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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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時間詳細寫,只順道說幾句。
1. 關於那位八歲小朋友受傷的責任,鬧翻了天。有些只令我想起在「六四謬誤淺析」中的批評﹕
「厚政府薄平民,對無權無勢的平民要求多多,對大權在握的政府毫無要求。」
為求簡單,把對一位網友的文章回應再抄一次當總結了﹕
阻塞馬路的示威者,充其量是阻街,並沒有做出任何暴力行為。按照常理(甚至反高鐵事件的例子),這樣的情況警方應該先包圍,然後逐個抬走。(告不告阻街是後話)
但這次警方卻突然衝向示威者,而且沒有警告之下近距離使用胡椒噴霧,根本連警方本身的指引都沒有遵守。警方是過分地使用武力,不必要地令人受傷。(還包括被同僚射傷的警察)警方的行動的確是不合理。
我不會說那母親毫無責任,因為正規遊行後的逗留是可能有較激烈衝突的,帶著小朋友還是早行早散比較好。但如果說責任主要在母親身上,即是要求那母親預見示威者在街上坐下來會被警察襲擊甚至噴胡椒,這已是過分要求,至少我也不會想像得到。
(註﹕1. 警方舉牌「將使用武力」不算是充份的警告,因為以香港法律無所不包,抬走已算使用武力(正如你撞到警察也可以告襲警)。打人、胡椒噴霧和開槍、甚至出動坦克也是「使用武力」。警方要用胡椒噴霧的話是要特別聲明的,正如六七暴動時用催淚彈也在標語上寫明一樣。雖然,在靜坐的情況,用胡椒噴霧無論有沒有事先警告,本身就是不合理。
2. 當然,如果警方警告了用胡椒噴霧,那母親還不帶走小朋友,那麼小朋友受傷她就要負責任了。雖然這樣說不等於說警方應該和有需要出動胡椒噴霧。)正如在下於面書曾戲稱﹕日後對付小販阻街是否要出動水炮﹖
再加兩句﹕
2. 至於「派錢」的問題,鄧璟那篇亂派錢,派錢亂大致與在下的看法相同。
只是再奉勸一句,想建立「右派論述」來抗衡「人人派錢」的朋友們,其實也要自理門戶去清掃「極右」式思維的影響。如果自己不動手,被當成是極右一分子才叫冤枉也無用。
Comments (13)
http://www.cuhkacs.org/~henryporter/Bo-Blog/read.php/757.htm
至於那個甚麼「因為我要實踐公民權利,但又不想子女獨留家中,所以要帶他/她上街」就連反駁也懶了,反倒那個Fongyun表面反對,實則以「就算非單親新移民要找人照顧孩童本來就不易」附和著歪理,非常無恥。
你要不要駁?
259E君:
那個博主的言論無非為拗而拗, 脫離事實, 回應他無疑是多此一舉, 自找麻煩.
1. 我只是奇怪,當年中共明明出了戒嚴令,天安門母親沒有阻止子女去天安門參加示威,是否應受譴責。
請博主不要作不倫比喻。不過,如果天安門母親的子女是只有8歲的小孩,在戒嚴令下,母親還主動帶他們去天安門參加示威,這應該是有違父母職責的行為。單從為人父母職責上論,是應受譴責的。
阻塞馬路的示威者,充其量是阻街,並沒有做出任何暴力行為。按照常理(甚至反高鐵事件的例子),這樣的情況警方應該先包圍,然後逐個抬走。
示威者真的只是阻街,任由警察抬他們走嗎? 博主都說過,有示威者曾在政府總部推倒警察,令他們受傷。由此可見,部份示威者對警察是充滿敵意,亦隨時準備以肢體衝擊警察。如果所有示威者真是這樣和平,警察在皇后大道已將他們抬走,不用等到他們走到德輔道啦。他們是怎樣由皇后大道走到德輔道的呢?況且,在先前已有伙伴受傷的情況下,如果你是現場的警察指揮官,為了保障前線人員的安全,在正式清場前使用胡椒噴霧,令示威者失去反抗能力,方便警察抬他們走,是合理決定。說警察傷害小孩,是不合理指控。當時是晚上,情況混亂,警察絕對可能看不到有小孩在場,胡椒噴霧射到小孩只是意外(除非博主有証據証明警察是故意傷害小孩的),而這意外的出現,孩子的母親自然需要負大部份責任。
@259E - 早說過對此人例不回應。何況他有方法罵上門的,無需閣下轉載矣。
@potato - 我看到有很多人會用類似的方式駁,但我不同意。
1. 你似乎明白我指明「不阻止」已分辨了八歲和十八歲之別,所以在這方面你沒誤解在下。只在此補充說明,我指的是如果要用這種邏輯責罵那母親,同樣可以責罵那些當年沒有出手阻止子女去天安門的父母(成不成功是另一回事)。
2. 戒嚴令後對鎮壓,還有一段日子,我不認為那段時間帶子女出入天安門是危險的事。當然,去到中共明言清場的六月三日晚就很危險了。
但如果要對比的話,在中環街頭示威阻街,總不能說是很危險的事吧﹖當然,我也說了個人認為這樣會招致拘捕,母親還是不應該帶孩子參與的。我只是強調警方的錯大得多,而且那母親亦沒理由預見孩子會受傷。
3. 「由此可見,部份示威者對警察是充滿敵意,亦隨時準備以肢體衝擊警察。如果所有示威者真是這樣和平,警察在皇后大道已將他們抬走,不用等到他們走到德輔道啦。他們是怎樣由皇后大道走到德輔道的呢?」
於是警察應該見人就打﹖亂噴胡椒﹖
我的判斷很簡單﹕現場傳媒那麼多,如果是示威者打警察的話(像政總那一幕),還不被拍下來日播夜播﹖既然那麼多記者都沒拍到,我可以合理推斷現場示威者沒有暴力行為。
4. 「在先前已有伙伴受傷的情況下,如果你是現場的警察指揮官,為了保障前線人員的安全,在正式清場前使用胡椒噴霧,令示威者失去反抗能力,方便警察抬他們走,是合理決定。」
此言差矣,最後警察如何受傷﹖並不是示威者攻擊他們,而是被同袍的胡椒噴霧所傷。人家沒發難,自己卻弄傷同袍,這也算合理決定﹖正正是前線指揮官的決定傷害了下屬的安全。
按往例,我們可知抬走示威者的時候,沒見過有人攻擊。充其量是抬走時有人爭扎,於是被控襲警而已。
如果警察試圖抱走他們,但示威者攻擊警察的話,那麼警察再用胡椒噴霧就無話可說了。
5. 「說警察傷害小孩,是不合理指控。當時是晚上,情況混亂,警察絕對可能看不到有小孩在場,胡椒噴霧射到小孩只是意外」
如果是有意的話,那就太邪惡了。我只是認為警方的行動過於魯莽。
「警察絕對可能看不到有小孩在場」,當然有可能,不過傳媒回帶片段也很清楚看到那母親帶著小孩走來走去,警方指揮官應該站在高處觀望的,取景應該不比傳媒差。看不到是有點大意了。
不過無論指揮官看不看到,對我的批評都沒影響。因為反正沒小孩我也認為不應該用胡椒噴霧的。
@fongyun -
Especially agree on:
(1) '既然那麼多記者都沒拍到,我可以合理推斷現場示威者沒有暴力行為。'
(2) '警察如何受傷﹖並不是示威者攻擊他們,而是被同袍的胡椒噴霧所傷。人家沒發難,自己卻弄傷同袍,這也算合理決定﹖'
(3) '那母親亦沒理由預見孩子會受傷。'
(4) 警方'突然衝向示威者,而且沒有警告之下近距離使用胡椒噴霧,根本連警方本身的指引都沒有遵守。警方是過分地使用武力,不必要地令人受傷。(還包括被同僚射傷的警察)'
Basically, I don't find the protesters being violent at all, generally speaking!!!
WHO has been violent? The Police Force!!!!!!
由於在政府總部與警察有激烈肢體衝撞的那群人,也有參與、並且領導中環街頭的「靜坐」。現場的警察指揮官預計,當前線警員試圖將示威者抬走時,會重演政府總部那一幕,是合理的判斷。
就警方的行動部署方面,我想,我與閣下最大的分別是閣下認為胡椒噴霧是非常強大的武力;我卻認為胡椒噴霧只會令示威者暫時失去反抗能力,並不會令示威者嚴重受傷,比起激烈的肢體衝撞,嚴重受傷的風險更小(君不見,小Joseph被噴中後,清洗完眼睛及到醫院檢查後已可以回家,翌日並可正常上學,而那被撞倒的警員現在還瞓在醫院),所以,即使有警員被同袍誤噴,也不是問題。
「如果警察試圖抱走他們,但示威者攻擊警察,警察再用胡椒噴霧」<
@potato - 1. 這是不合理的判斷。在政府總部衝撞警察的人,不是應該當場拘捕的麼﹖難道現場有那麼多警察都放走他﹖又如果警方認為衝撞警察也不用立即拘捕,那麼在之後才動粗就更說不通了。
如果你這個邏輯也算正確的話,那麼﹕
—南京大屠殺也沒甚麼好批評的,當年有很多剛剛跟日軍戰鬥的中國士兵脫下軍服就扮平民。
—六四事件中共更沒做錯,他們說有很多「暴民」混在其中呢﹗四處開機關槍亂射人又有何錯﹖
這些都是合理的判斷呀﹗
2. 你自己去search網上有關胡椒噴霧的記載,中胡椒噴霧也可以致死的,雖然機會不高。
而且胡椒噴霧也算化學武器,國際公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
(Wikipedia "Pepper spray: http://en.wikipedia.org/wiki/Pepper_spray
"For those with asthma, taking other drugs, or subject to restraining techniques which restrict the breathing passages, there is a risk of death. The Los Angeles Times has reported at least 61 deaths associated with police use of pepper spray since 1990 in the USA."
"Pepper spray is banned for use in war by Article I.5 of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which bans the use of all riot control agents in warfare whether lethal or non-lethal.")
還有香港法例﹕胡椒噴霧屬於「槍械(arm)」的一種。(《火器及彈藥條例》第二條)
如果不是「強大武力」的話,何需法例管制﹖何需戰爭法禁止﹖法例不准你買殺蟲水嗎﹖但未經批准買胡椒噴霧或防狼噴霧之類都是犯法的。
3. 「被撞倒的警員現在還瞓在醫院」-->如果被撞倒的是示威者,他第二日也可能正常上班呢。別忘記警察是公務員,工傷本來就有福利,何況警方會讓他在醫院休養詳細檢查。
補充﹕
如果被撞倒的是示威者,他第二日也可能正常上班
--->其實被撞倒的示威者都沒聽見留院的,你忘記了他們不是公務員,沒有人會特別保護他們。那位警員如果是示威者的話,你認為他會留院那麼久﹖醫生會留一個扭傷腰的普通人﹖
想建立「右派論述」來抗衡「人人派錢」的朋友們,其實也要自理門戶去清掃「極右」式思維的影響。如果自己不動手,被當成是極右一分子才叫冤枉也無用。
同感。嗰個要「收集十萬個like俾新移民」睇的group明明是一個hate group,仲好意思怪人地report佢啲仇恨言論。我想真正有自重之心的右翼人士都會恥與為伍。
真係好心佢地不要美其名什為本土力量、右翼論述,來掩飾自己將心底裡最暴力最卑劣的情緒發洩在看似比自己「失敗」、比自己貧窮的一群人身上的事實啦。
方兄,說得好!!!
被警方撞倒的一眾示威者沒有一個需要到醫院求診, 然而, 特首及警務人員是由特殊材料做成的, 個個身嬌肉貴, 故此, 特首雖然沒有被示威者接觸到, 卻需要去到急症室打尖求醫, 照X光及做心電圖檢查. 令人嘖嘖稱奇的是: 他掩著的是腹部, 醫生卻發現胸部有少許皮外傷. 而警員跌倒扭傷, 絕對是茲事體大, 留院數天必不可少, 至於會否順道進行全身檢查, 出院後再奉送有薪假期以便休養龍體, 這就不得而知了.
「警察是公務員,工傷本來就有福利,何況警方會讓他在醫院休養詳細檢查。」 但是那被同袍的胡椒噴霧所傷的警察卻不用在醫院休養詳細檢查。即是話比起激烈的肢體衝撞,胡椒噴霧令人受傷的風險很少。所以,用胡椒噴霧只是低度武力。與南京大屠殺和四處開機關槍亂射人不能相比。示威者主動衝出馬路,不但觸犯法律,更是自招風險。他們霸佔主要幹道(皇后大道中和德輔道中),完全堵塞了道上來往的交通數個小時。警察有責任,亦有權力及時清場,恢復秩序。警察是執行任務的公務員,警方管理層,有責任使用必要措施來保護警察的人身安全不會在執行任務時被侵犯。這是警察的人權。即使在歐美各國, 如果示威者一旦衝擊警戒線或有破壞行為,那些警察會即時變得「如狼似虎」用武力制服和拘捕衝擊者,如遇反抗,會招致更嚴重的武力制服。
@potato - 1. 「不用在醫院休養」充其量只能說明胡椒噴霧是一種即時見效、沒有隱藏損害的武器(所以不需留醫觀察),並不代表「受傷的風險很少」。否則你怎麼解釋為何國際公約要禁止戰爭使用﹖法例禁止一般人購買﹖
2. 如果示威者是衝出馬路被車撞倒,那真的是自招風險。但被警察打和胡椒噴霧所傷就肯定不算,因為他們根本沒使用暴力。否則有如我先前比喻,驅趕小販難道開水炮﹖警察自己說要用「最低武力」執法的,胡椒噴霧肯定已超出「最低」的範疇。
3. 「警察有責任,亦有權力及時清場,恢復秩序。」-->由頭到尾我都冇反對過警察抬走佢地。
「有責任使用必要措施來保護警察的人身安全不會在執行任務時被侵犯」-->根本沒跡象顯示警察將受襲擊(先前已駁過),實際令警察當場受傷的是胡椒噴霧。
4. 「即使在歐美各國…」-->那麼我們真的不要再批評六四鎮壓了,反正美國也試過槍殺示威學生。是嗎﹖
還有,現在美國的示威者正在佔據州議會呢﹗閣下不如去建議美國政府鎮壓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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