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中大學生會修章集解]
(本屆代表會—2007學生會修章文件)
注意﹕本文並不討論是次修章是否合法,而是比較新舊會章條文,和提出意見。
1. 第一條定名及宗旨,拆成兩條
雖然原文是累贅一點,但前人留下的東西,是反映創會的歷史,這種條文如無必要就不要改了。
2. 「組織」一條(原第二條,新章第三條)改得很恐怖,把
「本會由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組成,並由本會全民大會、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依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改成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本會全民投票、全民大會、會長、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報社、校園電台依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四書院學生會竟然不走出來抗議,是太頹了。
這條條文的本義,是說明中大學生會是聯邦制的,權力由書院讓渡。
這一改,看起來很「民主」,但其實是否定了書院學生會作為權力基礎。
如果這樣修章,書院在中大學生會就毫無地位可言,委派代表組成代表會的條文也變成無根之木。
3. 一山還有一山高,原來下一條「權責」(原第三條、新章第四條)更恐怖﹕
原文
「甲、本會之專有事權乃由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共同授予者,其為參加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對外委派一切代表,對外發表一切聲明,收集會費。
乙、其他一切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都是本會與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共有事權,於本會未行使前,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得行使,但在本會一經行使,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
丙、本會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解決困難,而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有責任協助本會工作。」
改為
「甲、本會之專有事權由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共同授予,專有事權為參加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乙、本會與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共有事權為對外委派代表、對外發表聲明、收集會費及其他一切有關本會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於本會未行使共有事權前,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得行使之。除對外發表聲明外,本會一經行使之各項共有事權,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
丙、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保留事權為一切屬於個別成員書院學生會會員福利之活動及非本會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本會得在該成員書院學生會之要求下協助之。
丁、本會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推行會務,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有責任協助本會推行會務。」
a. 中大學生會的專有事權大幅收窄,只餘下「參加學聯」。對外委派代表和發表聲明、收集會費都變成共有事權。
我想修章者誤會了「專有事權」和「共有事權」的意思,原會章不是指書院學生會不得發表聲明,而是說只有中大學生會有權代表中大學生發聲明。對於書院內務,書院學生會是有權發公開聲明的。
試想想,如果書院學生會和中大學生會都同時向外派代表、一起向學生收會費,那不是天下大亂了嗎﹖
我想修章者搞不清楚中大學生會的聯邦制本質,把會章改成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並立。
所謂聯邦制,就是書院學生會組成中大學生會,中大學生會接收書院學生會原有權力,書院委任代表會作為制衡。
隨便修改,是極之危險的。
(註﹕「本會一經行使之各項共有事權,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是不足以避免混亂的,因為等中大學生會發統一聲明,學生和外界已經被書院學生會「四嘴六舌」而搞亂了。)
b. 新增「丙」條有可能是多餘的,因為聯邦制國家的本質,就是一切未讓渡的權力,由成員邦和人民保留。(美國憲法即如此,當然我不排除有些聯邦國家會把剩餘事權收歸中央)
而且,為了說明「多於一個成員書院,但非全體會員福利」的事權,在下當年已經靠代表會立法的《釋義及通則章則》附件一作了規定,順道說明「個別成員書院會員福利」是保留事權。
章委也有四院代主,又經過代表會通過(代表會在制度上代表書院學生會),其實不需要用修章的方式達成。
c. 修改後的條文,從沒提過「成員書院」是甚麼東西。
但原會章中早有說明,是「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為何好端端的條文被刪掉﹖
4. 「法定語文」(原第五條、新章第六條),在「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後加上「,以中文及英文為工作語文。」
是否太急於「國際化」了﹖
當然,既然中大增收外地生,那麼單用中文,亦可能不恰當。但這可以依靠代表會立法解決,似乎沒有修改會章的必要。
(因為「以中文為法定語文」其實不排斥同時使用其他語文,只是所有正式文件必須有中文本而已。
可參考﹕《釋義及通則章則》第十條規定了中文以外其他語文條例本的地位。)
5. 第二章由「會員」改為「會籍」
基本會員一條亦有很大問題
原第六條甲
「凡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之全日制本科生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改為第七條甲
「(一) 本校各成員書院之全日制本科生及全日制研究生均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二) 本校之全日制研究生可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修章者似乎沒留意,新章(一)和(二)是有矛盾的。
現時的研究生屬於研究院,歸入大學而非書院。
也許日後書院也會招收研究生,但該生同時是中大學生,那麼他「是」基本會員,還是「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把研究生納入中大學生會之前,有沒有問過研究生﹖是否需要搞一次研究生全民投票去決定﹖還是校董會已經指示中大學生會「接收」研究生為會員﹖
(本科生入會,是創會時的決定,所以現在的本科生仍然要跟隨。但我們有權迫研究生入會嗎﹖)
而且,不歸入書院的研究生就「可成為」會員,而書院的研究生就「是」會員,那是不是一種分化﹖
又,第七條丙規定
(二) 每年繳交會費港幣八十七元。
(三) 入會時繳交入會費港幣二十元,此等款項撥入本會基金。
這也是多餘。因為第十一章已經規定了會費和入會費。
但新章把第十一章拆散了。
再者,有關贊助會員的條文(原第七條甲(一))
「除基本會員外,凡取得中文大學學籍者,得申請為本會之贊助會員,然須經本會代表會之通過。」
變成第八條甲
「本校之兼讀制課程學生、畢業生及教職員均可成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那豈不是突然把贊助會員的範圍擴大了﹖
(雖然,我未聽過有人要做贊助會員的)
名譽會員(原第七條乙)
「(一) 資格
凡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本會代表會三分之二以上之代表同意,會長得延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二) 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變成第九條
「甲、資格
凡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本會代表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乙、權利
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丙、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為何要放棄「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延聘」的手續,令人不解。
而且修章者似乎忘記了,為何名譽會員沒有「權利」,是因為他們不需要交會費。
6. 原有第十四章唯一一條「贊助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第六十二條)
變成第二章「會籍」的第十條。
修章人似乎搞錯了,那些人不是會員來的,否則當年不需要特地開一章。
7. 第三章「全民投票」,也改了。
「第八條 定義
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罷免之唯一程序。」
改為
「第十一條 定義
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創制、選舉、罷免權之程序。」
為何要寫成「唯一程序」,是因為這條構成直接民選的限制。
如果不寫明的話,是否會員可以不靠全民投票(如全民大會),就去選舉、創制、罷免﹖
這一點限制如果存在,就必須明言,以免爭拗。
(可參考拙著《學生會的法學》)
「第九條 權力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改為
第十二條 權責
其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惟不得與本會會章相抵觸。」
以往沒有說明,如果全民投票決議與會章抵觸,何者為之有效。
此一修改可以說明會章的最高位階,但「會章修正案」又如何﹖
因為對會章進行修改,很明顯就是跟「現有」的會章相抵觸。是否需要註明﹖
運行程序亦有改變,
原第十條﹕
「代表會須於一星期內公佈全民投票細則,並於公佈後二星期內開始投票」
「代表會須於全民投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公佈」
改為
「代表會須於十四日內公佈全民投票細則,並於公佈後十四日內開始投票」
「全民投票之表決結果須於全民投票結束後四十八小時內公佈」
不明白為何要把「兩星期」改成「十四日」,亦不明白為何把投票公佈拖延到「十四日」和結果公佈拖延到「四十八小時」。
「形式:全民投票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改為
「乙、形式 全民投票由全體基本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這一點修補了原來的漏洞。
另外很奇怪的,同一條增加了這一項﹕
「己、諮詢大會
代表會須於全民投票開始前召開諮詢大會(如涉及罷免代表會時,則由會長召開)。」
雖然這條現在未生效,但這次修章似乎也不符合這一條的精神。
同樣奇怪的是,為何全民投票前一定要開諮詢會﹖
如果是選舉,那麼《選舉附則》已經規定了諮詢大會。
如果是全民大會或聯席會議議決,那麼事情一定已經由大家討論過。
如果是修章,那麼應該在「修改會章」一條規定,而不是對所有投票都作要求。
假如條文真的改為這樣,那麼選舉的諮詢大會是否就是會章的諮詢大會﹖
8. 第四章「全民大會」
「第十一條 權責
甲、全民大會為僅次於全民投票之決策機構。
乙、其議決案,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中大校園電台均須遵守。
丙、其為一非經常性會議,處理除選舉、罷免及修訂會章外的突發及重大事宜。」
改為
「第十四條 定義
全民大會為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之非經常性會議。
第十五條 權責
處理突發及重大事宜,其議決案,會長、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均須遵守。」
實在想不到為何要改。
原第十二條 組織
「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改為第十六條
「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副主席為當然副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修章者似乎搞不清楚,全民大會只是一個會議,不是一個常設機構,所以根本不需要有「副主席」。
開會只需要有「主席」、「秘書」和「與會者」就夠了。
很離奇地,原有
「乙、凡依本條甲款第一項方法要求召開全民大會,須依照以下程序處理:」的段落,
在新章中消失了,但前後的段落仍是「甲」和「丙」。
看來是抄漏了(因為那一段其實不可以刪除),但如果按這份章通過了,怎麼辦﹖﹗
修正案亦加上了一項時限要求﹕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主席須在十四日內召開之。」
丙、會議
「(二) 會議議程祇可根據聯署文件所列明的要求討論事項作出修改。」
改為
「(二) 全民大會祇可根據會議議程所列明的討論事項作出討論。」
原文的意義,是指代表會主席收到聯署文件後,可以按照文件所要求討論的事項,修改議程。
修改後的意義,是指大會上不得偏離議程。
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改了即是等於取消代表會主席斟酌議程的權力,那麼代表會主席怎樣定議程呢﹖
9. 突然加插了第五章﹕
「第五章:會長
第十八條 定義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由幹事會會長出任。
第十九條 權責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執行全民投票、全民大會、聯席會議及代表會之議決案;
(三) 向全體會員負責及向代表會交代。
第二十條 遺缺
如遇幹事會出缺時,會長由代表會主席出任。」
是不是有點畫蛇添足﹖有人質疑過會長是誰嗎﹖
何況,修章人忘記了一點。中大學生會的幹事會不是總統制,而是內閣制的。
選舉是整個內閣去選,幹事會的工作也是整個內閣去決定和執行的。
因此,把「會長」特別抽出來(還要他獨自負責和交待),根本沒有道理。
而且,幹事會出缺的時候,代表會主席只是臨時會長。
(原有第二十八條「代表會主席則出任為臨時會長,俟另行選出新幹事會為止。」)
正如馮家強兄所言,是不適宜寫成這樣的。好像代表會主席替了會長,就沒下文了。
10. 第五章「聯席會議」改為第六章。
同樣的,原第十四條「權責」被拆成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條,「非經常性會議」一詞亦消失了。
「第十五條 組織
甲、由代表會代表、幹事會幹事、學生報民選委員及校園電台民選委員臨時組成。
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改為
「第二十三條 組織
甲、由代表會代表、幹事會幹事、報社委員及校園電台委員組成。
乙、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代表會副主席為當然副主席,代表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姑勿論無端又多一個「副主席」的問題,學生報和電台「民選委員」變成「委員」是更大的問題。
學生報和電台,都有「民選委員」和「委任委員」之分,前者是全民投票選出來的,後者則是經代表會委任的。
現在是否打算連「委任委員」都列入聯席會議之中﹖還是只是修章者一時忘記了「委任委員」的存在﹖
原第十六條﹕
「甲、代表會議決或代表會主席認為適當時,或幹事會提請,或四分之一聯席會議成員提請,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改為
「甲、基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一) 代表會議決;
(二) 幹事會議決;
(三) 報社議決;
(四) 校園電台議決;
(五) 全體聯席會議成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要求;
(六) 代表會主席認為適當時;
(七) 幹事會會長認為適當時;
(八) 報社總編輯認為適當時;
(九) 校園電台台長認為適當時。」
我實在不明白為何要授予那麼多人有「觸發」(trigger)聯席會議的權力,尤其是學生報和電台。
為何舊章沒有給報社電台這權力,是因為報社和電台都不是行政機構,它們本來就是為了監察代表會和幹事會而存在的,所以沒必要給予他們要求召開聯席會議的行政權力。
但作為聯席會議的成員,報社和電台的民選委員都有這權力(四分之一以上聯署),但這不是基於報社和電台,而是他們有「民選委員」的身份。
整份會章的原有佈局,權力架構其實是很清晰的。隨便修改,反而混亂。
「丁、聯席會議議案之通過,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始能通過。」
改為
「丁、聯席會議議案之通過,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始能通過。」
這也修補了一個漏洞。
11. 原第六章第十七條
「甲、代表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察、司法及代表民意機構,其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全民大會及聯席會議。
乙、審查及通過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提案、工作計劃、財政預算、財務報告及會務報告。
丙、代表會須於收到幹事會及學生報出版委員會之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後十天內處理之。
丁、主持幹事會、學生報民選委員及校園電台民選委員選舉事宜。
戊、主持代表會職員選舉。
己、主持全民投票。
庚、收集同學意見。
辛、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對外一切言論及行動,均須知會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事後交代表會通過。」
改為
「第二十五條 定義
代表會為本會立法及司法機構,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全民大會及聯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權責
甲、制訂及修訂本會會章、條例、附則、會議規則及守則。
乙、解釋本會會章、條例、附則、會議規則及守則。
丙、於收到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提案、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十四日內,審查及通過之。
丁、監察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工作、對外一切言論及行動。
戊、主持全民投票,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選舉事宜。
己、主持代表會職員選舉。
庚、收集同學意見,代表民意。」
可見其修改之大。
我想修章者不明白「最高立法、監察、司法及代表民意機構」是甚麼意思。因為他忘記了代表會之上還有全民大會和聯席會議,所以才將「最高」兩字刪除。
這修改意味著,全民大會和聯席會議這兩個非經常性機構,都可以執行立法和司法功能,這是十分危險的。
另外,原文「監察」和「代表民意機構」都消失了,但他們似乎忘記了,會章中這兩點正是代表會監察幹事會、報社和電台的根據。
如果這兩點刪除了,代表會為何還可以監察三大機構呢﹖
(雖然,代表會不再稱為「代表民意機構」是合符事實的﹔但制度理念上不應該如此,如果代表會不代表民意,就沒理由去監察三大組織了。)
新章甲、乙兩項,其實只是把「立法」和「司法」再說一次。但作為憲法,把所有細節窮盡了,會很危險。
如果立法和司法就是關於會章、條例、附則、會議規剛和守則,那麼叫「章則」和「指引」的東西,代表會有沒有權管﹖
代表會是否藉著這修章案剝削自己的權力﹖
原文只要求對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十日內」處理,新章卻連同報告都限定「十四日內」處理。
代表會是否真的處理得來﹖是不是給自己設陷阱﹖
原文「對外一切言論及行動,均須知會代表會」刪除,分散到三大機構的條文中,其實並不必要,徒增條文而已。
又,把「收集同學意見」改成「收集同學意見,代表民意」,其實十分危險。
原文裡「代表民意機構」只是一個權力來源的說明,但「收集同學意見,代表民意」就意味著,代表會必須代表民意。
雖然作為一個議會,所有成員都是民意代表,但他們進入議會後,是有獨立人格,而不是純粹的民意代表。
「收集同學意見」是民意機構的必要職責,但代表的決定不一定完全「代表民意」的。
這樣的修改,可能令代表會變得民粹,並不是好事。
12. 代表會的組織條文,問題亦很大,原文﹕
「第十八條 組織
甲、組成
(一) 由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除當然代表外,各另選派代表八人,代表一經派出後,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得撤回。
(二) 上屆會長及上屆代表會主席兩位為當然代表,任期至屆中學期末為止。
(三) 各成員書院之會長及代表會或監議會主席為當然代表。
乙、代表會職員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總務各一人,由代表會各代表互選充任。
丙、代表會可設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
改為
「第二十七條 組織
甲、組成
(一) 當然代表
上屆代表會主席一人、上屆幹事會會長一人、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會長各一人及各成員書院學生
會代表會主席各一人。
(二) 選任代表
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按其基本會員人數,各選舉或委任代表一至八人。
成員書院學生會基本會員人數:
六百人或以下: 選任代表一人。
六百零一人至九百人: 選任代表二人。
九百零一人至一千二百人: 選任代表三人。
一千二百零一人至一千五百人: 選任代表四人。
一千五百零一人至一千八百人: 選任代表五人。
一千八百零一人至二千一百人: 選任代表六人。
二千一百零一人至二千四百人: 選任代表七人。
二千四百零一人以上: 選任代表八人。
乙、架構
(一) 職員會
代表會職員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總務各一人,由代表會各代表互選出任。
(二) 常設委員會
秘書處: 負責整理、貯存及發佈代表會之文件。
章則委員會: 負責檢討與建議修訂本會會章、條例、附則、會議規則及守則。
監察委員會: 負責監察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工作等事宜。
財務委員會: 負責審核本會財政事宜,並設財務顧問一人,由代表會自本校教職員中選之。
選舉委員會: 負責幹事會、報社及校園電台選舉等事宜。
屬下團體委員會:負責處理屬下團體的註冊及解散等事宜。
(三) 代表會可另設其他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
一,我不太明白為何那堆當然代表都要加上「一人」的字樣。
難道會長和代表會主席之類的職位,會有多於一人同時出任的嗎﹖
還有,我想修章的人不是聯合書院學生,他忘記了聯合書院沒有代表會,只有監議會。
如果按照新條文,聯合監主是否被排除在中大代表會門外了﹖
二,按書院人數派出不同數目代表,相信是因應新書院而作的修改。
但黃世澤學長亦說明了,在聯邦制中,每一個成員邦不論大小都有同等的權利。
代表會在這裡的角色,是參議院,而不是眾議院,所以不是計人頭的。
(美國參議院本來就是由各州選派代表的,各州兩人。後來才改為民選。)
如果說新書院規模小,不應該有同等票數,那是錯的。
正是因為新書院規模小,制度上才更需要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受侵害。派出同等數量的代表正是其一。
還有,原會章規定代表一經派出,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得撤回,是為了保證代表的獨立性。
新會章竟然把這一點漏掉,等於令書院學生會可以隨便撤換代表,影響中大學生會的日常運作。
議員派出後,除非很特別的理由,經過特定程序才可撤換。這是議會常識。
三,代表會屬下委員會,代表會自行立法規定的範圍,根本不必要在會章規定。
否則日後要改變的時候,難道要修章了嗎﹖
除非是執行會章必不可少的機構(如選委和財委),否則不必要在會章指定之。
(又,院委舊人的笑說﹕根據條文,院委是否不用再負責屬會每年重新登記了﹖)
13. 原文
「第二十條甲
(二) 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各代表,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改為
「第二十九條甲
(二) 須於開會前七日通知各代表,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不知為何,修章者似乎很討厭「星期」一詞。
雖然「一星期七日」是常識,但仍然要把所有「星期」的條文都改成「天」。
14. 不知為何,除了財政,禁止兼任的條文,亦拆散入各章中。
(原會章中另立章節)
把條文拆得太散,日後如果有修改,就很容易有所遺漏。
(例如﹕成立新組織,但有若干組織的章節忘記加入禁止兼任條文,形成漏洞)
15. 原第十章「懲治」亦被拆散,其中代表會的條文
「第四十七條 懲治
甲、代表會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全民投票,得彈劾或罷免之。
乙、凡代表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之。
丙、凡代表會職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或罷免其職員職位。」
改為
「第三十四條 懲治
甲、凡代表會代表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通過,得譴責之。
乙、凡代表會職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通過,得譴責之。
丙、代表會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全民投票,得罷免之。
丁、凡代表會代表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罷免之。
戊、凡代表會職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罷免其職員職位。」
似乎代表會諸公真的不知道「彈劾」是甚麼意思,所以乾脆刪掉好了。
我真的不明白,代表會代表是由書院學生會派出的,怎可能修章後可以由代表會通過罷免﹖
他們明不明白甚麼是「權力來源」﹖由誰委任(或選舉),就由誰罷免,十分清楚。
原會章規定代表會可以「彈劾」代表,就是彈劾後交由書院學生會處置,要罷免也是由人家罷免。
(會章規定,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准撤換代表。彈劾即是表示,代表會認為此一代表,應予撤換。)
另外,譴責是不用在會章指明的。這是習慣形成的做法。
16. 跟代表會條文同樣的,幹事會的「最高」也消失了。
(原二十四條,新三十五條)
是否表示全民大會和聯席會議這兩個權力位階高於幹事會的,都有行政權了﹖
原文「直接向代表會負責」變成第三十六條己「向全體會員負責及向代表會交代」。
這兩者分別很大,「交代(待﹖)」不等於負責。
(關於這一點,報社和電台條文也有類似改動)
17. 幹事會的組織(原二十五條,新三十七條)分別更大。
既然後面的選舉條文也有規定,組織條文是不需要寫「共十至二十人,必須包括不少於四個不同成員書院」的。
否則只會留下陷阱,日後修章改變人數時,漏修其中一條,就會製造憲政危機。
(屬會經常出現的情況﹕選舉條文和組織條文人數不同,符合組織條文的不是合法候選內閣,符合選舉條文的內閣,選出又不符合組織條文。我在院委兩年,見得太多了。)
近十年幹事會經常不齊莊,十五人也找不到,還寫到二十人﹖
原文「乙、幹事會設有委員會,以協助工作之進行。」
改為
「乙、助理幹事
幹事會可設各委員會,自行任免助理幹事,並以協助工作之進行。」
寫明幹事會可自行任免,本來是好事。不過,如果日後有些委員會,應當由代表會參與委任的,又如何辦﹖
這樣等於排除了日後代表會干預助幹人選的空間。
「第二十七條甲
(二) 須於開會前七十二小時通知各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改為
「第三十九條甲
(二) 須於開會前七日通知各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幹事會和代表會性質很不相同吧﹗
「七十二小時」的規定,是為了符合幹事會工作節奏比較快的需要。
我似乎看不到有改為「七日」的必要。
(報社和電台有同樣的條文)
幹事會選舉法由原第五十九條,改為新章第四十條,主要修改包括﹕
a. 原有「十月至十一月中」十五人參選、「十一月開始」十至十五人參選
改為「十月至一月中」十至二十人都可以參選。
理論上減低了傾莊人數不足,令幹事會延遲上任的可能。
但問題是,明定「一月十五日」為限,即是如果後來才有人參選,也不可搞選舉了。
b. 原本內閣需要有齊所有成員書院(四院)的學生,改為「不少於四個不同成員書院」的學生。
因應新書院成立的安排,避免因為新書院乏人而導致缺莊。
c. 原有的提名規定是
「每一成員均須一人提名,一人和議,並得二十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時其候選內閣」
改為
「內閣須得一位基本會員提名,一位基本會員和議,並得二百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持其候選內閣」
修章者打算把「內閣成員逐個提名」改為「內閣一體提名」,這一點本來不是問題,
「二百人聯署」看來很嚇人,不過原有規定中,內閣成員的聯署也是不可重覆的,也是最少要有二百人聯署。
18. 原有的禁止兼任規定(第六十三條乙)
「本會幹事、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委員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幹事。」
拆散後改為(第四十一條乙)
「幹事會幹事不得兼任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幹事會幹事、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
(報社和電台也有相同規定。)
首先,他們又是忘記了聯合書院有監議會沒代表會。
其次,禁止兼任書院代表會主席副主席,是新規定。有沒有諮詢過現有各莊﹖
(雖然,這修改看來合理。書院代表會主席本來就是中大代表會代表,不可以兼任﹔書院代表會副主席也可能繼任主席,造成衝突。)
19. 新增的財政規定
「第四十七條 財政報告
甲、幹事會須於六月及十二月將季度現金流動表提交代表會。」
(報社和電台也有相同規定)
這個新規定,又是否諮詢過現有各莊﹖
(財政非我所長,所以我不評論此一修改可能造成之影響。)
20. 新增中期報告
「第四十五條 工作報告
甲、幹事會須於九月將中期工作報告提交代表會。」
(報社和電台也有相同規定)
21. 「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被改為「報社」
雖然「報社」是組織人常用詞語,但畢竟只是個簡稱。
真的用來代替原有稱呼嗎﹖報社方面是否同意了﹖
22. 報社的組織更奇怪﹕
(原第三十三條)
民選委員「八至十二人」,包括總編輯、副總編輯、執行編輯、秘書、財政、資料主任。
另委任委員,「由民選委員推薦、代表會委任。」
改為(第五十一條)
「八至二十人」,包括總編輯一人、副總編輯二人、執行編輯二至四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採訪主任零至二人、發行主任零至二人、美術編輯零至二人、資料主任一至五人
另「報社可設各委員會,自行任免委員會委員,以協助工作之進行。」
a. 那些職位是修章者自己想出來,還是報社的意思﹖
(我很懷疑報社要採訪主任和發行主任來做甚麼,尤其後者,學生報又不是拿去買的。)
倒不如不要寫明,餘下的職位讓報社內閣自己決定好了。
b. 原本由代表會委任的委員,改為報社自行任免。我想修章者忘記了要讓代表會控制人事的意思。
(幹事會和電台條文有同樣問題)
23. 至於報社的選舉規定,倒有值得稱讚之處。
鄙人在位之時,報社有五名民選委員,其餘都是委任委員。所以候選內閣是五人。
對照會章,原來後來把秘書、財政和資料主任都劃入民選委員。
所以候選內閣應至少八人,但該次修章,發生了一切把組織條文和選舉條文分列的屬會都會發生的問題﹕就是修章時有遺漏。
報社組織變成至少八人沒錯,但選舉條文仍是「五人」。一直沒有人興起「選舉無效之訴」,是全中大的人都「鬼掩眼」。
現在終於連選舉條文都改過來了,這是把選舉條文放到組織條文後面的好處。
不過,聯署人數仍是「二百人」,就不合理了。
因為原本的制度是「每名內閣成員二十人聯署」。
幹事會最少十人,才是「二百人聯署」﹔報社最少八人,應該是「一百六十人聯署」才對呀﹗
否則豈不是報社平均每個候選閣員都要找更多的同學聯署﹖
24. 原有報社的遺缺規定(第三十六條乙)
「原候選內閣總編輯及兩副總編輯三人或全體民選委員半數或以上同時或先後遺缺時,學生報出版委
員會則自動解散。」
改為(第五十六條乙)
「原候選內閣總編輯及兩副總編輯三人或全體委員半數或以上,同時或先後遺缺時,報社則自動解散。」
「報社」是一個自我延續的組織,怎會可能「解散」﹖解散報社即是等於撤銷報社的編制。
所以原本的會章才會寫成「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解散也是委員會解散,而不是報社解散。
正如「幹事會解散」不等於「中大學生會解散」一樣。
又,「民選委員」改為「委員」,那麼委任委員遺缺,是否也導致解散﹖
這點修章者似乎沒想到。
(電台也有同樣的規定)
25. 原有報社的懲治規定是(第四十七條戊)
「凡學生報民選委員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會得彈劾之。」
改為(第六十二條)
「戊、報社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通過,得譴責之。
己、凡報社委員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通過,得譴責之。
庚、報社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彈劾之,並交全民投票表決罷免之。
辛、凡報社委員有違反或失職時,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彈劾之,並交全民投票表決罷免之。」
不知為何由「戊」開始,應該是檢查時走漏眼了。
還是那句,「譴責」規定是多餘的。
不過,把「彈劾」的後果說清楚(並交全民投票罷免之)是好事﹔而且不單報社成員可以彈劾,整個報社也可彈劾,也是好的改變。
(電台也有同樣條文)
26. 我不明白為何修章要把報社和電台,全部向幹事會看齊,一律以二十人為上限。
其實是否真的諮詢過三大組織﹖
畢竟他們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機構,怎麼要有相同的人數上下限呢﹖
27. 原有電台遺缺規定(第四十四條甲)
「……除台長、副台長及外務副台長外,其他民選委員如有遺缺,得由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
提名交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改為(第七十條甲)
「……除台長、副台長外,其他委員如有遺缺,得由校園電台提名交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
過,方為有效。……」
一,我懷疑為何電台要有「外務副台長」,那又不是幹事會。
不過,既然以前修了章,他們運作也沒問題,那就不關我的事。
二,修章後「外務副台長」在遺缺規定裡反而不見了,變成「其他委員」之一﹖
(外務副台長遺缺,也應該由節目監製遞補嘛﹗就跟副台長一樣。)
(與報社相同的問題,見上文)
28. 有關臨時行政委員會
同上文,幹事會、報社出版委員會和電台編輯委員會都可以出缺,但報社和電台是不會出缺的。
更大的問題在於條文細節﹕
原文﹕
「第五十四條 職權
甲、在幹事會出缺期間維持學生會的基本運作及對外聯絡。任期至新幹事會上任止。
乙、在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出缺期間維持學生報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出版委員會產生為止。
丙、在中大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出缺期間維持電台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產生為
止。」
改為
「第七十八條 權責
甲、在幹事會出缺期間維持幹事會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一屆幹事會上任止。
乙、在報社出缺期間維持報社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一屆報社上任為止。
丙、在校園電台出缺期間維持校園電台之會所管理。任期至新一屆校園電台上任為止。」
如果按照字面推論,即是說三大組織出缺後,代表會不會進行補選,而是委任臨政,等到下一屆選出為止。
因為「新一屆」是以會章中的任期計算的,組織出缺後的「未屆任期」,不能算作「新一屆」。
這很明顯跟舊會章的規定差距甚大。(舊會章是先委臨政,再搞補選。選出新內閣接手,盡快把工作移交給民選委員。)
29. 最後一章的「其他」,修改甚多。
原第六十四條「凡本會之會議須於香港中文大學本部或其成員書院內舉行。」
改為第八十八條「凡本會之會議須於本校內舉行。」
原第六十六條
「甲、代表會得討論修訂本會會章。
乙、會章修訂草案須經代表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
改為第八十五條
「甲、除本會會章第一章第四條及第七章第二十七條甲外,會章修訂草案須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
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
乙、本會會章第一章第四條及第七章第二十七條甲之修訂草案須經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代表會同意,代表
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再由全民投票通過。」
a. 「三分之二以上」和「三分之二或以上」是兩個不同數字。
b. 新會章第四條是大學與書院學生會事權的條文,而第二十七條甲是書院代表分配條文。
我頗懷疑,究竟在訂立這「保險」機制之前,這份新章是否已經得到「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代表會同意」。(漏了「監議會」也算了)
雖然保險機制值得肯定,但我猜這次修章,也未必符合這保險機制。
新會章對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關係的條文作出很大變動,怎可能不先經過他們﹖
原第六十七條
「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會章與本會會章有衝突時,概以本會會章為準。」
改為第八十四條
「各成員書院學生會會章與本會會章有抵觸時,概以本會會章為準。」
「衝突」和「抵觸」大概不是完全一樣的概念。
我一時也想不到這樣改會不會有問題,但會章一物,仍然是不必要改的地方,就不要改。
原第七十條
「本會會章經各基本會員通過,並經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核准,自公佈日期起生效。」
改為第九十條
「本會會章經各全民投票通過,並經本校校董會核准,自公佈日期起生效。」
算不算越改越錯﹖
明明是一條化石條文,改來作甚﹖
30. 回頭一看,我才發覺原來有人比在下更大想頭﹕
「廢除第一條至第七十條,而代以會章修訂草案之第一條至第九十條。」
果然真的不單止修章,而是制憲了。
重新寫一份會章,是否需要經過校董會﹖
P.S. 不看也不知道,原來畢業後有人在會章「香港中文大學」後加上「(以下簡稱本校)」的註釋。
大學簡稱本校,聽來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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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代表會—2007學生會修章文件
中大舊幹事—原本描述
世澤兄—反對中大學生會修章
死火—中大代表會只有八人﹖蒙混過關修改會章﹖
另一種意見﹕好恐怖的消息—特別留意 paulymh 的留言,和有關同學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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