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su

  • cosign

    起來﹗起來﹗起來﹗
    在此懇請各位參與下述兩項聯署﹗

    如果有人帶頭搞遊行,我一定去。既然有人要藉機搞大件事,甚至不惜搵學生祭旗,我地就陪佢搞大佢﹗
    平素質疑世澤兄過份激進既我,好耐未試過咁政治化咁火滾啦﹗
    (具體證據﹕整個星期六,我都在留意和整理有關學生報的消息,連本來想寫的文章也沒心情寫,甚麼事都做不到。)

    (如果未去到刑事咁大件事,我都仲會覺得學生報最佳既危機應變「認低威、扮死狗」捱過去。但自從件事俾人推左上審裁處,仲搞到用「刑事罪恐嚇」學生報,已經唔止係意氣之爭咁簡單。既然有人想整死班學生,呢件事就非鬧大不足以制止。
    既然衛道者已經造出非黑即白之勢,學生報冇得揀,唯有撐落去。)

    -------------(聯署的分隔線)-------------

    可以去獨立媒體聯署,亦可以電郵至 custudentpress@gmail.com
    (不過題外話﹕點解組織人寫既野—無論係聲明或情色版—總係咁鬼長架……係咪我地組織人真係唔多正常﹖)

    衝破禁忌 重建道德
    要求影視處判決中大學生報無罪聯署聲明

    從前有一個人沉船遇難,漂流到獨眼國。該國居民看見這人生有雙目,為之訝然,將他關在籠裡觀賞。幾經寒暑,他開始懷疑自己有兩隻眼睛是否不正常,於是伸指刺瞎其中一隻,甚至找尋其他擁有兩隻眼的人來刺瞎其中一隻,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有兩隻眼睛是否禁忌?自毁一目是否道德?都不是。獨眼國故事主角不是甚麼聖人君子,他在道德上是軟弱的——不道德之處,在於他放棄思考,盲目視禁忌為合理,以偽作真,非愚即誣。

    不道德的審查

    追求真相,不滿足於虛偽苟安,這是大學應有的理念,也是《中大學生報》堅持的道德原則。在社會版揭破高地價政策謀殺文化剝削基層,在校園版直指校方「國際化」政策短視近利,皆出於這個道德原則,在情色版質問禁忌的合理基礎何在,亦屬同理。如今,影視及娛樂事務處卻準備將這份對真相的道德堅持定性為「不雅」或「淫褻」,以港幣四十萬元罰款和一年監禁,刺瞎廣大市民的眼睛。回顧以往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裁定之二級不雅物品,例子是刊登劉嘉玲裸照的《壹本便利》,試問只是嘗試將不同性議題引入社會討論,究竟有多不雅或淫褻以致需要被裁定為不雅物品並罰款監禁?

    香港的公共審查機構不辨黑白,早有前科。英國女雕塑家伊莉沙伯.弗林克的「新人」銅像即於十二年前被裁定為不雅,不得公開展覽。這種荒謬審查近年有越演越烈之勢,而且極具政冶指向,香港電台長壽節目《鏗鏘集》的一輯「同志‧戀人」,就在今年遭受警告,理由是節目未同場展現反對同性戀的觀點,所以「不持平」。但在另一邊廂,收到逾百宗投訴的《心繫家國》愛國宣傳片卻從未被當局警告過要加入支聯會觀點以免「不持平」。箇中的雙重標準,在在顯示公共審查機構沒有扮演道德代言人的資格,然而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在不具公信力的情況下閉門會議,卻又擁有判決物品是否不雅的權力,輕率地以他們訂下的禁忌為社會道德標準,這才是篾視道德。

    更甚者,審裁尚未開展,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員協會主席葉興國竟已在報上公開就事件表達意見,形容該報的有關言論過火及很大機會被評為二級不雅物品,如此先判後証,違反司法公正,請各界儘速徹查。

    不道德的禁忌

    堅守禁忌不是道德,恰好相反,禁忌往往是不道德的根源。

    宣揚異教被火刑燒死,婚前性行為被拉去浸豬籠,犯了禁忌意味著可以用肆無忌憚的殘酷手段對待。換言之,維持禁忌就是踐踏道德的免死金牌。性工作者被嫖客搶劫,又遭警方集體露天拘留不准穿衣,諸如此類的例子正正基於「你們只是下賤妓女」的心態。

    本報雖觸及禁忌,然而其目的在於讓性論述更加多元化,讓性小眾的聲音不至於不問情由地被湮沒和妖魔化,況且,情色版問的問題雖然敏感,然而發問並不代表鼓吹,只是像口述史般敘述性事,藉著追問禁忌來達到了解和交流,如欲捍衛道德,呼召公眾反思禁忌實屬必要。《中大學生報》化不可說之事為可說,正是為了勸阻世人藉禁忌之名為所欲為。

    《中大學生報》被傳媒渲染為「淫穢」之後,輿論群情洶湧,不擇手段將之妖魔化,甚至作出種種惡毒的侵犯。整整一百份學生報被拆封然後棄置溝渠浸泡霉爛,足足三百份澄清聲明遭神秘人埋葬於廢紙回收箱,女編輯受到冒稱大學教授之徒電話性騷擾。情況就如之前榆林書店丟棄同志組織的《她們的女情印記》小冊子,廣播事務管理局打壓《鏗鏘集》,凡此種種,盡屬敗德甚至違法(包括性騷擾與刑事毁壞)之舉,亦反映了人們對性禁忌的白色恐怖。

    不道德的傳媒

    既要呼召公眾反思日常禁忌,《中大學生報》的性/別論述自然不同流俗,譬如會關注性別和權力問題,就提及性題材的戲劇寫劇評及評述女權運動等,傳媒卻紛紛將情色版比附為諂媚流俗、譁眾取寵的「風月版」,無異是對學生報情色版之徹底誤解。及後,學生報發表聲明回應傳媒的無理指控,意欲就如何表述性跟傳媒加以討論,可是指罵學生報未能嚴肅討論性題材的傳媒,卻沒有參與和延續討論以求追尋真相,可謂文責不負。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乃十誡之一,追尋真相本來就是不分文化、種族、宗教的共同道德,為追尋真相而追問禁忌更是文明累積的基石,大學的存在是此中鐵證:不追問封建體制就沒有資本主義,也就沒有今天的商學院;不追問教廷權威就沒有科學發展,也就沒有今天的理學院;不追問種種文化典範社會規範就沒有人文學科,也就沒有今天的文學院和社會科學院。

    《中大學生報》被判有罪的後遺症

    1. 全港大專院校勢將面臨「性道德祭旗」──繼2007年4月香港城市大學商務書店被星島日報獨家指責售賣教導性愛姿勢的書籍,書店方面受壓有機會不被續約; 2007年5月星島日報及明報以《中大學生報》為箭靶。若《中大學生報》淪陷,全港大專院校將出現言禁之風。

    2. 民間團體的言論、出版及論述自由,將受嚴厲監視──《中大學生報》事件,與民間團體日後言論、出版及論述自由,可謂休戚與共。猶記得2000年政府蠢蠢欲動,企圖收緊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但由於當時婦女界、同志界、藝術家能夠團結,力抗創作與言禁之風,最後迫使政府擱置違反言論及出版自由此舉。

    3. 今日是報社,明日是主流媒體──港府於06年及07年,多次借懲罰主流傳媒的淫褻報導,重提收緊法例。若今次《中大學生報》成為炮灰,港府將可輕易借刀殺人,傳媒於今日所作的「泛道德輿論」,日後將要變成一把「自我閹割」的利刃。

    學生報以求真為德的精神一以貫之,情色版風波擾攘,恰好說明了當下的審查、禁忌和傳媒道德淪亡。

    為了捍衛追求真相的道德,為了守護討論禁忌的權利,我們嚴正要求影視處判決《中大學生報》無罪,而且不屬淫褻或不雅物品。

    睜開雙眼,拒絕盲目跪拜一時一地的禁忌,社會方能尊重多元論述,重建道德,邁向文明。

    聯絡:
    中大學生報/26036404
    custudentpress@gmail.com

    -------------(悄悄話的分隔線)-------------

    我給報社的聲明聯署信﹕

    親愛的報社師弟妹﹕

    我要聯署﹕
    方富潤 (02聯合生化,第三十屆中大代表會章則委員會、院系屬會委員會、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主席)

    先講批評﹕
    學生報那幾期情色版做得好不好、回應批評是否恰當,可以商榷。我不認為那幾篇文章有甚麼過分之處,但對某些人會太露骨(黃世澤沒說錯,用會費做這種事本來就很冒險),而且你們的回應方式亦不太成熟——那篇回應文章甚至令更多人覺得反感,在危機處理而言相當失敗。

    可是,校方懲罰和告上法庭,這點我無法接受。
    所以我支持您們。我支持您們搞情色版,雖然內容也許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我會繼續跟進報導這件事的消息,呼籲更多人反思這份「情色版」帶來的問題。

    方富潤

    聯署的後續討論更有意思,摘錄幾句﹕

    中大校方終於要對學生會動手了...
    現在中大校方禁制學生報, 分明是借道德標準和公眾輿論為名, 打壓言論自由. 我不明白為何幹事會都現在還是毫無表示, 是支持, 是反對校方的做法, 好歹出一句聲. 今天學生報因情色版被打壓, 明天可以打壓幹事會反對偽國際化, 後天可以打壓保樹立人行動. 學生會應以行動表示立場, 動用學生會儲備, 以基本法的言論自由權利, 司法覆核校方的決定, 上訴到終審法院.
    Parry

    聯署
    在大學都不可以談論, 還有什麼地方可以講?
    鄭中邦 (中大社工 04)
    -- PC

    Sign
    Francis Chan (Lingnan University BBA 1998, I.T. Professional)
    雖然本人認為3條有爭議問題的確有些出位, 品味有商確之處. 不過大學是創造知識, 啟發新思潮的地方. 大學學術環境, 應比大學之外開放及包容, 比對較出位的手法及想法, 應該以開放態度去討論, 不是黑箱作業, 以什麼「不雅及粗鄙」、「超出社會可接受的道德底線」、「令人不安」、「影響其他中大同學的利益」、「損害校譽」為名, 嚴重警告及紀律處分出版委員, 並禁止情色版在校園內發布.
    國際化, 相信是中大校方一廂情願的想法, 是一個修辭, 有名無實.
    -- Magiccello

    聯署
    Monica Lo (2006 中大政政)
    看過幾期情色版,內容只屬清談性質,完全沒有任何挑逗性或以引起性快感的字句,淫褻、下流無從談起~
    同意可能因學生「功力未夠」,未能引入更深入討論和反思,但大學三年,有的是時間建立學習與思想深度,何妨讓同學從摸索中學習?
    -- 夢圓

    -------------(悲壯的分隔線)-------------

    另一篇聯署,由學聯八樓發起
    (同樣的,在下已參與)

    懇請中大校方三思

    敬啟者:
    近日有關《中大學生報》情色版的風波越演越烈,主因與時下嘩眾取寵的傳媒生態有關,現階段確實更需要清晰頭腦處理是次事件。

    《中大學生報》具悠久反思社會的優良傳統
    大學的使命是維持自由的言論空間,思考和反省社會生活之問題,而不是盲從主流意見。在這一點上,《中大學生報》不但歷史悠久,且更扮演著同學與眾多社會事件之間的橋樑,並致力發掘眾多於主流傳媒未能充分多元討論的社會實況。單以最近一期為例,就包含有關天星、皇后、台灣樂生園等人民規劃事件,以至到警權問題、五.一勞動節行動的報導,社會運動人物專訪,討論資本主義與基層人士生活關係等。觀乎過往,《中大學生報》也培養了不少同學,畢業後獻身人權、基層、性別平等、綠色等社會運動。故此,《中大學生報》在社會上亦擔當著重要的社會輿論角色。因此,《中大學生報》能夠在自主、獨立及充分的言論自由的情況出版,實有其重要的社會意義,亦是中文大學學生組織歷來反思社會的優良傳統之一。

    校方應實事求是,不應跟風炒作「大學性新聞」,偏聽傳媒歪理
    現今社會的傳媒生態特式之一就是喜歡發掘與性有關的議題,尤其是與大學生有關的性話題,更不論什麼事都會化成醜惡萬分,然後還交給全香港市民看,毫無討論餘地。就以今次事件為例,觀乎學生報這幾期的內容,有九成都是關於社會、政治、基層、性別平等的議題,可見是有誠意之作,然而傳媒為突顯炒作的內容卻故意封鎖這方面的訊息,顯然有違新聞報導守則。

    情色版方面,同學透過問卷形式收集被訪者的性陳述,多年來民間社會中包括婦女界、同志界、學者等亦有進行過類似資料收集。一些社會及民間較少討論的議題,亦能帶動社會及同學反思。傳媒小題大做,扭曲內容原意,校方沒理由跟風認同傳媒不盡不實的報導。

    令人失望的是,校方作為中文大學的師長,要拿一份《中大學生報》來看,實易如反掌,但校方不單止一句公道說話未曾講過,更一味只是懂得跟著傳媒炒作的尾巴來走,甚至忙亂到在影視處都未有裁決前就發出要脅學生報社員的言論和裁決,讓傳媒可以有材料繼續炒作新聞。我們身為社會人士,看著如此只愛面子,不愛學生;只有跟風,沒有批判的教育者,實感到不無心驚。

    《中大學生報》作風耿直,過往得罪高層多
    更令人擔心的是,由於《中大學生報》具耿直求真、積極批判的風格,故在過往數年,開罪了不少社會上有名有勢之人,當中亦包括校方高層。尤其在過幾兩年來,批評中大校方「偽國際化」、反對校方胡亂砍伐校園樹本(即由校友發起的「保樹立人」運動)、反對院長委任制(中大的學院院長本為教職員民選)。當然,我們會明白,被批的人,可能都希望將《中大學生報》除之而後快。現在中大校方沒有在多方面 (包括學生、學生報社員、校友及民間團體)充分討論下,急急忙忙就作出禁制編輯出版及分發刊物等決定,實難脫偏幫權貴、處事不公,甚至借機報復之嫌

    校方的裁決不得人心
    中大校方不守紀律聆訊程序,快刀斬亂麻,先判後審,在同學不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缺席審訊」實有違公義和民主,把學生報定性為「不雅及粗鄙」,此裁判應視為無效。更嚴重的是,校方的無效裁決勢將影響「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員」的思維,令學生報更易被判處刑事罪和罰款。作為民間團體及人士,決不能接受這種違反民主、黑箱作業的裁決,亦質疑「淫褻審裁處」在龐大的傳媒負面輿論及校方結論之下的客觀性。

    四點要求
    校方當然有權表達自己立場,但無權為社會定義「道德標準」,更絕不應借此處分學生及禁制出版,審核刊物級別的權責應只限於司法機構。

    在此希望校方

    立即停止一切要脅學生及《中大學生報》之言論及;
    立即收回所有裁決結果,讓廣泛師生可作討論;
    承諾堅守師生共治的理念,並停止干涉學生組織的自主運作;
    支持學生及《中大學生報》的表達自由,並提供面對司法程序及結果所需的一切資源。
    以免讓中大校方因是次處理不當而令校譽有損。

    此致
    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劉遵義教授
    香港中文大學副校長及逸夫書院院長程伯中教授
    崇基學院院長梁元生教授
    新亞書院院長黃乃正教授
    聯合書院院長馮國培教授
    香港中文大學教務長蘇基朗教授
    香港中文大學輔導長何培斌教授
    校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裁決小組

    發起團體: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 自治八樓)
    聯絡人:楊健濱 9722 7201
    歡迎團體及個人聯署

    -------------(後話的分隔線)-------------

    黃世澤﹕到底誰在損害校譽

    「事實上,中大校方的做法,正正把不少校友,推到自己的對立面,本來筆者對《中
    大學生報》情色版的用字品味有保留,但去到這個階段,亦不得不參與聯署
    ,反
    對校方的決定。而不少校友,亦像筆者般,在校方作出決定前後,去到《中大學
    生報》一邊去,因為作為愛護學校的校友,實在不能夠對校方損害學校聲譽的做
    法坐視不理。
    這次事件中,欠校友一個道歉並非《中大學生報》,情色版用字品味差,筆者相
    信其他讀者自有批評公論,而以筆者在學生會代表會的經驗,代表會的一眾委員
    亦會提出質詢。但校方置大學海外聲譽於不顧,草率作出如此決定,就一定有損
    校譽。既然損害校譽是大罪,那校方不是應該向公眾道歉嗎?」

    (另一篇﹕我們要為自己掘墓嗎﹖
    學一位老鬼話齋﹕明光社「有膽在背後插人,無膽在人前議論」。連論壇也不敢去,衛道衛得那麼鬼祟﹖)

    為何要支持《中大學生報》,正是如此。
    並不是因為相信學生報完全正確,而是因為更不能容忍官方欺善怕惡、校方趁火打劫的行徑。

  • (既然有人說刺激,那就來吧。)(請點連結收聽)

    講不出聲 (溏心風暴 主題曲)
    (原主唱: 關菊英 作曲: 鄧智偉 填詞: 張美賢)

    (主唱﹕老鬼、報社、衛道者)

    (螞蟻.夢﹕烽火台)
    (老鬼﹕)誰人無得到一切的渴求
    (文匯報﹕號外遭棄垃圾桶)
    誰人無攻於心計的理由
    (明報﹕提及主角「被風月版滑倒」的情色版一頁)
    平凡人生 天真過後
    要怎麼走

    (明報﹕中大禁情色版將懲學生)
    (報社﹕)如何從委曲中再相信人
    (明報﹕情色版問卷回覆掃瞄)
    誰無狂想 不可告人
    (文匯報﹕明光社拒出席論壇)
    難忘時光 必須散席 留下我

    (中大四十年)
    (老鬼﹕)快樂時 抱著時
    那是至死不渝朋友

    cuspannounce (文匯報 / 餅﹕學生報聲明)
    決裂時 你為何以為再拖一會
    還有時候

    prejudice(餅﹕淫審的結論﹖)
    (報社﹕)即使多風光都要清醒
    有幾多掌聲也是孤清

    (明報﹕中大禁情色版將懲學生)
    你只可聽到我大笑聲
    哭泣 也未放聲

    amnesty(餅﹕國際特赦反應)
    (衛道﹕)講不出聲 講不出聲
    任由自己 半夜驚醒

    (基督新報﹕明光社促就肛交案上訴)
    我只不過偶爾受了驚
    (陌上)
    於是 才遺忘本性

  • emergency call

    恐怖的新聞﹕審裁處已經出了評級,是「二級不雅物品」。

    問人「有冇諗過」亂倫獸交叫做不雅﹖﹖﹖
    這簡直是可恥,與坊間風月版相比完全不夠格的學生報,竟然被評成不雅。前者每天進入各大家庭,反而安然無恙。
    如此欺善怕惡、雙重標準的審裁處,不是可恥是甚麼﹖﹗
    政府的責任是維持法治,還是充當某些人的打手﹖﹗

    佢地有冇聽過「大蝦細」既下一句﹖

    死光同路人的行動,向來是很有組織的。學生報同寅想用情色版移風易俗,但顯然沒有預估反彈力量。Naive 到毫無事前準備,於是被人殺個措手不及。
    區區一份情色版的生死存亡,本來不是大事(今次失敗了,下次調整策略再來好了)。可是,如果因為一次或許不夠成熟的嘗試,而令學生報的同學慘被衛道者「祭旗」,那就太不值了。

    這一份情色版遠遠不及犯法的程度,學生報的同學絕無理由因為這一份情色版而受罰。

    (革命前晚—《大奧》插曲)(播放完畢)
    還未有革命,已經有人流血了。

    在此轉貼餅的緊急呼籲﹕

    呼籲各界老鬼

    各位﹐我們有很大需要﹐輪流親身支援學生報會室。

    必須由清醒的兩人一組﹐幫這裏做秘書署。

    這裏的人已經進入極度疲累的狀態﹐我重引在另一份 blog 的留言:

    現在實在很尷尬。我已在周五特地請了半天假回報社支援。坦白說情況比想像中糟糕﹐用兵慌馬亂不足以形容。

    Julian 大概尚在休息。有人做到流鼻血﹐其他人的疲累亦是去到了極點。再受校方或傳媒傳召﹐講錯話的機會相當之高。

    當外界都批評學生太高調太硬板時﹐很少人關注到傳媒本亦在做新聞﹐本質是更硬板更無溝通可言。而校方本身危機四伏﹐事事想一鎚定音收工解決﹐令到大部份談判沒有對話內容﹐只是鬥快 show hand 。

    我只能支援到今天中午。已啟動校友組織﹐但實際上校友組織比較被動﹐在這事情上容易出現「更奇趣」聲音的。也許﹐開通到一個互相可以接受的會談﹐並不是想象中的易。

    還有就是學生本身。幾次論壇並沒有整合學生團體﹐反而是學生組織阿頭們茫無方向的形象大顯。說三年制底下訓練不到人﹐現在改四年制﹐情況卻比當年更差。實際最大的問題是新一代的意識和心態不同啊!

    我們不支援﹐損失的是整個中大。

    非常慚愧。
    當在另一邊高呼「如果需要老鬼齊齊出面聲援的話,我一定支持」,但其實我做到的事不多。
    (當然,如果真的有甚麼行動,在下幫得上忙的,仍然會盡力支持。)
    在下的經驗在代表會,要寫文件、搞章則制度還可以,但沒有幹事會的歷練,前線作戰幫不上忙。
    這時候報社前線需要的,是能夠面對傳媒、搞公關的人材,而不是一個嘮嘮叨叨的章則專員。

    不能上前線,就唯有留守後方。
    在這裡多點討論報道,在外界充斥「即食」批評的時候(我懷疑有幾多人讀晒果堆「情色版」,甚至有冇讀過果份「亂倫獸交問卷」),讓大家聽到非主流的聲音。

    原本打算這週末繼續寫「章則須知」、寫書介的,現在看來又要再拖慢一點了。
    至少,作為一個讀書人、作為一個老鬼,我們必須盡言責,去對抗這些不知所謂的卑劣攻擊。

    在此寄一曲,希望無論隻鑊幾「大」、條路幾「長」幾「甘」都好,佢地可以撐過去﹕
    (蒼龍—《大長今》開場曲)(播放完畢)

    ---

    學生報之所以跟外界傳媒不同,因為它的委員絕大部分並非新聞系學生。
    他們不懂新聞,所以有很多時候做得不好、甚至不吸引。但這也是他們可貴之處,因為他們令學生報形象清新,不落俗套。不依循外界傳媒的固有路線,所以「另類」。讀學生報,往往令我看到很多未見過的新角度。

    這一份「情色版」搞得好不好,有甚麼缺點,我覺得大可詳細討論。
    但如果為了這份情色版而負刑責、或者被校方針對,我認為是不可能接受的。

    當然,我不是說搞學生活動的人不需要負責任。認識我者當知我一向強調法律責任。
    我說的是,這份「情色版」遠遠不到應該有刑責的程度,亦不應該受校方懲罰。
    至於中大同學對本版是否受落,學生報如何面對同學,這層政治責任是另一回事。

    -------------

    P.S. 跟肥力兄傾談,他說這件事比《溏心風暴》更刺激。
    (我一聽到「又是爭產」,已經沒興趣看)
    可是,追看溏心的一定比關注這件事的人更多,大部分對於那些學生報同學的下場,沒興趣理會。

    我倒是驚訝,有一次竟然聽到有兩位 IVE 女生說喜歡看「細契發癲」。
    少女喜歡看「師奶劇」已經夠奇(這樣說有點歧視),更奇怪的是﹕竟然有人鍾意睇人發癲﹖
    香港癲人何其多,喜歡的話滿街都有,何需看電視﹖

    原來無線可以改編名著﹕《師奶是怎樣煉成的

  • pornography in CUSP?

    (12/5, 19:00 再補記)

    這幾天,我本來還不想說話,想專注寫好那份《團體會章須知》,繼續發我的章則大夢。
    但看到今天的新聞報道後,我覺得必須要說話了。

    我以這樣的中文大學為恥。
    不過並非因為有一份「情色」的中大學生報,而是因為有一個無風骨兼陰濕的校方

    ---

    前陣子(四月廿五日日記),發現「中大學生報」重新上載內容到報社網頁,非常高興。(因為自從畢業後就看不到了)
    不過,後來只顧著看那篇引述拙文(三月十五日日記)的修章討論(〈神聖的代表會對神聖的同學〉),沒有興趣看當時已漸聞風聲的「情色版」。(學生報搞得出的「情色」,色情極有限。這是當了中大學生報三年讀者的經驗之談。)

    如果以為方某是中大學生會死忠支持者,那是你自己胡亂歸邊。
    作為一向負責監察學生會的代表會成員,跟幹事、報社、電台、屬會同學吵架也是家常便飯。
    如果說反對,學生報當年刊登粗口,我更反對。當然有些人可能覺得很奇怪,討論亂倫也不反,竟然反粗口﹖
    不過這是兩回事,於我而言,學生報僅僅討論亂倫而無行為,但講粗口跟露械沒分別。
    我可以接受任何人討論「露械」這話題,但我不認同任何人當眾露械。

    雖然有傳聞顯示事件源於跟死光社有關係的宗教界人士串連而成,不過一來我不喜陰謀論,二來我認為他們有表達不滿的權利。
    如果我們支持同性戀者出來說話、支持香港電台報道這些同性戀者的想法﹔那麼,雖然我們反對死光社的狹隘觀點,但我們也要接納他們表達想法的權利。如果因為覺得他們沒道理就不讓他說,那麼我們跟死光社的卑鄙(欲繼續利用公權力打壓同志),沒有分別。
    所以,對於那些人進行抗議、甚至找學生發動「要求回水」,我也不以為怪。

    當然,「回水」的要求其實不可能達到,只有宣傳作用。
    如果他們搞得起的話,就算發動全民投票罷免報社也可以。釜底抽薪,為何不搞﹖
    根據《會章》,發動全民投票只需全體基本會員二十份之一聯署。
    中大有大約九千本科生,如果中大學生報真的如此「人神共憤」,怕找不到五百人簽名嗎﹖

    全民投票的有效票數是全體基本會員六份之一以上(一千五百人)。就算半數通過,也要七八百人。
    偏偏,提出「回水」其實是「反必然會員派」的一貫思路。這一派人很奇怪,他們從來不會動員同學投反對票來癱瘓學生會,只會消極地不投票。希望票數不及有效門檻,令學生會自動缺莊。(可能連自己也不相信可以找到千五人支持取消必然會員制﹖)
    這一派人,連採取主動的信心也沒有,只會消極地在叫囂,又怎會成事﹖
    所以,遵循同一套思路的人,自然不會打算依制度懲罰報社。對他們來說,不擇手段、旁敲側擊、從制度以外打擊報社,更省時省力。

    (更大的問題是﹕究竟學生報的候選內閣政綱,是否包括要出「情色版」﹖
    如果有的話,這些衛道者為何不去抗議、動員同學反對,而等人家上了莊出了書才來抗議﹖
    是不是根本從來沒留意過學生會的選舉﹖這是不是同學的責任﹖
    當然,現在的旗手根本是一個研究生,不是學生會會員,又作別論。)

    ---

    又﹕
    現在打算回頭看看那份「情色版」有多「不雅」,發現所有文章(包括修章討論)都已收起。(註﹕再後來發現,其實文章沒有收起,但所有連結都取消了)
    是因為網絡流量太大﹖還是受了校方的壓力嗎﹖

    若然報社早有計劃搞情色版,早就應該想到有這一天。既然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就沒必要收藏。
    就讓全世界的人看看,這份學生報有多「不雅」好了。
    (講笑﹕說不定看完那份「情色版」,會有更多中大學生要求「回水」——抗議學生報做得不夠格。)

    但相對於死光同路人,中大校方的反應卻是明裡暗裡的抽水、趁火打劫,藉事件打壓學生會、插手學生活動、踐踏學生自治。

    1. 當中大學生報已把有關雜誌送交「淫褻物品審裁處」(我們是否同意這種機構又作別論)的時候,校方竟然代審裁處行事,非常心急於評定那些雜誌「不雅」,是基於甚麼動機﹖
    中大校方憑甚麼去評定雜誌是否「不雅物品」﹖誰授權它去評﹖

    2. 校方是根據哪條校規對學生報同寅作出警告﹖
    哪條校規禁止學生在校園內討論「亂倫、人獸交」的話題﹖
    校方憑甚麼決定學生會應該做甚麼、不做甚麼﹖﹗
    在這事件上,只有學生會和香港法庭有權阻止報社。

    如前述,我已經看不到被認為有問題的文章。
    可是,如果提供以「亂倫、人獸交」作話題的書刊是不能接受的話(但大眾傳媒顯然很喜歡強調這兩個話題,每次報道必提,包括無線新聞),那麼請來拘捕家母吧﹗

    很久之前([書海潛遇(16)],零六年二月十三日日記)就提過,我在小學生時代,老媽就給我讀過一本很好的性教育書籍﹕由星島出版社出版的《兩性知識》。
    這本書除了有關性生理和心理探討外,也討論了不少「性與社會」的話題。當然包括嫖妓、亦包括亂倫、獸交。而且這本書並不批評亂倫和獸交,只介紹「這是甚麼」和法律如何禁止。

    小學生的我,這部分當然看了也不明白。有很多關於性心理和社會的部分,是中學後才讀得明白。但我完全不覺得這本書對亂倫和獸交的介紹,對我產生了任何不良影響。
    (也許唯一的「不良」影響,就是令我不認同討論亂倫和獸交是一個「問題」吧﹖)

    3. 如果說學生報某雜誌有「不雅」之嫌,安排暫時收起以待審裁處裁決,尚可接受。
    那麼學生報剛剛出版、反映報社立場的號外被盜,又是何故﹖

    這倒不「一定」是校方所為。但問題是中大一向都有對付小報的無恥之徒,但校方從未正視。
    1999年中大同志文化小組的小報《月事》被所謂的「中大捍衛道德大聯盟」(從未露面)整批偷去棄掉,已是眾所周知的事
    現在把學生報號外聲明盜走的人,也不過是「捍衛道德大聯盟」的伸延罷了。

    校方明知一向都有人作出這種危害言論自由的卑鄙行為,但從來沒有正視和處理(反而間中有校方職員參與其中),這次甚至參與利用公權力進行打壓。這不是校方要負責嗎﹖

    老實說,既然沒看過那份「情色版」,當然不可能斷定它「並非不雅」。(儘管作為學生報讀者的經驗,可以猜測一二)
    學生報對性題材的處理,是否恰當、或格調高低,應有討論空間。

    可是,究竟老師的責任是甚麼﹖
    學生出了事的時候……
    是協助他分析形勢、明白自己行為的後果、理性反思對錯﹖
    還是自封執法者、搶先審判定罪,甚至對學生落井下石

    很明顯,我們現在看到的中大校方,是後者。校方只顧著所謂的「校譽」,把學生報的同學拿來「祭旗」,甚至藉機打壓學生會,簡直可恥。自己連當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操守也沒有,憑甚麼去懲罰別人﹖
    連一份「情色版」都容不下。國際化﹖呸﹗

    需注意﹕上文說法與「偏袒學生、不問對錯」,是兩回事。
    上文只是說,校方的角色應該是「老師」,不是「警察/法官」。
    重點是教,而不是罰。老師用「罰」,只為輔「教」。只罰不教,罰來幹甚﹖

    但校方沒有風骨,學生報應該有。
    如果政綱真的包括情色版,既然已經通過全民投票,就應該繼續出版。除非另一次全民投票反對這做法。(如果有任何人反對這個經過全民投票認同的內閣政綱,就應該透過另一次全民投票來推翻。)
    (但如果政綱不包括的話,學生報就應該重新考慮,而代表會可能要舉辦一次全民投票來決定。)

    --------------

    延伸閱讀﹕

    1. 「潔版」中大學生報 (直頭潔到乜都冇)
    2. 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立場
    3. 李學斌﹕叫中大學生會回水﹖貴紙回收幹事會今天的聲明天涯共此時﹖(台灣經驗)、(學生報)堅決反對校方不義裁決聲明國際特赦對中大學生報事件的反應
    4. 曾嶸﹕中大、影視處,拿開你們的髒手﹗(方某與此文意見類同)、沒錯,他們的手就是髒如果這手不肯放回適當的位置,就只有砍掉了這手,本質上就是相當隨意的
    5. 黃世澤﹕學生報的尺度做怒漢還是溝通者中大學生報情色事件是政治陰謀
    6. 化學君﹕中大學生報事件底下某兩人的ICQ對話對大學生的誤解
    7. 黃力信﹕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問卷事件
    8. 刁民公園﹕中大學生報青出於藍「大學生是天之驕子」的成見﹖

    當中化學君那篇文的一段回應特別搞笑,有位老人家說﹕
    「中大學生會只係一班唔知點解中大收左佢令佢有中大學生身份既滋事份子,同正常既中大學生全無關係,請勿混淆!」

    不正常,也對的。呢個年代,有錢唔賺仲去學生會貼錢「滋事」,的確不是正常人。
    看來在下的生化系同窗,是時候登報跟我脫離(同學)關係了。

    雖然我在中大學生會當代表時,經常批評幹事會的「公民抗命」行動。
    可是,如果連大學生也不滋事,那麼這個社會就很悲哀了。
    香港人只看到大學的建制性(或實用性),而看不到(或拒絕)其顛覆性。

    補記﹕
    9. 明報—中大學生報情色版部分刊面 (謝庫大提供,睇完你就知在下的猜測所言非虛)
    10. 庫斯克﹕是不是我太保守﹖
    11. 側踢﹕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 (網摘)
    12. 明報﹕黃俊邦﹕且慢﹗請看清楚什麼是情色學生報 (中大學生報前副總編)
    鄭巧玲﹕無關道德 (中大新傳講師)
    何漢權﹕大學不能辦小報 (教育評議會)

    讀了何漢權的文章,你就明白中大為何會有人偷小報。

    至於新傳講師話學生報眼高手低﹖
    不如先講下當年佢地份《大學線》點樣扭曲 BL,把 BL 漫畫當變態刊物來描述吧﹖
    究竟是誰「低莊」一點﹖

    再補記﹕
    13. richeyxx﹕Sex-Crazed Undergraduate Students of Hong Kong? What’s actually going on?
    一篇相當中肯的評論,有讚有彈。包括批評學生報情色版的文字不通順、和學生報諸君應對策略失宜。以新手應付「死光+傳媒+校方」圍攻,近乎自殺。
    14. ivyst﹕日月報死光化以「文」犯禁的禍
    (方按﹕呢件事測試出,大家對「亂倫」同「人獸交」兩個詞語,敏感過皮膚敏感,一見風就起癰。甚至連「刁民」呢d捍衛電視播粗口權利既人,都要加嘴踩兩腳。)
    15. 敬陽兄﹕一語成讖﹕竟是報紙的風月版﹖ (方按﹕原來唔止達文西同推背圖有密碼 )
    16. younglady﹕學生報誤墮迷陣
    17. Airport of sunset﹕偽善香港 (同時批評學生報公關不當,給衛道士抽水機會)

    當我一直都諗唔明,點解「問讀者有冇諗過亂倫、獸交」等於鼓吹亂倫和獸交的時候……
    o係庫兄果邊見到一篇好有趣既回文﹕
    「老實講,問得多,又真係會想去做架!長期浸淫呀嘛」

    唔係下話﹖連禽獸都冇咁聽話啦,何況人﹖
    如果咁都得,咁不如禁止做民意調查,費事問得太多,市民乜都想做(包括做特首,因為前排經常問市民想邊個做特首)。

    如果咁都得,教統局不如推行「朝請示,晚彙報」,叫老師日日都問學生﹕
    「你想唔想返學呀﹖」、「你最想上邊一堂呀﹖」
    問得多,學生就會鍾意返學、鍾意上堂啦﹗

    俾D合理少少既批評理由好冇﹖

    再再補記﹕
    18. 原人圈教主﹕剃人頭者 (批評學生報回應之態度偽善)
    (方按﹕鼓勵公開討論不等於鼓吹不負責任。不過,學生報問完「你最想跟哪種動物做愛」後,沒有跟進、沒有對「亂倫」進行進一步討論。有頭沒尾、眼高手低,這確實是問題。其實學生報應該反思他們有甚麼地方做得不好,但政府和校方趁機修理學生會,這點我就看不過眼。)
    19. Yan﹕談情說性—有關中大學生報的一點想法關於編委回應的一點看法網上討論後感 (批評學生報不放下身段承認處理不當,以致成為眾矢之的)
    20. 星屑醫生﹕假如讓我教性教育(二) (批評學生報回應把「基於醫學的性教育」一併抨擊)

  • cons 3

    [團體會章須知(三)]

    正在草擬的文章,將分批在這裡刊出。最終整理後再另行放置。
    由於內容可能在撰寫途中,再更改先前的內容,所以切勿把這裡貼出的當成確定版本。

    (警告﹕本文並非定本。待全文完成後,將另外放置並提供連結。)

    ---

    (上篇)

    我們需要哪種組織架構﹖

    現時的政治理論,都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
    但對於團體而言,由於規章不是那麼複雜,而且事務不多,所以通常沒有另設獨立的司法機關(但也有些團體設置,如城大學生會)。立法方面的功能亦比不上日常監察那麼受重視,所以一般團體的日常運作主要分為行政和監察兩大宗。立法、司法功能通常合併到監察工作當中。

    一個團體的組織架構,視乎團體的活動需要而定。但通常都要訂明﹕

     —會員直接行駛權利的方式和架構(如全民投票、會員大會等)
     —會務行政機關(如幹事會和其他工作機構)
     —監察機關

    cons1

    第一個問題,是最高權力所在。
    最高權力的意思,是指這個機關(或機制)所作出的決定,是整個團體的最終決定,所有會員和機關都要遵循。由於提倡民主,團體的最高權力,通常交予會員。但究竟如何行駛﹖全民投票還是會員大會比較重要﹖就各有不同。

    一般而言,團體越大,會員就越難碰頭交換意見,所以舉辦會員大會就越難。中大學生會雖有「全民大會」之設,但上一次召開好像已經是高錕校長成為港事顧問的時候。有些更大的組織,例如教協和其他大型工會,人數多得連召開會員大會也不可能,所以他們把會員分組選出代表,以「會員代表大會」代替(有如民主國家的議會)。
    所以,大型團體無可避免依靠全民投票作為最高權力機制,而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分別在於﹕全民投票只是一個機制而非機構,而會員大會作為最高機構,但議決不能凌駕全民投票。兩者之類的具體權力分配視乎不同團體會章而定。)

    有些組織,會員未必多,但會員很難見面(如校友會),也會使用全民投票作為最高權力機制,以便會員無須出席大會亦可表達意見。
    至於規模較小(200人或以下﹖)、而且會員接觸較密切的團體(如系會),一般不會另設監察組織,有些甚至連全民投票和會員大會都合併舉行。

    但其實「全民投票」應該被列為最高機力機制。因為要保障會員有保密投票、不像舉手投票般受群眾壓力的影響,只能透過全民投票方式作出規定。
    至於人數較少的團體,不需要獨立進行全民投票,則可以規定全民投票於會員大會中實行。這樣對會員較有保障。

    所以,我們可以說,由會員直接參與的包括﹕

    1. 全民投票 (最高權力機制,負責選舉、罷免、創制等)
    2. 會員大會 (供會員聽取和討論會務的直接民主機關) (或會員代表大會)

    對於小型團體,兩者可以合併舉行,但仍應該有全民投票的條文規定。

    cons2

    第二個問題,是權力分立問題﹕設置幾多個常設機關
    如前所述,會員不可能時常跟進會務,全民投票和會員大會之類的「最高權力」機制亦不可能時常召開。所以我們需要「代議政治」,透過會員授權予一部分職員,組成經常運作的機關推行會務,這就是常設機關。

    視乎不同團體的規模和需要,常設機關的數目和類別可以相差很遠。
    例如教協,在會員代表大會之下,分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而監事會則負責監察理事會。理事會是最高常設行政機關,下設各部門機構。
    中大學生會,會員比教協少,但常設機關多得多,有幹事會、代表會、中大學生報和校園電台。幹事會是最高常設行政機關,代表會則是最高常設立法、司法、監察機關,至於中大學生報和校園電台則是獨立於幹事會的傳媒機關,委員都直接由全民投票選出。各大學學生會的傳媒,為保持對幹事會的監察和批判,大都有另設獨立機關的傾向。(2004年,原屬港大學生會幹事會的《校園雙週》,就終於合併到獨立於幹事會的《學苑》編輯委員會之中。)
    由於機關眾多,而且學生會召開會員大會困難,所以會章中更設有「聯席會議」。作為位階於會員大會之下的非常機關,聯席會議由四個常設機關組成,負責解決單一機關無法解決、或者各機關之間未有共識的重大問題。
    如前所述,一般會員人數比較少(<200﹖)的團體(如系會),一般只會有一個常設機關﹕幹事會,而不設其他獨立機關。

    亦即是說,常設機關的數目可以是﹕

    —1個﹕幹事會 (小型團體)
    —2個﹕幹事會、監察組織 (中型、大型團體)
    —多個﹕幹事會、監察組織、其他需獨立於幹事會的機關 (大型團體)

    cons3

    也許讀者會覺得奇怪,為何上文有那麼多個「最高」機關﹖
    問題出自細節用詞上,由於會員大會之類的「最高權力機關」不可能經常召開,花太多時間討論日常會務,亦不適宜。所以獲授權的機構,就是「最高常設XX機關」,代表團體已經向它們轉移有關工作的全權。例如幹事會就是「最高常設行政機關」,會員大會可以監察幹事會的工作,但不適宜介入日常行政。這也是對作為「最高權力」的一種分權,避免團體落入暴民政治的措施。
    所以「最高權力」和「最高常設XX機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第三個問題,是監察權的歸屬。
    既然有行政,即有監察。尤其會員無法直接監察幹事會,於是就需要有另一機關負責監察。問題是哪個機構﹖

    如前所述,一般會員人數比較少(<200﹖)的團體(如系會),一般只會有一個常設機關﹕幹事會,而不設其他獨立機關。監察功能亦併入會員大會當中。
    至於規模較大、或者型式比較正規的團體,則通常會設置另一常設監察機關。中大學生會稱為代表會、聯合書院學生會稱為監議會、教協稱為監事會。
    監察機關的產生,亦各有不同。一般的監察機關(如教協監事會)是由會員直選產生的,但中大書院代表會/監議會則是由所屬各系會派出代表組成的(這些「院代」幾乎都是系會幹事會一部分,隨內閣一起選出的),中大代表會則因為反映四書院學生會組成的歷史,所以是由書院代表會/監議會派出代表組成的(這些代表可以經由民選,但大多由書院代表會/監議會委任)。

    無論監察權誰屬,會務資料的公開,仍然值得留意。尤其是沒有常設機關,只靠會員大會監察者。因為會員平素很難得知幹事會的執行細節,所以只能靠幹事會公開的資料。如果團體內有獨立傳媒(如學生報和電台),還有「第四權」協助監察﹔如果只有幹事會的話,大有可能隻手遮天。所以,團體應該對會務資料的公開,養成良好習慣,讓會員可以方便得知會方的行政和財政。

    (下篇)

  • cons 2

    [團體會章須知(二)]

    正在草擬的文章,將分批在這裡刊出。最終整理後再另行放置。
    由於內容可能在撰寫途中,再更改先前的內容,所以切勿把這裡貼出的當成確定版本。

    (警告﹕本文並非定本。待全文完成後,將另外放置並提供連結。)

    ---

    (上篇)

    誰是我們的成員﹖

    會員,即一個團體的成員,大概可分為三種﹕

    —正式會員 (擁有全部權利)
    —附屬會員 (擁有部分權利)
    —名譽會員 (僅屬榮譽,沒有權利)

    當然,不是每個團體都有上述全部類別的成員(亦可以分成更多類別),名稱亦各有不同,視乎團體的性質和需要而定。

    有關「會員」的條文,是為了說明會員的分類、不同會員的責任和權利。
    一般團體的會員,都是正式會員(或稱普通會員),擁有全部的權利與義務。
    附屬會員,多見於專業學會,即未有專業資格之會員,此等會員只有部分的權利義務(通常只能參與活動,沒有選舉、被選等政治權利)。中大學生會亦有贊助會員之設,供中大本科生以外之人士申請,但從未聽聞真的有人申請。本人撰寫的校友會會章中,為盡早鼓勵在校學生入會,就容許他們先成為附屬會員,畢業後可自動成為正式會員。
    名譽會員屬榮譽之一,通常授予對團體很重要的外人(例如校長之於學生會)。由於是榮譽,所以通常沒有權利﹔除了遵守會章和支持會務外,亦不要求義務。

    會員的權利,大概可分為兩類﹕

    —政治權利﹕即影響會務方向之權力。(= 民治)
    —享受福利﹕即參與團體活動、使用設施等權利。(= 民享)

    對於政治權利,視乎團體界定。中大學生會跟隨民國以來的傳統,區分為五﹕

    —選舉權﹕即選舉職員(如幹事、會員代表等)之權
    —被選權﹕參與上述選舉,成為職員之權
    —罷免權﹕褫奪上述職員職位之權
    —創制權﹕要求進行立法,訂立規章之權
    —複決權﹕由會員重議團體機關決定之事項/規章,決定接納與否之權

    由於會員大多無法時刻跟進會務,直接民主容易影響會務運作,所以對此多有限制。尤其選舉、罷免、創制各權,均只應透過全民投票行駛。
    被選權為何不包括在內﹖因為不是每個職位都是全民直選的。例如團體的核數員,就可能由會員大會委任﹔而幹事會轄下的工作小組,成員則由幹事會自行委任。
    至於複決權則視乎各團體情況而定,中大學生會會章並無排斥透過全民大會進行複決的可能。

    會員的責任,一般包括﹕

    —遵守會章及會方決議
    —維護會方利益
    —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不適用)

    所謂「遵守會章和決議」,當然是會員的義務,否則各行其是,則會不成會。
    至於「維護會方利益」,即要求會員不可進行損害團體的活動。其實各人有其自由,團體亦無法強制會員支持。此一條款實乃伏筆,意味如果會員作出損害團體的活動,團體可據此作出懲治(如暫停會員權利、甚至開除會籍)。所以並非所有會章都有此一條款。

    除了「會員」,團體通常還有以下的人員﹕

    「職員」,即是執行會務的人員。除了常見的「幹事」外,亦可能包括一些協助會員監察行政的人(代表/議員)、助幹(幹事會委任的助手)、顧問等等。對於一些較大的團體(如教協、工會、大學學生會),甚至有全職聘請的職員負責日常工作。
    對於小團體,職員通常由會員出任(尤其是一些重要職務,例如幹事),但並不是所有職員都必須是會員,視乎職位的性質和需要而定。根據類別不同,職員可以有不同來源,會章指明行政機關的職員(如幹事)應該以全民投票選出,而其他職員則可能透過不同組織的委任。
    一般而言,越政治性、決定會務方向的職位(如幹事),就應該由會員選出﹔反之,事務性、常規性的職位(如核數員、助幹)就可以由不同機制委任產生。
    有關職員的條文,並不列於「會員」章節之中,而在後來的章節分別說明。

    「顧問」一般而言並非會員(但會員亦可以出任顧問),作用亦有實有虛。有些顧問只是榮譽職銜,並不涉及實際職務﹔有些顧問(如財務顧問、法律顧問等)則有具體的工作。不過顧問與幹事不同,他們只提供意見,而不負責執行。由於一般社團和非牟利團體的顧問都不受薪,所以通常稱為「名譽顧問」。
    中大學生會會章中之「贊助人」亦屬此類。(理論上捐獻較多的社會人士可得此名銜,但現實中的中大學生會並無「贊助人」)
    由於這些成員都不屬於「會員」的範疇,所以除非有具體工作,否則並無任何權責。有關他們的條文同樣會包括在後來的章節中。

    (下篇)

  • cons 1

    [團體會章須知(一)]

    正在草擬的文章,將分批在這裡刊出。最終整理後再另行放置。
    由於內容可能在撰寫途中,再更改先前的內容,所以切勿把這裡貼出的當成確定版本。

    (警告﹕本文並非定本。待全文完成後,將另外放置並提供連結。)

    ---

    [團體會章須知]
    —方富潤
    (曾任中大學生會代表會章則委員會、院系屬會委員會、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主席)

    本文討論有關團體會章的概念、草擬會章的注意事項。本文為所有團體負責人,尤其是中大學生會院系屬會而寫。

    本文的目標讀者,是所有需要撰寫、閱讀和執行會章的人。
    相比為一個舊團體修改會章、修正錯誤,為一個新團體擬會章是很困難的。因為甚麼都沒有的時候,就要構思未來的架構,和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情。憑空構造、閉門造車,就算團體之內討論多周詳,人類有限的智力絕不可能真的預見所有問題。
    當然,擬章最簡單的方法,總是拿一份類似團體的會章來抄。可是,抄文也要懂得才抄。因為一份會章總有其固有之脈絡、適應該團體的特殊需要,如果不理解而亂抄,就會抄錯、就會抄了不適合自己的條文。所以抄章也要識章,這就是撰寫本文的原因。

    筆者畢業後曾有一念,欲把學生會章則制度作系統討論,並名為《學生會的法學》。可惜志大才疏、諸事繁忙,沒能完成。現在把目標收窄,先討論會章和擬章需注意的重點,希望能為大家起一點作用。

    甚麼是會章﹖

    會章是一個組織的基礎文件,猶如一國之憲法,規範了團體的基本運作。所以,如果會章有漏洞,就會影響到團體的運作,甚至造成危機。
    也許有人認為,會章有不合適的條文,不執行就是了。但這種逃避的態度,並沒有解決問題,而只是把問題隱藏,拖延爆發的時間。到問題暴露的時候,就會更難處理。

    一般而言,一個團體成立之前必先擬好會章,經註冊機關接納,方可成立。在學生屬會而言,註冊機關就是學生會﹔對於一般社團,註冊機關就是警務處社團註冊組。

    會章有甚麼必須的部分﹖

    會章必須的部分,就是這個組織成立和運作必不可少的部分。一般會章都包括﹕

    —總則
    —會員
    —體制和組織架構
    —會員行駛權利的方式
    —執行會務的機構
    —財政
    —附則

    以上各類內容,會依照團體性質而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有這些部分。

    「總則」是會章的開首,說明團體的名稱(一般都有中英文版和簡稱)、宗旨(成立目的、主要工作)、會址在哪裡(對社團註冊尤其重要)等項目。
    總則也會說明這個團體的基本組織(例如中大學生會就由書院學生會組成,有全民大會、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學生報和校園電台等)。

    如果有需要的話,「總則」裡亦可指明團體使用的語言文字(如中大學生會會章指明中文是官方語言)。
    由於中大學生會由書院學生會組成的聯邦制團體,所以在「總則」裡亦有條文規定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的權責分野,以防衝突。

    (下篇)

  • what is censorship

    回到學校,打開這裡看看有沒有人留言。
    發現上一篇文的圖片全部看不到,連那篇文也進不了。

    可能是給學校的伺服器屏蔽了。
    敝校倒沒有封鎖 xanga,可能是因為我那篇文題目有個「sex」字,就給「正義朋友」過濾軟件濾去了,儘管我只不過是說「sex ed」。(試試寫「sex education」,明天看看會不會同樣濾掉吧﹖)

    搞笑的是,這軟件似乎只會濾英文。因為拙文以前有提及「性」、「色情」等字的,都沒問題。

    ---

    見到化學君的文,更加驚訝。
    難怪連憤青也來打招呼,原來方某雖然仍非好漢,但敝日記已經先行一步,榮登防火長城

    不是因為有朋友親身上去一試,也不知道。
    雖然有 http://www.greatfirewallofchina.net/,但這只能當遊戲。因為我試過打 http://www.info.gov.hk/ (香港政府資訊中心),也回報「blocked」的。

    不過給封掉倒不奇怪,反正俺常常罵共產黨的。
    倒是想知道,究竟是整個 xanga 被封掉,還是只有敝日記被封。因為 xanga 一向被視為少有內地人登上的網站,可能內地根本很難登上 xanga 的。

    但敝日記是否真的被封,其實是有點存疑的。
    因為無論根據 xanga 足印,還是計數器資料,也顯示有內地來的訪客。
    所以也有可能,只是化學君在內地連線不穩定而已。
    (雖然近來顯示「China」的訪客似乎很少,所以不能排除真的被封了。)

    怎麼看我也沒那麼「出名」嘛。
    至少,我的回鄉證還沒給沒收。
    (雖然,就算不收沒,我也很少越過深圳河的……)

    題外話﹕莫乃光先生的話
    「相反議員沒有詢問政府會否過濾任何其他內容。保證網絡資訊及言論自由,肯定比擔心色情內容更重要和更值得關注。」

    --------------

    另一題外話﹕正兄談中大實驗室大樓
    很多人都寫過,但這篇似乎是最詳細的。

    中大諸公似乎忘記了,中大的傳統是樸素的,建築亦如是。
    放棄樸素,在山頭搞五顏六色,其實正正反映了大學管理層的品味和取向。
    有諸內,形諸外﹔大學近年被受爭議的政策,其實和建築也有關係的。

    唔知咩叫中大精神﹖
    唔該,叫班高層黎學生會,等老鬼教佢地唱《中大學生會會歌》。

    我的最愛﹕
    (這是五音不全如方某,每次都放聲大唱的歌)

    開了山 闢了地 我們的神聖工作是拓荒
    承擔著整個民族的光輝
    我們還要不停地 我們還要不停地 光大和發揚

    迎著風 對著浪 在學問的大海中向前航
    吸收新知識 心胸要開放
    我們要做 我們要做 我們要做 替大眾鋪路的橋樑
    有信心 有理想 從五湖四海聚首在一堂
    我們懂得了友愛的真意

    兄弟們 姊妹們 兄弟們 姊妹們 兄弟姊妹們
    讓我們大家 為美好的將來 為美好的將來
    為美好的將來 齊歡唱

    (此歌會在 audio blog 一直公開。會歌並非無版權,而是我相信學生會不會介意我這樣做。)

    最後題外話﹕中大學生報
    報社終於有人肯做 update 下個網頁了﹗(我畢業後,幾年都幾乎沒新文章上載了)
    第一眼見到的時候,感動到 orz。(真的)

    --------------

    後話(不是題外話啦 )﹕那篇長到臭,介紹日本書籍的書介,果然沒人問津。

  • [2007中大學生會修章集解]

    (本屆代表會—2007學生會修章文件)

    注意﹕本文並不討論是次修章是否合法,而是比較新舊會章條文,和提出意見。

    1. 第一條定名及宗旨,拆成兩條
    雖然原文是累贅一點,但前人留下的東西,是反映創會的歷史,這種條文如無必要就不要改了。

    2. 「組織」一條(原第二條,新章第三條)改得很恐怖,把
    「本會由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組成,並由本會全民大會、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依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改成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本會全民投票、全民大會、會長、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報社、校園電台依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四書院學生會竟然不走出來抗議,是太頹了。
    這條條文的本義,是說明中大學生會是聯邦制的,權力由書院讓渡
    這一改,看起來很「民主」,但其實是否定了書院學生會作為權力基礎
    如果這樣修章,書院在中大學生會就毫無地位可言,委派代表組成代表會的條文也變成無根之木。

    3. 一山還有一山高,原來下一條「權責」(原第三條、新章第四條)更恐怖﹕
    原文
    「甲、本會之專有事權乃由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共同授予者,其為參加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對外委派一切代表,對外發表一切聲明,收集會費
    乙、其他一切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都是本會與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共有事權,於本會未行使前,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得行使,但在本會一經行使,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
    丙、本會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解決困難,而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有責任協助本會工作。」
    改為
    「甲、本會之專有事權由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共同授予,專有事權為參加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乙、本會與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共有事權為對外委派代表、對外發表聲明、收集會費及其他一切有關本會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於本會未行使共有事權前,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得行使之。除對外發表聲明外,本會一經行使之各項共有事權,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
    丙、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保留事權為一切屬於個別成員書院學生會會員福利之活動及非本會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本會得在該成員書院學生會之要求下協助之。
    丁、本會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推行會務,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有責任協助本會推行會務。」

    a. 中大學生會的專有事權大幅收窄,只餘下「參加學聯」。對外委派代表和發表聲明、收集會費都變成共有事權。
    我想修章者誤會了「專有事權」和「共有事權」的意思,原會章不是指書院學生會不得發表聲明,而是說只有中大學生會有權代表中大學生發聲明。對於書院內務,書院學生會是有權發公開聲明的。
    試想想,如果書院學生會和中大學生會都同時向外派代表、一起向學生收會費,那不是天下大亂了嗎﹖
    我想修章者搞不清楚中大學生會的聯邦制本質,把會章改成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並立
    所謂聯邦制,就是書院學生會組成中大學生會,中大學生會接收書院學生會原有權力,書院委任代表會作為制衡。
    隨便修改,是極之危險的。
    (註﹕「本會一經行使之各項共有事權,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是不足以避免混亂的,因為等中大學生會發統一聲明,學生和外界已經被書院學生會「四嘴六舌」而搞亂了。)
    b. 新增「丙」條有可能是多餘的,因為聯邦制國家的本質,就是一切未讓渡的權力,由成員邦和人民保留。(美國憲法即如此,當然我不排除有些聯邦國家會把剩餘事權收歸中央)
    而且,為了說明「多於一個成員書院,但非全體會員福利」的事權,在下當年已經靠代表會立法的《釋義及通則章則》附件一作了規定,順道說明「個別成員書院會員福利」是保留事權。
    章委也有四院代主,又經過代表會通過(代表會在制度上代表書院學生會),其實不需要用修章的方式達成。
    c. 修改後的條文,從沒提過「成員書院」是甚麼東西。
    但原會章中早有說明,是「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為何好端端的條文被刪掉﹖

    4. 「法定語文」(原第五條、新章第六條),在「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後加上「,以中文及英文為工作語文。」
    是否太急於「國際化」了﹖
    當然,既然中大增收外地生,那麼單用中文,亦可能不恰當。但這可以依靠代表會立法解決,似乎沒有修改會章的必要。
    (因為「以中文為法定語文」其實不排斥同時使用其他語文,只是所有正式文件必須有中文本而已。
    可參考﹕《釋義及通則章則》第十條規定了中文以外其他語文條例本的地位。)

    5. 第二章由「會員」改為「會籍」

    基本會員一條亦有很大問題
    原第六條甲
    「凡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之全日制本科生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改為第七條甲
    「(一) 本校各成員書院之全日制本科生及全日制研究生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二) 本校之全日制研究生可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修章者似乎沒留意,新章(一)和(二)是有矛盾的。
    現時的研究生屬於研究院,歸入大學而非書院。
    也許日後書院也會招收研究生,但該生同時是中大學生,那麼他「是」基本會員,還是「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把研究生納入中大學生會之前,有沒有問過研究生﹖是否需要搞一次研究生全民投票去決定﹖還是校董會已經指示中大學生會「接收」研究生為會員﹖
    (本科生入會,是創會時的決定,所以現在的本科生仍然要跟隨。但我們有權迫研究生入會嗎﹖)
    而且,不歸入書院的研究生就「可成為」會員,而書院的研究生就「是」會員,那是不是一種分化

    又,第七條丙規定
    (二) 每年繳交會費港幣八十七元。
    (三) 入會時繳交入會費港幣二十元,此等款項撥入本會基金。
    這也是多餘。因為第十一章已經規定了會費和入會費。
    但新章把第十一章拆散了。

    再者,有關贊助會員的條文(原第七條甲(一))
    「除基本會員外,凡取得中文大學學籍者,得申請為本會之贊助會員,然須經本會代表會之通過。」
    變成第八條甲
    本校之兼讀制課程學生、畢業生及教職員均可成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那豈不是突然把贊助會員的範圍擴大了﹖
    (雖然,我未聽過有人要做贊助會員的)

    名譽會員(原第七條乙)
    「(一) 資格
    凡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本會代表會三分之二以上之代表同意會長得延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二) 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變成第九條
    「甲、資格
    凡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本會代表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乙、權利
    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丙、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為何要放棄「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延聘」的手續,令人不解。
    而且修章者似乎忘記了,為何名譽會員沒有「權利」,是因為他們不需要交會費。

    6. 原有第十四章唯一一條「贊助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第六十二條)
    變成第二章「會籍」的第十條。
    修章人似乎搞錯了,那些人不是會員來的,否則當年不需要特地開一章。

    7. 第三章「全民投票」,也改了。
    「第八條 定義
    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罷免之唯一程序。」
    改為
    「第十一條 定義
    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創制、選舉、罷免權之程序。」
    為何要寫成「唯一程序」,是因為這條構成直接民選的限制
    如果不寫明的話,是否會員可以不靠全民投票(如全民大會),就去選舉、創制、罷免﹖
    這一點限制如果存在,就必須明言,以免爭拗。
    (可參考拙著《學生會的法學》)

    「第九條 權力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改為
    第十二條 權責
    其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惟不得與本會會章相抵觸。」
    以往沒有說明,如果全民投票決議與會章抵觸,何者為之有效。
    此一修改可以說明會章的最高位階,但「會章修正案」又如何﹖
    因為對會章進行修改,很明顯就是跟「現有」的會章相抵觸。是否需要註明﹖

    運行程序亦有改變,
    原第十條﹕
    「代表會須於一星期內公佈全民投票細則,並於公佈後二星期內開始投票」
    「代表會須於全民投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公佈」
    改為
    「代表會須於十四日內公佈全民投票細則,並於公佈後十四日內開始投票」
    「全民投票之表決結果須於全民投票結束後四十八小時內公佈」
    不明白為何要把「兩星期」改成「十四日」,亦不明白為何把投票公佈拖延到「十四日」和結果公佈拖延到「四十八小時」。

    「形式:全民投票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改為
    「乙、形式 全民投票由全體基本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這一點修補了原來的漏洞。

    另外很奇怪的,同一條增加了這一項﹕
    「己、諮詢大會
    代表會須於全民投票開始前召開諮詢大會(如涉及罷免代表會時,則由會長召開)。」
    雖然這條現在未生效,但這次修章似乎也不符合這一條的精神。
    同樣奇怪的是,為何全民投票前一定要開諮詢會﹖
    如果是選舉,那麼《選舉附則》已經規定了諮詢大會。
    如果是全民大會或聯席會議議決,那麼事情一定已經由大家討論過。
    如果是修章,那麼應該在「修改會章」一條規定,而不是對所有投票都作要求。
    假如條文真的改為這樣,那麼選舉的諮詢大會是否就是會章的諮詢大會﹖

    8. 第四章「全民大會」
    「第十一條 權責
    甲、全民大會為僅次於全民投票之決策機構。
    乙、其議決案,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中大校園電台均須遵守。
    丙、其為一非經常性會議,處理除選舉、罷免及修訂會章外的突發及重大事宜。」
    改為
    「第十四條 定義
    全民大會為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之非經常性會議。
    第十五條 權責
    處理突發及重大事宜,其議決案,會長、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均須遵守。」
    實在想不到為何要改。

    原第十二條 組織
    「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改為第十六條
    「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副主席為當然副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修章者似乎搞不清楚,全民大會只是一個會議,不是一個常設機構,所以根本不需要有「副主席」
    開會只需要有「主席」、「秘書」和「與會者」就夠了。

    很離奇地,原有
    「乙、凡依本條甲款第一項方法要求召開全民大會,須依照以下程序處理:」的段落,
    在新章中消失了,但前後的段落仍是「甲」和「丙」。
    看來是抄漏了(因為那一段其實不可以刪除),但如果按這份章通過了,怎麼辦﹖﹗

    修正案亦加上了一項時限要求﹕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主席須在十四日內召開之。」

    丙、會議
    「(二) 會議議程祇可根據聯署文件所列明的要求討論事項作出修改。」
    改為
    「(二) 全民大會祇可根據會議議程所列明的討論事項作出討論。」
    原文的意義,是指代表會主席收到聯署文件後,可以按照文件所要求討論的事項,修改議程。
    修改後的意義,是指大會上不得偏離議程。
    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改了即是等於取消代表會主席斟酌議程的權力,那麼代表會主席怎樣定議程呢﹖

    9. 突然加插了第五章﹕
    「第五章:會長
    第十八條 定義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由幹事會會長出任。
    第十九條 權責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執行全民投票、全民大會、聯席會議及代表會之議決案;
    (三) 向全體會員負責及向代表會交代。
    第二十條 遺缺
    如遇幹事會出缺時,會長由代表會主席出任。」

    是不是有點畫蛇添足﹖有人質疑過會長是誰嗎﹖
    何況,修章人忘記了一點。中大學生會的幹事會不是總統制,而是內閣制的
    選舉是整個內閣去選,幹事會的工作也是整個內閣去決定和執行的。
    因此,把「會長」特別抽出來(還要他獨自負責和交待),根本沒有道理。

    而且,幹事會出缺的時候,代表會主席只是臨時會長
    (原有第二十八條「代表會主席則出任為臨時會長,俟另行選出新幹事會為止。」)
    正如馮家強兄所言,是不適宜寫成這樣的。好像代表會主席替了會長,就沒下文了。

    10. 第五章「聯席會議」改為第六章。
    同樣的,原第十四條「權責」被拆成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條,「非經常性會議」一詞亦消失了

    「第十五條 組織
    甲、由代表會代表、幹事會幹事、學生報民選委員及校園電台民選委員臨時組成。
    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改為
    「第二十三條 組織
    甲、由代表會代表、幹事會幹事、報社委員及校園電台委員組成。
    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副主席為當然副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姑勿論無端又多一個「副主席」的問題,學生報和電台「民選委員」變成「委員」是更大的問題。
    學生報和電台,都有「民選委員」和「委任委員」之分,前者是全民投票選出來的,後者則是經代表會委任的。
    現在是否打算連「委任委員」都列入聯席會議之中﹖還是只是修章者一時忘記了「委任委員」的存在﹖

    原第十六條﹕
    「甲、代表會議決或代表會主席認為適當時,或幹事會提請,或四分之一聯席會議成員提請,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改為
    「甲、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一) 代表會議決;
    (二) 幹事會議決;
    (三) 報社議決;
    (四) 校園電台議決;
    (五) 全體聯席會議成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要求;
    (六) 代表會主席認為適當時;
    (七) 幹事會會長認為適當時;
    (八) 報社總編輯認為適當時;
    (九) 校園電台台長認為適當時。」

    我實在不明白為何要授予那麼多人有「觸發」(trigger)聯席會議的權力,尤其是學生報和電台。
    為何舊章沒有給報社電台這權力,是因為報社和電台都不是行政機構,它們本來就是為了監察代表會和幹事會而存在的,所以沒必要給予他們要求召開聯席會議的行政權力。
    但作為聯席會議的成員,報社和電台的民選委員都有這權力(四分之一以上聯署),但這不是基於報社和電台,而是他們有「民選委員」的身份。
    整份會章的原有佈局,權力架構其實是很清晰的。隨便修改,反而混亂。

    「丁、聯席會議議案之通過,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始能通過。」
    改為
    「丁、聯席會議議案之通過,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始能通過。」
    這也修補了一個漏洞。

    11. 原第六章第十七條
    「甲、代表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察、司法及代表民意機構,其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全民大會及聯席會議。
    乙、審查及通過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提案、工作計劃、財政預算、財務報告及會務報告。
    丙、代表會須於收到幹事會及學生報出版委員會之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後十天內處理之。
    丁、主持幹事會、學生報民選委員及校園電台民選委員選舉事宜。
    戊、主持代表會職員選舉。
    己、主持全民投票。
    庚、收集同學意見。
    辛、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對外一切言論及行動,均須知會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事後交代表會通過。」
    改為
    「第二十五條 定義
    代表會為本會立法及司法機構,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全民大會及聯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權責
    甲、制訂及修訂本會會章、條例、附則、會議規則及守則。
    乙、解釋本會會章、條例、附則、會議規則及守則。
    丙、於收到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提案、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十四日內,審查及通過之。
    丁、監察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工作、對外一切言論及行動。
    戊、主持全民投票,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選舉事宜。
    己、主持代表會職員選舉。
    庚、收集同學意見,代表民意。」
    可見其修改之大。
    我想修章者不明白「最高立法、監察、司法及代表民意機構」是甚麼意思。因為他忘記了代表會之上還有全民大會和聯席會議,所以才將「最高」兩字刪除。
    這修改意味著,全民大會和聯席會議這兩個非經常性機構,都可以執行立法和司法功能,這是十分危險的。

    另外,原文「監察」和「代表民意機構」都消失了,但他們似乎忘記了,會章中這兩點正是代表會監察幹事會、報社和電台的根據。
    如果這兩點刪除了,代表會為何還可以監察三大機構呢﹖
    (雖然,代表會不再稱為「代表民意機構」是合符事實的﹔但制度理念上不應該如此,如果代表會不代表民意,就沒理由去監察三大組織了。)

    新章甲、乙兩項,其實只是把「立法」和「司法」再說一次。但作為憲法,把所有細節窮盡了,會很危險。
    如果立法和司法就是關於會章、條例、附則、會議規剛和守則,那麼叫「章則」和「指引」的東西,代表會有沒有權管﹖
    代表會是否藉著這修章案剝削自己的權力﹖

    原文只要求對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十日內」處理,新章卻連同報告都限定「十四日內」處理
    代表會是否真的處理得來﹖是不是給自己設陷阱﹖

    原文「對外一切言論及行動,均須知會代表會」刪除,分散到三大機構的條文中,其實並不必要,徒增條文而已。

    又,把「收集同學意見」改成「收集同學意見,代表民意」,其實十分危險。
    原文裡「代表民意機構」只是一個權力來源的說明,但「收集同學意見,代表民意」就意味著,代表會必須代表民意。
    雖然作為一個議會,所有成員都是民意代表,但他們進入議會後,是有獨立人格,而不是純粹的民意代表。
    「收集同學意見」是民意機構的必要職責,但代表的決定不一定完全「代表民意」的
    這樣的修改,可能令代表會變得民粹,並不是好事。

    12. 代表會的組織條文,問題亦很大,原文﹕
    「第十八條 組織
    甲、組成
    (一) 由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除當然代表外,各另選派代表八人,代表一經派出後,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得撤回
    (二) 上屆會長及上屆代表會主席兩位為當然代表,任期至屆中學期末為止。
    (三) 各成員書院之會長及代表會或監議會主席為當然代表。
    乙、代表會職員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總務各一人,由代表會各代表互選充任。
    丙、代表會可設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
    改為
    「第二十七條 組織
    甲、組成
    (一) 當然代表
    上屆代表會主席一人、上屆幹事會會長一人、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會長各一人及各成員書院學生
    會代表會主席各一人。
    (二) 選任代表
    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按其基本會員人數,各選舉或委任代表一至八人。
    成員書院學生會基本會員人數:
    六百人或以下: 選任代表一人。
    六百零一人至九百人: 選任代表二人。
    九百零一人至一千二百人: 選任代表三人。
    一千二百零一人至一千五百人: 選任代表四人。
    一千五百零一人至一千八百人: 選任代表五人。
    一千八百零一人至二千一百人: 選任代表六人。
    二千一百零一人至二千四百人: 選任代表七人。
    二千四百零一人以上: 選任代表八人。

    乙、架構
    (一) 職員會
    代表會職員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總務各一人,由代表會各代表互選出任。
    (二) 常設委員會
    秘書處: 負責整理、貯存及發佈代表會之文件。
    章則委員會: 負責檢討與建議修訂本會會章、條例、附則、會議規則及守則。
    監察委員會: 負責監察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工作等事宜。
    財務委員會: 負責審核本會財政事宜,並設財務顧問一人,由代表會自本校教職員中選之。
    選舉委員會: 負責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選舉等事宜。
    屬下團體委員會:負責處理屬下團體的註冊及解散等事宜。
    (三) 代表會可另設其他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

    一,我不太明白為何那堆當然代表都要加上「一人」的字樣。
    難道會長和代表會主席之類的職位,會有多於一人同時出任的嗎﹖
    還有,我想修章的人不是聯合書院學生,他忘記了聯合書院沒有代表會,只有監議會。
    如果按照新條文,聯合監主是否被排除在中大代表會門外了﹖

    二,按書院人數派出不同數目代表,相信是因應新書院而作的修改。
    但黃世澤學長亦說明了,在聯邦制中,每一個成員邦不論大小都有同等的權利
    代表會在這裡的角色,是參議院,而不是眾議院,所以不是計人頭的。
    (美國參議院本來就是由各州選派代表的,各州兩人。後來才改為民選。)
    如果說新書院規模小,不應該有同等票數,那是錯的。
    正是因為新書院規模小,制度上才更需要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受侵害。派出同等數量的代表正是其一。

    還有,原會章規定代表一經派出,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得撤回,是為了保證代表的獨立性
    新會章竟然把這一點漏掉,等於令書院學生會可以隨便撤換代表,影響中大學生會的日常運作。
    議員派出後,除非很特別的理由,經過特定程序才可撤換。這是議會常識。

    三,代表會屬下委員會,代表會自行立法規定的範圍,根本不必要在會章規定
    否則日後要改變的時候,難道要修章了嗎﹖
    除非是執行會章必不可少的機構(如選委和財委),否則不必要在會章指定之。
    (又,院委舊人的笑說﹕根據條文,院委是否不用再負責屬會每年重新登記了﹖)

    13. 原文
    「第二十條甲
    (二) 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各代表,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改為
    「第二十九條甲
    (二) 須於開會前七日通知各代表,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不知為何,修章者似乎很討厭「星期」一詞。
    雖然「一星期七日」是常識,但仍然要把所有「星期」的條文都改成「天」。

    14. 不知為何,除了財政,禁止兼任的條文,亦拆散入各章中。
    (原會章中另立章節)
    把條文拆得太散,日後如果有修改,就很容易有所遺漏。
    (例如﹕成立新組織,但有若干組織的章節忘記加入禁止兼任條文,形成漏洞)

    15. 原第十章「懲治」亦被拆散,其中代表會的條文
    「第四十七條 懲治
    甲、代表會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全民投票,得彈劾或罷免之。
    乙、凡代表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之。
    丙、凡代表會職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或罷免其職員職位。」
    改為
    「第三十四條 懲治
    甲、凡代表會代表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通過,得譴責之。
    乙、凡代表會職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通過,得譴責之。

    丙、代表會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全民投票,得罷免之。
    丁、凡代表會代表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罷免之
    戊、凡代表會職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罷免其職員職位。」
    似乎代表會諸公真的不知道「彈劾」是甚麼意思,所以乾脆刪掉好了。
    我真的不明白,代表會代表是由書院學生會派出的,怎可能修章後可以由代表會通過罷免﹖
    他們明不明白甚麼是「權力來源」﹖由誰委任(或選舉),就由誰罷免,十分清楚。
    原會章規定代表會可以「彈劾」代表,就是彈劾後交由書院學生會處置,要罷免也是由人家罷免。
    (會章規定,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准撤換代表。彈劾即是表示,代表會認為此一代表,應予撤換。)

    另外,譴責是不用在會章指明的。這是習慣形成的做法。

    16. 跟代表會條文同樣的,幹事會的「最高」也消失了。
    (原二十四條,新三十五條)
    是否表示全民大會和聯席會議這兩個權力位階高於幹事會的,都有行政權了﹖

    原文「直接向代表會負責」變成第三十六條己「向全體會員負責及向代表會交代」。
    這兩者分別很大,「交代(待﹖)」不等於負責。
    (關於這一點,報社和電台條文也有類似改動)

    17. 幹事會的組織(原二十五條,新三十七條)分別更大。
    既然後面的選舉條文也有規定,組織條文是不需要寫「共十至二十人,必須包括不少於四個不同成員書院」的。
    否則只會留下陷阱,日後修章改變人數時,漏修其中一條,就會製造憲政危機
    (屬會經常出現的情況﹕選舉條文和組織條文人數不同,符合組織條文的不是合法候選內閣,符合選舉條文的內閣,選出又不符合組織條文。我在院委兩年,見得太多了。)

    近十年幹事會經常不齊莊,十五人也找不到,還寫到二十人﹖

    原文「乙、幹事會設有委員會,以協助工作之進行。」
    改為
    乙、助理幹事
    幹事會可設各委員會,自行任免助理幹事,並以協助工作之進行
    。」
    寫明幹事會可自行任免,本來是好事。不過,如果日後有些委員會,應當由代表會參與委任的,又如何辦﹖
    這樣等於排除了日後代表會干預助幹人選的空間

    「第二十七條甲
    (二) 須於開會前七十二小時通知各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改為
    「第三十九條甲
    (二) 須於開會前七日通知各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幹事會和代表會性質很不相同吧﹗
    「七十二小時」的規定,是為了符合幹事會工作節奏比較快的需要
    我似乎看不到有改為「七日」的必要。
    (報社和電台有同樣的條文)

    幹事會選舉法由原第五十九條,改為新章第四十條,主要修改包括﹕
    a. 原有「十月至十一月中」十五人參選、「十一月開始」十至十五人參選
    改為「十月至一月中」十至二十人都可以參選
    理論上減低了傾莊人數不足,令幹事會延遲上任的可能
    但問題是,明定「一月十五日」為限,即是如果後來才有人參選,也不可搞選舉了
    b. 原本內閣需要有齊所有成員書院(四院)的學生,改為「不少於四個不同成員書院」的學生。
    因應新書院成立的安排,避免因為新書院乏人而導致缺莊。
    c. 原有的提名規定是
    「每一成員均須一人提名,一人和議,並得二十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時其候選內閣」
    改為
    「內閣須得一位基本會員提名,一位基本會員和議,並得二百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持其候選內閣」
    修章者打算把「內閣成員逐個提名」改為「內閣一體提名」,這一點本來不是問題,
    「二百人聯署」看來很嚇人,不過原有規定中,內閣成員的聯署也是不可重覆的,也是最少要有二百人聯署。

    18. 原有的禁止兼任規定(第六十三條乙)
    「本會幹事、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委員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幹事。」
    拆散後改為(第四十一條乙)
    「幹事會幹事不得兼任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幹事會幹事、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
    (報社和電台也有相同規定。)

    首先,他們又是忘記了聯合書院有監議會沒代表會。
    其次,禁止兼任書院代表會主席副主席,是新規定。有沒有諮詢過現有各莊﹖
    (雖然,這修改看來合理。書院代表會主席本來就是中大代表會代表,不可以兼任﹔書院代表會副主席也可能繼任主席,造成衝突。)

    19. 新增的財政規定
    「第四十七條 財政報告
    甲、幹事會須於六月及十二月將季度現金流動表提交代表會。」

    (報社和電台也有相同規定)

    這個新規定,又是否諮詢過現有各莊﹖
    (財政非我所長,所以我不評論此一修改可能造成之影響。)

    20. 新增中期報告
    「第四十五條 工作報告
    甲、幹事會須於九月將中期工作報告提交代表會。」

    (報社和電台也有相同規定)

    21. 「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被改為「報社」
    雖然「報社」是組織人常用詞語,但畢竟只是個簡稱。
    真的用來代替原有稱呼嗎﹖報社方面是否同意了﹖

    22. 報社的組織更奇怪﹕
    (原第三十三條)
    民選委員「八至十二人」,包括總編輯、副總編輯、執行編輯、秘書、財政、資料主任。
    另委任委員,「由民選委員推薦、代表會委任。」
    改為(第五十一條)
    「八至二十人」,包括總編輯一人、副總編輯二人、執行編輯二至四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採訪主任零至二人、發行主任零至二人、美術編輯零至二人、資料主任一至五人
    另「報社可設各委員會,自行任免委員會委員,以協助工作之進行。」

    a. 那些職位是修章者自己想出來,還是報社的意思﹖
    (我很懷疑報社要採訪主任和發行主任來做甚麼,尤其後者,學生報又不是拿去買的。)
    倒不如不要寫明,餘下的職位讓報社內閣自己決定好了。
    b. 原本由代表會委任的委員,改為報社自行任免。我想修章者忘記了要讓代表會控制人事的意思。
    (幹事會和電台條文有同樣問題)

    23. 至於報社的選舉規定,倒有值得稱讚之處。
    鄙人在位之時,報社有五名民選委員,其餘都是委任委員。所以候選內閣是五人。
    對照會章,原來後來把秘書、財政和資料主任都劃入民選委員。
    所以候選內閣應至少八人,但該次修章,發生了一切把組織條文和選舉條文分列的屬會都會發生的問題﹕就是修章時有遺漏。
    報社組織變成至少八人沒錯,但選舉條文仍是「五人」。一直沒有人興起「選舉無效之訴」,是全中大的人都「鬼掩眼」。
    現在終於連選舉條文都改過來了,這是把選舉條文放到組織條文後面的好處

    不過,聯署人數仍是「二百人」,就不合理了。
    因為原本的制度是「每名內閣成員二十人聯署」。
    幹事會最少十人,才是「二百人聯署」﹔報社最少八人,應該是「一百六十人聯署」才對呀﹗
    否則豈不是報社平均每個候選閣員都要找更多的同學聯署﹖

    24. 原有報社的遺缺規定(第三十六條乙)
    「原候選內閣總編輯及兩副總編輯三人或全體民選委員半數或以上同時或先後遺缺時,學生報出版委
    員會則自動解散。」
    改為(第五十六條乙)
    「原候選內閣總編輯及兩副總編輯三人或全體委員半數或以上,同時或先後遺缺時,報社則自動解散。」

    「報社」是一個自我延續的組織,怎會可能「解散」﹖解散報社即是等於撤銷報社的編制。
    所以原本的會章才會寫成「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解散也是委員會解散,而不是報社解散
    正如「幹事會解散」不等於「中大學生會解散」一樣。

    又,「民選委員」改為「委員」,那麼委任委員遺缺,是否也導致解散﹖
    這點修章者似乎沒想到。

    (電台也有同樣的規定)

    25. 原有報社的懲治規定是(第四十七條戊)
    「凡學生報民選委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之。」
    改為(第六十二條)
    「戊、報社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通過,得譴責之。
    己、凡報社委員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通過,得譴責之。
    庚、報社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彈劾之,並交全民投票表決罷免之。
    辛、凡報社委員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彈劾之,並交全民投票表決罷免之。」

    不知為何由「戊」開始,應該是檢查時走漏眼了。
    還是那句,「譴責」規定是多餘的。
    不過,把「彈劾」的後果說清楚(並交全民投票罷免之)是好事﹔而且不單報社成員可以彈劾,整個報社也可彈劾,也是好的改變。

    (電台也有同樣條文)

    26. 我不明白為何修章要把報社和電台,全部向幹事會看齊,一律以二十人為上限
    其實是否真的諮詢過三大組織﹖
    畢竟他們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機構,怎麼要有相同的人數上下限呢﹖

    27. 原有電台遺缺規定(第四十四條甲)
    「……除台長、副台長及外務副台長外,其他民選委員如有遺缺,得由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
    提名交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改為(第七十條甲)
    「……除台長、副台長外,其他委員如有遺缺,得由校園電台提名交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
    過,方為有效。……」

    一,我懷疑為何電台要有「外務副台長」,那又不是幹事會。
    不過,既然以前修了章,他們運作也沒問題,那就不關我的事。
    二,修章後「外務副台長」在遺缺規定裡反而不見了,變成「其他委員」之一﹖
    (外務副台長遺缺,也應該由節目監製遞補嘛﹗就跟副台長一樣。)

    (與報社相同的問題,見上文)

    28. 有關臨時行政委員會
    同上文,幹事會、報社出版委員會和電台編輯委員會都可以出缺,但報社和電台是不會出缺的

    更大的問題在於條文細節﹕
    原文﹕
    「第五十四條 職權
    甲、在幹事會出缺期間維持學生會的基本運作及對外聯絡。任期至新幹事會上任止。
    乙、在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出缺期間維持學生報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出版委員會產生為止。
    丙、在中大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出缺期間維持電台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產生為
    止。」
    改為
    「第七十八條 權責
    甲、在幹事會出缺期間維持幹事會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一屆幹事會上任止。
    乙、在報社出缺期間維持報社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一屆報社上任為止。
    丙、在校園電台出缺期間維持校園電台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一屆校園電台上任為止。」

    如果按照字面推論,即是說三大組織出缺後,代表會不會進行補選,而是委任臨政,等到下一屆選出為止。
    因為「新一屆」是以會章中的任期計算的,組織出缺後的「未屆任期」,不能算作「新一屆」。
    這很明顯跟舊會章的規定差距甚大。(舊會章是先委臨政,再搞補選。選出新內閣接手,盡快把工作移交給民選委員。)

    29. 最後一章的「其他」,修改甚多。

    原第六十四條「凡本會之會議須於香港中文大學本部或其成員書院內舉行。」
    改為第八十八條「凡本會之會議須於本校內舉行。」

    原第六十六條
    「甲、代表會得討論修訂本會會章。
    乙、會章修訂草案須經代表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
    改為第八十五條
    「甲、除本會會章第一章第四條及第七章第二十七條甲外,會章修訂草案須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
    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
    乙、本會會章第一章第四條及第七章第二十七條甲之修訂草案須經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代表會同意,代表
    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
    a. 「三分之二以上」和「三分之二或以上」是兩個不同數字。
    b. 新會章第四條是大學與書院學生會事權的條文,而第二十七條甲是書院代表分配條文。
    我頗懷疑,究竟在訂立這「保險」機制之前,這份新章是否已經得到「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代表會同意」。(漏了「監議會」也算了)
    雖然保險機制值得肯定,但我猜這次修章,也未必符合這保險機制。
    新會章對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關係的條文作出很大變動,怎可能不先經過他們﹖

    原第六十七條
    「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會章與本會會章有衝突時,概以本會會章為準。」
    改為第八十四條
    「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會章與本會會章有抵觸時,概以本會會章為準。」
    「衝突」和「抵觸」大概不是完全一樣的概念。
    我一時也想不到這樣改會不會有問題,但會章一物,仍然是不必要改的地方,就不要改。

    原第七十條
    「本會會章經基本會員通過,並經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核准,自公佈日期起生效。」
    改為第九十條
    「本會會章經各全民投票通過,並經本校校董會核准,自公佈日期起生效。」
    算不算越改越錯﹖
    明明是一條化石條文,改來作甚﹖

    30. 回頭一看,我才發覺原來有人比在下更大想頭﹕
    廢除第一條至第七十條,而代以會章修訂草案之第一條至第九十條。」
    果然真的不單止修章,而是制憲了。
    重新寫一份會章,是否需要經過校董會﹖

    P.S. 不看也不知道,原來畢業後有人在會章「香港中文大學」後加上「(以下簡稱本校)」的註釋。
    大學簡稱本校,聽來覺得怪怪的。

    -------------

    本屆代表會—2007學生會修章文件
    中大舊幹事—原本描述
    世澤兄—反對中大學生會修章
    死火—中大代表會只有八人﹖蒙混過關修改會章﹖

    另一種意見﹕好恐怖的消息—特別留意 paulymh 的留言,和有關同學的回應。

  • 好恐怖既消息﹕代表會修章

    根據該同學給我的資料﹕

    你好,我是一名中大的學生。最近中大學生會代表會進行修章,唯修章程序極有問題,我希望能夠做一些事喚起大眾及同學關注,可惜求助無門,所以希望能夠留言給你,看看能不能聯合一起做些事。

    事緣是這樣的,代表會主席昨晚5:35am 左右傳送massmail 公佈學生會會進行修章議案,但事前完全沒有諮詢過同學。而且是次修章影響極大,修章是通過修改整份總章,由七十條條文變成九十條條文。我個人花了個半小時才能把新舊會章的修改找出來並表列。

    我問過一些今年參與代表會的朋友,他們告訴我該份修章只是在前一晚的代表會才作第一次討論及通過。而該次會議只有8個代表出席(不知道為什麼仍然合法)。另一方面今年章則委員會完全沒有開過會議,新的會章只是由代表會主席一人「兼任」章委草擬的。

    我是兩年前的學生會幹事,所以也有找過今年的幹事會及報社,可惜他們看來沒有太大的反應(雖然也很憤怒)。我明天下午會獨個兒在票箱前派小報,但個人力量真的不大,希望你能幫助及提供意見。

    新會章網址︰
    http://logic.itsc.cuhk.edu.hk/~z100213/bill.pdf

    Ben

    在下以為自己沒有公眾諮詢,只依程序就為「中大法庭」立法已經夠過分(所以我親自砍掉)。原來真的一山還有一山高。

    先答該同學﹕

    1. 翻過會章,理論上代表會的確可以提出一個很急的修章案而不違章。因為會章只規定「最遲」要幾時搞全民投票,沒有限制「最快」。
    當年「中大法庭」之過後,我就建議要有「立法法」,規定立法程序?當然沒人聽我的。
    2. 《章則委員會附則》規定,章委的職責就是負責檢討會章和附則,並向代表會提供建議。
    字面上沒有規定修章「一定要經章委」,但修章竟然不經章委討論,肯定是行政失當。
    (如果可以不經,那麼成立章委來幹甚麼﹖會章是書院和大學學生會的分權文件,如果修章不需要章委討論,那麼章委要四院代主來幹甚麼﹖)

    3. 現有會章規定,修章要經代表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交付全民投票。而代表會又要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代表出席才可以開會。
    同學說代表會應該有四十八人,是錯誤的,因為代表人數通常都不足額。
    可是,如果八個人都可以通過修章,那麼代表會豈不是只有十一人﹖(8/3*2=12,但會章要求三分之二「以上」)
    四院代主、四院會長(去屆中大代主和會長應已落任),總共已經八人了。就算假設四院都不成莊(全無會長),四書院總共也只委任了七個代表﹖﹗唔係頹成咁下話﹗

    4. 如果要說違章,我只能想到一條﹕方某冇果樣整果樣的《條例制訂及解釋守則》,裡面詳細規定了一份修正案應該怎樣寫。
    當然,如果說單單修正案寫得不規範,也不值得大驚小怪。但現在交付表決的那一份,根本就不可以叫修正案﹗
    因為它根本沒說明過修改了哪一條,和為甚麼要修改。一份修正案,至少要告訴大家,它要「修」哪些條文,為甚麼要修,和修改後的文本。
    這份「修正案」,只是舉出了修正後的會章,後附原會章,根本不符合「修正案」的要求。
    與其說修章,不如說制憲﹗
    (不止改一兩條,而是把一份憲法改得翻天覆地,整份新會章拿去通過,這叫制憲。)
    如果要制憲,那就不是依修章的例,而是按會章最後一條(會章生效,要校董會同意的)了。

    5. 如果不論程序,只論條文的話。我覺得這次修章修得很醜。
    我還沒有仔細研究,但粗略看看,修章似乎是為了準備迎接新書院。由於新書院人數不多,於是有人認為代表數目應該不一樣,所以在修正案寫下了分配原則。可是,有人橫生枝節,變成大修。
    舉例﹕幹啥要搞一段「會長」出來﹖那根本就在「幹事會」那一章裡頭嘛﹗這樣修,就令會章變成很醜。

    我覺得現在能夠做的只有兩件事﹕

    1. 用盡所有方法,呼籲同學反對修章。投票反對或乾脆不投票都好。
    (後者要視乎是否有選舉同時進行,和選票設計)
    2. 向傳媒「揭發」此事,把事情鬧大?如果你不怕像丘梓蕙般變成眾矢之的的話。
    (中大學生組織不知為何有很濃厚的「家醜不外揚」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