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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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外1﹕有關葉劉離港進修也算「通常居於香港」一事,林忌呼籲大家一起向選委會投訴。
號外2﹕莊生兄發現了一個選票設計漏洞,詳見胡兄解釋。
評語﹕真係「廣大何容一物膠」,特衰政府偏偏膠到冇人有。
明明用開冇問題既野,佢地都可以改到有問題。(都唔奇,回歸十年黎都係做緊呢類野)連中學/大學學生會選舉都唔會搞出咁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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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謂一年一度。
幾天都在《AM730》(又)見到廣告,批評「萬聖節」是魔鬼玩意,荼毒小朋友云云。
這次登廣告的機構是「阡陌社區浸信會」。如果說牧師不喜歡人家拿「鬼」來開玩笑,那還可以理解。
畢竟就是我們的上一輩,也不喜歡人家「鬼鬼聲」的。(他們怕的正是像「哈囉喂」的廣告口號一樣﹕「講得鬼多終遇鬼」)不過,繼續讀下去就很奇怪。因為廣告連「聖誕老人」和「復活兔」都要一併批評。
聖誕老人只不過是個樂善好施的(天主教)主教變成傳說,而復活兔亦只是取其生育能力高作春天再臨的比喻。
雖然說復活兔和希臘神話有些關係,但無論聖誕老人或復活兔,都沒有甚麼邪惡或妖魔鬼怪的成份,與基督教應該沒有抵觸。
(更奇之處﹕同屬基督教的信義會介紹復活節時同樣包括復活兔,不以為忤。)當然,對於基督教而言,聖誕老人之於聖誕節,復活兔之於復活節,都不是主角。如果公眾只記得聖誕老人和復活兔而忘記宗教意含,固然可惜。
但宗教人士該做的事,不是應該向公眾強調他們的「主角」嗎﹖(就像信義會利用復活兔宣傳耶穌復活)
攻擊聖誕老人和復活兔有甚麼用﹖維基百科如是說﹕
「復活節(主復活日)是一個西方的重要節日.在每年春分月圓之後第一個星期日. 他象徵著重生與希望,為紀念耶穌基督於公元30到33年之間被釘死在十字架之後第三天復活的日子。通常與耶穌受難日一起放假。今天,許多與復活節相關的民間風俗都不是起源於基督教的。耶穌基督只吩咐門徒要記念自己的死亡。(路加福音22:19,20)」
若是如此,又何止復活兔﹖就連復活節,牧師們都不應該宣傳了吧﹖
還是那句﹕「萌」根不通,謂之「萌塞」。
有個如此「萌塞」的教會就在自家附近,真的令人感到擔心。又,如果要批評商業利用(廣告內容之一),聖誕老人和復活兔的出現都遠遠早於現代商業。商人固然進一步推廣其流行,但他們本身早就已經是歐洲地區的傳統。
就算沒有商人,聖誕老人和復活兔一樣出名,只是香港的人未必會留意到吧。
(可是,韋伯不是說新教倫理鼓勵資本主義發展的嗎﹖如果要批評宗教節日商業化、淺薄化,那麼販賣廉價信仰的—例如影音使團—是否也應該在受批評之列﹖)延伸閱讀﹕肥醫生的宗教反思
Comments (21)
人家就是有錢去登廣告。畢竟人家是香港數一數二的大又著名教會之一。
你不如去質問他,為什麼只許教會講棟篤笑道,不許百姓等聖誕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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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在討論葉劉參選資格的文章中, 即使經本人提醒, 到目前仍隻字不提以下案件. 此案是否適用於葉劉可以討論, 但作為本港唯一一宗同類案件, 如果隻字不提, 那又是什麼意思?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22240&currpage=T
新報
港聞 2000-05-05
連 遂 蓮 勝 訴 北 區 重 須 選
【 本 報 記 者 李 耀 芬 報 道 】 去 年 有 意 角 逐 北 區 區 議 員 的 留 台 畢 業 生 連 遂 蓮 , 被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指 未 能 於 選 舉 前 三 年 內 經 常 留 港 , 未 符 合 提 名 參 選 資 格 。 連 氏 不 服 決 定 向 高 院 提 出 要 求 推 翻 有 關 決 定 ﹔ 由 於 選 舉 事 務 處 不 作 答 辯 , 法 官 昨 判 連 得 直 , 裁 定 當 時 不 准 連 參 選 的 決 定 為 錯 誤 , 而 上 次 選 舉 結 果 被 判 無 效 , 即 原 本 當 選 的 廖 超 華 不 再 為 區 議 員 。
根 據 現 行 《 選 舉 事 務 條 例 》 , 當 一 個 選 舉 結 果 被 推 翻 後 , 政 府 會 於 兩 個 月 內 安 排 重 選 , 而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選 舉 事 務 處 已 於 判 決 後 表 示 會 盡 快 作 重 選 安 排 。
要 求 三 年 內 須 居 港
目 前 為 前 線 成 員 的 連 遂 蓮 ( 廿 七 歲 ) 離 開 法 庭 時 示 很 高 興 法 庭 所 作 出 的 裁 決 及 命 令 , 認 為 法 律 是 公 正 的 , 雖 然 她 曾 於 台 灣 輔 仁 大 學 修 讀 歷 史 , 她 並 不 認 為 當 初 不 准 她 參 選 的 決 定 有 政 治 因 素 。 對 於 日 後 會 否 參 選 , 連 表 示 要 先 和 支 持 者 及 經 理 人 商 量 。 她 又 謂 當 初 想 參 選 是 因 為 自 己 讀 了 那 麼 多 書 , 希 望 能 對 社 會 作 出 貢 獻 。
事 件 起 因 是 連 於 去 年 申 請 角 逐 參 選 上 水 鳳 翠 選 區 的 北 區 區 議 會 選 舉 後 ,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 即 此 案 第 一 答 辯 人 黃 漢 豪 ) 表 示 她 未 能 符 合 《 區 議 會 條 例 》 中 要 求 參 選 人 於 選 舉 前 三 年 「 經 常 在 港 居 港 」 的 條 件 , 故 指 她 不 符 合 提 名 資 格 。 連 認 為 她 為 香 港 出 生 , 一 直 於 港 生 活 , 只 是 於 九 二 至 九 七 年 間 到 台 灣 留 學 , 期 間 一 直 和 香 港 有 聯 繫 , 認 為 是 仍 為 香 港 居 民 , 故 入 稟 申 請 抗 議 有 關 決 定 。
而 鳳 翠 區 選 舉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廿 八 日 舉 行 , 無 黨 派 的 廖 超 華 以 一 千 五 百 零 二 票 對 八 百 零 二 票 擊 敗 唯 一 對 手 侯 慶 榮 , 成 功 當 選 為 區 議 員 。
廖 超 華 雖 丟 官 仍 指 公 正
連 的 代 表 律 師 指 出 連 一 直 以 香 港 為 家 , 這 從 她 於 留 台 留 學 期 間 經 常 往 返 港 台 可 見 ﹔ 而 連 一 完 成 學 業 就 回 港 , 所 以 她 離 港 的 理 由 僅 為 學 業 , 因 此 她 仍 為 香 港 居 民 , 代 表 律 師 亦 以 前 民 運 人 士 劉 山 青 的 參 選 被 拒 案 例 佐 証 。
至 於 政 府 代 表 則 表 示 選 舉 事 務 主 席 黃 氏 在 接 到 連 的 申 請 後 , 必 須 尋 求 有 關 之 意 見 , 而 之 後 必 須 作 出 該 次 決 定 , 他 指 黃 當 時 並 無 選 擇 , 而 他 亦 無 在 事 件 中 犯 錯 。 政 府 對 連 的 上 訴 並 不 作 答 辯 。
而 「 得 而 復 失 」 的 廖 超 華 因 法 庭 判 決 而 不 再 為 區 議 員 , 他 表 示 法 庭 作 出 公 正 裁 決 , 雖 然 此 事 影 響 到 他 ﹔ 他 又 指 裁 判 至 少 反 映 了 選 舉 問 題 有 渠 道 可 以 反 映 及 申 訴 , 若 然 選 舉 出 現 問 題 又 不 能 申 訴 的 話 , 則 表 示 選 舉 上 有 缺 憾 。 ( 案 件 編 號 : H C A L 1 4 / 2 0 0 0 )
文章編號: 200005050330073
明報
A06 | 港聞 2000-05-05
區選官員犯錯連遂蓮獲「平反」 鳳翠選區要重選
【本報專訊】特區政府首次舉行區議會選舉﹐即因官員犯錯要在兩個月內重選。高院昨日裁定﹐現任北區民政事務專員黃漢豪去年兼任選舉主任期間﹐聽取選管會委任的資深律師意見後﹐指其中一名候選人不符參選資格的理據無效。
‘受害’的候選人連遂蓮質疑﹐黃漢豪及涉事資深律師的專業判斷。
今次事件緣於去年十一月特區首屆區議會選舉中﹐前線成員連遂蓮以獨立身分﹐報名參選北區區議會鳳翠選區議席後﹐遭黃漢豪指她在九二至九七年在台灣讀大學期間﹐不屬‘通常在港居住’﹐引用《區議會條例》取消她參選資格。
留學台灣參選資格取消
代表選舉主任的資深大律師馬思能昨日甫出庭即表示﹐由選管會轄下‘提名顧問委員會’向選舉主任提供的法律意見錯誤﹐連遂蓮留學台灣期間﹐法律定義上仍屬‘通常在港居住’。他又稱選舉主任作出決定前﹐徵詢‘提名顧問委員會’意見﹐已是做足本份。高院法官張澤祐於是宣布﹐選舉主任原先所作決定錯誤﹐去年十一月鳳翠選區選舉結果無效。
連遂蓮獲法庭‘平反’後﹐表示要徵詢助選團意見﹐日內會決定是否參加重選。她指摘﹐現行機制賦予選舉主任權力過大﹐令她不能透過港府其他部門上訴﹐要訴諸法庭﹐若不是獲法援﹐可能要自資十萬元應付訴訟。
裁定選舉主任決定錯誤
選舉主任當日是聽取選管會委派的資深律師意見後﹐指她不合資格﹐今次高院裁決令她質疑選管會的委任標準。
選舉事務處發言人則表示﹐今次裁決正顯示本港選舉獨立公正﹐容許市民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該處計劃兩個月內重選。
連遂蓮當日被取消參選資格後﹐有兩名候選人角逐鳳翠選區議席﹐結果廖超華擊敗侯慶榮成為現任區議員。廖超華昨日驟失議席後指摘﹐今次事件錯在政府﹐卻要他再動用人力物力參加重選。候慶榮則表示﹐會考慮捲土重來。
文章編號: 20000505004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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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10/19/2007 4:22 PM by lcp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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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 by lcpching | October 19,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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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開icq~
Johnsonlau,有樣,我覺得你有樣,由cuhk.forum到依家近乎死性不改,就叫只係睇報紙。
http://www.legco.gov.hk/yr02-03/chinese/bc/bc51/papers/bc511204cb2-540-1c.pdf
呢份立法會關於村代表選舉的文件裡面,附件C同附錄,好清楚講了連遂蓮案的案情,有以下幾點,同葉劉好唔同:
「當局請連女士就其提名提供更多資料。於是,她又提供了學業
證明書、台灣護照和與香港房屋委員會簽訂的租約。該租約訂明其母
親為戶主,而她則為家庭成員。」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連 女 士 放 棄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的 身 分。她 在 台 灣
讀 書 期 間 , 曾 多 次 返 回 香 港 。 」
連遂蓮父母在香港,房委會的戶籍無取消、多次返回香港,而且佢只係1996-1997年期間住唔夠日數,佢1998, 1999都長住香港,所以係政府膠,唔係連小姐膠。但葉劉呢,佢連佢的親生獨女都在美國讀書,而睇她明報今日的答覆:
「另外,有指葉太回港前到美國讀書3年,可能不符過去3年通常在港居住的參選要求,葉太昨表示,已諮詢過專家意見,她在留學期間,在港仍有家人及住址,符合《普通法》案例下的「通常居住」要求。」
《入境條例》要求係直系親屬,但她個女同她一齊美國讀書。住址,咁她層樓有無租俾人,或俾其他人住先?連遂蓮個戶籍,係要受到《房屋條例》同香港房屋署家訪的考驗,但葉太呢?我唔知邊個point,認為她係無問題。如果呢單case一提到上JR,你諗葉劉撐落去理據有幾strong,如果將葉劉做入境處處長期間,以她名義告人的case提出當證據,果陣葉劉仲膠。
如果我個blog server唔係未修理,我一早自己個blog打到你抽筋,我無blog度開文修理你已經好好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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稛岆源珂汜腔華源, 扂硐睿斕燴俶??, 祥婬隙癓鞦糠.
I have replied Mr. Oei's comment. Please kindly switch to GB code to read it.
Sorry,我一向不認為在搞自由心證的傢伙是理性討論,難道我未見過你的慣用伎倆。
在Wikipedia中,有引文的內容如下:
「而葉劉淑儀後來則在2005年表示,自己早於2002年開始推銷《23條》時,就打算完成《23條》立法後,一同與女兒赴美國進修,惟有關立法卻以失敗告終」。
現時她女兒還在美國讀書(看今日明報,她說她女兒在美國贏得學生會選舉,照葉劉原來計劃,不知她打算陪女兒到什麼時候?),我亦不知葉太什麼時候又走去陪女兒,但根據2005年的講法,她是沒有這個意圖通常居住香港,除非她2005年講大話。
當土共不要緊,坦蕩蕩表明立場是沒問題,基於觀點分歧可以討論,但想狡辯來混淆是非,下場是被人當眾修理,八年過後全無進步,只能以膠評之。
(這次是你引報紙) 明報的引文是"一同與女兒赴美國進修", 不是"陪女兒到美國進修", 而葉劉學業已成, 亦立即回港了. 她根本沒有講過要"陪女兒到美國進修直至女兒畢業".
我8年以來有沒有進步不知道, 但我現在可以對著你的言論而不動氣了
(if you can't read this message, please switch to GB code)
1. 先回 lcpching﹕
> 你可以不同意, 但不代表所有基督徒都在批抨聖誕老人
很明顯我沒說過「所有」基督徒都在批評聖誕老人和復活兔。
我已經清楚指出,批評的是「阡陌社區浸信會」。(甚至不是所有浸信會組織)
如果你不是這會的會眾,卻覺得我在批評你,那麼我只能說你的「自衛心理」太重。
你有必要把所有基督徒做錯的事都揹上身嗎﹖
> 宗教節日商業化和淺薄化是事實, 但與影音使團以影音傳福音有甚麼關係, 當中根本不存在廉價販賣甚麼
當然有關係,因為現在「傳福音」也是一盤「大生意」。
在山上找到塊爛木就當自己找到挪亞方舟,把未證實的猜測當事實拍「紀錄片」來賣,不是廉價販賣宗教是甚麼﹖
影音使團的處理手法,和「商業化」、「淺薄化」是一致的。只不過這次把宗教商業化淺薄化的,不是外界商人,而是「圍內人」罷了。
> 你可以批抨基督徒, 但請公平一點
我已另行指出,同樣是基督教會,信義會的處理積極得多。
我區別了不同的教會組織,但你卻說我意指「所有基督徒」都做錯了。
究竟是我對基督徒不公平,還是你對我不公平﹖
(抑或是,你認為信義會不算是基督教會﹖浸信會卻代表所有基督徒﹖)
2. 二覆莊生兄和世澤兄。
2.1 既然我在另文已連結莊生兄和林忌的對答,那即是我讀過這些討論。
所以莊生兄似乎沒必要把報章全文再貼過來這邊了。
胡兄﹕林忌對莊生的回應在討論串裡,沒有在新文章回應。
2.2 兩邊的論點我都看過,兩邊我也覺得言之成理。
但莊生兄所引的案件有一個缺憾,就是那宗案件是在政府無答辯之下裁決。
如果政府決意作答辯,結果未必如此。(就如升中派位「歧視」案)
而作為反葉劉的人,我當然希望有人提上司法程序,好阻礙她參選。
另一方面,林忌指出「通常居於香港」在選舉和稅務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亦屬事實。
讓法庭釐清定義,於公義而言亦有必要。
如果法庭認為葉劉離港幾年也算「通常居於香港」,回來不久就可以參選,那麼稅務處理方面亦應該跟隨。
沒理由離港幾年,參選就算居於香港,申請免稅額就不算數的。
(又﹕我覺得這個「通常居於香港」的定義似乎太模糊了,應該代以更清晰的規定。)
2.3 從立法意圖而言,我認為「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主要是希望參選人都是「植根香港」,而不是經常離港的人。
一個經常不在港的人,除了不熟悉當地事務外,亦可能對地區「沒有承擔」。(這也是左派批評李柱銘拿外國護照、當年曾鈺成「一邊叫人留港建港一邊移民」被批評的原因之一)
而很明顯,選舉議員當然是要求議員多接觸選區、對地區「有承擔」的人。所以才有這樣的規定。
若是如此,則居留期限方面,應該有一個明確規定,並從嚴處理。
(如果期限是三年,就應該所有三年前不在香港的人都不准參選。而離港多久才算「不在香港」也應該指明……如果是短期留學或旅遊,三個月以內應該很足夠吧﹖)
3. 胡兄﹕那是因為你轉了 GB 碼看文,然後又貼文,所以自動轉成 GB 碼。
你只要確定在貼文前,把編碼轉回 Big5 就成。
呵, 聖誕節根本就唔係真係耶穌誕生果一日。
兼且如果講有復活的記載, 中國的文獻比新約早好多。
> 聖誕節根本就唔係真係耶穌誕生果一日
的確如是,這點我也忘了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C%A3%E8%AF%9E%E8%8A%82#.E5.BA.86.E7.A5.9D.E6.97.A5.E6.9C.9F
Johnsonlau:膠唔好跌落地抓一堆沙,這樣只是阿Q,你動氣與否根本是who fxxxing care,我只會對那些像匯燃致富一樣蒙混過關的傢伙嚴打。雖然土共本質本來就是阿Q。
(溫馨提示﹕針鋒相對冇問題,唔好o係我呢邊爆粗丫,唔該。
我預左俾學生睇架。)
方兄, 如果論立法意圖, 我也同意你所講的"植根香港"原則. 但學子到外國求學, 完成後立即回港工作, 不就是一種"植根香港"的表現嗎?
方sir,你有所不知了,聖誕老人是queer(http://media.www.dailycollegian.com/media/storage/paper874/news/2002/03/01/ArtsLiving/Hes-Here.Hes.Queer.Hes.santa.Claus-1550124.shtml),復活兔濫交,「正信」教會當然要反對"sexual immorality"……
wahahahahahaha...
1. 莊生﹕如果學你咁講,就唔使整個「三年通常居於香港」既規定啦。
你留完學返黎打工,當然冇問題,但係選議員唔同一般工作。
因為議員是代表選民的。三年規定是希望議員在本港居住,熟悉本港民情、建立社區網絡,而不希望一個人無端端飛返黎、出黎拉下票就做左議員。
當然,你可能會問﹕唔俾人地o係外國都好留意香港既情況咩﹖
一則呢條法例訂立時香港肯定未有互聯網,二則我認為立法意圖亦不是指當事人「留意新聞」、「多D online chat」那麼簡單(否則,當年也有長途電話),而是希望他真的在街上行走,認識社區和了解選民的需要。
2. ivyst﹕咁轉用「避孕兔」囉。
感謝各方關注, 以下是選管會的回覆:
劉先生:
謝謝閣下於2007年10月17日的電郵。
經詳細考慮近日收到對2007年區議會選舉選票設計的意見後,本處已在有關法例所容許的範圍內將選票的設計稍作修改,包括將各候選人方格之間的距離增闊,並將方格的框線加粗,務求讓選民更易於識別對應各候選人的圓圈,以便在所選候選人的圓圈內蓋上“”號。
如對選舉事宜尚有其他查詢,歡迎致電本處查詢熱線2891 1001與我們聯絡。
選舉事務處
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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