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6, 2011

  • more about the case on domestic servants

    [外傭案之內銷轉口]

    推特﹕(林官)仲要畀今朝d社評插話佢不顧後果云云。根本嚴格審查申請係處理流程中就可以解決的事,要推到人大釋法再拉公民黨落水,根本係擺明想一次過KO果班「妨礙三權合作」既司法界同大狀黨

    (面書﹕簡單點說﹕如果公民黨是有政治企圖的話,早就應該跟外傭協議好,選舉完再幫他們打官司。)

    推特﹕你看看大陸那些跟高幹「有關係」的人,就知道三權合作對他們有何好處。他們只不過想把香港變成大陸,而竟然很多香港人還舉手支持

    推特鄭經翰就是當年找盧婆婆來打領匯,被保皇黨批他「助訟」、「阻人發達」。但結果現在保皇黨出來反領匯,甚至要求政府回購了。

    推特﹕因為上面想用大陸人取代香港人

    推特﹕我真懷疑幫孽瘤搖旗吶喊的人,是否不懂聽中文。既然法庭說四大條件只能當參考,那即是入境處長仍然可以「參考」這些條件決定給不給居留權啦。如果係「申請就要畀」咁仲「參考」黎做乜﹖

    推特﹕「十幾年來人大都沒說過這條法例違憲」-->那麼法庭要來做甚麼﹖不如廢除司法覆核吧,直接問阿爺囉﹗

    推特﹕正如有個朋友對他的公務員同事說﹕今次可以釋法剝奪外傭的申請權,下次也可以釋法剝奪你的長俸,到時你喊都無謂。

    面書share曾嶸〈外傭、大橋、司法覆核 —— 一些資料簡介(一)〉

    1. 法律本來就是利益分配的手段之一。而利益分配做得好,亦可以彰顯公義。
    問題是你把「政治利益」和「公義」二分對立來看,但這兩者其實是可以相通的。亦即是說,政治利益有秩序、合情合理地分配,也是公義的一部分。

    2. 如果對大部分香港市民沒好處的,就不應該教人打官司了﹖

    如果這條法例本身有不當,那麼我不介意有人這樣做。還有,很多人似乎還沒搞清楚這單官司的爭拗點﹕外傭是不滿其他外國人來港打工滿七年都可以去申請而他們不能,簡單點說他們認為這條法例「屈機」。就算外傭住滿七年就可以申請,批不批/標準如何都是政府決定。

    我個人從來不認為一定要給外傭申請居留權,但如果他們有理據,法庭又同意的話,那就給他們申請囉。政府自己沒做好申請把關,只靠法例將整批人拒諸門外,這叫懶惰。還想找人大釋法,這叫奸茅。

    不去要求入境處從嚴審批,反而要求釋法推翻法庭判決、傷害司法制度,我一點也不認為這是甚麼social goodness。

    4. 只要「阿爺」不喜歡的,打官司就不對。抱歉,我心中的公義跟你的不同,你的公義比較接近上面「社會主義法治」果套。
    如果大家因為怕阿爺干涉而不打官司,結果根本是一樣的,就是香港的司法制度等同受干預。

    5. 你以為沒公民黨支持,外傭就不可以打官司了嗎﹖人家也有工會的。

    還有,外傭案和大橋案背景根本很不同。大橋案案主是公民黨義工,你認為大狀找佢去打官司,還算有合理懷疑(雖然我不認為有問題)。外傭案根本沒這種關係,只因為接官司的是公民黨大狀。而李志喜本身就一向跟進人權官司,人家找她根本是合情合理,無需公民黨求人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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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轉內銷]

    庫大﹕天沒塌下來,就連公義也不顧

    「況且,有關申請永久居留權的問題的重點是香港的人口政策--我們期望政府會根據上述的四個條件,以及怎樣的人口政策目標來審批申請。那應該是對任何外來申請一視同仁的政策,而不是外傭有沒有資格申請的問題。現在建制政派很喜歡要求對手立即表態,要他們回答『是否支持外傭有居港權』,把人口政策問題簡化成外傭『問題』,那對於不習慣思考的部份港人來說,那種表態就是有市場。
    50年代民權領袖Malcolm X說過『一不小心,報紙會令你憎恨那些被壓迫的人,而同時愛上那些壓迫者。』(If you are not careful, the newspapers will have you hating the people who are being oppressed and loving the people who are doing the oppressing.) 這句說話,今時今日也適用於這個所謂國際都會。」

    (方曰﹕1. 很明顯現在反對的就是「申請」的權利,否則不需要針對這單官司(因為贏了也只是有申請權而已),而是應該立即針對入境處,要他們從嚴審批。

    2. 隨便批出居留權,這是入境處的問題還是外傭的問題﹖

    3. 如果只因不想所有外傭都有居留權,就連那些本來合資格的也不准申請(入境處上訴委員會也認為本案事主應該有居留權),這又是甚麼﹖
    你的問題很搞笑,等於問「如果你們讓學生報名考試,卻要令大多數考生不及格,那是否很偽善﹖」如果他們能力不及,不及格是應該的。你自知能力不及可以不報考,正如我們把條件告知外傭,他們知道自己不合資格可以不來申請。但不應剝削他們的申請權,等於平日成績差的學生,如果他想考試也應該有權參加。

    4. 至於說「人大釋法本身是合法合憲的﹐人大的釋法所有權是獲終審庭承認」,一件事合法不等於是合情合理的。合法也不等於就是法治。警察日日到你間網吧查牌也是完全合法的,你會不會欣然接受,認為「反對警察騷擾你做生意」就是破壞法治﹖)

    曾嶸@面書﹕外傭、大橋、司法覆核 —— 一些資料簡介(一)(二)

    方曰﹕1. 為何要知道案件和制度詳情呢﹖他們只想反對自己不喜歡的東西吧了。甚麼都不知道(或者明知也扮不知道)的盲毛,反對得最理曲而氣壯。
    香港是反智的,因為反智才可以叫得最大聲,你今天才知道嗎﹖

    2. 法治係只有工具價值------>問題視乎你眼光有幾長遠,會看到社會長治久安/人民最終保障,還是眼前的金錢利益。

    林忌@面書﹕你對班反外傭者講係外傭帶大根本係對牛彈琴,最簡單令佢地收工的方法,係宣傳要求輸入「內傭」,容許 18-35 歲的美麗女傭來香港服務!

    方曰﹕1. 外傭輸入由政府嚴格控制,外國政府為經濟利益亦要跟港府合作。但內地政府亂輸出人口得益更大,所以不會跟你合作的。外傭居港/生子,是否得到居港權,由政府決定。內地人在港居留/生仔,自動會得到居留權。所以正常人都應明白,如果你要反外傭的話,就更有理由要反內傭。

    2. 沒有任何事比香港的法治更重要,失去了的話香港跟一個普通大陸城市沒分別。

    3. 麻煩你要求政府先修改基本法。外傭有沒有居留權,入境處尚可把關。大陸人來香港完全不受香港控制。

    4. 我不反對香港推出一個計分制,正如外國一樣,你可以把外傭工作的分數評低一點。但計分制不應只計「職業」,正如外國還有很多其他條件。不能夠排除有部分外傭,在其他方面會得到較高分數而獲得居留權。

    計分方面你可以看﹕
    1. 他有沒有親人在港﹖(絕大部分外傭都沒有,本案事主則在香港生兒育女)
    2. 亦可以像申請公屋一樣計居港年期。(居港年期越長可視為越融入香港)
    3. 甚至可以計算他對香港有沒有額外貢獻,例如做義工、慈善組織幹事之類。(這方面外傭可以得到的分數應該不多,但有些居港的有錢外國人就可以捐錢去慈善組織做幹事)
    4. 還可以看學歷。(學歷高的高分,有某些香港需要的專門技能再加分)
    5. 甚至可以要求他們通過廣東話或英語考試。
    6. 或者要求佢地通過認識香港文化的考試,等等……
    然後視乎香港的人口需求,劃一條線規定過多少分才有居留權。

    評價一個人,本來就應該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如果你只懂得用一個人的職業去評價人,不覺得很膚淺的嗎﹖

    5. 同一套制度, 應該同時適用於大陸人和所有外國人(包外傭)。一個人肯融入香港,外傭也可以有居留權。不肯融入香港的,大陸人也可以拒絕。但我們現在無法拒絕的是後者。

    可惜的是香港人根本沒勇氣去反抗大陸,要求收回入境審批權,讓香港有合理的入境審批機制和人口政策。而只會去欺壓幫我地做家務,釋放香港女性生產力的外傭。

    某位朋友面書轉載王永平﹕人權不包外傭居港權

    1. 這說法是多餘,問題不是「人人都有居港權是人權」,而是「不受歧視是人權」。

    香港當然可以訂條件決定給哪些人居港權,但沒理由說某種職業的人連申請也不准。這宗案件的事主,事實上連入境審裁處也認同她符合得到居港權的資格(她的情況很特別,不是很多外傭會符合),只是法律不准她申請。這樣的法律對這個事主顯然是不合理的。

    道理等於,公開考試應該是人人都可以報考的,但不保證人人都會及格。如果你不符合條件當然就不會及格。但如果因為「這間學校的人都不讀書,一定不會及格啦」就明文禁止該校學生報考,那就是歧視。因為一間學校就算再差,你也不能排除有部分學生可以符合考試要求。
    現在的問題就是有某間學校(外傭)的學生連報名考試都不准,而不是要聲稱「所有人都及格是人權」。

    2. 林官說「不屬歧視」應是法律上的,我想他的意思是說本案跟《種族歧視條例》或其他歧視條例無關。(因為沒有歧視法例管這件事,現有的條例分別管殘疾歧視、家庭崗位歧視、性別歧視和種族歧視。本案中外傭受歧視,不等於某種族受歧視。)

    我說的「歧視」是一般而言,指外傭和其他職業的外國人都住滿七年,但只有外傭不准遞紙申請的這種待遇。而法官亦認同這一點不合理,只是他不用「歧視」來形容而已。

    歧視本身有法律用途,也有一般言語上的用途。如果兩種用途不可分,那麼官員被指責「強姦民意」時,大概也可以反駁說「法官都話我呢單唔係強姦案」了。
    本案在法律上不屬歧視,不代表這些法律或政策沒歧視。就等於說高官「強姦民意」不等於說他犯強姦罪。

    簡單點說,就算我們因為嫌肥醫生肥而不跟他玩,他可以說「你們歧視我肥」,但法官會說「這不涉歧視」,因為法律上歧視肥人非罪也。

    3. 以囚犯和外交人員跟外傭相比,是很無厘頭的比較。因為囚犯和外交人員都不是自願留港,而是被指定的。外傭雖然合約有特殊之處,但卻是自由來往的普通工人,是他們和僱主之間自由選擇的。
    外交人員還有一點值得留意,他們駐港是代表該國政府,而不是代表他們自己。所以他們享有外交豁免權。中央駐港人員也是一樣,他們在香港是代表中央行使權力。並不是以「他們自己」的身份在香港活動。

    4. 我從來沒說過香港要無條件接受任何人成為永久居民,政府當然可以設立條件。但不樹立條件,按具體個案情況逐個審批,而便宜地以政策讓某一類工作者連申請都不准,這就是不合情理。

    5. 其實回歸之前,外傭留港日久是可以申請居留權的,只是回歸後的入境條例才禁止了。究竟給外傭可以「申請」有沒有對香港造成問題,歷史早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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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純粹進口]

    Galileo﹕外傭居留權賊喊捉賊新解梁愛詩賊喊捉賊再解外傭居留權案再讀 (非常詳細的系列,值得細讀)

    「謝偉俊搞反菲傭爭取居留權,稱外傭將收入大部分匯回鄉,故沒有意向在香港長住,那她們根本不可能過到《入境條例》一關呀,又何來有人口危機!依家打既係,點解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可以因為入境條例個句就override基本法的權利,要審查個條條例有否違憲。……呢個就講左幾百萬次,要修改基本法限制內地移民輸入的因由及方法。依家香港明明有權有法去應對,唔係內地移民個隻被動應對呀。」

    「王紹爾,當年係臨時立法會過《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提到會有內地人及港人內地子女來港問題,講完一堆野叫政府要修例,修改基本法,但結果都係-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議案。」

    「時任律政司司長係係邊個?梁愛詩。大家睇完,到底政府有否修訂《入境條例》呢?答案當然係,吳嘉玲案就釋法,立法及修例手段有做嗎?做唔好賴釋法?但明明係梁愛詩自己講的;Prem Singh案,一樣無!
    有心機真係要睇份臨時立法會會議記錄,個個都會現形,包括有發言的:鄭明訓議員、譚惠珠議員、林貝聿嘉議員、楊孝華議員、何鍾泰議員、王紹爾議員、楊釗議員、葉國謙議員、廖成利議員、鄧兆棠議員、馮檢基議員
    如果譚惠珠、何鍾泰、葉國謙、馮檢基一出聲,即時可用會議記錄KO之。」

    外傭及非中國籍的居留權問題,政府在2001年至今是不斷被挑戰,而又從來沒有做任何事去解決問題……要解決政策問題,明擺是立法及行政機關沒有盡到責任,政府不斷被挑戰不修例,議員亦無提出。但又要知道,立法會現時再無權力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私人草案了,多謝中央。由於外傭問題必定跟公共開支及政府運作有關」

    在香港,由於歷史的關係,一般而言,expat(1997年入境條例修訂前包括外傭)只要居留夠規定的年期,由unconditional stay轉為有right of abode的香港永久居民,是非常容易的,也正是Domingo's入稟理由 - 批了Unconditional stay不批Permenant Identity是很奇怪的行為。有工會朋友問我為甚麼會出現司法覆核,說是一直有留港已久的外傭能申請到永久居留權或Unconditional Stay,在香港生兒育女及發展,正是此因。不過,英國現在仍是可以申請以非歐盟勞工,以至家傭身分逗留5年後,再多1年申請歸化入籍的,6月9日開始的諮詢在華人社區有極大迴響,主因是以往都有不少中廚申請來英後歸化,雖現在英國針對的更多是東歐的移民,但華人仍十分在意。
    1997前,入境處是將外傭及外地輸入勞工所簽署的勞工合約年期作為逗留年期,續約要在合約滿期後離開香港,然後再就新合約重新申請入境簽證,以阻斷他們的連續居港期。現行的入境條例是在1997年6月21日由臨時立法會通過修訂,加入限制條文的,這是當時的會議記錄,那時候已有議員指明會出現違反基本法的情況。
    由此,我們就會發現Vallejs及Domingo's的情況非常特殊,Vallejos有僱主支持,菲律賓沒有親人要支持(她的先生及兒子有自己生意),在香港教會事工,在香港進修,亦已聲明在香港退休;Domingo's連Unconditional Stay也批出了,卻沒有批出Permenant Identity - Domingo's可已經不再是外傭啊!

    公民黨的說法,其實只是依入境條例直說,實際上跟葉劉淑儀那種所謂寬鬆的政策不大相同 - 審批時有如查家宅,不斷追問家人在哪、是否有經濟支援、為何想留在香港,等等。當篩走沒有連續居港一班,再加上入境處的審核,肯定沒有12.5萬留港7年以上的外傭有資格申請。這次不同167萬港人內地子女,是因中國藉(籍)人士按莊豐源案後第一次釋法,其在港所生子女都按Jus Soli 屬地原則有居港權,但非中國藉(籍)的卻是Jus sanguinis 屬人原則,要經過歸化過程才能有居港權。這點葉劉淑儀沒可能不知道,還要大事宣揚要釋法,加上宣稱入境處審批寬鬆,聽到有入境處人士有微言。」

    Johncoal﹕民粹主義?我投降了我無知,所以支持外傭

    「我認真建議每個希望參與討論的人,仔細看看綜援、公屋等等的申請資格 --- 別以為真的這麼容易。而他們的孩子真的要在香港主流學校唸書?你以為你不讀的英文報紙他們不曉得讀嗎?南亞裔人士的子侄被中文政策弄得頭昏頭腦漲他們不知道嗎?再者,黃世澤作為一個東南亞僑民,就講得很清楚,其實當全球食物漲價之後,原本以農業為生的印尼傭工其實更願意早日帶一筆錢回到家鄉,種一些越來越貴的稻米、蔗和咖啡。

    民粹讓人討厭的地方除了自大之外,還有忘記自己的歷史。如果外流移民都喜歡外國不回來,那我倒想知道這些反外傭的人當中有沒有人是從外國回流香港的?再者,印傭、泰傭中間就有好些本來就是隔了好幾代的華僑。而且,拜偉大祖國當年野心勃勃地輸出革命,才有四五十年前東南亞各地的排華運動,冒著血淚跑來的人還不少。」

    「今天在外傭議題上我們是強勢,他日傭工主人發現自己的樓房被強拍時會發現自己是弱勢。到最終,平等的自由和法律權利其實是底線到不能再低的人身保障,到其時要保護自己的財產還只剩下這些『抽象』的權利。這使我更不明白的是,為甚麼常常投訴被剝削的中產會將自己放在勝利者的一邊。」

    上述世澤的文﹕白痴嘅香港偽中產

    呢班愛護香港力量,林悅,民建聯呢堆XX,無人反過中國人嚟香港生仔嘅事。呢班XX好意思支持人大釋法,煽動種族衝突,叫佢地返中國耕田吧。香港偽中產信佢地,真係蠢到不堪。」

    新婦女協進會﹕外傭居港權FAQ

    阿靄@獨立媒體﹕把「道」與「理」也掉棄後,香港還剩甚麼?

    「近月香港卻妖風橫行,先有建制陣營借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打擊公民黨,要催(摧)毁保護小市民爭取程序公義的法制,繼之是葉劉淑儀、民建聯李慧琼等『假愛港』陣營,動員恐懼與仇恨,製造本地族群矛盾以攻擊公民黨,繼而合理化「釋法」向中央獻媢,送上香港『自治權』這貢品。」

    「申請人 (Vallejos Evangeline B) 自從 1986 年開始來港工作,服務了同一個僱主超過廿年,除了工作外,她在香港學習進修,參與教會活動,朋友都在香港,而僱主一家視她為家人,並打算把家族經營的商店交由她打理。她的兒女,全都自立,有的移民海外,最小的兒子也在菲律賓經營小商店。但當她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時,卻因為她所持的簽證而被拒。」

    「試想像,假如你在一個地方工作了廿幾年,視該地方為家,卻因為你所持的簽證而被剝奪你申請為合法居民的權利,你會不會去質疑這簽證制度?大律師李志喜問得好,為什麼一個拿工作簽證的普通廚師能在香港工作七年後申請永久居留權,而做同類工作的外傭又不能享有同等待遇呢?」

    「這次司法覆核,是保障小市民享有程序公義的審議機制,在《基本法》、既有案例等法律框架下,討論居港超過七年的外傭是否有權申請永久居民資格的法律程序。即使入境處敗訴,有十萬外傭有資格/可以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她們仍要向入境處證明自己是『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當然,目前入境處是以『宣誓』的方法去『自證』,但若社會覺得這關卡不夠,入境處大可以重新訂立一些公眾能接納,又不違反入境條例的因素去處理。」

    「結果,葉劉淑儀、謝偉俊、民建聯李慧瓊等選擇擱置審議和制度理性,要透過製造恐慌,擱置討論,要求中央直接干預釋法。這些作為究竟是『愛港』,還是『亂港』?」

    Eric Tsui@面書﹕問「香港點算」前,唔該先諗「香港想點」

    「我完全理解香港人聞說新增數以萬計人士將來可能有權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後,第一時間想出來的憂慮,但拒絕深入認識那是甚麼回事,或者寧願被曲解都要『保家園』,我真的不能接受。」

    「具建制背景的團體『愛護香港力量』那張反外傭單張,將外傭興訟爭取永久居民申請權形容為『妹仔大過主人』,示範了典型的Freudian Slip。這刻,他們驚覺,這些平日只能對自己唯命是從的『妹仔』原來有朝一日可以變得跟自己『咁高咁大』,不再是妹仔,怎會不以為世界末日將至?這算不算歧視或種族主義,純粹咬文嚼字,深究沒意思,大家明白這種『白鴿眼』的由來便好了。

    「一旦法治的工具價值看似消失,捍衛法治原來疑似會為香港帶來所謂『金錢損失』, 法治當然頓時變成不是好東西了。為了『守住財富』,法治精神也可犧牲,但奇怪在他們又不會為守住自身財富不被地產商掠奪而不惜向地產商宣戰,可能因為地產商難對付,結果又是那句:一方面被強者欺壓,一方面又專挑弱者來欺壓。」

    「原來,香港,終究是只有『價格』(Price)而沒有『價值』(Value)的怪誕之都。」

Comments (10)

  • 本人在英治時代,曾在入境處工作兩年,雖然不是紀律人員,但是,從紀律人員口中得知,入境處從來不會接受外傭申請永久居留權(right of abode)的。這是由於,外傭與僱主兩年合約期滿後,即使與同一顧主續約,也一定要先離開香港,重新申請簽證來港。他們的連續居港期便會因此中斷。所以,不論外傭在香港工作多少個兩年合約,也不會符合連續居港7年的要求。所以,當時的入境處是從來不會接受外傭申請永久居留權(right of abode)的。

  • @potato - 又見面鳥 orz 查了一些案例,發覺1997年正有一宗:Attorney General v. The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and Tan Helen. No. AL5 of 1997 (cited in Sun Jie v.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and others [2004] HKCFI 700)

    Helen Tan最後成功取得永久居民身分

  • 謝謝您的資料, 會轉貼, 謝謝.

  • @potato - 我在正文中,不是已經引了 galileo 的文說明這一點嗎﹖

    「1997前,入境處是將外傭及外地輸入勞工所簽署的勞工合約年期作為逗留年期,續約要在合約滿期後離開香港,然後再就新合約重新申請入境簽證,以阻斷他們的連續居港期。現行的入境條例是在1997年6月21日由臨時立法會通過修訂,加入限制條文的,這是當時的會議記錄,那時候已有議員指明會出現違反基本法的情況。
    由此,我們就會發現Vallejs及Domingo's的情況非常特殊,Vallejos有僱主支持,菲律賓沒有親人要支持(她的先生及兒子有自己生意),在香港教會事工,在香港進修,亦已聲明在香港退休;Domingo's連Unconditional Stay也批出了,卻沒有批出Permenant Identity - Domingo's可已經不再是外傭啊!」」

    你說「所以,不論外傭在香港工作多少個兩年合約,也不會符合連續居港7年的要求。」
    係囉﹗那麼為何要怕、為何要反對這些特別例子去申請司法覆核﹖為何要怕政府敗訴﹖為何要找人大釋法﹖

    搞出今時今日的情況,根本不是那些傭工的問題,是政府的問題。政府採用了一個違反基本法的方式去處理。

  • 已經有人提出過要廢除司法覆核,只是當時有黃仁龍、李國能、包致金頂住ja。

  • @fongyun - 之前跟potato討論過,他的說法沒錯,當時是以此行政措施阻隔的,同時工會,甚至lexislaw又確找到1997年前外傭取得居港權的例子,而Vallejos本人也正是來港後從來沒回過菲律賓的實例。

    這單案本應是挑出如此政策不連貫的怪異行政問題,以及修改當年倉卒通過的入境條例的機會,變成了土共終於有挑死公民黨的機會

  • @galileo_c - 要挑死人有多難呢﹖分而治之回歸後已用過多次,只要在不敢犯上的人之間製造一種要互相爭奪資源的氣氛就成了。

  • @ngailung - 嘩,看footprints發現你竟然深入「敵陣」了呀 XD

  • @fongyun - 一定要做的啦!!!那個地方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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