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潤超微型評論]
你認為有人犯法,咪報警囉,淨係識月月講日日講做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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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係因為唔犯法,佢地先會咁做,犯法的話一早就拉左。
其實你可能要多謝佢地,因為佢地玩曲線。呵呵呵!
方大一矢中的。也同意樓上的。個人認為,講得多,投票多。好事好事。
請評論以下命題:
任何反公投的論述中,只要以民意為由,均為錯誤。任何論述,只要宣稱一項行為違法,而該行為不能導致任何訴訟,均為錯誤。任何行為違法與否與作該行為的人的宣稱無關;除非法律定明其宣稱是斷定違法與否的準則(或準則之一)。
@skymodaz - 方某不才,愚覆如下﹕
1. 視乎你對「反公投」的定義是甚麼。如果是指反對一個公投的「項目」,那不是沒可能的。不過如果在一個已有民主的社會中,民意在大部分時間都可以影響政策,確實不一定要公投。在人民擁有自己代表處理政治的情況下,民意反對公投並不一定不合理。相反,在一個不民主的社會中,人民本來無法透過自己的代表影響政策,那麼就算民意真的反對公投,也沒有一個制度內的表達機制。那麼以民意為由反對公投是荒謬的,因為民意在制度中本來就不受尊重。如果是指反對「公投」這個制度本身,除非有人能提出更好的直接民權運用方式,否則我不認為需要認真面對。當然,如果有人本身就是反對民意決定政事的話,那麼就更不用以「民意」為由去反對「公投」這一項政事了。
2. 有趣的是,在普通法中,的確會有「犯法但無法控訴」的情況出現。例如已超過起訴時限的輕微犯罪。法庭不會說當事人有沒有罪,而是法庭無法受理。其實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既然法庭也不能宣佈當事人有罪,我們就更無權這樣做了。(當然,「有罪」和「違法」不是相同的觀念,但法庭連是否違法也不理會,又怎會有罪呢﹖)
不過,這顯然不是這次「變相公投」的情況。起訴時限應該不包括違反基本法的事。
3. 基本上大部分的罪行都跟當事人的宣稱無關吧﹖除非是刑事恐嚇、詐騙之類,某些宣稱本身就違了罪。但香港沒有法律(廿三條﹖)說宣稱要公投是有罪的,甚至沒有法律禁止任何人宣稱想做一件基本法沒明文禁止的事。
所謂「變相公投」,當事人說得清楚,大家也知道那場是補選,只是「當成」公投。既然沒有真正的公投,補選本身就自然不會違反任何法律了。你把這場合法的補選當成甚麼,是你個人的權利。
有些人把這場補選當成「搞事」,難道又違了法﹖
P.S. 其實,嚴格而言,「違反基本法」應該是不會被定罪的,因為裡面沒有規定刑事罪行。基本法是憲法和行政法,違反基本法的事,應該是循「司法覆核」形式要求法庭宣佈為無效。
所以理論上,如果保皇黨真的相信公社聯盟「補選當公投」違反基本法,正路是應該去申請司法覆核。如果法官同意的話,可以宣佈「政府舉辦補選」的行為無效。當然,法官會這樣做才奇。
就第三點而言,就算人大去「解釋」基本法都無用,因為這個所謂的「公投」,跟本「不存在」。成件事從來只有「議席出缺」然後「進行補選」。
我倒想問方兄,既然不覺得公投有用,會否去投票呢?(如果本來不想投票)會否因為這些人的反智行為而去投票?
@smileooooooo - 我一向都說,覺得沒用,但如果搞也要去投票。畀人「騎劫」都冇乎,唔投票等於益對家。
Yeah,講得好!
Exac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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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係因為唔犯法,佢地先會咁做,犯法的話一早就拉左。
其實你可能要多謝佢地,因為佢地玩曲線。呵呵呵!
方大一矢中的。
也同意樓上的。
個人認為,講得多,投票多。好事好事。
請評論以下命題:
任何反公投的論述中,只要以民意為由,均為錯誤。
任何論述,只要宣稱一項行為違法,而該行為不能導致任何訴訟,均為錯誤。
任何行為違法與否與作該行為的人的宣稱無關;除非法律定明其宣稱是斷定違法與否的準則(或準則之一)。
@skymodaz - 方某不才,愚覆如下﹕
1. 視乎你對「反公投」的定義是甚麼。
如果是指反對一個公投的「項目」,那不是沒可能的。不過如果在一個已有民主的社會中,民意在大部分時間都可以影響政策,確實不一定要公投。在人民擁有自己代表處理政治的情況下,民意反對公投並不一定不合理。相反,在一個不民主的社會中,人民本來無法透過自己的代表影響政策,那麼就算民意真的反對公投,也沒有一個制度內的表達機制。那麼以民意為由反對公投是荒謬的,因為民意在制度中本來就不受尊重。
如果是指反對「公投」這個制度本身,除非有人能提出更好的直接民權運用方式,否則我不認為需要認真面對。當然,如果有人本身就是反對民意決定政事的話,那麼就更不用以「民意」為由去反對「公投」這一項政事了。
2. 有趣的是,在普通法中,的確會有「犯法但無法控訴」的情況出現。例如已超過起訴時限的輕微犯罪。法庭不會說當事人有沒有罪,而是法庭無法受理。其實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既然法庭也不能宣佈當事人有罪,我們就更無權這樣做了。(當然,「有罪」和「違法」不是相同的觀念,但法庭連是否違法也不理會,又怎會有罪呢﹖)
不過,這顯然不是這次「變相公投」的情況。起訴時限應該不包括違反基本法的事。
3. 基本上大部分的罪行都跟當事人的宣稱無關吧﹖除非是刑事恐嚇、詐騙之類,某些宣稱本身就違了罪。但香港沒有法律(廿三條﹖)說宣稱要公投是有罪的,甚至沒有法律禁止任何人宣稱想做一件基本法沒明文禁止的事。
所謂「變相公投」,當事人說得清楚,大家也知道那場是補選,只是「當成」公投。既然沒有真正的公投,補選本身就自然不會違反任何法律了。你把這場合法的補選當成甚麼,是你個人的權利。
有些人把這場補選當成「搞事」,難道又違了法﹖
P.S. 其實,嚴格而言,「違反基本法」應該是不會被定罪的,因為裡面沒有規定刑事罪行。基本法是憲法和行政法,違反基本法的事,應該是循「司法覆核」形式要求法庭宣佈為無效。
所以理論上,如果保皇黨真的相信公社聯盟「補選當公投」違反基本法,正路是應該去申請司法覆核。如果法官同意的話,可以宣佈「政府舉辦補選」的行為無效。當然,法官會這樣做才奇。
就第三點而言,就算人大去「解釋」基本法都無用,因為這個所謂的「公投」,跟本「不存在」。成件事從來只有「議席出缺」然後「進行補選」。
我倒想問方兄,既然不覺得公投有用,會否去投票呢?
(如果本來不想投票)會否因為這些人的反智行為而去投票?
@smileooooooo - 我一向都說,覺得沒用,但如果搞也要去投票。畀人「騎劫」都冇乎,唔投票等於益對家。
Yeah,講得好!
Exac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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