉換」罪責只限「錄音」一種﹖如果他們聲稱對保護版權要「科技中立」不論類型,為何豁免條款又不能「科技中立」﹖
(所謂「媒體轉換」是指已合法購買版權物品後,消費者轉換成其他格式方便使用的情況。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把購買的CD音樂轉錄為mp3隨身攜帶收聽。但現在科技進步已不限於音樂,例如買了VCD/DVD後把內容錄入PMP機中隨街看,又有何不可﹖)
2. 「額外損害賠償」這一點是要害,因為如果沒「公平使用」保障,就等於鼓勵版權持有人控告二次創作(因為證明不到有損失都可以)。
這一點方某在2007年就已經提及過,證明損失是一種門檻來的。雖然就算有這門檻,大商家單是發律師信就已足以嚇到人了。如果這門檻也拆掉,商家豈不是可以隻手遮天﹖
方某當年亦已提過,刑事對付侵權應只限於商業性質、或者帶來嚴重損害的故意侵權(可指定某金額為門檻)。
3. 272E條「反對受貶損處理的權利」原本只限於廣播/有線廣播節目/現場表演,廢除限制後很明顯你就算在網上惡搞某歌曲/節目/廣告都可以被控告。這一點不能說不是針對網上流行的二次創作。
4. 其實,還是學美國引入 fair use (合理使用)的保障吧,連爭論是否豁免二次創作也可以省掉。
林忌沒說錯,互聯網同樣是美國人發明的,為何你又用﹖香港用了互聯網、又想引入人家嚴苛的版權法例建議,為何同樣是美國人的 fair use 卻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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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記客﹕湯家驊與「網絡23條」
(方按﹕其實湯家驊的位置有點尷尬,因為他似乎是負責代表泛民跟政府商討立法的人。而現行法例中二次創作本來就可以當侵權的,所以湯才「委屈地」認為自己已經很努力去引入保障,現在還要被人罵。而且從議會現實看,如果泛民自己推翻了政府原先同意的泛民版修訂,則政府原案仍很可能在保皇黨支持下被通過,即是變成泛民和網民全輸。所以湯現在才變成好像跟政府綑綁了的戇居角色。
不過,如果從另一角度看,現在的修訂版本已被很多人指出很有問題(其實有些問題大家幾年前第一次修訂時就指出來了)。如果泛民對這版本投贊成票,算不算是 endorse (背書)了這些內容﹖日後你再去反對豈不是變成像「當日支持領匯今天又反對」的議員一樣離奇﹖
如果現在的版本有那麼多問題,泛民還打算同意,即是泛民一開始就沒有留意到這些問題,否則應該一早就提出來號召大家反對。
究竟湯議員在商討的時候,有沒有跟熟悉這範疇的活躍人士保持接觸和溝通﹖讓他們知道自己跟政府商討的進度﹖與公民黨友好的公共專業聯盟就有資訊科技界的莫乃光,在這方面寫了很多文章。
泛民議員不是網民不玩二次創作,不懂也不怪他。不過既然之前看來沒溝通,後來又被指出有重大問題,除非你解決到別人的疑慮,否則何必堅持原議﹖)
這裡順便抄陳景輝那篇〈我為何離開香港數碼廣播電台?〉,不為他跟大班的爭執八卦,而是為了quote何秀蘭的立場。很多人罵天罵地完連人家說了甚麼都未搞清楚﹕
當晚節目,何議員已公開表明,在二讀、三讀的程序中,她會就整個「條例草案」投下反對票,但在局部的修訂上,那些好的條文,她則會投支持票(譬如提高刑責門檻的部分),以緩減「條例草案」一旦通過後的殺傷力。但許多人還是聽不明白,一聽見她支持「局部修訂」,就以為是支持整個「條例草案」。更糟的是,連電視台記者也搞不清楚。在4 月26 日的電視新聞中,記者簡單地將她報道成「支持政府修訂」,網民立即聲討,弄得何議員又要急急公開澄清。
范國威議員引述蘋果日報報導﹕
香港大學計算機科學系副教授潘國雄向本報表示,現有版權條例一直限制二次創作自由,不論草案通過與否,漏洞依舊存在。他指出,外國版權法主要循兩套準則,香港屬於「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屬於局限式(close ended),若果複製作品為了教學、研究或新聞報道等多個法例列明的指定用途,則不算侵權,「明顯惡搞都有可能出事,抄咗就當犯法,創作空間一定細咗。」
美國的「公平使用」(fair use)準則,屬「開放式」(open ended),沒明文規定何種情況豁免,由法院判斷是否公道,過往案例都鼓勵惡搞。潘說:「美國法院有個原則,你可以抄人啲嘢,不過要加入創作完素,變成另一個創作,就唔構成侵權。」
專門研究知識產權法的潘國雄多年來倡議港府改用「公平使用」準則,「政府一路唔睬我哋,話因為跟開英國普通法。」但潘認為此解釋並不成理,因新加坡及澳洲陸續跟隨美國,版權法與香港相似的英國則未完成關於二次創作的諮詢,「限制二次創作,由始至終都係香港版權法嘅基本缺憾。新加坡套法律一路抄英國,依家都夠膽跟美國,值得我哋深思。」
二次創作權關注組 Concern Group of Rights of Derivative Works﹕
1. 社交網絡就未有案例, 不過已有案例在討論區share HYPERLINK被判罰款3000元. 根據《版權條例》第118及119條, 未得版權擁有人特許下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 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 即屬違法,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 為監禁4年, 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
3. 條文真是沒有針對二次創作, 但由於二次創作不在法定允許行為當中, 所以會被視作侵權作品. 同樣根據《版權條例》第118及119條, 未得版權擁有人特許下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 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 即屬違法,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 為監禁4年, 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
4. 其實現行法例已足以讓二次創作者及share HYPERLINK者遭刑事檢控, 今日可以被刑事檢控, 通過後因為有安全港, 網管版主為免刑責連坐無奈要刪帖交名交IP...更易被檢控!!!
蘇錦樑, 你呃人, 唔好講大話!!!
(這就是所謂「那張刀一直在你頭上」的意思)
vincicat﹕當惡搞和貼圖也是罪時-淺淡「網絡23條」《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
1. 公眾展示變了公眾傳播,媒介不限-於是貼個有侵權行為的link都可以是侵權
2. 大量民事撿控的變了刑事檢控,基本上在新版權法之下網上活動相關的部分是全刑事化了。
3. 二次創作、洐生作品、諷刺使用/戲仿parody、fair use等合理使用沒有豁免,和其他國家不一樣 (其他國家對二次創作的豁免和fair use的資料可參考Charles mok的版權條例修訂的魔鬼細節)
三點加在一起就是貼個政府說侵權的改圖/link都可以被政府刑事檢控
不要虛假版權保障 創作人堅守真正自由 文化藝術界強烈反對通過《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聲明
1. 反對刑事罰則,政府不可直接檢控。
2. 創作自主,諷刺無罪,立即豁免二次創作。
3. 正視網絡文化,尊重知識分享。
4. 重新建立更公平的版權條例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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