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 圖書館信箱之光碟版權

    (這是為圖書館主任協會寫的)

    問題﹕有會員從坊間買了光碟,經圖書館借給學生,這樣有觸犯版權條例嗎?而早讀用的音樂,學校需要交版權費嗎?

    解答﹕以下並非法律專業意見,只是圖書館同工的分享。

    首先,版權條例是規管租賃版權物品(25條),圖書館借出光碟並不侵犯版權。但應該附有警告標籤(例如「只供私人欣賞,不得翻錄或公開播放」),提醒學生不可複製裡面的資料。如果是試用版軟件(有些電腦書籍會附有試用軟件光碟),試用完後應該刪除。

    至於播放,註冊學校如果為了「指明課程」有明確的教學目的而播放音樂,亦不侵犯版權(41A及43條)。但你要向法庭解釋教授這課程為何有必要使用這段音樂,如果只是為了讓師生輕鬆一下或娛樂大家就不屬免責範圍。
    (「指明課程」是指「根據課程發展議會發出或審批的課程指引而制訂的課程」。「從閱讀中學習」是《基礎教育課程指引》的重要部分,晨讀自然是為了推動「從閱讀中學習」。所以問題只是播放音樂對於晨讀的作用。)

    可是,閣下亦需留意,由於坊間很多光碟都是標明「家庭用途」,出借或者在學校公開播放可能會違反使用條款(user terms),理論上是違約,可被民事索償。雖然一般對方沒有實際損失就未必會興訟。所以公共圖書館或大學圖書館會購買「圖書館版」的光碟或向代理商購買相關許可,而不是在坊間直接購買光碟。
    因為香港版權法還沒有引入「合約不得凌駕法律條文」的規定,所以縱使沒犯法亦可被控違約。閣下可以留意最近《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討論,法律界郭榮鏗議員提出了相關的私人修正案,由於未獲官方接納為政府修正案,通過分組點票的機會很微。(相關的立法會文件﹕http://www.legco.gov.hk/yr15-16/chinese/hc/papers/hc20151113cb4-199-c.pdf。此外,香港藝術發展局前副主席李偉民律師亦於2016年2月《明報月刊》刊登了一篇〈新版權條例的法律通識答問〉,內容相當全面,值得一讀。全文可於明報月刊網頁免費閱讀。)

    最後,如果不是為了教學目的播放音樂,又或者收聽者包括師生和監護人以外的人,那就可能要向有關機構購買播放牌照。

    除了上述資料,知識產權署亦製作了介紹上一次版權條例修訂的影片,可供參考﹕
    修訂後的香港版權法 - 教育與版權(教師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GBc9glF2sc
    修訂後的香港版權法 ~ 教育與版權(學生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KdId0d1qTU

    閣下可向律師查詢進一步意見。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5/16第二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正式的)(上次會議)

    會章專責小組第二次會議(20160225)

    這次會議有如坐過山車,非常刺激嚇人,不過在下不想受驚嚇就是。

    1. 會前幾個學長討論起律師會統一試問題。有學長明白那涉及利益衝突(因為律師會大有動機減少及格人數避免競爭),但又有人(對,又是那人)提出「英國早已推行」統一考試,認為三間大學根本沒甚麼好反對的。

    2. 會議一開始,跟進上次會議討論內容,當然還是討論如何限制人們提出修正案的事。任職公司秘書的大師姐突然提出,周年大會上提出的議案不符會章、亦有成員不滿程序拖得太長。他們認為「關注中大深圳的證書」的提案,已經超出評議會的職權範圍(﹖﹗),甚至舉例說假如有人提案 「摺埋中大」都是超出評議會範圍。

    下﹖《評議會章程》說評議會職責包括促進大學之利益,中大深圳的證書怎會跟馬料水這間大學的利益無關﹖中大是否「摺埋」更不可能跟大學利益無關吧﹖
    不過因為之後提出的東西更驚嚇,整場會議我都沒空回頭去問他們為何會認為那些議案是越了權。

    3. 有人提及授權票,但其實授權票只影響選舉,並不影響即場表決。這點很快有人提醒,但稍後似乎還有人未搞清楚。

    4. 驚嚇的地方是,大師姐提出《會議章則》18條規定原動議人可以修改措辭,等於其他人無權提修正案﹕

    「18. 已列入議程之議案,若無出席成員反對,原動議人可對議案措辭作增刪更改,惟不得更改其本意。」

    相信她的邏輯是「既然只授權原動議人修改議案,即是沒授權其他人去修改」。
    可是,對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有印象的人,就不會有這種想法﹕

    「(十六) 議案在動議人及和議人同時要求下,才可提出收回。主席得徵求會眾意見,如無反對,議案得收回。如有任何會眾反對,動議人及和議人可以用『收回議案議』提出收回議案。」

    看倌很易看出兩者表述相若。其實會議章則第18條的原意,是指原動議人就算真的寫錯字,也要會眾沒有反對才可以修改的意思。換言之,如果有人反對,他就要提出修正案,經會眾表決通過才可以修改動議。這一條是用來杜絕動議人擅自更改動議內容,而不是用來禁止其他人提出動議或修正案。

    可是,你可以想像「那一邊」的校友聽到這句如獲至寶,紛紛同意。連年輕的校友也表示同意,我忽然變成像當年AL中文口試以一敵眾的局面。但這裡跟考試不同,以一敵眾多發言機會並不會有優勢,我強調對18條的理解也敵不過那麼多人的「共識」,看著這個荒謬的理解可能變成了評議會的正宗解釋……

    幸而的是,突然同一個年輕校友突然提出另外幾條﹕

    「14. 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只可就議程所列明之事項或議案進行討論。
    14A. 校友評議會秘書或其代表負責紀錄會議,並將出席成員以書面提出之議案、修正案、備案等文件提交主席處理。
    15. 在會議中所提出之議案必須與會議當時所討論之事項有關。議案必須得到動議及和議始能進行討論。」

    第14A指出了出席成員可以提出議案、修正案,並沒有指明只有原動議人可以提出。這一條跟18條放在一起看,很明顯就看得出18條的原意並沒有限制其他人提動議和修正案的意思。
    這次倒是在下讀章不熟,以一敵眾之下突然短路了。結果面對這一條,陳碧橋也要承認這是授權了會眾可以提出議案和修正案的意思,不能只靠「主席解釋權」去把會眾的提案權廢除掉。

    第14、15條說明會議中提出議案,必須與議程有關,這一點大家向來沒反對。而至於是否「有關」,亦是由主席裁決。當然他們認為「有關」的門檻要收緊(於是全部責任推到之前代為主持會議的副主席李劍雄身上)。而大師姐就一直在碎碎唸說應該只准修改錯字的層次。(如果真的只准這樣就不會寫在18條而是寫在14A啦)

    換言之,到最後結論還是﹕要求會眾先按規程18要求,凡提出討論事項都要連同動議,而現場提出的議案和修正案都要跟議程有關不能離開原動議太遠,以致對不知有此等動議,未有出席的校友不公平。這些不就是過去幾年我們跟李劍雄拗出來的結論了麼﹖(簡單點說,又浪費了時間去重新討論,而且出來的提案更恐怖了啦。)

    5. 退休校友認為,臨時動議如果內容與討論議程有關但更改重大、以致無法充份討論,應該運用程序議案,例如交委員會處理。這點我沒甚麼意見,只是這是當場運用議術議案(《評議會會議章則》叫程序議案)的問題,而跟會章或解釋都沒關係了。

    6. 退休校友突然又翻挖在下於上次會議提出但立即被打沉的胡德號。因為他跟了評議會的團去深圳考察,發現來年已有深圳學生畢業。於是他回頭一看在下的提案,才發現要修改章程及中大規程,恐怕不及,會出現「我們未修例已有部分深圳分校畢業生入了評議會」的尷尬情況。(唔夠時間,我唔係一早講左啦咩﹖你地要打沉我既﹗)

    在下提出唯有中途斬纜(訂明某日開始畢業的不入評議會,已入的既來之則安之),而且針對所有境外學生,免致針對大陸同學的印象。

    陳碧橋就說,這件事的確是急,但急不來。深圳學生加入評議會已是「既成事實」(當然啦,你們上次周年大會不肯決定不就是在製造既定事實囉),幾年到十年都無法改變。除非你找到另類解釋說他們從來不是中大畢業生(當然這一點我也不會贊成)。

    年輕校友另有建議說,可以接受境外學生做成員,但修改章程限制投票權利。(因為現在參選權是只限經常在港居住的校友,看來他想建議連投票權都照樣辦理。)

  • 強制投票和白票

    前陣子跟推友討論強制投票的話題,辯得有點面紅耳赤。不過這篇不打算詳細討論這個不會有結論的話題(在下的具體主張附於文末),而是討論白票。

    除非是北韓那類極權國家,否則實行強制投票的民主國家(就算威權如新加坡),都會以秘密投票保障選民的選擇自由(李光耀祭出「懲罰選區論」的口術恐嚇選民,這是後話,跟投票是否強制無關)。換言之,強制投票強迫選民去投票,但不理會你投甚麼票。你可以在選票上隨意選擇其中一個(選項、候選人或政黨),亦可以投白票(不選劃任何一個就投下)。

    於投票視為權利而非義務的一般國家,投票率低的原因是難以解釋的(當然你可以另作民意調查去了解為何人們不投票),有些人說民主成熟人們覺得沒必要投票捍衛權益、也有些人認為政黨腐化選哪個都不順眼乾脆不投,自然也有些人認為其他事情(上班或休息)比投票重要所以不去投。可是在強制投票的國家,如果白票很多,至少可以理解為那些選民是對任何一個選項、候選人或政黨都不滿意(也可能是從無留意、不認識,那自然無滿意可言),選無可選才投白票。

    可是,在一個強制投票的社會,除了提供種種便利降低公民的投票成本之外(否則迫人投票又不方便,豈不是與民為敵迫人受罰﹖),對於那些真的覺得「選無可選」的人又提供了甚麼﹖

    在絕大部分民主社會的選舉制度中,白票都是沒實際效用的(除了表態「所有任何候選人都不想要」之外)。比較好的選舉機構,會把白票和其他廢票(通常指不符規則填劃的選票)分開點算,讓大家清楚知道有多少人不滿所有候選人﹔但很多時白票直接就被當成廢票點算(連維基百科也把白票當廢票之一)。由於選舉制度通常只看最多人支持誰(比例代表制也只看各黨得票多少),白票純屬棄權就沒人理了,也不會對結果起任何影響。這樣覺得「選無可選」的人當然有不少會寧願不去投票。

    那麼有甚麼方法可以令白票起作用﹖

    政改爭議時,陳弘毅曾提出「白票守尾門」方案,特首選舉中假如白票過半數就會令選舉無效。這個方案本身「搵笨」之至,因為一來白票要過半幾乎是沒可能的事(原因後述),二來選舉無效的結果竟然是由不民主的選委會推選臨時特首。即是認為檯面那幾個都太差而投白票,結果反而更差,隨時出現一個因為非常不受歡迎,普選時無法得到提名的人。

    不過採用類似的思路,我們其實可以把「白票導致選舉無效」的門檻降低一點。例如﹕
    1. 凡得票不高於白票數目的候選人不得當選。(因為不想要他的選民隨時比想選他的更多)
    2. 假如無人得票高於白票,則無人當選,須立即宣佈重選。

    當然,要白票數目多到「無人得票高於白票」,其實機會也不大。因為選民不只看自己喜歡或討厭誰,還會考慮其他選民(即所謂「策略性投票」)。假如我預期某個討厭的人得票較其他候選人多,而預期投白票的人不會有那麼多(可能他們想支持其他候選人),那麼我投白票就會變成沒用,我就會考慮是否要改為支持另一個我不那麼討厭、但較有可能當選的候選人。除非有很大的民怨結合起來聯合投白票,否則就算強制投票也不大可能有那麼多白票出現。但這也是正常結果,經常選舉無效也會令民主政體難以運作。但「改良白票守尾門」式的考慮至少令群眾有機會聯合起來否決了檯面的所有候選人,尤其在強制投票下更有可能成立(因為本來沒打算投票的人都被迫來投票,投白票表達不滿的機會較自願投票大)。

    不過,如果只是投白票才做到這個效果,其實還不夠好。因為一般人的心理,如果選票就在面前,他們會傾向選其中一個選項,而非甚麼都不選。所以為了令「白票」的效果更明顯,更反映到選民「不想要任何一個候選人」的意願,選票上應該有「棄權」或者「以上候選人皆不適合」的選項,讓選民可以明確地「剔」這個選項。

    當然,想要減少「配票」或「策略性投票」的需要,也可以合併採用「單一可轉移票制」。

    那麼,假如選舉無效後,同一批候選人能否再參與重選﹖
    表面看來似乎不應該,因為既然選民已經以大量白票反映了不想要任何一個候選人,這些候選人似乎都相當不受歡迎,應該禁止他們參與隨後的重選。
    不過從另一角度看,在政黨政治之下,這個決定是否應該留給政黨﹖既然政黨知道這些候選人不受歡迎,他們是否還會派這人參與重選﹖如果其他黨都不換人,而本黨換一個較受歡迎的人,可能會有優勢。那麼他們是否會較有動機換人﹖又或者,政黨之間會否像法國兩輪投票制的第二輪投票之前合縱連橫一樣,把選票集合在某黨候選人身上,以突破白票數目﹖
    可是,政黨太易被一批既得利益者操縱,也有可能來來去去只給這幾個不受歡迎人物給你們選。所以似乎還是禁止這些得票比白票還要少的人參與重選比較好。
    (當然,只限於這一次選舉的重選。下一屆的選舉、或者若干時間後出現遺缺的補選也有權參與,否則就對參選權有過分限制了。畢竟某人在這次選舉不受歡迎,不代表隔一段時間後也會不受歡迎。)

    -----------------------------------(我是炮火連天的分隔線)-----------------------------------

    在下對強制投票的看法

    我認為,一個人連投票都懶的話,沒資格成為公民。(只能稱為屁民)
    一個人連當陪審員都懶的話,沒資格成為公民。
    一個人連兵役(如有)都想逃避的話(基於不想殺人的信仰另計,可設替代役),沒資格成為公民。
    在我眼中,公民參與這些事情,比交稅更重要。國事已經沒多少要你親自操勞,投張票都懶﹖

    如果大家都不願服兵役,誰來保護國家﹖
    如果大家都不願當陪審員,誰來維護司法公正﹖(推友笑我支持威權,但李光耀正是廢了陪審團,只讓職業法官決定你有冇罪,這點我不同意。法律正義不只是一堆條文,法律需代表公意。)
    如果大家都不願投票,選舉怎能真正反映「全民」的意願﹖

    很多人只視民主為一種權利(我有權投票,於是也有權不投票),但其實民主更是一種義務。投票不只是權利,也是公民定期跟政體重新「續約」的手續,也讓選舉能真正反映「公意」。當我們從獨裁者手上奪回權利的時候,只要你不想繳回去,就有義務參與政事。就像你生了兒女就有責任要照顧他們一樣。
    永恆警惕就是自由的代價,連投一票都懶的人,不配擁有自由。我是如此相信。

    既然有人不想(透過履行投票的公民義務)去參與這個維護他自由的民主政體,那麼政府為何要維護他(不投票)的自由呢﹖強制投票之合理在此,不參與的人,沒資格獲得保護。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5/16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正式的)

    今屆李劍雄退下火線,除了很多事情要重頭開始之外,改由國際知名的陳碧橋接任,恐怕也不能避免有更多離奇事情發生。

    這個小組一向參與人數都比較少,而且報了名的人通常都沒有來,每次開會都只有小貓幾隻。就算莊耀洸律師報了這個小組,但近年貴人事忙他也是絕少出席的。

    今年自然也是他們那邊的朋友居多,除了召集人陳碧橋之外,兩位副召集人都是未參加過會章小組的常委(缺乏經驗可想而知),還有一位同樣是聯合生化的早期校友,現在是行將退休的發展局首席政府律師(屬首長級)。另外有一位是去年剛畢業的新書院法律系校友(好像是和聲,我忘了),現職房屋署,不過我搞不清楚他的立場如何。

    1. 一開始又是提出翻來覆去的「討論事項」問題,但在場的人(除了秘書許寶寶和在下)都沒人參加過以往的討論(2012, 2013)。在下唯有重提﹕中大《規程》第18條第8項已經規定了提討論事項的人要「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或各項議題」,只要常委會明確執行這一項,根本就不會發生那次「突然提出譴責陳克勤」的事(是的,他們一直耿耿於懷到今天。當然我也同意其他人不知道原來這天會表決「譴責陳克勤」而無法表達意見,這也是不妥的)。

    而在場的人提出怕有人用修正案把議案改到面目全非。我認為只要在會議規則寫明修正案只能就原議案的範圍修改、不能修改到超出原議案範圍就可以(等於有人提案「今晚去食雲吞」,你頂多改成「今晚去打冷」,總不能變成「明早去打波」)。
    理論上這樣其實主席已經有很大權力去裁決修正案是否合理,我可以想像有人會罵我跟主席同流合污的了。但最難以想像的是,陳碧橋仍然覺得不滿意。

    1.1 他大概以為自己還是在審案,在討論過程他沒說甚麼,然後認為大家討論完就自己做總結,並把在下的建議說成「討論事項必須以動議形式提交,並不得修改」。
    (我立即舉手說後者這不是我意思,他澄清說沒有指後者是我的意思,而是他的看法)

    吓﹖﹗議案不得修改﹖﹗那麼開會來幹甚麼﹖
    (這正是新校友的疑惑,他說難道大家討論後有共識某個做法更好,也不能修改動議,仍要以大家都覺得不夠好的原動議做表決嗎﹖這是荒謬的。)

    陳碧橋的邏輯很有趣,他認為主席有權裁決也沒有用。因為不滿意的人就會出動「不服主席裁決議」或「不信任主席議」。

    但這些議術議案要三分二大多數才成立,根本不容易通過呀。怕甚麼﹖

    他說,你們這些「改革派」(他口中叫「自由派」)會繼續用其他議術議案在拉布,拉到天荒地老……

    到這一刻我終於明白為何會有「女示威者以胸襲警」的判決了。

    究竟他以往有沒有來過評議會會員大會﹖那些討論事項幾乎都是我們這些「改革派」提出來的,就是想大會通過議案向校方施壓,達到我們的目的。一向評議會主席都是「時間到」就不理動議還未表決宣佈「散會」的(上次我照足規程連同動議交討論事項,但最後李劍雄甚至不讓我的議案表決),我們怎會有動機在自己提出的議案拉布﹖阻止自己的動議付諸表決﹖是你們不想讓我們表決呀﹗
    就如立法會,難道人民力量自己提議案時還會拉布嗎﹖這是甚麼邏輯﹖﹖﹖

    1.2 另一個可能,就是政府律師校友提出的,學效立法會,要求所有修正案都要提前提出公告天下。

    這樣看來當然很公平,但並不符合現實。因為評議會並不如立法會每個星期開大會,而是一年才開一次會。試想想實際操作就知道麻煩了﹕首先會員大會日期要提早公佈,才可以讓大家有時間交討論事項連動議。但之後議程連同這個動議公佈,又要在會議當日前預留足夠時間,才能讓人提交修正案並再公佈之。那麼loop中loop應該在哪一天公佈會員大會日期﹖一個月前﹖兩個月前﹖這根本是不切實際。

    (而陳碧橋的邏輯就是﹕所以嘛,還是禁止修訂動議比較方便。)

    1.3 還有一個建議,由副召集人提出﹕就是既然大家嫌討論事項不夠時間,那麼也是學立法會,在大會前一段時間先開討論會(叫小組會又好、事務會也罷),讓大家討論了看看有沒有共識、至少也可以先整理一些「大路」論點在大會上報告,不用重頭說起,節省討論時間。

    這個建議其實很好,我直接告訴他們,我認為「改革派」校友應該會喜歡這個做法,因為他們正是想多提意見。(像上次校友諮詢會他們都踴躍參與,由此可見。)

    不過實行上當然還有令人不滿意之處﹕
    1.3.1 陳碧橋認為﹕就算先行討論了,不同意的人仍會在大會上死纏爛打,不會節省了時間。(這點我同意,學生會經常是這樣。但死纏爛打的人其實不受歡迎,不會提高其意見被接納的機會,所以沒甚麼好怕的。主席到時間就把議案付諸表決就是,如上文,改革派校友明知「夠鐘就散會」不會想阻礙表決自己提出的動議。)
    1.3.2 這點是我提醒的﹕舉辦討論會即是要比現在更早提出會議日期,這樣才可以在等人提出討論事項後開討論會,否則有可能不夠時間召開討論會。

    (陳碧橋的邏輯當然仍是﹕所以嘛,還是禁止修訂動議比較方便。)
    (這人的難頂程度,僅次於社工系吵鬧大嬸。)

    2. 另外,死心不息、趁李劍雄走人又死不斷氣提出來的,就是「評議會刪掉評字」的建議。
    這個建議我覺得評來也費事,只是這班老人家的一廂情願。上次陳日東(東叔)言簡意賅﹕「傻的,難道他們以為刪了個『評字』,我們就不來『評』嗎﹖」

    港大一早變了「畢業生議會」,最近發生甚麼事,他們會沒留意到嗎﹖
    實在不明白他們的腦袋是怎樣運作的。

    3. 方某跟進上次評議會未能表決的討論事項,建議會章小組先行討論對應「境外學生」的具體方案,為不同的方案考慮草案,免得等會章和發展兩個小組開會次數少+公文旅行之下延誤時機(等到深圳有人畢業後才截龍就更尷尬了)。非為強迫別人接受,但希望開個頭,所以拿上次的提案加了時間限制(上次有人質疑修章會否影響先前畢業境外學生的權利)來當草稿﹕

     第2條﹕「境外學生」指任何人修讀獲教務會核准,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開設的認可課程者。
    S2: "External Students" means persons pursuing a course of study approved by the Senate, but offered outside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第5A條﹕於201X年X月X日或之後獲大學頒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或博士學位的境外學生,不得僅因持有此(或該等)學位而成為校友評議會成員。
    S5A: External Students on whom a degree or degrees of Bachelor, Master and/or Doctor has/have been conferred on or after Xth XXX 201X, shall not solely by reason thereof be members of the Convocation.

    不過這個建議不用五分鐘就被打沉了,快過HMS胡德號。原因是「政府 law drafting 也不會越俎代庖在政策未成形之前就浪費時間搞一大堆草案出來」。OK you're right,理論上你是對的(但這個小組有政府部門那麼忙嗎﹖)。就大家坐著等發展小組搞大半年然後(夠快的話)到下次大會前才臨急搞草案吧。

    新校友聲稱發展小組預計開大約四次會議、還可能有校友諮詢會。這點有請參加了發展小組的校友澄清和跟進了。

  • 回應中大學生會2015修章諮詢

    首先要感謝這一屆的代表為會章修改計劃,提出了詳盡的諮詢文件,讓各方可以清楚了解學生會面對的問題。這需要大量工作,也不是每一屆的代表都能做到。(至少自問就未做到)

    身為畢業多年的老鬼,已無權利干預學生會的工作。不過分享一些經驗和意見,讓師弟妹多一些參考資料再作決定,相信也是好事。故回應如下。

    第一組建議﹕成立獨立司法委員會

    1. 本人傾向不同意把司法權由代表會分拆出來,成立獨立司法委員會。
    因為學生會的性質跟社會有一點很大分別,就是學生會的人口流動高得多,每年都會更換幾分之一的成員,每個成員通常只會停留幾年。以致學生會(尤其代表會這個沒有「莊」的機構)長期受到經驗傳承問題影響。社會可以靠長年的教育和經驗去篩選和培養法官,這點是學生會做不到的。
    如果只靠幾個人去執行最高司法權,我們很難確保那幾個人有足夠的能力去做好判決,而且只有幾個人,決定偏離常態的機會就更高。代表會人多嘴雜,固然不適合聆訊進行,但代表會人數較多,反而較能反映民情和避免犯上更嚴重的錯誤。
    本人認為,少數人組成的小組有方便聆訊進行和辯論、彙集判決理由的優點,但其容易偏離民情的缺點,應由代表會補足。我們可以透過分拆兩者,由聆訊小組負責進行聆訊、作事實裁決和編寫判決理由,代表會只負責終審、(基於聆訊小組編寫的判決理由)處理章則觀點的爭議,把兩者的優缺互補。如是者,只要在章則上把代表會進行上訴聆訊的權力下放到聆訊小組,只保留終審權,就可以改善處理上訴的效果。

    2. (a) 以學生會高度流動和代表流失率較高的情況、再加上大學生處於生活狀態變化較劇烈的階段,本人認為不適宜要求委員一下子答應維持幾年的「終身」任命(其實以這份建議而言,所謂「終身」也不過是直到畢業而已)。每年重新委任會比較合適。
    如果擔心這樣可能導致下一屆代表會委任一批全新委員,導致經驗中斷的話,也可以要求司法委員會每年自行推薦若干委員(可以是現任委員也可以是其他人)給下一屆代表會重新委任。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代表會應重新委任這一批委員。

    (b)(c) 假如司法委員會不是「終身制」的話,就不需要那麼嚴格的程序。反而可以透過設立資格限制(例如在學生會中央機構民選或委任職位工作最少一年才可以出任),確保獲委任人對學生會運作和章則有所認識。

    (d) 不同意,正因為上訴個案有很多是屬下團體相關的案件,專設屬下團體代表委員反而增加了委員和屬下團體之間私相授受的誘因。就算利益衝突規則禁止了委員處理與自己所屬團體有關的案件,他們也可以對另一團體的案件「放水」,以換取另一團體的代表委員在自己團體的案件上「投桃報李」。單是這樣的嫌疑已經會困擾司法委員會,尤其當有幾個團體上訴而結果有差別時,更容易被質疑。
    本人不反對委任一些有屬下團體經驗的人(如前幹事、甚至現任幹事)出任委員,只要訂立相關的利益衝突規則。但不需要特別設立代表屬下團體的委員。

    (e) 由於學生流動性較大、而且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不少,所以建議應有更多的司法委員,以便有問題時可以替補。只要有具體的利益衝突規則和遞補規則,我們可以委任十幾人的司法委員會,由他們輪流出任聆訊小組的成員,並於出現衝突時互相替補。
    與此同時,為了解決學生幾年內就離校、令經驗難以傳承的問題,本人建議司法委員除了學生,也可以包括非學生。就像終審法院也有外國的非常任法官一樣,參與聆訊並提供經驗和意見。本人明瞭這一點一定會被部分人理解為老鬼干政和攬權之舉,但如果委員每年要由代表會重新委任、而且規定聆訊小組由學生主持的話,那麼老鬼就可以發揮補足的功能而不至於喧賓奪主。

    (f) 就如法院的陪審團,只要訂一個最低限額,聆訊小組的運作是不受個別席位空缺影響。

    (g) 熟悉章則和富經驗的人選其實不多,不宜再有太多兼任限制。只要有具體的利益衝突迴避規則。

    (h) 如果司法委員會是代表會屬下委員會的話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代表會可以隨時補充委員。

    (i) 同意。

    (j) 不同意,由於學生會沒有強制出庭權,獲傳召而不願花費時間的學生就會缺席,最後組成陪審團的人自然是對案件有特別興趣的人,已失中立性。再加上學生會缺乏法律人才對陪審團作引導,他們很容易受不相關或錯誤的證據誤導。而且陪審團的判決理由不需公開,這樣也無助於提升各方對判決的信服程度。

    (k) 為了避免涉及太多改動容易出錯掛一漏萬,建議先由處理所有對代表會提出的上訴開始。因為這類訴訟數目最多,而且案件性質通常相近,可以讓司法委員會累積更多經驗。而且背後也有代表會把關,不怕出了錯無法彌補。

    3. 不成立正式的司法委員會,也可以透過規定成立聆訊小組,由特定人士處理對代表會提出的上訴,以便提供更好的聆訊過程、和更充份的判決理據。

    具體所需規定可以參考本人當年草擬的《行政上訴附則》草案

    第二組建議﹕聯席會議及全民大會改制

    1. (a)(b) 無意見。

    (c) 在本人就讀中大時,「十分一」法定門檻的實質人數就是八百人左右(當時中大本科生有八千多人)。而當時已是長年沒召開過全民大會,對上一次全民大會可能已是前校長高錕教授獲委港事顧問的1993年。當然,若然中大本科生數目增加了一倍,那麼會否有更多同學踴躍參與,亦未可料。

    2. 學生會機構成員的專業性有限,實在不需要像政府機構般徹底地權力分立。否則代表會錯誤的決定無法被糾正的話,會造成更大的問題。
    作為一個非常設機構,聯席會議本來就是留作制衡代表會的非常手段。要召開聯席會議並不容易,而且代表會代表比三大莊成員加起來都要多,又規定三分之二大多數的法定人數。其實都確保了聯席會議中還是代表會代表佔多數,如果不是有相當數目代表持有同類意見,聯席會議是很難推翻代表會決定的。亦即是說,聯席會議可以制衡代表會的場合,只限於代表會本身已意見分歧的時候。例如一個備受爭議的議案只靠些微多數通過,於是就加入同樣有民意授權的其他三莊成員一起再審議,看是否要推翻決定,止此而已。
    從這個角度來看,現行制度在一般情況下已足以保障代表會的立法權力,而在少數可能被推翻的那些情況,我們又是否有必要保護代表會的「最高立法權」不受任何制衡呢﹖

    而且,整體地理解會章內文,代表會條文的「最高」字樣其實已經決定了聯席會議不可直接作出立法或司法決定(正如他們不能直接作行政決定去凌駕幹事會的「最高行政機關」權力)。我們應該理解成﹕聯席會議只是協商政策(如財政緊縮)或代表會和三莊的爭議決定,充其量只能定一個大方向或推翻某個爭議決定,而不是越俎代庖去訂具體的立法條文、行政工作或司法判決。就算聯席會議做了某個決定,立法工作仍是在代表會完成的,正如作判決的仍是代表會、負責行政的仍是幹事會一樣。
    如果按這個角度來理解,聯席會議的權力未必「註定」和代表會的「最高」立法權和司法權起衝突。問題只是大家要把握好聯席會議能做甚麼、不能做甚麼,這方面反而可以是代表會未來立法規範的方向。(當然涉及聯席會議的立法很難避免要提上聯席會議覆議)

    3. 按照憲制設計的原意(如上述),不應降低法定人數。

    4. 現行中大學生會的制度較接近美式的權力分立,所以代表會和幹事會互不兼任。港大學生會則較接近英式的議會制度,所以評議會裡已包括幹事和其他「組別」選出的評議員(如普選評議員和屬會、校隊代表等)。除非有打算大幅改變中大學生會的憲政安排,否則不宜照抄。假如代表會裡有幹事,那麼聯席會議這個「諮議機構」根本就不需要存在,就正如港大學生會沒有聯席會議一樣。

    第三組﹕完善有關代表會的條文

    原來「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得撤回」的條文曾被意外刪除,實在令人驚訝。亡羊補牢,未為晚也。

    1. (a) 相信沒必要,如有需要可於《代表會章則/附則》或《職員會附則》加上具體規定。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的工作範圍其實相當直觀,只有總務的角色比較模糊。

    (b) 同上,如有需要可於上述章則附則中規定。但職員會是否能及時開會應付緊急需要﹖抑或准許他們以更靈活的方式運作﹖例如只需諮詢代表會所有職員,而不是一定要開一次職員會去討論﹖

    (c) 本人為《秘書處附則》的最初草擬人。當初代表會秘書在秘書處裡之所以稱「秘書長」,其實只因為裡面全部都是各委員會秘書的緣故,才要分辨。但代表會秘書在代表會只負責管理文牘,並不如外間機構的「秘書長」般如同機構的行政首長,所以把代表會秘書改稱秘書長並不適宜。
    其實稱之為「代表會秘書」已足以與其他「XX委員會秘書」相區別。

    2. 三分之二的門檻,是因為代表會只是代議機構,要有具夠的代表出席才有代表性。要有彈性,不代表要刪除原有條文三分之二的門檻,否則日後有可能會招致一個太低的門檻。但可以添加容許代表會透過附則調整計算方法的條文。這些條文可以參考全民大會的條文制訂。可以於會章條文添加「全體代表二分之一」的必要下限。

    第四組﹕其它雜項和適應化的修訂

    1. 「深圳中大」的學生其實是另一間大學的學生,只不過因為他們修讀中大認可的課程而獲得中大境外學生身份,實質並不在這間大學生活,所以沒必要讓他們加入中大學生會。
    可是,如同本人於校友評議會提出的議案措詞,我們不適宜針對「深圳中大」單一間學校,而應該針對「境外學生」這個新身份。這樣才是對事不對人。
    可以修改會章規定境外學生不屬於基本會員,但由於境外學生同為中大學籍,他們可獲接納為贊助會員。只是要自行申請並經批准,而非必然加入。

    (p.20具體條文建議的「學籍」寫錯成「學藉」。)

    2. 不同意廢除此條文。因為會章中不包括(也不應仔細規定)屬下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和分工,所以沒理由另行規定觀委會這個屬下委員會去提交報告。如果刪除了就會導致代表會完全沒有提交報告的責任。由於觀委會本身即為代表會屬下委員會,代表「代表會」作評議。所以觀委會的報告,經代表會通過後,已可以被視為是代表會本身所作的工作評議。
    如果認為這一點不夠明顯的話,只要在《觀委會附則》(如第十五條)訂明「觀委會提交的報告經代表會通過後即為會章第二十三條所指的工作評議」就可以。

    3. 很遺憾自動免職的安排的確是違背了會章。因為會章有明確的懲治條文,代表會只有彈劾權。理論上如果不是書院學生會主動提出撤換而得到代表會同意,或者代表會彈劾後經過書院學生會的相應程序罷免之(這一點我們從來沒有具體規定,要求書院學生會因應中大代表會的彈劾去舉辦全民投票或其他罷免程序)。所以代表會自行立法規定不出席的代表自動免職,其實等於越權行使了本來不屬於自己的罷免權。
    所以假如認為需要簡化罷免曠職代表的程序、而書院學生會又不介意放棄這方面的懲治權的話(因為本來應是代表會彈劾、由他們罷免),那就有必要在會章中添加規定,可以是﹕
    —新增「代表長期不參與會議將被免職」的規定﹔或者,
    —書院學生會將自動對長期不參與會議的代表提出撤回(之後代表會當然會同意撤回)。
    條文可註明具體的條件留待代表會規定,亦應該規定被免職的代表可以訴諸書院學生會全民投票決定是否推翻「撤回」。
    但必須留意書院學生會章則對於派出中大代表會代表有何規定,或者有必要要求書院學生會跟隨修章,以配合中大學生會會章的修訂。這是相當麻煩的工作。

    又,諮詢文件中指為《代表會章則》第五十一條,但我看到的版本應為第五十二條(四)。

    4. 不需要,因為分拆兩份《會議常規》,反而增加日後修改時產生更多分歧的機會。可於現有《會議常規》後添加附表,加入只適用於代表會的規定。這樣日後修改時,負責修改的同學會比較容易顧及全局。

    第五組﹕幹事會提出的雜項修訂

    1. 並無必要。因為會章已規定中大學生會對外委派所有代表和發表聲明、幹事會是最高行政機構(即是負責執行上述工作),而且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從習慣而言,由學生到外界傳媒,一直都把幹事會視為代表中大學生會,甚至會誤將幹事會等同於中大學生會。所以根本沒必要畫蛇添足。
    更有甚者,其實對外代表權並非由幹事會完全壟斷。例如對外委派代表,就要經代表會的同意,就是權力制衡的安排。而且四大機構之上還有聯席會議、全民大會、全民投票。如果訂明幹事會對外代表中大學生會,那麼難道是說連全民投票的結果都不能代表中大學生會,要等幹事會說了算﹖
    這顯然是不熟悉中大學生會憲制架構而提出的不合適建議。

    2. 沒必要訂明三大民選機構要向全體基本會員負責,因為它們本來就是全民投票產生,本來就要負政治責任、亦可經全民投票罷免。而且代表會制度上就是「最高民意代表機構」,所以向代表會負責等於向會員負責。

    3. 同意。恕我直接說,規定幹事會屬下委員會只能由幹事擔任本身就是一個很不實際的規定。代表會人數較多尚嫌不夠用,何況是負責每天會務營運的幹事會﹖
    只要規定委員會主席需由幹事擔任便可以。

    同理,我也認為代表會屬下委員會應該接納非代表,讓更多人分擔行政工作。

    (回應幹事會建議3.,無諮詢編號﹕會務諮詢大會不是已規定由觀委會定期舉辦了麼﹖這類工作實在不必要在會章明文規定,可於觀委會附則規定即可。)

    4. 其實「創制權」本身已有立法成份,可以包括很多不同形式的議案。如果連這也不夠闊,要怎樣寫才夠闊﹖

    (a) 不必要。因為幹事會已有權要求召開聯席會議,並透過聯席會議要求進行全民投票。如果這樣都通不過,那麼要求按會章原文找二十份之一會員支持也不為過。實在沒必要再添加新的規定,否則難道又要賦予報社和電台同等的新增權力﹖

    (b)(c) 不同意會章定得太死,失去調節空間。
    如果認為某方面需要加上下限,可以加上,例如建議所指的不得短於某時期、亦不得長於某時期。但上下限應該定得闊一點,否則選舉委員會就沒有空間。而修章很多時都無法預期未來發生的特殊需要。

    其他﹕額外提出可供考慮修改

    1. 《會章》第三十三條丙和第四十一條丁,指報社和電台的「民選委員」可推薦委任委員,交代表會委任,是思慮不周的結果。因為這樣的規定等於任何一個報社或電台的民選委員都可以推薦,這樣不單對代表會很混亂,而不能保證獲推薦人可以配合整個內閣的立場。

    事實上,幹事會的同類條文第二十五條乙,明文規定是「幹事會」可提請基本會員為非常務幹事,由代表會通過。除了用詞不統一(不稱「推薦」而變成「提請」、用「非常務幹事」而非「委任幹事/委員」或舊會章的「助幹」)之外,要求由幹事會推薦是很合理的規定。

    可是,對於報社和電台來說,應該由誰推薦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只包括民選委員的參選內閣,另一種是包括全體委員的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和電台編輯委員會。如果幹事會會議是以民選的常務幹事計算票數,那麼比照報社和電台亦應如是。但由於報社和電台的條文並未規定投票只限民選委員,在條文上會難以表達。

    建議修改這三條條文﹕
    第二十五條乙改為「乙、助幹 幹事會可推薦基本會員為助幹,由代表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丙改為「丙、委任委員 由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推薦、代表會委任」或「由出版委員會的民選委員通過推薦、代表會委任」。
    第四十一條丁改為「丁、委任委員 由中大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推薦、代表會委任」或「由編輯委員會的民選委員通過推薦、代表會委任」。

    2. 我不太明白為何贊助會員需繳交較多的會費,而他們的權利比基本會員少。雖然這一點在本人就讀時已是如此,可是一旦留意到,就實在難以理解。按道理可以把他們的會費改成跟基本會員一致,而兩者同樣需要繳交一次入會費。

  • 評議會短評

    對於評議會這爛攤子(見遊記),沒興趣詳細講了,只是點列。

    1. 因為建制陣營自己有人爭副主席、常委、校董席位,結果動員了大量的人來。在下甚至見到有些連自己有授權票也不知道的老人家都被拉來了(真的想看看他們有沒有掌心雷)。反而改革派因為沒有人參選也沒有動員,所以年輕校友不多。
    當然這些人按慣例,每次投完票就走的(反正他們只是來投票根本沒心開會),所以到討論事項只會剩下三分一人。

    李劍雄失勢是眾所周知的事,今年乾脆連副主席也不連任了。這已是常委會建制人馬中比較能以正常溝通的人了,他不留下其實有點可惜的。可以想像未來常委會脫韁野馬胡搞一通的機會將大增。

    為了不讓陳志新的人馬完全「佔領」常委會,「含淚」票投那些非陳志新系的建制人士也是不得已的。留下的派系越多,將來的花生越多。

    2. 主席還是請大家多多捐贈開會經費(據云現時由校友事務處消化掉),但仍然是沒有獨立戶口,連捐款箱也沒一個。
    不過老實說,就算有捐款箱我也沒興趣捐。反正你們都把評議會當成校友會、甚至當成公司董事會,那麼就應該像東華保良之類,誰佔據了權力就由誰出錢吧(每年 這些大機構籌款,大部分善款都是那些主席總理捐的,是常理吧)。「不出代議士不納稅」嘛,怎麼有我們出錢給你們自顧自威風的道理﹖至少應該叫那些投票支持 你們的粉絲出錢嘛。

    3. 不知是否為了省時間,今年連找獎學金得獎學生來領獎的環節也取消掉。

    4. 修改選舉章則讓副選舉主任(即身為校官的校友事務處長)主持監票和覆核,毫無懸念被通過。
    在下倒是要求他們向校友交待一下,為何不採納「派其他常委監票」的建議,而把所有權責推給校方人員算了。當然答來答去,都是繞圈子,沒人答到這個核心問題。

    5. 由於被動員的人太多,單是領票和投票已花了個多小時。

    6. 當然最火爆的還是討論事項。今年沒有其他討論事項,只有一位師弟和在下入紙討論,要求「境外學生」不加入評議會。(見文末附)
    這種提案會引起哄動是早知的事,「不包容」之聲亦可以預料(不過不是來自某些人掛在口邊的「左膠」(左傾如東叔也贊成),而是來自建制那邊的「大中華」學 長),所以在下一開始就把動議的修訂寫成不針對深圳分校,而是針對「境外學生」這個名份。而且強調歡迎境外學生來中大本部再進修第二學位,一樣可以加入評議會。當然,這也不代表哄動可以避免。

    6.1 星期四洗澡時忽發奇想,有一個將「大中華」學長一軍的念頭,於是星期五立即去找資料,果然證實了我的猜測,於是當日介紹提案時,說了提案理由(境外學生不熟悉中大事務)後,就當場宣讀﹕

    我有點好奇,所以昨日去瀏覽新亞校友會的網頁,見到他們只接納曾在新亞書院讀書或任教的人加入,卻不接納「新亞中學」的學生加入。如果我們說「大家都是中大人」就要接納,那麼為何「大家都是新亞人」卻不接納呢﹖難道是歧視新亞中學嗎﹖那當然不是啦,是因為大家的生活沒有交集,你們說「知行樓」時他們也未必知道在哪裡啦﹗

    當然我找新亞校友會作例子,並非針對新亞校友。只是因為想起他們有間新亞中學,但我們沒有一間「聯合中學」可以當例子啦。 :D

    這個例子倒真的可以搏君一粲的,部分學長聽到「不接納新亞中學的畢業生……大家都是新亞人」也忍不住笑起來。當然這不代表之後的炮火會輕了。

    6.2 歧視或不包容這類批評早已預料,亦不會缺少。倒有些反應或誤解是我沒想到的﹕

    6.2.1 建議的修改條文太複雜。
    其實一點也不複雜,因為評議會章程早就有一條「8. 獲大學頒授榮譽學位者,不得僅因持有此學位而成為校友評議會成員」,我們那條建議根本就是原文照抄,改幾個字而已。(當然很明顯沒幾個人會讀過會章)
    請各位想想,為何(成立評議會)當年的人又要「歧視」這些「很有榮譽的校友」好了。(聽到這裡又有人笑。的確,我們沒理由歧視榮譽學位,但仍然排拒了他們。)

    6.2.2 難道只有在沙田讀過書才算數﹖中大成立前的校友都包容在評議會中,而且早已有些海外課程(如台灣、巴西)的畢業生會被褫奪權利。
    首先,中大成立前的校友是歷史問題,數目亦有限,並不如境外學生會不斷增加。
    各書院未遷入中大前的校友,因為書院在中大是延續的,也不成問題。
    至於已有海外課程的校友,的確有可能會被定義為境外學生。不過校友並未留意,普通法的原則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當然我們的修改沒理由剝奪已屬評議會成員者的權利。如果有顧慮的話,要在建議中寫清楚一點,也不困難。

    6.2.3 排斥境外豈不是連我們的校友移了民也要被褫奪權利﹖
    這是最離譜的誤解,因為「境外學生」寫明了是「在香港境外修讀」的學生,根本不會影響在中大本部畢業的學生,之後無論他們移民去哪裡都不會變了「境外學生」。

    6.2.4 事關重大應該慢慢研究。
    老實說我不反對「研究」,尤其考慮到有些校友提出其他意見(例如避免褫奪之前的海外課程校友已有權利之類),建議的條文是可以修改調整的。不過我想校友要 想清楚,其實時間並不多。雖然深圳分校的學生才剛入學、三年後畢業,但任何修改方案都要評議會大會通過、校董會同意,修改中大條例還要在立法會交私人草案 慢慢排隊,還要通過分組點票,一年多的時間總少不了。並不是像香樹輝那麼輕鬆,說三年後才畢業就有三年去處理的。要不然三年後人家畢業還未有方案,之後要中途落閘就更尷尬了。所以要研究就要快,拖不得太久。

    6.3 不過最離譜的,還是主持的處理。這次是陳志新最後一次去了監票,李劍雄最後一次主持討論事項,反而令人失望。
    明明他們自己最想把議案交付委員會處理(這點我不反對),不想即場表決,但偏偏整場討論都沒有任何建制人士出面動議「交委員會處理議」。討論時間完結,陳 志新點完票回來想宣佈他那派大勝的結果,就腰斬討論連表決也沒有。結果還是要我這個和議人自己提出「交委員會處理議,一年內提交結果」。
    我有份和議一個表決事項,竟然還要自己出面去要求交委員會處理,你們豈不是在耍滑稽嗎﹖

    當我提出要求做兩個表決,分別是「交委員會處理議」和沒有約束力的「意向調查」(旨在讓大家表個態,讓常委會知道現場校友對原議案的態度作參考),李劍雄並無任何異議。可是在交委員會處理議高票通過後,卻突然說「認為不需要意向調查」。如果不是陳志新給壓力要他腰斬的話,這樣過橋抽板也未免太過分了吧。
    最後現場校友吵起架來,他企硬不做意向調查我也奈何不了,於是唯有利用《會議章則》作聯署備案,請支持原議案的校友留步簽名表態。這樣的人數一定比舉手表態的少,而且陳志新隨即宣佈選舉結果並立即散會,完全不把等待聯署的校友放在眼裡,不在話下。

    6.4 還是那個胡同大媽,每次都亂罵一通,很難令人接受那些以所謂「vintage year尊貴校友」就是這副德性。她自稱是莊耀洸叫她來參加的,莊律師引這種清兵入關,理應被譴責。 :P

    這次大媽當然繼續放嘴炮,因為討論時間腰斬,未能表決之下必須跟主席商議,所以我跑了去主席台附近位置。顯然李劍雄也是需要跟我溝通的(動議人躲了去哪裡 ﹖﹗),要不然雙方校友在座位上罵來罵去也無法解決問題。可是當我提出「交委員會處理議」和「意向調查」,李劍雄示意我開咪發言時,大媽就罵我「離開座位 佔據主席台隨便發言」(大意如此)。

    面對兩任主席胡來也忍得住脾氣如在下,就只有這個大媽可以惹怒我,結果我對著她大喝﹕

    「我是得到主席示意才發言的﹗」

    (倒不是為了鬥大聲,鬥大聲怎比得上大媽﹖只是離開了咪,不大聲她會聽不到我說甚麼的。)

    妳看不到主席示意我發言,是妳自己開會不留心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

    6.5 由提案動議、變交委員會處理、最後變成聯署備案,如果現場有蘋果記者或本土派傳媒,應該第二天我就會變成「階段性勝利唱歌散水維穩膠投降派賣港賊」接受勇武人士批鬥。
    甚至已經有支持校友說不滿為何不堅持表決。(先不說我們未必迫到他表決,就算表決也未必有著數,因為現場其實還是他們的人佔多數。否決了豈不是更加被當成「已了結不需跟進」﹖)

    每次都有新來的校友,但近年每次都有校友對會議胡來感到極度失望,甚至不想再來。
    在下完全理解這種心情,事實上就連我自己也不想來,評議會會議早已出名比中大學生會代表會的會議更混亂,一大堆「成功校友」連會議常規也不懂,有些甚至像大媽只懂謾罵,連學生代表都不如。那些人根本是恃著自己佔據了建制就胡來的。由政治建制到大學建制,莫不如是。
    可是,你越不理會他們,他們就越能夠像當年劉世鏞般,拿著「我代表十幾萬中大校友」的幌子去支持所有你反對的人和事。
    我們的參與,未必總是阻止到胡來,但有時會阻止到更亂來的事,而且也是不斷在煩著他們,讓他們不要忘記「你們沒代表我們」的事實。

    7. 其實有一個莊師弟找到的新問題,因為現場實在太混亂,我們也沒空提出來。
    就是原來深圳分校成立的書院,未必是全新的書院,而是跟沙田山頭各書院名稱一樣的書院(現時有逸夫書院和大學書院,後者不知是甚麼東東,可能只是未找到人捐錢冠名吧﹖)。究竟這些深圳的書院是否跟這裡的書院屬「同一間」,還是像深圳分校般是「同名的另一間」﹖校方沒有公開解釋過。
    那麼新亞校友會似乎還要考慮將來是否要接納「深圳新亞」校友的問題呢﹗

    8. 未來一年的擂台會落在委員會,所以關心此事的校友,務必留意評議會常委會的宣佈,積極加入有關委員會並發表意見。要不然整件事可能會被冷處理掉。
    如果令這件事可以繼續「保溫」、發掘更多問題、動員更多校友支持,就要看各方校友的能耐了。

    另一篇是田方澤夫子寫的﹕中大深圳分校學生議案 評議會副主席:「極權啲都咁話啦。」

    ---

    修改章程—「境外學生」不加入本會

    評議會於5月2日舉行座談會,討論中大(深圳)畢業生加入評議會一事。吾等其後於中大(深圳)校網查得兩份本科生總學則,知悉「中大(深圳)錄取的學生亦 將註冊成為中大學生」。中大學生學則另設有「境外學生」之分類,該類學生仍是中大學生。另於國家教育部「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工作信息平台」網頁查知,中大 (深圳)畢業生將獲頒。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證書」等。中大(深圳)畢業生將可成為中大畢業生。中大(深圳)學生畢業後將可藉名列評議會名冊成為評議會成員。

    吾等認為,校方在簽署合作辦學協議及在籌辦中大(深圳)前,仍未考慮中大(深圳)成立後評議會會籍問題,提前與評議會溝通,為評議會帶來實際執行問題。

    基於評議會乃討論大學事務之平台,其背後假設為全體畢業生皆有身處同一校園內共同學習及生活之經驗,故此聚集一起關心大學發展。然而「境外學生」並沒有在 中大本部學習與生活,他們只是於異地藉著修讀「認可課程」而得到中大學生及畢業生資格。他們對中大的了解與感情,遠遠比不上幾年間身處同一校園內學習和成 長的校友。

    「境外學生」的安排並不一定受限於某一地區,中大日後亦可能會擴大認可其他地區的學生。倘若不及早界定清楚,評議會的境外成員將可能佔多數,最後影響評議會正常運作。

    參照校方修訂的中大學生學則,吾等認為﹕—
    (1) 校方須啟動修改中大條例的程序,於規程中註明「境外學生」不可名列評議會名冊。
    (2) 評議會須修改其章程,註明「境外學生」不可名列評議會名冊。

    吾等認為此等修訂並無歧視任何地區之人士。因為於中大本部修讀「認可課程」的學生來自五湖四海,畢業後自動成為評議會成員。倘若「境外學生」日後在中大本 部修讀其他學位,畢業後同樣可以加入評議會。此等修訂只為確保評議會成員擁有於中大共同學習與生活之經驗,並避免影響評議會運作。

    吾等茲動議以下議案﹕「促請校方啟動修改《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程序,於《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中註明,「境外學生」不可名列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名冊。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謹議決增加如下《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章程》的條文﹕—

    第2條﹕「境外學生」指任何人修讀獲教務會核准,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開設的認可課程者。
    S2: "External Students" means persons pursuing a course of study approved by the Senate, but offered outside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第5A條﹕獲大學頒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或博士學位的境外學生,不得僅因持有此(或該等)學位而成為校友評議會成員。
    S5A: External Students on whom a degree or degrees of Bachelor, Master and/or Doctor has/have been conferred shall not solely by reason thereof be members of the Convocation.

    動議人﹕莊啟誠 (2007逸夫政治及行政)
    和議人﹕方富潤 (2002聯合生物化學)

  • 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

    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林壽康、余惠萍,香港﹕進一步,2014

    沒想過香港會出版到這樣的書,法律書已算冷門,而且還要是以教育界為主題的法律書。不過也正因為沒其他人出,所以沒人跟你爭。(正如書末延伸閱讀表所示,之前本地討論教育界法律責任的文獻很少,尤其中文的只有莊耀洸一個人寫。)

    顧名思義,內容沒有懸念,就是討論教育的疏忽責任問題。香港這方面的案例相對較少,所以書中大部分都是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案例。當然,除了真正的教育案例外,為了解釋一些法律原則,也引用了一些其他經典案例。

    這本書篇幅其實不算長,但作者的分析頗為詳細,就連上學前到放學後的責任問題都討論到。就像作者所言,疏忽責任的概念其實並不算很難明,也不是要求學校不出錯,只是要求校方和老師行事時謹慎和預先考慮風險和採取預防措施。問題反而是,現在家長學生權益意識高漲,於是惹官司的風險大增(就當你有道理打得贏,打官司畢竟是花錢耗時兼費事的)。

    更大的問題就是教育局的政策把越來越多的責任推卸到學校身上,最近的例子是連投訴也推給學校自己處理。在下認為這樣做注定失敗,試想想如果中國政府突然宣佈不准人民上訪﹖人家就是不滿學校才向教育局投訴,怎可能滿足於只由學校去處理﹖如果他認為學校可以解決問題,就不會找教育局啦。

    而書中提供的例子就是令學校更頭痛的「融合教育」,政府美其名「讓特殊需要學生融入主流學校」就推卸了興建特殊學校的責任,卻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源。(試試讀《深夜小狗神秘習題》﹖英國的主人翁有個教學助理跟著他上課呢。)
    一般學校的老師照顧那麼多學生尚且疲於奔命,又有多少精力再照顧一個有特殊需要的﹖結果就像以前我為教授當跑腿時的遭遇一樣,有些弱能學生根本就是被其他學生欺負,而老師根本沒察覺。這根本是計時炸彈,只是沒人知道會何時何地爆發。但最後被控告疏忽的是學校和老師,而不是教育局,是之為屈機

    雖然是屈機,但同工還是要了解這「機」,要不然更易人仰馬翻,所以本書其實很重要。而就算不是教育同工,如果對疏忽責任有興趣,也可以一讀,只不過是內容較為聚焦於教育界而已。(當然也可以先看《香港法概論》相關篇章作概略了解。)

    作者說他們還打算繼續出《教師權益篇》、《學生權益篇》、《教育條例篇》、《保險法篇》和《蓄意侵權篇》。那就祝他們身心康泰,盡快出版啦。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 食人有錯? 法律大案如何影響世界


    Allan C. Hutchinson《食人有錯? 法律大案如何影響世界》(Is eating people wrong? Great cases and how they shaped the world),劉欣譯,香港﹕商務,2015
    (簡體版《食人有錯﹖—偉大法律案件及其塑造世界的方式》,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12)

    顧名思義,整本書都是介紹一些經典案例,和解釋它們對現代法治的影響。書中介紹了八個主要案例,都是一些影響深遠甚至劃時代的案件,例如民事侵權必讀的Donoghue蝸牛案
    (蝸牛案好玩的是,正如《香港法概論》討論訴訟法時提到,民事訴訟的特色是非正審程序特多,很多經典案件上訴到終審都只是在狀書階段。蝸牛案也一樣,其實案件從未正式開審,打到上議院只是在拗消費者是否有權向生產商追究責任。上議院判「有權」後就庭外和解了。)

    對於我們身處的普通法系歷史背景有興趣的人,可以從這本書看到很多形塑今日法律的判例,和當時各方面人士的不同考慮。正如在下先前介紹《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時所言,法庭判決,從來就不是機械式的。

    若論缺點,就像上次介紹《法治﹕英國首席大法官如是說》一樣,又是大陸人翻譯的作品。方某這樣說不是反對大陸人去翻譯普通法系作品,他們有興趣了解普通法源流當然是很好的事。問題是他們就算進修再多,畢竟不是活在普通法系當中的人,有很多時候會影響譯文。

    因為這本書是買回圖書館的,不便筆記,所以沒有記下整本書哪兒有問題。不過書中譯文與本地用詞不同的情況非常普遍。而且譯筆不一,例如英國上議院的Law Lords(司法貴族)通常翻譯時會稱為「大法官XX勳爵」,但在書中同一詞語就出現多種譯法,除了「勳爵」外還有「貴族法官」等,令人眼花撩亂。譯者譯筆不一有責,出版社校對不嚴亦有責。

    (註﹕英國歷史上以上議院為本土案件的終審途徑,但後來為了司法專業和避免政治干預,就只會由幾位懂法律的貴族聽取陳詞和判決,具體操作就是直接向法官授予貴族銜頭,把他們送入上議院負責聽案。上議院其餘議員不會干預運作。這些憑司法職務獲得貴族身份的法官就是所謂 Law Lords。雖然實際運作上司法權已經分立,但工黨後來改組英國最高法院接管審判職能。)

    出版社的責任尤其重,當他們決定把大陸譯本拿來香港出版,其實不應只搞繁簡轉換那麼懶惰。他們應該找認識法律的人檢查一下譯文,把裡面不符合本地用語的字詞改掉。你們不是為了出版而出版,而是為了讓讀者增進了解而出版,如果裡面那些詞語跟本地用詞是兩碼子事,那麼讀者回到現實生活見到實際文件,又怎會明白那是自己讀過的東西﹖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 學聯改革與聯邦政體之考慮

    近日各院校「退出學聯」之聲甚囂塵上,方某在此不討論政治上是否應該「退聯」的問題,先討論一下「退聯」人士的一個訴求﹕普選秘書處。

    「退聯」人士其中一個不滿,是認為學聯秘書處並非由直選產生,卻主導了學聯的決策,並不民主。
    學聯同學的回應是﹕學聯代表會常委才是負責決策的機構,秘書處只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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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首先要了解一下學聯的組織架構。

    根據學聯會章,學聯組織包括以下機構﹕

    1. 周年大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選出學聯各主要職位、修章及通過報告等。
    由本屆代表會成員及來屆各院校代表團組成。(簡單說即是本屆和來屆的代表)

    2. 代表會﹕次於周年大會,負責任免學聯若干職位、通過計劃、預算及報告等。
    正式成員包括代表會職員、各院校代表團成員及秘書處選舉職員。

    3. 常務委員會(常委會)﹕代表會常設機關,負責任免秘書處的委任職員,及監察秘書處工作。
    正式成員包括常委會主席(由代表會正/副主席出任)、各院校首席代表及秘書處正副秘書長。

    4. 秘書處﹕行政機關。選舉職員包括正副秘書長及財務秘書,另設委任職員常務秘書及外務秘書各三人。

    5.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負責為學聯提供經費,就是前陣子有人說「學聯講大話」涉及的那個機構。
    會章中的寫法是,由周年大會委出四名學生及兩名社會人士(即老鬼)組成董事會。(上述文章指現任董事全為老鬼,若為屬實,那即是說學聯有一段時間未有做重新委任的工作。)(﹕朋友提醒,「老鬼」不一定是「社會人士」,也可以是較高年級的前常委/秘書處職員。不過那篇文章指董事全是2003年前的老鬼。)(再補學聯常委同學對上引那篇文章的回應)

    另外還有幾個以會章以外章程訂立的基金及機構﹕
    6. 緊急儲備基金
    7. 交流活動基金
    8. 中國民主基金及管理委員會
    9. 社運資源中心

    由於本文並非詳細研究學聯章程,有興趣的看倌可自行參閱上述會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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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聯組織架構上的本質,屬邦聯式政體。
    最著名的例子是歐洲聯盟,不過以學聯同學的說法,學聯對院校學生會的約束比歐盟少得多(歐盟有強制的共同政策要遵守,學聯沒有)。另一例子是英聯邦,不過學聯各學生會共同行動比較多,而英聯邦則比較像聯誼會。

    在學聯架構中,決定權在院校代表團組成的周年大會、代表會和常委會,秘書處為執行機構。這一點正如學聯同學所言,當然實際運作上我們可以預期掌握行政資源的秘書處亦有影響力,但仍受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的常委會節制。

    在這樣的制度之中,理論上學聯秘書處是執行各院校代表的決定,而且無權強制院校學生會跟隨學聯的立場。
    所謂「邦聯」就是指這一方面,各院校學生會仍保持自己的「主權」,可以擁有自己的立場,它們只是以學聯為合作平台開展共同行動

    就正如學聯一樣,歐盟行政機關的職位,並不是普選,而是由各國代表商議委任的(要得到歐洲議會的贊成,這是歐盟唯一普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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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學聯各院校代表團的組成,亦不是普選,但也不能說完全沒有民選基礎。中大代表團是由中大代表會委任(以前是由書院學生會委派或直選,現在是必須直選),按慣例以中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為首席代表,再加幾位幹事或其他同學為代表。(其餘院校代表團的組成見學聯解釋)

    在院校代表團中,首席代表通常跟隨院校幹事會內閣選出(如外務副會長),負責貫徹幹事會的政綱。其餘代表協助首席代表參與學聯的會議及活動,所以(在中大學生會)由幹事會提名、代表會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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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選產生聯盟執行機關被批評「不民主」並非新鮮,歐洲聯盟也一直受到這種批評。
    方某個人並非「反對」普選,但有責任說明普選秘書處的後果。

    普選秘書處帶來的即時效果,就是把學聯由邦聯制變成聯邦制
    現在「學聯的政綱」是由各院校代表在會議上整合而來,理論上是各院校學生會一致同意的決定,才交由秘書處執行。秘書處負責運用資源去實現學聯的共同政綱。
    可是,一個普選的秘書處不可能再只是一個執行機構,而必定有自己的政綱(否則如何競選﹖)。而這個「學聯秘書處的政綱」,因為它是面對全港各校學生的訴求,就會跟專注於本校學生競選勝出的「各院校學生會政綱」產生衝突

    現在全香港,唯一一個「學生會中有學生會」的院校,就是中大。
    方某就讀當時的中大學生會會章(暫時未找到現行那份,但基本原則應該沒變)已界定了中大和書院學生會的權限﹕

    「第三條 權責
    甲、本會之專有事權乃由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共同授予者,其為參加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對外委派一切代表,對外發表一切聲明,收集會費。
    乙、其他一切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都是本會與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共有事權,於本會未行使前,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得行使,但在本會一經行使,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
    丙、本會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解決困難,而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有責任協助本會工作。」

    避免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的幹事每天為了各自權限吵架的唯一方法,就是書院學生會把「主權」(尤其是「外交」權力)「上繳中央」,讓中大學生會這個「聯邦政府」負責一切對外事務,甚至於校內事務(福利條款)也有優先權。
    那麼書院學生會是否萎縮到只能處理校巴或飯堂這類「瑣碎事項」﹖也不全然,書院學生會仍然有它們的外務副會長,在中大代表會委派學聯代表時,幹事會通常把書院代表納入提名名單內,算是分享權力的安排。但政策主導權必然是在中大學生會的幹事會而非書院學生會。(現在搞出九間書院,是否還能全數包括到中大代表團內,方某可不知道,要找秀賢BB答你了。)

    書院學生會上繳權力,這就是中大學生會實行聯邦制的必要措施。
    要求普選學聯秘書處的諸君,你們是否做好了要求「各院校學生會齊齊把權力上繳」的準備﹖(當然「院校學生會上繳權力是否可能」已是另一大問題)
    如果院校學生會不上繳權力,這個普選的秘書處如何「代表選他出來的全港同學」做事﹖人言人殊,記者訪問應該問秘書長還是問院校代表﹖

    到最後這個普選秘書長是美國聯邦大總統﹖還是無兵司令﹖還是每天跟院校代表吵架爭權度日﹖全視乎各院校學生會願意上繳多少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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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在推上的討論,可以引伸出另一個改革方案。就是維持邦聯制、非普選秘書處的執行角色,但如同歐洲聯盟之有普選歐洲議會一樣,增設普選的學聯代表

    普選代表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有如中大代表會,把原來「委派或直選」的書院代表一概改為直選。
    這樣的優點是改革簡單直接。缺點是由於當選代表未必是認同院校學生會外務政綱的人,這樣會間接令院校學生會幹事會喪失外務主導權。(就算學生會幹事仍兼任首席代表,也很難確保自行當選的其餘代表執行幹事會的政綱,變成多頭馬車。)

    要避免這個問題,另一個變種可能是院校代表團以「組閣」方式選出、甚至跟幹事會一直選出。(後者有點像中大各院系會,它們派到書院代表會/監議會的代表,是作為院系會候選內閣成員之一選出的。但院系代表只需一人,而學聯代表團人數多得多。)
    當然這樣選舉,雖然制度上保障了院校代表團不會「自己打自己」,但我想反對者並不會滿意,因為他們正是不喜歡慣常參與學生會的人(aka左膠)主導學聯運作。而學生會也不會滿意,因為這樣可能選出一個沒有幹事在內的代表團,幹事會的外務政綱登時作廢。

    第二種有如歐洲聯盟,設立兩個「議院」。歐洲聯盟有一個由成員國政府部長組成的歐盟理事會,另一個是普選的歐洲議會,所有提案要經兩院同意才執行。
    優點是這樣院校學生會較易貫徹自己的政綱,亦可有普選代表直接反映民意(這類民意通常在幹事選舉較難出現)。缺點就是一個學生組織是否需要那麼複雜的議決機構和程序﹖傳統上「拗問題拗通宵」的決策過程是否會拖得更長﹖

    當然,要增加議事效率,最簡單方法就是規定兩院「一起開會」。反正《基本法》已經有「一個議會分組表決」的「偉大發明」,何不借用﹖

    當然我不認為這樣「反學聯」或「退聯」朋友就會滿足收貨。純粹是提出來給諸君考慮一下。在下章主生涯中,見盡各種隨便修章引致的亂事,就是因為很多人為了一時方便而修章,但沒考慮過章則條文的整體配合,和制度運作的原理。所以各位提出改革學聯時,務必仔細考慮各種不同方案的影響,然後才可以作出合適的決定。

  • 回應政改二輪諮詢

    這是對政府2017特首選舉辦法諮詢的正式回應(上一輪諮詢回應見此),順道聽聽看倌的意見。
    (不用再告訴我難容篩選的大道理,我全都會說。我只是盡量構思一些自己可以勉強忍受的方案。當然他們要收到最窄寧願不通過的話,那不關我事。我只是盡言責而已。)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聯署,本人將於5月3日前寄送政制事務局。
    不打算聯署的朋友亦歡迎採用內文作回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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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啟者﹕

    回應2017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諮詢事

    首先要提醒各位,不要以為可以把責任都推向泛民議員。如果你們是真心誠意想2017有特首普選,你們有責任先提出一個泛民支持者可以接受的方案,這樣要向這批選民負責的那些泛民議員才有可能支持。

    前言5. 你們說佔領運動「挑動起社會上不同意見的互相攻擊」的時候,是否忘記了特首和一眾司局長是有份參與其中一方的簽署﹖那即是他們有份挑動互相攻擊了。如果你們願意承認這一點,倒還不失誠實。

    前言6. 「求同存異理性包容」這一點,麻煩向中央政府和那些支持中央政府、違法打人(但警察鮮有執法拘捕)的藍絲帶人士說。

    1.06 先不論特區政府那份諮詢報告本身就是偏頗不公,人大常委的8.31決定本身就是違憲。就算根據2004年人大釋法本身建立的「五部曲」,人大常委在「第二部」的任務也只是負責「確定」特首和立法會選舉辦法是否有需要修改。8.31決定卻在「確定」以外添加條件重重落閘,本身就是違反了人大釋法本來的框架。中共之「法治」誠意,由此可見。

    (回應第三章﹕提名委員會的構成及產生辦法)

    3.03 正如我們上一次回應(D4658)所提及,認為「廣泛代表性」就是四大界別,那是荒謬不倫。富商和專業人士,跟一般百姓相比,已經擁有額外的影響力,再為他們提供政治特權,正正就是「不均衡」地讓他們擁有太多權力。而這個並非真正「廣泛代表」的制度,令特首缺乏認受性,亦是歷年施政不順的起因之一。

    3.07 關於提名委員會產生辦法修改的基本立場,正如我們上一次回應的意見﹕

    假如提名委員會只能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則所有組別應該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這個安排只能被視為過渡安排,而不是「終極普選」的永久安排。
    不應再增加任何界別,除非這個「界別」是完全普選、沒有提名權限制的,如同立法會或區議會的直選議員一般。

    3.09/7.02 我們的具體看法為﹕
    (i)(ii)(iii)(iv) 界別本身就是任意劃分,其界定並沒有必然原因。界別如非一併取消,要增減的話勢必導致不同界別之間互如扯皮。所以與其討論改變界別劃分,倒不如先增加界別的選民基礎
    (v)(vi) 所有選舉產生提名委員的界別,應該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以便充分反映界別內所有人的意見,而非只反映少部分老闆的意見。
    所謂「尊重界別分組的前提」是多餘,要尊重的就應該尊重界別裡的所有人,而非只尊重現在擁有特權選票的少數人。少數既得利益者,自然會反對任何影響他們勢力(但真正令選舉有代表性)的改變,如果他們的意願是前提,那即是等於宣佈既得利益者的特權永遠不能改變。這樣真是很有誠意的改革諮詢呢。

    (回應第四章﹕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

    4.02 這是一個無恥的彌天大謊。因為提委會的組成本身就不能反映各界別裡的所有人,只能反映少數有票的既得利益者。所以「過半數支持」只能確保候選人要兼顧各界別的既得利益,而非兼顧「各階層利益」

    更不用說,「機構提名」的邏輯本身就是荒謬。正如我們在上一次回應所說,就算提委會袖普選產生,「機構提名」亦等於讓多數派可以排除所有其他派別提出的候選人,令他們的政見無法透過特首選舉過程交鋒,讓選民選擇未來路向。這樣只是「多數人的獨裁」而已。

    4.03 另一個無恥謊言,就是聲稱限制候選人人數二至三名是為了「真正的競爭」。世界各民主社會從來不需要有這樣的限制。就算引用選委會原有的提名門檻(八分之一),候選人也不超過八人。由於派系整合等因素,實際產生的候選人只有二至三名。既然原有的門檻下已經只有二至三名候選人參選,那又何必枉作小人提升門檻﹖

    說到尾,都只不過是為了讓中共篩選候選人的幌子而已。

    4.09/7.03
    (i) 既然要求「機構提名」,則提名委員支持某人成為候選人的「推薦」和正式獲得提委會「提名」,難以避免被分割為兩個階段。否則等於要求在推薦階段,提名委員可以直接提名二至三名候選人,視乎誰得到多於一半提名自動出線。後者有可能違反「機構提名」。
    (ii) 無論「推薦」所需人數為一百名或一百五十名提名委員,均非宏旨。因為最後都只有二至三人能出選,那麼沿用八分一門檻也沒所謂
    (iii) 正如我們上一次回應的意見,應該限制參選人不能取得一半或以上的提名或推薦,否則這樣會令只有一名候選人能出線,之後的提名程序失去意義。除非你們打算廢除提名委員只能提名一人的限制。
    (iv) 在提名階段有公開的程序當然比較好,除了讓提名委員可以同時聽到不同參選人的政綱,更重要的是競選大會後通常有民調,可能令提名委員得知民意。這樣對於提高提名委員會最後決定的代表性會有些微幫助。
    (v) 我們不贊成逐個參選人投票,建議參考十三學者方案的「名單投票法」(見(vii)),作出修改以適應人大8.31決定的限制。相比起其他方法,名單投票法較能確保產生不同陣營的候選人,讓選民較可能有真正選擇。
    (vi) 應採用不記名方式,因為提名委員的代表性太低、選民太少,很容易受幕後利益的操縱。不記名方式有助於他們做決定。如果提名委員是普選的話,則記名投票有助於廣大選民問責。
    (vii) 我們建議,所有獲得足夠提名委員(十分一或八分一)推薦的參選人,都有權列入名單中。然後交由提委會整體通過,如果名單獲過半數提委贊成,則名單中所有人都自動成為候選人。如果沒有名單獲得過半數提委贊成,則提名程序重新開始。
    假如推薦階段,只有二至三名參選人獲足夠推薦,則所有參選人自動列入同一名單,供提委會表決。
    假如有多於三名參選人獲足夠推薦,則各參選人可自願結成名單。如果某參選人未能與其他參選人結成名單,則自己獨立成一名單。由於背景或陣營相近的候選人會互相爭奪選票,為了鞏固自己的票源,這個階段可鼓勵參選人和其他陣營的參選人合作,從而令選民最終有較多元的選擇
    在參選人結成多張名單後,再由提委會逐張名單投票。每名委員只投一票,獲得過半數提委贊成名單參選人成為候選人。如果沒有一張名單獲過半數贊成,則得票最多的兩份名單進行第二次投票,獲得過半數提委贊成名單的參選人成為候選人。(兩輪投票制)
    假如只有一張名單而無法獲得過半數提委支持,或者多張名單經過兩輪投票仍然沒有其中一張名單獲得過半數提委支持,則提名程序重新開始。
    (viii) 如果沒有參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那即是說全部人都不是適合人數,提名程序便應該重新開始。如果只有一名參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那即是說候選人數未能符合要求,應該延長提名程序讓其他人參選,然後再看有誰可以獲得過半數支持出線。

    (回應第五章﹕行政長官普選的投票安排)

    5.06/7.04 在上一次回應,我們指出排序複選制較兩輪投票制為佳,對於選民只投一次票比較方便,同時可以確保當選者獲得過半數選民支持,只是點票比較複雜而已。但為了給選民提供否決權,以增加方案獲通過的機會,我們建議無論採用哪種制度,都應該與反對票結合。候選人必須符合「贊成票超過一半」及「贊成票多於反對票」方可當選。就算反對票不過半,如果贊成票不多於反對票的話,即是說這位候選人民望太差,亦不適宜擔任特首。

    假如採用排序複選制與反對票結合﹕
    選票中每一名候選人底下都有兩個選項﹕排列次序、或「反對」。選民按喜好排列支持的候選人,並有權對任何候選人表示「反對」。選民有權對所有候選人同時排列次序又表示「反對」,因為就算反對所有候選人,也可以影響先淘汰哪個。
    點票時,先淘汰第一選擇票最少、或者反對票最多的候選人。如果第一選擇票最少的候選人反對票同時最多,淘汰之。如果第一選擇票最少的候選人和反對票最多的候選人不同,先淘汰反對票最多的人。這樣確保當選人不會是最多選民討厭的人,而至少會是選民未必率先支持、但至少願意接受的人。
    然後把被淘汰者的得票按第二選擇重新分配給剩下的候選人(一至兩位)。哪位候選人得票過半數、而票數又多於反對票,就當選。如果沒有候選人能達到要求,則所有候選人被淘汰,提名程序需重新開始。

    (假如採用補充投票制,由於只有二至三位候選人的排序複選制與補充投票制方法相若,只是補充投票制限制了只投兩位候選人。其餘與排序複選制相同,不贅。)

    假如採用兩輪投票制與反對票結合﹕
    首先,第一輪選舉有二至三名候選人,選票中每一名候選人底下都有兩個選項﹕「贊成」或「反對」。選民只可選擇為其中一名候選人表示「贊成」。但選民有權對任何候選人表示「反對」(為減少廢票數目,建議於贊成的候選人底下再選「反對」也照樣計算),反對候選人的數目不限,甚至可以不投贊成而對所有候選人投「反對」
    第一輪選舉後,贊成票數目不多於反對票的候選人將被淘汰,以確保當選者是市民可以接受的人。如果只餘下一位候選人,則第二輪選舉改為信任投票。如果所有候選人所得贊成票均不多於反對票,則全部候選人被淘汰,提名程序需重新開始。如果已有候選人獲過半數贊成票,並且贊成票多於反對票(既然贊成票已過半,這一點應該很易達成),則立即當選,無需進行第二輪投票。
    假如沒有候選人於第一輪投票當選,則贊成票多於反對票的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假如有三位候選人而三位所得贊成票均多於反對票,則以贊成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
    第二輪投票,選票繼續提供「贊成」和「反對」選項(如果只有一位候選人,則為「信任」及「不信任」)。候選人獲得過半數贊成票(信任票),並且贊成票(信任票)多於反對票(不信任票)者當選。如果沒有候選人能達到要求,則所有候選人被淘汰,提名程序需重新開始。

    嚴格而言,在只容許二至三位候選人競選的場合,採用排序複選/補充投票制,和兩輪投票制,實質上沒太大分別。最大分別就是兩輪投票制要分開兩輪投票,開支比較大,而兩輪之間有時間給落選者與進入第二輪的候選人進行政治交易而已。為了降低選舉開支和便利選民(選民可能怕麻煩,降低參與第二輪投票的意欲),採用排序複選/補充投票制較為適合

    (回應第六章﹕行政長官普選的其他相關問題)

    6.06/7.05 提名委員會任期維持五年,固然比較方便,亦降低選舉開支。但特首若然中途離任,必然是發生了重大事件。無論特首去世或辭職,民意都可能大幅改變。原本的提名委員會很難反映得到這些轉變

    為了讓提名委員會的決定盡可能貼近民情,應該讓提名委員會成為「任務型」機構,就如台灣「國民大會」凍結前的形式,每次選出只是履行當時任務,事畢解散。當然這樣選舉開支會增加,而且特首選舉時程也會拖長。但是在提名委員會選舉細節、和特首選舉細節上,總有方法可以縮短一點的,只要制度事先預備好,並不至於會出現無法解決的延誤。

    6.14/7.06 應該盡量提早進行選舉程序,以便當特首不獲中央任命時可以及時重選。
    萬一現任特首落任時,還未選出新特首,可以立法讓中央任命現任政務司司長為署理特首,領導看守政府直至新特首選出並獲任命為止。

    6.16/7.07 我們反對特首不能參與政黨的規定。正如之前的回應,這樣只會妨礙香港的政黨政治發展,妨礙責任政府的形成。特首與政黨沒有關係,既不便在立法會獲得恆常支持,而在立法會支持特首的政黨,亦不用為特首施政的成敗負責。這樣變相鼓勵政黨不負責任。這就是你們希望見到的結果﹖

    此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助理秘書長(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