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1, 2007

  • 做功課發楞症。
    講下無謂野。

    1. 討論下出遊前後的網絡流量﹕以下圖表由 http://www.sitemeter.com/ 提供。
    (早說了圖書館員都是資訊狂)

    截至一月七日和十八日的每月 visits 和 pageviews﹕
    visit20070107 visit20070118
    方某在十二月廿三日到三十日去了新加坡,在這裡可以很清楚見到十二月廿六日到三十一日的低谷,與出遊時間有相移 (phase change)。從廿三日開始,其實訪客人數已下跌,但相對平緩(也許是一些「慣性收視」)。廿七日的大跌相信反映了台灣地震導致網絡癱瘓的結果。
    來客數字一直到一月上旬還是在低水平,直到近日才回復到出遊前的水平。

    截至一月七日和十八日的每月瀏覽時間﹕
    duration20070107 duration20070118
    瀏覽時間與訪客人數的反而有點不同﹕廿五至三十日,最低谷在廿六日。
    另一方面,瀏覽時間在出遊之前已有下降趨勢(可能因為貼文減少)。回港後的瀏覽時間忽然大增,應該是因為貼了幾篇長篇遊記的緣故。

    近日貼文又少了,也許可以看看之後一星期的統計。

    2. 學校圖書館的版權問題

    上圖書館課時老師說,在課室播片可以,在禮堂播就不可以,因為後者屬於「public performance」。
    我一聽就覺得荒謬。
    在我認為荒謬的情況下,我的脾氣就會很差,於是用很不服氣的口吻質疑她。

    版權條例(第528章)第43條寫得很清楚﹕
    「(2) 為教學目的而在教育機構中向上述觀眾或聽眾(=只有該機構的教師和學生及與該機構的活動有直接關連的其他人)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就侵犯版權而言,不屬公開播放或放映有關作品。」

    她說那是律師說的,言下之意是老師沒資格質疑律師。
    不過她不知道,面前的這人雖然沒有接受法律訓練(我只在中大上過一學期的法律課),但他接受了兩年的「章則訓練」,也曾經幫醫學院的教授研究各國工業安全法例。
    更有甚者,他是一個喜歡自己讀香港法例的變態佬。

    她舉出來反駁我的是教統局的一份通告

    「3. In general, it i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Copyright Ordinance to make use of copyright material without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by :
    (e) performing, showing or playing the work in public (this includes performances held in schools before an audience consisting of teachers, pupils, parents or guardians from other schools or persons not directly connected with the activities of the school)」

    到了這一步,很明顯是她看漏了眼,其實這份文章的解釋跟中文一樣,只是方向不同。
    「in public ... includes ... from other schools or persons not directly connected with the activities of the school」
    (公開播放……包括從其他學校來的人士或者與學校活動沒有直接關連的人士)

    (又,她堅持英文才是正本。其實根據基本法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0B條,香港法例中英文並重,理解時沒有「英文為準」這回事。當然,我不想變成法學討論,所以沒跟她辯下去。反正現在開不到中文本,看倌就看英文本好了。)
    (註﹕律政司有一份文件討論如何處理中英文本歧異)

    課後再繼續跟她談下去,其實她所說的情況,跟課室裡的情況並不相同。

    根據法例,最重要的是「為教學目的」和「只向學校師生(和活動相關人士)」播放就不屬侵權。在課室或禮堂都一樣的,地方並不構成分別。
    可是,如果你用上禮堂,可能有很多不同級別的學生一起看,你就要確切的理由,可以說服法官你是在教學而不是消閒。(例如﹕你應該有一套明確的教學目標和過程,有預期的教育效果,配合已有的課程……)
    反之,如果你是「反正教完書/周會冇野做」而播放影音作品,就無論在哪裡都算侵權。(或者像老師的學校一樣,先向有關機構取得授權或者買播放執照)

    魔鬼在法律條文細節當中,律師說話的問題亦在微言大義之中。當然,相比在下而言,老師更沒有受法律訓練,所以有誤會不出奇。(就是我也不敢說自己了解版權法,還要繼續研究。)

    教統局方面尤其不可信。現在版權法搞得一塌糊塗,只是偏幫版權擁有人,律師「句句話唔得」一點也不出奇。

    不過,我開口的時候,倒是連自己也奇怪,為何脾氣突然變得那麼差。
    (還是那句,我對學生時耐性已經特別強。所以學生說我太善良,不算數。)
    如果我是女生,還可以把責任推到 PMS 。可惜我是男生。
    無論如何,以事論事,是不應該用那麼難聽的口吻的。

    所以我決定寫個電郵去道歉。
    不是要拆她的台,只不過聽到以我所知不正確說法的時候,反應過激而已。

Comments (5)

  • 佢可能驚有人係禮堂外面dee窗門位係度偷睇~!

  • 算啦, 好多中學老師都係反邏輯架啦,根本就係懶思考
    咁既質素仲要佢地教埋通識......0徙氣~
    我認為大學應該將邏輯列為基本必修科,咁起碼會少好多淨係識盲跟規矩既人
    不過我諗都唔會有d咁既政策架喇,d人諗野邏輯d既話香港就會少緊好多順民, 咁到時政府就頭痕好多.

  • 你說到的那些證明教學目的之文件,頓時想起現時老師日常要面對的無窮報告:教學報告,活動報告,進修報告......

    另,現時版權法的執行似乎有點矯枉過正,以前影印書本作教學用途是不犯法的,至少好像是只影印一部分不犯法。現在很多影印店都一頁也不肯影了。

  • 如果我是女生,還可以把責任推到 PMS 。可惜我是男生。
    唔好成日將脾氣突然變得那麼差歸咎於 PMS.................突然想起我地有一位共同認識的男生,因為佢飄忽不定的戀事,經常被我其中一名朋友批評為 PMS!

  • 1. 不能對老師有過高的要求。這也不是邏輯的問題。
    法律太過複雜,對法律認識不多的人有誤會是很平常的事。
    我理應更正,只是語氣太差。

    我倒是贊成中學有邏輯課的。
    不學邏輯不等於是順民,刁民也不講邏輯的。

    2. 不一定需要額外的文件。
    學校叫得學生入禮堂睇片,可能學校年度計劃就包括左。
    應該已經講明教學目的。

    我一向同意版權法是過分偏袒。
    如果說連圖書館把影碟借給學生也不成(或者要另外付費買牌照),那是很過分的事。

    3. PMS 很明顯只是開玩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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