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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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5/16第二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正式的)(上次會議)
會章專責小組第二次會議(20160225)
這次會議有如坐過山車,非常刺激嚇人,不過在下不想受驚嚇就是。
1. 會前幾個學長討論起律師會統一試問題。有學長明白那涉及利益衝突(因為律師會大有動機減少及格人數避免競爭),但又有人(對,又是那人)提出「英國早已推行」統一考試,認為三間大學根本沒甚麼好反對的。
2. 會議一開始,跟進上次會議討論內容,當然還是討論如何限制人們提出修正案的事。任職公司秘書的大師姐突然提出,周年大會上提出的議案不符會章、亦有成員不滿程序拖得太長。他們認為「關注中大深圳的證書」的提案,已經超出評議會的職權範圍(﹖﹗),甚至舉例說假如有人提案 「摺埋中大」都是超出評議會範圍。
下﹖《評議會章程》說評議會職責包括促進大學之利益,中大深圳的證書怎會跟馬料水這間大學的利益無關﹖中大是否「摺埋」更不可能跟大學利益無關吧﹖
不過因為之後提出的東西更驚嚇,整場會議我都沒空回頭去問他們為何會認為那些議案是越了權。3. 有人提及授權票,但其實授權票只影響選舉,並不影響即場表決。這點很快有人提醒,但稍後似乎還有人未搞清楚。
4. 驚嚇的地方是,大師姐提出《會議章則》18條規定原動議人可以修改措辭,等於其他人無權提修正案﹕
「18. 已列入議程之議案,若無出席成員反對,原動議人可對議案措辭作增刪更改,惟不得更改其本意。」
相信她的邏輯是「既然只授權原動議人修改議案,即是沒授權其他人去修改」。
可是,對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有印象的人,就不會有這種想法﹕「(十六) 議案在動議人及和議人同時要求下,才可提出收回。主席得徵求會眾意見,如無反對,議案得收回。如有任何會眾反對,動議人及和議人可以用『收回議案議』提出收回議案。」
看倌很易看出兩者表述相若。其實會議章則第18條的原意,是指原動議人就算真的寫錯字,也要會眾沒有反對才可以修改的意思。換言之,如果有人反對,他就要提出修正案,經會眾表決通過才可以修改動議。這一條是用來杜絕動議人擅自更改動議內容,而不是用來禁止其他人提出動議或修正案。
可是,你可以想像「那一邊」的校友聽到這句如獲至寶,紛紛同意。連年輕的校友也表示同意,我忽然變成像當年AL中文口試以一敵眾的局面。但這裡跟考試不同,以一敵眾多發言機會並不會有優勢,我強調對18條的理解也敵不過那麼多人的「共識」,看著這個荒謬的理解可能變成了評議會的正宗解釋……
幸而的是,突然同一個年輕校友突然提出另外幾條﹕
「14. 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只可就議程所列明之事項或議案進行討論。
14A. 校友評議會秘書或其代表負責紀錄會議,並將出席成員以書面提出之議案、修正案、備案等文件提交主席處理。
15. 在會議中所提出之議案必須與會議當時所討論之事項有關。議案必須得到動議及和議始能進行討論。」第14A指出了出席成員可以提出議案、修正案,並沒有指明只有原動議人可以提出。這一條跟18條放在一起看,很明顯就看得出18條的原意並沒有限制其他人提動議和修正案的意思。
這次倒是在下讀章不熟,以一敵眾之下突然短路了。結果面對這一條,陳碧橋也要承認這是授權了會眾可以提出議案和修正案的意思,不能只靠「主席解釋權」去把會眾的提案權廢除掉。第14、15條說明會議中提出議案,必須與議程有關,這一點大家向來沒反對。而至於是否「有關」,亦是由主席裁決。當然他們認為「有關」的門檻要收緊(於是全部責任推到之前代為主持會議的副主席李劍雄身上)。而大師姐就一直在碎碎唸說應該只准修改錯字的層次。(如果真的只准這樣就不會寫在18條而是寫在14A啦)
換言之,到最後結論還是﹕要求會眾先按規程18要求,凡提出討論事項都要連同動議,而現場提出的議案和修正案都要跟議程有關不能離開原動議太遠,以致對不知有此等動議,未有出席的校友不公平。這些不就是過去幾年我們跟李劍雄拗出來的結論了麼﹖(簡單點說,又浪費了時間去重新討論,而且出來的提案更恐怖了啦。)
5. 退休校友認為,臨時動議如果內容與討論議程有關但更改重大、以致無法充份討論,應該運用程序議案,例如交委員會處理。這點我沒甚麼意見,只是這是當場運用議術議案(《評議會會議章則》叫程序議案)的問題,而跟會章或解釋都沒關係了。
6. 退休校友突然又翻挖在下於上次會議提出但立即被打沉的胡德號。因為他跟了評議會的團去深圳考察,發現來年已有深圳學生畢業。於是他回頭一看在下的提案,才發現要修改章程及中大規程,恐怕不及,會出現「我們未修例已有部分深圳分校畢業生入了評議會」的尷尬情況。(唔夠時間,我唔係一早講左啦咩﹖你地要打沉我既﹗)
在下提出唯有中途斬纜(訂明某日開始畢業的不入評議會,已入的既來之則安之),而且針對所有境外學生,免致針對大陸同學的印象。
陳碧橋就說,這件事的確是急,但急不來。深圳學生加入評議會已是「既成事實」(當然啦,你們上次周年大會不肯決定不就是在製造既定事實囉),幾年到十年都無法改變。除非你找到另類解釋說他們從來不是中大畢業生(當然這一點我也不會贊成)。
年輕校友另有建議說,可以接受境外學生做成員,但修改章程限制投票權利。(因為現在參選權是只限經常在港居住的校友,看來他想建議連投票權都照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