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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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談良知]
上文講內地社會賞惡罰善的問題,討論想起有內地律師建議引入法國法律懲治見死不救者。與其搞這些(或向救人者發獎金的)無聊事,不如立「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救人者不會承擔額外責任。這才能鼓勵救人。
(香港沒有「好撒馬利亞人法」,香港法例中路人也沒有救助的義務。但在香港送傷者去醫院,費用是由傷者和政府負責的,與救人者無關,救人者不會因而負債。
根據普通法傳統,假如你是個普通路人,那麼你對傷者所做的行為,只要是其他跟你教育程度/所受訓練相若的人都會做的事,法庭就會認為你已經盡了「謹慎責任 / duty of care」,就算傷勢因而加重你也不用負責。當然如果你另存歪心或擺明胡來就另作別論,故意加重傷勢或乘機「搏懵」不單是刑事犯罪,亦可被民事索償。
如果你是醫護人員,因為訓練更多、理應知道如何避免加重傷勢,所以責任也會重一點。但只要其他醫生當場也會作同樣處理,你也會被認為已盡責。)這篇是談人禽之辨的問題。
姑勿論那幅被挪用的「猴子搶狗」照,有些人認為動物也會做好事(反而人有時也不做),所以講「人禽之辨」是不成立的。我想這樣說,是沒留意到古人已經討論過這一點。
「鸚鵡能言,不離飛鳥;猩猩能言,不離禽獸。今人而無禮,雖能言,不亦禽獸之心乎?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是故聖人作,為禮以教人。使人以有禮,知自別於禽獸。」(禮記曲禮上)
孟子曰:「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由仁義行,非行仁義也。」(離婁章句下)
正如古人看得出鸚鵡懂得說人話不等於牠是人,人禽之辨的重點是「由仁義行」,而非「行仁義」。人禽之辨的重點不是行為,而是動機。動物做出我們看來仁義之行,但牠們心裡不會想仁義不仁義。只有人類才有「仁義」的觀念,根據仁義而行動。
當然反過來,你可以說,正正是因為有一大堆觀念要計算,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才更不會作仁義之舉。在這些情況下,動物可能不會想那麼多,就依本能去做了。
又當然,如果要再駁,還可以說﹕仁義都是發展自人類本能的觀念(所謂「性本善」)。那同樣是動物的本能,正如大象猩猩也會為死了的同伴或嬰兒傷心。那麼講人禽之辨只是人類聰明一點把這些本能化為道德概念罷了……
有學生看了質疑說「動機」本身就是很難測定的東西。的確如此,就像法官確定疑犯是否有意圖一樣,有客觀因素,但亦有點主觀成份的。
如果要簡單地說,助人本來就是動物親屬間的行為,這很可能是已經寫入基因之中。在一些較高等的動物之中,由於有互相辨認、記憶和計算人情債的能力,所以在非親屬之間也常有互惠的舉動。(例如吸血蝙蝠就會給找不到血的同伴吃,自己下次找不到的時候牠也會反過來幫我。)
在人類本能中也有這些「利他」特性(本質上仍是利己),只是人類社會的複雜度比其他動物都要高。對一些非親屬亦非故舊的人都伸出援手,悲觀一點看可能只不過是對前兩者的利他本能延伸而已,然後以道德概念來合理化。總之,不要把動物看得太低太蠢,也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高太聰明。否則你會很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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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一問,有沒有看倌知道,這段音樂叫甚麼名﹖
(已看過討論,但用那裡提及的名好像找不著)
Comments (2)
音樂: http://www.amazon.com/Wild-China-OST/dp/B004ID4A7E
@kent -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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