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 2009

  • 忙到要死,冇野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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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轉內銷之道德世界]

    euyak﹕九月一日網誌

    家暴條例不保障情夫情婦

    > 法案小組委員會成員黃成智說,如把情夫、情婦及摯友等親密關係都納入法例,恐怕會鼓勵婚前性行為及婚外情等不道德關係;他希望政府能在法案中較具體寫清楚,以免日後再惹起爭議。

    果然如是,不斷提出無關宏旨的問題來拖延法案通過,對同性戀者的保障拖得一日得一日,就是這幫人的目的和策略。

    當年都已經保障同居者,唔見佢地話鼓勵不道德關係﹖
    現在加入同性戀這種「不道德關係」,不反對了麼﹖

    live and let live﹕憤怒

    我覺得「沒有小女孩會說長大後的志願是做妓女。」是一句沒意思的說話。

    我也可以說「沒有小男孩會說長大後的志願是做苦力」,那麼是否代表我們要反對一切形式的苦力﹖(包括非奴隸、自願出賣勞力的)

    這就是West Wing那個女權分子說話無稽之處。

    誰不是放棄自由去換取金錢﹖由清道夫到特首都是一樣,打工仔放棄了時間的自由、行動的自由,清道夫放棄了舒適生活的自由,特首甚至要放棄良知的自由。

    為何放棄的是「性自由」就特別嚴重一點﹖
    出賣身體真的是「伸手拿」那麼簡單﹖

    我不是說性交易應該鼓勵,亦不是說那個跟男朋友上床要二千塊的女同學值得尊重,而是「反對性交易」所針對的,其實是「性」而不是甚麼「自由」。
    因為大家認為性很特別,是「感情」的事。因為「講錢傷感情」,所以性不應該跟錢扯上關係。

    反對性交易不是問題,但我覺得大家應該對自己誠實一點。不要拿些無關的概念來自欺。

    知日部屋﹕藝人可以成為「隱婚族」嗎﹖

    不完全同意。
     
    1. 如果只是自稱未婚,理論上應該沒有法律責任。因為法律只禁止重婚,但沒規定要公開婚姻狀況。
    (當然如果在法庭作供虛報就不成,報稅時填假資料也不可以。但向傳媒隱瞞不算是法律禁止的範圍。)

    2. 問題是視乎我們覺得結婚應該是公開的事還是私事
    如果是私事,他不喜歡公開就不關其他人的事。

    3. 如果自稱未婚而去亂搞男女關係,當然值得譴責。
    但只是為了事業而自稱未婚,那又真的算是缺德﹖
    (至少沒聽見劉德華亂搞男女關係﹖)

    如果婚姻關係不會影響工作,香港就不需要訂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了。而以往藝人的婚姻狀況是很有機會受「歧視」的,例如因為聲稱結婚而流失觀眾(雖然現在已很少這種情況)。

    假如有個女人為了應徵一份OL工作,為免僱主歧視而自稱未婚,會有那麼多人去批評她嗎﹖
    (當然,在「向僱主填報資料」這一點上,填假資料算是違反合約精神。)

    小奧﹕現代化社會下小雞的命運

    連人也沒法愉快成長,何況是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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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簡﹕猴子臉居然變成猴毒和毒猴了﹗

    TVB那個爛節目不要理了。

    不過以訛傳訛到這個地步倒也夠驚人的。

    大陸版的「猴毒」進一步證實了文化「瀰」(meme mene)是會演化的。

    正兄﹕拆解環保紅衛兵思想路線

    1. 「西班牙蕃茄節不環保」是事實,燒衣紙不環保也是事實,大企業和消費文化不環保也是事實。問題只是應該用甚麼手段去解決問題而已。

    針對大事和針對小事,並沒矛盾,亦沒有一種道理說「針對不了大事就不可以針對小事」。某些環保人士過分擾民、輕重不分是事實,但批評他們擾民和輕重不分,不等於他們的主張全無正確成分

    按這種邏輯,批評大家太浪費食水,難道說「水務署不換水喉更浪費啦,一年漏了差不多四分一」就算是反駁了嗎﹖
    水務署不換管,是政府的錯。沖涼閂唔實個水喉,是黃子華的錯。根本是兩回事。人家的大錯不會掩蓋了他的小錯。他還是應該閂實個水喉吧﹖

    2. DRM和膠袋稅其實有不同。
    DRM是一定可以破解的(如莫乃光所言),所謂的「不公平」來自這點。(即是不守法的人不受影響,只影響守法者)
    膠袋稅只要向所有膠袋源頭徵收就沒有破解可言,自然就沒有「不公平」。

    現在的做法就似足DRM,不想交稅的人就去拿無抽膠袋,所以鬧政府完全冇錯。

Comments (8)

  • 冇咁快可以死住,有排你捱呀細佬 ;)
    (話說回來,我最近都忙到想死...)

  • 假如有個女人為了應徵一份OL工作,為免僱主歧視而自稱未婚,會有那麼多人去批評她嗎﹖

    我相信肯定會更多(知道這件事的人比例上)...... 

    最大問題是,這位應徵者受的影響更大,更情有可原!  

  • @Frostig - 我就認為根本不會有人批評她,同情她的人會比較多。

  • "如把情夫、情婦及摯友等親密關係都納入法例,恐怕會鼓勵婚前性行為及婚外情等不道德關係"這理由很廢~~

    關於隱婚,我覺得其實如果劉華選擇不承認也不否認的話,而不是說謊的話,現在人們就不那麼反感。不回應問題不是很普遍的做法嗎?

    re frostig 我覺得除了老闆可能會很不悅之外,不會有其他人會批評她吧。大家都是工作,除了關心工作狀況,人家的私事都不會怎麼理會吧。那管人家是未婚、已婚還是離婚。

  • @meow34 - 

    「關於隱婚,我覺得其實如果劉華選擇不承認也不否認的話,而不是說謊的話,現在人們就不那麼反感。不回應問題不是很普遍的做法嗎?」

    Exactly!!!  That's my keypoint as well...... 

    @fongyun - 問題是要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很難證明僱主不請一個人是出於那個人的家庭崗位/婚姻狀況......  我覺得不會同情誰,不過「擺明車馬」(開到聲)說只喜歡請「單身」的人的老闆(可悲地)的確大有人在,又怪不得那些應徵者......   最好的,還是請人時不要問別人的家庭狀況好了!  

  • @Frostig - 那麼劉華最錯也不過是「講大話」而已。講大話的人何其多,要把他當罪人嗎﹖更何況他講大話的只是私事而非公事。如果不回應,不也就被傳媒說成「默認」﹖(當然我不贊成他講大話,只是說並非大問題)

    難不難是另一回事啦,我只是要指出藝人的婚姻狀況足以造成「歧視」,尤其是二十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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