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8, 2008

  • 前話﹕得知中大學生會為去屆修章問題召開全民大會。(相信早已流會)

    如果大家有心解決這問題的話,方某也不嫌冗贅在此建言﹕建議暑假後先由全民投票還原舊章,因為這份新章問題太多。(已於拙著2007年修章集解說明)
    同時可參照拙著並進行公眾諮詢,討論如何適應新書院加入(我相信這是修章的最主要目的,其餘條文的修改,基本上是多手之過)。希望在下一學年(08/09)內完成諮詢和草擬工作,再公開草案讓大家表達意見,看看是否需要進一步修正。
    經過這個程序,適應新書院的修訂應可於09/10學年內通過。新書院預計於2012年前運作,這個時間表應可以趕得及有餘。

    又﹕上次修章後,代表會曾有職員聯絡在下詢問意見,由於沒有「消息人士」告知結果,我不知道幫得上多少忙。但如果今屆或以後各屆代表會不介意「老鬼」提供章則意見的話,在下絕對樂意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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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深夜,無端端打開了代表會的新網頁看。亦見識了「代主+院主+資分主」的工作。
    看來捱不死這個「新三位一」,只因為有一個新鮮的「簡易程序」(p.17)﹕

    有關程序為加快目前審批屬下團體每年登記(並不適用於首次註冊之屬下團體),只需要任何兩名本委員會委員審核認為無合理疑問,而同意批准有關屬會登記。本委員會主席即可對有關屬下團體發出證明其為本會屬下團體之「屬下團體登記證明書」,而有關登記將交下一次本委員會會議確認。

    (我未看到這段之前,只會想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

    這種「簡易」做法是否合理,可以討論。但這是要害,因為在下「三位一體」之時,最辛苦的工作之一其實是約時間開會。因為委員完成審查的登記,都要開會才正式通過。所以為了讓院系屬會可以盡快借用物資場地,不時需要加開會議通過這些登記。(當然你可以說這是我們「律人嚴」的結果,自然律己也要嚴。)
    所以他們想得出「簡易登記」這一招,院主的工作其實已經減輕不少。(當然不是說很輕鬆啦)

    這些文件之中,另外有些值得抽出來討論的要點。

    1. 世澤兄創立的「代表會公報」制度(我們那幾屆都沒完全做到),到這位新三位一手上似乎終於落實。值得慶賀。
    無論從資料公開或方便瀏覽(綜合各委員會資訊)而言,公報制度都是非常有益的。非常值得推行,亦希望日後繼續推行下去。
    方某製作的某些格式(章則全集留下來的),亦應用在公報之中,與有榮焉。

    有些人可能會說,這些只是官樣文章。頹會仍是頹會。
    可是,做好官樣文章,是良好管治的第一步。學生組織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文件混亂。會員能夠方便瀏覽資訊,就更能有效監察學生組織的運作。當然,他們是否有監察的意願,就是另一回事。

    2. 代表會就教務會學生委員選舉訴訟,發表了一篇(與舊時相比)頗為詳細的裁決,亦值得鼓勵。
    不過,對於裁決的某些理由(上述同一檔案p.8),我就覺得略為欠妥。

    本會認為以初選結果而論,教務會學生委員工商管理學院代表選舉,其合法票數比其所需法定票數多出九十二張(即法定票數之百分之二十二點六);教務會文學院代表選舉,其合法票數比其所需法定票數少六十二張(即法定票數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九)。故此,本會認為縱有無法確認教務會學生委員選票上投與所屬學院候選人之投票人是否屬於該學院之可能性,但應不至於影響選舉結果。惟教務會學生委員社會科學院代表選舉,由於其合法票數與所需法定票數相當接近,故本會認為其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性較高

    雖然我也「相信」選舉結果有問題的機會不高,但這樣的推理其實有問題。
    因為既然無法確認投票人是否該學院學生,那麼票數的多少只影響「出事的可能性」,而不會導致「有事」或「無事」的分別。理論上,就算比法定票數多出九十二張,也可以全部是假票而無效。按照「看得見的公義」原則,有關選舉結果應該宣判無效。
    (至於文學院的選舉,反正不夠票,無論選票有沒有問題,都肯定落選。所以判決是正確的。)

    作為對比,我或許應該提一提第三十二屆學生會選舉問題。
    那一次選舉由於出現廢票問題(好像也是沒有展示選票式樣),繼任選主曾嶸宣佈整場選舉無效,引致各莊和教務會學生委員候選人上訴。

    那時方某剛剛落任,也列席了那次代表會會議,提出的看法大致獲得接納。
    在下表示,如果一些小節上的失誤不導致選舉「實質不公」的話,不應該整場選舉被視為無效。我們應該研究這個失誤帶來的實質影響。
    廢票準則的問題,會導致某些選民的意願被忽視(當成廢票)﹔這不像造票,不至於扭曲選民意願(例如把贊成改為不贊成之類)。所以我們只要假設「所有廢票如果都不應該被廢」的情況之下,看看這些被「忽視」的選票對結果有多少影響就可以了。
    對於學生會三大莊和某些學生委員候選人而言,他們所得信任票數和法定票數的差距均多於廢票票數,所以廢票的數字並不影響他們當選。
    相反,某些學生委員候選人所得票數略低於法定票數而落選,如果廢票視成信任票的話,就有可能當選。所以這些候選人投訴廢票準則導致他們落選,是合理的質疑。
    最後,代表會只需為個別學生委員候選人舉辦補選。

    (又﹕我們那時有電腦核對選民資料,應該不會發生這問題。)
    (又又﹕嫌寫裁決麻煩、和害怕被批評—就像本文所顯示的—相信是代表會一向不詳細交待裁決理由的原因。這也是方某認為應該由一個特別委員會處理訴訟的原因,不論這個委員會叫「中大法庭」,還是行政上訴委員會。由一些「熟章」和不怕麻煩的人進行聆訊和交待裁決理由,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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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話﹕又,看名單才知道,原來上次提到的學生,竟然已成為書院學生會會長。難怪會問這問那的。

    不認老也不成。

Comments (6)

  • 我在找不著新亞會章(甚至找不到新亞代主和新亞會長聯絡方法)時﹐也發現了這一系列新文件。
    後來世澤說今年比得上廿九屆﹐不得不認同。

    好努力、有前途!(…做 A O ? )

  • 1. 寫諮詢文件是很考功夫,但要修憲成功,好的諮詢文件是必然的一步。特別這次修憲,很可能是中大學生會歷史上其中一次重大修憲,如果做得不好,隨時會引發政治危機。

    當然好的諮詢文件,不是特區政府那種有了既定立場的文件,而且羅列現時面對的問題,以及各可行的方案,開誠布公向公眾尋求解決方案。如果當年屬會室分配制度沒有經過諮詢文件這階段,我相信至今都未吵完。

    2. 簡易程序的出現,證明新代表會班底,是有在行政程序上花心思,特別有研究過往的文件。事實上,代表會真的要花精力的,要針對那些膠到無朋友的頹莊選舉,行政資源有限,精力要放在應該放的地方。

    3. 太多人忽視官樣文章,出自我手筆的規章中,都有附表規定,那些地方發出的公布方為有效。因為當年國是老鬼劉榮輝,提出過一次經典問題:如果代表會學生會公廁貼了一張公告,這又是不是公告?話雖膠力十足,但這足證,很多官樣文章,如果不做,不要說監察學生會,隨時做行政的人都引火自焚。

  • @bencrox - 我幾乎想說「又一次中興」,不過不敢只靠文件下結論。

    @martinoei - 1. 其實上次亂修章,已經搞出一次政治危機。

    我真懷疑,如果書院代主們有留神的話,怎會讓這樣破壞書院制的草案過關。

    2. 從章則上而言,我也不覺得這不可行。
    唯一問題只是如果及後發現有問題,又要反過來取消登記而已。

    3. 官樣文章應當做,這點我倆不會有異議。正如當年廿三條立法,政府應該出白紙草案一樣。

    更膠的事也有,學生報不是報道過,某個屬會選舉的投票站,竟然是某候選莊員的宿舍房間﹖

  • 我當年做「民政事務局局長」時就是見得太多硬膠選舉,心火上升,否則怎會有《屬下團體章則》第七條對不記名選舉的規定,我沒辣至要另立屬下團體選舉附則》之類的章則。

    所以大學過後我便知我不是做官的人,我恐怕我天天對著硬膠會折壽。

  • 你的那位學生?

    果真「名師出高徒」啊!  

  • @Frostig - 我冇教過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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