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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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前鬼卒皆為妖]
如果不是要剪報,我不會讀星島的。怎料一剪報就見到篇妖文﹕
〈家暴條例為何不可改名? 〉—梁美芬 立法會議員 19/2
近日,有意見把反對《家暴條例》修訂的言論,上綱上為「宗教霸權」,這種說法並不公道亦不確切。
(的確不確切,因為單單「宗教霸權」根本不足以形容他們政教勾結的本質)
日前,張超雄在《星島日報》發表題為「上帝歸上帝凱撒歸凱撒」的文章,特別提到《家暴條例》修訂只可增加保護有「親密而持久的特殊權力關係」的同性同居人士;他既不贊成把條例易名為《居所暴力條例》,亦不同意擴大反暴條例至群居長者或同住人士。
無論是對一條法例進行修訂,還是新的立法,除了是要阻止一些社會上不受歡迎的行為外,還是要把一個新訊息帶給社會公眾,而大部分公眾人士是沒有法律背景和知識的。
(面對一群不懂法律的公眾,究竟你會選擇向他們解釋清楚、解到明為止,還是跟他們「癲埋一份」﹖梁美芬選擇了後者。)
筆者認為,把「同性同居關係」或「異性同居關係」列為「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或在《家暴條例》內被視為「配偶」,「可能」除了一些同志支持者之外,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說,很容易就會將其理解為一個婚姻的關係;再者,從法律的角度,「配偶」這詞清楚地表示「Lawful Husband or Wife」的意思,「婚姻居所」(MatrimonialHome),在法律上完全等同於一個婚姻關係的居所,若將來要分產,法律上該如何處理呢?
(如果不是這幫人四處散播謠言的話,我不相信有那麼多人會產生這種誤會。
連「猶如」和「等如」也分不清的人,建議他們回去小學重讀中文。係咪小兒科,原來牧師、大律師中文重差過D細路哥﹖
甚麼叫「猶如」﹖用得上「猶如」的就不可能是「等同於」啦﹗你會不會說「王老五猶如單身漢」﹖﹗)
(最後一句只是用法律術語放煙幕,「同性同居」和「配偶」根本是兩回事,這條例哪裡說同性同居等於配偶﹖連異性同居也不算配偶啦,梁美芬除了「等同胡扯」之外還可以算甚麼﹖)二十年前通過了不合理的定義,政府和支持修訂的議員稱那並非他們的原意,即將同性戀婚姻,或異性同居關係,列入為事實婚姻的關係。即使他們如此聲明,卻並不等於現時這個問題浮現出來,是不可讓人討論、批評或提供意見。再者,任何人憑良知說出事實,就被謔稱為「道德塔利班」,有人更加胡亂使用所謂「忽左忽右」,連家庭問題都要用「左右」來區分。恐怕發表這類言論的人應該反思一下,究竟他是真心想協助社會大眾達到共識,還是不想有任何共識呢?
(在梁美芬眼中,那位幫她助選的蘇穎智牧師,一定是憑良知說「條例會令大學生變養鴨一族」吧﹖「究竟他是真心想協助社會大眾達到共識,還是不想有任何共識呢?」,唔,這句真的耐人尋味,可能是夫子自道。)
(又,李天命式反問﹕對於家庭問題的立場「為何」不可以左右區分﹖)名稱、定義與範圍稍加修改
筆者曾與一些同志朋友談過,他們很多都表示不介意法例上是否用上「家庭」這個詞,反而最希望盡快得到「反暴力」的保護。
如果大家真的能達成共識,讓同性同居關係包括在「反暴力」的運動當中,筆者認為在技術上並不困難,只要從名稱、定義及範圍上稍加修改就可以。有人指這次並不是討論同性戀婚姻應否合法化,這說法只是「掩耳盜鈴」。有部分論者反對修改條例名稱至《居所暴力條例》,堅持不應包括一些有特別需要的同住人士,我實不敢苟同。筆者想起本港年前曾發生過的一宗恐怖的案件︰一名男性租客因被追租,回家時揮刀斬死女戶主,她只有幾歲的兒子因捨身擋刀救母被斬死,只剩下一名年幼、需要接受心理輔導的女兒活下來。這宗悲劇至今仍然歷歷在目,試問該類型的同住關係組合,若屋主早已發現租客情緒有異,她與男租客亦沒有「親密而持久的特殊權力關係」,但她希望受到反暴力條例保護,社會為何要拒她們於法例的大門外呢?
(「只要從名稱、定義及範圍上稍加修改」,即係等於重新開始立法程序囉﹗呢句簡直令人諗起廣告話「一千蚊一年,每日都只係兩個幾﹗」)
(既然這次修訂在法律上不等於為同性婚姻開路—我相信梁美芬自己也不敢這樣說—那麼就算有人想爭取同性婚姻,「鈴」既不在,何以盜之﹖)筆者想指出,在《家暴條例》提到的「MolestationOrder」、「ExclusionOrder」及「Injunction」,並不是單單給予一定要有親密關係的人。我們期望把條例的保護範圍設得更廣泛,令長者和同住租客同樣受到「反暴力」保護。張超雄先生形容這個做法是「一眾道人士另闢戰」,這種形容實在令筆者非常失望。將家暴條例改名並擴大保障範圍至更多不同人士,有何不妥?難道群居長者、同住租客就沒有人權?
(正如在下上次表明,想加入其他人士本來不是大問題,可以先通過保護同性同居,然後立即開始研究討論擴大保障。問題是有人想借「擴大保障」為幌子,玩「拖延表決」為實。)
欲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
筆者認為,那些反對改名的人最在意的,其實正在於那個「名稱」。他們寧願犧牲部分同住人士的權益,也要爭取保留「家庭」之名。因為一旦《家暴條例》的名字被刪改,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工夫就白費了。同性戀行為在港早已合法,是次反暴力條例修訂的核心其實是要將同性同居關係列作家庭及配偶的定義,此乃觸動全港市民的家庭價值觀,並不限於宗教之爭。
(只是對於那些把「家庭」和「婚姻 / 配偶」視為等同的人,才會覺得有威脅吧﹖
教會同樣反對同居,但他們不怕「異性同居當婚姻」而只怕「同性同居當婚姻」,就已經是歧視同性戀的最佳證明。之後再加插甚麼「擴大保障」的幌子,也不過如她所言,是掩耳盜鈴罷了—掩「公眾關注歧視」之耳,盜「不讓同性戀者有任何法律保障」之鈴。)---
註﹕該報26/2亦有標名「宗教霸權關注行動SamuelChan」的〈公眾對家暴條例的誤解〉予以反駁。唯獨有一點錯的是,梁美芬絕非一般的「公眾」,她是個大律師兼法學院教授。所以法律謬誤出自其口,絕對與專業所需之水平不符。與醫生為求賺錢胡亂叫人開刀的失當同級。
延伸報道﹕梁美芬反對家暴條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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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舊文中,曾有看倌給予「I wonder who is actully delaying the legislation process.. If the 同性戀 agree to modify the wording of the law then everyone is happy! 」的回應,這完全是受到那幫混混的誤導所致,當時解答如下﹕
我諗你真係搞錯左,家陣唔係淨係改個法例名做「家居暴力」或「家庭或家居暴力」咁簡單,某些宗教人士的要求(例如要求加入保護其他關係),實質上等於要重新擬訂。
何況,條例之所以一開始就叫「家庭暴力」,係因為家庭唔一定一齊住(例如已婚者分居、同居者分手),就算分開住都有保障。如果改做「家居暴力」,咁係咪淨係同住先保護﹖定係宗教人士「天真」到改兩隻字就當和數﹖(裡面果D「同性戀猶如家庭」依家又唔驚啦﹖)法例唔係淨係玩字眼架(雖然玩字眼係法律界慣技),每條條文都係互相關連,唔係你話求其某一條改幾個字就算,郁一個字就可能有好多野都會影響到。
淨係「家庭」同「家居」,都已經涉及不同的立法意圖。要改唔係唔得,但係裡面好多條文都要跟住改。所以等於要重新開始立法程序。如果以「擴大保障」來拖延同性戀者應得的法律保障,背後動機已昭然若揭。
法諺有云﹕遲延的公義等於不公義。保護同性戀者的條文已擬好,而擴大保護的條文根本未開始談,兩者不可同日而語。延伸閱讀﹕林振豪﹕家庭關係與同住是兩個概念
那麼為何《家庭暴力條例》20多年來無人質疑?很明顯,家庭關係不必然是婚姻的延伸 ,而「男女同居關係」早已被社會理解為其中一種家庭關係形式。異性同居伴侶作為家庭關係形式相安無事,同性同居伴侶作為家庭關係形式便大呼小叫,這不叫歧視叫什麼呢?
(給教徒的後話﹕果句「君不須防人不肖,眼前鬼卒皆為妖」,話唔定係上帝借車公廟支籤話你聽呢﹗)
Comments (4)
所以我個fd話, city讀law簡直就係讀垃圾
支持.條例使「公眾」/「人類」聯想到其他事,係唔會影響到此法例的準確性.
個人唔認為這有多難明
梁美芬和陳水扁一樣,同是出身法律系,都是「知法而玩法」的人,只知道鑽法律漏洞,玩文字遊戲,真是法律界之恥!
@hope_season - 同樣係保守基督徒,戴耀廷的文章就跟梁美芬很不同,至少道理上比較說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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