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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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d weapons
《圖解近身武器》大波篤司著、王書銘譯,台北﹕奇幻基地,2008
大波先生又來了,之前也介紹過兩本(圖解戰車事典、圖解重型武器),不過這本出版社改了。(形式還是一般,我想只是名稱改了吧﹖)
箭算不算是「近身」武器﹖我不知作者定名的用意,不過我想用「冷兵器」會更準確。方某對舞刀弄劍沒興趣,只是小時跟人打架不時會拿手邊的雨傘當劍般穿插橫掃
。這本小書也不會很詳細的介紹各種武器,而是簡單介紹一些結構和用途。
作者把武器大略分為力量型和技巧型兩類,於是不同類型的日本刀都被分散到書中各處,反而難以比較。(先前跟朋友說展出的日軍軍刀可能不是武士刀款式,不過跟書中的插圖對比,我想我搞錯了。)
大波之前那本書被一些愛好者批評胡說八道,方某不是具體研究所以也不介意略有不準。不過像今次這本,加了專欄討論甚麼「魔法武器」、「武裝女僕」、「劍魂」、「屠龍刀」、「光子劍」之類的……又會不會太搞笑了一點……究竟您是否認真的﹖作者大人……抑或閣下想跟柳田理科雄搶飯吃﹖
最離奇的是,在介紹虛構作品武器的那一章,竟然連回力棒也列進去。不如「電鋸」在電影中才當武器用,回力棒本來就是現實中的武器喔,雖然那些部落通常是用來打獵而非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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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p.62 「幕府只准許部分特權階級持有刀械,而中國卻不禁止民間私自持有青龍刀。」
對這個說法有點懷疑,介紹《中華帝國的法律》時曾引述內容﹕
(中華帝國的法律)p.234 第62.1案「該例(「兇徒因事忿爭」)列出了幾種凶器,包括﹕匕首、劍、矛、鉞等。普通民人持有上述凶器,皆屬非法。清律官方注釋本進一步解釋說,一些民間常用器具,包括鐮刀、菜刀、砍柴斧等,都不屬於凶器之列。
執有凶器,即非安分之徒。其傷人與「金刃、他物傷」等﹔而其爭毆之情,則較「金刃、他物傷人」為重。故一經傷人,即擬充軍﹔雖未傷人,亦擬滿杖(一百)。」換言之,青龍刀這種沒可能有「日常用途」的物件,沒理由不被視為凶器。
(何況作者自己也懂得說,幕府只是不准平民持有兩尺以上的大刀,拿較短的「脇差」不犯法。)不過這只是「凶器傷人」加重懲罰,並沒有說持有凶器本身就犯法。於是又從另一處找來大清律例文稿﹕
266 強盜律 266.34 「其執持兇器未經滋事者即照執持兇器未傷人杖一百例上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273恐嚇取財律 273.10 「並雖無犯法實跡而平日佩帶兇器刀械遊歷城鄉之犯亦繫帶鐵杆一年以上」
302鬥毆律 302.01 「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
不知道是否一定要干犯該律才算數了。但如果犯了強盜律就不可能「未經滋事」,犯了恐嚇取財律就沒理由「無犯法實跡」吧……﹖(鬥毆則的確可以「未傷人者」)
p.156 「欺近身來」為何要用「欺」字﹖(很多頁都是這樣用)
p.174 「像日本人這樣騎馬還操縱大型弓,是很罕見的戰術。」
中國人和蒙古人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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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的其他書評與書介)
Comments (8)
印象中,中國和蒙古騎兵會用弩,視乎朝代而定。但只是印象中,我並未查證。
話時話,明朝騎兵是不是用火器?
步兵用弩,騎兵用弓。蒙古更不可能弩,小弩射程太短,大弩太大上不了馬。
騎兵用弩不是沒有,但是射速太慢了
明代騎兵是火器+弓箭吧,還沒有全火器化,步兵也是混合用
中國的讀書人和世族係有佩劍。
@chairrex - 哪個朝代﹖
@fongyun -
成語"劍履入殿"
觀乎畫像,周漢晉唐等朝代都普遍帶劍出街,後來應該轉用鳥槍,到清初被禁
古時警察系統難以到達縣或以下的政區,好難想像人們唔帶武器怎樣防止賊佬
@chairrex - 如果是為防賊那就不是「士」的專利了。
佩劍是周代的禮,士人佩劍只係延續傳統,把劍多半都係裝飾品。
劍履上殿作為特殊待遇應該都要漢代了。不見荊軻刺秦王之時已經不能執兵了?
@av483 - 如同書中提及青龍刀的問題,究竟去到明清兩代中國人仲可以拎住劍四處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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