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日大集團搞研討會,遇到很久不見、敬愛的陳老師。
(我坐在山頂,原來他們學校就坐在我們斜下面。梁老師因為貴為校長,去了貴賓席,所以無暇見面。)
金句摘錄﹕
陳老師﹕結左婚未呀﹖
我﹕……(汗)
陳老師﹕連拖都未拍呀﹖
我﹕……(大汗)……冇人要嘛……(幹嘛我剛說完訪問電車男就變成自己受訪﹖)
陳老師﹕你返學咁遠,做乜唔搬出黎住呀﹖
我﹕我咁窮學咩野人出黎住﹖何況我搬左出黎,咪得返阿媽一個人﹖
陳老師﹕你地冇出黎聚咩﹖好似冇人搵過我咁既﹖
我﹕……其實幾個月前係叫過一次,不過搞唔成……依家都好難搵到D人。
(受託傳話﹕o拿﹗八三班友仔見字,搞聚餐記得叫埋陳sir出黎呀﹗)
被問了那麼多「難題」後,終於有條正經題目。
陳老師說,學校打算讓學生看一些電影作學習之用,卻又怕侵犯版權,覺得很為難。所以想問在下的意見。
我一直不明白,為何他們會說不能播整齣電影。他們以為像影印書籍一樣不能印全本,所以打算輯錄小部分給學生看。但現在只是播映,不是複製呀。如果像 SBA 般的評核,不看整齣戲怎麼能說出個所以然﹖
以我所知的版權條例修訂(無論是看《版權條例》、政府簡介文件或出席簡報會所聞),只要確實有可以證明的教學用途(最保險的是有課程文件、lesson plan之類支持),向學生播放影片是沒有問題的。於是我回家再找相關的東西引證﹕
《版權條例》(第528章)第43條﹕
(1) 凡─
(a) 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由教師或學生表演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或
(b) 在教育機構中由任何人為教學的目的而表演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
而觀眾或聽眾只包括或主要包括該機構的教師和學生、該機構的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及與該機構的活動有直接關連的其他人,則就侵犯版權而言,該表演不屬公開表演。
(2) 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在教育機構中向上述觀眾或聽眾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就侵犯版權而言,不屬公開播放或放映有關作品。
(方按﹕「就侵犯版權而言,不屬公開播放或放映有關作品」的意思是「不犯法」,寫得那麼冗長因為第27條的標題正是「以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方式侵犯版權」。)
修訂後的香港版權法—教師與學生指南
一直以來,版權條例均准許在教育機構內進行以下活動﹕……為教育目的而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有關《2007版權(修訂)條例》的常見問題
問16. 教師如在學校放映電影、聲音紀錄或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會否招致《版權條例》下的任何法律責任?
答16. 只要是為教學目的在教育機構內放映有關作品,有關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公開表演的版權豁免條文便適用。然而, 如放映有關作品是為了娛樂或籌款目的, 則該豁免條文並不適用。
教統局通函—與學校有關的版權事宜及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三十一日舉辦的相關研討會
14. ……學校應注意並提醒學生,傳遞或儲存任何具版權的聲音或影像片段,例如轉換一首具版權的歌曲的電子格式,並儲存於電腦或上載到互聯網上,則可能已觸犯《版權條例》
詳情可參考﹕
教育局—版權事宜
知識產權處—教育與版權
至於陳老師計劃中的「上載伺服器,容許幾部電腦播放,方便同學在圖書館看」,這點反而可能有問題。因為這樣跟玩 multiple copy 沒分別,應該要問影片商拿准許才成(但如果去問,他們會否反問「為何你不乾脆買幾隻﹖」)。
儘管我不能肯定不成,但我始終覺得,如果要多個學生一齊看,上課時間又不夠的話,不如乾脆放學後預留一間課室,播放給大家一起看好了。因為這個我肯定是法律容許的。
上載伺服器我想不是不行,但應該只准一部電腦播放,就像你擁有一隻影碟一樣。
(當然,user terms 是否准你上載伺服器又是另一回事,但這是民事問題,不涉及刑事責任。)
方某人相關文章﹕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研討會、2007版權(修訂)條例研討會、知識產權與教育、產權無限大,知識被出賣、圖書館與通識、MP3@圖書館、學校圖書館的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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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話﹕
請來演說的蔡san(當然唔係蔡瀾,你就想),說美國把信仰踢出學校,所以毒品、性等問題越來越嚴重,美國才會墮落。其實這裡有盲點。
美國通過憲法時,同時通過第一修正案(即權利法案),聲明國會不得設立國教,所以公立學校才不准傳教。
如果美國因為「把信仰踢出學校」而墮落,從立國之初就墮落了,不需要等到今天。(如果論濫交與毒品問題,今天美國學生也許未必比得上幾十年前的﹖)
另一個更大的問題是故意以偏概全,因為美國向來只禁止在「公立學校傳教」。因為公立學校是政府出資的,政府不可以支持某一宗教,否則等於設立國教。
但美國有很多私立學校,當中不少是教會辦的,裡面當然可以傳教。不少家長也很樂意送子女進教會學校。何來有完全不讓學校傳教呢﹖
蔡san慘叫說「講句聖經都畀人炒」,只可能在公立學校發生。至於公立學校為何如此苛刻,當然要多虧美國原教旨主義者經常「踩過界」,例如立法不准學校教「演化論」、投訴圖書館有《哈利波特》呢類「魔法書」教壞細路之類。
某些教徒最喜歡講「滑波理論」(例如為同志提供民事保障,就會鼓吹同性婚姻、大學生變性奴之類),人家以眼還眼(連門口也不讓你入,免得原教旨把小孩變成恐怖份子),不公道麼﹖
按佛教的說法,這叫「業報」。當然我不敢期望蔡san會反思教徒犯了甚麼錯,以致人家不讓你講聖經。
人要寬恕別人,也要寬恕自己。但寬恕的前提是,要搞清楚犯了甚麼錯。
相比之下,敝集團「大首領」的演說,同樣說宗教對教育有多重要,就沒這種錯誤、四平八穩。
這就叫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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