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0, 2008

  • Sex criminal discrimination

    本文內容本來打算當成「食.戒」的題材,但恐怕寫笑話太隱晦反而帶不出重點,所以還是正經寫好了。

    ---

    [論性罪犯資料庫]

    前陣子在小巴上聽到「護苗基金」之類的組織上電台節目宣傳此事,現在又變成重要新聞,有些感想不能不說。

    在一般時事討論中,「反色情」、「保護青少年」這些概念,最常被當成理由。後者訴諸父母害怕子女受傷害的親情,前者則訴諸大眾的性恐懼。
    所以「孌童犯再搞細路」的消息,把這兩種恐懼結合一起,效力更大。

    這種恐懼效力之大,就正如電台上的代表所指,連重視自由和私隱的美國人,也會贊成「公刊樣貌」這種剝奪性罪犯的私隱和尊嚴的措施。
    (第一次聽到時,幾乎以為是新加坡的事——新加坡曾試過以閉路電視拍攝在電梯小便的人,然後在各大報章刊出,以阻遏這種自私行為。)

    首先要說明,我並非要扮花生黨,向受害人和家屬說風涼話。性侵犯無論是針對大人小孩,都是不可接受的行為,必須嚴懲。尤其小孩不懂保護自己,更不容侵犯他們。
    可是,我們也必須維持法治的核心價值,不單保護受害者的人權,罪犯的人權也應該受保護。只有公平的制度,才是市民安居樂業的保障。我們不應該為了恐懼而放棄理性的判斷、倉促接受不公正的措施。
    為恐懼的放棄原則,侵犯人權的措施總會逐漸擴散,最後不單個別罪犯,就連一般市民都會受到剝削。

    「性罪犯資料庫」技術上當然並非不可行,但我們必須仔細考慮幾個問題。

    1. 針對性罪犯本身就是一種歧視
    為何要針對「性」罪犯﹖是因為我們原始的性恐懼嗎﹖
    為何沒聽見有人呼籲防止其他罪犯接觸小朋友呢﹖

    我們不怕殺人犯殺掉小朋友﹖
    不怕傷人犯斬小朋友﹖
    不怕盜竊犯偷小朋友的東西﹖
    不怕毒品拆家教小朋友吸毒﹖
    不怕曾犯黑社會罪行的人踢小朋友入會﹖
    甚至不怕其他罪犯教壞小朋友﹖

    為何我們只會怕「變態佬(/婆)搞小朋友」﹖這樣公平嗎﹖
    針對性罪犯能夠全面反映小朋友接觸的現實威脅嗎﹖抑或只是我們對「性」的恐懼心理掩蓋了對其他犯罪的恐懼﹖(於是針對性罪犯而忘記其他罪犯)

    如果要避免小朋友受罪犯威脅,為何不乾脆要求所有接觸小朋友的職業都必須申請現有的「良民證」﹖(只需要把現有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適合範圍擴大即成)
    無論是性罪犯、還是殺人犯、傷人犯、販毒犯、偷竊犯……甚至只是非法集會的「搞搞震」學聯成員,統統無法接觸小朋友,這不是更安全嗎﹖
    為何要捨近求遠,放棄範圍更廣泛的保護,而另立新制只求隔絕「性」罪犯,這不是很滑稽的事嗎﹖

    (很簡單,如果我們把「防護網」放得那麼大,很容易招致「人權分子」反對。但針對千夫所指的性罪犯,就很少人敢為他們說話了—至少向來形象保守的諸位議員不敢反對。)

    2. 對性罪犯偏向的無知

    電台節目和新聞中,都提及某些「性罪犯屢次搞細路」的事例,認為他們有心癮不能自控,藉此支持對性罪犯實施歧視措施。
    姑勿論性罪犯的再犯機會是否比其他犯罪為高,這種說辭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性罪犯」不一定都會「搞細路」

    有一些時下年輕人很熟悉的名詞,社會上的「話事人」可能不了解,但背後的道理不難理解(只要你願意理解的話)。

    那就是「蘿莉控」和「御姐控」是兩種不相容的心理情意結
    「蘿莉」指未成年、未發育或初發育的少女。(相對的男性稱為「正太」)
    「御姐」則指年紀比自己大的女性,通常都是已成年者。
    「xx控」是對英文 xx complex 的縮略,在潮流用語中一般是指對 xx 的特殊愛好或迷戀。例如方某自稱「眼鏡控」就是指特別喜愛戴眼鏡女性的意思。
    簡單而言,蘿莉控就是指迷戀小女孩的人,御姐控就是指迷戀較成熟的女人。

    (為免被動漫迷圍攻,在採用這比喻前,我必須聲明﹕蘿莉控不等於孌童癖。這只是一個比喻。正如方某也不是凡眼鏡皆愛——至少我沒愛上肥肥。)

    之所以說「蘿莉控」和「御姐控」不相容,就是指他們發生在兩群人身上,並不重疊。
    只要上網問問,自認「蘿莉控」的人不喜歡御姐,反之「御姐控」亦不喜歡蘿莉,鮮有「蘿莉控」同時是「御姐控」者。
    這也很容易理解,因為「蘿莉」特點就是未發育,「御姐」的特徵就是成熟。你當然只會偏愛其一,如果你喜歡御姐「有前有後」,又怎會對「平平無奇」的蘿莉看得上眼﹖

    同樣道理,對性罪犯而言,他們犯罪的對象亦有偏好
    「搞細路」的性罪犯,大多有孌童癖,他們就是對小朋友有特殊癖好,而不會侵犯大人。反之,侵犯已發育者的性罪犯,也不見得對未發育的小孩子有興趣。(有些特殊偏好甚至頗「無厘頭」,例如「校服色魔」或「絲襪色魔」,只有見到那種衣著才有犯罪衝動,同一人穿另一種衣服他也沒興趣。)
    (又當然,我不敢完全否定有「機會主義」性罪犯的可能——如果有機會的話連老婆婆也侵犯——但這種可能實在很微。性犯罪和殺人這類罪行跟偷竊欺詐不同,後者機會主義比較重,前者是有特定目標的。)

    也許有人會以為性罪犯「冇人搞」會發瘋「見人就搞」,但試想想,你今年三十歲還找不到年紀相若的老婆,是否就會接受一個十歲小女孩﹖如果有人瘋得見人就搞,恐怕應該關進精神病院,那就不會有接近小朋友的問題了。

    所以,為免兒童受侵犯而針對「性罪犯」其實也是「濫殺無辜」的。有些性罪犯根本沒有侵犯兒童的偏好,卻因為另一些孌童癖罪犯而受歧視。
    如果真的要實施歧視措施,為免「打擊面」太大,也應該只限於曾經有性侵犯兒童前科者,而不是所有性犯罪者。

    3. 對「更生論」的反動

    犯了罪要受懲罰,但罰是為了甚麼﹖一般而言對刑罰的目的有幾個理論。
    最古老的是報復論,亦即是以同等的傷害彌補犯人所造成的損害。例如舊約聖經的「以眼還眼」。
    另一種同樣古老的是「阻嚇論」,即是以嚴刑峻法恐嚇任何意圖犯罪的人。例子是法家
    近代則有預防論,認為懲罰是為了防止犯人繼續對其他人構成傷害。(如監禁)
    而最近的就是更生論,認為刑罰是為了教育和矯正犯人,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如果你有留意歷史的話,香港的懲教署原稱「監獄署」,為提倡「改過自新」才改為懲教署。「改過自新」就是基於更生論。
    亦即是說,香港的刑罰制度,是以教育和矯正犯人為主,而非純粹為了報復、阻嚇或囚禁他們。(當然不是說其餘幾方面就全不相關,正如法官判刑有時也會強調阻嚇因素,但它們不是最主要目的。)

    為何要提倡更生論呢﹖因為這是重視人權的社會,我們藉此反映對人性的基本信任。我們(至少,制度上)願意接納他們重投社會,重新為社會作貢獻。而不是把他們視為不可改變的「壞分子」,不能殺掉就關起來。
    需知道,現時連申請公務員職位都不需要披露犯罪紀錄。如果犯罪必須申報的話,這是否即是說我們不相信他們可以改過,只因為不能殺又不能永遠關起來,所以就為他們加個標籤,好等生人勿近﹖是否因為他錯了一次,就永遠不能翻身﹖

    當然,有很多家長擔心的是「某人屢次侵犯小朋友」的新聞。那麼是否應該考慮把針對面縮窄到只包括積犯﹖(至少他們以行動向大家證明自己沒改過)

    4. 執行問題

    根據上述的討論,會歸納出兩個方案﹕
    a. 所有接觸小朋友的職位,都必須申領「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方可擔任。
    b. 開設「性罪犯資料庫」,只包括性侵犯兒童的積犯。

    但實行時同樣有很多問題。

    4.1 性侵犯兒童的人可以有很多種,由教師、社工、醫護、到補習老師、運動教練、音樂導師、兒童托管中心工作人員等……不一而足。(如果有看過色情物品的話,就會發現連上述機構的所有僱員,例如校工也可以包括在內。)
    是否所有這些人都要包括在內﹖那麼要申請「良民證」的人似乎沒百萬也有十萬。如果按a.的做法,恐怕有不少人會因為「曾經犯罪」而丟了飯碗,儘管他可能只在清潔課室時才見到學生。

    4.2 教師通常是最受觸目的角色,但正規教師的涉案數目不一定比其他職位的多。跟教師、社工、醫護不同的是,上述其他職位大多不需要政府管理。教師、社工、醫生護士都要向政府註冊,現在法例亦已規定,干犯若干罪行的人不能註冊、已註冊者則被撤銷牌照。

    (例如﹕第505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而且不單包括性罪行,沒有歧視成份。)

    就算沒有明文規定,官方機構亦可以撤銷他們的註冊(或者只需要修改法律即成)。所以對於教師、社工、醫護這類制度化專業,其實已有(或只需輕微修改就有)防止罪犯侵犯兒童的機制
    現時無法預防的,是那些無需註冊的職位。事實上,政府也很難要求連游泳教練、鋼琴老師之類都全部建立註冊機制。
    但這就是全面公開性罪犯資料的理由﹖

    4.3 更大的問題是,如何公開資料﹖

    為免嚴重侵犯人權,「公刊」之類的措施不大可能實施,但「良民證」的方式就沒問題了嗎﹖
    犯罪紀錄會隨時更新,手持「良民證」的人也可能犯法。要求求職者手持「良民證」的最大荒謬,就是相信一紙死物,以為無犯罪紀錄就不會犯罪。
    可是,如果「良民證」要定期更新,政府是否願意承擔長期大量業者更新良民證的費用和工作壓力

    如果設置「性罪犯資料庫」讓僱主查詢又如何﹖
    那還是問問多多。因為教師、社工、醫護大都由機構聘用,但那些其他職業大多是個人工作者,補習、教練都是由家長自己找來的。
    機構聘用者,查詢犯罪紀錄還可以有正式規定﹔萬千家長個人僱用的,該如何查詢﹖
    如果凡人查詢就答,那豈不是令曾犯罪者的私隱完全消失﹖廟堂上的尊貴議員未必認識起底組,但如果罪犯讓人起了底和宣揚,那就等到沒機會改過自新了。

    也許有人會建議,就像現在申請讀研究院要查詢大學成績一樣,由申請人簽署表格交「資料庫」表示願意彼露資料即成。
    可是,一個人向那麼多機構、家長求職,要簽多少份「同意書」﹖被那麼多機構和家長得知的私隱,如何能夠保護﹖

    再一次,我們發現,除非執意嚴重剝奪曾犯罪者的人權和私隱,否則任何保護措施都無法順利實行。但那麼可怕的制度,是我們希望見到的嗎﹖

    5. 唯一能夠接納的建議

    在電台節目中,代表提出了很多建議,其中有一個是我唯一認為能夠接受的。
    那就是一個只限特定獲授權人士查詢的性罪犯資料庫。

    這建議是,某些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社工機構,或者警方保護兒童科之類的部門,可以獲得授權查詢性罪犯資料庫。以便能及早識別性侵犯個案,和阻止積犯重覆侵犯兒童。

    犯罪資料庫本來就屬於警方,警方要在資料庫中識別性犯罪者應該不難,但現在只有警方本身可以使用這資料庫。
    如果指定的機構社工發現「疑似」個案,可以直接聯絡警方跟進,查詢這小朋友接觸的人是否有積犯,那麼對於及早破案和避免受害者增加,應有幫助。

    除此以外,不應該進一步開放資料。如果家長害怕小朋友受侵犯的話,就不應該安排任何老師、教練私下單對單授課,這是唯一避免小朋友受侵犯的有效方法。

    要記得﹕「沒有犯罪紀錄不代表不會犯罪,有犯罪紀錄也不代表會再犯罪」。這是很簡單的邏輯,不應屈服於無邊際的恐懼、或沒根據的安全感

    ---------------

    除了「性犯罪資料庫」外,《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亦因為同樣的恐懼而引入不合理的條文﹕

    吳偉明教授﹕港漢因藏四本日本兒童色情漫畫被起訴

    方某人﹕Child pornography?

    其實應該爭取修例的。當然,在現有保守勢力籠罩、衛道者當道,又怎會理會不公正的法律,製造實質的不道德﹖
    (同樣地,我並不完全反對法例,禁止真人兒童色情作品實有必要。但動漫作為幻想虛構作品,就算內容不道德亦有思想、表達之自由,不可剝奪。)

Comments (23)

  • There are similar database and strict rules on sex offenders too in the US (but I am not sure how large the variations across states and cities). I was a bit surprised when I first heard about that.

  • The situation of pedophile is slightly different in Hong Kong than in other places.

    The reason in Western Countries (ie Canada, United States) they have to show the profile of the pedophiles is because they are much more organized and many of them travel outside of their coutnries to find child (as prostitute, or not) to sastify their sexual need.  Some of them abuse their very own child and spread the picture/vedio to their friend who is in the network and human trafficking/(children) sex tuorism have become a big problem in some country as these pedophile of these Western Countries are pumping money into the industry/field.  So to stop this problem, the government eventually choose to expose these criminal's profile to the media (along timevery high jailing time) as a punishment. 

  • @MeowKun - 誠然,不過你討論的是幾個問題。

    跨國嫖童妓問題,現在越來越多司法區實施伸延境外的原則,即是香港人去外國搞細路,香港都可以拘捕定罪(不需待押解當地)。這點我並不反對。

    兒童色情行業,也不是靠性罪犯資料庫可以解決的。因為那已經不是個人行為偏差,而是一門行業,只有冷血的商業計算。正如我們沒有「毒販資料庫」,毒販一樣有其他途徑(而無需靠任職老師之類)接近小朋友。
    所以我才說,公刊樣貌只是對「性」犯罪的恐慌反應。歧視了釋囚,但又不是真的安全。

    至於連自己的子女也不放過,這種禽獸根本公刊樣貌也防不了。倒不如判他終身監禁……(如果不乾脆處死的話)
    對於某些積犯,我是贊成延長監禁期的。初犯可以判輕一點,鼓勵改過。

    美國實施這種規定,我唯一想到的理由,是因為美國太「地大人少」了。兒童有太多單獨接觸他人的機會,防無可防,所以才演變出這種誇張的方法。
    換在香港,要避免兒童與「可能性罪犯」單獨接觸,會容易得多——因為四處都是人。你不讓他們關在一間房裡便成。

  • 美國公開性罪犯資料的原因還有這個:很多性罪犯出獄後會轉移陣地重犯……

  • 現在那人更恐怖,竟然早已打算出獄後再犯……

    有時我會想,究竟是否需要「性罪犯資料庫」。在 google age,只要把人名搜尋一下,以往犯大案上過庭的話,應該很容易 match 到。

  • Do a bit more rearch on the subject.

    In many countries, the govt do keep a database to notify neigbours when a sex offender (against children) moved into the neigborhood.

    The reason, it is a impluse to commit crime that is not easily control by therapy. They are a special class of criminal that sometimes ex-convicts asked for the exposure because they could not help themselves.

  • @ms_magic - 這涉及幾個問題。

    「很多國家」並非理由,討論消費稅時已言明。否則世上實行消費稅的國家肯定比「公刊」的更多,香港也應該立即實行消費稅。

    至於說性罪犯(其實準確一點,他們恐懼的應該是孌童犯,不應把其他人扯在一起)控制不到自己犯罪就要「公刊」的話,那麼有盜竊癖的人,是否要戴一個「我隨時會偷野」的牌,好讓店主防制﹖
    這些真的控制不到自己犯罪的人,其實會傷害自己和別人,我倒懷疑為何不乾脆把他們關在精神病院﹖或者應該有些類似「中途宿舍」之類的設施,讓他們工作後不會單獨接觸小朋友。

    我已經提出很多反對「性罪犯資料庫」的理由,但閣下似乎沒理會。公刊的做法,只會令他們抬不起頭做人,就連沒重犯傾向的人,都會因為社會排擠而變成邊緣人士,被迫再犯法。(當然,這不一定是性犯罪,或是他找不到工作,要靠偷搶維生之類。)
    我們是要防止他們犯罪,但不是要令他們毫無尊嚴。公刊就算有效,也不是「好」方法。

    如果公刊是合理的話,那麼歧視伊斯蘭教徒以防範恐怖襲擊也是合理的。因為只要把伊斯蘭趕出社區,就算有恐怖份子都不會留下了。
    又,在沙士期間或之後,歧視淘大居民也是很正確的。因為誰知道你是不是帶病毒者﹖
    公刊跟這些做法沒分別,表面是請家長提防,其實等於全社區一起「提防」和排擠這人。

  • @fongyun - Correct. The point is "do you know why there are registry of child sex offenders?

    The reason is to prevent crimes. And of course it is a very contraversal subject. But it is an important one.

    The question is not about discrimination as your topic title suggested.

    Currently, there is just no way to prevent child sex offenders to commit crime again, and it is the govt duty to warn the citizens. Knowing that a person is a child sex offender, parents probably could choose not to hire this person as a tutor of the child or give any chance for this ex con to be alone with their children.

    Is there any other way? Your topic didn't offer any, and I would suggest you see i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hildren "in danger" of being molested by known sex child offenders.

  • Correct is referred only to your first sentence, that many countries do it does it make it right.

    The rest of your response is mixing up issues that don't fit. If you like to mix up issues or try to argue for argument sake, sorry, I don't want to waste my time.

    See one of the example of National Sex Offender Registry. http://www.familywatchdog.us/ -> It actually helps people.

  • @fongyun - Just one more thing. Hong Kong has no sex offender registry. But the court suggest to have some kind of checking after a convicted child offender opened a tutoring center in order to get close to more victims.

    淫 魔 開 補 習 社 非 禮 女 生
    判 囚 56 月   官 建 議 研 究 家 長 有 權 知 師 背 景

  • @ms_magic - 「many countries do it does it make it right」﹖單是說消費稅,就算全世界都實行,我有理由都可以反對。很簡單的「訴諸群眾的謬誤」,我倒驚訝於你完全不自覺。

    > The rest of your response is mixing up issues that don't fit. If you like to mix up issues or try to argue for argument sake, sorry, I don't want to waste my time.

    唯一在這一點上,我跟你有同感。

    Mix up 的是你,不是我。跟明光社反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一樣,他們當然會說「The question is not about discrimination」,而是容許同性戀會令社會道德滑坡等等的嚴重後果。而你們要歧視釋囚,就是說「有部分人會再犯法而我們沒有其他措施預防」。那為何又不防其他罪犯,只防性罪犯﹖
    我一開始已經解釋得很清楚,單是只針對「性」罪犯,就已經是一種歧視。怎可能「not about discrimination」﹖

    又,「Currently, there is just no way to prevent child sex offenders to commit crime again, and it is the govt duty to warn the citizens」,只要改幾個字,就可以看出你的理由完全不成立﹕
    「Currently, there is just no way to prevent offenders to commit crime again, and it is the govt duty to kill the criminals」
    我又mix up﹖錯,我已經說明,就算你警告了家長,也不可以防止他們再犯法(按照你的說法)。他們不能當補習老師,一樣可以在街上當「金魚佬」,你以為警告家長就是盡了責任﹖﹗為了保護小朋友,你應該要求立法,要性犯罪者全日掛上「我是變態佬」的牌子。當然更好的做法是把他們全斃了﹗

    法官說甚麼,我知道。法官說不代表我就會認同,正如我不認同裁判官不讓鍾亦天保釋的理由一樣

  • @fongyun - It is sad to see someone who missed the point and do not know enough to even carry on with a decent argument.

    You have missed the point. I would not take any limition of civil right lightly. And I have been thinking of how such a system would limit the right of convicted child sex offenders.

    But there is just no way to prevent this. Instead of trying to shift the focus, why don't you just think about the why, the pro and con, and a possibility of a less intrusive way.

    You are just too arrogant as demonstrated in your previous response. Not that you have to agree on all the court judgement. But you have to at least back up your "reasons" for disagreeing.

    Gee.....

    Enough said. I have wasted enough of my time.

  • @ms_magic - 禮貌與否視乎對象,請你先看看自己說了甚麼才去怪別人。

    我提出了那麼多論點,我不覺得你提出了任何足以反駁的理由。你只是把自己的「憂慮」(而非理據)不斷重複,而無視於我已經反駁了多次。
    單是套用「我看不到有任何辦法防止釋囚再犯罪,所以最好全斃掉」的反駁,你也完全無視,只以為我在「寸」你。但看不到自己論點背後的空洞無力。

    至於閣下所謂的「why don't you just think about ...」,如果真的有留心看內文和討論的話,就不會說出這樣的話。真會令我懷疑,究竟你是來跟在下「討論」、還是純粹當這裡是自說自話的城市論壇來「發表」意見﹖
    我提不出好辦法﹖也許。這篇文章只能說明「性罪犯資料庫」不是一個好方法。正如我指出了消費稅不能做,不等於我可以解決稅基狹窄。(至於「possibility of a less intrusive way」,我在文章和討論亦已稍及提及過,只是你沒理會,連討論/批評一下也沒有。閉著眼批評人家「沒說過」是很容易的)

    既然大家都覺得浪費時間,那就沒必要再浪費了。

  • 又﹕其實上面的反應,正跟拙文一開始所指的「雙重恐懼」(性恐懼+子女受害的恐懼)導致放棄原則,完全一樣。
    因為太恐懼,所以就以「我沒有其他方法」為理由犧牲其他人,這當然是很方便的。正如美國支持自己在關塔那摩關押一堆「恐怖份子」一樣﹕我沒有其他方法防止他們襲擊美國了﹗

    如果真的要討論,最簡單的方法就是﹕
    1. 把我正文提出的論點完全駁倒,證明「性罪犯資料庫」沒有歧視、不涉無知、並非反動、執行無誤,而且研究證明有效防止兒童受侵犯。
    2. 如果做不到1.,又提出要「the pro and con, possibility of a less intrusive way」的人,為何不自己先走一步,嘗試鋪陳一下﹖

  • please allow me to follow up a bit on the "why the western countries choose to expose pedophile".  i think the exposure part has also a bit to do with punishment with shame and public pressure.

    the child sex tourism is a MAJOR problem in many countries for decades (i read that from reader's digest when i was a kid and the article is more then 15yrs ago from now and things havent get any better), it has been a very embarassing issue for many countries, esp those western countries who have indirectly fueling pedophiles into place that is thrive in child sex tourism.
    same thing goes on with child porn, since the rising of the internet, everything can go underground and more industrial then it was and they are hard to catch as people seems to somehow ignore it.  they just pop-up in like google search and things like that (>..<) and i bet there would be still a lot of victims goes underground and spread around the internet secretly.

    since many of these goverment are having trouble to catch these pedophile, they choose to expose these criminal to scare those who is doing this or going to attempt, like this video from air france: http://youtube.com/watch?v=Xo8qbxUhGfI

    that being said, i dont think hong kong is still not in the stage of playing the "exposure" strategy, but we need a lot more public awareness in terms of sexual abuse/assault that is made against children because from the recent news there seems to be something missing.  and about the guy who said when he comes out of the jail he will going to molest another child, someone should have like a huge follow up with him... or just rip his ball off :(

  • @MeowKun - 我同意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就是我初上網時,也遇過一些色情網站貼上小童裸照,可以想像(或難以想像﹖)背後發生甚麼事。

    但問題是,公開資料真的可以阻止這些事情發生嗎﹖
    這種做法並非始於今日,如果有用的話,是否那些實施「公開資料」國家的再犯率應該降得很低很低﹖
    上面的那位說我「沒研究」,在這方面是事實,我也想知道有沒有學術研究告訴我們公開資料效果有多大。但不知道那位先生有沒有研究。
    (當然我不會說完全沒用,但它帶來的人權破壞和防制效果是否相符﹖正如死刑肯定更有效防止再犯,為何大家不乾脆支持死刑﹖「搞細路者死」不好嗎﹖)

    其實也有些個案被國際刑警偵破,但各國對於司法合作似乎不大著緊。這也是很重要的問題。
    你防得到本國人,防不到外國人﹔防得到再犯者,也防不到初犯者。此所以我在正文中說,這是一種虛假的安全感。倒不如教導家長和孩子不要跟其他人單獨私下接觸更好。
    「授人以魚,不如教人以漁」的道理,在這裡也是一樣的。公開竊犯的資料,不如教人保護財物。性侵犯也一樣。

    至於那個自稱總要再侵犯小朋友的人,我還是那句﹕這人跟精神病沒分別,與其要他選擇「再犯案」或「公開受歧視」,不如關進精神病院吧﹖(再不然,限制居住地點—如宿舍—和外出時間限制,不知道效果如何﹖)

  • 1. 放監前不是會評估心理狀況和再犯罪傾向嗎?
    2. 評估為有危險的不是會受到警方注視嗎?
    3. 守行為其間不是要定期報到嗎?
    4. 平均再犯的機會率有多高?我們有數據否?
    5. 資料庫的效果有多大?
    6. 傳媒是否有過於誇大嚴重性?如同網絡對兒童的危險性?

    New York Times Blog - Pogue's Posts - How Dangerous Is the Internet for Children?
    http://pogue.blogs.nytimes.com/2008/02/28/assessing-the-dangers-of-the-internet-for-children/

    “Sure, there are dangers. But they’re hugely overhyped by the media. The tales of pedophiles luring children out of their homes are like plane crashes: they happen extremely rarely, but when they do, they make headlines everywhere. The Internet is just another facet of socialization for the new generation; as always, common sense and a level head are the best safeguards.”

    當我們什麼資料都沒有就要犯過事的人永遠受歧視,剝奪他們剛重獲的平等,那所謂的更生只不過是好聽的慌言罷了,他們根本從被判有罪起已註定不為我們所接受...

    當然,若堅持認為我們應避免子女接觸互聯網,抱持著子女要排除一切網絡釣客大於接受與時並進的教育

    Web 2.0 Is the Future of Education (Techlearning blog)
    http://www.techlearning.com/blog/2008/03/web_20_is_the_future_of_educat_1.php

    那設立資料庫才會被視為有理...

    Further readings

    Bruce Schneier- Schneier on Security
    http://www.schneier.com/blog/archives/2008/02/fear_of_interne.html

    APA Journals - Online “Predators” and Their Victims : Myths, Realities, and Implications f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http://www.apa.org/journals/releases/amp632111.pdf

    via

    Libraries Interact - New report on children and Internet safety
    http://librariesinteract.info/2008/03/09/new-report-on-children-and-internet-safety/

  • @Alan - 1. 我想,一則評估不會完全準確,二則監獄坐滿期也要放人。畢竟那不是精神病院,沒權把人家繼續關下去的。

    2. 現在的問題也許就是跟進的問題。我想性罪犯出獄後需要更詳細的跟進和監察,包括心理醫生、社工和警察等。前者幫助他們治療心癮和重投社會,後者可以警惕他們。
    3. 刑滿後就沒有甚麼守行為了。
    4. 正想知道。
    5. 對於排擠性罪犯效果肯定很大,但制止重犯或阻止初犯則視乎情況而定。
    6. 也許問題正在於性侵犯這回事,可以很嚴重,但引起的恐慌也不合比例。正如我在正文中質疑,青少年吸毒、欺凌也是重要問題,但似乎沒聽過有人要求搞「毒犯資料庫」、「欺凌者資料庫」。
    「性」比任何其他形式的侵犯更容易引起恐慌。

    我會比較支持沒那麼激進的措施,例如向指定專業人士開放資料庫、加強對性罪犯的出獄後跟進、甚至立法禁止他們從事某些行業等。就算激進到「關在精神病院」、「強制化學閹割」,我也覺得比「公開資料」可取。至少他們不用被集體排擠。

    (我找不到之前看過的一篇文章,是一個精神科醫生說在醫院重遇童年時賣格仔餅的人,覺得他在醫院裡比在外面還快樂。因為他在外頭被歧視,所以從來不笑……)

    「when they do, they make headlines everywhere」
    這正是我先前提出的「google已經代替性罪犯資料庫」論,網絡固然可以用來引誘小朋友,但只要家長願意利用,同樣可以用來檢查某人是否曾經犯案。(尤其在香港那麼小的地方。如果像美國那麼大就比較難,因為同名的人比較多。)

    感謝補充資料。

  • 法改會又逼害有案底人仕,為何有案低人仕不團結起來反對?
     
    專家話96%犯事既人以都係未犯過法,以前犯過事的根本唔等於以後會犯,以假設來評定一個人,豈不是明屈嗎?

    法庭必已對犯過事的人作出嚴厲的懲罰,現在連出獄後的糊口也要趕盡殺絶,一個定罪,無數刑罪,這已違反法律精神吧?

    點解九七後香港搞到好似原始部落既舉手遊戲,只為滿足公眾而公眾多是無知的,大聲唔代表岩,唔通香港市民個個要求政府派錢送樓,政府又照做?

    政府口口聲聲叫大家接受更生人仕,一方面又要佢地生不如死,明知佢地比窮人還要弱,不可能為自己說半句話便欺負佢地,那又是什麽政府?

    <LI>2008-07-31 13:50:53 補充

    下面講得好岩!法改會聯絡方法如下,大家記得將反對聲音反映俾法改會

    20/F Harcourt House
    39 Gloucester Road
    Wanchai
    Hong Kong.

    Tel: (852) 2528 0472
    Fax: (852) 2865 2902
    Email: hklrc@hkreform.gov.hk

    最佳解答

    當然反對設立性罪犯資料庫,由法官干擾立法,根本係夾硬呢。那只會令無數已改過自身的人活在極度惶恐之中。那和替所有男性切除生殖器官以防止性罪行發生一樣可笑。

    而家食蕉又唔比做

    青少年教育有關既又唔比做

    咁叫所有犯過事既人去做的士佬,地盤佬囉,但聽講駕的士都搵唔到食,地盤又請外勞。改過自身,努力讀過書既更加無可能做呢d工,咁搞法,現職打工仔只會借此方法趕走求職者,以此倡顯自己與別不同,社會分化,社會動蕩在所難免。

    曾特首作算要做d野出黎提升自己民望,亦該將資料庫定為只記載草案生效日後才犯事者的資料,這才是正面積極防止罪案的有效方法。那些這幾年花了無盡勇氣去重過新生活的人,現在他們臉上再加多刀寫住性犯罪者,然後不負責任地告訴他們,沒趕盡你,你還可以去當不要臉的工啊!

    質詢期前大家有咩反對不滿快D自己send fax 或者e-mail去法改會

    20/F Harcourt House
    39 Gloucester Road
    Wanchai
    Hong Kong.

    Tel: (852) 2528 0472
    Fax: (852) 2865 2902
    Email: hklrc@hkreform.gov.hk

    參考資料 比23條更兇險的惡法

    啟用回應通知
    [ 快速連結 ] 意見( 0 ) | 評論( 0 )

    知識評價

    發問者評價:

    惡法一開,將來只會有更多唔同既資料庫侵犯市民既人權,特衰政府只懂欺負改過自身的人!飯都冇得開仲講咩更生

  • @Martin - 如果係抄文,做乜唔俾source﹖

Comments are closed.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