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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4/15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官方的)

    去年開會出奇地少,開了第一次會之後就沒下文。而後來大會亦通過了讓上屆評議會主席任期縮短為一年的修訂。

    今年絕大部分成員都是新來的,常委除了劉鴻昌外還有另一位林偉雄來擔任副召集人。曾任中大學生會副會長的巢景峯繼續參加,還有一位具公司秘書資格的黃校友。

    李劍雄介紹工作時提及,校友會聯會原本研究院校友會被除牌後,有點尷尬,因為同時有校友成立了三個研究院的校友會。現在做法是先讓三個校友會聯合起來,再派代表加入校友會聯會。

    今年的工作計劃﹕

    1. 最有趣的新聞是,因為成本效益不高的問題,電子投票研究暫停。(方按﹕其實到去年已經縮窄成「電子點票」而已。)

    巢問及成本問題,認為電子系統設置後每次用的成本應該不高。不過成本高是因為我們每年只用一次,而秘書提及,會議成本有很多是用來請學生兼職和同事OT來協助,而且寄發議程和刊登報紙廣告也是固定成本。

    席間有人提起,若然投票也可以電子化的時候,是否可以連開會廣告和議程都統統用電郵寄發﹖是否只在報紙刊登一份「以後都用電郵通知」的廣告就成﹖
    (方按﹕我想沒那麼簡單,法定組織想這樣做﹖修改章則應該避不掉。)

    2. 重點仍是試圖讓主席可以抽身脫離監票工作、繼續主持會議(討論時段)的選舉章則第六條。李劍雄說希望二月有草稿,以便呈交今年會員大會通過。

    雖然我們在之前已經草擬過幾個版本,但常委會似乎不打算照用,好像是嫌太繁複,所以李劍雄又邀請與會各人嘗試提交建議。

    巢建議副選舉主任由校友事務處處長改為常委,或者加一個副選舉主任。
    我認為這樣的建議不好,首先有兩個「副」難免會有權力分配的問題,更大的問題是選舉主任「大權」仍在主席手上,那麼點票時有爭議由誰決定﹖難道「副」還要去問正在會議廳主持討論的主席﹖他不在現場監察點票,就不應該有權做決定。還不如先前建議把「監察點票」職務和主席分割那麼乾脆。

    有人建議把點票工作交給校友事務處負責,這位校友應該沒出席過會員大會,因為實際點票工作向來都是校友事務處找職員和學生負責的。
    另外有人建議乾脆把所有權力都交給校友事務處。幸好會上似乎沒人和議,這種建議十分危險,因為校方任命的職員,行使權力完全不受校友監管,比常委更無法制約。

    在下趁他們討論完之前,提醒他們留意過去幾年討論的要點﹕
    2.1 究竟選舉主任職務應該是「全餐」(同一人負責提名和點票)還是「散餐」(可以只分拆點票工作給其他人)﹖——很明顯常委會傾向「散餐」。
    2.2 由誰負責轉授這權力﹖是主席獨自決定﹖常委會決定﹖還是主席提名給常委會通過﹖
    2.3 轉授給誰﹖找個常委負責﹖抑或任何一個不參選的校友﹖需要指定有什麼資格嗎﹖
    無論你想建議如何修改,都應該考慮這三點,好過面壁虛構。

    3. 另一個可能要研究的是深圳分校校友身份問題。雖然先前的討論中,大家都認為深圳分校在法律上與中大都應該是兩所學校,所以校友應該也不會加入中大校友評議會。可是這一點在修改中大條例時可能需要寫清楚。

    4. 有人反映「登記出席表格及委任書」要求填身份證號碼全號是太多,可否只填四個數字﹖校友事務處認為可以,因為他們會同時檢查表格裡其他資料,都要符合校友登記冊才算數,認為只填四個號碼亦不致於混淆。會上對此安排並無異議。

    5. 候選人表格上的填表說明,說「不可超越表格所提供之行線」,為免有人填出框線外,秘書建議加上「及框線」。結果有人建議乾脆只寫「不可超越表格提供之方框」就行了。

    6. 秘書另外提出,有人建議把出席會員大會的「委任書」改為「委託」,但章則裡也是寫「委任」。大家都不認為有需要改變。
    在下認為「委託」聽起來好像是受託者有責任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投票(類似信託),但現在委任人純粹是代你投票,但投甚麼票是被委任人自己決定的。

    問答時間﹕

    Q1﹕中大條例是否容許電子投票。
    A1﹕如上述,應該要修章。

    Q2﹕常委中途辭職,替補常委的任期。
    A2﹕應是剩餘任期,詳情見評齡會章則25(j)條。

    Q3﹕海外校友會的歸屬和監管
    A3﹕除了評議會之外,所有校友會都是獨立組織。但因為用了中大名義,所以也要跟校友事務處商議。校友事務處會審視他們的會章、亦有最低人數要求。主要是希望協助他們建立一個可以承傳的系統,以免出現過幾年後便無以為繼的情況。校友會成立日子一久,通常都容易出問題,最主要是忘記更新註冊和核數方面。

  • 法治心與洞穴奇案


    法治心—超越法律條文與制度的價值》戴耀廷,香港﹕教育圖書,2010 (舊書介)
    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Lon Fuller、Peter Suber,香港﹕商務,2006 (舊書介)

    最近這段日子,很多關心香港的人都會睡不安寧,因為事態不斷發展已經令很多人資訊過載,甚至心力交瘁。

    如果你不是強烈支持某一方的話,很容易會覺得困惑,這段日子法治或執法機關都受到質疑。你可能不明白,為何一個研究法律的教授,會主張以違法手段爭取民主。你可能更難理解,平常認為守法是美德的香港社會,為何有那麼多受過良好教育、愛好和平的公民跑出來支持違法行動。如果你沒有認定他們都是「反政府暴民」的話,這些現象顯然需要進一步解釋。

    《法治心》就是在幾年前已經提出的解釋。戴耀廷教授在書中介紹了他「法治四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的看法,並討論「法治」和「守法」之間的關係。當然,讀完這本書你也不必贊成他的違法行動,但至少你會明白「法治」並非只停留在「守法」的層面(當然守法仍是很重要的),亦較易理解為何一個法律學者會提出這樣的計劃。

    明白了這一點之後,我會邀請你接受進一步挑戰﹕閱讀《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
    故事背景有點像幾年前的「神劇」《天與地》﹕五個朋友在山洞遇險,已知外界無法及時把他們救出。最後為免餓死,其中四人把另一人殺死並吃掉。問題是,究竟他們算不算犯法﹖

    可能你會覺得荒謬﹕「殺人怎可能不犯法﹖」這正是本書魅力所在。

    作者利用這宗虛擬案件,把不同的法學觀點融入不同判決當中,令最高法院諸位法官對一宗殺人案竟然無法作出裁決,主張有罪或無罪都言之成理﹗無論你本來認為應該怎樣判,讀完這本書都會發現有些理據你反駁不了。

    以「機械觀」看法治的人,無法理解這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紛亂(正如他們無法理解為何一個教法律的人會叫人犯法)。但這本書正正反映出,法律並不只是「殺人者死」的電腦程式那麼簡單。法律是由人訂立和執行,所以必然會出現不同思想之間的衝突和糾結。當然那並不等於我們可以任意以「正義」之名扭曲法律,但我們亦不能不顧道德倫理、機械般執行條文和命令。因為這樣反而會損害「公義」。

    法律不只是專制社會治民之器。在一個民主社會,法律是公民之間的契約。如果我們不去了解法律,就算爭取到普選,民主也是不完全的、沒有保證的民主。我們就像一個不了解合約條款就簽約的人一樣。

    我們應該了解法律,還要了解法律背後的精神。這樣才可以做一個真正的公民。

    (註﹕有些看倌可能嫌《法治心》太簡化,建議可進一步看戴耀廷的《香港的憲政之路》,香港﹕中華,2010。這本書除了討論法治四層次,還有其他文章。)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 圖書館信箱之版權與審查

    (緣起﹕話說圖書館主任協會收到同工來信,問了兩個分別涉及版權和審查的問題。由於方某對版權審查這兩方面意見特多,所以在「先出聲先做」的規矩下被指派回應問題。乾脆轉貼出來讓大家也參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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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同工想把CD-ROM的內容列印出來給學生借閱,然後收起CD-ROM,問這樣有否違反版權條例。

    A1﹕謝謝垂詢。以下並非法律專業意見,只是圖書館同工的分享。

    首先一般而言,《版權條例》(第528章)容許使用者為私人研習目的而「公平處理」複印材料(第38條),但顯然如果複印大部分內容就不可能屬於「公平處理」。而且一般商業CD-ROM的使用條款應該都不會准許這樣做。

    《版權條例》的確容許指明圖書館可以製作替代複製品以作保存(第51條),而指明圖書館包括非牟利學校的圖書館(《版權(圖書館)規例》附件一)。可是第51條訂明,只限購買此項目「並非切實地合理可行」才容許複製,這並不適用於閣下的情況。《版權(圖書館)規例》進一步訂明,只有在原件遺失或損毀的情況下才准許從其他圖書館複製原件(第7條)。

    換言之,條例並不容許圖書館在擁有原件的情況下,為了便利讀者閱讀而複印大部分內容。為讀者提供內容,「公平處理」的範圍限制跟一般讀者自行影印的限制相若,以10%為限(《版權(圖書館)規例》第六條)。

    您或許聽聞過,《版權條例》修訂後提供了教育豁免,但仍然受「公平處理」原則限制(第41A條)。但第45條進一步規定是要為了「指明課程」的「教學目的」,而在「合理範圍」內複印作品,才受到保護。至於是否引用這個理由複印CD-ROM的內容,只有任教該課程的老師有資格決定,並非圖書館主任的職權。

    如果閣下只是把CD-ROM的小部分內容複印,方便師生無需逐隻CD-ROM打開就可以大約了解內容,以決定是否借閱,這樣可能屬於「公平處理」。例如把CD-ROM的封面和封套影印,作目錄和宣傳用途,不少學校圖書館都會這樣做。但如果複印的內容過多,或者試圖以複製本取代CD-ROM(例如令師生不用再借CD-ROM),這樣就很可能超出了「公平處理」的範圍而違法。

    閣下可以考慮一下,您的複印活動是鼓勵和方便讀者使用那隻CD-ROM﹖還是乾脆取代了那隻CD-ROM﹖

    當然要再次強調,以上並非法律專業意見。閣下可向律師查詢進一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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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某校視覺藝術科老師購買的圖書中發現有淫褻圖片,同工正考慮是否要把有關頁數撕走或塗黑才開放借閱。想詢問有否更好的處理方法。

    A2﹕一般而言,無論根據國際圖書館聯盟《關於圖書館與思想自由宣言》或《香港圖書館協會專業守則》,圖書館都不應該容許審查,並支持資訊自由流通。所有的資訊選擇和展示,都只是基於專業考慮,而非出自政治、思想或道德觀點

    當然,因為學校圖書館的主要使用者為未成年人,所以根據法例我們不可以向他們提供屬「淫褻」或「不雅」的物品。換言之如果這些物品在法律上(而非我們個人觀感上)達到「不雅」的程度,我們就不能向學生提供這些物品

    從來信中,我們不太清楚閣下是否已經跟視藝科老師溝通過,讓他檢視您認為「淫褻」的內容。如果未的話,應該先找他溝通,讓他檢視這些圖片是否符合教學目的。因為有些藝術裸照或裸圖是學習寫生時需要參考的。這在法律上未必屬於淫褻或不雅。

    如果閣下已經與視藝科老師溝通並取得共識,認為這些圖片不適合學生觀看的話。我們亦不建議採用撕毀或塗黑的方式,因為這樣損毀書本,有違圖書館保護藏書的宗旨。而且這樣會令學生得到錯誤的觀念,認為對於他覺得不合適的內容可以同樣撕毀或塗鴉

    貴校或可決定採用以下幾種方法﹕

    1. 那本書是否必須列入圖書館館藏﹖或者已經列入﹖還是可以考慮當成視藝科自行購買的教材,放在視藝室由老師決定何時給學生參考哪一幅圖﹖
    如果「不適合學生」的圖片較多的話,或者採用這個方式比較容易控制。

    2. 如果已經列入圖書館館藏,無法當成視藝科財產,而內容又較多「不適合學生」的部分,會否考慮把它當成教師參考書,不讓學生翻閱﹖(因為有些學校圖書館的教師參考書會另行放置,學生接觸不到。)
    這樣的效果和 1. 差不多,視藝科老師可以借出當教材,控制學生看到某幾幅「適合學生」的圖片。

    3. 又或者,如果被認為「不適合學生」的圖片只是少數(如幾幅),會否考慮當成一般參考書,但包封部分頁面﹖(例如以不透明的紙包住某一頁,讓學生看不到內容)
    學生無法借走的話,擅自拆開包封的機會比較少。
    如果怕學生在圖書館裡會拆開包封,還可以把書留在櫃檯內。讓學生只能個別問准圖書館職員借閱,在指定地方翻看(例如櫃檯前可以清楚看到的桌椅)。

    以公共圖書館為例,他們收藏一些「不適合兒童」的裸體藝術攝影集,是會收藏在書庫內,只限成年讀者借閱。讀者只能在目錄上查到,然後填寫申請表向館員要求調出。
    公共圖書館亦有一些珍貴舊書,除了填寫申請表外,還需要坐在館員指定的地方閱讀,以便監視。
    閣下可以參考一下這些實例。

    4. 如果那些圖片並非真的去到法律上「淫褻或不雅」的程度,只是比較暴露而可能令人尷尬或招致投訴的話,亦可以考慮只列為參考書不准借出。一般而言,如果一本書不能借出的話,已經可以避開大部分的好事之徒。看書的人都是真正需要這本書的話,招致投訴的機會自然也比較低

    希望以上的意見可以幫到閣下,如有需要請不吝聯絡﹗

  • 中大校友評議會發展檢討小組有關深圳分校會議紀要

    當然仍是非官方版本,不保證反映全部發言。而且在下遲了幾分鐘,開頭沒聽到。

    召集人阮德添認為,校友對深圳分校的疑慮可分為三個問題,並說明校方的回應﹕
    1. 中大本校的證書和深圳分校的證書是否有區分﹖
    教務處指正參照條例和分校條款,和本地或外地大學合辦課程的證書式樣,將把兩校證書作區分。
    2. 深圳分校學生在「中大」的身份﹖畢業生會否加入中大評議會、甚至是校董會﹖
    由於中大現正檢討校董會組成,亦將修改法例(準備把校友校董削減到剩下評議會主席一人)。修例後應不會讓深圳分校參與評議會,而校方亦將協助評議會修改章程。分校應按內地法律成立自己的校友組織。
    3. 深圳分校的校友或學生共用本校資源,憂慮加劇校內資源壓力。
    校方表示現時首要處理前兩個問題,這一項將稍後再研究。

    阮認為收生數據方面,深圳分校的收生可能甚至比本部招收的大陸學生更好,亦有來自山區較窮的優異生,故並非如外界所言只為賺錢而設立分校。
    評議會將於本年十月的校務委員會(屆時應有方案)後繼續觀察和關注發展。

    列席發言時間﹕

    Sophie﹕
    關注畢業證書防偽問題,由於大陸製作假證書的新聞很多,而且證書上面寫的中文,對海外學府不會察覺分別,所以兩校以樣式不同作區分十分重要。
    並關注中大如何保證分校學生和教師的學術誠信,對畢業生的認受性有很大影響。
    (陳志新主席補充,強調中大的畢業證書有英文,應該辨認到。)

    一位內地畢業生(韋景﹖只聽怕寫錯)認為,重點是深圳分校的建校目標,不應該因為現況而忽略未來。而證書之類的區分是否會影響分校收生亦需留意。希望分校能確保質素,令分校與中大的質素相當。

    許漢榮﹕
    現在校友的看法也頗為強烈。分校其實應該當成另一間學校,因為如果分校校友可以參與本部的評議會,那麼我們是否也可以參與深圳分校的管理﹖(方按﹕如果我們不能,那麼他們也不能。)

    盧俊雄(前中大代表會主席)﹕
    校友關注分校是否會中大「貶值」﹖甚至有人說未能入讀中大,是否可以繞道去深圳分校拿中大學位﹖
    深圳分校以甚麼吸引學生﹖如果是以中大的名聲作招牌,是否中大要遷就犧牲一些東西﹖師資是否會被抽調支援分校(否則人家為何要報讀),影響本校學生﹖
    前幾年浸大在大陸合辦院校失敗了,中大又會如何﹖
    如果校友待校方出了具體方案才反對,反而不好。希望校方在制訂過程中多作諮詢。
    (主席補充,認為校方已有詳細關注,並設置了獨立預算和管理。吸引學生報讀是因為與大陸一般院校的辦學模式不同,所以中大和分校的收生應無衝突。而且校方亦已有舉辦校友諮詢會。)

    陳日東﹕
    宜乎探討一下為何有人會贊成分校校友可以加入評議會。
    首要解決的問題是,究竟分校和本校是否同一間大學﹖如果不是就自然是兩間獨立的院校,自然就可以解決到其他問題。設計證書之類只是技術/美術問題。

    方某人﹕
    修改條例時應該明確區分,說明《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並不包括深圳分校,自然可以解決其他問題。

    另一位校友(倪建國﹖)認為,除非規定分校學生需要通過中大的標準才可畢業(就如報讀外國大學課程要呈交符合該校要求的功課和通過考試才可以取得學位),否則兩間院校自然需要區隔。

    劉鴻章(常委)﹕
    兩校需有獨特性,但這是技術問題,強調應設立KPI評量分校的表現,以便監察。

    黃顯榮(常委,校董之一)﹕
    分校財政是獨立的,接受捐款方面亦一樣。
    分校的運作是依照深圳教育局的規定,中大和深大合辦分校是屬於「先行先試」。由於需要有當地的合辦單位所以才找深大,現實中是借了「中大」的招牌辦學。我們應該看看中大有什麼(尤其是學校管治的「軟件」方面)可以貢獻。
    教職員並非由本校調派,而是全球招聘。現在聘用的多是美國大學畢業的。

    李漢祥(常委)﹕
    一直聽到的做法,看起來都是兩間學校會分開,教學行政方面也是分開管理,自然應該分割。但證書樣式方面也應該尊重分校的獨立決定。
    外國甚至也有賣「真學位」的問題,不應只聚焦於大陸的假證書。

    一位師兄﹕
    擔心深圳校友介入評議會和校董會是過慮,因為校董會瘦身後也只有評議會主席一個人入局,如果他們選得到的也是有能者區之。
    (方按﹕有沒有能力擔任、和是否應該有這權利,是兩回事。)

    方某詢問並獲許漢榮澄清,傳說中深圳分校學生獲頒的兩份證書,分別是「中大(深圳)」分校的一份,另一份是教育部證書。

    阮認為校方應多主動溝通,不要待同學校友群起反映才被動反應。既然校方和校友的意向相近(方按﹕都認為應該有區隔),應該評議會應羅列問題給校方回應,會勝於用「開會投票表決」的方式壓迫,後者少有正面效果云云。

    許認為校友關注事件,但往往只能從傳媒獲知消息,或有偏差,希望校方和評議會多點主動發放消息(例如透過電郵和周年大會),校方可多點親自和校友接觸。
    阮表示將向校方反映這個建議。主席則認為不宜由評議會發放消息以免有偏差,應由校方主動發放為佳。

  • 聊公案﹕別笑﹗這才是中國法律史

    秦濤《聊公案﹕別笑﹗這才是中國法律史》台北﹕遠流,2013

    (建議配樂﹕《誰還未發聲》)

    這本其實讀完一段日子了,只是太忙要分開幾個星期寫,然後又有其他要寫的筆記不斷加插,所以越推越遲了。

    整本書的重點其實就是「別笑」這兩個字,因為整本書都是作者自己化身為「聊公」穿越歷史做怪搞笑。本書並非學術著作,而是以一般讀者為對象,所以特別用輕鬆搞笑的方式,讓讀者投入故事和歷史當中。
    以搞笑角度寫歷史的著作,一向都有。搞笑寫法律的,倒也真的沒讀過。(日本在《空想科學讀本》系列大賣後,倒也推出過《空想法律讀本》的,但沒有中譯本大家就無法得知內容了。其實香港也大可以出本《TBB法律讀本》的,反正可以吐糟的地方太多。)
    雖非學術著作,筆法亦不正經,但細讀還是可以發現作者有一番苦心的。把法律觀念滲入人心,對於中國大陸的現代化其實非常重要,但這一點常被忽視(畢竟高呼「以法治國」的那個執政黨,本身就是非法產物,連社團註冊都沒有,直接凌駕法律之上)。其實就算是號稱「兩岸四地最法治」的香港,因為法治只是英國人移植的東西,市民對法治其實也沒多大堅持。了解法治觀念的由來和當中經歷過的崎嶇,人們才會珍惜得來不易的法治。搞笑,只不過是個令法律較易「入喉」的手段。對於那些比方某更認真的認真魔人,介意書中不夠嚴謹(下文有些例子),就唯有說聲抱歉啦。

    同書在大陸出版據聞頗暢銷(否則台灣也不會買版權吧),可是在豆瓣看反應似乎未算熱烈,如果有更多人讀到就好了。之後我會嘗試找一本放在圖書館,引學生看看中國歷史上對法治有過哪些嘗試。

    有沒有人打算寫一本《別笑﹗這才是西方法律史》來看看﹖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註﹕雖然很多人讚小女孩唱《誰還未發聲》的片段,但在下覺得「天真無邪」的小女孩跟那麼沉重的歌詞其實不襯的。找少女唱還比較合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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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記,或挑骨頭﹕

    p.28 「一個教訓是這樣的﹕一旦某人或某集團說自己代表了誰誰誰,那麼我們就要去思考﹕第一,你憑什麼可以代表﹖第二,如果你代表他,那麼如果你和他矛盾了,我們相信誰﹖
    事實上,很多『代表』只不過是『代理』而已。兩者的區別就在於,從法律上看,代表者與被代表者人格是混同的,而代理者與被代理者是兩個主體,這可以使我們更清楚看到一些問題﹔並且代理者如果代理不善,是可以更換的。」

    嘿嘿,不解釋。

    p.61 「你就是周厲王﹖」

    人未死就沒諡號,所以當時見到就算不叫聲「王上」頂多只能直呼「姬胡」吧﹖

    p.114 「韓非怒道﹕『不對﹗前面彭蒙那個段子就已經說過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別了。不錯,法治也有人的因素的介入。但是人一旦立出法來,這個法便脫離於立法者而存在了。即便他立法的初衷乃是極端為他本人服務的,但一旦物化為文本,這個文本的解釋權便在律法家手中。所以我們提倡「以法為教,以吏為師」,正是從根本上削弱人主恣意妄為之途。』」

    如果看看現在的中共,法律是有了,但權柄在無賴手上,你講政治時他跟你講法律,你講法律時他跟你講政治(甚至有人說「不要拿法律作擋箭牌」),自己不守自己的法律,那麼法律又何約束之有﹖
    中國沒有公平合約的傳統(如「民約論」),法律只是制民之具,非君民之約。既然法律對掌握主權者沒有約束力,也就做不到這裡「韓非」(代表法家)所指之目的了。

    p.123 「李悝﹕一個人口大國,要想專制就必須大量設置民事方面的政策法律規定,或者來上那麼幾條簡單粗暴的規定,嚴格地限死了。事實上呢﹖沒有嘛。因為中國的民間社會完全有能力把大量的民事問題自我消化掉,中國的基層政府完全有本事通過位階極低的規範把大量的民事糾紛完善解決掉,所以不需要給中央政府添麻煩。結果這些洋人跑來一觀察,就得意地哈哈奸笑,說中國沒有民法啊。」

    但反過來這樣也不代表中國先進。其實所謂的「解決掉」只不過是把糾紛留給族長鄉約之類解決而已。事實上看介紹明清州縣衙門的書,也可以發現不時會發現有些在家族裡解決不了(族長和當事人談不攏,或者被認為有偏私),而在衙門纏訟不休的個案。可見中國自古沒有詳細的民事規定,把這些留給地方自行解決,固然可以說代表了中國古代並非「專制」,但就不見得是先進了。因為其實問題不見得就妥善地解決了。

    p.140 「所以當這個魔術(徙木立信)被後人學去的時候,卻失掉了它的精髓。學到了『訊號』,而沒有學到後續的步驟。這些信號首先告訴大家﹕我要開始嚴格執法了﹗法律下來,果真得到執行。一段時間以後,難免有違法的。由於種種原因,違法沒有遭到懲處。違法受益,導致守法者也開始抱持所謂『僥倖』,以身試法。試驗的結果是無恙,於是大家一起違法。一起違法的結果,是使政府認識到執法太鬆,便開始『嚴打』。被『嚴打』到的,只會自認晦氣而並無半點悔過之心。
    嚴打代替執法,逃罰代替守法,這就是後世蹩腳魔術師的悲哀。」

    這也是方某一直說如果不能加強執法,倒不如不立新法的原因。現在特衰政府有個很差的想法,就是認為就算沒加強執法,立法也可以傳遞訊息的效果(官員對擴大禁煙區就是這樣說)。事實上這樣即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當違法不會受到懲罰,最後就會令大家都藐藐法律,反而破壞法治。儘管方某本人十分厭惡二手煙(絕對會詛咒那些讓我吸二手煙的人),但破壞法治的後果比二手煙更嚴重。這樣只會令香港變成像大陸般,陷入「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的惡性循環。

    p.144 「總之公孫鞅這次變法,唯一目標乃『農戰』二字(其實農服務於戰,唯一目標只有一個『戰』字)﹔而所有措施,都指向『廢除世襲』。這些舉措使得某甲這樣的秦國百姓下田玩命幹活上陣玩命殺敵,唯一的休閒活動就是生男孩子。」
    p.149 「非常時間有非常策略。商鞅變法並不是什麼開百代風氣的尋常變法,而只是一種類似『戰時共產主義』的非常策略。非常策略不能不加變通直接運用於尋常時代,這是我們必須牢記的。」

    其實可以說,商鞅變法就是一種古代的軍國主義。(有趣的是,維基百科軍國主義條目正有提及法家)

    p.154 「首先是太子的師傅告商鞅謀反,即陰謀顛覆政府罪。這是中國自古以來便列在刑法第一條並且隨意性最大的罪名。請注意謀反和造反的區別。謀反有個『謀』字,即預謀。既然是預謀,便不需要什麼十分確鑿的證據了。偶爾說錯句話,做錯個動作,甚至露出個不正確的表情(面有反意),便足以構成此罪。」

    這其實也算是相當露骨的批評了。

    p.155 「商鞅現在就被人狀告謀反。他是用法的老祖宗,自然知道獄吏的本事,所以並不申辯,直接逃跑。一位先秦大法家,對法律的見解如此,聯繫蘇格拉底(Socrates, 前469-前399年)之死,不免令人心寒。」

    這是因為法家之用「法」,只是工具,並不是像古希臘人把法律視為城邦與公民之約。法律在法家手上就是為自己服務,在敵人手上自然也就是用來整自己的了。於是反應自然就跟信奉城邦法律合理性的蘇格拉底截然不同了。

    p.165 「大臣們說﹕『天皇地皇泰皇乃是最尊貴的稱號,而三者中又以泰皇最貴。所以請大王稱泰皇。』嬴政不滿意,說﹕『把泰字去了,加上個帝字,以表示德蓋三皇功高五帝。』」
    p.166 「順便提句,既然泰皇比天皇尊貴,而皇帝又比泰皇尊貴,那麼中國的皇帝就比日本的天皇尊貴了兩個檔次啦。一句意淫,會議繼續。」

    不只抽日本人水,還一併抽了泰國人的水。XD

    p.182 「者,貓頭鷹也,上古貓頭鷹生了小貓頭鷹,便自己咬住樹枝,任由小貓頭鷹啄食自己身上的肉直到啄死,就剩一個腦袋掛在樹上,所以梟首便是將頭砍下掛起示眾」

     抄下這個不是說他錯,而是方某自己沒聽過這個故事,所以一見到覺得很奇怪。(古人總是有這些奇怪的觀念,維基有解釋。)

    p.204 「張釋之的法律觀,貼合於儒道兩家。他以為司法官吏乃『天下之平』,而法律則是『天子所與天下共也』。」

    這裡在下倒要問問文言文﹕因為我原本以為應該是「天子所與天下共也」,為何要多個「公」字﹖天下不就是「公」了嗎﹖
    (當然,我原來以為「共」在這裡是動詞(用「公共」就是名詞),這未必恰當,因為「與」在這裡不一定是「和」化意,也可以是動詞「給與」。)

    p.224-225 「(董仲舒﹕)君臣把各自的義發揮得好,便叫做『合』﹔發揮不好,便叫做『離』。君主和人臣各有什麼具體的義呢﹖君法天,臣法地﹔天道高遠,地道深邃﹔天尊地卑。好,有人又要跳將起來稱這是為封建君主辯護了,其實不然。
    天雖然尊貴,但是無為無言﹔地雖然卑下,但是滋生萬物。所以在中國的傳統文化裏邊,敬天而遠之,敬地而親之。所以作為臣,必須暴其形、出其情以示人,而作為君,則要高其位而藏其形。更加露骨一點來講,皇權與政權與分開,君居其位,臣行其事。如此,則君臣相得相和,國祚綿長。
    這是董子的真意,謂之『君臣離合』。這個論點對於中國古代官制影響甚大,使得上古天子的家臣與國家的官僚不分的情況出現了變化。」

    簡單點說,這其實就是把皇帝「升上神枱」,以官僚程序制衡皇帝專制一切之病。當然這一點在漢唐還算做得到,越到後頭君主收宰相之權以至於廢相,專制也就越演越烈了。
    這一點其實頗有後世「君主立憲」之風(中國古代皇帝多受「傳統」之制衡),可惜就是沒發展出「民主」來。整個官僚機構的合法性完全來自君主,而無法獲得民眾之授權,則君臣關係始終無法長久平衡,君主擅權亦不是困難之事。(君主立憲之所以成功,是因為內閣權力源於民意而非君意,故君憚民意不得專擅,所以梁啟超曰虛君共和也。)

    p.225-226 「所以自董子起,中國統治者一直怵惕著兩個東西,一者為『法』(法則也,非局限於法律也),一者為『天』。直到晚近幾十年,才有人公然喊出『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口號,以反封建吃人禮教為名先破『法』,以反封建迷信為由再破『天』,於是權力再也得不到制約而肆虐十年。新東方的教師老羅有言譏刺之曰﹕『三分天災七分人禍,自己造的孽敢賴到天的身上,還真是無神論者。』」

    先不講老毛這個魔頭,這也顯示了破而不立之弊。後面說法律是信仰,其實道德更是一種信仰,破舊而未能立新,是道德敗壞之源。

    p.276 「今日律令既就,之天下」

    查了這個「班」字沒錯,不過我們現在會用「頒」字。

    p.279 「第一對法律術語﹕故、失
    張三找某甲尋仇,一刀扎在心窩,當即捅死,『知而犯之謂之故』﹔張三射鹿,正好某甲在旁邊逗鹿玩兒,張三心想老子百步穿楊肯定不會射到人,於是一箭射去,正中某甲心窩,當場斃命,『意以為然謂之失』。」
    p.324 「所謂六殺,指謀殺、故殺、鬥殺、誤殺、過失殺、戲殺。想殺人還沒動手,是謀殺﹔事先沒想殺人,一時衝動把人殺了,是故殺﹔鬥毆中把人殺了,鬥殺﹔想殺某甲而殺了某乙,誤殺﹔摻入意外因素致人死亡,比如往樓下扔垃圾高空墮物把人砸死了,過失殺﹔本來楊康和穆念慈比武招親,結果楊康把穆念慈活生生打死了,比武中殺人,戲殺。這六種殺人情形,處刑都不一樣,由重到輕大致是故殺、誤殺、鬥殺、戲殺、謀殺、過失殺。」

    這兩段不算錯,但看起來有點出入。(除了說「未動手是謀殺」這一點,因為有預謀未動手是謀殺,其實動了手更是謀殺,見後文。)
    對於這一段,我想引以前介紹過的《中華帝國的法律》討論來解釋﹕

    (中華帝國的法律)p.222-223 第55.3案「《大清律例.刑律.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律規定,過失殺傷人者,准鬥殺傷人罪量刑,但依據法律規定,收贖代刑,即繳納一定的銀錢,以代替應受之刑。罪犯所納銀錢給受害者家屬,作為喪葬及醫藥所費。收贖的錢數,法律有明確規定。過失殺傷人的收贖錢數,最高不超過銀12.42兩。」(方按﹕贖銀以每位死傷者計)
    「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這是清律官釋本對於「過失殺傷人」罪中「過失」一詞的權威解釋。官方的律文注釋還舉出例證,具體說明何為「過失」。例如﹕因事投扔磚塊、瓦片,意外砸中人身,致其傷、亡﹔登高處,因腳下失誤,致同伴傷、亡﹔駕駛船隻,因 風力過大,船隻失控,或所乘馬匹受驚失控,或所駕車輛在下坡路失控,因而導致他人傷、亡﹔幾人同舉重物,其中一人乏力而不能堅持,導致同舉物者傷、亡等。 清律官釋本進一步說明,上述各種情況下,行為人原本沒有害人之心,只是因為意外原因,導致他人傷亡的結果。」

    這點跟西方對疏忽(negligence)的理解,頗有出入。
    意外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當然可以說是符合西方「疏忽」的概念。可是,「疏忽」概念還包括「可預見性」,正常人都預見不到的損失,行為人無須負責。
    如果按照大清律例的「思慮所不到」解釋,西方法庭可能認為行為人無須賠償。

    (中華帝國的法律)p.291 第99.1案「為了更好地了解此案,有必須首先了解上文「韓張氏係因誤傷伊翁韓有順身死」中「誤」的含義。很可惜,案件記錄對於受害人由傷致死的經過沒有詳細記載,因為這個問題不是要求刑部答覆的重點。根據《大清律例.刑律.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律,「誤殺」是指本欲殺死甲,但因錯誤而將乙殺死。應該注意,中國法律中的「誤」(mischance)與西方法律中的「錯」(mistake)這兩個概念不同。例如,某人用石頭砸某甲,但因準確度不夠,或者在石頭投出後某乙跑到能被石頭擊中的地方,因為導致該人投出的石頭砸中某乙,這就是「誤」傷。如果某人意欲砸某甲,但由於錯把某乙當成某甲,因而投石砸中,這就是「錯」傷。」
    「由於謀殺的行為經過深思熟慮(雖然其結果是誤殺旁人),因此《大清律例》對其規定了與鬥殺相同的刑罰﹕絞監候。另外,誤殺與過失殺不同。過失殺是指情勢所迫、並非己意而殺人(詳見第55.3案)。因此,對於過失殺人者,雖然同樣給以絞監候處罰,但同時法律又規定﹕「依例收贖」,即繳納錢物,以代替刑罰。」

    換言之,「誤殺」在大清律例的本意,與西方「犯意轉移」(transferred malice)的謀殺罪相若。
    而「過失殺」的意思,則比較接近「非自願誤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的概念(但非自願誤殺不只是過失殺人,還包括不顧後果的魯莽行為、非法危險行為導致死亡等)。
    另一方面,「故殺」即故意殺人、有意殺人,即西方的「謀殺」。大清律例中的「謀殺」,係特指有預謀、計劃殺人者。
    可見當年把「murder」和「manslaughter」譯成「謀殺」和「誤殺」,確實容易令人誤會。(見毛鍚強《法律傳訊站》)

    (我倒有興趣知道甚麼叫「戲殺」,網上有這樣的記載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鬥殺傷論……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

    百度百科的解釋,則指故殺乃「故意殺人」(這點跟謀殺無異)、《唐律疏議.鬥訟》「非因鬥爭,無事(指鬥爭事)而殺,是名故殺」(與鬥殺相區別)、明清律條﹕「臨時起意欲殺」(即是差在「沒預謀」而已)。如果直接看《大清律例》就是這樣﹕

    刑律第四人命282謀殺人﹕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

    (方按﹕之後還有「傷而不死」、「謀已行未曾傷人」等判刑規定)

    290鬥毆及故殺人﹕(獨毆曰「毆」,有從為同謀共毆;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共毆者惟不及知,仍只為同謀共毆。此故殺所以與毆同條,而與謀有分。)

    前文在下說「故殺」即現代的「謀殺」,如果顧及另外有「鬥殺」、「戲殺」、「過失殺」等,則「鬥殺」比較接近現代的「自願誤殺」,以鬥毆中的「激怒」(provocation)減輕了原來可能屬謀殺罪的責任(律文的理解為「臨時有意欲殺」——但判刑仍輕於沒鬥毆成分的「故殺」。「戲殺」則屬於「非自願誤殺」,但與「過失殺」屬「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致人於死不同,算是「非法危險行為」(unlawful and dangerous act)致人於死。
    在大清律中,「以堪殺人之事為戲」的「戲殺」刑罰,與「鬥殺」相同。「過失殺」則可以「依律收贖」(即以賠償代刑罰)。雖然過失殺的罰則看來比西方法律輕(非自願謀殺也可能要坐牢),但如果考慮到「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在西方概念可能根本不用負刑事責任,兩者實質的分別不大。前面提到西方法庭可能判無需賠償,但實質上民事訴訟的舉證條件又會比刑事案件為低。在刑事程序未能證明「正常人都想得到這樣不成」而誤殺罪名不成立,不代表民事程序就不會判你有疏忽責任要賠償。
    更大的問題反而是,中國古代沒有「破產」這回事,法律也只是「可以」依收贖而已。如果你沒錢就沒法「收贖」反而要按原有「鬥殺」罪判「絞監候」(暫判絞刑聽候皇上發落)﹖(《納贖諸例圖》載﹕無力者,依律決配) 這樣對窮人當然很不公平。

    p.286 「西人有云﹕『法律不能被信仰,則將形同虛設。』」

    這正是中國法治不彰原因之一。
    中國古代「禮教」的約束力近乎法律,也是因為禮教是民眾普遍「信仰」的,以致曾國籓反抗太平天國時亦以「保存名教」號召鄉親。

    p.295 「改姓為鮮卑姓」顯然是「改鮮卑姓為漢姓」的倒植。

    p.321 (李世民﹕)「在制度草創之際,一切工作都還沒有上軌道,作秀是必要的。我通過這樣誇張的類似於行為藝術的方式,讓剛剛經過隋末大亂的群臣百官包括天下子民們,知道他們手中有哪些權力與權利,知道他們有權拒絕君主隨便發出的赦令。三省六部制雖然精緻,但是仍然必須經過長期的實踐與反覆的演習,才能真正積累和生長為一項成熟的制度。而一旦制度走上正軌,正常運作,這時候再進行政治作秀,那就要不得了。」

    做政治騷的意義。

    p.353 「陳壽六平時受盡了縣吏顧英的欺負,這一天終於造反,率領自己的弟弟和外甥衝進縣衙門,把顧英捆綁起來,手拿紅寶書《大誥》,押著顧英進京告御狀。沿路的官員一看陳壽六手舉紅寶書,嚇壞了,都不敢阻攔。陳壽六暢通無阻來到京城,得到了最高領袖朱元璋的親自接見。」

    用朱元璋來諷刺毛澤東可謂最為合適,因為太像。當然就連朱元璋也未有毛澤東那種大革文化命的創意。

    p.370「有個朋友開玩笑,說﹕『我們家有三條規矩﹕第一,大事我說了算﹔第二,小事我老婆說了算﹔第三,一件事情是大事還是小事,我老婆說了算。』某些法律,不正是如此麼﹖只不過不把第三條明白寫出罷了。」

    所謂「愛國愛港不言而喻」,亦復如此。

  • 陳兆愷法官論法治與佔中

    [基本法下的法治和司法獨立—陳兆愷法官]
    (陳兆愷法官為終審法院原常任法官,退休後為非常任法官)

    這場教育局講座雖然叫「法治和司法獨立」教師研討會,但其實是「法治與佔中」研討會。因為本來準備了49頁的簡報,只講到第18頁已經被台下提問扯到備受關注的佔中議題,然後就變成老師發問和陳官「順便說說」,後面講司法獨立的部分幾乎完全沒機會提及。

    拿到那份講義簡報,本來覺得內容可能會「很大路」遷就一般對法律沒大興趣的老師,可能會很悶。原本以為可能到問答環節才提佔中,想不到會講到一半就離了題。

    先旨聲明,以下全部是個人筆記,不一定準確反映陳官的想法。方某的筆記應被視為個人詮釋,拿來當成批判陳官的根據或有偏見之虞。雖然在下看來,他不斷說法官不宜發表政治意見以免被視為有偏頗,卻又不拒絕評論佔中、台灣太陽花學運、泰國紅黃衫軍和提供「法律意見」,看起來有點兒「唔嫁又嫁」就是了。

    1. 講義內容的「法治」﹕

    1.1. 法治的三重層次﹕文明社會的理想、社會實施的政策、國際間評估社會和制度文明的客觀標準

    1.2. 法治的涵蓋範圍隨時代轉變而發展。因為社會發展越趨複雜,有需要政府管理的範圍就越來越多。政府功能和權力擴大,而又需要有所制衡。

    1.3. 陳官強調法治的原始含意是「市民與政府均須守法」,後來重點轉移到減少政府官員濫用權力和酌情權。陳官半明示半暗示指有些人講法治時忘記了原本「市民亦須守法」這一點。
    不過在下就覺得這種強調是多餘,因為首先佔中人士明言「犯法但不拒捕」接受法律執行的後果。在一個現代社會中政府通常有強大的執法力量,讓市民守法通常不成問題(在落後地區另計,惟這點通常不適用於香港—尤其是「佔中」—這句話對那些燒爆仗也不怕警察干預的原居民說還差不多),最大的問題反而是因為政府相對於小市民太強大,權力不受制衡的話就容易作惡,所以「法治」的重點才轉移到「防止濫用權力」這方面。這個「偏頗」是因為權力不平衡所致

    1.4. 介紹 Dicey 對法治的描述,但認為其法治說受限於英國沒成文憲法的背景,老師介紹時應提醒學生此一限制。
    Dicey 所指的 Supremacy of law 是法治的垂直面(人人受管),equality before the law (人人平等)則為法治的水平面。需注意人人受法律所管不等於人人平等,法律向某些人提供特權就滿足了前者而非後者。

    1.5. 英國較近代(我看Modern譯現代較妥,這位仁兄只是死了不久)的觀點,主要來自大法官 Lord Bingham。(這方面可參考方某介紹的《法治﹕英國首席大法官如是說》)
    陳官特別提及「法院須就政府效率與市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這一點,強調政府沒效率則不能造福民眾(聽起來有點孫中山民權主義萬能政府論的味道)。他提出維港填海案為例,指連質疑填海團體提出的訴訟要求也沒有完全否定填海,而是質疑填海的幅度是否必須,法庭處理的也是「填多少才是合理」。

    1.6. 基本法第二條的「獨立司法權」內容暗示了實行法治。

    1.7. 人權法案在回歸前有凌駕性,等於在《英皇制誥》、《皇室訓令》這些憲制性法律和一般條例之間,加插了一級(人權法案)。陳官認為這樣的架構不符合基本法下的法律制度,基本法只容許《基本法》和一般條例兩級(方按﹕這個只是簡化說法,因為香港法律制度,在一般條例之下尚有委任立法的附屬條例、和沿自《大清律例》的中國習慣法—雖然已經不大重要),所以回歸後就被廢除「凌駕性」的規定。但因為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有效,所以陳官認為「凌駕性」與否並不重要,因為人權法案被當成了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細節規定,違反人權法案的法例亦可以被視為抵觸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即違憲)而無效。

    1.8. 在討論人權法案時,有同工問及普選標準的問題,擔心英國為香港加入條約時有關選舉和被選舉權的保留條文遺留至今,影響了公約保障選舉權平等的原則。
    陳官則表示以他所知保留條文只是針對移民問題,如果未來普選方案違反公約,必會受訴訟挑戰,大家無需擔心。他在強調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憲制責任後,同樣強調如果立法內容違反人權公約,必受訴訟挑戰,無需過慮。
    我怕記錯所以不敢當場反問,不過記憶中保留條文的確包括選舉權。現在看上面引述的政府文件,亦清楚寫了英國當時的保留條文包括了選舉權平等規定不適用於行政立法兩局的限制。不過保留條文亦是受質疑的,香港人權監察就曾發表文章,指出平等要求同時適用於選舉與被選,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亦強調平等參選權的重要﹔保留條文不單止不適用於特首選舉(保留條文沒提過總督或特首),在開始實行民選後更已成為過時條文。
    問題反而是終審法院是否真的頂得住壓力去裁定一個普選方案「不符合公約要求」。別忘記在吳恭劭案中終審法院頗為肉麻地(你看過判詞第五段就會有這感覺)裁決保護國旗區旗是維護公共秩序所必須,而毀損旗幟並非一種「言論」所以不受保護(相比「很愛國」的美國裁決燒國旗也是一種言論自由)。不少論者(如戴耀廷)都認為這是終審庭在吳嘉玲案裁決被人大釋法推翻後,企圖以退縮保護法院尊嚴之舉(人權監察則指出後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明言不認同這種對侮辱當權者或國家象徵作特別懲罰的法律)。我就不敢旨望當未來二十三條立法受挑戰時,終審庭必定能夠頂住人大釋法這把達摩克利斯尚方寶劍的強大壓力,捍衛人權。(這樣說不是蔑視終審庭諸公,而是相對於「確立制度」,我不敢對「個人勇氣」有太多寄望。)

    1.9. 就普選問題,在下嘗試反問陳官﹕基於政改五部曲普選方案必須經人大常委同意,如果人大常委同時釋法,指「這份政改方案就是符合第三十九條要求的方案」之類,你們(終審庭諸公)又奈何﹖
    陳官的反駁頗為技術性,他首先指想像不到基本法有哪條可以給他們這樣解釋,然後再提出另一例子說明﹕梁振英當選特首受選舉呈請挑戰,但訴訟完成之前國務院已經發出委任狀,法院一樣有可能判他當選無效。同理,就算政改方案得到人大常委同意,然後才被終審法院裁定違憲,也不損害人大常委的權威,因為被駁回的其實是特區政府提出的方案,而非人大常委的同意權。
    我覺得後一點說得有理(駁回特區政府的提案無損人大常委的決定權),但聲稱想像不到可以釋法卻有點滑頭。英國人開玩笑說英國國會除了不能把男人變女人和女人變男人之外,可以做任何事﹔在下則曾經開玩笑說中國人大甚至可以令男人變女人和女人變男人,所以我不認為人大(就任何事情)釋法有多不可思議。具體寫法我不是法律專業無法肯定,但人大釋法「大石壓死蟹」的地位令它無論怎麼寫,終審法院都很難抗拒。理論上終審庭是有可能宣佈人大釋法無效(早期判詞曾經表示過這一點,所以被親共人士罵得很厲害),但政治現實上他們根本不大可能這樣做,正如他們不會質疑成立臨時立法會的決定一樣。

    2. 關於佔中的爭議其實陳官本人在開場白中已經說過「不方便發表政治意見」,似乎反而提醒了大家問佔中問題,結果講座未到一半已經被問及佔中。陳官對佔中和公民抗命發表了頗多「法律意見」,並笑說希望在場沒記者免得被說成有立場。在場的確沒記者,不過有方某 :P 。沒有詳細全部抄下,不過可以記一些重點﹕

    2.1. 陳官說自己退休後想寫一本討論公民抗命的書,所以看了不少資料。公民抗命是指以違反法律的方式挑戰「不公義」的法律,因為要違法所以自然很有爭議性。但由於抗命者都表明服從懲罰,只是借違法受罰來喚起關注,所以陳官認為公民抗命本身的確不一定損害法治
    但他認為佔中不算是公民抗命。陳官引述了甘地的經驗,但其實在下搞不清楚他認為佔中不算公民抗命的正式理由。是因為佔中反對的只是一個政策而非某條法律﹖還是某條法律本身不公義就只能犯那條法律,而不應像佔中般犯「阻街」去反對「假普選」﹖如果是後者就顯然講不通,因為公認是公民抗命始祖的梭羅,也是為了反對奴隸制和美國開戰,拒絕繳稅而被捕。規定不繳稅要坐牢的法律顯然跟蓄奴或開戰是兩回事。前者其實也不通,因為真假普選方案,都必須經過立法執行。但其實我掌握不到為何他認為佔中不算公民抗命

    2.2. 陳官提及台灣太陽花運動、泰國紅黃衫軍和埃及之春。他認為前兩者是鬧劇,國家明明有民主程序,政府不顧民意的話可以用選票推翻,人們卻乾脆不讓國會開會。如果人們都這樣去反對政策,國家根本無法運作。但提及埃及之春時,他又指問題根源是世人誤解民主真諦「尊重少數」,民主政制必須讓少數派也有發言權,否則今天你是多數,明天也可能變少數則失勢。少數派因為不被理會而不承認政府,這樣國家無法安定。
    問題是,既然你說得出後一點,你也說得出台灣和泰國的問題其實就是一樣,有民主之名無民主之實,那麼為何不能理解民眾直接行動不是因為不尊重民主原則,而是因為制度失效﹖在台灣是政府制度漠視民意,而這樣又不妨礙它再次當選(或者可以說,就算選出另一黨組成政府也是一樣)。在泰國則是曼谷權貴漠視農民權益,但他信一派借民主制度當選,卻又無法兼顧曼谷權貴的需要,於是後者不是搞群眾運動就是等待軍方搞政變。在埃及則為穆斯林兄弟會獲勝後就不理自由派,自行以伊斯蘭教義治國,於是自由派反而寧願支持原為敵人的軍方發動政變。換言之各國政局都是「勝者全取」而非「包容少數」,這才是亂局的根源
    雖然身為一個代表會老鬼我頗能理解陳官為何有這種想法。正如學生會的章則一旦經過恰當的諮詢程序而訂立,大家就應該遵守(頂多就要求日後修改)。如果任何人因為這份章則對自己不利就撒賴,那麼學生會還能做甚麼﹖執行學生會章則的人不會喜歡有人不依章辦事﹔同樣地,負責執行法律的法官,也不會喜歡人們不守法律。因為這樣等於直接否定了他們賴以存在的東西。正如假若你是個農民,你也不會喜歡那些糟蹋食物的人。

    2.3. 陳官認為佔中本來就是打算以違法方式爭取他們心目中的真普選,那麼說佔中實行起來不一定犯法是遁詞。不過佔中現時的商討活動之所以未違法,陳官卻認為有點「妙」(這個字是我用的形容,不是陳官說的)。因為法律上鼓動別人違法,屬煽惑罪。但預備犯罪不只是說句「我要佔中」就犯法,而需要有具體的詳情。更有甚者,佔中現時商討的,只是一個「有條件」(conditional)的可能違法行為(如果中央不接受一個真普選方案就會佔中),換言之如果中央接受了真普選就不會發生。這樣算不算預備犯罪﹖如果連預備犯罪都不算又怎算是煽惑﹖陳官說不敢肯定,但似乎「有得拗」。
    (方按﹕其實正是如此,所以那些親共人士才要喊得價天震響。如果已經犯法,警察一早拉人封艇啦,還需要他們放嘴炮嗎﹖雖然我同意佔中計劃的確推行不濟,但相對於某些朋友把佔中進程緩慢兼「和理非非」看成變相維穩,我反而看到親共人士的反應表示他們真的很害怕這個「和理非非」的佔中運動,指責佔中的人層級越來越高更顯示中共真的很擔心。對於那些提倡「提早佔中」的他們反而沒行動去對付,土共仍然只是針對佔中三子,可見中共不認為提早佔中有甚麼好怕的。因為在香港,最值得中共害怕的其實不是佔中行為本身就一批人「訓街」有甚麼好怕的﹖中共害怕的是佔中運動帶來的商議式民主程序,把民主精神進一步向全民滲透。民主精神生根才是中共最怕的事。)

    2.4. 陳官多次表示老師不適宜只是「讓學生自己決定」是否參與佔中,因為學生並非成年人沒有自行決定的全權,應該基於佔中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警告他們。陳官認為吳克儉那幾句話不值一談(吳得掂真慘豬豬,被法官大人直接無視),但如果學生被捕或受傷老師良心如何過得去﹖他表示如果自己的兒子想參加佔中,寧願打跛他的腳也好過讓他去云云
    先別說「打跛腳」這種誇張說法是否太「父權」(身為法官應該知道父親無權打跛兒子的腳吧),我倒驚訝於他這樣邏輯上等於說佔中比「打跛腳」更可怕。陳官曾指對佔中規模只要估算一下,便可知警方難以一下子清場,再加上其他在場參與的支持和反對者,必致混亂。不過就算是這樣,除非他認為佔中會死人(例如警方或解放軍開槍鎮壓),否則就算兒子被捕坐牢,也不會比終身傷殘更慘吧﹖他似乎忘記了六七暴動時有個左派學生因為派反英傳單而坐牢,現在卻當上局長。你們卻認為他不如跛腳更好,叫局長情何以堪﹖

    至於說老師會不會鼓動學生佔中,這一點於在下眼中向來都是假議題。因為香港法例本來就禁止學校作政治活動,怕被人炒的老師本來就犯不著這樣做,不怕被人炒的你警告也沒用。更有甚者佔中本身就不接納學生參與,於是黃之鋒才質疑佔中運動不信任青少年。你擺明不接受學生參加,學生反而要求參加,可見學生主動起來你想阻都阻不住,老師根本無需做甚麼去「鼓動」啦。(當然如果你要抱陰謀論去看,你可能說口頭不准但教導學生質疑政府也是一種鼓動。但如果是這樣「鼓動」的話,法律上你根本無法入老師以罪,你怎能因為老師說「佔中不接受學生參與」但學生自行去佔中而罰老師呢﹖即是仍然是放空箭。) 簡單點說,根本不會有老師蠢到像「幫黨出聲」所指去鼓動或帶領學生佔中
    說到尾,提出所謂「鼓動學生佔中」、甚至「觀察都可能犯法」(我還以為只有港女是「望下都有罪」 :P 當然觀察佔中是有風險的,例如警方放催淚彈會波及,但跟犯法是兩回事) 都只是個幌子,並不是真的因為有老師要帶學生佔中、或者觀察真的犯法,而是旨在恐嚇一般老師,讓他們不敢在課堂上討論佔中、或者不敢讓學生接觸支持佔中的觀點而已。你認為自己處理觀點很平衡﹖他說你鼓動學生佔中呢﹗儘管這個說法法律上完全不通(只要你真的平衡處理正反論點、無心鼓吹的話),但只要令你怕被人抽秤於是不敢講,就夠啦。

    ---

    最後補充一點,會上派發了一份律政司出版的《基本法簡訊》。派的是英文版,中文版數目有限要自己去櫃位拿,倒是奇事(他們覺得老師會用英文版備課﹖)。不過原來這份簡訊簡介了不少終審法院的判決,對於我們這些非法律專業,但又對法律有點興趣的人來說,不失為一份很有用的材料。

  • 回應2016/17政改諮詢 (2)

    這是對政府2016/17立法會和特首選舉辦法諮詢的正式回應(根據上一篇修飾),順道聽聽看倌的意見。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聯署,本人將於5月3日前寄送政制事務局。(如果有朋友聯署,下文「本人」將改為「我們」)
    不打算聯署的朋友亦歡迎採用內文作回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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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啟者﹕

    回應「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事

    未正式回應你們提出的徵詢問題前,有必要先澄清以下幾點。

    首先﹕你們說英國人委派總督是殖民統治,沒有人反對。那麼中共不喜歡的人不能參選,只准獲得中共「祝福」的人參選,選民只能選擇得到「祝福」的人。即是最終只有香港以外某個政權喜歡的人才能當選,那又跟殖民統治有何分別﹖
    如果說篩選幾個中共喜歡的香港人給我們選就不是殖民統治,那麼假如英國政府當年給我們選擇陳方安生或曾蔭權當總督,那就不是殖民統治了﹖你們會不會同意﹖中央政府會不會同意﹖

    在得到多數香港人支持的政黨派系可以提出候選人並當選之前,香港之地位實與殖民地無異。只有當香港人可以自由選出其屬意之管治者,香港才算是一塊真正的自治領土。提名委員會有1200人又如何﹖就算有12000人,除非他們悉數由香港人普選產生,否則沒有資格自認代表香港人。他們本質上只不過是由當權者指定的人,去選另一個當權者屬意的人罷了。

    虧你們還好意思說香港廉潔和傳媒多元化。湯前專員的濫用職權案正正顯示,香港社會正在「大陸化」,連廉政公署都被侵蝕了。中資企業在本港經濟駐足越來越深,已 經透過廣告壓力,令傳媒的多元化日益減少。沒有一個普選、向全港市民負責的政府,政府注定不能代表全民,而只能聽任中聯辦或親北京人士的旨意行事。最近梁振英一直在否定要檢討自由行政策,直至京官開口承認自由行需要檢討才跟著同意檢討,便是一例。任由香港以外的勢力,把香港變成大陸的一個普通城市,絕對不利於香港的發展,亦不利於中國的改革開放,對國家和香港都沒有好處。

    其二﹕如果說要均衡參與,現在擁有政治特權保護的那些富商和專業人士,本來依靠他們的財力和專業能力、還有人脈,跟一般平民相比,在政治上已經有額外的影響力。還要為他們提供政治特權,正正就是「不均衡」地讓他們有太多權力。
    回歸後貧富懸殊加劇、仇富情緒升溫,正反映了這種政制「不均衡」導致政府和政策向特權階層過度傾斜的結果。在這一批人本來就有額外影響力的情況下,在任何的普選制度下,他們的權力本來就不會比平民為少,只是讓政府更能回應平民的需求而已。

    同理,一個權力過度集中在個別富商手上的制度,只會令政府過於偏幫這些富商,對其他中小企和市民都不利。現在遭人詬病的「地產霸權」正是如此,令其他產業都只能依附地產業生存,租金蠶食盈利、阻礙了香港產業的多元化發展。(增補﹕)按功能界別產生提名委員或立法會議員的方式,不單止對一些無法參與此等選舉的市民不公平,甚至對不同「界別」的選民也不公平,因為每個界別選民人數不一、各人投票的票值不同。更不用說界別代表人數的分配,跟這些界別對社會「貢獻」根本不成比例了。

    歐美各資本主義國家都有不同形式的普選制度,證明不同的普選制度都與資本主義相容。以所謂「維護資本主義經濟」反對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原則(即是讓得到多數香港人支持的派系提出候選人),只不過是強辭奪理自欺欺人。

    其三﹕關於「循序漸進」這一點,我們已多次表明,重點在於「序」要清晰。政府一日不講清楚其普選路線圖,所謂「循序漸進」根本不成立,只是拖延的藉口。

    現在政府仍然拒絕處理2020立法會普選安排,正正就是令「循序漸進」的「序」失了蹤的元兇。1.19 所謂特首普選是立法會普選的先決條件,邏輯上並不否定兩者可以「一籃子」解決,人大常委的決定只要求落實時特首普選先於立法會普選。

    沒有普選路線圖,不要跟我們說「循序」漸進,因為你的「序」從來不存在。

    以下逐點回應政府的徵詢問題。

    回應 5.01
    目前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共1200人組成。就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我們可考慮-
    (i) 是否按現行的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框架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
    (ii) 提名委員會的總體人數,是否維持目前選舉委員會的1200人,或應該有所增減?
    (iii) 是否按現行選舉委員會的38個界別分組組成提名委員會,是否增減界別分組的數目?
    (iv) 如增加總體人數,應如何在四個界別之間分配新增的委員議席?
    (v) 如不增加總體人數,是否維持四個界別之間分配的委員議席數目?

    (i) 四大界別並不符合「均衡參與」,令個別人士擁有特權,令政府施政偏頗。提名委員會不宜照搬四大界別。人大常委決定只是說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組成而非「須」參照,即是這個只是建議而非規定。喬曉陽的意見只屬個人意見,並沒有強制性。而且單是聚焦於「參照」而不理會「可」和「須」的重大分別,會導致對法律文本的嚴重曲解。政府理應為香港市民爭取最符合民主、得到大多數選民支持的黨派可提名候選人的方案。

    3.14註釋4建議提名委員會改由全體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可以接受。註釋5聲稱立法會議員不適合組成提名委員會,其理不通。因為他們是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出任提名委員,並不是立法會本身負責提名,與基本法無衝突,亦與現時立法會議員擔任提名委員的做法一脈相承。而註釋4建議的立法會議員+民選區議員模式,亦不會導致立法會議員獨擁提名權,足以讓行政立法互相制衡。(聲稱立法會議員負責提名不符合「均衡參與」更是笑話,你們保留功能組別不就是聲稱為了「均衡參與」的嗎﹖即是你們現在終於承認「功能組別不符合均衡參與」了﹖)
    假如有人質疑提名委員會全面普選,會導致那些選民人數佔少數的原特權階層無法提名其屬意之候選人,那麼就算不完全由普選的提名委員取代,提名委員會也應該由普選產生(條件不受界別限制)的委員佔大多數,這樣才讓一般平民有合理的代表性。
    換言之,一是提名委員會改由全體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一是提名委員會在保留現有界別委員外,加入不少於同等數目的普選委員。

    (ii)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並不重要,組成方法才最重要。假如要增加普選產生的提名委員、而又不影響原特權階層的提名權利,那麼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保留現有界別的名額、再增加普選產生的名額。現時選舉委員會只有35名立法會議員是普選產生,於1200人中不成比例。可以假設新的提名委員會應擁有2400人,1200人仍按照界別產生、1200人由普選產生。

    (iii) 除非一併取消所有界別,否則減少界別數目,要個別特權人士同意取消或合併並界別,近乎不可能。界別數目增加,則徒然令特權界別進一步增加,不利推行普選。
    故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所有界別一併取消,一是保留現有界別數目,另增設普選提名委員。

    (iv) 如上述,不應再考慮如何在四大界別之間分配。一是只由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一是保留現有1200原有界別名額,另增設1200個普選提名委員。這批提名委員可以全港為一個選區的比例代表制產生,選民只需選擇政黨名單就可以,有利本港政黨政治發展。
    假如要分由現時立法會五大選區的比例代表制產生,亦可接受,但不必要。因為特首並不代表某一區,理應代表全民,其提名委員亦不必分區也。

    (v) 如1200人的名額不改,則應大幅削減原有界別名額至原額一半左右(除了立法會議員那70席),把約600席改由不按界別限制參選資格的普選產生,辦法如上述。(港區人大代表並不必要保留當然委員資格,因為他們從來不是普選產生,對香港內部事務亦沒有政治權力。中央政府在回歸前已說明港區人大代表只負責參與全國政治,無權干涉香港內部事務。)

    回應 5.02
    如提名委員會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是否保持現有界別分組內的選民基礎,不需作出重大改變?如果認為應在現行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上進一步擴闊,如何擴闊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界別分組是任意、而且讓大量市民不能參與選舉。假如1200人的界別名額維持不變,則所有席位應該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這個安排只能被視為過渡安排,而不是「終極普選」的永久安排。
    假如提名委員會有一半席位不限界別由普選產生,則餘下的一半原有界別應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

    回應 5.03
    如提名委員會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就2017年提名委員會的界別分組選舉,我們可考慮-
    (i) 是否繼續維持目前各個界別分組的投票、提名及當然委員安排?
    (ii) 如增加新的界別分組,該界別分組應採用那一種制度產生委員?

    假如提名委員會只能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則所有組別應該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這個安排只能被視為過渡安排,而不是「終極普選」的永久安排。
    不應再增加任何界別,除非這個「界別」是完全普選、沒有提名權限制的,如同立法會或區議會的直選議員一般。

    回應 5.04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說明了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提名委員會以「委員會」名義提名產生(即是所謂「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而並非是目前選舉委員會方式,由個別提名委員會委員聯合提名產生。

    這是一個錯誤理解人大常委決定,並誤解公眾的解釋,是在《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決定之上的非法僭建。2007年人大常委決定,對於這部分只是重申「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根本沒說過甚麼「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
    你們在提出這一點的時候,竟然只是依靠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的一面之辭。我們認為任何了解法理的人,都不會認為一個議會委員會主席就有權就法律提出權威解釋(儘管他本人可能是法學權威)。要不然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豈不是有權解釋所有法律和填補法律內容﹖我們還要立法會和法院來幹甚麼﹖

    更有甚者,這種「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的狹隘理解,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所謂的「民主程序」當然是為整個香港建設民主,而非只服務某些界別。詳見下一條回應5.05(ii)。

    回應 5.05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須處理的議題包括-
    (i) 提名委員會如何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ii) 「民主程序」如何體現「機構提名」的要求?
    (iii) 提名委員會應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i) 提名程序不宜改用更高的門檻,可維持現時不少於八分一提名委員支持便可參選的安排。
    為免有個別候選人拿盡所有提名票,應設提名人數上限。例如不能接受超過一半委員的提名
    提名制度應該盡量讓市民在投票時可以選擇他們屬意的候選人,有相當民意支持的人都能候選,這才是符合「民主」原則。

    (ii) 提名委員組成提名委員會,由他們自由提名候選人,即屬「機構提名」。

    所謂「民主程序」跟「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是兩碼子事,完全無關。不應混為一談欺騙市民。
    建設民主,當然是為整個香港社會建設民主,而不只是為了某些界別。「程序」是否民主,當然亦以這個程序是否合符整個社會的「民主」需要為標準。因為現時提名委員會根本欠缺民意代表性,大部分委員都不是普選產生,一般市民亦不能置喙。如果單以「機構內的民主」來看,兜售「整體提名」這裡貨色,絕對有可能產生「機構『民主』地提名的候選人,排斥了在普選得到多數票的政黨/派系所推舉的候選人」,這樣只會損害當選特首的民意代表性,對民主進程反而不利
    就算我們採用較進取的方式,把提名委員會改為全民普選產生,再由他們提名候選人,也不代表「整體提名」是合理的。因為這樣等於讓多數派可以排除所有其他派別提出的候選人,令他們的政見無法透過特首選舉過程交鋒,讓選民選擇未來路向。這樣只是「多數人的獨裁」而已。
    如果以整個香港社會的角度去看「民主程序」,所謂「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這種爭拗,本來就沒基礎。

    (iii) 如果按照上述(i)的建議,則候選人可有一至八名。提名多少候選人從來不是重點。若依照回歸後歷屆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特首的安排,實際能夠取得提名委員會提名的人數亦不過兩三人,對市民選擇已經很方便。就算有八名候選人,也不至於令選民選擇有困難。

    最近舉行的東京都知事選舉(2014年2月),有十六人參選。其餘各地選舉,都會有很多人參選。從未聽聞外國有人投訴說「選擇太多」的。只要發展政黨政治,選民按黨選人,會考慮的候選人數目本來就很有限,並不會有選擇困難。所以限制參選人數上限,毫無必要。

    回應 5.06
    就提名程序完結後的普選方式,我們須考慮-
    (i) 是否只舉行一輪選舉(如以得票最多者當選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毋須要求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
    (ii) 是否規定候選人須取得超過半數有效票方可當選(例如在第一輪選舉中,沒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獲得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選舉。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當選)?
    (iii) 是否考慮其他投票制度,如按選擇次序淘汰制?
    (iv) 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是否仍須進行投票?

    (i) 一輪投票多數當選制,容易導致一個未得到大部分選民支持的候選人當選。重複當年陳水扁當選中華民國總統的情況,這種情況應予避免,應確保當選人得到大部分選民的認受。換言之,應當要求候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方可當選
    (ii) 兩輪投票制能夠確保當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但有很大可能需要在短時間內舉辦兩次投票,對選舉機構和選民可能有實際困難。
    (iii) 使用排序複選制,對於選民比較方便,只需投票一次。只是點票較為麻煩,但因應點票增加的資源應該不會比舉辦第二輪投票為多。問題是政府先前把「用筆劃票」改用「蓋印」就是為了適應部分選民能力不足的措施,要求排序本來不難,但會增加劃錯票導致廢票的機會,可能要增加措施協助此等選民。
    但整體而言,我們認為排序複選制較兩輪投票制為佳
    (iv) 特首權責重大,只有一人獲提名亦應舉行信任投票,以避免不受大眾歡迎(但在提名委員會內獲得支持)的候選人當選。

    回應 5.07
    就一旦在7月1日前行政長官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的的情況下,須考慮是否修改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加入重選的安排?

    可以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加入條文,當中央政府以正式公文通知拒絕任命當選人的時候,與被免除職務相同,需立即開始新一輪的選舉程序,重新選舉。不過中央政府拒絕任命一個獲得多數票支持的特首,必有其政治代價,相信亦不會隨便行事。

    回應 5.08
    是否應考慮維持立法會議席數目於70席,不作重大修改,或可在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下,進一步增加立法會的議席數目?

    對於立法會議員的實際數目沒有意見,關鍵在於選舉方式。不能增加「民主成分」的話,多少個議席都沒有意義。

    回應 5.09
    如維持立法會的議席數目於70席不變-
    (i) 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是否應維持不變?
    (ii) 如作出調整,應調整至甚麼水平?

    功能組別本身就是任意劃分,並沒有必然原因。功能組別如非一併取消,要減少若干個,勢必導致不同功能組別之間互如扯皮,最後無法決定取消或合併哪一些。所以與其討論削減幾多個功能組別議席,倒不如先增加功能組別的基礎。把所有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讓所有從業者都有份投票,增加民意代表性。把每個選民的投票比重降低,有助於減少2020年全面普選時取消功能組別的阻力。

    至於比例上,建議把「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改由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普選產生,以增加直選議席的比例。詳見下一條回應5.10。

    回應 5.10
    如增加立法會的議席數目-
    (i) 應增加至多少席?
    (ii) 應如何分配新增的議席?
    (a) 應否維持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席各佔半數的比例,並將新增的議席平均分配?
    (b) 如不維持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席各佔半數的比例,應將較多的新增議席分配給功能團體(例如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或分區直選?

    對新增多少席沒有意見。但可以把「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這個過渡性安排取消,連同新增議席全數改由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產生。方式類似現時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但參選資格不再限於區議員,投票資格亦擴及全體選民。這樣的改變最小亦最易實行。
    既然人大並不反對2016年改變直選和功能組別的比例,那麼自稱以增加「民主成分」為目標的特區政府,自然應該採用讓直選議席比例增加的方案,亦不應該再增加任何功能組別議席

    回應 5.11
    應否擴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

    無論如何,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在所必行,否則無以增加代表性。

    此外可考慮由界別提名、全民投票產生功能界別議員,作為全面普選前的過渡方案。撇除區議會(第二)界別,立法會只有三十個傳統功能界別議席,投票時讓一般選民投選三十個代表並無大困難(有些外國選舉同時要選出的職位更多)。如果有個別選民確實無法選擇那麼多界別代表,他們可以棄權,不應因此排拒其餘有意願選民選擇代表的權利。

    回應 5.12
    不論2016年立法會地方選區議席數目會否增加,我們可考慮-
    (i) 應否調整目前地方選區的數目?
    (ii) 應否調整地方選區議席的上下限?

    不贊成在這一屆改動。
    議席數目較少的比例代表制選區,實質會變成「多議席單票制」的不公平安排,令選舉結果無法反映大部分人的意願,更鼓勵政黨分裂無助於政黨政治發展。
    未來的普選立法會,應該有一半議席由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產生,另一半議席由分區單議席單票制產生。讓立法會可以同時兼顧全港性政黨和個別地方人士的訴求。
    故此,除非政府有意於現時把部分分區議席改為以單議席單票制產生,否則不必改動地方選區,以便政黨適應和過渡。

    其他建議

    特首不可以從屬某政黨是一個白癡的規定。如果特首只是一個西敏制議會中類似「元首」的象徵角色,則非政黨化有助維持中立形象。但現實中特首是一個類似「總統制」的行政首長角色,世上沒有哪個民主國家的行政首長會沒有政黨歸屬。可見政黨歸屬並不影響行政首長的角色,反之,沒有政黨歸屬阻礙了政黨政治發展。特首沒有政黨穩定支持、政黨又不用為施政利弊負責,這樣政黨永遠不會成熟,行政立法關係永遠緊張,香港的政治亦永遠不會成熟。這是你們的期望嗎﹖

    此外,既然人大常委並沒有規定2016立法會不能改變分組表決安排,則應把握機會把這種不公平的制度取消。讓所有的議案都按同等的門檻表決。

    此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助理秘書長(3B)

    市民
    方富潤、Rex Chung、許漢榮

  • 回應2016/17政改諮詢

    這是對政府2016/17立法會和特首選舉辦法諮詢的回應,順道聽聽看倌的意見。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聯署,本人將於5月3日前寄送政制事務局。
    不打算聯署的朋友亦歡迎採用內文作回應用。

    ---

    1.06 說英國人委派總督是殖民統治,沒有人反對。那麼中共不喜歡的人不能參選,只准獲得中共「祝福」的人參選,選民只能選擇得到「祝福」的人。即是最終只有香港以外某個政權喜歡的人才能當選,那又跟殖民統治有何分別﹖

    如果說篩選幾個中共喜歡的香港人給我們選就不是殖民統治,那麼假如英國政府當年給我們選擇陳方安生或曾蔭權當總督,那就不是殖民統治了﹖

    香港在得到多數香港人支持的政黨派系可以提出候選人並當選之前,香港之地位實與殖民地無異。只有當香港人可以自由選出其屬意之管治者,香港才算是一塊真正的自治領土。

    那個推選委員會有1200人又如何﹖就算有12000人,除非他們悉數由香港人普選產生,否則沒有資格自認代表香港人。他們本質上只不過是由當權者指定的人,去選另一個當權者屬意的人罷了。

    2.09 如果說要均衡參與,現在擁有政治特權保護的那些富商和專業人士,本來依靠他們的財力和專業能力、還有人脈,跟一般平民相比,在政治上已經有額外的影響力。還要為他們提供政治特權,正正就是「不均衡」地讓他們有太多權力

    回歸後貧富懸殊加劇、仇富情緒升溫,正反映了這種政制「不均衡」導致政府和政策向特權階層過度傾斜的結果。在這一批人本來就有額外影響力的情況下,在任何的普選制度下,他們的權力本來就不會比平民為少,只是讓政府更能回應平民的需求而已。

    2.11-12 同理,一個權力過度集中在個別富商手上的制度,只會令政府過於偏幫這些富商,對其他中小企和市民都不利。現在遭人詬病的「地產霸權」正是如此,令其他產業都只能依附地產業生存,租金蠶食盈利、阻礙了香港產業的多元化發展。

    歐美各資本主義國家都有不同形式的普選制度,證明不同的普選制度都與資本主義相容。

    2.12 關於「循序漸進」這一點本人已多次表明,重點在於「序」要清晰。只要政府一日不講清楚其普選路線圖,所謂「循序漸進」根本不成立,只是拖延的藉口

    現在政府仍然拒絕處理2020立法會普選安排,正正就是令「循序漸進」的「序」失了蹤的元兇。1.19 所謂特首普選是立法會普選的先決條件,邏輯上並不否定兩者可以「一籃子」解決,人大常委的決定只要求落實時特首普選先於立法會普選。

    沒有普選路線圖,不要跟我們說「循序漸進」,因為你的「序」從來不存在。
    我們有的,充其量只是「漸進」,假如大家不計較那是龜步漸進的話。

    2.14 虧你們還好意思說廉潔和傳媒多元化。湯前專員的濫用職權案正正顯示,香港社會正在「大陸化」,連廉政公署都被侵蝕了。中資企業在本港經濟駐足越來越深,已經透過廣告壓力,令傳媒的多元化日益減少。沒有一個普選、向全港市民負責的政府,政府注定不能代表全民,而只能聽任中聯辦或親北京人士的旨意行事。任由香港以外的勢力,把香港變成大陸的一個普通城市,絕對不利於香港的發展,亦不利於中國的改革開放,對國家和香港都沒有好處

    3.06 人大常委決定只是說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組成而非「須」參照,即是這個只是建議而非規定。政府理應為香港市民爭取最符合民主、得到大多數選民支持的黨派可提名候選人的方案。

    3.10 不少於八分一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一位候選人,選舉委員又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那即是不可能有多於八名候選人,又怎可能是「提名人數不設上限」﹖這樣寫不覺得自相矛盾的麼﹖

    3.13 (註釋3) 喬曉陽的意見只屬個人意見,並沒有強制性。而且單是聚焦於「參照」而不理會「可」和「須」的重大分別,會導致對法律文本的嚴重曲解

    3.14/5.01
    (i) 四大界別並不符合「均衡參與」,令個別人士擁有特權,令政府施政偏頗。提名委員會不宜照搬四大界別。註釋4建議提名委員會改由全體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可以接受。註釋5聲稱立法會議員不適合組成提名委員會,其理不通。因為他們是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出任提名委員,並不是立法會本身負責提名,與基本法無衝突,亦與現時立法會議員擔任提名委員的做法一脈相承。而註釋4建議的立法會議員+民選區議員模式,亦不會導致立法會議員獨擁提名權,亦足以讓行政立法互相制衡。(聲稱立法會不符合「均衡參與」更是笑話,你們保留功能組別不就是聲稱為了「均衡參與」的嗎﹖即是你們現在終於承認「功能組別不符合均衡參與」了﹖)
    假如有人質疑提名委員會全面普選,會導致那些選民人數佔少數的原特權階層無法提名其屬意之候選人,那麼就算不完全由普選的提名委員取代,提名委員會也應該由普選產生(條件不受界別限制)的委員佔大多數,這樣才讓一般平民有合理的代表性。
    換言之,一是提名委員會改由全體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一是提名委員會在保留現有界別委員外,加入不少於同等數目的普選委員
    (ii)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並不重要,組成方法才最重要。但假如要增加普選產生的提名委員、而又不影響原特權階層的提名權利,那麼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保留現有界別的名額、再增加普選產生的名額。現時選舉委員會只有35名立法會議員是普選產生,於1200人中不成比例。可以假設新的提名委員會應擁有2400人,1200人按舊界別產生、1200人由普選產生。
    (iii) 除非一併取消所有界別,否則減少界別數目,要個別特權人士同意取消或合併並界別,近乎不可能。界別數目增加,則徒然令特權界別進一步增加,不利推行普選。
    故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所有界別一併取消,一是保留現有界別數目,另增設普選提名委員
    (iv) 如上述。一是只由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一是保留現有1200原有界別名額,另增設1200個普選提名委員。這批提名委員可以全港為一個選區的比例代表制產生,選民只需選擇政黨名單就可以,有利本港政黨政治發展
    假如要分由現時立法會五大選區的比例代表制產生,亦可接受,但不必要。因為特首並不代表某一區,理應代表全民,其提名委員亦不必分區也。
    (v) 如1200人的名額不改,則應大幅削減原有界別名額至原額一半左右(除了立法會議員那70席),把約600席改由不按界別限制參選資格的普選產生,辦法如上述。(港區人大代表並不必要保留當然委員資格,因為他們從來不是普選產生,對香港內部事務亦沒有政治權力。)

    3.15/5.02 界別分組是任意、而且讓大量市民不能參與選舉。假如1200人的界別名額維持不變,則所有席位應該把提名/參選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一般選民投票產生
    假如提名委員會有一半席位不限界別由普選產生,則餘下的一半原有界別應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

    3.17/5.03 假如提名委員會只能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則所有組別應該把提名/參選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然後由一般選民投票產生。不應再增加任何界別,除非這個「界別」是完全普選、沒有提名權限制的,如同一般立法會或區議會直選議員一般。

    3.20/5.05 所謂「民主程序」跟「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是兩碼子事,完全無關。不應混為一談欺騙市民。

    建設民主,當然是為整個香港社會建設民主,而不只是為了某些界別。「程序」是否民主,當然亦以這個程序是否合符整個社會的「民主」需要為標準。因為現時提名委員會根本欠缺民意代表性,大部分委員都不是普選產生,一般市民亦不能置喙。如果單以「機構內的民主」來看,兜售「整體提名」這裡貨色,絕對有可能產生「機構『民主』地提名的候選人,排斥了在普選得到多數票的政黨/派系所推舉的候選人」,這樣只會損害當選特首的民意代表性,對民主進程反而不利。

    如果以整個香港社會的角度去看「民主程序」,所謂「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這種爭拗,本來就沒基礎。

    3.21 最近舉行的東京都知事選舉(2014年2月),有十六人參選。其餘各地選舉,都會有很多人參選。從未聽聞外國有人投訴說「選擇太多」的。只要發展政黨政治,選民按黨選人,會考慮的候選人數目本來就很有限,並不會有選擇困難。所以限制參選人數上限,毫無必要

    3.22
    (i) 不宜改用更高的門檻,可維持現時不少於八分一提名委員支持便可參選的安排
    為免有個別候選人拿盡所有提名票,應設提名人數上限。例如不能接受超過一半委員的提名。
    提名制度應該盡量讓市民在投票時可以選擇他們屬意的候選人,才是符合「民主」原則
    (ii) 提名委員組成提名委員會,由他們自由提名候選人,即屬「機構提名」
    (iii) 提名多少候選人從來不是重點。按照回歸後歷屆由選舉委員會進行特首選舉的安排,實際能夠參選的人數亦不過兩三人,對市民選擇已經很方便。就算有八名候選人,也不至於令選民選擇有困難。

    3.24/5.06
    (i) 一輪投票多數當選制,容易導致一個未得到大部分選民支持的候選人當選。重複當年陳水扁當選中華民國總統的情況,這種情況應予避免,應確保當選人得到大部分選民的認受。換言之,應當要求候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方可當選
    (ii) 兩輪投票制能夠確保當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但有很大可能需要在短時間內舉辦兩次投票,對選舉機構和選民可能有實際困難。
    (iii) 使用排序複選制,對於選民比較方便,只需投票一次。只是點票較為麻煩,但因應點票增加的資源應該不會比舉辦第二輪投票為多。問題是政府先前把「用筆劃票」改用「蓋印」就是為了適應部分選民能力不足的措施,要求排序本來不難,但會增加劃錯票導致廢票的機會,可能要增加措施協助此等選民。
    但整體而言,本人認為排序複選制較兩輪投票制為佳
    (iv) 特首權責重大,只有一人獲提名亦應舉行信任投票,以避免不受大眾歡迎(但在提名委員會內獲得支持)的候選人當選。

    3.29/5.07 可以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加入條文,當中央政府以正式公文通知拒絕任命當選人的時候,與被免除職務相同,需立即開始新一輪的選舉程序,重新選舉。不過中央政府拒絕任命一個獲得多數票支持的特首,必有其政治代價,相信亦不會隨便行事。

    3.31 特首不可以從屬某政黨是一個白癡的規定。如果特首只是一個西敏制議會中類似「元首」的象徵角色,則非政黨化有助維持中立形象。但現實中特首是一個類似「總統制」的行政首長角色,世上沒有哪個民主國家的行政首長會沒有政黨歸屬。可見政黨歸屬並不影響行政首長的角色,反之,沒有政黨歸屬阻礙了政黨政治發展。特首沒有政黨穩定支持、政黨又不用為施政利弊負責,這樣政黨永遠不會成熟,香港的政治亦永遠不會成熟。這是你們的期望嗎﹖

    4.12/5.09 功能組別本身就是任意劃分,並沒有必然原因。功能組別如非一併取消,要減少若干個,勢必導致不同功能組別之間互如扯皮,最後無法決定取消或合併哪一些。所以與其討論削減幾多個功能組別,倒不如先增加功能組別的基礎。把所有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讓所有從業者都有份投票,增加民意代表性。把每個選民的投票比重降低,有助於2020年全面普選時取消功能組別的阻力

    4.13/5.10 對新增多少席沒有意見。但可以把「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這個過渡性安排取消,連同新增議席全數改由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產生。方式類似現時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但參選資格不再限於區議員。

    不應該再增加任何功能組別議席,並應取消對待政府議案和議員議案不公平的分組點票安排。

    4.16/5.11 同意可由界別提名、全民普選產生,作為全面普選前的過渡方案。就算這一點不可行,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亦在所必行,否則無以增加代表性。

    4.18/5.12 不贊成在這一屆改動。
    議席數目較少的比例代表制選區,實質會變成「多議席單票制」的不公平安排,令選舉結果無法反映大部分人的意願,更鼓勵政黨分裂無助於政黨政治發展。
    未來的普選立法會,應該有一半議席由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產生,另一半議席由分區單議席單票制產生。讓立法會可以同時兼顧全港性政黨和個別地方人士的訴求。
    故此,除非政府有意於現時把部分分區議席改為以單議席單票制產生,否則不必改動地方選區,以便政黨適應和過渡。

    4.20 姬鵬飛的說法,很明顯地歧視民選議員。認為議員議案就不兼顧各階層利益和與政府效率無關,而政府議案則不應該受同等的限制。

    4.21 既然人大常委並沒有規定2016立法會不能改變分組表決安排,則應把握機會把這種不公平的制度取消。讓所有的議案都按同等的門檻表決

  •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二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官方的)

    上一次會議,這次會議其實是相當「實務」的,不過未必令人樂觀。

    1. 選舉章則第6條,是最令人憂慮的情況。因為常委明顯偏向賦權主席自行決定委任誰去點票,好讓他能自行主持會議,而不打算讓主席的權力受任何制肘或檢查。換言之,「由主席提名、常委會委任」的建議也不見得接受。(簡單點說,這些人真的把主席當成甚麼超能角色,而不顧章則中把大部分權力都放在常委會的狀況。)

    另一方面,去年的建議稿是由其中一名常委替代。今年似乎常委會只專注於賦權予主席,而不介意(更不過問)他委任誰。

    李劍雄問在下可否代為草擬,我明言並不贊同這樣的安排,所以不欲起草。而他本人也不想起草,於是就變成委託一位(在我看來不太熟章)的校友去寫。姑看寫出來的版本如何。

    李劍雄另外提出一個問題,就是原條文中,當主席參選或缺席的話,由選舉主任由副主席擔任或常委會指派,究竟在這條文中誰是主動﹖(換言之,是常委會決定由副主席擔任或另行指派,還是副主席自己也不能擔任才由常委會另行指派。)
    會上基本沒答案,不過在下認為應該是由副主席自動補上,除非他也不能擔任。(否則條文就會把常委會放在句子較前的位置)

    究竟這個委任應何時公佈﹖我認為應盡早公佈,而其他成員都認為不需要,只需開會當日宣佈即可。其中一人(即是不太熟章那位)的憂慮是「如何提早公佈了,屆時他因事缺席就會出問題」,但其實如果原先指定的人缺席,那麼主席再行使職權臨時委任另一人就好。

    李劍雄的另一問題是,假如主席已委任人選,那麼主席缺席時副主席自動替代主席的職權,是否可以改變主席的人選另委一個﹖ 這個問題似乎正中在下提出的問題,事先公佈就可以令副主席不便這樣做。不過其他成員認為反正主席也會在常委會討論過他要委任哪個人,所以大家都知道分工就不會有問題云云。

    2. 至於電子點票方面,劉鴻昌總結了方案,不過保安方面還要諮詢梁兆昌。

    現有方案大約二十分鐘可掃完二千張選票,如果多加一部scanner可加快速度。不過就要各自配搭一部電腦,所以結果需合併才是最終結果。

    而現有方案只是掃瞄有關選項的格子裡有沒有填上,如果有人在格字裡寫字,scanner程式未必認得出來。

    有人憂慮換scanner的時候又要換軟件,加重負擔。但劉鴻昌指軟件只負責辨認圖案,並不受換scanner的影響。

    有人質疑,現有方案,預計成本攤分五年,每年用一二萬元,但只能節省三十至四十五分鐘的時間,是否值得﹖ 不過現有靠校友事務處員工點票的安排,因為成本直接由大學吸收,不知成本,所以無可比較。
    有校友為中山同鄉會工作,他們請會計師樓負責點票核數,數千多票也要三萬左右。所以一二萬似乎也不算多。

    不過有人認為價錢偏貴,是否可以分期支付、要求保用五年﹖雖然這個要求保用期比較長,不過據悉政府的招標也會出現類似要求,所以應該不成問題。

    至於如何確認點票數目沒錯﹖scanner應能辨認出攝入多於一張紙。而避免重複點票亦可於選票上印上編號。
    (有人建議先以人手數一次票數,但其實人手數可能更易出錯)

    暫定以下一年應用為目標,二月廣發電郵詢問校友有否現有系統可供試用,三月測試系統,四月得出結果,五月向常委會報告進度(以便六月會員大會報告)。
    可以接觸從事市場調查的校友、並聯絡中大電算部門的師兄,看看可否借到系統作試用。

    3. 李劍雄提出一個問題。評議會去年修改章則,把去屆主席落任後留任評議會常委會的時間,由三年縮短至一年。有人問究竟這個修改是否在剛卸任的劉世鏞身上生效,還是在下一位卸任的主席身上才生效。

    因為劉世鏞本人就不想久留,而常委會也沒打算留他,所以連受影響的那人也沒意見,其實不會有甚麼爭拗。這個問題變成一個理論問題。

    李劍雄和其他成員傾向認為修改生效就立即影響所有人。在下則認為修改不應該影響已選出的人,因為劉世鏞當選時有合理期望可以坐足六年(雖然現在他自己不想坐足六年)。
    我倒認為問題在於,究竟上任三年後卸任主席,再留那三年算不算是「任期」(term)的一部分﹖ 如果後三年也是任期的一部分(即共六年,三年主席+三年常委),那就不應受後來的修改影響。如果「任期」只包括他當選主席的三年,後三年只是「順便陪坐」,那就未必不能被縮短了。

  • new books

    舊雜誌給網友,順便買幾本新書。(廣告﹕尚有《科學人》和《明報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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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本,圖書館和自己各買一本﹕

    空想科學讀本7》柳田理科雄著,談璞譯,台北﹕遠流,2014

    終於又譯好一本啦。之前有幾本,我都只買給圖書館,沒留給自己,因為討論的很多動漫作品我都沒看過,沒甚麼共鳴。這本多一點,舊幾本的趣味似乎又回來了。

    城邦舊事──十二本書看香港本土史》徐承恩著,香港﹕紅,2014

    徐兄新作。副題名看起來好像沒甚麼大不了,就不過是閱讀感想吧﹖

    可是,如果你關心香港歷史的話,應該會留意到,我們讀到的中文香港歷史書,通常不是由本地華人寫的掌故,就是由大陸學者寫的。大陸學者慣以大陸中心觀點看香港自不待言,本地華人寫的歷史,很多時亦不脫中華中心的史觀,只是政治認同不在中共(即「愛國不愛黨」)而已。
    換言之,中文歷史書的觀點不夠多元。學者撰寫的香港歷史書或有較多不同角度,但為了滿足學術評審的需要,通常只以英文發表。對於我們習慣讀中文書的讀者而言,較難親近。

    較早前被譯成中文的Carroll《香港簡史》,是個好嘗試。可惜又扯上篡改疑雲,誠屬不幸。
    (又,作者引述曾銳生著作,說英國檔案中「沒有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曾警告港府不要進行政治改革,但英國官員在為香港不推行民主找理由時,經常就以中國不會容忍任何民主改革為託詞」,這是建基於當時的研究。最近有人在新一批檔案中找到了,周恩來警告英國不得讓香港如新加坡般,推行民主自治變成自治領。這是後話。)

    徐醫介紹了有關香港歷史的十二本重要英文著作,對於想多了解本土歷史不同角度的人應有幫助。
    維護本土利益,誠屬必要,但如果只流於一味排外、只有恐懼和憤怒的話,這股民氣的確可以遇神殺神、遇佛殺佛,惟其破壞者與所能建立者相比,就有如龍種與跳蚤之別。
    一個人因為無知,才會偏激,因為他看不到世事因果紛雜互相糾纏。近來甚至出現讚頌靖國神社、聲稱日本佔領香港也比中共統治好的年輕人,只是當中最極端的例子。現在高舉本土大旗的眾生當中,了解本土歷史源流的人又有多少呢﹖
    不了解過去、就無法了解將來,不看清楚過去因果的糾結,就無法解開這些結。無論你心目中的香港應往何處去,你都應該多了解歷史。
    我想徐醫就是抱著這種心情寫這本書。若能由此導正民粹,讓眾人以更理性、更有遠見、有氣魄、有胸襟的方式鞏固本土自治,則無論對香港、對大陸,均為福氣。

    還有,封面這幅香港開埠初期的畫像,是徐兄特地向藝術館請求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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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三本只為圖書館買﹕

    圖解演化學》林川雄著,台北﹕五南,2013

    這本頗簡明,而且比起很多簡介演化的書,較多介紹達爾文之後的理論和基因方面的內容。

    黑道與核電﹕福島第一核電廠潛入記》鈴木智彥著、卓惠娟譯,新北﹕大牌,2013

    方某雖然不時批評反核人士胡說八道,不過倒不等於一面倒支持核電。核電當然有其問題,只是反核人士往往為了煽動恐慌(這是最快吸引反核聲音的方法),而把焦點放在不實的論據上,反而令大眾無法正確理解核電的正反兩面,而科普人士又要浪費精力去「打假」。

    市面賣的書,通常不是反核人士那種繪影繪聲令人不放心的著作(例如不懂核電但充專家的平井憲夫),就是單純介紹核電技術但通常流於表白「核電很安全」的科普書。當然福島核災後介紹流亡居民和遺棄動物的書都有,但那種書偏向講感情,對想了解「核電」的讀者幫助不大。

    本書難得之處,是作者臥底潛入核災後的福島第一核電廠成為合約員工,從中揭露黑幫和核電的複雜共生關係,還有他們如何為了賺錢漠視員工健康和安全。我倒認為公眾除了從「科學」理解核電技術之外,還需要這一重「社會」的角度,去理解核電的實際影響。

    只是對於一般人來說,有一批不認識的人被黑道招聘到核電廠冒險,當然就比不上「核電好恐怖、整個太平洋都被輻射污染、四處都長出癌症和畸胎來啦」那麼煽情啦。你看看有多少反核人士繼續散佈那些已證不實的核電流言,和討論這本書的話題數目比較一下,就知道了。

    正因如此,科普才重要。不能正確、理性地理解現實,沒有實是求是的精神,是不可能改變現實的,也是不可能令世界變得更好的。可是,單純「科普」也不一定能令世界更美好,我們除了了解社會實情,還要對社會有關懷之心、對不幸的人有同情,才會有改善現狀的動力。

    在學校的書架上,介紹核電技術的科普書旁邊,放上這一本社會紀實,對學生正好。

    道德課﹕解決工作與生活難題的五種思考》(Ethical Intelligence: Five Principles for Untangling Your Toughest Problems at Work and Beyond),Bruce Weinstein著、侯秀琴譯,台北﹕天下文化,2013

    學生會不會看這本書﹖我倒不知道。不過我看上了這本書的主因,在當中以「道德商數」為名,對若干生活議題的道德討論,我想這種生活議題的切入,對學生來說更為「實用」和容易理解。(正如我之前買的《沒被抓到也算作弊嗎﹖》也有人借過。)

    中間有幾篇都是「職場倫理」,看起來未必很適合學生﹖這可能是個缺點。
    可是,我們的學生不是有不少畢業後、或者再讀兩年高級文憑/副學士,就得投入職場了麼﹖不乘著中學的時光去想這個問題,未來要到何時才有時間去想呢﹖

    ---

    這本留給自己﹕

    中國式法律傳統》范忠信、鄭定、詹學農著,香港﹕商務,2013

    顯然又是因為對古代中國法律的興趣而買,裡面討論服制的部分在下應該最不熟悉。
    這種題目如果放在圖書館,恐怕沒甚麼人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