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4, 2009

  • 想不到上次那篇謬文,竟然還會有人回應。還要我出手再駁。

    前者尚可與議﹔後者不知是否讀法律的,如果是的話,大概就是梁美芬的學生

    @kennisB - 好簡單,如果你認為family= father and mother i love you!,咁你禁埋異性同居佢啦。

    「如果同性都是一個家,之後有好多道德的議題,我真不知道怎樣去教育下一代。」
    首先我唔知道會有咩「道德問題」出現,因為同性同居不嬲都有,係咪叫家庭都係咁。如果你想講既係「倫理」上會有混亂,fine,咁諗都叫正常,因為傳統對家庭既定義係一男一女結婚後組成。如果兩個配偶都係同性,咁關係上係亂左(我個仔個同性伴侶,叫嫂定婿﹖)。所以我可以明白有好多人會覺得困惑。
    但係呢個只係因為我地一向以異性戀角度睇世界o者(因為大多數人係異性戀),一旦家庭可以包括同性,自然就會有新的名稱和關係去規範。為左「驚亂」或「唔識教」而妨礙人家得到正當法律保障,是本末倒置。(再重申一次,呢個條例既目的,只係畀同性同居者同異性同居者一樣,可以o係刑事法以外得到民事法律保障。)

    再者,呢個條例亦不包括容許同性同居者領養兒童(我也反對這個),所以就算關係看來有點亂,也不致於出現小朋友不知「誰是爸爸誰是媽媽」的問題,只要大人自己處理好就是了。

    @larrygiggs11 - 唔該發表你既「短」篇大論既時候,搞清楚自己諗緊乜同講緊乜。

    1. 「不是因為一條條例bound 唔到一樣嘢…就要將一條法例既定義廣義化…」
    同上面,如果係咁的話,你地應該反對條例同樣保護「異性戀同居者」。有些人(如明光社)只反(對包括)同性同居不反異性同居,動機顯而易見

    2. 「任何形式既暴力都已可於刑事途徑申請禁制…」
    你話「小弟讀法例的時候」唔係指閣下讀law掛﹖刑事途徑可以申請禁制令﹖雖然在下唔係讀law,你都唔好當我傻先得架﹖
    如果真係「任何形式既暴力都已可於刑事途徑申請禁制…」,咁《家庭暴力條例》本身的存在就是多餘,可以廢除。

    3. 唔該你搞清楚,《家庭暴力條例》同《婚姻條例》係兩部唔同既法例。以我所知《婚姻條例》裡面冇需要、亦冇定義過「家庭」。
    既然現行《家暴條例》包括異性同居者,即是說「婚姻」並不是「家庭」的必要條件,那麼包括同性同居者,自然亦不會影響「婚姻」的定義

    4. 如果你真係咁有興趣討論「家庭」既定義,咁我岩岩上網搵左d例子可以畀大家睇下。

    《僱員補償條例》(282章)第3條,「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同居者」(甚至冇提過係同性定異性),而同居者「就僱員而言,指在有關意外發生時與該僱員共同生活儼如其妻子或丈夫的人」

    《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360章)第2條亦指「家庭成員」包括「同居者」。

    而《強制性公積金條例》(485章)第2條指配偶「就任何人而言,包括在真正的家庭關係中,與該人如同夫婦一樣同居生活的異性」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527章)第2條說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當然,這幾條法例都不算直接定義「家庭」是甚麼(這些釋義的效力只限於該法例中,但我沒聽過香港根本有一條法例對「家庭」作廣泛定義),但從這些法例已可見立法者認為「配偶」必然是異性,但「同居」卻不一定。而「配偶」或「同居」都算是「家庭」,只是「直系家庭成員」必須與「配偶」有關。

    至此,閣下所謂「家庭﹑是指你直系親屬…唔係指普通的情侶關係…」,可謂不攻自破。(當然都錯唔晒,「普通情侶關係」的確不算「家庭」,但「同居」就算是「家庭」。)

    5. 「你要包括你受保障…家庭暴力條例就絕對用錯條例…」
    呢句好有趣,好似我係同性戀者。
    首先,我係鍾意女人的﹔其次,我冇任何同居伴侶,仲係同家人一齊住。第三,身為人家的兒子,我本來就受家暴條例保障啦。
    我唔打算指責你「老屈」反對者,只是畀大家見到你亂發炮已經夠好笑。

    6. 「針着字眼對大事件…無任何好處…」
    呢句你留番同明光社或者蘇穎智之流講啦。係邊個為左執著「家庭」呢個詞搞到要阻止修例﹖

    有d咁既人,公然當唔係讀 law 既人係傻既(連刑事途徑申請禁制令都講得出),唔通我真係要請佢食燒鵝咩……

    ---

    後話﹕要公開推薦一位網友的文章,因為我嫌發現得遲。好文不引不成,在此送上金句摘錄﹕

    論蘇穎智﹕就因為有這種是非不分的信徒,才會壯大這種顛倒是非的牧師,迷惑信眾。

    門諾會蔡永求傳道之前認為議員為選票而贊成是放棄道德,現在又說其實贊成反對者的選票較多……到底現在贊成的選民是佔多數還是少數﹖……黃永這傢伙真不是料子,這個蔡永求的說話根本錯漏百出,黑白不分,又含血噴人,這姓黃的竟然還要在電台動真火,你不慍不忟指出他說話內容的問題就已經足夠啦。

    至於「爸爸係女人」這種擔憂,其實不只蔡傳道有這種想法,但只有蔡傳道才在立法會宣讀出來,我到底是不是應該稱讚他的勇氣呢﹖說出這種話還不是歧視,那麼 McCain當初選總統又是不用那麼辛苦啦(偉大的Obama我讚美你):「我反對讓一個黑人做總統,因為咁樣,第日孫仔孫女會問我,爺爺,點解教科書改左Uncle Sam係黑人嘅﹖」

    護家聯盟代表關葵芳﹕又是這種「跳遠式推理法」……講完早晨你好之後第一句就有如此驚人的結論,然後下一句就「其次」,到底違反了哪一條法律你沒有說明,中間的推理邏輯,實物或理論論証又全部跳過。即是等於你聽到以下這句說話「先生你好呀,你知唔知呢聽日就世界末日喇,其次呢,隔離街魚蛋檔賣三個半一串……

    (方按﹕呢句完全唔掂呀大佬……令我o係圖書館忍笑忍得好辛苦 )

    論性文化學會麥沛泉﹕這位麥先生的說辭是很厲害的。跟明光社(聯署)的意見書,五頁中的四頁是反對同性戀,一頁是所謂的意見,這兩分鐘裏卻對「反對同性戀」隻字不提,大家若只在電視機看這人辦發言而不細看他的意見書的話,是真的不會知道這個性文化學會其實是反同性戀的。

    所以我經常提醒大家,人生在世,說謊在所難免,但一個說謊者最起碼的操守,是要記得自己說過甚麼。

    論教師關注組尹永勤﹕以「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為由,拖延保障同性同居者,這是甚麼價值觀﹖

    其實所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意思,本人理解為在處理民事暴力案件時「會以對待家庭的方式對待同性同居人士」。簡單而言,就好像閣下請客,對待客人猶如家人一樣,跟客人說「當自己屋企得架喇」,但這應該不會令人誤以為這位客人真是閣下的家人吧,亦應該不會引致「間接承認他是家人」,然後當閣下死後分家產,他亦理應不會因為一句「當自己屋企」就說要分一杯羮的。道理就是這麼簡單,很難明嗎﹖

    論明光社蔡志森﹕到底是誰在書面意見書中建議「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還要將這句bold兼underline的﹖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是捆綁,加入其他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就不算是捆綁了,請問道理何在﹖古有五十步笑百步,今有百步笑五十步,說蔡志森這個人厚顏無恥,是沒有冤枉他的。

    人地一路討論的都是家庭暴力,你就話人地係支持同性婚姻。喂,反對同性同居暴力等於支持同性婚姻的嗎﹖你蔡志森別含血噴人。

    你明光社當然不會「滋擾」其他團體,但你會用執法來「干擾」其他團體甚至社會大眾,哪一個更加應該譴責,大家應該心知肚明了。

    論黃成智﹕你黃成智則因為宗教理由,反對修訂,是無視同性同居者的暴力問題,置他們於水深火熱之中,根本毫無惻隱之心。孟曰:「無惻隱之心,非人也。」

    上年立法會選舉之時,民主黨簽下選舉承諾,會於現立法年度支持修訂《家庭暴力修例》。黃成智當日以民主黨員的名義選,助選用的是民主黨的資源,投票是用民主黨的票源,你得到一個月薪數萬的議席之後違背選舉承諾,反對修訂,反口覆舌,過河拆橋,毫無誠信可言……不知廉恥,乃無羞惡之心。孟曰:「無羞惡之心,非人也。」

    這位黃議員被人冠以「護教英雄」,「英雄背後的英雄」等等的稱謂。自古以來「英雄」二字,皆贈與曾立不世功業之偉人,或才能出眾而為國家人民建樹良多之士。如此稱謂,試問你黃成智何德何能,可以當得﹖但你欣然接受……來者不拒而毫無愧色……不知謙讓,是無辭讓之心。孟曰:「無辭讓之心,非人也。」

    條例訂明將「同性同居暴力」包括在「家庭暴力」的保障範圍之內,你將之歪曲成「同性同居等於家庭」……無視法律研究人員指婚姻法和家庭暴力法互不影響的論據,繼續煽動公眾情緒,以毫無法律基礎的言論為佐證反對修訂……巧言令色,直如荀子云「用名以亂實」,黑白不分,實無是非之心。孟曰:「無是非之心,非人也。」

    而現在竟然有多達七千人公然支持這種行為,那些聲稱自己信奉基督,而在網絡聲援此等不仁不義,無禮無智之徒的人,試問閣下是否知道自己在做甚麼﹖這種行徑對基督教的影響,直如次按債券之於匯豐銀行,長此下去,只會令世人對基督教信心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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