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9, 2009

  • [港事二題]

    人家玩showhand叫你解散立法會,你說不想其實沒所謂。畢竟基本法只是說「可解散」而非「必須解散」。你死也不解散,人家也奈何不了你(「冇你符」)。

    不過如果像林公公般,為了推卸責任、不想「上身」而曲解法律,勉強把「重要法案」說成「政改方案要中央同意,不算數」,其實不單是擅自釋法,而且是玩法。
    你玩得一次,過了一關,但在法律上鑽了個洞。下一次到政府需要這條法律時(假如某年特首明知自己支持者多,想解散立法會重選),這條法律還能用嗎﹖

    不知法治精神者,只是在玩法自斃、兼斃人。

    《基本法》原文﹕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 三 )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如果連涉及修改基本法附件的法案也不算重要法案,那麼香港還有甚麼法案是重要的﹖

    其實都係驚解散立法會,變相公投輸了,「必須辭職」o者。

    ---

    新聞有人說東亞運傳火炬,氣氛差過零八奧運。

    所謂「氣氛差」只不過等於「唔係全香港一齊癲」o者……咁「氣氛差」咪好囉,一個小型運動會,咁先似正常。
    唔通又要輸入一班憤青黎香港,向香港市民傳染紅衛兵病毒咩﹖

    上面自己都煩住準備慶祝「大陸淪陷六十周年紀念」(又要擺壽酒,又怕有人掟蛋糕),
    D憤青/中/老去晒北京,得鬼閒理你。

Comments (7)

  • 放心, 到時又會有人把法律反轉再反轉, 法為己用的了. 毛匪早說槍杆子出政權, 中國人當官當然利己為主, 尚且不理身後事, 何況社稷江山, 甚至更虛無縹緲的法治精神?

    氣氛差也可以解讀成經濟差, 無心歌舞昇平. 雖然有點冷漠, 不過我愛這樣的香港.

  • 其實我覺得大家唔應該嬲,甚至唔應該話林先生果三十幾萬係白逗,要將咁清楚既基本法曲解到咁,講完一大輪都唔知佢講乜,其實實在好高技巧。

    佢完全達成阿爺既目標,其實佢實在係個好孩子。

  • @chemhazard - 佢地要咁玩我都冇符。只是我地應該從長遠去看問題,如果我地都陪佢地癲,呢個世界冇希望。

    @hystericireul - 除了政治價值,他的最大價值應該是為哲學系教授提供反面教材。

  • 今天聽到政府(是林公公嗎? 我沒聽清楚)的解釋, 我覺得很奇怪. 正如你所講, 解散立法會, 基本法說是"可", 英文用"may", 意思已經很清楚, 絕不是有些無厘頭的人講成是"必須解散", "不解散要司法覆核"云云 (相對來講, 辭職一段是用"必須"和"must"; 另外, 如果解散是必須的, 51條"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一句便成了矛盾句). 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講不出, 我覺得曾宣誓"擁護基本法"的林公公, 有必要去考考政府那個基本法測試.

    預算案通過不了, 如果根據51條立法會連臨時撥款也拒絕, 到了新年度政府便會立即停頓, 這時行政長官便別無選擇, 變相必須解散立法會, 才能按51條以去年標準作臨時撥款, 讓政府繼續運作. 但政改不像預算案, 歷史已證明, 通過不了政府也能運作, 又為何要解散立法會? 提出解散立法會的人, 不過是因為自己不願意五區總辭, 又不能正面拒絕這個假議題, 便找個新的假議題來回應之前的假議題, 令自己可以領導輿論吧, 這簡單技倆一看就穿. 只是政府的回應也太白痴, 所顯得這低級技倆也看似神來之筆

  • 講到六十周年,其實今年亦是《1984》出版六十周年、值得興祝 :)

  • @johnsonlau01 - 你也同意就好。

    我想何俊仁沒有指基本法說「必須解散」吧,他們就是想迫政府這樣做而已。

    我亦不覺得這是「假議題」三字可以推卻。因為基本法的條件只是「重要法案」,沒說過「重要到不通過政府就無法運作」才解散立法會。解散不解散是政治決定,跟法律技術無關。
    有這一條,我覺得是抄了法國公民投票和總統辭職掛鉤的機制。因為香港沒有「公投」讓特首繞過立法會,所以解散立法會重選就等於另類公投。如果新選出的立法會願意通過,特首就證明自己解散立法會是正確的、舊立法會不能代表民意。如果新立法會同樣不通過,那就證明特首脫離了民意,應該學法國總統辭職。只不過法國總統辭職是憲政慣例,香港基本法就明文「必須」。

    不過林公公的反應可以想像,因為如果承認「可以解散」,政府就要接著解釋「為何不解散」。很明顯對這部錄音機而言,推成「基本法不讓我解散」會簡單得多,不需要再繼續答下去。(畢竟林公公不可能答「因為特首怕解散後也無法通過就要辭職」或者「係唔解散呀,吹咩﹖」)

    P.S. 呵呵,如果林公公考試不及格,是否要引咎辭職﹖

  • 如果我是林公公, 我可能會答: "我地希望社會各界喺政改問題上能夠有共識, 推進香港政制發展. 但無論發生乜野情況, 政府都唔會輕言解散立法會, 因為立法會係民意代表, 我地非常尊重立法會的表決結果, 如非絕對逼不得已, 我地都唔會考慮解散立法會". 咁答的話, 既不用直接承認「否決政改就可以解散」,但亦能解釋「為何不解散」,  反而以後少好多麻煩. 而且哩個係萬用答案, 以後如有任何人對任何題目以"解散立法會"挑戰政府都可以用, 最適合錄音機

    「重要到不通過政府就無法運作」的分析, 係從政治角度, 唔係法律角度; 何俊仁沒有指基本法說「必須解散」, 講"必須解散", "唔解散要JR"只係那些附和的人.

    "假議題"之說, 唔係指法律上不能解散, 而係何俊仁明知政府唔會解散, 佢提出解散只係為左奪取議題主動權, 由被動 (回應五區總辭) 變主動, 順便將個波由泛民推向政府. 不過由於主動權完全在政府手上, 哩個假議題應該唔會成氣候. 反觀"五區總辭", 由於泛民本身有主動權, 所以冇咁"假", 亦因此引來大量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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