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4, 2006

  • 上主被同學氣倒的事就不多談了。反正都是無聊,只是自以為有急才,其實把問題拖長的傢伙。
    上主實在太仁慈了,竟然「天氣冷」趕同學到飯堂,其實早就應該下逐客令。(冷甚麼﹖飯堂可以關窗的。)
    唯有安慰她,這種人在中央圖書館工作時,遇過太多了。(見《中藝七不思議事件簿》)
    只是,竟然連這裡也見到「刁民」,實在令我意料不及。不知我是高估、還是低估了他們。

    不如講笑話,剛剛發生的真人真事。
    在地鐵上,旁邊坐了兩位女士(沒留意年齡),她們在談天。
    我聽到其中一位說瑞士人的英語不正宗,有口音。
    然後有人解釋為何瑞士人英語發音不準﹕

    佢地講瑞士話架嘛﹗

    我一邊在看《明月》,一邊面容扭曲,最後忍不住笑起來。(也許她們以為我在讀笑話吧﹖)
    瑞士話……妳倒不如說他們吃瑞士糖和瑞士雞翼好了。

    (註﹕原來瑞士糖倒真的是瑞士發明的,參考這網頁,甚至可以看德文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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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前閱讀﹕「過期的牛奶.過期的記憶

    某日(A),我跟上主提起,下下(我沒寫錯,你沒看錯)星期一有兩個圖書館宣傳﹕「好書龍虎榜」和《一公升的眼淚》書展。
    上主說,她的《Mr. Midnight》也想宣傳,如果不在同日推出就會太遲,同日推出又怕太長。
    我﹕如果妳要的話,我把「好書龍虎榜」推到再下一個星期一吧﹖反正這個不急。
    上主說不需要了。

    又過了一星期,某日(B)中午,有同學來找上主。原來已經在練習下星期一早上的《Mr. Midnight》宣傳。
    我沒反應。
    然後上主說,跟 H 老師問過,下星期一沒有宣佈,所以已經預訂了時間作宣傳。
    我﹕「不是還有好書龍虎榜和《一公升的眼淚》書展嗎﹖H 老師忘了吧﹖」

    上主恍然大悟﹕你怎麼不提醒我﹖三個宣傳一起不是太長了嗎﹖
    我﹕上星期我說過「好書龍虎榜」宣傳可以改期,妳不是說不用了嗎﹖
    上主﹕但是那次我以為會延期,現在聽到有三個宣傳碰在一起,你也該提醒我吧。

    我的腦子裡就真的只有「不用改期」的指示。
    再聽到有宣傳,我就會以為妳覺得沒問題才上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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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就是公物]

    在某圖書館同工中聽聞的故事。

    據聞有些老師慣用「沒收」的懲罰,例如上堂用手提電話,就沒收手提電話,於是上堂看課外書,就沒收書……
    有些老師會下課後發回,有些老師會扣留到對學生表現滿意才發還—於是遲還罰款。有些老師竟然沒收了就再不發還,著學生自行到圖書館報失賠錢了事。

    如果那是一部手提電話,只要老師可以跟家長解釋滿意,我無話可說。
    但涉及圖書館的書,事情就沒那麼簡單了。我絕不同意這種懲罰手法。

    首先,用罰款作為懲罰是否適當,是一回事。
    其次,扣留圖書館的財物,本身就有問題。

    老師可能會想﹕既然我叫學生報失賠錢了,那麼這本書就會被註銷,再不是學校的財物,有何問題﹖
    這樣想就大錯特錯。

    只要大家想想身份證、或者任何銀行卡、信用卡、存摺之類的東西,就會明白。
    香港身份證根據法例,就是不能被私藏(除了政府發給個人證明身份的那張)。
    銀行卡之類沒有法例明文規定,但其實也會寫明「屬於銀行財物」,如有拾獲亦須歸還。性質和身份證其實差不多。就算報失銀行卡後尋回,也應該還給銀行,否則嚴格而言可算偷竊。
    身份證的唯一分別,就是如果不屬還,不單算偷竊,而且「私藏另一張身份證」本身就是犯法。
    (新聞﹕拾獲周星馳身份證後珍藏九年,香港一影迷吃官司)

    圖書館的書(準確一點說﹕館藏),性質就跟銀行卡一樣,是屬於學校的公物。
    註銷一本書需要圖書館主任提請、校長批准。蓋上註銷印後,就不再是公物,可以任人帶走。
    否則,就算有人報失賠錢,那本書一天沒蓋註銷印,就是學校的公物。任何人拾到都應該交還學校。正如就算有人報失了身份證/銀行卡、另發一張,也不等於你可以收藏它,你必須交還。
    正因是公物,如果老師私藏這本書,固然會出問題﹔就算把它丟掉,一樣有問題。因為老師沒有處置圖書館館藏的權限。

    要罰學生,有很多種方法,犯不著用有問題的方法處理,否則惹上麻煩就太不值得。
    如果認識有同工這樣做的話,請提醒他們。
    當然,如果他們執意如此,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