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9, 2009

  • CE/LC consultation

    政改諮詢文件

    曾某假意還假意,我們玩還是要玩。否則他豈不是當你沒意見﹖

    我認為要「收貨」並非不可,如果人大認為「要漸漸改才可能有普選」的話。
    但有些條件必須滿足﹕

    1. 既然要「循序漸進」,必須要講清楚這個「序」——即普選路線圖

    不要再用2012「可以」普選特首來推卸,就算政府聲稱決定不到,也應該捧一個明確的路線圖出來給大家討論。講清楚有甚麼步驟與條件才達致普選,否則我們就像「盲頭蒼蠅」一般遊花園。

    你說用十年、二十年都好,話說清楚了大家都安心踏實,不用再爭拗內耗。
    如果中共連普選前路也不願意給大家看清楚的話,那就拉倒好了。

    2. 特區政府必須承諾,來屆區議會取消所有委任議席

    這不民主制度是不必要的,亦非人大的要求。

    3. 立法會新增功能議席由區議員產生的話,選舉辦法必須保證六位當選者(原有一位+五位新增)能反映主要黨派在區議會選舉整體得票率或議席總數的比例。政府必須說明將採用甚麼方案,不可拖延了事,因為我們不信它。

    區議員互選,其實算不上甚麼「民主」,只不過勉強也是個民意代表而已。
    但如果議席按比例分配的話,那麼至少可以當成「另類」的比例代表制直選。

    如果像勞工界般用「全票制」的話(或類似機制),會嚴格扭曲上述的比例,令當選者一面倒。勞工界的選舉情況已是最佳說明。

    (較簡單的解決方法,是採用比例代表制原則,在區議會各主要黨派中分配議席。同黨議員中由誰當選可以由政黨在選前提出順序名單,或者視乎當選議員的得票數或得票率決定。)

    4. 除了「八分之一」門檻外,特首選舉程序不可再加入任何其他篩選機制

    5. 承諾在2016年取消立法會分組點票的不公平制度。

    6. 選舉委員會(原政界外)其他三大界別增加選民基礎,否則只應增加區議員為選舉委員。

    7. 嚴肅研究及考慮以下兩者﹕
    取消特首「無政黨」規定。支持本港政黨政治發展,令政黨有權、對政績負責。
    —在立法會其他功能組別中,增加選民基礎

    我不介意有人當激進派,激進派和溫和派其實是互補的。

    但我選擇溫和,不代表不講原則、沒有底線。
    如果連這些基本原則也滿足不到,這個方案沒甚麼「更民主」可言,棄之不足惜。

    ---

    1.03 提供這「五步曲」,即是說《基本法》原文中對改變特首和立法會選舉方法,
    本來「批准」和「備案」的分別已消失。(字面上,「備案」不需要批准,沒反對就生效)
    亦即是說,原本沒寫明改變由誰去啟動,後來說成是特首,最後就變成人大常委會

    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6日解釋﹕
    「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這就是中共對《基本法》的「莊嚴承諾」的下場了。

    1.09 在策發會就普選路線圖「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但這次也沒方案交出來。
    是否等於告訴大家策發會是廢物﹖

    1.10 我真的見不到特首用了甚麼「全力」去推動普選。
    既然就普選路線圖和時間表進行了諮詢,為何這次又不交方案出來﹖一到「來真的」就縮沙嗎﹖

    1.14 連立法會直選議席比例也不准改,如何「漸進」﹖

    1.23 人大常委會只是說2017「可以」普選特首而不是「將會」普選特首。「可以」普選,包括「可以」不普選。
    這樣也說成「普選時間表已明確」,是政府官員的中文理解有問題,還是以為香港市民是中文白癡﹖

    1.28, 1.29 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原文只是說2012年的選舉安排「可以」修改,沒有說「只可以修改2012」,也沒有說2017/2020「不可以」修改
    換言之說人大常委會決定「只可」修改2012的事,是特區政府推卸責任

    曾蔭權大可以「報告」說2017/2020也需要同時修改,才能讓大家「循序漸進」。人大常委會說「不需要」就是他們的責任。
    當然,我們可以期望曾蔭權會這樣做嗎﹖

    不提供時間表和路線圖,就等於要讓大家在遊花園、行一步不知下一步,這樣難道就是令香港穩定繁榮之道﹖

    2.09(ii) 「有人」說選委會委員大多會令運作困難。
    選委會要召開會議的嗎﹖只不過是一批選舉人而已,人多人少跟運作有何關係﹖

    2.15 我不介意「平均增加」四大界別的委員數目,但必須擴大界別的選民基礎,否則不如單單增加民選區議員算了。


    2.16 何不乾脆把三大界別(除了原政界)的委員,全部由界別內互選改為全民選舉﹖
    2007年政改綠皮書時已有人聲稱,立法會功能議席以「界別人士參選,全民投票」也算普選。
    那麼在選舉委員會試試好了,如果運作良好、反映到民意的話,那麼支持功能議席的人就可以振振有詞了。

    反正人大常委會只是說不普選特首和立法會罷了,可沒說過選舉委員會不可以普選。
    如果這樣做,特首變成全民間選,民主程度之高將無人可以拒絕

    雖然既得利益者可能會反對,但有些界別的選民基數實在太小,容易私相授受。公開全民選舉可以減少產生腐敗的可能。

    2.22 只要不是搞這種「各界別都要有一定支持」的話,八分之一就八分之一好了。

    2.25 行政長官沒有政黨背景,正是現在特首有權無票、立法會有票無權的根源之一(只是「之一」)。
    如果行政長官有政黨背景,特首就可以有穩定支持,而且同黨議員也可能在立法會選舉中承受特首的部分政治後果,在未有特首普選之前這點尤其重要。

    3.04 「政府法案一院通過、議員法案分組點票」是立法會離譜規矩之中最離譜者。就算2012年取消不到,之後也要謀求取消。
    這是極之不平衡、不公平的規定。

    3.15, 3.21 就算人大常委會不准普選,何不考慮取消公司票﹖否則何謂「增加民主成份」﹖就只靠五個區議員﹖

    3.19 委任區議員根本就是個不民主制度,所以問題不在於「委任區議員是否可以參加選舉立法會」,而是「必須完全取消委任區議員」。

    3.23 問題不在外國人能否當立法會議員,而在於為何他們只可參選幾個限定的功能組別議席﹖
    這只是個方便安排,對他們並不公平。

    4.01 (iv) 不是「達至」,是「達致」
    (v) 最重要的是中央同不同意吧﹖不如叫中央自己去推一個方案好了。

    4.06 如果聲稱2017就會直選特首,為何2012的選委增幅「不宜太大」﹖
    2017選民一下子由1200人增加到幾百萬,增幅不是更大嗎﹖

    還是,其實政府是怕人多了,「太民主」了﹖

    4.14 就算所有民選區議員有份選特首,我也不覺得太多。

    4.15 (同3.19,應完全取消委任區議員)

    4.17 (同2.16,乾脆開放給全民選舉界別代表吧﹖)

    4.18 區議員只屬於四大界別之一,換言之加入區議員充其量只是增加了「四分之一」的民主成份。
    其餘也四分三就不需要增加民主成份嗎﹖

    (註﹕其實如Johncoal所言區議員間選根本算不上甚麼「民主」。不過勉強也算是民意代表吧。)

    4.21 (同2.22,不搞其他篩選機制的話,八分一就八分一吧)

    4.23 (同2.25,應該讓特首有政黨背景)

    5.12 (同3.15,單靠五個區議員就算「增加民主成份」﹖)

    還有,勞工界的「全票制」應該取消。否則選出來的都是相近陣營的人,怎麼算「均衡參與」﹖
    另一陣營的勞工代表也代表很多勞工,但選不上,這算公平嗎﹖

    5.13 互選沒問題,問題是怎樣選。要算得上「民主」,必須讓產生的區議員代表與各主要黨派在區議會的整體得票率或議席數目比例大致相符。這樣才能讓本來不怎麼民主的間選,當成是另類的「比例代表制」全民選舉,這才算真正「增加民主成份」

    用勞工界那種「全票制」的話,豈不是哪個黨擁有最多區議員,就可能霸佔全部區議會立法會代表﹖

    5.14 其實是有充分時間去「拖」吧﹖

    ---

    後話﹕2007年對綠皮書的意見

Comments (26)

  • 讚! good good good!

    (由此可見, 低能政府做既野, 係同市民所需有幾咁脫節)

    要同佢地咁長氣"矮"契弟咁"矮", 不如照林忌的政退方案爽快好了

  • 你提到人大常委說2017"可以普選", 其實包含"可以不普選", 我想解釋一下: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二, 修改附件一/二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行政長官同意. 因此人大常委頂多只能說"可以普選", 卻不可能說"將會普選", 因為人大常委不可能保證任何方案可以得到立法會通過

  • 就算唔普選功能組別,單係用返肥彭的新九組,我想好多人都會收貨。

  • @johnsonlau01 - 

    那也可以用「同意」取代「可以」。

  • @The suffocated - 但中共唔收貨,否則當年唔會同肥彭大炒。如果中共連新九組都肯收貨,我諗泛民唔會點嘈。(社民連要嘈就嘈飽佢啦)

    @johnsonlau01 - 很明顯你見到我批評的目標是「特區政府」,既然沒肯定2017有普選就說不上有「普選時間表」。這是公然撒謊(至少也是誇張失實)。

    不過你的解釋我並不接受。單純在條文表面看來,你沒說錯。可是人大常委會早已「解釋」到「我准你改,你才可以開始改」(基本法原文沒這一點,人大常委只負責最後通過或備案)。所以在未開始改之前,中央對政改方案和底線早就有底稿。

    再者,在實際層面,誰都知道中共對普選有顧忌,所以本地既得利益者才可以牽制政改。如果胡總出面說「我們跟泛民談好了,雙方同意香港2017直選特首,2020立法會廢除功能組別全部直選」,我才不信特首會不贊成、立法會那幫功能組別還敢反對。(我更不信民建聯會反對,所以不用提)

    政改根本是需要中央和泛民談判才可以定局,中央避而不見,特區政府又說自己作不了主,只不過是在「互扯貓尾」而已。
    誰有否決權,本來就應該有份談判,中央代表、特首和全體立法會議員關門吵一個月,我不信磨不出方案來。
    關鍵只是,中共是否誠意給香港「真民主」而已。

    情況就有如清朝外使東來,朝廷叫他們找兩廣總督,兩廣總督又說「臣子無外交」,自己作不了準。根本是在「耍」人家。

  • 這幾天常常想起那篇「中介子理論」,想找回來看多兩遍,能不能提示一下tag是什麼,謝謝﹗

  • @fongyun - 

    你所講的都是政治現實, 我不否認, 但你攪亂了政治現實和法律文件. 人大常委的決定是法律文件, 而人大常委不能在法律上保證任何方案可被通過, 所以在決定中只能容許, 不能保證.

  • @johnsonlau01 - 

    以NPCSC Interpretation(解釋)(和Decision(決定)是不同的...)可以supplement法律的這一點來看, 對NPCSC來説解釋基本法基本上是沒有什麽是"不能"的吧

    最簡單只要把"循序漸進"在附件一的context裏解釋為在2017之前CE一定要由普選產生(in which case香港政府有憲制上的責任做到,就跟政府有限制責任為二十三條立法一樣)就好了

  • 所以我認同方潤的觀點

    這次政改方案不設普選時間表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 *by 香港政府,我是指governance,即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

  • @johnsonlau01 - 我冇要求過「人大常委」頒布路線圖/時間表,你用呢樣野針我根本冇意思。

    @hayate_hayate - 啊,中微子果篇其實我收起左﹕

    http://fongyun.xanga.com/712796888/neutrino/
    我開返畀妳睇啦。一星期後再收起。

    其實另外有篇惹笑的「量子愛動力學」﹕http://fongyun.xanga.com/520997717/item/

  • @fongyun - 

    事實上, 人大常委可以頒布路線圖/時間表, 不過無論係任何方案, 人大常委都只能話"可以做", 唔能夠話必定可以實行. 以一個假設情況, 假如人大常委話2017特首可以普選, 但提名門檻非常高, 得唔到2/3立法會支持, 依然不能實行.

    @jjchu - 

    你竟然用23條做例子, 你冇發覺係自己打倒自己? 縱使政府有責任為23條立法, 但事實上係立法會唔同意, 中央冇任何法律機制可以強迫立法會通過任何議案, 23條就係最佳例子. 特首可以解散立法會, 但仍然唔可以保證重選立法會就可以通過議案.

  • @johnsonlau012009 - 你搞唔清楚我既意思(若然唔係你就係想幫中共開脫),所以不斷把政治問題扯了去講法律。

    中央理論上不能強迫政改方案通過,但中共既然是中國的執政黨,它完全有能力和責任為香港政改提出一個框架或綱領。(尤其共官一直強調政改要由中央主導,不容香港自決。既然權在中央,它自然有責任。)

    我成篇文都冇話過要中共提出一個「法律上」已成定論的路線圖或時間表。但它完全可以提出一個「政改綠皮書/白皮書」之類的東西,說明中共認為香港應該如何(何時/經甚麼途徑)達致最終普選,和心目中的普選模式。
    這個「說明」雖非法律,但在現時的政治現實中已經有足夠的權威。

    在西方民主模式中,執政黨自然應該先出綠皮書,跟各黨派討價還價後再成白皮書。但在「有中國特色」的政治當中,中共完全可以先把所有相關人士請去關門開會,聽清楚各方要求,讓各方討價還價,然後才推出自己認為可行的「框架」。
    公佈之後,特區政府就可以拿這個「框架」再跟各界討價還價,以法律程序落實。

    如果中共正式開口說「贊成2020立法會普選,取消功能組別」,有很多「大義」爭拗可以避免(也許有個別泛民不滿意,但大部分人會務實),大家就立即轉移去拗細節。因為有條「死線」,政府和既得利益者就不可愛理不理地拖下去。(當然,在法律上,如果香港自己一直拗不出一個方案,2020還是跟上一屆的做法。)
    就算中共說「2020立法會普選,但我還是要功能組別,我想有多一些人代表界別利益」,那麼我們就算不滿意,也可以先轉去拗功能組別應該如何「普選」(我相信大部分會這樣做),再研究2020後如何取消功能組別。

    但現在中共在做甚麼呢﹖一方面自稱「權在中央,要我主導」,卻永遠不告訴你他想怎樣,讓你們自己猜。
    是不想讓香港人民主,又不好意思自撕臉皮(畢竟基本法有寫明),所以才要遮遮掩掩嗎﹖

  • @johnsonlau012009 - 

    怎麽忽然又從法律/理論扯到政治現實呀? = =

    再説,23條跟我擧的例子不同,基本法跟人大歷年來的決定和解釋都沒有確實的為23條立法訂立一個時間表(雖然其實23條大部分的provision已經可以在97以前的香港法律裏找到 e.g. 叛國),所以法律/理論上香港政府可以一直拖到2047年才完全為23條立法

    再説,要不是之前政府推出的法案太離譜,以致在社會引起這麽大的反應,你認爲立法會(尤其是一眾保皇黨)真的會否決掉它嗎?

    要是中央真的像我講的在人大解釋裏清楚地說2017年行政長官要有普選產生, 要知道人大解釋在法律上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雖然"中央冇任何法律機制可以強迫立法會通過任何議案, 香港的法院理論上卻有(儘管在現實裏法院會極不願意exercise這權力)

  • @jjchu - 

    你之前唔講清楚, 原來你係想繞過晒基本法附件一/二規定, 咁當然乜都得啦. 咁既然修改/解釋基本法可以達致普選, 不如順便直接修改/解釋基本法23條, 當成本地法例咁寫, 列明罪行同刑罰, 咁就可以繞過晒特首同立法會, 中央鐘意點玩都得啦

  • @johnsonlau012009 - 

    嘛 我所有的回應本來就是針對你"人大常委不能在法律上保證任何方案可被通過, 所以在決定中只能容許, 不能保證"這一句

    的確 中央係鐘意點玩就點玩... 你無聼過Congressional Sovereignty這個term嗎
    反正香港基本法只不過是中國一堆人大親自通過的基本法裏的其中一個

    由他們2004年解釋附件一/二時憑空"創造"一個新步驟(特首需要先申請他們批准才可以修改附件一/二什麽的)這件事可見一斑

  • @jjchu - 1. 其實不單立法會,如果當年政府肯接受「約翰內斯堡原則」,可能很多泛民都會收貨。

    2. 除了「解釋」到附件一二有新步驟之外,還不要忘記了,當年「居留權案」這個完全屬於香港「內部事務」的案件,中央一樣可以自行「釋法」否決法院的判決。

    (基本法正文說明,只有跟「中央與特區關係」有關的事,法院才需要向人大請求解釋。但居留權是香港的事,勉強也只涉及各省市公安局批給通行證而已—其實不關他們事—根本扯不上中央政府。)

    3. 有一點你說錯的是,就算香港法院也不能迫立法會通過任何議案,因為法院無權干預立法權。法院可以做的,只是司法覆核行政機關的事和宣佈某些立法無效而已。

    假設人大指定2020立法會有普選,但因為香港人自己談不攏通過不到,最後仍會按照前一屆的方法去選。通常每一屆選舉會由立法會通過一條相關法例,香港法院頂多只能說這條法例違反人大決議而已,但不能規定改為普選,因為普選的方法可以有很多,法院無權指定。

  • @fongyun - 

    雖然我也知道實際上幾乎不可能

    但作爲一個法律上的moot point,如果有人嘗試司法復核立法會裏的投票結果(假設它很奇怪地居然違反基本法/人大決定/人大解釋),我相信香港法院還是有權uphold基本法的

    記憶所及 好像也有有codified constitution的普通法國家裏立法機關的内部事務被司法復核的案件.....(也有可能是我記錯了? =P)

  • @jjchu - 問題不是這裡,而是法院就算真的質疑投票結果,它也不可能自己提出一個普選方案。你始終要等立法會自己通過一個。

    在普通法地區,「國會至上」是不容質疑的。法院只能質疑立法會的某個行政結果,而不能過問具體政策。

  • >5.13 互選沒問題,問題是怎樣選。要算得上「民主」,必須讓產生的區議員代表與各主要黨派在區議會
    >的整體得票率或議席數目比例大致相符。這樣才能讓本來不怎麼民主的間選,當成是另類的「比例代表
    >制」全民選舉,這才算真正「增加民主成份」

    怎樣保證「互選」可以符合這比例?不符合又如何?重新投票?

  • 關於政改問題﹐我一連寫左三篇﹐事實上今次泛民係進退兩難﹐因為成個政改係計中有計。有興趣的話﹐不妨睇睇(又賣廣告﹐笑)
    不過我有一個問題﹐就係區議會間選議席個問題。從普選廣義定義來講﹐由直選區議員間選產生垃圾會議員﹐原則上係符合普選原則的。
    原理﹐其實同英國內閣制﹐議會多數黨自動取得內閣政權﹐接近一樣。(自動產生﹐只不過係因為議會多數黨已取得過半議席﹐搞內閣間選根本無意義)
    既然今次區議會間選議席﹐已取消委任區議員參選及投票權﹐就等於直選區議員間選﹐我唔明白點解你會話“算不上甚麼「民主」”。

  • @fongyun - 

    居港權案其實係有D爆笑
    因為當年人大釋完法﹐終審庭係承認人大釋法合法性ga wor
    原因好簡單﹐因為人大本來就有成本基本法個解釋權。記住﹐係成本基本法。(笑)
    又事實上﹐大陸行大陸法﹐而人大又係所謂最高權力機關
    基本法解釋權﹐梗係係全國人大啦﹖

  • @smileooooooo - 所以我在後面已說明,可以借比例代表制的方式去分配議席,把選民投向區議員的票當成投給其政黨的票(如有),然後就計算出哪個黨佔多少席。那麼「區議員」功能組別就會變相直選,只是議席由區議員出任而已。(問題反而是怎樣排名,這倒可能是分配了議席後,由黨內區議員互選由誰出任)

    這個方案有個好處,就是可以順便抑制「隱形保皇」。因為如果保皇黨想盡量多拿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就要曝光(先表明是黨派成員)。如果保皇黨想隱形,那麼這些得票就不能計算在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分配上。

    有些人可能會投訴說「獨立」區議員失了機會。這種投訴不必理會,因為很多國家的議會都有「5%得票門檻」,獨立議員幾乎不可能循比例代表制晉身國會,難道我們覺得德國和台灣不民主嗎﹖

    @文少 - 政府計中有計,這點明眼人可見,但因為阿爺玩晒,所以冇計。亦因此我才說「如果中共既條件係一定要改下改下咁先有普選的話,我們也要開條件」,單純「要不要」沒意思,我亦不覺得「不爭取2012雙普選」是甚麼大問題(只是泛民有班人政治潔癖)。

    任何談判都唯有慢慢磨,你唔使旨意佢會立即放棄特權,但都唔該佢唔好旨意我地自動棄權任佢玩。

    區議會間選果方面,你有個概念混淆左。
    間選不能叫普選,正如英國人也沒說過英國首相是普選的。(不過大家事前都知道哪是黨魁,所以投票時大抵也知道誰當首相了)
    美國人有點怪,他們先選選舉人再間選總統,這個制度是以前精英不信平民而採用的。嚴格而言美國總統因此也不算普選,不過奇就奇在,因為兩黨制發展到所有選舉人都事先表明自己會選誰,所以間選變成近似直選(但比例略為扭曲了)。

    亦所以我說,如果以比例代表制分配區議會那幾席,那麼就可以當成是「另類普選」(只選黨不選人)。

    我也沒說過不承認人大有釋法權。問題是如果按照基本法,釋法是由法院提請,沒有一條路徑是特首經國務院求人大釋法的,這是亂了制度。
    如果純粹從憲治主義觀之,憲法是用來限制政府權力,憲法沒有說可以做的,政府應該沒權做。所以人大有權釋法,但那條「求人大釋法」的路徑是不合基本法的。如果真的跟足基本法,那次根本不會發生人大釋法這回事。

    基本法原文從沒說過特首有權(借國務院)請求人大釋法,就是因為讓行政權要求釋法很易造成亂法亂政的後果,就像現在見到的,這隻魔鬼已放出瓶了。

  • 方潤老師﹐你講到談判﹐我覺得有D搞笑﹐因為你如果無籌碼﹐你就根本無資格同人家談判。
    我反問你﹐泛民有咩籌碼呀﹖有能力發動一場和平示威呀﹖集體辭去立法會議席呀﹖否決政改方案呀﹖
    問心﹐呢D算咩籌碼﹖
    示威﹐我當你動員到一百萬﹐咪最多好似搞一次百萬行﹖行完﹐又點﹖
    五區總辭﹐其實就係五條友辭職﹐之後搞一次補選﹐又贏返﹐又如何﹖
    集體辭去立法會議席﹐算係可以立即癱瘓立法會運作啦﹖你咪搞囉﹖政府又唔會因此癱瘓。
    否決政改方案﹖仲好啦﹖你否決囉﹐唔洗搞﹐之後阿爺就可以話連續兩次否決政改﹐違反循序漸進原則﹐2017年唔可以實行普選特首﹐又如何﹖(林瑞麟暗示埋啦﹖仲唔明﹖)
    權在人家手上﹐你又無bargaining power﹐傾條毛咩﹖你唔見﹐阿爺乃至中聯辦﹐由頭到尾都係睬你都有味咩﹖

    至於間選可唔可以叫普選﹐呢點我無混淆。
    因為即使係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都無話過間選唔算作普選

    每 個 公 民 應 有 下 列 權 利 和 機 會 , 不 受 第 二 條 所 述 的 區 分 和 不 受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
    ( 甲 ) 直 接 或 通 過 自 由 選 擇 的 代 表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
    ( 乙 ) 在 真 正 的 定 期 的 選 舉 中 選 舉 和 被 選 舉 , 這 種 選 舉 應 是 普 遍 的 和 平 等 的 並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 以 保 證 選 舉 人 的 意 志 的 自 由 表 達 ;
    ( 丙 ) 在 一 般 的 平 等 的 條 件 下 , 參 加 本 國 公 務 。

    換言之﹐下級議會由地區直選產生﹐再由下級直選議員間選產生上級議會﹐都應該被劃入普選。事實上﹐荷蘭兩院制中其中一院﹐亦係由省議會間選產生。
    至於美國同英國﹐則係大部份人都承認嘅普選國家。
    簡而言之﹐間選定直選﹐根本唔係普選問題﹐反而選民知情權﹐先係重點。例如你講到英國﹐選民投票一刻就知道邊個係黨魁﹐所以投票一刻﹐就等於賦予自己個議員支持該黨黨魁做首相的權力。
    又例如選舉人制﹐選舉人唔能夠有個人投票意向﹐而係由該州投票結果決定。即係﹐如果間選能「如實反映選民意願」﹐就係最好。
    事實上﹐當你投區議會一刻﹐查實你都估到條友到時會投邊個派系啦﹖(唔通條友係民主黨會走去支持民建聯咩﹐笑﹖)所以﹐我相信區議會間選﹐能夠做到「如實反映選民意願」。

    至於你講區議會間選﹐以比例代表制分配﹐概念似乎即係蔡子強講嘅STV制。我反而想問﹕何解STV制可以當成是「另類普選」﹖但簡單多數制唔可以﹖

    其實﹐一睇政制爭拗﹐其實就睇到兩方有好多政治盤算。你話建制派﹑左仔﹑政府係政改方案機關算盡﹐諗個對自己有利的方案﹐泛民又何嘗不是﹖所謂政治原則﹑普選原則﹐都只不過係遮醜布咋嘛﹖

    以泛民個普選方案為例﹐班友提出一半地區直選議席行返簡單多數制﹐一半地區直選議席行大選區比例代表制﹐如果簡單多數制唔能夠「如實反映選民意願」﹐泛民提出一半地區直選議席行返簡單多數制﹐又點解呢﹖心知肚明啦﹖

  • 你講到釋法問題﹐搞到我查資料﹐睇到我一頭煙添(笑)
    哈哈﹐呢招咪絕囉﹖
    基本法無話過特首有權請求人大釋法嘛﹖
    但特首有權向國務院打報告嘛﹖
    特首甚至可引用基本法43條做擋箭牌﹐有責任向國務院打報告添﹖
    之後﹐國務院係根據憲法(係根據憲法啦﹐唔根據基本法啦)﹐有權提呈人大釋法嘛﹖
    咪可以變相(借國務院)請求人大釋法囉﹖
    人家用憲法壓落基本法上面﹐你咬來食呀﹖
    再講﹐呢D都係門面功夫啦﹖要再絕D﹖
    洗乜經特首有權向國務院打報告呀﹖
    左仔暗啞地經中聯辦向北京打小報告
    人大突然出手主動釋法﹐都仲得呀﹖
    到時又根據邊條﹖基本法158條﹖直頭唔洗啦﹖
    憲法67條就搞正你啦!係咪先﹖

  • @文少 - 1. 籌碼不一定要全城反轉先算既。如果你嘈唔嘈都冇所謂,班官就唔使四出叫你唔好嘈、通過左佢。雖然泛民「冇乜籌碼」係事實,但唔代表完全冇可能。

    2. 用你既語氣﹕你引果條係講緊「公民政治權利」,並冇話過「咁就算普選」。
    頂多只能夠話間選都係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既方式之一。

    「美國同英國﹐則係大部份人都承認嘅普選國家」-->國家只有民主不民主,沒有普選不普選。只有職位可以說普選不普選,這是你概念混淆之二。但正如我先前所說,沒有人說英國首相是普選的。
    這些例子只能說明,間選也可以實現民主(我沒反對),而不能說間選是普選。

    3. 其實如果香港立法會分兩院,所有議案都要分組通過,而功能組別的上院權力少過下院的話,其實我個人不反對保留功能組別。

    4. 「當你投區議會一刻﹐查實你都估到條友到時會投邊個派系啦﹖(唔通條友係民主黨會走去支持民建聯咩﹐笑﹖)」-->你似乎忘記了香港有很多「隱形保皇」。

    我樓下就有一個,以「無黨派」名義參選,但自動當選後立即掛橫額支持鄰區民建聯候選人的議員。
    你覺得如果有選舉,街坊投票給他的時候,會知道他原來是支持民建聯的嗎﹖所以我才說靠區議員互選「不能反映選民意願」。

    如果改用我的建議,所以隱形保皇都要現形,否則他得的票就不能記在保皇黨名下。這樣才能保證投票時選民可以決定哪個黨得到議席。

    5. 你又混淆了另一件事,就是反對全票制是在區議會功能組別,支持簡單多數制是在地區直選。
    反對前者是因為前者會大肆扭曲政黨得票比例,支持後者是因為如果完全是比例代表制,有些無黨派人士根本不可能循直選入局。(台灣立法院也是這樣分兩半選的)

    政治盤算是當然的,但分別是泛民至少要找塊遮醜布,保皇黨只隨口說「阿爺說是普選就是普選」。

    6. 你說這個正是特衰政府所用的擋箭牌。
    當然法律不可能說你不能向國務院交報告,憲法亦容許國務院請人大釋法。不過你咁做咪就係繞過左基本法原定既釋法程序囉。冇人話你犯法,只係你在「玩法」。
    否則當年班大律師同律師(注意﹕唔只泛民既律師)就唔使走出黎抗議,因為咁樣係破壞法治。

    「左仔暗啞地經中聯辦向北京打小報告,人大突然出手主動釋法﹐都仲得呀﹖」
    其實係架,咁你係咪覺得好合理﹖

    你成日講到最尾都係「反正阿爺大晒,你憑乜同佢鬥」o者。
    係呀,咁唔代表我唔會鬧佢囉。我吹你唔漲都照樣鬧得你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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