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5, 2005

  • 新教師課程第一天。
    聽課程講解沒甚可記,不過「國民教育」這個講座聽完一肚火。


    我對「國情教育」這個詞不太抗拒,因為了解國情是必須的。但「國民教育」往往會變成「愛國教育」(這個講座亦如此),我痛恨這種洗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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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離奇的是,講者要求大家把國籍搞清楚,但自己卻搞得不清不楚。「中國人入籍外國,唱外國國歌,也算中國人」這種說話,根本是漿糊腦袋才說得出來的話。(首先已經違反中國《國籍法》)
    洋文 Chinese 可指國籍或族裔,所以沒所謂﹔但要中文必須小心,「華人」和「中國人」這兩個詞在外國是要分得很清楚的兩件事,東南亞國家對此尤其敏感。
    東南亞排華其中一個理由,就是因為中國當年動輒以「中國人」來鼓動華人的民族感情,令各國政府唯恐華人被中共控制來「顛覆」她們。
    「夷狄入於中國,則中國之」這種態度,只是古時合用。現在是國家主權時代,這種觀念早已過時。如果為海外華人身家性命著想的,就千萬不要再說「他們是中國人」這類話。


    對華人學生,國民教育就講「中國」﹔對南亞裔學生講國民教育,都多講印巴。這位講者眼中的「國民教育」究竟是甚麼﹖那些南亞裔學生是哪個國籍﹖中國特區的學校要為南亞國家搞國民教育﹖﹗


    他骨子裡其實想說「民族主義教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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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純說升旗本身,我不反感,但問題在於那支旗。


    美國學校升國旗,沒有人會反對,因為美國人都認同國旗所代表的價值觀。(外國人會不會認為是帝國主義象徵是另一回事)
    日本學校升國旗,有老師反對,認為是軍國主義復辟。我們會不會用「每個國家的學校都升國旗」的理由來反對這批老師﹖不會,因為我們(中國)經歷過日本侵略,知道「日之丸」的特殊意義,於是明白老師們的反對是出於良心的「義舉」。


    同樣道理,反對升國旗的人(如我),跟愛不愛國是兩碼子事,而是因為反對這支國旗的特殊意義,亦因為中國的國家和政權向來糾纏不清。
    講者說過學生要了解國旗的含意,你怎樣告訴學生旗上最大那顆星星代表甚麼﹖老師憑甚麼要學生愛上一面唱頌共產黨的國旗﹖
    從文化、地理角度而言,我認同「中國」﹔但我並不認同堅持一黨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我「無奈地」持有五星國徽特區護照 )


    你冇權迫我愛一支以共產黨為中心的國旗,正如我們認為日本政府冇權迫老師升一支被認為代表軍國主義的「日之丸」,雖然我不反對日之丸作日本國旗。


    如果《憲法》取消一黨專政,另立一支沒有共產黨特色、純粹代表「中國」的國旗……就算要我在家裡也升國旗,我會反對麼﹖
    你當然做不到啦,所以某些人才說得出「愛國就不可以反對一黨專政」這種「人話」來。事實就是如此禽獸。


    李光耀聰明之處,在於他維持了「制度」,從來不搞個人崇拜,連國旗也沒任何代表人民行動黨的元素。這叫尊重法治。(當然我不是說李光耀不搞壓制政敵的勾當,但他搞得高明,卻是事實。)
    所以新加坡人不見得都擁護李光耀,但他們都熱愛國旗,亦不會因為反對行動黨的「政權」而燒國旗發洩,這就是兩地的分別。


    你說燒國旗的人不尊重自己,但他們根本不承認國旗代表自己。
    如果他覺得國旗代表自己,還會拿去燒嗎﹖


    難道要「黃皮白心」才有這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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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者是升旗總會的會長,說到升旗活動時,聲稱遇到抗拒升旗的老師可以「恐嚇」一下,理據是﹕
    1. 《基本法》附件三指定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 附件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3. 《國旗法》規定全國中小學應當每星期至少升旗一次。
    所以升旗合情合理合法,不升旗反而是不合法。


    很可惜,我仍然要說,這是對法律有意或無意曲解之下的「非法恐嚇」


    不懂法律不重要,只要懂上網。根據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第2101章—憲法性文件本無章號,但電腦系統為方便計設章號,下同)


    《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第2102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表面上看來,這位升旗總會會長好像沒說錯喔﹗
    我既然說他錯,自然黃雀在後。


    注意《基本法》附件三的說法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為了照顧兩制的不同,基本法已經留了餘地,讓特區在實施全國性法律時,可以「自行立法」的形式保留不同的規定。


    國旗法正是如此。


     


    (第2401章)


    《國旗及國徽條例》


    「本條例旨在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使用及保護國旗、國徽的事宜及就附帶事宜訂定條文。」[1997年7月1日](本為1997年第116號)


    在本條例中並無硬性要求學校升旗的規定,不信自己去查。


    又根據﹕


     


    (第2403章)


    《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第2號)》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列於該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須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該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又鑑於在1997年7月l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
    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當務委員會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通過將以下全國性法律加入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和毗連區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及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因此本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現公布:列於各附表的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L.N. 386 of 1997)


    附表包括了甚麼呢﹖抄下來便成﹕


    「第2403章 附表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第2403章 附表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第2403章 附表3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有沒有包括國旗法﹖沒有﹗


     


    餘下的推論就很簡單﹕
    1. 《基本法》附件三要求「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包括《國旗法》
    2. 特區政府以本地立法方式(《國旗及國徽條例》)實施《國旗法》
    (很容易理解,可以靠直接公佈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一般是和決定國家象徵、首都、外交關係和駐軍這些不可能與全國不一致的法律。凡兩制之間有可能發生爭議的,都可留待本地立法實施,就如廿三條的國家安全立法)
    3. 在這種情況下,《國旗法》的升旗規定不直接適用於香港。


    因此,香港實施《國旗法》的方式,以《國旗及國徽條例》為準。依循該條例的任何方式(包括不執行《國旗法》的某些規定)都不算違反《國旗法》。這就是一國兩制,否則香港從不執行《憲法》要求的社會主義,豈不是一直違憲了嗎﹖


    愛國愛過了頭會沖昏頭腦,又一明證。

Comments (2)

  • 若是你可以即時反駁講者言論,那有多好。

    p.s. 雖然 BNO 冇樣好,但我都堅持唔用特區護照... ha ha... 唔知唔換智能身份證得唔得呢? 國藉一欄又可否寫「中國」,但標明 (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

  • 我唔打算o係果度同人開戰。
    (事實上我依家已經冇乜興趣同人開戰,尤其當了解好多人根本冇道理可講之後……)

    我唔係陶傑,雖然認同英式法制,但係我對英國本身冇特別感情。

    人地只會當你係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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