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3, 2006

  • [司級官員]

    所謂「司級官員」,就是港英政府時期的政府高官。

    當時,上至布政司,下至各政策科()的首長,皆稱「司」。如庫務司、教育及人力統籌司、保安司、憲政事務司。
    回歸後,按照內地機構官稱,除了最高級的三位官員仍有「司」(改稱「司長」)之外,其餘的「司」都改稱「局長」。(憲政事務司即現時的政制事務局局長)

    很明顯,港英時以「司」為官稱(如古鎮煌所言,即 Secretary 也)﹔現在中國則以「司」為部門分支的名稱(如外交部亞洲司),所以「司」的首長就是「司長」,其下者則稱「局」。

    ---

    曾有人(古鎮煌﹖)認為,把香港的 Governor 譯成「總督」,是佔中國人的便宜。因為清朝總督,是總管一省以上的封疆大吏。「鼻屎」大的香港,轄區比新安縣還小(香港就是從新安縣分割出來,註1),竟以「總督」為名平起平坐,不是討便宜是甚麼﹖

    不過我的看法倒有點不同,我認為「香港總督」這譯法沒問題﹕

    1. 清朝「總督」是欽差大臣,港督也是。
    香港是一個皇室殖民地(Crown Colony),名義上直屬於英皇,港督就是英皇的特派代表。(當然,事實上港督和其他官員一樣,都是由首相提名的。)

    香港直屬於英皇,所以連帶香港的管治模式也跟英國本土不同。香港憲制不是由英國國會立法(Act),而是由「女皇會同樞密院」決定(即《英皇制誥》、《皇室訓令》那堆東西),統稱「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
    香港的案件上訴亦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即是所謂「告到樞密院」),而不同英國本土以「上議院」作為最高上訴法院(註2)——當然,事實上審理者都是那些人。

    2. 清朝「總督」是轄區中唯一有權號令全體文武官員的人,港督也是。
    港督原本就是「三位一體」,除了香港總督,還兼任駐華商務總監(即義律的職位,頭幾任之後的港督,因為主管香港事務已經太忙,得以免除此兼差)、駐華英軍總司令。

    亦即是當時在中國的英軍,都歸港督管。當然,隨著英國在中國割地日多、涉足日深,港督不可能兼顧,頭銜變成虛銜。後來通訊發達,英國可以直接控制駐軍,便另外委任一名駐港英軍司令,直接受命於倫敦。於是到二戰之前,港督其實已經無權擅自調動駐軍,但名義上他仍是駐港三軍的總司令。

    理論上,巡撫是不管軍務的,雖然也有巡撫獲授權管軍的例子,但不是常例,所以「巡撫」並不適宜作為香港 Governor 的譯名。而且 Governor 不像巡撫,在地方沒有上司(他的頂頭上司是倫敦的殖民地大臣,後來則是外交暨聯邦事務大臣),再下面的知府、知州、知縣就更加連欽差都說不上了。所以對照 Governor 的地位,「總督」是恰當的翻譯。

    ---

    既然在總督之下,那麼殖民地的 Chief Secretary (舊稱 Colonial Secretary),就稱為「布政司」了(舊稱「輔政司」)。
    如果說 Governor 「總督不如」的話,那麼 Chief Secretary 就不知該怎樣譯了﹖
    事實上,我認為把 Chief Secretary 譯成「布政司」,是非常吻合的。

    讀中史者應知,中國最高級地方建制,秦漢時為「郡」、漢後為「州」、唐又有「」、宋有「路」、元有「行省」。明朝則改行省為稱「承宣布政使司」(很明顯告訴大家這機構只負責承旨理政,沒有話事權),清朝又重新稱「省」。自始原本作為政府最高級機關的名稱「」,就變成地方最高一級區域的名稱。

    (只要看看日本就知道,他們的內閣部門,仍然稱「省」,地方最高級的稱謂仍然是「道」,沿用唐朝故事。
    現時日本一級行政區劃有「都道府縣」四種名稱,但其實日本原來是以「」(州)為基本單位,上以「道」總括之,稱五畿七道。所以「道」才是最高級的區劃,而現時只餘北海一道。北海道因為地處偏僻,又不是大和民族原有之地,所以連行政區劃也有不同。北海道以下的分區,稱為「支廳」,以對應北海道政府「北海道廳」。

    南北韓同樣是以「道」作為最高行政區劃的,見朝鮮八道。)

    在明朝時為免尾大不掉,一省之內有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三使(合稱三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獄、指揮使管兵。
    三使本來是地方的最高級官員,但後來朝廷還不放心,派出總督巡撫等官彈壓地方(據錢老於《中國歷代政治得失》所言,總督巡撫皆本為軍官)。於是三使變成總督、巡撫的下屬。

    由此可見,香港總督以下的首席官員稱「布政司」是很合襯的。因為他就如中國的布政使一樣,在一個總攬大權的大官手下,只管民政,管不著司法和軍事。
    當時翻譯的人,很明顯把握了這一點。而且還把香港最高法院的上訴法官也譯成「按察司」,頭頭就叫「首席按察司」了。(即楊鐵樑曾經擔任的職位)

    「布政司」的稱呼唯一有點與中國不同。就是中國以「使」為官稱、衙門稱為「司」(所以省衙就是布政使司,即是布政使的衙門)。但是在香港的翻譯,卻把官員本身稱為「司」,布政司所在反而稱為「布政司署」了(即現時的政府總部)。

    與「總督」同理,如果 Colonial Secretary 不譯成「布政司」,就很難有更貼切的翻譯了。他並不只是治理香港某區分的全權官員,所以不能以省以下的分區主官(如知府、知州、知縣)稱之﹔他也不適合稱為「道員」,因為他並不管特定分區,更不是只管特定政務的官員。Colonial Secretary 是總管殖民地的所有政務、向總督負責的,所以只可以譯成「布政司」。

    不過跟明制有點不同,清朝早就沒有「指揮使」的官職。
    也許因為清朝中葉才割讓的關係,香港也沒有把駐港英軍稱為「指揮使」(如果有的話相信會頗為有趣)。但香港也有「三司」,只不過餘下一位是財政司

    ---

    有趣的是,香港的確有把主管特定分區或政務的官員,比照中國官稱另定譯名。最突出的例子有兩個﹕理民府和撫華道。
    (對香港歷史沒有興趣的人,大概沒有聽過這兩個名稱﹔反正,一定聽過。)

    「撫華道」,是「華民政務司」的別名,顧名思義是專管華人事務的官職。由於港英政府起初對華人和洋人分別治理,所以另委官員處理涉及華人的事務。上至當時華人代表機構東華三院、下至社團註冊、生教死葬,幾乎無所不包。為表友善,這官職間或由「中國通」出任。
    由於專管「華務」(洋務的相反﹖),於是有「撫華道」的稱謂(未必是正式官稱﹖)。(此職最後演變為八十年代的「政務司」和回歸後的民政事務局局長)

    「理民府」跟「撫華道」性質差不多,不過轄區和權力不同。
    由於新界地區一向有大量原居民,與港九原本人口稀疏的情況不同,對於英國管治大有反感,甚至曾經武裝抵抗(如吉慶圍)。所以港英政府對新界採取與港九不同的管治方法。
    根據某些學者的描述,理民府制度接近英國在其他殖民地的土著管理策略,亦即承認當地酋長的地位,讓他們管理內務,交換他們對英國主權的承認。於是英國繼續讓村落和家族自理,亦承認他們原自清朝的已有權利。香港的「原居民特權」由此而起。「理民府」就是在這個前提之下派出的區域管理機構。
    與撫華道不同,撫華道只管全港的「華人事務」,理民府則只管新界的「所有事務」(包括田土、建設及司法等)。可見前者是「特定政務」官員(故稱「道」),後者(理民府官)則是特定分區官員(故稱「府」)。(此職演變為新界民政署,後來隨著新市鎮建設,與港九政務署合併為政務總署。)

    ---

    也許有人會問,兩國官制本來就風馬牛不相及,為何一定要把英國的官職轉化為中式官稱呢﹖
    也許可以稱為「時代需要」,就算殖民政府不需要當地人民的授權,但仍然需要雖被統治者溝通。當中國才剛剛開放,還未脫離帝制的時候,人民思想仍然很難接受新事物。所以把兩國官職比附一下,找一個接近的中國官名作譯名,是令華人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做法。

    (後話﹕對於中國官制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嘗試看看維基的清朝官職表Category:中國古代官制,都是很簡便的入門。當然,更專門的著述,就要找本講中國政制史的書看了。)

    (註﹕
    1. 新安縣現在只是河南一個縣的名稱,但從前東莞一帶也稱新安縣。新安又稱寶安縣,大致包括現在東莞市一部分、深圳市、香港等地。清朝的新安縣是由東莞縣分割出來的。
    2. 就法律意義而言,作為英國國會一部分的「上議院」和作為英格蘭最高上訴法院的「上議院」是兩回事。但從機構角度而言,是作為國會的「上議院」透過一批獲委任為終身貴族的大法官,行駛司法權力。這批「司法議員」就是實際處理案件的「上議院」。)

    人手 trackback﹕無名妄志—撫華道﹖(討論撫華道與華民政務司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