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3, 2009

  • 新發現﹗

    上次討論過石神的「我認罪定了案你就莫奈何」的招數是否真的萬無一失﹕

    因為就算石神自己不上訴,理論上檢察官也可以提上訴推翻控罪。
    在香港這種普通法地區,說不定石神的如意算盤會成立。因為普通法的檢控官只代表政府提公訴而已,被告的權利要自己維護(當然,包括尋求協助)。如果他自己執意認罪的話,其他人應該是不能代他上訴的。
    但日本是大陸法地區,大陸法的檢察官代表國家尋求公義,理論上連被告也利益也要照顧。所以如果發現了真身,檢察官應該有權要求推翻原判—因為原判基於錯誤的事實,是不合公義的。當然,實行應該非常困難(參看中文維基非常上訴),但如果要「算到盡」的話,並非不可能。

    (當然,就算你自己不上訴,政府會否加控花岡謀殺,就是另一件事。「一事不再理」原則,應該只就個人而言,而非就案件而言。請參看英文維基 double jeopardy、日文維基一事不再理,另有三篇討論﹕。歡迎看倌指正補充。)

    嘉那邊跟人討論,怎料竟然突然被我找到答案﹗

    於是我再查一下,發現台灣刑事訴訟法有以下條文﹕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第 427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換言之,檢察官有權要求再審。當然,現實中檢察官是否願意認錯,這是另一回事。但法理上可以做得到。

    (條文經過刪節)

    當然,這是台灣而非日本的條文,但原則相信差不多。
    亦即是說,石神的「萬全之策」其實並非萬全。我之前的結論沒錯﹕

    當然,這可能是編劇的誤解,也可能只是石神「唔讀 law 讀 science」的合理結果。

    延伸閱讀﹕一事不再理原則與我國刑事再審制度

    「我国提起刑事再审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P.S. 由此可見,討論的確是有益的。如果沒有意氣用事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