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2, 2012

  • Review of the Control of 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s Ordinance 2012

    [檢討淫審二期諮詢]

    「同學們,抱歉,是我來得太晚了。」

    雖然2008年第一階段諮詢已關注和回應了(),但忘了跟進第二階段的諮詢,搞得臨近截止日期(七月十五日)才有時間細看。

    以下逐點回應政府諮詢文件,歡迎參與意見,有興趣的可提供姓名聯署(在下將不遲於星期六寄出)。亦歡迎各位抄錄修改,自己另外寄一份給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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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定義

    2.3.2 現實中立法會就是每年都不停修改法律來「配合社會的轉變和發展」,為何那些法例能詳細定義,而政府憑甚麼認為單單是「淫褻及不雅物品」這方面不適宜﹖

    政府聲稱「若為「淫褻」及「不雅」訂立明確而全面的定義,《條例》將難以運作, 而會令評定物品類別的裁決受到更多的法律挑戰。」是否就確實承認了,你們是想藉著一條模糊不清的法律來實施社會控制﹖

    2.3.8 「審裁處的審裁委員亦來自不同階層, 他們在評定物品類別時應能採用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標準。」
    這叫脫離現實,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這些年來就不會有那麼多爭議了。當然,這正是因為政府一直勉強聲稱在性和色情問題上有「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正如本人在上一次諮詢所指的﹕

    藉一套偽裝存在而實際上不存在的標準去審判別人,當然就會前後不一致。而這種審裁本身就是不合理和不公義的。」

    正如一位博客 Alone in the Fart 在2008年就曾提及(http://aloneinthefart.blogspot.hk/2008/12/blog-post_05.html),淫審處的最大問題並不在於沒有代表性,而是在於缺乏認受性及透明度。審裁員和裁判官都沒有確實依循法律,亦沒有說清楚他們裁決的理由。香港的法官也不代表一般市民,但他們的裁決得到市民接受,就是因為他們的判決總是很清楚說明理由,而且回應了庭上提出的所有質疑。如果連理由都沒說清楚,這樣的審裁根本只是黑箱作業,自然欠認受性。

    而政府一直指「行政和司法職能分割令業者無法事先確定物品不違法」亦是這個黑箱制度造成的結果。因為理由不公開,大家都不知道哪裡碰釘,自然就無法確定自己製作的物品會否違法。這種制度跟一個獨裁政權沒分別,以任意裁決來擺弄人民。
    只要要求審裁處詳細交代判決理由,會逐漸形成一種「判例」(雖然法律上未必強制依循,但將對後來的裁決有相當影響力),社會公眾和業者都可清楚知道標準在哪,評論標準是否合理亦有所依。在這種情況下,「預先送檢以求合法」的需要,自然亦不再存在。

    政府這份諮詢文件附件列出澳洲的審裁機構,人數就比香港少得多,但人家由委任過程、履歷背景到裁決理由全部公開,自然得到民眾的認同。

    2.4.6 既然你們「歡迎」就定義發表意見,本人當然要重申這一點﹕

    如果真心要保障資訊流通的自由,為何會有「淫褻」這一級﹖
    「社會的道德標準」怎麼有權控制我可以看甚麼、不可以看甚麼﹖
    (這一級完全禁止發佈,不只小朋友,連成年人也看不到。不道德的東西為何不能看﹖公眾廣播不准有「違背公眾道德標準」的東西,我可以接受,但讓成年人自己選擇找來看也不可以﹖)

    「禁止發佈」的級別,本身就是對資訊流通的否定。政府自己也在諮詢文件附件中列出各國審裁機制,澳洲針對的是煽動暴力(尤其是性暴力)、德國禁止的是「兒童色情物品、否認大屠殺、煽動仇恨、侵犯人身尊嚴」,這些都比「淫褻」兩字清晰得多,而且很少人會反對禁制的項目。因為上述的項目不單是「道德上可厭」,而且牽涉到實質上已有的傷害(如兒童色情),或者流通後可能嚴重損害公眾利益(例如否認大屠殺或煽動仇恨)

    單憑「道德」理由,是不足以支持把一些物品完全禁制到,連成年人都不准看的地步。就算香港政府堅持不取消「禁止發佈」的級別,為何不學這些國家的做法﹖為何要堅持「淫褻」這個意義不明的詞彙﹖現在被評為「淫褻」的物品有多少符合上述兩國的定義﹖有多少不符合﹖

    3. 審裁制度

    3.1.6 正如前述,審裁員的總人數並不是最大的問題(雖然上次諮詢本人已表示,贊成增加每次聆訊的參加人數),而在於一致性和透明度。如果連裁決的理由都不清楚,公眾根本就無法討論這些審裁員的決定是否合理,和是否適合繼續擔任審裁員

    3.3.8 這個回應本身是不對頭的﹕

    「其次,有批評指審裁處進行暫定類別程序時缺乏透明度。司法機構認為,公眾難以明白和接受當審裁處履行評定暫定類別的職能時,它其實是以一個行政性質的審裁機構模式運作,故此司法程序裡的公開審判原則並不適用。」

    這裡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公眾不明白審裁處運作」,而是公眾並不認同以「行政職能」、黑箱作業式去審查資訊。公眾只接受公開審訊並清楚說裁決理由的「司法程序」

    3.3.14(b) 無論公眾意見如何,要求指定類別人士(如教師或社工)參與審裁都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很明顯並不代表「一般社會人士」的道德標準,他們的標準只會更嚴格。

    3.4.3(c)(iv) 如上述,雖然本人在上一次諮詢贊同以陪審團取代審裁員,但如果因為陪審團不交代判決理由而導致社會大眾繼續無法得知執行中的「道德標準」的話,那仍是不妥當的。亦即是說,如果採用陪審團制度,法律上需要提供更細緻的準則或條件,裁判官亦需要提供詳細的指引至少像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刑事審訊一樣,雖然陪審團不公開理由,但疑犯罪名成立或不成立的原因應當在判決中清晰可知

    3.4.7 重點是在於由行政部門去審查資訊,而不在於人選。政府找退休法官擔任主席並不能減少公眾的質疑。

    3.4.17 「家長、教師和社工則憂慮此舉實際等同放寬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的規管」
    本人是教師,本人認為應該放寬規管。何況本人不認為取消行政評級等於放寬規管,正如我們每個人的日常活動,都不需要預先請某機構「評定」是否合法的,這難道等於政府規管不足﹖

    3.6.7 既然你們說得出這番話﹕

    「審裁處須考慮的事項有時可能涉及藝術或道德問題, 而此類問題本身的性質可能備受爭議, 導致社會人士對相關問題持有不同的意見。」

    為何還要堅持在這些方面會有「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看不出在自打嘴巴麼﹖

    4. 新媒體

    4.4.9 除了市面售賣的過濾軟件外,亦有部分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提供過濾服務。如果家長對子女上網有疑慮的話,政府只要引導他們選擇有關服務、或者鼓勵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相關服務就成。根本不需要強制,因為「自己不懂選擇服務」而要求強制全民接受資訊過濾,根本是一種懶惰而缺德的心態

    5. 執法工作及刑罰

    5.3.6及5.3.10 這裡涉及的根本是兩回事。部分報紙刊登不雅物品,是商業行為,他們已經把罰款視為成本一部分並不是奇怪的事。問題是增加罰款並不只針對商業性質的違規,而是包括所有不同性質的違規人士,包括非牟利性質的文藝試驗和創作

    無論是否增加罰款,當局必須在法例中訂明,法庭決定罰款時須考慮違法者從發放該物品中所得的利益。對於非牟利性質的違規者,罰款不應增加。

    6. 徵詢意見

    回應問題一﹕就算無法詳細定義「淫褻」和「不雅」,法律也應該對欲針對的內容和類別作更清晰的說明。尤其是「淫褻」這個完全禁止發佈、嚴重窒礙成年人資訊流通自由的級別,範圍必須嚴加限制。這方面可參考附件中德國的定義。

    回應問題二﹕在現制度下,「行政機構事先審查」本身就會受質疑,無論委任誰都不能避免。本人贊成取消行政評級,完全交回司法裁定。重點是「審裁理由不連貫、不公開」的問題是否能夠解決,如果解決不到這兩個問題,哪個制度都沒用。

    對問題三沒意見。

    回應問題四﹕不反對政府調查家長和教師對過濾軟件的認識和需求,但不認為有必要經常或「定期」去做。市場上若有這種需求,供應商自己會去做,何需政府操勞﹖

    回應問題五﹕只需要重複本人在上次諮詢的意見—

    所謂「抵抗不良資訊的誘惑」,實屬多餘。如果社會表面上厭惡,而實際上歡迎這類資訊(觀乎某類物品的流通程度可見一斑),則教育青少年遠離它們,根本是自欺欺人
    問題是在於我們(尤其是成人社會)對性、暴力這類議題,是否有正確和尊重別人的價值觀。如果把持審查機制的人也不懂得尊重別人(例如性小眾的權利),則我們不可能要求小朋友學懂尊重別人

    與其資助某些原教旨組織舉辦「說不」活動,以為可以讓青少年遠離色情暴力,倒不如多贊助性小眾或弱勢群體(如性工作者組織)現身說法,再不然讓家教會多搞性教育,讓青少年多了解社會事實和真相,就可以讓他們少一點幻想和誤解,自然也少一點好奇

    重點是﹕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所謂「不良資訊」之所以值得關注,並非因為它們的內容不堪,而是它們可能造成誤導。誤導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如果沒有無知者,所謂「不良資訊」根本不會帶來任何問題。
    資訊自由是社會自由的基石,要避免資訊帶來不良影響,唯一的出路的教育、讓學生了解真相,而非以禁制延續無知。以禁制解決「知」的問題,只是專制社會才愛用的手段。

    回應問題六﹕不贊成提高刑罰。要求在法例上增加條件,法庭決定罰款時須考慮違法者從發放該物品中所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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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媒﹕淫審諮詢論壇 市民要求改革評級準則

    鄭生形容政府「又蠢又懶」,不能因為定義複雜便不處理。他建議放棄整個評級制度,仿效電影設三級制,或者增設級別如「家長指引」、「15歲以下不宜」等。他又直言,如果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可以自行決定,審裁標準應該愈闊愈好,剔除社會一定不能接受的物品便可。他期望不同媒體介,即光碟、書本、報刊等都能劃一標準。

    曾經擔任評審員的袁小姐分享:參與分類過程中,如何決定物品分類,涉及個人深層道德標準。她懷疑當每個人用個人標準就能判別人犯罪,過程「好有問題」。既然電台電視台的廣播守則能劃出能出街的準則,為何這不能? 她又指,評審過程中沒有考慮學術價值,因為不知物品來源。雖然法例寫文藝是抗辯理由,但要打官司才能提出,對被投訴者不公平。而罰則太重對大財團是九牛一毛,但實驗性質或小本經營的出版社則難以負擔,對後者不公平,間接窒礙創作及出版空間。她更強調,不是所有婦女團體都保守,社會不宜以保護婦女及青少年之名,削弱給青少年探索一些事情的空間。

    如果你去看看死光人的評論,就會知道他們有多低能胡扯﹕

    第一件事就是網台節目涉嫌有女主持遭嘉賓非禮。現時網台任何節目均完全沒有監管,明明台前幕後都是香港人,節目用廣東話廣播,但只要伺服器在外地,理論上是無法管,只有自律。上周五的一個網台節目中,便出現男嘉賓對女主持毛手毛腳的動作,過程猥褻,加上粗口橫飛,即使主流傳媒之後引用有關片段,畫面、聲音均要經過處理才能出街。

    第一件事﹕是「有人涉嫌被非禮」根本不關淫審處的事,你關心事件的話應該向「外地」執法機關舉報。這種「低能」猶如有人在大廈閉路電視上看到「樓下有人被斬」,第一件事不是去報警緝兇,而是要求政府規定閉路電視畫面「打格仔」以免「教壞細路」。(都唔知好嬲定好笑 )

    第二件事﹕主流傳媒之所以被規管,不是因為「傳媒應該被管」,而是因為這些傳媒(主要指電台電視台)佔用大氣電波頻道。假如你在大氣電波頻道爆粗,等於迫全港市民聽粗口,這當然要被管。「網台」是自願收聽的,收聽的人如果明知這個節目粗口橫飛還去聽的話,要你管﹖
    (我倒贊成這些涉及粗口、色情暴力之類的東西,就算在網上也應該加警告的。你接受不到就不要去看和聽。)

Comments (2)

  • 這個好笑:‘有人在大廈閉路電視上看到「樓下有人被斬」,第一件事不是去報警緝兇,而是要求政府規定閉路電視畫面「打格仔」以免「教壞細路」。(都唔知好嬲定好笑 )’

    可惜這個(扮基督教)組織就是這些胡言亂語、穢亂邏輯!!!

    謝謝你的努力!希望政府真的會聽到啦(雖然可能性太低)!

    已經太遲,不能聯署了吧?

  • @Frostig - 你可以一早message個名畀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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