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8, 2011

  • on the case with foreign domestic workers

    無眼睇亦懶得自己講,抄信報紀曉風算﹕

    葉劉玩足12年把戲

    「人類總要重複同樣的錯誤。」這句名言不是來自大文豪,而是動畫《機動戰士Z高達》中主角阿寶的一句對白;然放諸特區是是非非,又恍似無心插柳。

    1999 年1月29日,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港人內地子女,不論是婚生或非婚生,以及是否有持內地批出的單程證,都屬香港永久居民,享有居港權。三個月後,時 任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突然宣布,受裁決影響,估計未來三年本港要接收70萬,十年共接收167萬港人內地子女來港,最終促成人大釋法。

    就因為人口承受問題而尋求釋法,當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並不同意,「如果因為《基本法》的法理原則不符合社會政策,就應該修改《基本法》,而不是對原則作歪曲性、偏離性的解釋。」

    當時陳認為只須人大常委確立特區籌委會地位,再根據96年籌委會就港人子女來港安排,由終審法院「自我完善」,但最終政府還是呈請人大常委,直接就兩條涉及判決的條文作出解釋。

    事實是,167萬人最終沒有出現,根據統計只有約8000名港人內地子女因釋法而被遣返內地,重新等候來港。就算計因釋法後,大量人打消來港念頭,8000人的100倍都是80萬人,比167萬人還要少一半有多。

    然而,醜陋的劇本,卻可一再上演。

    因二十三條下台的葉大,日前指政府一旦敗訴,外傭就會即時擁有居港權,力促人大釋法。這是明顯的誤導:《基本法》第24條(四),早已言明非中國籍人士,要達到三大條件才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而是次官司重點,是入稟菲傭認為在《入境條例》第二條(4)a內,把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和其他八類人士,包括非法入境、違反逗留條件下留港、難民、被羈 留人士、政府輸入外勞計劃下來港工人、外國領事人員、駐港部隊成員及中央駐港人員,列入同一類別「不視為留港」類別感到不公。

    再次請教港大法律學院的院長(如今換成是陳文敏),陳直指葉劉的說法不公,「官司只針對(4)a,但條例附表對『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有詳盡解釋,例如有否納稅,是否持有物業,家庭成員是否在港等等,『只計納稅,就已經不是每名菲傭都做到!』

    其實對外籍人士是否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籌委會在96年議決解釋港人子女居港權時亦已觸及,並寫在《入境條例》第二條(6),當過兩年入境處處長,還常稱很受下屬歡迎的葉太不可能不知

    相同主角、相同劇本、相同把戲,只是受害人由孟姜女變為秦香蓮,這齣港人民粹悲劇一直都在演……

    (﹕漏了「太后」吳志森「森叔」還有一篇﹕外傭官司 恐慌策略,直指主流傳媒罔顧事實,協助官方做謠煽動恐慌。)

    既然那些都是市民看不起的賤民、煽動市民恐慌又如此容易,十多年來毫無寸進,橋有人受又何須怕舊﹖

    有些人說公民黨只顧劃清界線、沒有表白本黨對案件的看法。
    我想在這種極右式民粹惡浪下,就跟上次居港權官司和領匯上市一樣,真是誰站出來反對都隨時沒頂。
    不過如果說公民黨沒回應,倒不見得正確。上星期他們出了聲明,澄清了「外傭並不是贏了官司就有居留權」並反對釋法,只是傳媒幾乎只是對「李志喜接官司」的「闢謠」部分有興趣。(其實這一點很滑稽,因為對法治稍有認識的看倌,應知道大律師有不可拒聘原則。道理等於一個急症室醫生救大賊,只是因為大賊送入這間醫院,跟醫生本人的政治歸屬是兩回事。)
    當然,看倌是否認為一段聲明就解釋夠了,這是另一回事。

    更有火的是吳靄儀﹕何須「劃清界線」?

    公民黨不會因其法律界成員代表任何人打官司而「劃清界線」,更遑論與代表外傭申請人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的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劃清界線」。我們深信,每個市民,都有權訴諸法庭,要求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得到伸張,並在司法程序中有權得到律師代表。無論是刑事辯護或民事訴訟,都無二致。律師和大律師,絕不應該以當事人的身分名譽、官司的勝敗成數與社會反應而拒絕接任何案件。剛相反,愈是弱勢社群,愈是社會主流群起而攻之,大律師就愈應重視這個義務,為這些人士提出法律之下最有力的辯護

    本人支持、擁護、敬佩李志喜在排山倒海的偏見和壓力之下,堅定不移,為同行樹立典範。李小姐在香港法律界深受尊重,我有幸與她一起,打過好幾宗吃力不討好的官司,港人內地子女的居權案是其中之一。在人大釋法之後,在《劉港榕》案的終院上訴時,代表申請人的我們,在法庭上遭法官絕不客氣的對待,我們不理沮喪情緒,繼續力陳法庭必須考慮的理據。這不但是大律師和律師對當事人的責任,更是對法庭、對法治的重大責任。這也是公民黨所表揚的公義精神。作為公民黨的創黨黨員,李志喜當然代表這種無畏無懼維護公義的精神。

    與此同時,市民必須明白,任何一位公民黨成員所接的官司,都不能自動變為公民黨的官司。李志喜代表的是該官司的申請人,只接受申請人的指示,獨立專業履行公職,不容她個人其他身分、關係、意向、好惡影響,更不容任何個人、組織、政黨、政府官員、傳媒、壓力團體等等干預,公民黨同樣沒有任何地位過問這宗官司。如果有人以為公民黨可以操控或企圖操控其大律師成員,或以為公民黨黨員執業要受黨指揮、要考慮黨的利益,那就是對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架構徹底誤解。公民黨絕對沒有必要「劃清界線」。

    法律爭議 應由法庭裁決

    其他政黨藉故企圖抹黑公民黨,只是反映這些黨派的一貫作風,但若是傳媒和社會人士也因此而將大律師本人與他所接的案件混為一談,將該案件等同政黨的官司,我們卻不能坐視,因為這會嚴重影響司法程序,對案件中的申請人不公平,托詞代表他們的大律師有政治目的,就任意對案件施加政治干預,會危害申請人在法律之前應得的公平對待。

    香港是法治之區,一向秉持司法獨立不受干預的原則。法律爭議,應由法庭裁決。法庭若裁定申請人享有居留權,港府就應按法庭裁決執行。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所有人都應尊重法庭,而不是用盡政治手法向法庭施壓,企圖影響法庭的裁決。律政司長若正視自己維護法治的責任,就應公開發言提醒公眾,而不是保持緘默,讓法庭承受更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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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人也想知在下看法的話﹕

    其實在下早就說過,「外傭無權申請居留權」是早已言明、你情我願的,所以我不覺得有問題。(不過如果像案中那個住了廿幾年甚至結婚生仔又似乎太誇張)
    不過如果這一點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話,那就應該按法庭的判決,這才是法治社會(法諺有云﹕fiat justitia, ruat coelum—天塌下來也要施行公義)。我反對為了「怕外傭分薄資源」釋法的。尋求法律救濟是每個人的權利,無論是外傭或者接受這單官司的律師都不應受責備。
    絕大部分外傭的家人都在原居國、薪金也大部分匯回原居國,單是這樣就已經可見他們不是以本港為永久居留地,哪又憑甚麼申請永久居留權﹖如果怕未來的外傭申請居留權的話,限定連續工作不超過六年就可以(如果沒記錯外國也有這類做法)。

    最無益的態度,就是像某些外傭僱主,一邊要請外傭幫自己做事,一邊又埋怨人家不老實不勤力。古哲教落﹕用人勿疑、疑人勿用。這樣看不起人又要請人家做事,豈不是虐待自己和對方﹖當然,與法律觀點相比,這更不是外傭是否應該有居留權的考慮因素了。

Comments (5)

  • 做過兩年入境處處長的葉劉不可能不知道《入境條例》及《基本法》條文當中關於『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詳細內容, 然而, 葉劉卻埋沒良知, 重施危言聳聽的故技, 指稱政府一旦敗訴, 外傭就會即時擁有居港權, 並力促人大釋法. 顯然, 這再一次證明: 葉劉是一個典型的無恥政客.

    另外, 外籍傭工如果在港結婚, 並且在港生下子女, 情況特殊, 需要小心處理. 假如其配偶是港人, 他或她的身份已非單純是外傭, 其配偶自然有權以家庭團聚為由, 為他或她申請居港權. 假若夫婦均為外傭, 有關當局應基於他們的擁有居港權子女的利益, 考慮在特定條件下准予入籍.

  • @Anonymous - 事實上三個JR Case,第二個Domingo's有uncoditional stay但無permenant identity,第三個Gutierrez的兒子在香港出世卻要用Student Visa,已經係特殊例子。

  • Well,說起孽瘤,無可否認她再紀律部隊中,尤其是 ImmD 裏面,聲譽的確不錯,只因夠‘辣’,因為 ImmD 貴為偽(或‘扮’)紀律部隊,在‘同行’中份屬弱勢,所以有個‘夠薑’(因為是 AO,會走的,不怕死)阿D‘照住’的確很受落⋯⋯

    然後,我會問,如果告得入,那麼那個‘每次續約’(最多相隔兩年)要‘停工’一個星期‘回鄉放假’到底有甚麼用(本來就明顯地是用來‘斷開’他們的局港年期的啦!)?!

    另外就是,他們的不是工作簽證,不是跟香港人有‘相約待遇’的,如果能‘等夠七年’入籍的話,那肯定不合理。如果真的這樣的話,改成所有外傭都要享有 comparable salary 和申請工作簽證囉(笨!)?!看看到時候少了一半在職媽媽上班,香港的經濟如何不癱瘓?!明明是刻薄別人,現在還要這樣出口術打壓他們,還真卑鄙!(雖然,我的立場很明確,就是‘法律上(因為好些條件的“精心設計”)根本不容許外傭“住滿七年”(等等要符合申請永久居留權的條件)’,所以這是無法贏的官司。)這樣還需要‘人大釋法’?!弱智還是無恥?!?!?!

  • @Frostig - 1. 係人都鍾意上司撐自己,所以孽瘤禿鷹之類受擁戴並不出奇。只不過是飲鴆止渴而已。

    2. 法律上「一個星期離港」並不中斷「通常居港」,否則那些新移民豈不是不可以回鄉探親。(幾長先算斷左我就唔知啦)

    3. 正如我回應面書上某人﹕看外傭不順眼的,炒了她們。你不要做萬多元月薪的工作,回去做價值三千多的家務囉。: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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