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7, 2008

  • Democratic meeting and organization method

    看完了三本書,頭兩本的介紹還只是在「寫筆記」的地步,於是這一本夠簡單的就後來居上﹕
    民主議決和組織策略》鍾倫納,香港﹕三聯,2008-4
    (照片﹕三聯)

    剛買時已經介紹過這本書,所以不再提一般觀感,而只集中說對於這本書的意見。
    為了推廣會議和背後的程序精神,作者在內容上作出不少取捨。在選取適當程序和譯名方面尤其花心思。不過,在下對於一些譯名並不贊同。

    1. 「Deliberative meeting」譯作「眾決會議」,作者固然是為了避免譯成「審議大會」的誤解,但對於一般讀者而言,我覺得簡單一點譯成「會議」就夠了。
    當然,作者可能認為,「會議」兩詞似乎太普通,可能被讀者誤以為「開會傾偈」變成「議而不決」。不過,我認為只要強調「決」的重要就可以,不見得要找一個冷僻的譯名。

    2. 把「executive meeting」(不讓非成員旁聽的會議)直譯為「行政會議」就更容易令香港讀者與特首委任的那個「行政會議」(特首的最高諮詢機構)相混淆。要準確表達意思,應譯作「閉門會議」為妥,這也是慣用詞。

    此外,作者提出一個議案的優先次序表(見下表),十分方便易用,不過未必準確。
    最大的問題,相信在於「突插議案」,作者指這類議案沒有優先次序,哪個先提出就先處理。
    可是當中有部分項目,例如「抗議主席處理」、「資訊要求」或「要求恢復秩序」等,很明顯比較「急」,一提出就應該立即處理。就算「要求宣讀議案」(舉例)先提出,也沒理由等宣讀完才處理秩序問題。(至於其他議案的排序,看來仍是合理的。)

    以下用表列形式,比較書中與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處理順序不同之處。若論簡單,則中大學生會的分類更簡單,有些本書提及的議案在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裡根本沒出現。
    而上述的幾個議案,「資訊要求」和「秩序問題」並列為最高優先的「特權問題」,「反對主席裁判議」在議術議案中亦居於較高之次序。

    議案優先次序比較表﹕(性質相同或相近之議案著同一色)

    鍾倫納(本書) 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
    甲﹕權利議案
    1. 休會
    2. 休息
    3. 行政會議
    4. 權利問題

    甲﹕特權問題
    1. 秩序問題
    2. 消息問題
    3. 私人解釋問題

    乙﹕突插議案 [先提出先處理]
    (突插要求)
    要求撤銷動議
    —要求分案表決
    —要求宣讀議案
    要求重點票數
    資訊要求
    要求恢復秩序
    要求點查法定人數
    (突插程序)
    抗議主席處理
    —反對討論不當事項
    擱置會議程序
    —採用其他表決方法
    (重顧原議)
    —恢復考慮
    重新考慮
    取消/修正議決
    乙﹕議術議案
    1. 不信任主席議
    2. 收回議案議
    3. 散會議
    4. 休會議
    5. 反對主席裁判議
    6. 擱置部分會議規則議
    7. 押後議案議
    8. 議案立付表決議
    9. 限制討論議
    10. 延長討論議
    11. 交委員會處理議
    12. 修改議案議
    13. 封閉發言人名單議

    丙﹕從屬議案
    1. 暫時擱置
    2. 立即表決
    3. 限制/延長辯論
    4. 限期擱置
    5. 付委
    6. 修正
    7. 無限期擱置
    丙﹕議案
    丁﹕實質議案 [不入上述三類,亦未列出優先次序]
    重新點算
    覆議
    —備案
    法定人數三分之二支持繼續會議 (按理應居議術議案之首)

    (與本書不同,為方便看倌理解,此表優先次序乃由上而下)

    不過,我並不是說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的處理比本書優勝。因為有不少本書提出的議案類型,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都沒有包括在內。「分案表決」和「其他表決方法」這類議案都應該相當有用。
    另一方面,中大學生會諸公似乎沒考慮過「閉門會議」的需要,所以會議常規沒有這一項。直到在下草擬《司法事務章則》時(已被束之高閣),才加入關於「閉門聆訊」的規定。

    (閉門聆訊條文中「保障未成年人之權益」一句,曾被莊生兄挪揄一番,因為連在下也說不出中大學生會何以會有「未成年人」出現。當時只是「以防萬一」寫進去的。
    誰知畢業沒幾年,政府就推出「拔尖」計劃,讓會考狀元偷步讀大學。於是「未成年人」真的有可能在中大學生會出現了。當然,這段插曲跟「未成年人」是否要保障一樣,是後話。)

    我認為把本書的「排序」原則和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的實用性質融合、互相借鑑,應該可以排列出更好的優先次序表。

    本書亦討論到會章的制訂,不過只用上一個篇章,討論應該沒有拙著〈團體會章需知〉()那麼詳細了。書中亦附有一份「會章範例」,應算得上是最簡單的會章,不過跟中大學生會(及屬下團體)的常用會章頗有不同。
    作者說,會章草稿擬定後,應該要提交大會逐條討論、修正及通過。這個做法是正確的,亦是立法會討論法案的常規,這做法可以令不同利益群體都注意到各條條文對自己利益的影響。不過對於很多組織而言,成員都只為聯誼,沒有這種耐性,所以會把整份會章一次過討論通過。

    在這種情況下,在下若以「擬章專家」身份出席,通常會先與核心人物(例如幹事)討論他們的需要和具體要求,然後才草擬會章。草擬完成後,向大會說明一些特別要注意的地方(例如某些人數和日期的要求,或者對會員權利影響較大的條文),然後讓他們討論和通過。

    最後,作者擬訂了一批「提示卡」(「咭」是別字),供擔當主席者使用,方便提醒自己、熟習規則。
    這個方法著實不錯,就算會議常規與作者建議不同的機構,也可以按照這個方法,製作自己的提示卡,令會議進行更順暢。
    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由於修正案或某些議術議案(包括作者所指的「從屬議案」、「突插議案」和「權利議案」)出現的次數可能很多,所以建議多製作幾張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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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記、或挑骨頭﹕

    p.8 「羅馬共和國……當時的最高決策層是參議院……」

    古羅馬的 senate 華文都譯成「元老院」,不宜另作新譯,否則對初學者不利。
    (儘管,現時各國的 senate—例如美國的—大多譯成參議院。)

    同理

    p.9 「國會內部立場很快便分為貴族院(House of Lords Loads)和眾議院(House of Commons)。」

    也應該按慣常翻譯為「下議院」或「平民院」。

    p.11「1801年,傑佛遜任參議院主席時,編了一套『議會程序手冊』,傑續為各州立法議會所採納」

    「傑續」應為「陸續」
    又,美國參議院的主席,應稱為「議長」。
    傑佛遜是在1791至1801期間擔任美國副總統,依憲法兼任參議院議長一職的。(不過副總統一般不會過問參議院的事,參議員會互選一個「臨時議長」代理。)
    而他寫的手冊是在1812年完成的。

    p.108 「主庸往往有時或無意地忽視了法定人數的要求」

    應是「有意或無意」

    p.113 「處理這種情況的慣例時先讓贊成者討論(即反對『反對討論』的)舉手。」

    應為「先讓贊成討論者(……)舉手」

    p.140 「有效票數(不算缺席的和沒投票的,也排除棄權票和廢票)」
    p.141 「由於廢票是算進分母內的,投廢票會降低議案通過的可能性」
    p.142 「前者(空白票或棄權票)有助於肯定表決的合法性,幫助了勝方。不投票則降低了是次表決的合法性,表決不成,動議告吹。」

    這幾頁討論的背後概念似乎比較混亂。因為如果p.140的說法正確,則p.141和p.142的說法應該不會出現,兩者似乎有矛盾。
    按照中大學生會的做法,棄權票不計入「有效票數」和廢票算進分母,應該均屬匪夷所思。
    因為在中大學生會,只有廢票不會計入有效票(因為它定義上就是一張無效的票),棄權票是會計入有效票的。我在《團體會章須知(四)》中曾經介紹過﹕

    順道介紹點票涉及的幾個概念

    「總投票數」—所有選票的總和﹔

    「廢票」—不符合投票規定,以致失去效力的選票(例如﹕損毀或塗污),或者無法確認投票意向的選票(同時贊成和反對,或者記號不落在任一選項以內)

    「有效票」—總投票數扣除廢票後,合符規定而可以確認投票意向的選票﹔

    「棄權票」—明確表示放棄選擇權的選票(選票內有棄權選項),屬於有效票,不得與廢票混淆。

    一般而言,全民投票不會使用「有效票數一半以上」作為條件。因為「有效票」的定義容易出現爭拗,所以會以總票數計算。

    (不過中大學生會會章要求計算的是「總票數」,所以廢票也算進去﹔至於選舉條文要求的「總合法票數」則等於「有效票數」,不包括被視為「不合法」的廢票。)

    至於投廢票是否會降低通過的可能性,這大概要視為制度和票數而定。
    如果廢票算進分母的話,會令通過所需的票數增加。可是,如果廢票不算進分母的話,則不會影響通過的機會。

    p.165 「會眾對於宗旨、資源和預見的條件的皆會有歧見」第二個「的」字應刪
    「很快便提出競一個動議去支持」的「競」字應刪

    p.174 「那時便措手不及夢多」

    究竟想寫措手不及還是夜長夢多﹖

Comments (2)

  • RSS 看 table 比實際過來看﹐多了些分格線﹐更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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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何解﹐以上議術議案中﹐找不到「不作記錄議」﹐這在昔日與會經驗中﹐相當常用。
    當部份問題沒有靠休會議案作庭外討論時﹐不作記錄議可以處理一些不適宜公開的資料,
    比 封閉發言人名單議 更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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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ate 稱之為元老院﹐涉及 senate 資格定義。後世挪用 senate 一字﹐乃有不當。而譯者還跟著錯﹐應該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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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use of Lords 是 上議院 。把地主 (lords ) 改為地膽 (loads) ﹐你真有一套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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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維基 Jefferson's Manual ﹐其初版於 1801 已出﹐1812 乃是次版加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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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因投廢票﹐而使有效票不足合法票數﹐仍「會降低議案通過的可能性」。至於中大學生會計總票數的玩法﹐印象中一直是個爭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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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千萬不要叫我入代表會。怕怕。

  • @bencrox - 1. 謝補充。

    2. 我在 edit 窗裡也看得很清楚,但不知為何出來就沒了裡面的線。

    3. 他這本書的討論中,並不包括「合法票數」這個中大學生會常見詞彙(最少要有多少人投票才算有效),只討論通過所需的「法定票數」(所謂「二分之一」)是多少。
    因為他的討論主要是指會議上的投票,理論上可以開會的話,人數已經滿足法定要求。

    4. 代表會點都冇校方咁得人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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