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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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在下批評傳相不道德,但不道德不等於有罪,更不代表連保釋也不成,要躲在牢裡過年。
連性侵犯少女再拍照的商人都可以保釋,一個轉載藝人床上照的無民遊民就不可以﹖
現在警方、律政司、裁判官是否要聯手證明,香港法律面前,窮人真的……﹖(粗口,慎入)老實說,我不同情這個轉載照片的人。可是,對於政府的做法,我無法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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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from Kursk)
為了阻止藝人私房照於網上流傳,警方採取「殺一儆百」,以非正常的程序,引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於1月31日逮捕其中一位網民鍾亦天,指其擁有十二張相關照片,並於上星期日上載其中一張至本地論壇。2月1日,屯門法院裁判官,指事件「嚴重」,否決保釋要求,被告即時還押拘留八個星期至3月28日。2月2日,再有四名網民因擁有相關照片被捕,警方指他們相信四名網民會發放相關照片。
雖然現行的法例賦予警方執法的權力,可是整個事件的性質尚未清楚:究竟相片是真是假?事情是誹謗?是盜竊?還是侵犯私隱?警方並沒有搞清楚情況,而選擇以淫審管制條例去執法。可是,管制條例的立法精神,並不是去壓制言論,而是控制不同資訊的流通方式,所以第一步是要由淫褻物品審裁處為相關的物件分類。
可是,警方並沒有這樣做。到目前為止,那些照片是二類不雅還是三類淫褻還不清楚,但網民已身在牢房!
若照片是不雅,則只要貼上警告字眼就可以合法流通;若照片是淫褻,則要證明擁有者有企圖發佈該物品。可是,警方只以網民「欠債纍纍」、「身無分文」為理由來推斷鍾亦天有企圖發佈那些照片。
一直以來,網上都有「可能」不雅或「可能」淫褻的物件,一般的處理方法是通知互聯網供應商移除訊息,若決定要追究,則要先送審,香港獨立媒體網「齊貼hyperlink」一案的處理手法也是先送審,再決定是否起訴。這次由警方主動策劃的「非常」處理方法,明顯是選擇性地不按程序執法。
領導是次行動的警務處長鄧竟成,高調及不按程序地利用「淫褻及不雅品物管制條例」來打壓網民,讓市民清楚看到,本來已千瘡百孔的淫審制度,極容易淪為行政與執法機構選擇性地主導一切,嚴打網絡與言論自由的私器。
警方是次行動更是嚴重挑戰法治之舉,此例一開,無疑使香港墮落為無法無天的極權警察城市,動搖香港作為法治城市、國際自由大都會的核心價值。
我們要求
1.立即讓鍾亦天保釋,讓他回家過新年!(補﹕已保釋候審)
2.警方應該先調查清楚事件,若涉及誹謗或嚴重侵犯私隱,應以正常途徑向法庭取得禁制令,並呼籲所有市民銷毀手上的複製品。
3.全面改革淫審制度與法例,以免警方和行政部門濫用去打壓互聯網及個人!
4.警務處長鄧竟成要為多次違反人權與這次擾民的警察行動負上所有責任,立即下台!---
我加多一條得嗎﹖
5. 既然警方連此等閒事(八卦閒人之事)也要通報國際刑警,那麼請順便通知佢地拉埋陳冠希。話晒佢先係原始源頭。
不單放相的,連收十幾張相的也以「管有以供發佈」拘捕,那麼本身就藏有過千張的,沒理由不拘捕吧﹖
Comments (5)
不單放相的,連收十幾張相的也以「管有以供發佈」拘捕,那麼本身就藏有過千張的,沒理由不拘捕吧﹖
<- 完全同意!!!
有關於你所想加的那條﹐很有問題。
陳氏似乎沒有被檢舉有份發佈有關照片。
至於「管有以供發佈」﹐我也不清楚指的是甚麼﹐單單「管有」﹐並不構成「供發佈」的條理。
至於說窮人在法律面前被苛待﹐有問題的首推律政司﹐沒理由讓他卸膊。
如果收埋張相都被人話「有可能發佈」,咁有最多相既人,肯定更有可能發佈。(套用警方邏輯的話)
當然,如果問我的話,陳生冇必要拉,只係收相而冇放相的人亦然。
鄧生令我想起一首宗教聖詩:
警方常常近我......口所說的心所想,鄧生都知道。
口所說:網上說的話+電話說的話(截取通訊條例);心所想:有沒有意圖去公布相片
再講一件大家未講的事:六四事件不少照片都有人脫了衣(逃走時不見衣服),大家發佈這些相片,是違法,到時鄧竟成可以用假23條之名,行真23條之實。
連被指洩露國家機密的都可以回港過年,香港幾時變到連大陸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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