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3, 2013

  • Misunderstanding on referendum

    [對公投選項的誤解]

    在面書跟朋友討論某篇文章,順道提到台灣核四公投的事。

    國民黨政府建議公投「停建核四」,這個當然是政治手段,因為看中了公投門檻高難通過。可是,反核人士(和民建黨)反過來要求公投「續建核四」,我卻認為是不合理的。

    如果純由法律角度出發,其實是寫「停建」比較合理的。因為公投本意就是在政府和議會外訂立新規定的途徑,所以現正實行的東西是沒必要公投的(正如我們不會公投「警察應繼續執勤」)。既然政府和議會早就通過了繼續建,要改變就是要「停」。通過了政府就要停建,如果通過不了就按政府的意思續建。

    寫「續建」的話,通不過即是什麼﹖並不是反核人士想當然矣的「不續建即是停建」。
    因為「續建公投」通不過,只是反映人民並不認為需要續建(至少他們沒出來投票支持續建),但也不等於人民「要求停建」呀。沒投票的理由成千上萬,怎可能把沒投票的人都假定為「要求停建」﹖

    (同理,反過來如果是「停建公投」的話,不投票的人也不等於支持續建。
    停建公投通過不了核四就續建的理由,並非因為假定不投票者都支持,而是因為續建是早前政府已決定的事項。公投的目的是推翻它。)

    他們忘記了公投不通過純粹只代表「無法實行議題」而非代表「通過了與議題相反之事項」

    (除非公投法的內容是﹕提供「續建/停建」兩選項,無論投票人數多少,哪一方過半就贏。但如果投票人數很少就可以通過公投,這也是另一種少數霸權。)

    具體的例子就如民進黨發動的第一次公投,題目如下﹕

    「1. 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2. 您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以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

    結果否決了。
    難道會有人把這解釋為「因為增購反飛彈裝備的公投被否決了,所以政府不能採購」﹖「因為和平協商的公投被否決了,所以政府不能再跟中共和平協商」﹖好像沒聽見吧﹖
    (當然這兩項公投擺明就是民進黨的選舉操作,正如反核公投是國民黨的政治操作一樣,公投本來就是政治工具。)

    後來甚至再有甚麼「反貪腐」呀、「入聯/重返聯合國」呀之類的公投,統統都因為票數不夠被否決了。那麼台灣不要再反貪腐、不要再試圖參與聯合國吧﹖

    既然之前這些統統沒通過的公投案,都沒有影響政府已實行的政策,那麼憑甚麼認定通過不到「續建公投」就可以要求政府停建核四﹖

    根本是無視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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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這不代表在下支持核四。以核四的各種離譜新聞看來,對於台電和當局是否能保障安全營運,公眾顯然有合理懷疑。
    對核電這種出事後果很嚴重的東西,要求停下來先搞清楚,總比為求效率犧牲安全更合理。

    不過這不代表道理可以反過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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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話﹕其實這些試圖在議題上玩手段,借「通過不到」來實現相反意圖的妄念,在代表會開會時大家都試得多了。

    在現實上也不無可「玩野」之處。當泛民對很多官員(甚至特首)的「不信任議案」都因為「分組點票」被功能組別否決的時候,有人(好像是林忌但一時查不到)就建議乾脆改為提「信任議案」然後靠泛民在地方選區的多數票把它否決掉。反正「最kai議員」謝偉俊就示範過否決自己動議的議案,所以泛民大可照做。

    當然,跟反核四人士的盤算不同,提出這個方法的人,是旨在「玩野」讓政府出醜。香港立法會的不信任議案本來就不具強制力,信任議案通不過同樣也無法迫使誰辭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