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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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美版審死官]
《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Peter Suber,香港﹕商務,2006
又一本一直想買沒買,現在才從圖書館借來看的書。
有關本書內容的介紹,可以看文末的連結。困在山洞裡的人,已知無法在餓死前獲救,那麼宰了其中一個人來吃,算不算謀殺﹖
如果被殺的就是建議抽籤(選擇吃誰)、後來又「縮沙」的人,又如何﹖這個不幸的個案,是虛構案件,旨在用以表達法哲學的不同觀點。(儘管,背後其實有些真實案例為基礎)
本書的英文書名有點複雜,因為本書其實有兩部分。頭一部分是原作者 Lon Fuller 在 1949 所作,包括了五個意見。後一部分由 Peter Suber 於 1998 年續作(以「找到一個先前未知的參與者」為引子),增加九篇意見。判決的結果並不重要(作者故意安排雙方票數不過半),每一篇意見也不一定表達單一法學流派的思想(因為作者把論點重新安排過),但各篇意見交匯起來,就反映了不同流派的不同觀點。
當然,因為沒修過法學(連那本買了很久的《法哲學》也沒時間看),所以沒能把每個觀點逐一歸納到某一派(作者也不贊成這樣做)。(又﹕關係法律體系的簡單介紹,我還是推介Peter Westley-Smith那本薄薄的《香港法律制度》)本書吸引之處,不在於案情(案情只在判決書中提及),而在於不同法官的分析。判決各異但均言之成理,尤其是原作那五篇,更令人覺得「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續作為了展現法哲學後來的發展,一下子增編九篇意見那麼多,但似乎難逃續貂之弊。內容雖然很豐富(也帶出了不同的觀點),但結構似乎不及原作嚴謹,說服力亦不及前者。有些論點連在下也覺得空洞犯駁。舉個例,第十位法官反駁第八位法官「一命換多命乃划算」的論點(p.131-133),他推論下去,說如果救援延遲,洞裡的人唯有繼續殺人,於是最後可能只能救回一個、其餘五個都被殺掉了,這還是「划算」的嗎﹖
作者固然帶出了「生命同等珍貴,不應以數字計算」的觀點(與「算人頭」的「功利主義」觀點相對),但上面的說法其實不通。因為在上述情況,如果不殺人,六個人未救出前都會死掉。只要從「六個都死」和「死五個活一個」相較,功利主義者必然選擇後者。換言之,第十位法官其實沒能真正駁倒第八位法官的觀點。
他倒不如純粹告訴我們,案中五個人的幸福不能凌駕死者的幸福,好過提出一個沒能駁倒功利主義的假設情況。可是,本書仍然值得讀。因為它能批判我們自以為是的觀點,告訴我們法律並非機械化的電腦程式。
一開始時,我認為判無罪比較說得通(因為這是非常情況,已超出立法所欲規管的範圍)。
可是,如果一個身患腎病的人(不換腎一定會死)也不能殺一個適合的人拿他的腎,為何五個會餓死的人,就可以奪去一個人的生命﹖難道那片塌下來的岩石就可以把法律隔絕﹖
這同樣是第十位法官的意見,但我無法反駁。所以不需理由在下作的評語,你自己就找來看,自己看完十四篇意見,才下定論。
或者有些人讀完本書(甚至不用讀就已經),對法律界很失望,認為法律不外乎是文字遊戲。
我倒認為不能這樣看。畢竟這是故意「創作」的個案,在真實個案中,有很多法律和先例的限制,法官並非完全自由的。
我們可以說,因為法律是「人的事業」,所以詮釋的角度很重要。有些關鍵字詞的解法,的確會影響判決。而法官也是個人,亦必然受到不同思想的影響。
在這個角度看,就正如書中最後一位法官所言,自由裁量是有益而且不可或缺的。而且,只看字面條文作判決,其實也不是無立場,那只不過是另一種立場而已。
法官不應隨意以「正義」扭曲法律,但如果法官只會機械地執行不完善的法、作出不公義的判決,那麼社會花那麼多錢聘請法官來幹啥﹖跟隨字面解釋的依律判案,一個普通人都做得來啦﹗法律不單是治民之器(在專制社會確是如此)。在一個民主社會,法律是公民之間的契約。
如果我們不去了解法律,就算爭取到普選,民主也是不完全的、沒有保證的民主。我們就像一個不了解合約條款就簽約的商人一樣。
這也是為何我們應該了解法律的原因。延伸閱讀﹕
斜線蛇窟﹕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
aNobii﹕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
英文維基
作者網頁
Comments (5)
最後幾句寫得很好。這陣子我在想關於「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問題,看來該讀讀這本書。
謝謝推介。
不了解合約條款的陪審員就更糟了,謝謝推介
謝分享!
看了你的介紹,又興趣看看...... 不過聽來好像很深的書......
1) 沒有書在手,但我記得好像是該書的序言所說,原作者 Peter Suber 一個令人尊敬的地方在於他沒有用虛構裁決結果來支持自己的觀點:以 Suber 自己的派別來說,裁決結果應是 A,但書中的結果卻是 B。
2) 商務中譯本內,專有名詞沒有英文原文,令我有點困擾。例如書中多次提及「實定法」,我想了很久都不明所以,後來才知所指為 enacted law。
3) 看不明白部份中譯,或希望原汁原味地看原來五個裁決的英文原文的朋友,可到以下網頁一遊:
http://www.nullapoena.de/stud/explorers.html
@The suffocated - 謝補充﹗
的而且確,討論法律名詞,附上英文會更好。
(如果請一位本地法律學者,寫幾句簡單的中文解釋就最好)
不過我倒不覺得特別難理解,可能因為我習慣了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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