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 2007

  • reply from the chief magistrate

    今天收到的信,總裁判官大人告訴我們兩件事﹕

    1. 原來審裁委員「冇王管」——毫無操守要求。

    其實我不至於傻得以為那兩條指引直接適用於淫審委員,我予以引述,是認為他們也應該遵守同樣的原則吧﹖我在信中已說明﹕

    「儘管葉先生與張先生並非法官,但作為審裁員,亦是司法系統的一部分。經常在傳媒中評論案件,足以令社會大眾懷疑他是否代表其他審裁員,以及其意見是否影響案件審理和其他審裁員的決定。」

    2. 只要不負責審理該宗案件,審裁委員就可以學賭王一樣「亂o翕廿四」。

    做法官唔可以亂o翕,做淫審委員就可以。大家快D去參加啦喂﹗

    (下文之藍色由本人標上,旨在突出原文重點﹔斜體紫字由本人加上)

    ---

    方先生﹕

    有關投訴淫褻物品審裁委員失職事

    閣下於 2007 年 5 月 21 日的來信經已收到。本人在經過小心考慮信中的內容,以及有關的法例及規定後,謹作回覆如下。

    首先閣下所引述的《司法行為指引》第 13 段的規定,相信是指由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於 2004 年10 年所頒下的《法官行為指引》(那是我抄錯字)。查該指引只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 4 章第 4 節,有關規定下所任用的法官及司法人員。故有關規定不能被引用作為對淫褻物品審裁委員的行為指引

    同樣地有關審裁委員亦非刑事案件審訊中的陪審員,故《刑事審訊陪審員指引》的規定,對這些審裁委員亦不適用。

    而且身為審裁委員的人士,與任何市民大眾一樣,均享有言論自由,但重要的是他們在公開評論審裁處處理的事宜時,應要相當謹慎。而至為重要的是,他們不應使審裁處的誠信和中立性受到損害(依家就係損害左嘛,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seen to be done﹗)

    如有任何審裁委員公開評論審裁處處理的事宜,令人相信他 / 她有偏頗的實在可能時,司法機構的立場是,該審裁委員就該有關事宜的審裁資格,將被取消。(即係亂講野都可以審其他案既)而司法機構亦將會將此項規定,在適當的時候告知所有現任的審裁委員。

    最後本人希望通過本覆函,閣下可以進一步了解司法機構在信別案件中選任淫褻物品審裁員的準則,而司法機構將會繼續採取有效的措施,以確保審裁委員在處理案件時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印鑑)
    署理總裁判官唐文

    2007 年 6 月 1 日

Comments (3)

  • 拉立法會落水﹐促議員立法補足法例漏洞。

    比D政治甜頭D議員﹐等他們有借口參與。

    或者搞大個示威﹐令此題目進入立法程序。

  • 你有咩甜頭可以俾人﹖
    我冇。

    依家成件事牽連太多,很難有重心。
    1. 中大學生報「不雅」判決
    2. 超連結有罪
    3. 審查制度改革
    4. 淫審委員操守

  • 我覺得要集中在七一。

    訴求會不明確,但這幾乎是能有人因這些原因遊行的日子。

    七一本來就不是一個單一訴求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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