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osophy

  • Densha Yang 2

    [電車楊續集]

    (上集)

    只顧說楊威利和萊因哈特,似乎忘記了(或者大家都不想提)一個陰謀集團﹕地球教。
    地球教不單透過魯賓斯基和特留西尼特害死很多人,殺了楊威利、想殺害萊因哈特的家人、最後還意外殺了那個犯眾憎的奧貝斯坦

    《銀河英雄傳說》裡的說法似乎很奇怪,除了地球教外好像沒有甚麼有組織的宗教活動(「基督教」被描述為「古代的一個宗教」,暗示已消失,其他宗教甚至沒提及過),而地球教本身也是一個頗神秘的宗教(不可能太普及),所以大部分人類好像都是無宗教似的。但另一方面,銀河帝國的人經常有「奧丁大神」之類的說法,似乎對古代北歐神話的興趣還大於組織宗教。
    因為人類似乎是先天有宗教需要,所以大部分的宗教都消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唯一解釋是對魯道夫大帝的崇拜足以取代宗教,所以那時的宗教被蕭清了。(不過宗教真的可以「蕭清」也夠難以置信的)

    (又,魯道夫大帝應該是比附了希特拉,尤其是他借憲法漏洞兼任元首、首相,成為獨裁者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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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書室星期日下午三點有個「明光社的宗教取向源流考」講座,關注明光社人士不妨參加。

  • 後話﹕在Chris那邊跟貓眼繼續爭論兩個怪論,一個是他聲稱「吃肉比食素更環保」,另一個是「共產主義不怕人口老化」。

    在那邊寫了很多,由於時間不足,我想有些論點我沒想透徹的。若有高明,請去提點一下。

    (註﹕我討厭共產黨,但不介意討論共產主義。)

    補﹕

    我覺得最奇的是,他怎樣可以說吃肉比食素環保,他這樣說近乎等於要推翻科學界的慣常說法(不是不可以推翻,難度很高而已)。
    因為按生物能量金字塔的概念,每提升一級都會損失大量能量(一般說法大概是每級吸收的能量只有10%可以傳到上一級),所以如果吃肉,中途消耗的能量一定多於吃素。就算人類吃肉比吃植物容易吸收,比例也不見得差那麼遠,大到可以彌補層級之間的能量損失吧﹖

    又,那些兔子把三公斤草轉成一公斤肉的說法,我就是不知從哪裡來的。

  • wrong / false statements on 64 (1)

    [六四謬論淺析 (1)]

    (本欄專用字色﹕#890604)

    本市近期出現大量人型物體,四出散佈一些「表面看來理性,實質邏輯錯亂」的謬論。這些謬論本來不值一駁,但由於他們旨在扭曲民眾(尤其新一代)對六四事件的認識,為此方某特別呈獻「六四謬論淺析」。
    有時這些人會搬很多事實問題(factual question)出來迷惑人,但這些只是煙幕,用來掩飾背後的思考謬誤。所以根本不需要對歷史有專門研究,只要知道一些常識和邏輯,就可以破解。在此會專門拆解這類謬論。

    就算每個星期講一個,講到六四都未講完。

    如果你有讀過《貓捕雀》的話,應該記得貓是「殘民以自肥」的代表。有個/隻自稱貓眼主人的人/貓,經常在新浪網各blog出沒,提出了一個他很愛用,而且被駁了N次還要用的理論(最近一次例子見此)。這個理論可名之為「路軌理論」,原文照錄如下﹕

    「情況就像一輛火車司機對鐵軌上的人說了再不走就要開車.當車開了後,而在鐵軌上的人本來就要走,結果是這時有人來和他說火車不會開過來,他會和那人一起在鐵軌上,最後那個說火車不會來的人自己跑了,而任由鐵軌上的人結火車輾死.那到底誰是凶手?」

    按其口吻,似乎兇手就是叫人坐路軌的人了。司機說了開車你還叫人坐,死了人關我甚麼事﹖

    這個謬論最荒謬之處是﹕忘記了開火車的人的責任,好像當火車司機是被迫開車的
    明知有人坐在路軌上,你還開車﹖﹗你決定要開車的,殺人的責任當然就由你負。

    也許到這裡,還有人不明白。但這個其實不完全是思考實驗,我們完全可以找到個實例作比較。
    多年前,為了抗議輕鐵服務,曾有屯門區議員和市民坐在輕鐵路軌上抗議
    最後,輕鐵當然沒開車輾人,而是請警察把示威者抬走,清理路軌後才恢復服務。

    因為一個有良知、心理狀態正常的人,都不會明知有人在路軌上還開車
    輕鐵公司的經理是正常人,所以他也不會開車。

    但如果按照這個人/隻貓的理論﹕輕鐵公司應該立即開一架輕鐵輾斃他們呀﹗他/牠會問你﹕兇手是區議員,還是輕鐵公司﹖
    你覺得法庭會怎樣想﹖當然,正常人都知道,謀殺罪名成立的是輕鐵公司和司機。

    謀殺的定義其實很簡單﹕就是故意殺害某人或嚴重傷害某人致死。分析起來﹕犯行是「殺了人」,而犯意就是「想人死」。
    明知有人在路軌上還開車的人(他知道路軌上的人會死),若然不是有精神病,就是有心殺人。就算坐在路軌的人是想自殺,就算死者生前高呼「撞死我、輾我做肉餅丫笨﹗」,也不會減輕謀殺責任的。
    (註﹕其實謀殺是有辯護理由的,如「激怒/provocation」,但並不適用於六四事件,亦不適用於政府。)

    所以,如果學生領袖有錯,就錯在他們以為自恃人多,共產黨就不敢殺人。他們用常人的道德求諸共產黨,怎料共產黨根本就不跟你講良知的,結果害死了那麼多人。
    策略嚴重錯誤,學生領袖固然有責。但他們的責任是領袖對追隨者的道義責任,而不是動手殺人的法律責任。(簡單點說﹕中共可以不殺人的呀﹗就算要下台、之後中國亂唔亂都好,至少就沒有殺人的罪責了。反之,是你決定殺人的,就算之後國泰民安發過豬頭,你也要負罪責。)

    所以我的推論很簡單﹕說責任在坐軌者的人,若然不是司機自己,就一定是司機的朋友

    動手殺人的責任,無論如何都是由政府負的,貓眼主人意欲誣陷學生,反而提出了一個會「釘死」中共的思考實驗。當然,一般人是否想得通這點,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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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風雨而飛﹕色魔強姦我媽的問題 (跟方某上次的說法差不多,但用字更妙)

    「我講嘅問題唔係否認色魔嗰個錯誤。強姦本身係一個唔好嘅手段,係一個血腥嘅手段,我哋要認同。問題係,我指有啲問題嘅意思,係可能會有其他方法會好過強姦,但係可能當時色魔佢諗唔到。但係我想同時講出,點解會選擇強姦嘅呢種手法,係因為當時嗰個成個社會嗰個情況。廿年前我阿媽係好索嘅,而且佢又夜晚行出街,咁一個正常男人見到,都會下體充血。況且,如果我阿媽嗰時自願順從個色魔,雖然都會被佢攪,但個色魔就唔會用暴力,咁咪唔會係強姦囉。無論點樣講,我哋都可能會認為強姦係唔係一個絕對恰當嘅手段。但係如果我哋真係可能要將個色魔入罪,我哋需要嘅係一個辯論,我哋需要係更多同學參予,咁去問問題,去了解番成件事究竟邊個係真相,邊個係大家所相信嘅嘢。

    廿年前,我阿媽比人強姦之後,我出左世,究竟我係我阿媽生定係個色魔生嘅呢?……同一個BB有人話係我阿媽生,同一個BB又有人話係個色魔生,究竟我係我阿媽生定係個色魔生呢?」

    (方按﹕其實會長他是豬生)

    舒爾賽﹕是日拉雜談

    「只要看回now的選舉直播,劉江華也是大原則支持二零一二雙普選呀!但你信不信?他們會先肯定了這所謂的大原則,例如說我支持XXX,不過YYY,然後在細節上不斷透過質疑對方的論述,還要加上我們要理性討論,不要搞分化,要和諧之類,還常搬出是其是,非其非的民建聯格言,這根本和陳一諤的言論有驚人的吻合之處。」

    「其實陳一諤這種只不過是小朋友的潑賴邏輯,把一些已經是事實的東西,透過不斷的質疑去鬆動甚至否定你的立場,其實對著這種人,應該以彼之道,還施彼身。例如說究竟陳一諤是男人還是女人,我們可以透過討論,可以透過去了解,去明白到究竟那一方面係有理據。然後有人提出證明陳一諤是男人,原因是他有JJ,但我們也可以提出質疑,我們都沒有在電視上看到陳一諤有JJ,怎知他是否男人,怎知是否KEY上去的,然後假設陳一諤真的拿出JJ做證,那我們也可以反問,有JJ就是男人嗎?那太監是什麼?有JJ這種用生理來定義是男人只不過是隨科學的話語文化建構而成的,假設我是對的話,我一定能辯贏陳同學,所以大家要徛出來發表意見,甚至陳同學的言論引起人們的反感,對六四更關注,這種曲綫報國的行為,是否有其他勢力影響之下(例如CIA),導至他作這種不該有的決定呢?我們可以透過討論,可以透過去了解,去明白到究竟那一方面係有理據。」

    PaulymhKursk﹕城大學生報﹕「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突然病逝」

    大佬,想人撐你都要自己爭下氣先得架。做好功夫,唔好搞到親者痛仇者快好唔好﹖
    (唔知呢句有乜問題既人,罰抄中史教科書「六四事件」一節一百次)

    Tommyjonk﹕周公謬論 I

    志士淫人,無求生以害淫,有殺身以行淫。

    c50m﹕六四真的存在

  • 吃飯時,讀上星期五的專欄,明報關麗珊這篇文實在令人噴飯﹕

    讀報才知四月號《中大學生報》介紹「爆房」——以對方常用語以示親切,你知道,這兩字並非我的語言——真是「歎為觀止」。大學生需要找時鐘酒店的時候,還要看學生報提供價廉物美的資訊嗎?

    學生報總編輯以至維護這類文章的人大可再說一遍言論自由,只要不犯法,人當然有自由做羞辱自己的事,但在學生報撰文,要顧及報格,以及是否善用資源的。每份刊物都有定位及預期讀者,在學生報提供「不如開房」資訊,倒顯出大學生的視野走不出九龍塘和砵蘭街而已。

    經過「豔照門」以後,連小學生都知道哪兒有色情或情色資料,不知「不如開房」怎樣「衝擊」社會道德底線?還有什麼時鐘酒店設施要花學生報篇幅讓讀者「反思」?抑或純粹給開房消費者多點消費知識呢?

    如果大學生認為大學生活本該如此,情到濃時,不去開房,難道吟詩作對不成?你們大可繼續,這是你們的自由。再多一百篇色情或情色文章,這個社會都承受得住,但你們承擔得起嗎?

    相對來說,要是你們的言行令人反感,打從心底裏瞧不起你們,也是別人的自由吧!

    當然,她有自由。不過我要作點資料補充。

    我不知道關小姐是甚麼年代的大學生,也不知道她那個年代大學生的性生活。不過我想稍為接近現實一點的人,都會知道現在有不少大學生都有性行為(其實我不相信關小姐那年代宿舍沒發生這種事,只是他們不敢拿來當話題而已)。幾年前的調查據聞說新生有一半「未做過」,即是說其餘一半「有做過」吧,那麼說他們在大學生涯一樣會有性行為,是合理假設。

    而大學生當中又有相當一部分會住在大學宿舍裡,「有人在宿舍裡做愛」已是宿舍公開的秘密。
    就以方某當年在書院擔任紀律委員會學生委員的經歷,一年總有幾宗「男女同房」被抓到的案件,雖然房裡發生甚麼事在聆訊中不會提及,但大家不會認為孤男寡女只是深夜在房裡做功課吧(雖然教授們大抵不認為這是嚴重的事,所以罰得很輕)。
    以中大有四所書院計,如果一間書院一年都抓到幾宗,全中大一年有多少宗大家可以想像。而沒有被抓到的,可以想像有更多。這不單在中大,其他大學都一直有這些事件。
    所以「大學生在宿舍發生性行為」並不是甚麼新鮮或罕見事件

    但就算教授們無意重罰,在宿舍裡發生性行為,是否毫無問題﹖
    就算不講宿規或者「未結婚不應做愛」這類規矩,宿舍是多人共用的,而且往往男女分隔。異性留宿對其他宿生而言會構成不便(我曾處理過有女生宿舍的宿生在廁所碰到男生受驚嚇的案例),而且動輒把「相好」帶回宿舍,對同房也會構成不便。「有人帶左條女/仔返黎,所以同房冇得返房」是不少人的共同經驗,儘管方某從未入住大學宿舍,但這種事情也聽到不少。可見宿生的性行為對同房也有些滋擾

    如是者,以大學生為受眾的學生報,提醒學生「其實你可以去開房」,讓他們不需要在宿舍或公共地方做愛騷擾其他人,又有何問題﹖
    (當然,對於某些堅決反對婚前性行為的人,這當然是問題。但這一點對不反對婚前性行為的人沒有說服力。)

    更不要說,如果我們不以「婚前性行為」乃罪惡的話,我們就得接受這一批年輕的成年人「可能」有性行為(就算不反對婚前性行為,也不一定要做的),但更明顯的是他們沒有發生性行為的合適場所。他們既未能自置物業,若然不是與家人同住(單位通常很小)就是住在宿舍(與若干同性學生同住一房),在哪個地方做愛都不方便。於是「開房」就成為其中一個選擇
    既然開房是大學生的選擇之一,那麼學生報討論之,有何不妥﹖

    (「青少年需要性行為設施」這一點吳敏倫在回歸前就提出過,當然他這些被歸類為「變態佬」說的話,大家會自動忽略之。)

    又或者,對於某些人而言,性就是「事有不可對人言」。人家偷偷私下胡亂傳聞她管不著,有人願意公開討論這回事,她就無法忍受。當然這種「性敏感症」值得同情,但最簡單的方法是不要再看這類東西(她又不是今天才知道中大學生報有情色版),以免賭氣,而不是「又要看又要罵」,更不是要人家為了遷就她的「性敏感症」避性而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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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很可笑的問題﹕

    「連小學生都知道哪兒有色情或情色資料,不知『不如開房』怎樣『衝擊』社會道德底線?還有什麼時鐘酒店設施要花學生報篇幅讓讀者「反思」?抑或純粹給開房消費者多點消費知識呢?」

    1. 看關小姐的反應,你就知道衝擊何在了。
    2. 如果學生熟悉「開房」的話,就未必會有那麼多人在宿舍裡「冒險」做愛了。(異性同宿被抓到要罰的,雖然如非屢犯,通常罰得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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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件奇怪的事,就是關小姐一開首就說「爆房」是對方的常用語,但學生報整篇文章,都找不到「爆房」這個詞,由頭到尾都只寫「開房」。我用wisenews搜尋過去報道,只得一篇《太陽報》的文章提及學生報有「爆房秘笈」
    究竟關小姐「從心底裡瞧不起」人之前,有沒有看過學生報﹖還是自己被某些不堪的報章「荼毒」所致﹖為何因為「情色版」而瞧不起中大學生報的人,會看一份更樂於煽黃煽賭的報章﹖這真是一個謎。

    (順手插多一刀﹕不如喜歡賣歡場廣告的幾份「大報」,中大學生報根本沒有指明哪些時鐘酒店。他們只是告訴學生有時鐘酒店這回事、裡面有甚麼設備和大概收費罷了。所以關小姐說「學生報提供價廉物美的資訊」完全說不通。當然「能否接受學生報討論時鐘酒店」還是各人的自由。)

    連原文也不看就說人家令她反感,這種人也夠令人反感的。

    (註﹕如果她仔細看內文,批評某些段落用詞太放蕩的話,我還會有少許同感和尊重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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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話轉內銷﹕

    星屑﹕擇善固執

    理性懷疑的確是學習的方式。不過究竟懷疑的目的,是真的去調查客觀證據、搞清楚細節﹖還是借一些小節去搞模糊責任和焦點﹖(「厚政府而薄學生」)

    即管繼續吧,反正你不去責問的共產黨,是不信有神明、也不信有報應的。

  • 終於死了人。既已開槍,傷亡難免,希望死亡人數不會超過二十吧。

    很離譜的是,當見到紅衫軍把石油氣車停在街頭威脅自爆這一幕,引致與居民糾紛。
    很明顯,他信的支持者主要是農民,城裡的人大抵沒興趣支持他。現在他的支持者卻要人家為他們陪葬,實在是豈有此理,不招致反對才怪。
    其實兩邊都是怪物,紅衫這邊爭取民主,用炸彈把市民當人質﹔黃衫那邊也自稱民主,但聲稱農民太蠢不方便行民主……

    這種「民主」,簡直跟那幫自稱「民主建港」,但隨時調轉槍頭反對普選的人,毫無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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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奇異的是,當你看到電視新聞訪問香港遊客的時候。

    1. 在泰國的遊客,有人說旁觀很安全,不走入人群就沒事。

    如果有人中流彈而死,不知又該如何﹖
    原本香港最大的黨不是民建聯,而是花生黨。難怪當年港警與韓農大戰,有那麼多旁觀者中催淚彈。

    2. 在香港出發的,有人說本來擔心安全,但因為旅行社不肯退團,所以「焗住去」。

    原來團費重要過人身安全,如果「焗住出事」的話大概就是「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最新事例。
    當然,不准退團「焗住出發」,這也算民建聯成功爭取的吧。

    日本有人寫了本《南京大屠殺與日本人的精神構造》,但香港人的心理構造,我覺得更難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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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聞見思錄﹕不能逾越的底線,還存在嗎﹖

    「事實上,要與他們辯論是很難的。他們由小到大接觸的是一套,我們經歷多年的又是另外一套;我們視為之理所當然的東西,在對方眼中肯定是離經叛道,反之亦然。但是他們口中的所謂公正、中立,怎麼會與我們認知中的一套相差極大?我有時想,欠缺的應該是『不能逾越的底線』的意識

    「無論是從懷疑論出發也好,從瑣碎到不能再瑣碎的論點,試圖推翻另一個論述,為行動開脫也好,他們都忽略了最重要,也是任何一個政府,都不能逾越的底線,就是:軍隊不能對手無寸鐵的平民開槍。一旦逾越了這條底線,無論用任何理由,都是開脫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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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鮑永健﹕范記逸事
    (同場加映方某人﹕團體會章須知)

    Johncoal﹕有人以經濟理論講愛情

    死火﹕facebook的問卷分析熱潮,請小心你的個人資料

    Open-mindness,引自大黃傻貓
    (甚麼叫「開放」)

  • [粗中有細2]

    出口轉內銷篇﹕

    正兄—仆街的迷思

    無記的娛樂節目同樣找了何派學者現身討論「仆」字怎樣讀……

    一聽到就笑死,要討論「粗口」問題,竟然唔去問彭志銘﹖人地成本《小狗懶擦鞋》都寫左出黎啦﹗
    就算都係隨口up,何派同彭兆銘,邊個比較似粗口專家﹖

    梗係唔去問彭兆銘啦,讀過本書既人都知道佢會答你「仆街冇性器官,唔算粗口」丫嘛。
    如果一開始就已經「唔算粗口」,咁又點「批鬥」到社民連﹖

    是否接受某些詞語,的確是social norm,不過我仍然覺得這次是輕重不分。

    舒爾賽—只許狗官狗o翕,不許我罵仆街

    禁制粗口的社會學值得講,但講粗口本身歸到最後,都不過是貪口爽罷﹖
    你不喜歡我偏要講。如果講粗口刺不痛人,就只不過是個無聊的助語詞、象徵當事人腦裡沒有其他詞語可用

    不過近年連仆街也不准上電視,似乎是這個城市越來越傾向「管理主義」的一個例證

    Tommyjonk—兩文三語的重要性

    下次可能係禁止議員中英夾雜,理由又係教壞小朋友。

    刁民—香港人不會容忍粗口

    文少,你似乎唔係好清楚我既立場喎。

    1. 我冇話過「因為高官先講xx,所以社民連講yy冇問題」,我向來都唔贊成講粗口的,太粗鄙的也不贊成。我也沒說過社民連人身攻擊是值得認同的事。

    2. 我說的是「輕重之別」的問題。
    在一個不民主的政制下,市民受政府控制但無權選擇誰來管自己。與這種建制暴力相比,語言暴力只是「濕濕碎」。
    我沒說「濕濕碎」的事沒錯,只是大錯與小錯相比,我當然是針對大錯。

    正如之前的另一個比喻,面前有隻怪獸,你跟我說地球防衛隊的隊員隨街小便,我根本不想去理。
    你係咪應該打完隻怪獸先去管呢個小問題﹖

    3. 傳媒對高官和議員說粗鄙語的反應輕重不分,這是令人更感不平的原因之一。
    所以我才說,如果傳媒同樣去「聲討」高官的話,我會選擇站在批評社民連那一邊。

    但現在傳媒就是放過高官,只聲討社民連,這擺明是欺壓弱小(以權力計),我當然不願意站在那一邊。這不代表我贊成社民連這樣做。

    再一次,這種不平感跟兩者是否「正確」或被認同的行為,是兩碼子事。

    4. 係,我漏左鬧果班向來有道德塔利班傾向的泛民議員。

    或者上文會令人誤以為我在搞邏輯矛盾(一邊講不想理,一邊又講可能批評社民連),我要澄清這是程度問題,就像一把尺﹕

    1. 政制不民主,傳媒又偏袒政府--->我不會選擇批評社民連

    2. 政制不民主,但傳媒無偏袒一概批評--->我會批評社民連,但不認為這是「大件事」
    (因為不贊成爆粗,但認為建制暴力更可惡)

    3. 政制民主,傳媒無偏袒--->社民連的行為完全不能接受,我會呼籲大家反對社民連
    (因為高官和議員同樣代表選民,誰對誰動用國罵都象徵不尊重民意)

    或者這樣說會清楚一點。

    延伸閱讀﹕餅—on foul language

    「何以大陸人要借「草泥馬」去對抗「河蟹」?何以香港議員要把「太不該」遮欄俗意?抱著一切粗話和暴力都得否定,豈非畫地為牢?

    「對沒權力、不適應法律程序,資本角力的社會模式的大眾,能有甚麼選擇?屈服、肢體抗爭、用髒話發洩,這都是他們可以做、能夠做的,再進一步組織對抗,既難且險。
    ……你可以不講髒話為民請命,很好,請問你有站出來主持公道了沒有?如果有而且做到了,大家可以期望社會邁去更和諧的階段。如果有,但未能做到,我們應該容忍髒話,知道不和諧就是社會成本積成的。」

    無權者說髒話,是發洩和輕度反擊。
    有權者說髒話,是有恃無恐。
    兩者都是文化不足,只是前者比後者更值得體諒。
    現在大家能要求說髒話的官下台嗎?看看香港特首曾蔭權,他比備受廣泛誹議的社民連,更早使用粗話。他的幕僚唐英年,又比他更早露餡。然而權力結構使曾唐二人輕鬆擺脫塞責,利益傾斜使媒體假造出社民連受千夫所指的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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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出口轉內銷﹕

    世澤—香港教育界的脫逃風

    最大既問題係﹕
    老師既職責係教導學生
    執法部門既職責係懲罰犯法的人

    要不要懲罰,執法部門自會考慮
    老師要考慮的,不是應該如何教好學生嗎﹖
    只會要求懲罰,為何要做老師,不去做警察﹖

    他(何漢權)的問題不只是無恥,而是間接否定了自己的專業。

  • Pride & Prejudice

    [出口轉內銷之傲慢與偏見]

    1. To 粗 or not to 粗

    世澤—立法會粗口風潮

    民主可以拖,粗口立即要處理,原來粗口緊要過民主。咩野叫本末倒置就係呢種

    特首擺明係送個人情畀社民連﹕

    「我地辯論時緊張,說話就會失音以及失準,主席喝住我地果陣,就更緊張、更加失準。」

    延伸﹕電鋸—仆街、聞見思錄—喜劇、鬧劇、悲劇

    後話﹕社民連的手法,無論掟蕉或以罵聲中斷會議,向來我都不贊同。不過與一個不民主的政體相比,擾攘一下實在是「濕濕碎」。如果有人能夠容忍不民主、破壞法治、鄙視公民自由、政商界私相授受,但不能容忍有人「搞事」、「爆粗」,我只能說這是輕重不分。
    後話二﹕與特首的「9up」相比,「仆街」更不可能算粗口。當然方某從來都不贊成用這些粗鄙語就是。

    2. 恭維與歧視

    刁民—女人的自我歧視

    個研究細節睇唔到,呢度好難討論科大教授係咪過分概括。(定係被傳媒過分概括)

    不過如果研究男女各自擅長甚麼都算歧視的話,那麼醫院有「婦科」而無「佬科」大概就是對男性的歧視。

    至於那些女教授或者這裡版友說擔心「性別定型」,其實也跟研究無關
    假如有個研究結果是「十六歲時男生普遍比女生高」,如果有人(因此)以為「男人都比女人高」,這個是研究者的錯﹖還是「以為」者的錯﹖

    同情地理解「男生精於邏輯思維,女生擅於組織與表達」,應該只是指兩性比較的情形(統計分析),並不是說每個男女都如此。
    這個結果很符合一般的看法,亦可能是事實(如上述,看不到細節無法判定研究是否有問題),但那其實沒有排除「有女生擅於邏輯思維、男生擅於組織表達」的可能。就正如「男生普遍高於女生」不等於「女生統統是矮人」一樣。

    說「父母看完會覺得女生不適合讀理科」是很奇怪的,當然有些父母會這樣想,但升學本來不是看自己的成績嗎﹖
    如果你個女精通數理,其他女生係點關你咩事﹖
    會產生誤解的父母,是需要開解,而不是不讓他們接觸這些「可能導致歧視」的資訊。(就當成「不讓小朋友接觸色情資訊」一樣)

    當然,說到最後,其實有點像中大學生報事件,還是debriefing的問題。
    既然這些描述容易引起敏感,那就留意多加解釋好了。

    延伸﹕電鋸—政治正確與集體虛偽

    「這根本就是對女生的恭維。現在社會講求是 Right Brain , Left brain 的邏輯思維大部份已交給電腦。女生具有組織與表達能力,反而是在現代社會更易生存。」

    3. 跳彈炸

    世澤—TATP的恐怖處

    我諗都係好奇心居多,同陳易希自稱細個拆左屋企個鎖冇分別,只係佢地玩既野太過危險。

    需知道好多香港細路(其實,包括大人)都係唔識死兼冇腦的,搞出禍之後只會話「我都唔知會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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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跳彈炸」是《炸彈人》港版主題曲首句)

  • 是日大集團搞研討會,遇到很久不見、敬愛的陳老師。
    (我坐在山頂,原來他們學校就坐在我們斜下面。梁老師因為貴為校長,去了貴賓席,所以無暇見面。)

    金句摘錄﹕

    陳老師﹕結左婚未呀﹖
    我﹕……(汗)
    陳老師﹕連拖都未拍呀﹖
    我﹕……(大汗)……冇人要嘛……(幹嘛我剛說完訪問電車男就變成自己受訪﹖)

    陳老師﹕你返學咁遠,做乜唔搬出黎住呀﹖
    我﹕我咁窮學咩野人出黎住﹖何況我搬左出黎,咪得返阿媽一個人﹖

    陳老師﹕你地冇出黎聚咩﹖好似冇人搵過我咁既﹖
    我﹕……其實幾個月前係叫過一次,不過搞唔成……依家都好難搵到D人。
    (受託傳話﹕o拿﹗八三班友仔見字,搞聚餐記得叫埋陳sir出黎呀﹗)

    被問了那麼多「難題」後,終於有條正經題目。
    陳老師說,學校打算讓學生看一些電影作學習之用,卻又怕侵犯版權,覺得很為難。所以想問在下的意見。

    我一直不明白,為何他們會說不能播整齣電影。他們以為像影印書籍一樣不能印全本,所以打算輯錄小部分給學生看。但現在只是播映,不是複製呀。如果像 SBA 般的評核,不看整齣戲怎麼能說出個所以然﹖
    以我所知的版權條例修訂(無論是看《版權條例》、政府簡介文件或出席簡報會所聞),只要確實有可以證明的教學用途(最保險的是有課程文件、lesson plan之類支持),向學生播放影片是沒有問題的。於是我回家再找相關的東西引證﹕

    《版權條例》(第528章)第43條﹕

    (1) 凡─
    (a) 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由教師或學生表演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或
    (b) 在教育機構中由任何人為教學的目的而表演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
    觀眾或聽眾只包括或主要包括該機構的教師和學生、該機構的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及與該機構的活動有直接關連的其他人,則就侵犯版權而言,該表演不屬公開表演。

    (2) 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在教育機構中向上述觀眾或聽眾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就侵犯版權而言,不屬公開播放或放映有關作品。

    (方按﹕「就侵犯版權而言,不屬公開播放或放映有關作品」的意思是「不犯法」,寫得那麼冗長因為第27條的標題正是「以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方式侵犯版權」。)

    修訂後的香港版權法—教師與學生指南

    一直以來,版權條例均准許在教育機構內進行以下活動﹕……為教育目的而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有關《2007版權(修訂)條例》的常見問題

    問16. 教師如在學校放映電影、聲音紀錄或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會否招致《版權條例》下的任何法律責任?

    答16. 只要是為教學目的在教育機構內放映有關作品,有關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公開表演的版權豁免條文便適用。然而, 如放映有關作品是為了娛樂或籌款目的, 則該豁免條文並不適用。

    教統局通函—與學校有關的版權事宜及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三十一日舉辦的相關研討會

    14. ……學校應注意並提醒學生,傳遞或儲存任何具版權的聲音或影像片段,例如轉換一首具版權的歌曲的電子格式,並儲存於電腦或上載到互聯網上,則可能已觸犯《版權條例》

    詳情可參考﹕
    教育局—版權事宜
    知識產權處—教育與版權

    至於陳老師計劃中的「上載伺服器,容許幾部電腦播放,方便同學在圖書館看」,這點反而可能有問題。因為這樣跟玩 multiple copy 沒分別,應該要問影片商拿准許才成(但如果去問,他們會否反問「為何你不乾脆買幾隻﹖」)。
    儘管我不能肯定不成,但我始終覺得,如果要多個學生一齊看,上課時間又不夠的話,不如乾脆放學後預留一間課室,播放給大家一起看好了。因為這個我肯定是法律容許的。
    上載伺服器我想不是不行,但應該只准一部電腦播放,就像你擁有一隻影碟一樣。
    (當然,user terms 是否准你上載伺服器又是另一回事,但這是民事問題,不涉及刑事責任。)

    方某人相關文章﹕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研討會2007版權(修訂)條例研討會知識產權與教育產權無限大,知識被出賣圖書館與通識MP3@圖書館學校圖書館的版權問題

    ------------------

    後話﹕

    請來演說的蔡san(當然唔係蔡瀾,你就想),說美國把信仰踢出學校,所以毒品、性等問題越來越嚴重,美國才會墮落。其實這裡有盲點。

    美國通過憲法時,同時通過第一修正案(即權利法案),聲明國會不得設立國教,所以公立學校才不准傳教。
    如果美國因為「把信仰踢出學校」而墮落,從立國之初就墮落了,不需要等到今天。(如果論濫交與毒品問題,今天美國學生也許未必比得上幾十年前的﹖)

    另一個更大的問題是故意以偏概全,因為美國向來只禁止在「公立學校傳教」。因為公立學校是政府出資的,政府不可以支持某一宗教,否則等於設立國教。
    但美國有很多私立學校,當中不少是教會辦的,裡面當然可以傳教。不少家長也很樂意送子女進教會學校。何來有完全不讓學校傳教呢﹖

    蔡san慘叫說「講句聖經都畀人炒」,只可能在公立學校發生。至於公立學校為何如此苛刻,當然要多虧美國原教旨主義者經常「踩過界」,例如立法不准學校教「演化論」、投訴圖書館有《哈利波特》呢類「魔法書」教壞細路之類。
    某些教徒最喜歡講「滑波理論」(例如為同志提供民事保障,就會鼓吹同性婚姻、大學生變性奴之類),人家以眼還眼(連門口也不讓你入,免得原教旨把小孩變成恐怖份子),不公道麼﹖

    按佛教的說法,這叫「業報」。當然我不敢期望蔡san會反思教徒犯了甚麼錯,以致人家不讓你講聖經。
    人要寬恕別人,也要寬恕自己。但寬恕的前提是,要搞清楚犯了甚麼錯。

    相比之下,敝集團「大首領」的演說,同樣說宗教對教育有多重要,就沒這種錯誤、四平八穩。
    這就叫高人。

  • 想不到上次那篇謬文,竟然還會有人回應。還要我出手再駁。

    前者尚可與議﹔後者不知是否讀法律的,如果是的話,大概就是梁美芬的學生

    @kennisB - 好簡單,如果你認為family= father and mother i love you!,咁你禁埋異性同居佢啦。

    「如果同性都是一個家,之後有好多道德的議題,我真不知道怎樣去教育下一代。」
    首先我唔知道會有咩「道德問題」出現,因為同性同居不嬲都有,係咪叫家庭都係咁。如果你想講既係「倫理」上會有混亂,fine,咁諗都叫正常,因為傳統對家庭既定義係一男一女結婚後組成。如果兩個配偶都係同性,咁關係上係亂左(我個仔個同性伴侶,叫嫂定婿﹖)。所以我可以明白有好多人會覺得困惑。
    但係呢個只係因為我地一向以異性戀角度睇世界o者(因為大多數人係異性戀),一旦家庭可以包括同性,自然就會有新的名稱和關係去規範。為左「驚亂」或「唔識教」而妨礙人家得到正當法律保障,是本末倒置。(再重申一次,呢個條例既目的,只係畀同性同居者同異性同居者一樣,可以o係刑事法以外得到民事法律保障。)

    再者,呢個條例亦不包括容許同性同居者領養兒童(我也反對這個),所以就算關係看來有點亂,也不致於出現小朋友不知「誰是爸爸誰是媽媽」的問題,只要大人自己處理好就是了。

    @larrygiggs11 - 唔該發表你既「短」篇大論既時候,搞清楚自己諗緊乜同講緊乜。

    1. 「不是因為一條條例bound 唔到一樣嘢…就要將一條法例既定義廣義化…」
    同上面,如果係咁的話,你地應該反對條例同樣保護「異性戀同居者」。有些人(如明光社)只反(對包括)同性同居不反異性同居,動機顯而易見

    2. 「任何形式既暴力都已可於刑事途徑申請禁制…」
    你話「小弟讀法例的時候」唔係指閣下讀law掛﹖刑事途徑可以申請禁制令﹖雖然在下唔係讀law,你都唔好當我傻先得架﹖
    如果真係「任何形式既暴力都已可於刑事途徑申請禁制…」,咁《家庭暴力條例》本身的存在就是多餘,可以廢除。

    3. 唔該你搞清楚,《家庭暴力條例》同《婚姻條例》係兩部唔同既法例。以我所知《婚姻條例》裡面冇需要、亦冇定義過「家庭」。
    既然現行《家暴條例》包括異性同居者,即是說「婚姻」並不是「家庭」的必要條件,那麼包括同性同居者,自然亦不會影響「婚姻」的定義

    4. 如果你真係咁有興趣討論「家庭」既定義,咁我岩岩上網搵左d例子可以畀大家睇下。

    《僱員補償條例》(282章)第3條,「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同居者」(甚至冇提過係同性定異性),而同居者「就僱員而言,指在有關意外發生時與該僱員共同生活儼如其妻子或丈夫的人」

    《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360章)第2條亦指「家庭成員」包括「同居者」。

    而《強制性公積金條例》(485章)第2條指配偶「就任何人而言,包括在真正的家庭關係中,與該人如同夫婦一樣同居生活的異性」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527章)第2條說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當然,這幾條法例都不算直接定義「家庭」是甚麼(這些釋義的效力只限於該法例中,但我沒聽過香港根本有一條法例對「家庭」作廣泛定義),但從這些法例已可見立法者認為「配偶」必然是異性,但「同居」卻不一定。而「配偶」或「同居」都算是「家庭」,只是「直系家庭成員」必須與「配偶」有關。

    至此,閣下所謂「家庭﹑是指你直系親屬…唔係指普通的情侶關係…」,可謂不攻自破。(當然都錯唔晒,「普通情侶關係」的確不算「家庭」,但「同居」就算是「家庭」。)

    5. 「你要包括你受保障…家庭暴力條例就絕對用錯條例…」
    呢句好有趣,好似我係同性戀者。
    首先,我係鍾意女人的﹔其次,我冇任何同居伴侶,仲係同家人一齊住。第三,身為人家的兒子,我本來就受家暴條例保障啦。
    我唔打算指責你「老屈」反對者,只是畀大家見到你亂發炮已經夠好笑。

    6. 「針着字眼對大事件…無任何好處…」
    呢句你留番同明光社或者蘇穎智之流講啦。係邊個為左執著「家庭」呢個詞搞到要阻止修例﹖

    有d咁既人,公然當唔係讀 law 既人係傻既(連刑事途徑申請禁制令都講得出),唔通我真係要請佢食燒鵝咩……

    ---

    後話﹕要公開推薦一位網友的文章,因為我嫌發現得遲。好文不引不成,在此送上金句摘錄﹕

    論蘇穎智﹕就因為有這種是非不分的信徒,才會壯大這種顛倒是非的牧師,迷惑信眾。

    門諾會蔡永求傳道之前認為議員為選票而贊成是放棄道德,現在又說其實贊成反對者的選票較多……到底現在贊成的選民是佔多數還是少數﹖……黃永這傢伙真不是料子,這個蔡永求的說話根本錯漏百出,黑白不分,又含血噴人,這姓黃的竟然還要在電台動真火,你不慍不忟指出他說話內容的問題就已經足夠啦。

    至於「爸爸係女人」這種擔憂,其實不只蔡傳道有這種想法,但只有蔡傳道才在立法會宣讀出來,我到底是不是應該稱讚他的勇氣呢﹖說出這種話還不是歧視,那麼 McCain當初選總統又是不用那麼辛苦啦(偉大的Obama我讚美你):「我反對讓一個黑人做總統,因為咁樣,第日孫仔孫女會問我,爺爺,點解教科書改左Uncle Sam係黑人嘅﹖」

    護家聯盟代表關葵芳﹕又是這種「跳遠式推理法」……講完早晨你好之後第一句就有如此驚人的結論,然後下一句就「其次」,到底違反了哪一條法律你沒有說明,中間的推理邏輯,實物或理論論証又全部跳過。即是等於你聽到以下這句說話「先生你好呀,你知唔知呢聽日就世界末日喇,其次呢,隔離街魚蛋檔賣三個半一串……

    (方按﹕呢句完全唔掂呀大佬……令我o係圖書館忍笑忍得好辛苦 )

    論性文化學會麥沛泉﹕這位麥先生的說辭是很厲害的。跟明光社(聯署)的意見書,五頁中的四頁是反對同性戀,一頁是所謂的意見,這兩分鐘裏卻對「反對同性戀」隻字不提,大家若只在電視機看這人辦發言而不細看他的意見書的話,是真的不會知道這個性文化學會其實是反同性戀的。

    所以我經常提醒大家,人生在世,說謊在所難免,但一個說謊者最起碼的操守,是要記得自己說過甚麼。

    論教師關注組尹永勤﹕以「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為由,拖延保障同性同居者,這是甚麼價值觀﹖

    其實所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意思,本人理解為在處理民事暴力案件時「會以對待家庭的方式對待同性同居人士」。簡單而言,就好像閣下請客,對待客人猶如家人一樣,跟客人說「當自己屋企得架喇」,但這應該不會令人誤以為這位客人真是閣下的家人吧,亦應該不會引致「間接承認他是家人」,然後當閣下死後分家產,他亦理應不會因為一句「當自己屋企」就說要分一杯羮的。道理就是這麼簡單,很難明嗎﹖

    論明光社蔡志森﹕到底是誰在書面意見書中建議「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還要將這句bold兼underline的﹖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是捆綁,加入其他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就不算是捆綁了,請問道理何在﹖古有五十步笑百步,今有百步笑五十步,說蔡志森這個人厚顏無恥,是沒有冤枉他的。

    人地一路討論的都是家庭暴力,你就話人地係支持同性婚姻。喂,反對同性同居暴力等於支持同性婚姻的嗎﹖你蔡志森別含血噴人。

    你明光社當然不會「滋擾」其他團體,但你會用執法來「干擾」其他團體甚至社會大眾,哪一個更加應該譴責,大家應該心知肚明了。

    論黃成智﹕你黃成智則因為宗教理由,反對修訂,是無視同性同居者的暴力問題,置他們於水深火熱之中,根本毫無惻隱之心。孟曰:「無惻隱之心,非人也。」

    上年立法會選舉之時,民主黨簽下選舉承諾,會於現立法年度支持修訂《家庭暴力修例》。黃成智當日以民主黨員的名義選,助選用的是民主黨的資源,投票是用民主黨的票源,你得到一個月薪數萬的議席之後違背選舉承諾,反對修訂,反口覆舌,過河拆橋,毫無誠信可言……不知廉恥,乃無羞惡之心。孟曰:「無羞惡之心,非人也。」

    這位黃議員被人冠以「護教英雄」,「英雄背後的英雄」等等的稱謂。自古以來「英雄」二字,皆贈與曾立不世功業之偉人,或才能出眾而為國家人民建樹良多之士。如此稱謂,試問你黃成智何德何能,可以當得﹖但你欣然接受……來者不拒而毫無愧色……不知謙讓,是無辭讓之心。孟曰:「無辭讓之心,非人也。」

    條例訂明將「同性同居暴力」包括在「家庭暴力」的保障範圍之內,你將之歪曲成「同性同居等於家庭」……無視法律研究人員指婚姻法和家庭暴力法互不影響的論據,繼續煽動公眾情緒,以毫無法律基礎的言論為佐證反對修訂……巧言令色,直如荀子云「用名以亂實」,黑白不分,實無是非之心。孟曰:「無是非之心,非人也。」

    而現在竟然有多達七千人公然支持這種行為,那些聲稱自己信奉基督,而在網絡聲援此等不仁不義,無禮無智之徒的人,試問閣下是否知道自己在做甚麼﹖這種行徑對基督教的影響,直如次按債券之於匯豐銀行,長此下去,只會令世人對基督教信心盡失。

  • [出口轉內銷之自由欺凌]

    繆美詩—14歲媽媽

    我比較想知道個校長係邊個、係邊間學校。

    依家有人講返句人話,算係好難得。

    陳大文君﹕
    我諗「道德公審」既關鍵,就好似文革批鬥咁,要你比群眾暴民更冇尊嚴而已。
    所以如果你學張柏芝咁,扮晒罪人認晒錯(明明係你地偷窺佢都要佢認錯﹖我就唔信佢真係覺得自己錯),咁D人又突然會流下鱷魚淚、同情你了。
    呢個女仔被針對,好大程度係因為佢並無流露出「悔意」、冇自我踐踏(我真係淫賤、搞到今時今日咁都係抵我死),於是大家(連同所謂學者專家)就每人各補一腳踩上去。

    世澤—廿一世紀浸豬籠世界

    會爭取網絡自由,唔等於會尊重他人。
    香港沒有真正的自由土壤,所謂的自由只是「放任」。
    難聽D講句﹕如果冇左網絡自由,佢地點可以「自由」咁欺凌人地﹖
    (當然,我咁講唔係指所有人皆如此)

    註﹕方某人對14歲媽媽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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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港女之誕生

    (「港女」歷史、文化、教育、職業、社會、語言全解剖)

    世澤—係時候引用特權法查證監

    「依家各位股民,應該明白一個向人民問(負)責政制嘅重要性……民主政制嘅設計,目的係要保護資本主義制度。炒股唔理政治,由得保皇黨亂嚟,荷包受損又邊個負責?」

    好多香港人以為只要經濟好就不需要民主(中共也是這樣想),正是一個思考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