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3, 2016

  • 強制投票和白票

    前陣子跟推友討論強制投票的話題,辯得有點面紅耳赤。不過這篇不打算詳細討論這個不會有結論的話題(在下的具體主張附於文末),而是討論白票。

    除非是北韓那類極權國家,否則實行強制投票的民主國家(就算威權如新加坡),都會以秘密投票保障選民的選擇自由(李光耀祭出「懲罰選區論」的口術恐嚇選民,這是後話,跟投票是否強制無關)。換言之,強制投票強迫選民去投票,但不理會你投甚麼票。你可以在選票上隨意選擇其中一個(選項、候選人或政黨),亦可以投白票(不選劃任何一個就投下)。

    於投票視為權利而非義務的一般國家,投票率低的原因是難以解釋的(當然你可以另作民意調查去了解為何人們不投票),有些人說民主成熟人們覺得沒必要投票捍衛權益、也有些人認為政黨腐化選哪個都不順眼乾脆不投,自然也有些人認為其他事情(上班或休息)比投票重要所以不去投。可是在強制投票的國家,如果白票很多,至少可以理解為那些選民是對任何一個選項、候選人或政黨都不滿意(也可能是從無留意、不認識,那自然無滿意可言),選無可選才投白票。

    可是,在一個強制投票的社會,除了提供種種便利降低公民的投票成本之外(否則迫人投票又不方便,豈不是與民為敵迫人受罰﹖),對於那些真的覺得「選無可選」的人又提供了甚麼﹖

    在絕大部分民主社會的選舉制度中,白票都是沒實際效用的(除了表態「所有任何候選人都不想要」之外)。比較好的選舉機構,會把白票和其他廢票(通常指不符規則填劃的選票)分開點算,讓大家清楚知道有多少人不滿所有候選人﹔但很多時白票直接就被當成廢票點算(連維基百科也把白票當廢票之一)。由於選舉制度通常只看最多人支持誰(比例代表制也只看各黨得票多少),白票純屬棄權就沒人理了,也不會對結果起任何影響。這樣覺得「選無可選」的人當然有不少會寧願不去投票。

    那麼有甚麼方法可以令白票起作用﹖

    政改爭議時,陳弘毅曾提出「白票守尾門」方案,特首選舉中假如白票過半數就會令選舉無效。這個方案本身「搵笨」之至,因為一來白票要過半幾乎是沒可能的事(原因後述),二來選舉無效的結果竟然是由不民主的選委會推選臨時特首。即是認為檯面那幾個都太差而投白票,結果反而更差,隨時出現一個因為非常不受歡迎,普選時無法得到提名的人。

    不過採用類似的思路,我們其實可以把「白票導致選舉無效」的門檻降低一點。例如﹕
    1. 凡得票不高於白票數目的候選人不得當選。(因為不想要他的選民隨時比想選他的更多)
    2. 假如無人得票高於白票,則無人當選,須立即宣佈重選。

    當然,要白票數目多到「無人得票高於白票」,其實機會也不大。因為選民不只看自己喜歡或討厭誰,還會考慮其他選民(即所謂「策略性投票」)。假如我預期某個討厭的人得票較其他候選人多,而預期投白票的人不會有那麼多(可能他們想支持其他候選人),那麼我投白票就會變成沒用,我就會考慮是否要改為支持另一個我不那麼討厭、但較有可能當選的候選人。除非有很大的民怨結合起來聯合投白票,否則就算強制投票也不大可能有那麼多白票出現。但這也是正常結果,經常選舉無效也會令民主政體難以運作。但「改良白票守尾門」式的考慮至少令群眾有機會聯合起來否決了檯面的所有候選人,尤其在強制投票下更有可能成立(因為本來沒打算投票的人都被迫來投票,投白票表達不滿的機會較自願投票大)。

    不過,如果只是投白票才做到這個效果,其實還不夠好。因為一般人的心理,如果選票就在面前,他們會傾向選其中一個選項,而非甚麼都不選。所以為了令「白票」的效果更明顯,更反映到選民「不想要任何一個候選人」的意願,選票上應該有「棄權」或者「以上候選人皆不適合」的選項,讓選民可以明確地「剔」這個選項。

    當然,想要減少「配票」或「策略性投票」的需要,也可以合併採用「單一可轉移票制」。

    那麼,假如選舉無效後,同一批候選人能否再參與重選﹖
    表面看來似乎不應該,因為既然選民已經以大量白票反映了不想要任何一個候選人,這些候選人似乎都相當不受歡迎,應該禁止他們參與隨後的重選。
    不過從另一角度看,在政黨政治之下,這個決定是否應該留給政黨﹖既然政黨知道這些候選人不受歡迎,他們是否還會派這人參與重選﹖如果其他黨都不換人,而本黨換一個較受歡迎的人,可能會有優勢。那麼他們是否會較有動機換人﹖又或者,政黨之間會否像法國兩輪投票制的第二輪投票之前合縱連橫一樣,把選票集合在某黨候選人身上,以突破白票數目﹖
    可是,政黨太易被一批既得利益者操縱,也有可能來來去去只給這幾個不受歡迎人物給你們選。所以似乎還是禁止這些得票比白票還要少的人參與重選比較好。
    (當然,只限於這一次選舉的重選。下一屆的選舉、或者若干時間後出現遺缺的補選也有權參與,否則就對參選權有過分限制了。畢竟某人在這次選舉不受歡迎,不代表隔一段時間後也會不受歡迎。)

    -----------------------------------(我是炮火連天的分隔線)-----------------------------------

    在下對強制投票的看法

    我認為,一個人連投票都懶的話,沒資格成為公民。(只能稱為屁民)
    一個人連當陪審員都懶的話,沒資格成為公民。
    一個人連兵役(如有)都想逃避的話(基於不想殺人的信仰另計,可設替代役),沒資格成為公民。
    在我眼中,公民參與這些事情,比交稅更重要。國事已經沒多少要你親自操勞,投張票都懶﹖

    如果大家都不願服兵役,誰來保護國家﹖
    如果大家都不願當陪審員,誰來維護司法公正﹖(推友笑我支持威權,但李光耀正是廢了陪審團,只讓職業法官決定你有冇罪,這點我不同意。法律正義不只是一堆條文,法律需代表公意。)
    如果大家都不願投票,選舉怎能真正反映「全民」的意願﹖

    很多人只視民主為一種權利(我有權投票,於是也有權不投票),但其實民主更是一種義務。投票不只是權利,也是公民定期跟政體重新「續約」的手續,也讓選舉能真正反映「公意」。當我們從獨裁者手上奪回權利的時候,只要你不想繳回去,就有義務參與政事。就像你生了兒女就有責任要照顧他們一樣。
    永恆警惕就是自由的代價,連投一票都懶的人,不配擁有自由。我是如此相信。

    既然有人不想(透過履行投票的公民義務)去參與這個維護他自由的民主政體,那麼政府為何要維護他(不投票)的自由呢﹖強制投票之合理在此,不參與的人,沒資格獲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