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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mocratic meeting and organization method

    看完了三本書,頭兩本的介紹還只是在「寫筆記」的地步,於是這一本夠簡單的就後來居上﹕
    民主議決和組織策略》鍾倫納,香港﹕三聯,2008-4
    (照片﹕三聯)

    剛買時已經介紹過這本書,所以不再提一般觀感,而只集中說對於這本書的意見。
    為了推廣會議和背後的程序精神,作者在內容上作出不少取捨。在選取適當程序和譯名方面尤其花心思。不過,在下對於一些譯名並不贊同。

    1. 「Deliberative meeting」譯作「眾決會議」,作者固然是為了避免譯成「審議大會」的誤解,但對於一般讀者而言,我覺得簡單一點譯成「會議」就夠了。
    當然,作者可能認為,「會議」兩詞似乎太普通,可能被讀者誤以為「開會傾偈」變成「議而不決」。不過,我認為只要強調「決」的重要就可以,不見得要找一個冷僻的譯名。

    2. 把「executive meeting」(不讓非成員旁聽的會議)直譯為「行政會議」就更容易令香港讀者與特首委任的那個「行政會議」(特首的最高諮詢機構)相混淆。要準確表達意思,應譯作「閉門會議」為妥,這也是慣用詞。

    此外,作者提出一個議案的優先次序表(見下表),十分方便易用,不過未必準確。
    最大的問題,相信在於「突插議案」,作者指這類議案沒有優先次序,哪個先提出就先處理。
    可是當中有部分項目,例如「抗議主席處理」、「資訊要求」或「要求恢復秩序」等,很明顯比較「急」,一提出就應該立即處理。就算「要求宣讀議案」(舉例)先提出,也沒理由等宣讀完才處理秩序問題。(至於其他議案的排序,看來仍是合理的。)

    以下用表列形式,比較書中與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處理順序不同之處。若論簡單,則中大學生會的分類更簡單,有些本書提及的議案在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裡根本沒出現。
    而上述的幾個議案,「資訊要求」和「秩序問題」並列為最高優先的「特權問題」,「反對主席裁判議」在議術議案中亦居於較高之次序。

    議案優先次序比較表﹕(性質相同或相近之議案著同一色)

    鍾倫納(本書) 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
    甲﹕權利議案
    1. 休會
    2. 休息
    3. 行政會議
    4. 權利問題

    甲﹕特權問題
    1. 秩序問題
    2. 消息問題
    3. 私人解釋問題

    乙﹕突插議案 [先提出先處理]
    (突插要求)
    要求撤銷動議
    —要求分案表決
    —要求宣讀議案
    要求重點票數
    資訊要求
    要求恢復秩序
    要求點查法定人數
    (突插程序)
    抗議主席處理
    —反對討論不當事項
    擱置會議程序
    —採用其他表決方法
    (重顧原議)
    —恢復考慮
    重新考慮
    取消/修正議決
    乙﹕議術議案
    1. 不信任主席議
    2. 收回議案議
    3. 散會議
    4. 休會議
    5. 反對主席裁判議
    6. 擱置部分會議規則議
    7. 押後議案議
    8. 議案立付表決議
    9. 限制討論議
    10. 延長討論議
    11. 交委員會處理議
    12. 修改議案議
    13. 封閉發言人名單議

    丙﹕從屬議案
    1. 暫時擱置
    2. 立即表決
    3. 限制/延長辯論
    4. 限期擱置
    5. 付委
    6. 修正
    7. 無限期擱置
    丙﹕議案
    丁﹕實質議案 [不入上述三類,亦未列出優先次序]
    重新點算
    覆議
    —備案
    法定人數三分之二支持繼續會議 (按理應居議術議案之首)

    (與本書不同,為方便看倌理解,此表優先次序乃由上而下)

    不過,我並不是說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的處理比本書優勝。因為有不少本書提出的議案類型,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都沒有包括在內。「分案表決」和「其他表決方法」這類議案都應該相當有用。
    另一方面,中大學生會諸公似乎沒考慮過「閉門會議」的需要,所以會議常規沒有這一項。直到在下草擬《司法事務章則》時(已被束之高閣),才加入關於「閉門聆訊」的規定。

    (閉門聆訊條文中「保障未成年人之權益」一句,曾被莊生兄挪揄一番,因為連在下也說不出中大學生會何以會有「未成年人」出現。當時只是「以防萬一」寫進去的。
    誰知畢業沒幾年,政府就推出「拔尖」計劃,讓會考狀元偷步讀大學。於是「未成年人」真的有可能在中大學生會出現了。當然,這段插曲跟「未成年人」是否要保障一樣,是後話。)

    我認為把本書的「排序」原則和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的實用性質融合、互相借鑑,應該可以排列出更好的優先次序表。

    本書亦討論到會章的制訂,不過只用上一個篇章,討論應該沒有拙著〈團體會章需知〉()那麼詳細了。書中亦附有一份「會章範例」,應算得上是最簡單的會章,不過跟中大學生會(及屬下團體)的常用會章頗有不同。
    作者說,會章草稿擬定後,應該要提交大會逐條討論、修正及通過。這個做法是正確的,亦是立法會討論法案的常規,這做法可以令不同利益群體都注意到各條條文對自己利益的影響。不過對於很多組織而言,成員都只為聯誼,沒有這種耐性,所以會把整份會章一次過討論通過。

    在這種情況下,在下若以「擬章專家」身份出席,通常會先與核心人物(例如幹事)討論他們的需要和具體要求,然後才草擬會章。草擬完成後,向大會說明一些特別要注意的地方(例如某些人數和日期的要求,或者對會員權利影響較大的條文),然後讓他們討論和通過。

    最後,作者擬訂了一批「提示卡」(「咭」是別字),供擔當主席者使用,方便提醒自己、熟習規則。
    這個方法著實不錯,就算會議常規與作者建議不同的機構,也可以按照這個方法,製作自己的提示卡,令會議進行更順暢。
    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由於修正案或某些議術議案(包括作者所指的「從屬議案」、「突插議案」和「權利議案」)出現的次數可能很多,所以建議多製作幾張以備不時之需。

    ---

    筆記、或挑骨頭﹕

    p.8 「羅馬共和國……當時的最高決策層是參議院……」

    古羅馬的 senate 華文都譯成「元老院」,不宜另作新譯,否則對初學者不利。
    (儘管,現時各國的 senate—例如美國的—大多譯成參議院。)

    同理

    p.9 「國會內部立場很快便分為貴族院(House of Lords Loads)和眾議院(House of Commons)。」

    也應該按慣常翻譯為「下議院」或「平民院」。

    p.11「1801年,傑佛遜任參議院主席時,編了一套『議會程序手冊』,傑續為各州立法議會所採納」

    「傑續」應為「陸續」
    又,美國參議院的主席,應稱為「議長」。
    傑佛遜是在1791至1801期間擔任美國副總統,依憲法兼任參議院議長一職的。(不過副總統一般不會過問參議院的事,參議員會互選一個「臨時議長」代理。)
    而他寫的手冊是在1812年完成的。

    p.108 「主庸往往有時或無意地忽視了法定人數的要求」

    應是「有意或無意」

    p.113 「處理這種情況的慣例時先讓贊成者討論(即反對『反對討論』的)舉手。」

    應為「先讓贊成討論者(……)舉手」

    p.140 「有效票數(不算缺席的和沒投票的,也排除棄權票和廢票)」
    p.141 「由於廢票是算進分母內的,投廢票會降低議案通過的可能性」
    p.142 「前者(空白票或棄權票)有助於肯定表決的合法性,幫助了勝方。不投票則降低了是次表決的合法性,表決不成,動議告吹。」

    這幾頁討論的背後概念似乎比較混亂。因為如果p.140的說法正確,則p.141和p.142的說法應該不會出現,兩者似乎有矛盾。
    按照中大學生會的做法,棄權票不計入「有效票數」和廢票算進分母,應該均屬匪夷所思。
    因為在中大學生會,只有廢票不會計入有效票(因為它定義上就是一張無效的票),棄權票是會計入有效票的。我在《團體會章須知(四)》中曾經介紹過﹕

    順道介紹點票涉及的幾個概念

    「總投票數」—所有選票的總和﹔

    「廢票」—不符合投票規定,以致失去效力的選票(例如﹕損毀或塗污),或者無法確認投票意向的選票(同時贊成和反對,或者記號不落在任一選項以內)

    「有效票」—總投票數扣除廢票後,合符規定而可以確認投票意向的選票﹔

    「棄權票」—明確表示放棄選擇權的選票(選票內有棄權選項),屬於有效票,不得與廢票混淆。

    一般而言,全民投票不會使用「有效票數一半以上」作為條件。因為「有效票」的定義容易出現爭拗,所以會以總票數計算。

    (不過中大學生會會章要求計算的是「總票數」,所以廢票也算進去﹔至於選舉條文要求的「總合法票數」則等於「有效票數」,不包括被視為「不合法」的廢票。)

    至於投廢票是否會降低通過的可能性,這大概要視為制度和票數而定。
    如果廢票算進分母的話,會令通過所需的票數增加。可是,如果廢票不算進分母的話,則不會影響通過的機會。

    p.165 「會眾對於宗旨、資源和預見的條件的皆會有歧見」第二個「的」字應刪
    「很快便提出競一個動議去支持」的「競」字應刪

    p.174 「那時便措手不及夢多」

    究竟想寫措手不及還是夜長夢多﹖

  • Comments on CUSU affiliated clubs and societies system

    繼續貼舊文,這是2001年考試後寫的,分別是院委和資分會的檢討文件。但既然兩者都涉及中大學生會的屬下團體制度,所以一併貼出以便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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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中大屬下團體制度的建議》

    現時屬下團體機制﹕

    代表會—負責院系屬會之註冊、解散
    ╟院委—負責院系屬會登記、修章
    ╙資分會—負責屬會室分配

    幹事會—負責藝墟

    特點和問題﹕
    1. 屬下團體在中大學生會會章中沒有正式地位,故以《屬下團體章則》定之。
    2. 現行制度中,涉及屬下團體之事務多由代表會及其屬下委員會主持,實際上行使了本應由幹事會行使的行政權,破壞了權力分立,故形成其他問題。
    院委、資分會和代表會的關係亦影響了代表會的公信力
    3. 院系屬會機制政出多門,院系屬會往往需與不同部門聯絡

    建議﹕

    甲﹕「幹事會制」(幹事會接管行政)

    代表會—負責院系屬會之註冊、解散
    ╙院委—負責院系屬會修章,並監察院系屬會之事務

    幹事會—(新成立委員會)
    ╙屬下團體事務局—負責院系屬會登記、屬會室分配、藝墟等屬會福利

    特點﹕
    1. 由幹事會接管有關院系屬會事務之行政處置。
    1.1. 由新組織(屬下團體事務局)專責此等行政事項,包括現時藝墟之籌辦。
    新組織在登記方面之職權與現時之院委相同。
    院系屬會除了成立和修章外,一般只需與新組織聯絡,比較方便,而且由於幹事會幹事長期在會室當值,由之負責運作之效率更高
    1.2. 建議可由現時負責藝墟之幹事出任有關新組織之主席,其餘委員可在外招募,由幹事會或代表會委任即可。
    2. 代表會只保留有關章則問題(如立案註冊、修章等)之權力,符合會章之規定。
    2.1. 院委除修章外,亦負責覆審由幹事會系統通過之文件,行使監察權。
    如發現有問題,可作出調查和處置(和現時一樣)。
    經新組織通過之登記(或其他文件)即為有效(和現時一樣),
    但院委可作出相反決定,之後有關登記即變為無效。
    3. 對現時章則制度改變較少,主要是行政權的重新分配。

    問題﹕
    1. 屬下團體自治權方面並無提高,未能滿足部分院系屬會之要求。
    2. 幹事會未必願意負責有關問題。
    3. 院委脫離實際行政會否令並監察能力減弱屬未知之數。

    乙﹕「屬會代表制」(由屬會代表聯席會議接管行政)

    代表會—負責院系屬會之註冊、解散,討論屬會聯席會議之建議及化為章則
     ╙院委—負責院系屬會修章,並監察院系屬會之事務

    幹事會—負責藝墟

    屬下團體代表聯席會議—負責協商屬下團體問題和對學生會作出建議、訂立細則及向代表會作章則建議
    ╙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大會議決及代表會所訂章則,包括登記和屬會室分配,及就藝墟方面協助各屬會協調
        (執行委員會下可分置小組,例如﹕)
     ╟登記小組—負責處理及審核登記申請,亦可對註冊、修章等申請作轉介,是院系屬會的主要聯絡單位,形同屬下團體的政務總署。
     ╙福利小組—負責分配屬會室,和就藝墟工作協助幹事會及各屬會之協調。

    特點﹕
    1. 由屬下團體的委出代表自行負責行政處置
    1.1. 屬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專責此等行政事項,包括協助幹事會籌辦藝墟。
    新組織在登記方面之職權與現時之院委相同。
    院系屬會除了成立和修章外,一般只需與該委員會聯絡,比較方便。
    在行政方面「以夷制夷」可減少代表會與屬下團體之無謂衝突,而且屬下團體比較了解自己的需要,能提供更有效的服務
    1.2. 有關委員可由屬下團體代表聯席會議推選,由代表會確認。
    2. 代表會只保留有關章則問題(如立案註冊、修章等)之權力,符合會章之規定。
    2.1. 院委除修章外,亦負責覆審由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文件,行使監察權。
    如發現有問題,可作出調查和處置(和現時一樣)。
    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之登記(或其他文件)即為有效(和現時一樣),
    但院委可作出相反決定,之後有關登記即變為無效。
    3. 對現時章則制度改變較多,主要是屬下團體代表聯席會議的權力分配問題。

    問題﹕
    1. 按現時屬下團體之狀況,依法自治之能力成疑,未必能依章處理有關事項。到時由院委出動糾正,會形成和現時一樣的衝突。
    2. 由屬下團體自行處理登記,可能不願留意當中出現的問題。
    由屬下團體決定分配會室機制,可能有不公平或以多欺少的現象。
    而且由於中大屬下團體極為多元化,各屬下團體的方向、類型、利益等,多有差別,預計意見整合相當困難
    可由屬下團體擬定有關建議,惟仍應由代表會立法規定有關事項,但屬下團體可決定執行細則,以更貼近院系屬會的要求
    3. 院委脫離實際行政會否令並監察能力減弱屬未知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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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屬下團體章則修改的意見》

    1. 有關屬下團體制度的原則
    (本段由資分會全年報告中的檢討摘錄,有關資分制度的全面檢討請參閱該報告)

    自治和權力下放
    中大學生會會章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本民主自治精神」,說明了學生會對民主和自治原則的堅持。但現行資分機制完全由學生會的中央組織(聯席會議、代表會、資分會)決定院系屬會的資源分配,是否有違背自治原則之嫌﹖當然,資源分配涉及中大各院系屬會,故學生會實有介入之必要,但是否採取現行的模式,則值得商榷
    而在權力下放方面而言,學生會中央組織保留大量職權,亦徒令負擔加重,而院系屬會亦不滿意的結果。
    關於這方面(改變機制)的討論和建議,下面繼續。

    對於資分機制的改善建議有以下幾點﹕

    1. 現行機制改良版(甲)﹕屬會諮詢大會
    模式﹕繼續現行資分會機制,但由資分會召開諮詢大會,和屬會商議決定細則。
    優點﹕無需大幅改變現行制度,製造混亂。
    缺點﹕屬會未必滿意於僅僅參加諮詢大會。

    2. 現行機制改良版(乙)﹕屬會代表制
    模式﹕由屬會派出代表參加資分會,和代表、幹事一同決定細則。
    優點﹕確保屬會參與決策的權力,同時讓原有資分會機制得以延續
    缺點﹕中大有幾十個屬會,如各派一人則可能太多,如只選出若干人則可能要另行選舉,會做成新的問題。

    3. 港大模式協商機制(甲)﹕學社聯會制
    模式﹕取消資分會。完全改變現行屬下團體制度,將所有屬會歸納為「學社聯會」(仍屬中大學生會之組織),由學社聯會自行決定分配細則,並自行選出委員會負責執行之。代表會則保留制訂有關章則規定和處理上訴的職權。
    優點﹕完全由屬會安排,代表會可擺脫有關爭議,專注處理立法、司法工作。
    缺點﹕需要對現行制度作大幅改動,可能引起混亂。而且中大缺乏港大「學社聯會」的傳統,突然改變可能會導致屬會之間互相傾軋。(此處參考院系屬會委員會之意見)

    4. 港大模式協商機制(乙)﹕新資分會制
    模式﹕取消現資分會。由院系屬會委員會召開屬會代表大會,由屬會代表決定細則,並互選委員組成新委員會負責執行之,院委僅協助大會進行討論。代表會同樣保留制訂有關章則規定和處理上訴的職權。
    優點﹕與前者同,但因為不涉及屬下團體制度之改變,所以帶來的衝擊比「學社聯會制」較少。
    缺點﹕屬會之間利益高度分歧,能否自行達成結果尚且成疑,到時候代表會可能仍需要介入事件。

    5. 投標制﹕
    模式﹕如同政府賣地,由標價最高的院系屬會得到會室的使用權利,使用權以若干年計算,到期再招標。
    優點﹕幾乎沒有執行問題,完全由院系屬會的財力決定。
    缺點﹕不能符合現行「按需分配」的原則,對財力不足的屬會(尤其新屬會)不公平

    6. 抽籤制﹕
    模式﹕由抽籤決定能否獲得會室和獲得哪個會室,全靠運氣
    優點﹕幾乎沒有執行問題,完全由概率決定。
    缺點﹕不能符合現行「按需分配」的原則,每若干年就做成「會室大執位」的混亂局面。

    7. 另外建議﹕收取登記費
    由於有部分院系屬會在申請會室後非常不積極,接近「有會室而不要」的地步,顯示現行制度「申請成本」太低,容易做成濫用浪費。故另有建議應於提交申請時收取小量登記費用,旨在提高「申請成本」,排除濫用者。

    (方按﹕5, 6 兩點純屬會議中「brainstorming」的狂想,根本不可能實行。)

    2. 新院系屬會註冊問題
    如﹕第一屆幹事會的組成和選舉方法,是否應以章則定之﹖

    3. 院系屬會解散問題
    如﹕是否應該參考歷史系會解散的經驗,制訂全部院系屬會都適用的解散方法﹖

    4. 院系屬會會章沒有規定的事宜
    是否需要另行制訂規定﹖就如香港《公司條例》的通用規則﹖
    如﹕會章沒有規定時,全民投票和會員大會的限額和其他規定。

    5. 院委職能
    是否需要明文訂明現時院委執行,但沒有正式條文根據的職能和權力﹖
    (可參考《屬下團體工作指引》)

  • How did I comment on the constitutions?

    [審章示例]

    呢個星期一於當「中大學生會」周。

    上一篇文曾提及,在下當章主時會為每一個新成立或修章的屬下團體,撰寫一份「詳盡」(或「冗贅」)的「審章報告」。

    為了讓大家明白究竟有多「詳盡」(或「冗贅」),我決定「舊貨當新文」,抄兩篇當年的報告。
    第一個例子是現有屬會修章,第二個例子是新成立的院會。

    聲明﹕純粹找兩個例子,並不代表對個別院系屬會的褒貶。事實上我還有很多不同院系屬會的審章報告,每份都分成類似的部分,只是內文各有不同。
    儘管這些報告當年是直接交給有關院系屬會負責人的,但同樣會給院委委員傳閱,並在院委會議上公開討論。所以我認為公開這些文件,並不構成任何法律問題。

    希望有關的院系屬會不會介意,我想這對於大家也是一個討論和學習的機會,相信對日後的章委和院委也有示範作用。

    --------------

    例子一﹕舊會修章
    (以下用紫色標示各部分,這些部分對其他修章的報告同樣適用)

    《玄學會修章問題》

    是次修章有關之問題﹕

    第四章4.
    問題﹕本人希望得知玄學會會員人數。本人估計以一個中小型屬會來說,
    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似乎過低。

    第五章4.及6.
    問題﹕法定票數為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似乎略低。(同第四章4.)

    第八章2a.
    問題﹕修改後之規定不清晰,"適量調整"和會章規定會費的差距有多大?
    建議﹕三個方案
    1. 規定幹事會"適量調整"的幅度,例如上下限為百分之二十(假設)之類
    2. 取消會費額規定,每年會費由幹事會提案,經會員大會通過
    3. 取消會費額規定,乾脆由幹事會決定當年會費,但須規定決定後無權再加

    新增第十章
    問題﹕這個校友會是否玄學會的組成部分? 是否玄學會的附屬機構?
    因為會章沒有對校友會作出規定,容易令人混淆
    (請解釋之)

    第十一章4.
    新規定很好,但問題為"代表會"應指明為"中大學生會代表會",
    否則容易令人誤會為玄學會中之機構

    是次修章以外之問題﹕

    第四章7b.
    問題﹕"處理情序"應為"處理程序"

    第五章6.
    問題﹕未能達致法定人數要求的全民投票議案,交由幹事會處理,並不恰當
    建議﹕有關議案自動撤銷(參考中大學生會會章第三章第十條"表決結果公佈")

    第六章1b.
    問題﹕(同第五章6.)

    第六章2b.及2c.
    問題﹕如何由兩位副會長一起代行會長職務,由誰代表玄學會和幹事會?
    建議﹕修改條文,先由內副代行會長職務,如內副出缺,由外副代行
    (代行順序可以倒轉,例如先外副後內副,不過中大學生會會章以內副居先)

    第七章1b.
    問題﹕"非內閣成員"指涉不清,是現任內閣? 候選內閣? 還是兩者皆是?
    建議﹕清楚指定之

    第十章1.
    問題﹕不一定"會章如有漏洞"才能修章的,會員同意便可(純粹個人意見)

    --------------

    例子二﹕新院會
    (工程院會當年胎死腹中,現在是否成立了﹖我不知道。)

    《工程學院院會會章問題》
    此會會章已甚周詳,問題並不嚴重。
    總評﹕條文甚多,比中大學生會會章還多。

    第三章 全民投票
    第十一條 程序
    甲、召開
    ……(九)幹事會議決。
    問題﹕一般而言,幹事會不具有召開全民投票之權(參考中大學生會會章)
    建議﹕此項可刪,但並未違反中大學生會之章則。惟此乃貴會之章,
    保留與否可由貴會自行決定。

    丁、諮詢大會
    ……投票細則公佈後十四日內及投票開始最少三日前……諮詢大會。
    戊、投票期
    ……投票細則公佈後起第七至第十四日內開始投票……連續十個教學日……。
    問題﹕
    1. 此兩款有矛盾之處﹕
    丁﹕可以在細則公佈後十四日才開諮詢大會,三日後投票(即公佈後十七日)﹔
    戊﹕細則公佈後十四日內就要投票,即不可能在十四日開大會(最遲十一日)。
    2. 十日的投票期會不會太長﹖
    建議﹕
    1. 以下兩者擇一﹕
    丁款改為「…細則公佈後十一日內及投票開始最少三日前…諮詢大會。」或
    戊款改為「…細則公佈後起第七至第十七日內開始投票……。」
    2. 考慮是否需要十日的投票期。

    第十五條  會章衝突
    ……原提案人須先……修改會章提案……通過後,才能接受原提案……。
    問題﹕後半句是不必要的,因為如果還要提案,自然要修改會章。但明文規
    定則易令人誤會必須進行修章程序(其實提案人可以選擇撒消原案)。
    建議﹕請考慮是否保留「…該提案自動撤消」後之句子。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權責
    戊、處理一切除選舉幹事會及修訂會章外的臨時突發事件。
    第十八條 組織
    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問題﹕如果罷免代表會主席時,由誰做主席﹖
    建議﹕第九條規定全民投票為施行罷免之唯一程序,為免產生誤會,第十七
    條戊應改為「處理一切除選舉幹事會、罷免及修訂會章外的臨時突發事件。」

    第二十二條 議決
    會員大會之議決該於會議後十四日內執行。
    問題﹕既然第十七條戊規定為處理「臨時突發事件」,是否容得下十四日﹖
    建議﹕基本上所有議決案均應即時生效,故無需規定執行時限,可刪除之。

    第五章  聯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權責
    甲、處理一切除選舉幹事會及修訂會章外的臨時突發事件。
    建議﹕如第十七條戊,改為「…除選舉幹事會、罷免及修訂會章外…」

    第二十六條 會議
    丁、議案通過
    聯席會議議案須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始能通過。
    戊、投票權
    聯席會議之主席沒有投票權,但若任何議案之贊成及反對票數相同時,主席
    則有投票權。
    問題﹕既然要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原方可通過,則贊成與反對票相同時,
    議案根本不能通過,主席投票也沒有用。
    建議﹕刪除戊款,或改為「…若任何議案之贊成剛好為三分之二時,主席則
    有投票權。」。個人建議乾脆刪除之。

    第五章 代表會
    問題﹕應為第六章,請將此章及其後各章之編號加一。

    第二十八條 職權
    甲、執行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丙、主持本會一切全民投票、選舉及修章事宜。
    辛、要求幹事會執行其議決。
    壬、懲治會員、代表、幹事會、幹事、臨時行政委員會或臨時行政委員會
    委員。
    問題﹕
    1. 聯席會議的議決﹖
    2. 代表會不是主席一切全民投票、選舉的。(見第十一條甲(一)、(二))
    3. 既然幹事會要向代表會負責(第三十七條),不「要求」都要執行的。
    4. 幹事會是全民選出的,代表會有權懲治整個幹事會嗎﹖
    建議﹕
    1. 甲改為「執行全民投票、會員大會及聯席會議之議決案。」
    2. 丙改為「依會章有關規定主持本會全民投票。」
    3. 刪除辛款
    4. 為免誤會,刪除壬款,一切按「懲治」一章處理。

    第三十條 組織
    甲、組成
    (一)代表
    由各學系於二月中前選派代表一至三人。
    (三)代表會最少須有六名成員,當然代表計算在內。
    建議﹕
    1. 為免難以補選或填補遺缺,建議刪去「二月中前」。
    2. 為免代表會整個遺缺,建議刪去(三)。

    第三十一條 會議
    丁、流會
    (三)倘若再遇流會,未能完成之議程將交由主席及出席之代表共同商決
    處理。
    問題﹕一個只有三分之一代表出席的會議,其代表性存疑。
    建議﹕刪除之。

    第三十二條 遺缺
    丁、如有學系未能派出任何代表會代表,則由應屆代表會協助該學系同學
    互行推選代表一人,經代表會接納,成為該系之代表。
    問題﹕系會連代表也未能派出,如何能選出一個﹖
    亦未規定如何「互行推選」﹖
    建議﹕此條需重新議論。個人認為此款無必要(沒有就沒有),建議刪除之。

    (第三十五條將被刪去)
    建議將所有條文編號重整

    第六章 幹事會
    第三十八條 權責
    甲、執行全民投票、會員大會及代表會之議決案。
    建議﹕同第二十八條甲,改為「執行全民投票、會員大會、聯席會議及代表會
    之議決案。」

    第四十條 組織及職權
    甲、幹事會幹事包括:
    (一)會長一人:1)為本會會長;
    建議﹕1)款乃無意義之言,建議刪除之。
    另外,既然內副先於外副處理會長職務,內副應置於外副之上。(個人意見)

    第四十一條 會議
    丁、流會
    (三)倘若再遇流會,未能完成之議程將交由主席及出席之幹事共同商決處
    理。
    建議﹕問題同第三十一條丁(三),建議刪除。

    第七章 臨時行政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權責
    丙、執行日常會務,維持本會基本運作,繼續處理幹事會未完成之工作,
    未開始之工作則雖暫緩執行,及提供基本的會員福利。
    問題﹕處理未完成工作、提供福利,權責是否過多﹖(兩者定義過寬)
    建議﹕考慮是否刪去

    第八章 選舉
    第五十五條 候選內閣
    甲、凡基本會員十至十四名根據會章可自行組織一候選內閣,得一百名或以
    上基本會員聯署支持後……
    問題﹕
    1. 根據第四十條,幹事會可有十五名幹事
    2. 一百名基本會員是一個很大的數字
    建議﹕
    1. 改為「…十至十五名…」
    2. 減少支持人數(可參考中大學生會會章﹕二十名)

    第六十一條 基金
    丙、基金動用
    (一)基金動用須經代表會通過。
    問題﹕是以過半數票通過,還是三分二票數通過﹖(請考慮一下)

    第十章 懲治
    第六十四條 會員懲治
    …經全民投票有效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遞奪其會藉或削減其會員權利。
    問題﹕貴會不是必然會員制的嗎﹖如何褫奪(注意,非「遞」)會籍﹖
    建議﹕刪去該項

    第六十五條 代表會懲治
    甲、代表會
    …得在幹事會會議上討論之…得遺憾之……
    問題﹕幹事會向代表會負責,無權懲治較之高級之機構
    建議﹕應由幹事會提請,留待全民大會執行。

    乙、代表會代表
    ……全民投票及經全民投票有效票數三分二以上同意,得罷免之。
    問題﹕罷免代表需要由全民投票決定嗎﹖
    建議﹕改由代表會執行之。

    第六十六條 幹事會、臨時行政委員會懲治
    乙、幹事會幹事、臨時行政委員會委員
    ……經全民投票有效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罷免之。
    問題﹕同上

    第六十七條 屬下委員會懲治
    甲、屬下委員會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得罷免彧彈劾之。
    乙、屬下委員會委員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得彈劾或罷免之。
    問題﹕四分之三是一個很大的數字,而彈劾應先於罷免
    建議﹕改為三分之二

    第六十八條
    所有懲治消息須公告各會員。
    問題﹕既然懲治由各會議決定,各會議之記錄均需公開,此條無必要
    建議﹕刪除之

    第十一章 會章
    第七十條 會章詮釋
    代表會是本會會章之唯一解釋機構。
    第七十一條 會章生效
    本會會章獲本會代表會、全民投票及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通過後,自公佈
    日期起生效。
    第七十三條 會章遺漏
    本會會章如有遺漏時,得由代表會處理之,並將事件公告各會員。
    問題﹕
    1. 章名「會章」很奇怪
    2. 中大代表會也有解釋權
    3. 由代表會通過會章及不必要之舉(因為會員也有創制權)
    4. 會章遺漏實需修訂,不應另作處理
    建議﹕
    1. 將此章與第十二章「其他」合併
    2. 第七十條改為「代表會是本會會章之解釋機構。」或
    「本會會章由代表會解釋」
    3. 第七十一條刪去「代表會」一詞
    4. 刪除第七十三條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七十六條 列席會議
    ……惟他們應事先知會該會議主席。
    問題﹕純文字問題,應寫作「……惟應事先知會有關會議之主席。」

  • on trinity

    [三位一體論]

    首先要說明,本文並非討論基督教的三位一體論,只是討論方某的「花名」由來。
    不過為了解釋背景,這篇文寫得很長。

    ---

    會使用這個花名的,主要是中大人,尤其是中大的組織人(學生組織中人)。因為這個花名是由中大學生會而來的。

    話說方某入中大時,由於沒有去書院的「大O camp」 (因為去完學系的「細O camp」後已經覺得太累),所以沒有去藝墟,也就沒有加入任何會社。
    於是開學後,開始想想是否要參加甚麼活動。
    剛好在這個時候,聯合監議會主席(社工系的劉師兄)在書院月會宣傳招募中大代表會代表。想來我們交了不少會費,也應該知道這筆錢怎麼用,於是就去報名。

    方某頗「變態」,收到中大學生會那本記事簿(作為會員福利)後,除了抄時間表外,第一件事就是看學生會會章……

    經過監議會的冗長會議後(這些麻煩暫且按下不表),終於委任為代表。
    到了代表會,面對多個委員會,唯有選擇自己比較有興趣的章則委員會
    對章則有興趣的人當然不多,委員會法定有三名委任代表,另外幾個都是當然代表﹕會長、代表會主席、去屆章主、和四書院的代表會/監議會主席。
    本來只打算研究一下學生會會章,怎料還當上主席。(可能因為貌似太熱心了……)

    代表會似乎很喜歡「當然」來、「當然」去,進了章委我才知道,原來主席(簡稱章主)除了處理章委事務外,還要兼任院系屬會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院系屬會委員會是個負責監察學生會屬下團體的委員會,要處理會社的註冊和每年再登記,基本上都是行政職務。這種情況猶如社團註冊處不屬於警務處,而在立法會之下一樣……
    章主在院委不需要經辦這些事,因為我的角色是章則顧問,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就是當有新團體註冊,或者舊團體修改會章時,我就要負責審核。

    曾跟在下接觸過的團體負責人,可能會記得有多煩。
    因為我會把整份會章看一次,逐條記下有甚麼問題,並建議怎樣改,然後回覆一份「審章報告」給他們跟進。如果是修章,還要看看修改前後有沒有問題,再加上對舊條文的意見回覆。其詳細遠超於我現在批改功課的程度。
    我認為沒問題、條文沒衝突的,才提上院委通過。

    我不知道以往的章主怎樣當,但肯定有部分相當「頹」。因為後來發現不少團體的會章都有重大缺憾,有些可以肯定是修改時造成的—例如條文之間不協調。

    那年還有一件麻煩事,就是吵了幾年的屬會會室分配方案終於決定並立法(這是黃世澤的事),到我們這一屆就要負責實際分配了。
    負責分配會室的,叫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簡稱資分會)。院委主席又是「當然」主席、院委和幹事會各派兩個委員、再加上校方「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的民選學生代表組成。

    這「熱廚房」本來不關我事,因為我不屬於資分會,亦沒處理過那些問題。但最後還是被捲進去。
    因為有一些屬會對計分結果不滿,而第一次分配會室時又出現了程序問題,所以事件鬧大了。為了一些觀點問題,在下跟動漫的幹事、會員、老鬼(總之我不知誰是誰)甚至在中大討論區 cuhk.forum 爭辯起來。

    (動漫方面的看法,可參考正兄的文章。當然我不完全認同他的說法,但本文也不志在討論動漫的要求是否合理。)

    當第一次分配會室大會流產後,原來的院主就宣佈辭職。(畢竟這個三煞位只屬義工,沒有十幾萬月薪 。可以想像願意走進這裡的人大多有點不正常,例如章癡方某、或者殺soc機器人渣委員。)
    雖然不受薪,但對於有人突然「劈炮唔撈」,留下一個爛攤子,其他委員當然不會高興。而且她一辭就等於院委和資分會同時「無主」,工作當然會受到嚴重阻礙。

    這個時候,人渣委員就變成「造王者」,落足嘴頭煽動其他委員,聯手搞了一次「黃袍加身」。於是方某無端端變成院主、兼任資分主。

    人渣委員日後多次重申「牛唔飲水唔"才禁"得牛頭低」作為抗辯。(包括剛剛過去的星期六)

    不過在本人角度而言,絕對沒興趣擔當一項跟研究章則無關的行政職務。只是主席懸缺日久,影響院委工作,而且會室分配只會進一步延遲,為所有人帶來更多麻煩,所以才「不反抗」。如果不是遇上這種混亂,我絕對不願意做。(道理就像現在我不想被課擔影響圖書館工作一樣)
    正如下一屆大家想推舉在下為代表會主席,我堅拒不就。(結果換來「昏帝君臨」,這是後話。當然,這連同「中大法庭事件」也令我反思,順從大家的決定是否對代表會更好。)

    (於是下一屆我就反過來「屈」他就任院主。)

    再後來,經過代表會上訴、聯席會議的爭辯等,事件終於塵埃落定。資分會終於完成分配會室的工作。(這方面的過程同樣不贅)

    ---

    問題就來自「黃袍加身」之後的問題。
    學生會的特色,是文牘臭長(當然方某如此長氣,也沒資格批評),連名銜也夠長的。因為正式的名銜要寫清楚,讓所有人都知道這個人是屬於哪個組織的哪個位置。

    當章主還好,因為章委大部分都是內部討論,需要出公告或公文的機會不多。開會通告寫給委員看的,下款寫「章主」就好。寫給屬下團體的審章報告,因為同屬學生會,只要寫「代表會章則委員會主席」就成。

    不過院委和資分會的特色,就是文件特別多(當年我們在學生會室霸佔了儲存櫃的幾格來存放院系屬會交來的文件),而且外發的公文也多,還要張貼出來公告天下。於是銜頭就很恐怖﹕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第三十屆代表會
    章則委員會主席、院系屬會委員會主席(兼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主席)

    不連姓名,都已經有四十五個字,排起來超過一尺長。
    用英文就更恐怖﹕(我好像寫過英文銜頭的……)

    Chairman,
    Constitution Committee, Affiliated Clubs and Societies Committee, and Affiliated Clubs Resources Allocation Committee,
    30th Representative Council,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實在也不是所有文件都要「響全朵」,如果只屬於某委員會的工作,只寫一個銜頭就算了。可是有些文件偏偏同時涉及三個身份(例如有關分會室的程序或者向外回應意見),必須「響全朵」。

    如果嫌那些組織全名長,全用縮寫的結果就是「CC, ACSC, ACRAC, 30th RC, CUSU」,除了最後那四個字母(CUSU)之外,跟密碼差不多。
    就算用中文,簡稱「章委、院委、資分會」,對很多同學來說都有如天書(註﹕見同窗石白王在拙著《吹水無邊》的代序),所以公告非用全名不成。
    (用了全名,人家至少知道資分會是負責「分東西」的 )

    至於內部討論,當然可以用簡稱,不過「章委、院委、資分會主席」還是太長。
    就算再縮短到「章主院主資分主」七個字(另加姓名共十字),我始終嫌太長。(當時我可以一天寫幾封信,夠「日理萬機」的。而且我又沒有設定電郵下款的習慣,所以除了正文以外,甚麼我都懶得再打。)

    於是,有一天靈機一觸(或者加點幽默感),決定內部電郵的下款只寫四個字﹕

    「三位一體」

    反正就是有三個主席(位),都是我一個人(體)擔當嘛。貼切之極。
    而且當時代表會裡只有在下身兼三職,所以很易認,人家一看就知道是我。所以乾脆就當自稱,連姓名也省掉。

    這本來是內部使用(向外發信發公告當然不會用那麼「瘋」的下款)的自稱,逐漸變成代表會中人對在下的戲稱。
    怎料再經人渣委員在中大討論區套用這稱呼,漏了出去。一下子不脛而走,「三位一體」(或再一步縮短成「三位一」)變成方某的別稱之一。

    這就是「三位一體」的故事。

    -------------

    反正方某這種自大狂,聽到「三個代表」是關自己事的。(我咪其中一個代表囉﹗)

  • [評議會遊記2]

    方某畢業六年以來,好似只去過評議會三次。
    畢竟評議會的會議,隨時悶過中大代表會。不過昨天被「動員」了去支持某候選人,又被世澤兄的「國籍問題」()挑起好奇心,於是又去湊湊熱鬧。

    中大學生會竟然「淪落」如斯。
    上次我來的時候,還有中大學生會各中央組織的代表。今次竟然只有一位校園電台的代表出現(他更自稱「鄙人」,被世澤兄笑稱跟方某慣稱「在下」相當),幹事會的人沒有出現,我想問問中大代表會亂修章那回事如何解決,也無人可問。

    ---

    可惜,那位內地校友不在香港,只發放錄影拉票講話(﹖),所以沒法知道他究竟如何「通常居於香港」。

    不過這次的會議出奇地「刺激」,因為突然出現很多問題。

    1. 原來去年的大會曾經通過動議,要求校方提交一份有關中大管治架構檢討的海外專家報告,但過了一年都沒見到報告。被人抽出來質問主席。

    按照「供詞」,動議通過後,就在會議紀錄裡面,一併交給大學秘書處。

    亦即是說,評議會常委會根本沒有特別知會大學當局,有一個這樣的要求。
    結果就像仙股事件一樣﹕報告是交了去桌面,不過可能沒人翻過。
    而評議會常委會亦沒有跟進,所以沒有人去「追」那份報告。

    這當然很明顯是常委會的工作常規有問題(常委會裡面就有中大校友事務處處長,要跟進的話相信也不難)。
    但我不明白我們的「組織人」,究竟針對殷巧兒幹啥﹖
    就算不用世澤兄那種「報恩論」(據聞她在學生報事件中幫學生說話),她反正九月就卸任了,你還想甚麼﹖再者,汪長智過身後,她也要兼顧籌款的事,有錯漏也值得原諒。

    2. 更有趣的是,竟然連世澤兄也沒留意到的另一選舉問題,被另一老校友抽了出來。

    原本「自動當選」的來屆主席劉世鏞,十位提名人中有個「西茜凰」(對,就是那女作家)。突然被人質疑這根本不是真名,不可能用作聯署提名之用。亦即是說,這個提名可能無效,連帶導致劉世鏞的當選無效。

    我的看法跟世澤兄有點不同。他認為提名有問題,就應該宣佈無效,免得受司法挑戰。
    我則按學生會的習慣出發,(無論院委、選委)如果接收的文件有問題,不一定要宣佈無效,可以要求當事人更正或提出證明。
    我認為問題只是這個簽名寫「西茜凰」的人是否中大校友,只要屬實的話,我們可以要求她補簽文件。畢竟提名人的資格是「名列中大校友名冊的」,而非那個「在名冊上的名字」。所以這不一定會令提名無效,只是現在要等待補交文件,不能宣佈自動當選。
    世澤兄認為「補交文件」這一點是不能接受的。我則認為只要不做成「實質不公」就沒問題。

    其中有個人經常(包括後面的討論)發出一些奇怪的論點,在我眼中不合理之至。
    例如,他竟然聲稱了「如果我們沒證據證明簽名的西茜凰不是中大校友,則我們應該接受她是。
    他似乎混淆了「無罪推定」,那是刑事案才有的司法假設。現在談的是選舉,世澤兄說是民事,我則說是公法問題,但總之不會用「無罪推定」。你要提名支持某人,你就有責任證明自己是中大校友。

    當質問校友事務處時,他們說只檢查了身份證號碼。因為所有人都稱呼這人「西茜凰」,所以沒有為意。(這當然是有點失察)
    最後更有趣的是,校友事務處處長竟說查得那人原來在校友名冊上同時登記了筆名和本名。若然實屬,即是差不多辯了半小時,是浪費時間。
    之後那老校友要求校友事務處出示紀錄,才可以宣佈自動當選。

    3. 國籍問題。

    老實說,這某程度上也是常委會失察。因為以前的中大校友幾乎都是本地人,「通常居住香港」這一點不成問題(如果移了民的話,都遠在海外,不會來參選常委)。
    自從內地學生增加後,他們參選常委的事遲早會出現,而對於習慣穿州過省的內地人,「通常居住香港」自然會成為問題。(再不然,越來越多香港人回內地工作,也一樣會出現這問題。)

    主席查詢有沒有那位參選人的提名者在場,可以說明狀況。但沒有人站出來。
    在會議上爭論了很久、也很激烈,其實我覺得有一半是浪費時間(不完全是,因為這問題應當討論),因為就算我們認為這位內地校友不符合「通常居於香港」的要求,也不適合在大會上動議取消其參選資格。(靠多數票剝奪一個人的參選資格,實在危險)
    既然作為選舉主任的常委會接受了提名,就應該讓他繼續參選。頂多如果他選出了,有人不同意就去打官司好了。

    如果要所有候選人向校友事務處證明「通常居於香港」,又要後者逐個查驗的話,這似乎太費時失事。所以最簡單的做法,還是修改參選報名表格,加入「本人謹此聲明﹕」的部分,把常委的資格條件列入,要求參選人作法定聲明,並在常委會有疑惑時需提出證明。
    如是者若然參選人虛報而被揭發,就是「作虛假聲明」,是刑事罪行。

    當然,我們也應該說明,這不是排斥內地校友參選。他們絕對有這權利,常委會包含多些不同背景的校友也是好事。(這也是我們支持黃世澤參選的理由之一)
    黃世澤參選常委,也曾經輸過,第二次才當選。所以這位內地校友想參與工作的話,可以先報名參加常委會的屬下小組,下次再來參選好了。
    (當然,要交待清楚居住問題,否則其他人可能不放心投票給你。)

    又,有些人會覺得黃世澤在找碴。
    但如果他真的要搞事的話,大可以不出聲,之後搞司法覆核,更能「玩野」。
    他提出的問題是重要的,常委會的法律顧問葉校友亦認同這一點。這是實質的法律問題,不能因為他用語上的某些不當(例如語氣囂張)而否定他提出的問題。

    ---

    還是那句,建議所有學生組織、校友組織買番本﹕
    民主議決和組織策略》鍾倫納,香港﹕三聯,2008-4
    (照片﹕三聯)

    我冇收廣告費架。

    ---

    竟然又遇到KP院長(反正他都是從辦公室下來吧)。生化系同窗請放心,他的指定動作還是一樣。
    對於應酬,我還是不習慣。於是當UC的校友大老跟我說話時,我其實不太「應對流利」。

    由於要「趕下場」,所以我還沒等會議完畢就走了。

  • tricky motion

    [動議之詭道]

    (以下例子為虛構,背後道理倒是真的)

    話說某校有個教師福利組,負責同事紅白二事致意,兼歡迎歡送來往同事。
    由於只是「搞福利」,所以沒甚麼成文規章,只有一些慣例(例如送禮價值之類)。連表決門檻也是最近才決定為「過半數」。

    現在要討論的是﹕究竟福利組應否為同事舉辦生日會﹖

    要決定就要有動議,議案的表述方式可以有兩種,跟脂肪一樣﹕
    1. 正式﹕「福利組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以正面字句陳述)
    2. 反式﹕「福利組不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以負面字句陳述)

    (註﹕問「福利組是否應該為同事舉辦生日會﹖」不是一個動議,頂多只能當意向調查。
    一個動議 (motion)必須為一句具體的指令,這一點的意義在後面可以看到。)

    假如我知道校長下個月生日,她很想同事為她搞生日會(而我又想順水推舟的話),應該動議哪種議案﹖

    問題在於對投票意向的估計。
    如果我知道大多數人都同意搞生日會,那麼當然是「福利組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讓大家舉手通過。然後我就可以向校長邀功。
    如果我知道大多數人都不想搞生日會,那就唯有收聲,等人家提出負面議案把「生日會」這回事否決掉算。

    可是,如果沒有明顯意向,有很多人根本沒意見呢﹖
    那麼,我會「曲線」提出「福利組不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的議案。

    假設有60位老師,20位贊成搞生日會,20位不贊成,另外20位沒意見。
    如果我提出「福利組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那麼20票根本不過半,議案被否決就會被認為是「不搞生日會」。
    相反,如果我提出「福利組不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那麼同樣20票不通過,「福利組不是不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就會變成「福利組應該搞生日會」的意思。

    所以,動議的修辭非常重要,絕對不是甚麼信口開河之物。無論要決定投票意向、抑或推測動議者的動機,更不能只看表面文句,而應該看動議的可能後果
    「策略性投票」在香港不受重視,但如果只因為「o岩聽 / 唔o岩聽」而投票,很可能招致你不想見到的後果。(而我就得以向校長邀功了 )

    需知道,民主不是甚麼神器,只是一種(比較公平的)遊戲規則,凡遊戲都有「屈機」的可能。
    就如畢華流所言,就算你不用(或者,不能用)那些「茅招」,也應該知道。因為就像庫大所言,學習茅招能認識遊戲背後的理念和架構。
    要玩民主遊戲,背後的系統、理念,不能不察。

    ---

    來到這一刻,有些精明的看倌(係你啦 )可能會指出一個問題﹕

    「否定的否定不等於肯定」,否定的議案被否決,只代表應該重新討論,而非代表作了決定。

    這樣說某程度上不錯(例如在生日會的例子,「正路」應該再提出一個「應該辦生日會」的議案作表決,才能反映民意),但其實,不一定每個人都看得到。尤其在一個非正規的會議裡,如果與會者不警覺的話,「民意」大有可能被「強姦」了。

    可能因為太詭詐無聊(或者沒有想過),好像沒見過有甚麼會議常規禁止提出「負面議案」。可是,在印象中我好像見過中大代表會裡有「反式議案」的。
    而且,我認為有些動議必須靠負面字句列出,例如「不准吸煙」(如果不通過,即是「可以吸煙」了)。所以,根本不可能禁止提出「負面議案」。

    事實上,這種憂慮並非無聊,因為我在中大代表會時「多手」訂立的《釋義及通則章則》就有這一條﹕

    「第二十二條﹕已廢除條例不得恢復生效
    凡條例將另一前有條例全部或部分廢除,而本身亦遭廢除,則後一項廢除不得使該前遭廢除的條例或條文恢復生效,除非另外訂有條文作如此規定。」

    這也不是方某杞人獨創,是從香港法例第一章第24條抄來的。《香港法例第一章》是對一些法律基礎定義的規定,當年英國人應該就是因為想到有「B否定A,若然B被否定,等於被否定的A沒被否定,即是A有效」的邏輯,為免爭拗才訂下這一條。

    我想﹕「否定的否定」是否等於「肯定」,似乎要看兩者是否mutually exhaustive
    例如,人不是死了就是未死,所以說某人「並非未死」其實即是「他死了」。

    可是,如果還有其他可能的話,「否定的否定」就可能有其他意思。
    例如一個人「不貧窮」,不代表他富有,他可能只是小康而已……
    在「生日會」的例子,「不應搞生日會」被否決,只代表「不排除搞生日會」。但還有可能最後決定用其他方式慶祝生日(例如只送生日禮物,或者在學校廣播生日歌),不代表就一定要搞生日會。

    (這一段思路有點亂,有待哲學高手指正)

    (看完這篇文章,你應該明白「意向調查」的用途了。當然,在一般會議上,如果你憑意向調查提出一個「明顯玩野」的議案,我肯定你會引人反感,立即會有人反對你提出這個議案。
    一般而言,在中大代表會中,「意向調查」是用來查看會眾意向是否足以支持提出一個議案。如果意向不明顯的話,就要繼續討論下去,直至其中一方有足夠支持為止。)

  • Plastic bottle

    [有頭威冇尾陣]

    要解釋這廣東話俗語(大概等於「虎頭蛇尾」),最佳示範者大概是劉遵義和一眾校官。

    中大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就學生報事件的總結

    由於考慮到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為二級不雅刊物的二零零七年二月和三月號的「情色版」乃由第三十六屆出版委員會出版,第三十七屆出版委員會出版的四月號「情色版」則未有涉及任何法律訴訟,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於一月二十一日的會議上一致同意,即時終止去年五月就「情色版」事件成立的裁決小組所進行的程序,有關小組亦隨之解散。

    即是間接承認大學「點錯相」。堂堂大學連找人也會找錯,簡直笑話。
    當初喊打喊殺,現在「靜靜雞」抱頭逃竄,豈是學者所為﹖

  • 幾天沒貼文了,於是被追文。

    先解釋一下這幾天發生甚麼事﹕

    星期三晚﹕八三校友會開會
    星期四晚﹕看「有時還有」的老爸
    星期五朝﹕回校帶學生籌備校慶攤位(儘管大部分所需物資已由在下和助理準備好)
    星期五晚﹕上課
    星期六由朝到晚﹕敝校校慶+校友聚餐 (圖書館活動照片請到敝館部落格觀看)

    -------------(感覺溫暖的分隔線)-------------

    先幫學生問點事。

    有位學生現於崇基學生會供職,希望得知如何「挖」一些有關校政的資料
    在下只負責監督幹事會的,自然沒法多加意見。所以想請問哪位組織人前輩(不限崇基人)願意教導這位師妹,請跟我聯絡。我會把你的聯絡方法給她,讓她直接問你。

    在校友聚餐遇上靚女學生 (我知道你會懷疑方某的審美標準 )
    生﹕你係咪做過中大代表會架﹖
    我﹕係……
    (妳又知既﹖ 似乎我真的太「揚」了)

    我﹕我幫妳問下邊個老鬼幫到妳手啦﹗
    生(嫣然一笑 )﹕你咪就係「老鬼」囉﹗
    我﹕我係代表會老鬼,唔係幹事會老鬼嘛。

    (註﹕亦不必要聽到方某稱之為「靚女」而興奮,除了方某審美標準值得懷疑外,還因為如果沒搞錯的話,人家好像早就名花有主。)

    ---

    她是敝校的學生,雖然我沒教過她。我到學校的時候她已是預科生,只是不時有空堂來圖書館自修。
    不知道她為何認識我,臨畢業的時候竟然還找我拍照。有美女找我拍照,讓我暗自高興了好一陣子。(得勒,我知冇我份喎…… )

    前陣子,第一年教的學生(今年要會考了)來圖書館,見到我桌上他們送的生日卡。
    女生甲﹕(自信地)呢張我畫架,你話靚唔靚先﹖高唔高興﹖
    女生乙﹕(武斷地)佢擺o係度咁耐就證明佢好高興啦。

    高興是當然的,雖然教他們也夠勞氣(拙著批評的學生正是他們),但在學校我還沒有收過第二張。
    這就是俗語所謂﹕一啖沙糖一啖……

    -------------(八卦涼薄的分隔線)-------------

    我不太有興趣討論的事,庫大的意見即是在下的意見﹕原來他是極度重犯藏有不雅照亦可能犯法﹖

    所有有份傳相和主動去看的人,都是始作俑者的幫凶,沒有指責相中人或始作俑者的資格。
    (因為別人轉發而被動接收到這些相的人不包括在內)
    試想想﹕如果大家都對那些相沒興趣、不傳閱,那麼始作俑者的圖謀根本達不到。所以大眾的合作是他成功的必要及充分條件。

    偏偏,我們身處於一個律人嚴待己寬,大家都樂意擲石頭以顯示自己有「高尚情操」的社會。
    難道擲石社的勢力會越來越大。

    也得承認﹕第一次見到有此消息的時候,倒有點好奇心想看。但原來當時有關網頁已被「擠爆」,於是我就再沒有嘗試去看了。因為我覺得,這些相不看也沒損失的。

    反正要看的話,有很多人願意讓你看。何必一定要看那些不想被你看的﹖

    在一個「表面性開放,心態性封閉」的社會,太多人捧著牌坊、手拿石頭跑到廣場,只是為了看婊子(不擲石頭就沒有藉口去看婊子了)。就像中世紀的人喜歡把「巫婆」脫清光才燒死一樣。
    如果真是性開放的話,婊子又有甚麼特別呢﹖

  • what you learn in a library

    有人問﹕用EPS可唔可以kill危永bill

    我冇興趣討論呢個問題,只想問﹕D人真係睇得咁入戲﹖
    明知係塗脂抹粉都睇得咁高興,難怪葉劉講完希特拉,都仲可以大受歡迎。

    忽然覺得,香港人不配有真民主、真自由。

    四二年的香港人,會看《香港攻略》看得很過癮嗎﹖

    --------------

    [兩件小事]

    1. 主席說,組員轉組太麻煩,建議搞一個網頁,讓組員在網上轉組。

    我﹕你是打算搞個網上資料庫,讓組員直接改動當值資料嗎﹖

    主席說,只是改為在網上收集轉組申請,方便處理。

    我﹕那麼搞個網頁來幹啥呢﹖還不是跟組員直接向助理講一樣﹖

    我向主席說,增加新東西時,要先考慮究竟是否「可持續」,以後的人會否跟隨。
    如果以後的人不跟著做,那麼只是你自己白廢勁,過一兩年後所有東西都會報廢。
    當然,我不反對提建議,如果認為有必要的,始終還是要做。但如果不是很重要的話,就犯不著浪費氣力做一些吃力不討好、對後人沒益處的事了。
    我現在圖書館做的事,有很多也不包括在年度計劃之中。除了有些是「隨緣」臨時搞的(如古文明書展),還有些是因為覺得不必要,不想寫得太多連累日後的人要跟手尾。

    主席問﹕你好似講到自己都做過咁既事喎。

    我﹕當然。     (例﹕////)

    甚至還不用等到中大學生會。
    我在八三圖書館的時候,就已經幹過這種事。當時 Miss Lam 肯定覺得我是瘋的。

    (註﹕我在中大學生會的「創作」,事屬必要而後人又照用的,大概只有判例匯報章則全集—儘管在我眼中走了樣,但能留下兩件「貢獻」為後人法,應該知足。
    又,這裡當然不包括那些依樣畫葫蘆、應人要求而作的,例如秘書處附則和新屬會會章。)

    2. 新組長開始當值。
    組長的責任,當然是帶領組員工作,但我著組長去督導組員排架時,組長竟然去重排執漏的書。
    於是我提醒他們,組長的工作是管理組員,不是親自下手。

    我﹕正如老師教你計數,也不會幫你做習作呀。
    生﹕會呀﹗老師之後會計一次。
    我﹕

    我的意思,不是說組長「不用做」,而是組長有更重要的事要做。
    不排除有時需要身先士卒,作示範作用,但組長最重要的工作,仍是指揮組員和教導組員。
    如果組長自己顧著「上書」,那麼誰去看組員有沒有放錯﹖
    組長的能力當然比組員高,但不是要替他們做事,而是教好他們。
    你只有一雙手,可以做多少事﹖

    這裡的常客,應知方某熱愛「執書」。
    但自從當上「團長」,到今日成為圖書館老師,平日也沒有落手做事。
    (當然,我有做擬書單的工作,還是會在架邊翻來翻去——只是在學生見不到的時候。)
    因為我要督導組長,讓他們發揮好功能﹕就是督導他們的組員,把工作做好。
    我指示組長今天需要注意的事項、提醒他們遺漏的事情(這還要助理幫忙,可見圖書館工作繁重)﹔而他們就向組員分配任務,和督導他們完成。組長檢查組員「上書」是否準確,而我就看看組長有沒有去檢查(略略再檢查)。

    所謂「官僚架構」,就是如此。

    每個人都有崗位,不同的崗位有不同的職責。
    你是因為做事純熟才升級﹔但升了級,你就不可能事事親手做。
    你可以說這是矛盾,但如果不找熟練的人去監督工作,難道找個不知情的﹖

    之後新組長問我……
    生﹕我係咪做得好差﹖
    我﹕你是第一天當組長嘛﹗想點﹖
    每個人都要學的啦﹗

    尤其我當組長時,也是覺得自己收拾比依靠組員更快。
    所以我絕對明白他的心情。

    --------------

    評議會終於做了件「所謂新一代」校友關注的事﹕

    各位校友:

    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應母校發展,於2007/08年度9月新一屆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特別成立了 校園發展關注小組,由校友評議會常務委員會副主席劉世鏞擔任召集人。現特此邀請有興趣校友加入小組,群策群力。小組暫擬工作範圍如下:

    "關注中大校園發展,包括校園環境、新書院及有關發展項目;收集有關校園保育及發展項目的各方意見,特別是校友和校方的意見,以作為溝通及商討的橋樑及基礎。"

    為便召開小組會議,請有意加入小組之校友於10月20日前以電郵示覆,並提供姓名及聯絡方法,俾便安排。

    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常務委員會 謹啟

  • HERO in our heart

    (書展和組員大會花絮已上載到圖書館部落格,同學可前往觀看)

    -------------

    返黎啦﹗
    不是 heroes,是 HERO

    (HERO Main Title)(播放完畢)
    (何故的火鍋約會)

    星期六無論如何都要留在家裡看「特別篇」,然後再跟著魚頭小姐去看電影﹗

    題外話﹕

    老媽無端端問我,有沒有興趣一起去看《色.戒》。
    當然沒有—姑勿論我沒打算去看—怎麼會跟老媽去看這套戲﹖
    老媽就坐在旁邊,看到緊張情節,口水鼻涕(打錯,「血」才對)還流不流﹖

    這劇上映時,剛好以章則委員會主席身份,於中大院系屬會委員會兼職,專責審查團體會章和為「案件」提供章則意見。相對於一向「但求就手」的屬會,我們很著意於維護「會章」,不惜惹大麻煩。
    話雖如此,但我沒有「殺會」之心。總會細心思考「案件」的情況,和會章作出比較,希望可以找出既符合條文、又便利屬會的結論。雖然這種工作,多半不討好。
    於是看戲看得特別投入。總不能說,心裡沒有一點自許為「久利生公平」的想法。(當然,身邊沒有松隆子就是了 )

    (小小的夢—《HERO》插曲)(播放完畢)

    在章委時,有一個「小小的夢」
    —希望屬會依章辦事。
    到了現在,仍有另一個「小小的夢」
    —希望死後可以確定,我曾經身處的世界,比我沒存在過的,要好一點。

    (好像沒甚麼「大志」,但以往績計,這樣比較好。)

    ---

    漫畫跟劇中的松隆子一樣可愛喔﹗
    (SMAP Gallary YUUKA)
    ……

    monkeyface
    木村拓哉好有型咩﹖我「馬嬲托腮」仲有型啦﹗

    ---

    雖然不懂日文,當年完全聽不明白,但這首歌很有感染力﹕(Can you keep a secret—片尾曲)(播放完畢)

    就是配搭這畫面﹕
    (韓文網站)

    HERO 主題曲 (歌詞由EMI提供)
    A級秘密/宇多田光

    多麼想接近啊 朝你的理想目標
    但卻無法安分下來 Can you keep a secret?

    *Hit it off like this
    Hit it off like this, oh baby(x4)?

    從我這邊一直傳達給你的暗號
    你還是無法解讀它
    Come on

    告訴他吧、還是放棄吧
    就這麼隱藏吧
    直到無法逃離為止
    相信他吧、結果不行啊
    因為還十分可疑

    多麼想接近啊 朝你的理想目標
    但卻無法安分下來 Can you keep a secret?
    我一點都不悲傷 因為有你在
    Can you keep a secret?
    Can you keep a secret?
    無法接近啊 朝你的理想目標
    雖然無法立刻改變 Can you keep a secret?
    當我傷心時就會呼喚你的
    Can you keep a secret?
    Or就這樣secret?

    *repeat

    就算在你身旁 你還是在找尋著迂迴的表現
    如果你不想身陷迷宮中的話
    Won't you come on

    細微的聲響
    緊迫逼近 moving shadow
    無法擺脫的影子
    你多多少少應該有
    一點點的冒險和受傷的勇氣吧

    多麼想接近啊 朝你的理想目標
    但卻無法安分下來 Can you keep a secret?
    我一點都不悲傷 因為有你在
    Can you keep a secret?
    Can you keep a secret?
    無法接近啊 朝你的理想目標
    再也無法回頭 Can you keep a secret?
    若不是嘴巴說說的話 那就證明給我看吧
    Can you keep a secret?
    Or就這樣secret?

    至今我仍一直守著秘密
    不要告訴任何人 Can you keep a secret?
    我一點都不悲傷 因為有你在
    Can you keep a secret?
    Can you keep a secret?
    雖然說好不再去傷害誰
    但任誰也無法明瞭 Can you keep a secret?
    我一點都不悲傷 因為有你在
    Can you keep a secret?
    Or就這樣secret?

    直到今天,其實我也只聽到一兩個單字而已。

    -------------

    順道說說,SMAP 還有一首歌深得我心。
    就是和女子十二樂坊合作的「世上唯一的花」。

    我當然不懂聽日文,開始時甚至連日文也聽不到。
    因為第一次聽到,是從 midi 網站下載的純音樂和歌詞

    在那個「老爸第一次中風」+「畢業=失業」+「失戀」,內外交困無能黑暗的兩年,讀到這首歌詞,不啻為一種微不足道的鼓舞。

    「這令我想到一朵,在冬季百花凋零的時節,在山邊默默開著的菊花。」—活動辭書論

    (播放完畢)

    世上唯一的花
    (SMAP / 女子十二樂坊)(Beautiful Energy)

    排列在花店門口,看著各式各樣的花。
    雖然人的喜好各有不同,但是每一朵都很漂亮呢﹗
    在這當中誰最美麗﹖沒有如此的紛爭。
    在桶中誇耀般的,綻開著挺起胸膛。
    即使如此,為何我們人類,卻要如此互相比較呢?
    每人皆不盡相同,卻在那之中想成為第一名。

    是啊﹗我們皆是,世界中唯一僅有的花。
    每個人都擁有的不同品種。
    單純地為了讓那朵花盛開,而努力著就好。

    有著一邊困擾著笑著,還迷惑著的人。
    努力綻放的花朵無論哪一朵,都那麼美麗,所以難以抉擇。
    終於走出了店外,那人擁抱著,
    色彩豔麗的花束,以及欣喜的側臉。
    雖然不知道你的名字,但給了那一日的我一個笑容。
    有如在誰都不曾察覺的場所,盛開著的花兒一般。

    是啊﹗我們皆是,世界中唯一僅有的花。
    每個人都擁有的不同品種。
    單純地為了讓那朵花盛開,而努力著就好。

    無論小花或是大花,都不是相同之物。
    無法成為No.1也好,原本就是特別的only one。

    是否應該讓學生聽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