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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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LRC Consultation Paper: Charities
[規管慈善組織諮詢]
原文件有幾百頁,我沒空看,只看了廿六頁的摘要。如果看倌發覺有遺漏的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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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一﹕我們建議應為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宗旨而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
同意,但不應過於硬性規定,應盡量多留空間給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形式慈善事業。
建議二﹕我們建議,界定甚麼可構成純屬慈善性質的慈善宗旨的法定定義,應包括以下各類宗旨:
(1) 防貧或濟貧;
(2) 促進教育;
(3) 推廣宗教;
(4) 促進健康;
(5) 拯救生命;
(6) 推動公民意識或社區發展;
(7) 推展藝術、文化、傳統遺產或科學;
(8) 促進宗教和諧或種族和諧;
(9) 促進平等及多元化;
(10) 推動環境保護或改善;
(11) 對因年幼、年老、健康欠佳、殘疾、經濟困難或其他不利條件而有需要者提供濟助;
(12) 促進動物福利;
(13) 可令社會得益的任何其他宗旨。
我們又建議,任何一項特定的宗旨,不論屬於哪一類慈善宗旨,也必須是為了公益。
至於““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等宗旨應否納入慈善宗旨的清單,我們歡迎公眾發表意見。「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本來就跟(2)、(6)、(8)、(9)等息息相關,怎麼有理由不包括在內﹖難道人權比不上保護動物、花草和環境重要﹖
建議3
我們邀請公眾,就應否改革各種現有的慈善組織法律形式以及改革的幅度應有多大,發表意見。
我們特別邀請公眾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
(1) 現時容許慈善組織的多種法律形式並存的制度應否保留,若應予保留,又應如何變通(如要變通的話);及
(2) 應否改為採用單一模式的做法,規定慈善組織在架構上只能屬單一種形式,如果應該的話,又應採用甚麼形式作為單一模式。為了讓慈善組織保持靈活,應無必要規定只以單一模式運作。
但某些組織形式,可能有礙透明和監管,或可予以限制。建議4
我們建議,所有:
(1) 向公眾進行慈善募捐的;及╱或
(2) 尋求豁免繳稅的
慈善組織,均必須註冊。
我們建議,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設立和備存註冊慈善組織的名單,而這份名單應可供公眾查閱。
我們建議,不應規定慈善組織須就其註冊申請作出公告。
我們建議,關於是否容許慈善組織採用某一名稱的事宜,,應交由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按每宗個案的情況裁定。建議5
我們建議,應規定註冊慈善組織須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周年活動報告。該報告應以標準格式提交,所涵蓋的事項應包括——
(1) 慈善宗旨的變更;
(2) 為貫徹慈善宗旨而曾進行的主要活動;
(3) 董事的變更;
(4) 註冊辦事處地址的變更。建議6
我們建議,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或董事應有責任申報任何利益衝突及個人利益。建議7
我們建議:
(1) 應規定每年收入超逾$550000的註冊慈善組織須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表。
(2) 在不影響《公司條例》(第32章)所訂的法定規定的情況下,應規定每年收入不超逾$550000的註冊慈善組織須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經其董事局核證的財務報表。
(3) 慈善組織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所提交的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表,應可供公眾取覽。
我們又邀請公眾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
(1) 每個已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註冊的慈善組織應否每年均向該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
(2) 如應提交,則這份周年活動報告應涵蓋甚麼內容。同意註冊和加強透明度,但應以不令小型慈善團體負擔太重為本。
建議8
我們建議,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或董事應有法定責任備存慈善組織的妥善帳目紀錄。這些紀錄應足以顯示和說明慈善組織的所有交易,並應保留最少七年。與市民申報慈善扣款,要保管單據的年期相若。
建議9
我們建議,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力,就慈善組織在涉及其慈善宗旨的事宜上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進行調查。
在行使這項調查慈善組織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的權力時,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有權就某個受調查的慈善組織而調查其資金、財產及活動,並向這個慈善組織索取有關資料,包括文件、紀錄、簿冊及帳目。在上述調查進行期間,應訂有適當的保障措施以確保調查保密。建議10
我們建議,任何人如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或該委員會所委任的調查員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或未有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或更改、隱藏或銷毀為調查而須交出的文件,即屬犯罪。建議11
我們建議,在慈善組織不履行其法律責任時適用的執行及補救權力,應賦予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
這些權力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權力:
(1) 撤銷慈善組織在慈善組織註冊紀錄冊上的註冊;
(2) 將刑事罪行轉交適當的執法機構處理;
(3) 將有可能提出的民事訴訟轉交律政司司長處理;及
(4) 保護慈善組織財產所需的權力。建議12
我們建議,當慈善組織在管理上出現行為失當或管理不善的情況時,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產,而這項權力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權力:
(1) 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
(2) 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
(3) 把慈善組織的財產歸屬官方保管人;及
(4) 規定代慈善組織持有財產的人不得在未經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放棄持有該財產。大體同意,但為免公眾疑慮,初步不應給新設的委員會太大權力。更何況新委員會的組成並非說明,貿然介入團體運作會過於粗暴。
初步成立委員會,應該只限於註冊、公佈實務守則、調查、轉介和公佈違反守則機構。除非該慈善組織違法(涉及瞞騙捐款者或挪用慈善物資之類)及罪名成立,才可以拒絕或取消其註冊。
建議12的權力太大,暫時不應實行。建議13
我們建議:
(1) 應設有單一(““一站式””)的規管組織,負責處理和批給進行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和牌照,並且監管此類活動所籌得款項的運用;
(2) 此項““一站式””的服務,應由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供,而現時社會福利署、食物環境衞生署以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就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及涉及獎券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行使的權力和執行的職責,應賦予該委員會;及
(3) 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負責確保公眾有渠道可取得籌款活動的資料,並應負責向公眾提供回應查詢的服務。建議14
我們建議,就所有形式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言,參與活動的慈善組織的註冊號碼,應以顯眼的方式展示於相關的文件或用以進行慈善募捐的工具(例如募捐單張)之上。建議15
關於職業籌款人,我們建議:
(1) 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制訂並發出非屬法定的良好實務守則,以規管職業籌款人的活動;
(2) 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考慮規定職業籌款人須向該委員會註冊的可行性;
(3) 作為職業籌款人或商業參與人的良好實務指南,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鼓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做法)——
(a) 職業籌款人作出募捐聲明(一如在英格蘭與威爾斯機制之下所採用者);
(b) 職業籌款人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及公眾披露自己的酬金;
(c) 職業籌款人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披露自己與慈善組織所事先訂立的書面協議;及
(4) 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就聘用長者進行街頭募捐一事,檢討現有情況並發出指示。建議16
我們建議:
(1) 現有豁免慈善組織繳稅的權力以及為稅務目的而定期覆查慈善組織的職能,應繼續由稅務局執掌;
(2) 慈善組織必須已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註冊,才可獲稅務局批准豁免繳稅;
(3) 除上文第(2)段所述規定外,香港現時規管慈善組織稅務的法律應維持不變;
(4) 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盡量與稅務局合作,尤其是在適當情況下透過提供有關慈善組織的帳目資料,協助稅務局對慈善組織執行評稅的職能;及
(5) 政府當局應確保稅務局獲分配充足資源,就慈善組織向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周年帳目,執行覆查的職能。同意。
建議17
我們建議在香港引入與英格蘭近似原則的法定模式相類似的法例(該模式包含於英格蘭《1993年慈善法令》的條文之內,,於2006年曾作修訂),為在香港適用近似原則提供法定依據,並且擴闊近似原則的適用範圍。
參照英格蘭模式,我們建議擴闊近似原則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而即使落實慈善信託的慈善宗旨並非不可能或不切實可行,近似原則仍可適用於以下情況:
(1) 為特定的慈善宗旨而捐出的財產未能用於該項宗旨,而捐贈者又身分不明或已放棄收回財產的權利;
(2) 財產是應募捐而為特定的慈善宗旨而捐出;
(3) 慈善團體已解散。
我們又建議,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透過法規獲賦權力,在特定的情況下管理近似原則的應用。無意見。
建議1188
我們建議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單一規管機構。
慈善事務委員會的目標將會是:
(1) 加強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和信心;
(2) 提高對捐贈者及受益人的透明度與問責性;
(3) 在關乎慈善組織的事宜上推廣良好管治及良好管理實務;及
(4) 促使慈善組織更切實地履行其法律責任。建議19
我們建議,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具有下列職能及權力:
(1) 裁定機構是否屬慈善組織;
(2) 備存及管理慈善組織註冊紀錄冊,包括在適當的個案中有權拒絕註冊;
(3) 監察慈善組織履行其法律責任;
(4) 審批籌款活動所需批准的申請;
(5) 推廣慈善組織的良好管治及良好實務;
(6) 自行或委任調查員調查慈善組織或其高級人員的失當行為或不善管理;
(7) 執行裁定及批給補救;及
(8) 應用近似原則。建議20
我們建議,因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就下列事宜所作的裁定而感到受屈的慈善機構或人士,應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1) 委員會拒絕將有關機構註冊為慈善組織;
(2) 委員會因慈善組織不履行其法律責任而行使其在執行和補救方面的權力;或
(3) 近似原則的應用。大體同意,但為免公眾疑慮,初步不應給新設的委員會太大權力。除非該慈善組織違法(涉及瞞騙捐款者或挪用慈善物資之類)及罪名成立,才可以拒絕或取消其註冊。實行有效後再考慮擴大權力。
Comments (2)
你淨睇摘要的話就唔會為意其實佢地花咗好大篇幅討論點樣定義campaigning(佢地譯做推廣宣傳)and political activities(政治活動)。佢地定義改變公眾意見同埋改變政府政策就屬於呢兩項,而呢兩樣不屬慈善。
@fungkakeung - 咁我又再仔細研究下,有得畀個段落編號我嗎﹖因為份野真係長到我冇心機睇(有時間我寧願追書追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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