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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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red ep. 2
上一篇文,引來很大的回響。
有不少看倌告訴在下,他們參加這個group(或者,反對好戲量),只是要「好戲量」收斂,不要阻街和騷擾路人,而不是反對他們在旺角街頭表演。
他們說﹕這個group裡面有很多討論「好戲量」問題的文章,都不是要踢走好戲量,你不應該忽略呀。那麼,我想提醒他們看看「版頭」寫的東西。
那段東西曾經修改,但現在的版本也差不多﹕嚴重聲明, 本社群並無任何政治立場
我們重視文明、有效的發聲行動
不支持無意義的罵戰聯盟宗旨﹕令好戲量離開旺角行人專用區,為公眾提供一個寬敞的道路。至於他們在其他私人地方練習或在劇場公開演出,我們是不會作出反對。
亦即是說,這個group無論是名稱或(明文的)宗旨,都是旨在令「好戲量」從旺角行人專用區消失。
(至於想動用公權力,還是採用任何其他手法,我就不理了)如果你說你只是認為「好戲量」的運作方式需要改善,而不是要趕走他們、不准他們在那裡表演的話,那麼我很難明白為何你要參加一個聲稱要把人家「踢走」的group。(現在參加人數過萬了,真恐怖﹗)
你討厭李柱銘,加入「處死李柱銘」的group,然後告訴人家「我唔係想佢死」﹖
如果有人俾份「處死李柱銘」的聯署要你簽名,你會不會因為討厭他而簽﹖那麼為何你認為「好戲量」行為討厭,就會加入一個「把好戲量踢出旺角」的group﹖
我再次重申﹕(此處無語病,因為我先前已經重申過
)我冇反對過任何人批評「好戲量」或討論其運作問題,
我亦未曾就反對「好戲量」者的政治取向作出猜測﹔我只係想講﹕唔該入group既人,睇清楚自己加入左乜、諗清楚你自己支持緊乜。
唔好o係李柱銘被處死之後,同人講「我唔係想佢死」。
(唔想佢死你又簽﹖﹗)(又,唔好話俾我知,你唔知道「李柱銘」只係一個比喻。唔好話我將「好戲量」同「李柱銘」扯上關係,這種說法太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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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1. 難怪上次七一遊行,文少會批評遊行的人阻礙其乘坐之的士,是侵犯他的自由。
2. 原來道路就只能用來「行街買野」(或者以文少邏輯﹕開車),難怪畫家寫生也會被趕。
3. 討論公共空間如何運用,我不明白為何可以「並無任何政治立場」。也許他們口中的「政治立場」,就只是「不滿好戲量等於支持民建聯」的那種。香港人真係咁驚承認自己「有政治立場」﹖
「踢走好戲量」不已經是一種政治立場了嗎﹖----------------
純粹資料提供,不涉及任何推薦﹕「不支持將好戲量踢出旺角」facebook group
Comments (92)
Yun: Drop by to give support to you. I don't see anything wrong in your previous entry.
請問在方先生眼中,有什麼不是代表政治立場?
近幾年我支持子女讀你教授的學科,是不是也變成是有政治立場?
方便樓主睇香港人的意見有幾恐怖: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28487057180&topic=10106
網民今日包圍迫害好戲量(現場圖片):
http://images.wikia.com/evchk/images/7/7e/N688309044_1204658_3219.jpg
根本係以大欺小,樓主要主持正義,捍衛無辜受害的藝術團體。
@HKman - 廣義而言,政治即「眾人之事」。較狹窄的定義,政治是關於公共資源的分配。
旺角行人專用區應不應該讓某些人使用,算不算政治,可自行判斷。
你想子女讀哪科,算不算政治,請自行判斷。
在我眼中,你要決定「哪些人可以使用行人專用區」,背後總會有政治立場啦﹗(我認為哪些人較「值得」使用那地方的判斷,背後一定有些原則左右吧﹖例如「讓最多人使用」還是「最多樣化的使用」。總不成說「我就係睇佢唔順眼」﹖)
當然,我不是說這必定要高舉特定的政治主義或理念。
可是……我只想問﹕「有政治立場」有問題嗎﹖
政治立場不一定要是「民主派vs建制派」的那種啦……
後話﹕如果選科在「家庭」的範圍內算政治(別忘記,就算Home econ.的中文名也叫「家政」),「有政治立場」又如何呢﹖
舉個例,認為選科應該是「父母決定」還是「子女決定」、「興趣為先」還是「就業為先」,背後就已經源自不同的人生/社會/政治觀。不單「有政治立場」,就算說「有哲學立場」也不過分﹖
謝謝你的細心回應。
科目是由子女選的,作為父親我只是無條件支持。
另外你似乎有意將政治的廣義和狹義混為一談,方便扭曲這次事件。
如果"將好戲量踢出旺角"並不是"希望好戲量改善運作方式" 的延伸,
那麼,將facebook組別標題改為"不要佔地太多、聲浪太大的好戲量劇團,於人多擠迫的地方與公眾進行無禮的互動",
是否更貼切、更舒服、更合理化呢?
(範圍是否太大、聲浪是否太大、行人流量是否太多、互動是否有禮,我想不用說明了吧)
另外,we_love_fmtp的朋友,
你的言詞實在太煽情了
這可以從你"恐怖"、"迫害"、"以大欺小"、"無辜"等等由感情角度出發的形容詞看得到,
如果大部份人的觀感與你的相反,那麼他們就是以大欺小? 甚麼邏輯? 請站在別人的立場考慮為何他們對你們如此反感
在藝術的範圍中 是非黑白 美與醜從來都沒有清晰的界線
公德心也一樣
在社會賦予你們權利的同時
請考慮你們的義務,就是避免對其他人造成滋擾
咩政治立場??
我同班朋友全都唔係選民
我地連班議員叫咩名都唔係好知
你估計錯喇 真係好多人唔鐘意好戲量阻住條街好耐嫁喇
我相信咁多人入個group完全唔關呢排選舉事
請你睇清楚先批評人 你跟本連批評人個出發點都錯左
方先生,
小弟只因這次"將好戲量踢出旺角"的事件而拜讀過你的兩篇文章,有點不同的意見想發表一下。
首先,我覺得在開首表明這個GROUP沒有任何政治立場是必需的,由於選舉臨近,不表明立場難免被有心人利用,而這個做法亦只不過希望所有已加入或未加入的朋友清楚知道他們並不會為達到任何政治目的而進行任何活動。我完全理解李柱銘只係一個比喻,亦明白閣下是因為討厭民建聯而作出這樣一個比喻,我想了解的是,為什麼現在好戲量代表了某一個政治團體嗎?好戲量代表了任何一個民主派嗎?若果不是,為什麼踢走好戲量就代表了一個政治立場?在我的認知內,政治從來都只與政客有關,一般民眾可以被煽動,但係從來都與政治拉不上關係。或許我有錯誤,請指出。
另外,有關名稱的問題,這個群組的發起人已一再重申表明,我們並無意阻礙好戲量在其藝術道路的發展,但我們只希望他們可以節制。由此至終,我們的目的都只是要求一條舒服的行人專用區(不要玩文字遊戲,小弟並無意指出只能給行人而無視其他使用者),我們不介意有街頭表演,不介意其他任何形式的藝術/商業/宗教等等的活動利用這行人專用區,小弟愚見,甚至歡迎高質素表演以吸引遊人,不過前題是該表演不能像好戲量一樣大範圍式的阻街,若果該表演因為吸引遊人至聚集群眾,小弟絕不介意。
若果閣下沒有到過旺角行人專用區欣賞好戲量演出的話,那小弟誠邀閣下找一天假日的時候到旺角一行。旺角,地如其名,旺得很!平日已經人頭涌涌的它,在假日更加水洩不通,而好戲量等人偏選擇在旺角人最多的時候進行他們的演出。當然,所有人都希望自己的"商品"(且容小弟暫且稱作商品,因為還有推銷員/問卷姐姐/法輪功等人)得到最多人賞識,揀選人流最多的時間亦無可厚非,但好戲量的人將一段西洋菜南街(亦即他們口中的西九龍文娛藝街)一分為二,由港鐵站E出口到I.T一段整整二分一被他們占據,而闊度更是只餘下兩邊行人路多一點的空間給路人,這是否過分了點。以下只是另一個例子,法輪功的人也占去I.T.到百老匯戲院中間二分一的空間,為什麼我們沒有提出要將他們"踢走",因為他們至少留下了一半以上的路寬給路人,大家也行得舒服,相安無事。以好戲量如此的街頭鬧劇並不是可以吸引觀眾,而只是因為他們座落於路的正中,遊人無可奈何地過路不得矣。
何況,小弟從未聽說有一個街頭表演/藝術演出等等會阻礙行人,小弟也舉一個例子。淋自己紅油是一種行為藝術,淋紅油上雕像亦是一種行為藝術,只是若果該雕像是美國自由神像呢?,或者向途人淋紅油也可以是一種行為藝術,但結果將會如何大家都會明白。正如現在好戲量的群眾,他們要表演,要發展藝術沒有人會反對,但對普羅大眾有影響,侵犯了別人的自由的話,那是什麼大家心知肚明。
明明是楊秉基叫大家出席「好戲量西洋菜街街頭表演論壇」,到場後才發現楊秉基故意通知警方有人非法集會,根本就是一心設局妖魔化不滿好戲量的市民。楊秉基這樣擅長扮演受害者,也難怪上文作者覺得香港市民「太恐怖」了。
唔係選民就等於無政治立場??
我用唔係選民黎加強我個立場係冇政治影響姐~
的確唔可以否認有好多人只係因為佢地阻街而反對佢地
你可以睇下法輪功,寬頻哥哥同結他阿伯有冇咁多人反對佢地係街度表演呢?
方先生你好,,,armarm睇到上面有人既回應,,,知道左你都好似係教識的?
或者咁樣講,,,,方先生其實講緊既係,,,fb個標題大霸道,,,並無表示任何立場
佢表示既只係唔需要踢佢地出mk,,,,所以反對好戲量既,,,唔洗太激動,,急於反駁,,,講好戲量既不是
不過方先生,,,可能你有你既詮釋,,,不過我相信個gp名有既,,,反而係佢既象徵意義
佢地寫踢佢地出mk,,,大致既意思係將佢地依種表演既形式踢出去,,,,一種都幾disturbing既表演方式
而唔係叫佢地唔可以再係mk表演,,,,唔一定要將成個定義,,,意思,,,定到咁窄既
我相信你係呀sir,,,你應該明既
同埋我真係唔知佢有無申請,,,,無申請又左到人,,,
咁邊個理佢地既利益,,,感受?
就算申請左,,,係唔係可以隨便去捉住附近既行人
包括男性,,,女性,,,每一個人都係,,,佢地唔一定想俾你捉
所以都希望,,,方先生你會明白,,,,或者去了解一下
依個係一個幾好玩既topic,,,,涉及文化,,,,涉及公共空間
好可能到十一月左右,,,,果班議員或者其他社會人士
會更熱烈討論,,,更多人睇
教書
講得萬分有道理,某些人只是感情上不能接受就不停說一些無關宏旨的枝節在兜圈,可以不用太花心力......
我也覺得如果人家的大前提是A,你不能加入了才說自己其實只是支持B+,當初沒有看清楚...... 香港現在很多人太不理性了,難怪大家都叫現今的香港做一個「反智的社會」...... 可悲,更可怕。
@heihei0811 -
唔好睇少名嘅重要,名唔好係累事。
如果「將好戲量踢出旺角」都畀你解成「將好戲量形式踢出旺角」,你睇唔睇有幾危險?咁任何字句都可以有另外解法,按自己需要係任意去解。就好似特首一任五年。按常理,只不過一上任就做五年。結果係解做,固定年間先叫一任,唔喺固定年間上任,只可以做餘下任期。法律咁嚴謹都可以如此,平民簽約以後都可以任解,重有合同可言咩?
假如香港有人問我,今日日期係乜。正常答係2008年8月25號。但我可以話2008年8月24號都係今日日期,又無指明邊度,我答美國時間唔得咩。又或者,答有2007年8月25號,因為今日日期都可以解做,一年前嘅今日日期。
(請問你做乜打三四個「,」做斷句?)
況且按group原討論來睇,要旨唔係要求好戲量改善,而真係要踢人走。個group定名時唔係你咁嘅意思。換句話講,你曲解個名。
如果你想要求好氣量唔好騷擾途人。唔該改成「請好戲量停止騷擾途人」,代替啲詞不達意嘅命題。
@raymondwoo - Haha﹐ agree!!! 'Politics' is not only about 'voting'. Gosh!!! How come such HK ppl are lack of common sense to THIS EXTENT??? Help!!!
借個位回一回
有人說:"明明是楊秉基叫大家出席「好戲量西洋菜街街頭表演論壇」,到場後才發現楊秉基故意通知警方有人非法集會,根本就是一心設局妖魔化不滿好戲量的市民。楊秉基這樣擅長扮演受害者,也難怪上文作者覺得香港市民「太恐怖」了。"
我今日全程與有出席者一起,我怎樣故意通知警方?或許你又會認為我叫好戲量其他人去通知 警方有人非法集會;但請你記住,我那刻是與所有出席者一起,若今日下午二時至七時是非法集會,我是身處其中,而且我是發起人,我是否罪加一等?
同時,我也一早在我BLOG表明已通知警方,大家可以放心出席。
另外,我今日已強調,你們也有人拍下,我會為我的每一句說話負責,所以也請把所有不盡不實的抹黑指控柵除,並通知貴組的每一位成員所柵除的內容並非事實。
借個位回一回
有人說:"明明是楊秉基叫大家出席「好戲量西洋菜街街頭表演論壇」,到場後才發現楊秉基故意通知警方有人非法集會,根本就是一心設局妖魔化不滿好戲量的市民。楊秉基這樣擅長扮演受害者,也難怪上文作者覺得香港市民「太恐怖」了。"
我今日全程與有出席者一起,我怎樣故意通知警方?或許你又會認為我叫好戲量其他人去通知 警方有人非法集會;但請你記住,我那刻是與所有出席者一起,若今日下午二時至七時是非法集會,我是身處其中,而且我是發起人,我是否罪加一等?
同時,我也一早在我BLOG表明已通知警方,大家可以放心出席。
另外,我今日已強調,你們也有人拍下,我會為我的每一句說話負責,所以也請把所有不盡不實的抹黑指控柵除,並通知貴組的每一位成員所柵除的內容並非事實。
博主,
一個簡單問題:
係評論之前,你本人對「好戲量阻街」的實情有冇足夠的了解?
唔一定要答我,你自己問心就得啦。
haa,,,打,,,做間隔係因為我想俾你一種,,,輕鬆d既表達方式,,,,因為無論你定我都只係希望討論一下,,,,
過份嚴肅,,,睇來無咩好處,,,
講開又傾下呀,,,,法律當然要嚴謹啦,,,,如果唔係好易俾果班政治工作者偷雞 haa
不過開gp又唔同既,,,佢地爭取既嘢,,,,就番內容去睇,,,,
其實真係好清楚係咩嘢,,,大家係board到最近既討論都大概有共識,,,
我認為,,,依d共識俾佢地個名黎得更緊要,,,
初期係點,,,其實已經唔重要啦
講開又講,,,,楊生果種方法又幾聰明喎 haa
@路人甲 -
點解要用二分法,不滿意就一定要踢走,不可以要求改善的?
@FlyingDonkey - 同意!
楊秉基似乎很看重方潤這個xanga。
1. FlyingDonkey等人,請先去看看,大家主要都是要求改善的: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28487057180&topic=10135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28487057180&topic=10137
2. Facebook群組的標題是改動不了,那是facebook系統本身的先天缺陷。群組最初應該是由言語粗鄙的高登人所成立的,但隨著越來越多網友(包括知識分子)的加入,主導那群組的人也逐漸走向理性、也努力去嘗試解決問題,尋求交流和共識。
3. 若果依然硬要在「踢走」這標題的所謂「原宗旨」上,鑽文字遊戲的牛角尖,而不去看清楚、刻意忽略、甚至曲解組員心目中的實質最終目標,那也是一種不理性、偏執的表現。這對改善好戲量、行人專用區的問題將亳無幫助。
1. 那個group的名字因為無法改變,所以開group者已在宗旨裡聲明,宗旨一段的立場才是官方立場。
2. 從頭到尾香港人都不是要求好戲量消失,而是要求他們改善手法,不應霸佔行人專用區。使用行人專用區的前提,應該是讓不同的人也可以使用吧?好戲量的做法影響到其他人,所以才惹來那麼多人的不滿。
3. 現在部分人只是簡化議題,將之變成「藝術迫害」,只是想混淆視聽。
4. 開group者已經著力改善言辭,其立場只要細閱「宗旨」便可得知。反而有某些人一直混淆視聽,試圖簡化問題。如果單看那己不能改變的group名便下定論,跟別人看見「民主建港聯盟」便真心覺得那是「民主」有甚麼分別。
@HKman - 我冇話過這是一件「政治事件」,我只是說大家沒必要聲稱自己「冇政治立場」。我扭曲左乜野﹖
@wu_jessica - 其實好簡單,如果係睇好戲量唔順眼,咪開個「反對好戲量」group囉﹗使乜講到咁具體﹖
@wongmingto - 我諗你先搞清楚咩叫「政治」,政治唔係淨係「選舉」或者「泛民對保皇」架,唔該。
@garyleemk - 1. 「在我的認知內,政治從來都只與政客有關」,這已經是錯的。你們在討論一處公眾地方應該給誰使用,這個涉及公共資源分配的爭議,已是政治的一種。
2. 「這個群組的發起人已一再重申表明,我們並無意阻礙好戲量在其藝術道路的發展,但我們只希望他們可以節制」
但他們在「宗旨」一再表明,他們在想令好戲量「離開」行人專用區。這絕對跟你的說法不符。
3. 「不要玩文字遊戲,小弟並無意指出只能給行人而無視其他使用者」
這不是我玩的遊戲,是有人認為行人專用區只俾行人用,非行人出現就係「阻街」。
4. 老實說,我沒事是不會去旺角的。因為就算沒好戲量,我已經嫌旺角「人太多」。
@jasonchen08 - 這一點很有趣,如果他要報警說「非法集會」,那豈不是要告自己了麼﹖(他是召集人)他在「妖魔化」自己耶﹗
@heihei0811 - 都係果句﹕你去睇下呢個group既「宗旨」啦,唔該。人地寫左要好戲量「離開」行人專用區架,所以「踢走」既意思好清楚。
@路人甲 - 更簡單,我寫兩篇文其實都只係問一個問題﹕「係咪咁就要踢人走」﹖
唔一定要答我,你自己問心就得啦。
@KL - 1. 名不可以改,但宗旨可以。不過觀乎宗旨,改黎改去都係「好戲量離開」,意思好清楚。
2. 很理性,然後就出現「包圍好戲量」事件。
我這樣說不是指group中討論的人都是「不理性」,我只是要指出這種group的宗旨並不鼓勵理性討論,甚至俾人利用黎「班馬劈友」。你們多理性,也不能改變這點。
3. 我已經問過﹕如果你討厭李柱銘,係咪都會簽一份「處死李柱銘」既聯署,然後話俾人聽「我唔係想佢死」﹖
如果你咁做,那麼究竟是你在玩文字遊戲﹖還是我﹖
4. 還有,楊先生看不看重這裡,不關我事。就是你來討論,我也覺得你很看重我了。
我不認識他和「好戲量」,也重申我不反對任何人批評他們和反對他們。我唯一反對的是「踢走」的取態、和參加「踢走」這個group。
你們要循其他途徑去批評他們、或者要求他們改善,我沒有意見。
方sir,呢期真係辛苦晒。(笑)
好戲量劣跡斑斑,打從三年多前早有聽聞,而且還是出自劇場工作者之口。不過今次網民群起要好戲量收皮,而最常被掛在口邊的理由竟是「阻街」,水準之低,倒也始料不及。
套用相同邏輯——誠然,要這種人邏輯一貫未免苛求——下一個要「踢走」的,大概輪到女人街、花園街的小販,或者假日中環的菲傭。阻住人行,阻住舖頭做生意嘛。
據說日前菜街論壇有網民對好戲量放言「無理由要我幫你諗埋點改」,態度不僅與「改善說」相距甚遠,劃清界線之情更是溢於言表。同理,facebook系統改唔改到group名,有沒有辦法說服高登人,與方潤何干?「無理由要我幫你諗埋點改」,right?
@hystericireul - 新宗旨應該係今日先改,我地昨日依照佢昨日既宗旨去批評,又有何不妥﹖
節錄新宗旨﹕「要好戲量減少阻塞旺角行人專用區,為公眾提供一個寬敞的道路。」
我都係o岩o岩先見到,咁就正常好多。
不過有若干網民對「好戲量」提出的指控(例如強吻女途人),我還是希望見到證據而不是單純的流言。
(至於「阻街」、「騷擾」那類,我倒相信有可能。因為「邀請」路人可能是他們的表演形式之一,某些人總會覺得是騷擾——也許我也會。)
@mjollnirthor - 我也是那句﹕覺得它差﹖號召大家杯葛它就夠了。
根本這件事一開始,就係「晒馬」。既然已經互視為敵,當然沒有討論「改善」的空間。
@fongyun - 咁最好就寫番個updated既內容響內文入面,否則只會兜圈係咁拗。
照你所說......"如果係睇好戲量唔順眼,咪開個「反對好戲量」group囉﹗使乜講到咁具體﹖"
哦.......
咁唔順眼出版商瘋狂加價,應該「反對出版商」?
唔順眼教育政策混亂,應該「反對教育局」?
唔順眼 3焗人買iPhone3G 要join佢個月費計劃,應該「反對3」?
你撰文的目的旨在指出 反對者目的 與 群組標題 不相符 會出現問題。但你一句「反對好戲量」能夠讓人"睇清楚自己加入左乜、諗清楚你自己支持緊乜"嗎? 恐怕只會製造更多混亂吧。
我支持踢走好戲量。理由是好戲量佔用西洋菜街已經五年了,好應該讓其他表演團體及其他使用者,也有機會運用公共空間。
觀劇超過十年,近年香港戲劇界出現了很多如春天之類的「舞台劇」,商業上十分成功,也曾多次「載譽重演」,但藝術價值如何行內人心中有數。好戲量以「藝術」為由獨佔公共空間,但演出的劇目和演員連業餘水平也稱不上。自覺或不自覺地,好戲量似乎只是將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利用為宣傳、訓練及(近期的)商品販賣場所,而非以藝術行為帶出意義以喚醒公民,如此我不認為他們有權 *長期* 佔用 *大片* 西洋菜街。好戲量及其支持者或許會認為他們退出西洋菜街是藝術/公共空間的退縮,這只是將好戲量等同「藝術」的錯誤觀點。恰恰相反,好戲量的退出可以即時釋放大片的西洋菜街,令「公共空間」的供應大量增加,讓多個其他藝術團體及使用者運用。由此觀之,攪了五年只有負面效果的好戲量,是否應該考慮退位讓賢,讓出公共空間給更有價值的團體表演?
我支持踢走好戲量。理由是好戲量佔用西洋菜街已經五年了,好應該讓其他表演團體及其他使用者,也有機會運用公共空間。
觀劇超過十年,近年香港戲劇界出現了很多如春天之類的「舞台劇」,商業上十分成功,也曾多次「載譽重演」,但藝術價值如何行內人心中有數。好戲量以「藝術」為由獨佔公共空間,但演出的劇目和演員連業餘水平也稱不上。自覺或不自覺地,好戲量似乎只是將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利用為宣傳、訓練及(近期的)商品販賣場所,而非以藝術行為帶出意義以喚醒公民,如此我不認為他們有權 *長期* 佔用 *大片* 西洋菜街。好戲量及其支持者或許會認為他們退出西洋菜街是藝術/公共空間的退縮,這只是將好戲量等同「藝術」的錯誤觀點。恰恰相反,好戲量的退出可以即時釋放大片的西洋菜街,令「公共空間」的供應大量增加,讓多個其他藝術團體及使用者運用。由此觀之,攪了五年只有負面效果的好戲量,是否應該考慮退位讓賢,讓出公共空間給更有價值的團體表演?
好多評論人就只係會隔住熒幕寫評論, 對於事件真實發展一點認知都沒有 (或者你覺得只是我看不到).
原本想著從這文章可以看到自己的錯失之處, 加以反思. 看來, 還未有足夠說服力.
ai...這文章又不知會怎樣被人捉字了.
這次真是最亂七八糟的討論。怕且是
@bankyyeung -
現身,才引來的吧?
有些條理方生已經講得十分清楚,比女說,那個 facebook 是註明要「令好戲量離開旺角行人專用區」,是故加入該組的人,或多或少會注意到此訴求吧?
我想方生跟我一樣,收到許多朋友加入此組的 minifeed ,甚至受到朋友邀請加入此組。但一看到那個標題,已經感到了不妥。偏偏就有人視而不見,口口聲聲說只是不喜歡好戲量而已。那也罷,坦白說我並不喜歡好戲量,早在零四年已經領教過文化界中人如何批評好戲量抽水賣廣告,又多聞他們搞的戲場教育如何貨不對辦,甚至在搞活動時,親身遭遇他們踩場。
那又如何?一事還一事,有不滿便找差佬落簿告佢地囉!找媒體幫手批評囉!跟學校家教會說,不要招惹呢班人囉!
這些該做的事,自己做最好了,最清楚不會夾雜不對路的東西。權力是你自己的,你就不好好運用?
就是一個 facebook 小組,方便地 click 一 click 便加入了,於是一大棚人就去湊熱鬧,連副作用都不去理?
口口聲聲說只是不喜歡好戲量而已,有否想到政治後果為何?是殘害共公空間使用權,是殘害文化活動本身,又豈止是害死一個你不喜歡的好戲量而己?
我即使怎不喜歡好戲量,都要在此事上維護他們的權益,並指出事件背後存在油尖旺區局一紙方案扼殺西菜南行人專用區,是此方案後的政治搞作。
http://papayu012.blog.163.com/blog/static/352525200831464643957/
以上blog文內含相片~
有證據証明"好戲量"曾強拉女途人參與演出~
而8月25日的東方日報a16版亦有列出部份公眾人仕之口供~
當然本人並非要打壓任何團體,而是就各方面之事實也看出他們有不當之處~
http://hk.myblog.yahoo.com/kuenclub08/article?mid=238
以上blog為其中一為團員之個人blog
再次重申本人並非要打壓任何團體
閣下既然為他人稱為老師,亦希望你能有老師應有的表現~
如閣下希望出現更多證據,本人亦樂意為閣下到處尋找~
相信以現今網路之便,要查找亦不是難事
另外,以其他網民所尋找之結果~
表面證據看來,好戲量之賣衫籌款活動並未被社處認可~
再提一下~
如閣下真的處於中立位置,"純粹資料提供,不涉及任何推薦﹕"希望你不要用這種方法去誤導他人~
@bencrox - 斌兄,支持公共空間,何必如此曲線?其實民主也好公民社會也好,很著重公民的自尊自律。好戲量這種抽水劇團恬不知恥,要保障公民社會就更應對之當頭棒喝。這次行動由網民自發,正是公民社會的良好作動,如果能令好戲量自知收歛,對建立公民社會的內部自律互動慣性、減低政府介入機會,是一件好事。如果好戲量能夠捨棄私心,一退以成就西洋菜街的其他公共空間使用者,那是何等好的先例 (雖然遲了點) 。可惜觀乎好戲量等人,在之前的討論就動輒訴諸警察權威 (楊秉基等人常語「又唔見有人報警/有人拉我」),在8.24討論會後仍然毫無誠意改進,對這等偽公共空間藝術工作者,保之只能有害於真正公共空間鬥爭的大局。
楊秉基說「又唔見有人報警 / 有人拉我」,這何以是叫訴諸警察權威?
@Iserlohn -
很多團體都會「抽水」,我對這種行為頂多是不喜歡,尚未至於仇視之。
公民社會首要的是公民本身的自覺性,如果連這點自覺性都缺乏,得出來的只是一個民粹主義的社會,不會比納粹德國好。
要好戲量收斂,有千百個方法。在香港,誰不知道決定一個團體的活躍度,不是他們惹出多少是非,而是他們有多少錢,多少持續可收帳。
好戲量的財路主要有二,一是來自藝發局,二是來自學生,那就是那些號稱戲場教育的活動。好戲量在文化量已經惹下不少仇口,若果投訴夠多,多到藝發局收水喉,那他們已經沒有半邊戲唱。不過最主要的還是戲場教學。比好戲量質素好的團體並非少數,但像好戲量那樣取進地開拓市場,甚至咬死不放的,卻不是多數。
他們成功,條理跟反他們的 facebook group 的壯大是一模一樣的。正正是香港人的「消費正義」,無視自己所作所為的副作用,把子女送給他們教學,讓他們從汝等身上提款。
老實說我正是覺得好戲量實在太能反映香港人刻下的格調,更不想他們消失。他們正是我們(如果有這種二分法的話)的鏡子。
把好戲量趕出旺角,本身不可能成功,頂多是正面反面地宣傳著同一回事:聲大夾惡,權威在我。
即使給行動成功,好戲量只要一息尚存,我就不信楊秉基不會去銅鑼灣照樣煮碗,給大家好看。
我也不期望他們捨棄私心,那亦是痴人說夢,你可不可以叫李嘉誠捨棄私心,讓香港人人有買得起的屋住?你可不可以叫曾蔭權及其背後的中共,捨棄私心,讓大家一人一票選特首?我沒有那種奢望,只會望我們自己把私心貫徹在權力實踐上,不怕站出來面對公眾辯明是非。
我相信公共空間正要包容的。只嫌空間少,不怕人事雜。
@Sp_Man -
根本有很多事是可以報警,可以申請禁制令去解決。這是合法正途,實則也不是沒有人做過。
只是,容我說句,人們多的是愛打馬虎眼,怕麻煩。到了有眾數掩護,可以 click 一 click 便參與打壓時,才放任地投身入去。
好戲量只不過是外在的小惡,絕對比不上放任自己沾進集體暴力,看著他失控那種大惡。
當被質疑時不以理服人、卻以「有無報警」/「有無被人拉」壓人,不配討論「公共空間」。如果我們淪落到要警察判斷行為合理與否,我們又何需「公共空間」的討論?
同意公民社會首要的是公民本身的自覺性,講理性不民粹正是公民應有的自覺性之一,這點我想我們的看法是相同的。我也同意你對本港劇團「活躍程度」與「財力」關連性的觀察。多數學校的老師都不認識劇場,好戲量的胡攪,相當程度是「教壞細路」。不去攪好自己劇團,卻以收靚作近親繁殖,大概就是他們生存的策略吧。
@Iserlohn -
那我明白了。事情涉入公共空間的管理模式。
如果我在場,這是很易應答的,只是提出這是參與式經濟,如沒有別的參與者爭逐,他們持續存在亦相對合理。
至於阻街,也該有一種明確定義。比如他們佔去路面多少面積或闊度比例,才算在阻街。這個資料蒐集不難做吧?
另起新名稱的組別,叫人轉過去不就成了?這總做得到吧?
陳曉蕾「旺角街頭表演:跟進報導」
http://leila1301.mysinablog.com/trackback.php?id=1319705
@bencrox - 很灰,根本是香港整個社會的大問題...... 今天,連傳媒都開始(後知後覺地)報導這件事了......
@Frostig -
這是數字造成的危機,醒目的話,問題已經不在於好戲量的對錯,而是社交網絡所呈現的社會現象及其隱患。
越想支配數字來填充勇氣,越給數字支配散失道理。
忽然想把話分兩頭講。坦白講,如果真的要趕走他們才說,你們(任何人)去跟他們爭囉,霸地盤而以,他們這一個 facebook 的 group 有過萬人,地方這東西先到先得而已,不會爭不過他們啊!
所以說,這何「反港女快閃黨」異曲同工,都是「上網講就天下無敵,真正做就無能為力」......
如果沒有人取代他們,把他們「趕走」,那就不難明白他們為甚麼可以長期在那裏活動啦!就算「好戲量」是如何的差,再說甚麼也不是「把他們趕走」的方法。如果好戲量真的這麼差,為甚麼一些較好的團體不去跟他們爭取空間的使用權,取代他們?如果嘗試鼓勵/支持一些 alternative 的團體出來,豈不比這樣單單在網上亂叫亂嚷有效果?
還是,對於大部分的「聯署者」而言,那個「霸佔行人專用區」的組織是甚麼,表演(表現)是好是醜根本不重要,只要「阻他們逛街」就是「罪」?!
如果答案真的是「是」,我相信很多人,包括方潤譴責的「公共空間單一化」就真的沒有說錯,更加出師有名了......
「好戲量」於使用「公共空間」的其中一個最大問題,是以私產的角度去看待「公共空間」,常常以老馮的態度強調自己的「權利」,忽視要取得「公民空間」的其他公民的共識。在決定阻街的定義之前,「好戲量」必須修正自己對「公共空間」的態度,知道自己其實只是公眾的一分子,並無必然獨佔「公共空間」的權利,無論佔用的是整段西洋菜街也好、一部份西洋菜街也好。「公共空間」不是私產,不是說「我有權在此、鐘意做乜就做乜」、「我唔阻住你、你管唔到我」;使用「公共空間」,其實是要取得「公民社會」的授權。
一個發展到相當程度的「公民社會」,對藝術工作者會有一種容忍,讓藝術工作者做一些平常對一般人不會容忍的事情;換句話說,藝術工作者的所謂"artistic licence"是建基於「公民社會」的容忍,並不是『天賦人權』。藝術工作者要行使他們的"artistic licence",其實需要向「公民社會」證明他們的藝術性和對「公民社會」的價值;當然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會對藝術的定義相當寬廣和包容,無論是民間傳統藝術也好、街頭藝術也好、行為藝術也好,雖然未必所有人都認同他們擁有高度的藝術價值,都傾向接受他們為藝術的其中一種方式而給予他們相當的"artistic licence"。然而當這類「藝術工作者」的藝術性存疑、又對其他公共空間的使用者做成騷擾以至阻礙時,「公民社會」自然有權取消給予他們的"artistic licence" —— 原則上,其實只要招至「公民社會」的相當的討厭,令他們決定收回對這類「藝術工作者」的容忍時,他們就應該執包袱走人;正如在政治舞台上的政客,失去公民的支持後,就不能戀棧權位,需要執包袱走人。個人感覺,就是楊秉基對待「公共空間」的態度相當似一個藝術的獨裁者,將「公共空間」視之為自己的私人領域,對「公民社會」的其他成員的要求漠視鄙視以至仇視,將自己的劇團化身為藝術/公共空間的唯一代表 (無產階級的革命先鋒?),以至對「公民社會」的其他成員提出的「踢走」(趕佢落台)的要求感到莫明其妙的憤怒。其實「公民社會」已經給予楊秉基與好氣量佔用西洋菜街的「公共空間」五年的時間,比一屆美國總統任期還要長,就算一個創意滿分、藝術爆燈的劇團,都好應讓位(而不是越霸越多地)給更多後進者表演的機會,更何況是只有藝術負能量的好戲量?
又:抽離語境的看,投票也是相當簡單而無成本的事,只是一剔(或一按)就了事,情況就如加入facebook的一個group。此次「3天內超過一萬人加入facebook group」,並不能抽離語境的單單只認為是無成本的民粹發洩,正如民主派20多位的直選議員、又或50萬人的七一遊行(行街都相當無成本)。
「好戲量」於使用「公共空間」的其中一個最大問題,是以私產的角度去看待「公共空間」,常常以老馮的態度強調自己的「權利」,忽視要取得「公民空間」的其他公民的共識。在決定阻街的定義之前,「好戲量」必須修正自己對「公共空間」的態度,知道自己其實只是公眾的一分子,並無必然獨佔「公共空間」的權利,無論佔用的是整段西洋菜街也好、一部份西洋菜街也好。
推。
或者我問一下~
請問方先生~
你係每既下午5時到7時~
會唔會去旺角行街???
你會唔會有時需要趕時間而係上述時間路經該路段?
另一個問題~
請問方先生~如果有一日~當你需要以最快既時間去一個目的地(如返工)
但被其他人阻塞而令你難以前進~
最後比原定時間遲到達~~
請問你又會有咩感覺喇???
唔好講到我地想政治化~想打壓~
要學懂尊重別人~請先從別人的感受出發~
我想講既係~以上既情況~唔係單單只係偶而為一~
而係五年來每日發生既事~
本人以前都係住旺角區附近~
每次當我需要趕時間去返工既時候~都會因為lee一點而令我多次遲到~
但又因為學業問題~我難以提早時間出門~~
如果要話我要尊重藝術~
咁我想請問~邊個尊重我需要返工賺錢維持生活既需要??
@bencrox - 似乎只有你明白我在講甚麼。
我以為舉「反民建聯而不打倒」做比喻可以令人明白,點知反而俾人反問不滿好戲量是否等於支持民建聯。嗚乎﹗
@wu_jessica - 其實我不知道你的意思是反對我的建議,還是在補充。
因為你舉的幾個例子,目標都很清楚。例如「減價」,那寫在group名上當然沒問題。改成「反對」反而更令人混淆。
問題是,你們是否真的要「踢走」好戲量﹖如果是的話,我不贊成。如果不是的話(有不少人自稱如此),那麼「踢走」這個名稱肯定會造成混淆。
我用「反對好戲量」為例,只是因為反對的理由有幾種,不知如何表達為妥。
其實,那個group改了宗旨,刪除「好戲量離開行人專用區」的要求,那麼我已經不再有意見。
@Iserlohn - 1. 我其實問過一個問題﹕如果話好戲量霸左塊地,咁其他活動(例如論壇、民間電台廣播之類)點搞得成呢﹖
如果搞得成,咁即係話其實仲有足夠地方俾其他活動用,好戲量所謂「霸左塊地」係咪嚴重到要趕走﹖
2. 唔好睇係咪趕人走既理由﹖
當然,我一早講過不反對任何人發起「杯葛好戲量」,叫所有人唔睇好戲量。我反對既只係「踢走」。
3. 你咁講,俾我係好戲量就會咁駁你﹕「既然公共空間唔係私產,你憑乜野唔俾我表演﹖」
一個sandwichman需要別人去「授權」他走上街頭賣廣告嗎﹖雖然他都阻住人地行。
又﹕個個星期o係同一地方表演,係咪就等於霸左塊地﹖眾多街頭賣藝者不亦如是﹖(佢地日日都o係同一地方添﹗)
(當然,如果好戲量唔單止表演,亦唔俾人通過表演場地,咁我同意你話佢霸左。可能的確如此。)
4. 你用這種artistic licence去論事,是相當危險的。這即是說群眾可以任意地不讓某些事情發生。
中大學生報份情色版評為不雅,都只不過是因為「公眾不能接受」而已。
5. 烈日底下遊行,成本竟然跟「上網按個掣」等同,你的邏輯未免太任意了。
@Boniface_at_SilverbackCreation - 本文主旨相信已經寫得很清楚,要討論本人提出的主旨,的確係對著螢幕就夠。如果你不是討論螢幕前的事件,根本不用看本文。
討論網絡事件,不坐在螢幕前面,要去哪裡觀察﹖
@Sp_Man - 前一篇告訴大家有一個「踢走」的group,新文章告訴大家有另一個立場相反的group。請問我誤導左乜野呢﹖
「好戲量騷擾路人」這一點,如果你有看清楚回應討論的話,我根本沒質疑過。因為我相信這可能是表演形式之一。(當然,你就是拉著我,我都會覺得被騷擾)
我問既係另一個「強吻女途人」的傳聞。搞清楚先唔該。
至於賣衫果方面,我一早已經在回應裡說明,你們可以向小販管理隊舉報。
(我唔知好戲量係咪慈善團體,不是的話則不歸社署管。只可當小販非法擺賣。)
@smileooooooo - 呢點倒簡單﹕因為轉group一定會少左人,聲勢冇咁大。
@Frostig - 也很簡單﹕只要大家支持另一個「好」劇團出來競爭,場戲做得比好戲量好(他們說好戲量唔好睇嘛),自然就可以吸走觀眾。
如果到時好戲量夠膽動粗(例如「圍人」)的話,一於影低佢放上youtube,佢地即刻要收檔。
有正途唔用,搞到要趕人走咁低裝﹖
雖之說七一遊行跟facebook按個製的付出不同,但我倒是同意,那都是低成本的,是明確設限的姿態,擺明被動,擺明是一種消費,各自解讀。七一的消費性格遠遠高於實踐性格,正好反映了七一遊行跟六四晚會性質有何分別。
至於 @Iserlohn - 所提到的 artistic license ,我亦理解不到是在談何事,未認識到有甚麼藝術是要先授權發牌而後才成行的。那比較像說販賣娛樂產品多一點。說不準那正好反映出人心中存在一種消費正義,把是非綁在「我有甚麼著數,有甚麼代價」當中,從而使自己變成權力核心,僭代公益。
是甚麼使香港人對著文化二字而失語呢?
「咪煩我,咪搞我,咪左住我!」
「睥咪呀睥?」(潛台詞:信唔信我打鑊金你嘆下呀嗱?) // 閃
方先生大概真的很少行旺角,其實你只要到現場看一次就能明白。形象點說,好戲量就好像黑社會陀地,劃定了西洋菜街的某一段作為他的勢力範圍,只要其他活動『侵佔』其『勢力範圍』,好戲量就會趕人走 (無論是寬頻的sales、義工的booth、甚至其他表演者)。當然好戲量也沒有足夠能量演足一日24小時,他們不在場時其他使用者便可以使用他們『勢力範圍』中那一段西洋菜街了。
我重申:公共空間是公民社會賦與的,不是任何表演者的私產,表演者需要向公民社會證明其價值,得到公民社會的授權,才有「權」在公共空間活動。賣三文治的以至賣雪糕的,提供的服務對公民的價值顯而易見,是以沒有太多人質問其價值,同樣情況可以套用於街頭賣藝者。賣寬頻的和做保險「問卷」的,其服務的價值開始有爭議,是以我們可以看見有反對他們在行人專用區的聲音。至於好戲量,表演既無藝術價值、內容又無思想價值、對待其他使用者的態度又惡劣、又霸佔大量公共空間,加減的結果是對公民社會的價值是嚴重負數 — 這大概已是大多數旺角西洋菜街使用者的共識。公民社會並不是不給機會他們證明其價值,事實上是公民社會已經給了他們五年時間在西洋菜街,結果卻是變本加厲越來越過份,忍到今日才「掃把佢走」,已是非常寬容的事。
無論公民社會也好公共空間也好,其實都有一定的界限。群眾當然不可以「任意」的不讓某些事情發生,但是卻絕對有權決定公共空間的使用權。我們大概不能太傻太天真,以為公共空間的不同使用者之間沒有衝突 —— 事實上好戲量霸佔的是旺角其中一條最繁忙的街道,不計趕路的路人,就是其他表演者也經常「入侵」好戲量私自獨佔的勢力範圍。已有多個證言證實好戲量多次以人多勢眾「圍」住黎「凶」其他公共空間的使用者,來逼使其他使用者退出其勢力範圍,不以「社會價值」來衡量,難道以霸位或暴力來決定公共空間的使用權?而且好戲量破壞公共空間良好manner的行為,已令其失去使用公共空間的資格,是以我是支持將好戲量趕出旺角,最少也要吊銷在旺角表演權一年,以建立一個良好的公共空間的使用慣例/秩序。
又、我在前文末段將「網上禁個制」的加入facebook group (其實不止如此,星期日不少網友穿著黑衣親赴由楊秉基設下的鴻門宴,在烈日下與楊秉基及其友好進行馬拉松式的非常費力的對話),與「票站蓋個印」的民主選舉行動,及「上街幾個鐘」的遊行活動,故意的一齊列舉相題並論,是想顯示出其實這三項行動的所謂「抗議成本」只是程度有分別、而非有零和一的關係。老實說正如bencrox所說,在烈日下遊行也不算是甚麼,只有在香港這裡才會有人覺得是種很大的犧牲 —— 也因為如此被譽為「示威之都」的香港公民力量還是這樣軟弱無力,五十萬人遊行過後政制還是甚麼也改變不了。不過這是題外話了。
我幾肯定,你若襯幾大電訊的 sales 行開時,企入佢地個位,一定都會被老 sales 圍沼。
我每周約莫有兩個日會在西菜南 5~7pm 蒲,也說過,曾在好戲量個位附近搞活動被踩入來贈興。不知這樣算不算很少行旺角呢?或者僅僅是比方生多一點兒吧?或者連方生都比我多蒲頭。
比好戲量凶?我也試過了,但你話佢地惡唔惡得過有背境人士?我仲未覺有咁堅。至少佢地有贈興搞局,但出言恐嚇或夾硬推開,我未見過。反而那些二手教科書知客妹妹仔仲惡過佢地,一出口便是老粗,再出口便考驗你性知識。附近某健身中心的哥仔兜客,死纏能力比「誠徵女朋友」更絕,夠膽死在你朋友面前認親認戚,再把你身形數到臭過法輪功枱面個阿嬸。事實上流動中的人群,亦從來不好惹,唔覺意被人潮推撞而碰到佢地,有 20% 機會獲得「親切問候」。
不得不點多一點,好戲量個位,已經是可以行得下,有時還有點鬆動的。最擠的往往是奶路臣街近漢榮書局處,以及萬成附近捌到阿皆老街一樣地塞。當然有時的確就是給好戲量的位堵實,這種時間,山東街到登打士街幾段都唔好得幾多。
如此問題,解決之道恰恰是要增加行人專用區,有必要的話,把彌敦道的車疏導到渡船街甚至是連翔道。想必奧海城租主開心死了。
@Iserlohn - 1. 基本上我既道理,對於好戲量同反好戲量既人係同樣的。
我問你地「憑乜野趕走好戲量」,你地都可以問好戲量「憑乜野趕走其他人」。佢唔係政府又唔係黑社會,點樣趕你走﹖如果你係都唔肯走,佢又奈得你何﹖我就唔信佢地會打你。
(先前我亦提過)如果佢地夠膽圍人噓人,你咪影低佢放上網。一揚開左我擔保佢地即刻要收皮。
我要講既就係有好多方法對付好戲量既「不當行為」(如果你想的話),而唔係大聲叫「我要踢走你」。我唔驚好戲量,我比較驚「極端民主」。
2. 抱歉,你那個「授權論」我無法同意。
不過,你講既「好戲量破壞公共空間良好manner的行為,已令其失去使用公共空間的資格」,這種說法我是贊成的。(因為我冇親眼見,暫且以好戲量確有不當行為進行討論)
但所謂「破壞良好manner」的界線,應該靠公民社會詳細討論後進行界定,然後才而不是像現在「鬥人多」就可以要求「踢人走」。
兩者的分別,猶如「憲政民主」與「極端民主」。
只講「授權論」猶如文革,權利只依賴大眾授予的。大家都說你反革命,你就是反革命。大家都話「好戲量衰」,佢就要被趕出行人專用區。
在憲政民主之下,權利是本有的。就像人權公約所言,只有必須和經過訂立法律,才可以限制權利。
我們應該先有準則,才能有判斷好戲量有幾「衰」,是否真的喪失了使用行人專用區的資格。
現在的「民情」,是沒有準則的。
好戲量佔了三分二條街,要趕。日後A團體佔了半條街,趕不趕﹖佔三分一條街又如何﹖
如是者,所謂「公決」,其實只不過是「我就喜歡」而已。今天你「正義」地趕走好戲量,明日可以用來對其他團體進行迫害。
我不認同「授權論」,但我同意公共空間的使用秩序應該有公眾接受的「準則」。
就像民主社會的「立法」一樣,你要管某件事,當然是應該先討論。定了法律,然後才執法。可不可以沒有法律之下,所有人都說那人壞,就懲罰他﹖不可以。
公共空間的使用不一定要「立法」,但這個準則也要先討論,讓公眾有一個共識的準則。然後才判斷,好戲量是否違背準則,是否要取消它的使用權。
(又﹕一則facebook group放棄「踢走」的綱領,二則網上有說個別「反好戲量」人士與楊先生確有和平交換意見,這是好事。不理好戲量是否會收斂,討論對於樹立「公共空間行為界線」,應該會有幫助。)
3. 當然,遊行算不上什麼。至少在香港遊行「通常」不會被捕、更不會中槍身亡。我強調的只是,以帶來的不便為代價,兩者還是有分別的。
正如去論壇跟好戲量對質的網民,比起只按掣參加「踢走」的網民,所付出的時間/體力/金錢都不應抹殺。成本不高、也是成本。
正如我們不能說「捐一蚊等於冇捐」,我們也無法判斷每一個人的身家和使用金錢的優次。
仲有, 點定義好戲量只有藝術負能量? 沒有貢獻?!
「地方這東西先到先得而已,不會爭不過他們啊!」 -- Frostig
@Frostig - 「何不食肉糜?」
我朋友試過在那地方做慈善團體擺賣,人比好戲量先到,結果好戲量的人來了,就說那地方是他們專用的,迫他離開。
我以為那只是個別事件,但原來並不止我朋友領教過,好戲量的人一直都在將「行人專用區」變成「好戲量專用區」。「公共空間」被人以藝術之名私有化了,以下另一位打工仔的憶述:
http://www.gaforum.org/showpost.php?p=7105720&postcount=85
或許你沒做過義工擺檔、沒在旺角街頭工作過,所以才不明白,和說得出那番話。
@南 - 「我朋友試過在那地方做慈善團體擺賣,人比好戲量先到,結果好戲量的人來了,就說那地方是他們專用的,迫他離開。」﹖真有此事?
首先﹐這指控我第一次聽到﹐謝補充資料。第二,為甚麼要讓給他們?因為他們人多?還是怎樣?願聞其詳。 E.g.: 到底怎麼「迫」?
另外,慈善團體籌款(公開募捐)要社署和地政署批文的,如果你的朋友那個組織有申請的話,拿出來別的團體一定不能趕他們走,更不會有甚麼話說......
我在旺角工作,被迫在我討厭萬分的這區進出,當然沒有被他們趕過...... (我們趕人就有......
) 如果你們說的是事實,可以報警(不是說好像某網友講的「不犯法就可以做」),因為他們威嚇你們(的朋友)。
不過,說到底,還是那一句(認同方潤兄),說「要求《好戲量》停止騷擾途人」或者「要求《好戲量》收斂影響途人的行為」甚至「討厭《好戲量》阻礙行人經過」也好,就是說要「趕走」別人不好......
@fongyun - Exactly!!! That's what I meant...... Give me ten!
睇左咁多個post, 本來都唔諗住回,但睇睇下,發覺問題在於,方老師根本未體驗過好戲量阻街乞人僧程度,看看網上咁多人出來指證,唔通咁多人係火星突然湧出黎反對好戲量?如果咁樣「民情」不算你眼中的「準則」,咁你要索一個怎樣的準則,請提供建議。(如稍費不甚用成本的氣力到各討論區看看,也可知部份香港市民對他們的**第一身**觀感如何吧????)
點解民情唔可以簡單直接鬥人多???好戲量事件根本是眾人對好戲量喜惡直接作出投票,我唔明你果個『猶如「憲政民主」與「極端民主」』比喻想講乜,咁其他民主國家既「公投」,又係咪你所言「冇準則」既民情???你所謂「現在的民情」,是和哪一段歷史中「過去的民情」作比較????你點得出「現在民情冇準則」就咁一句咁結實的結論????
「我們應該先有準則,才能有判斷好戲量有幾「衰」,是否真的喪失了使用行人專用區的資格。」好笑喇,我好想說:「我們應該先有準則,才能有判斷董建華有幾「衰」,是真的喪失了管治HKSAR的資格。」難得你又扯七一落水,果日五十萬上街白行o架?????
其實你唔知唔呢件事既「性質」係咩???呢件事係**現實事件**---活生生係旺角發生,然後先射到網絡上o架,你唔知現實情況,卻走去討論網絡二手口水尾??而家唔係高登有人吹水吹到上街晒馬既「網絡事件」,唔該搞清楚先!
Iserlohn呢位仁兄真係講得清楚到冇人有,我是一名普通讀者,就咁睇你呢篇文,我一時睇唔出你想表達乜,清晰說理點解要「左一個比喻、右一個反詰、前一個引用、後一個括弧」咁左支右絀(和Iserlohn一比高下立見),你篇野,我真係睇得好辛苦,理不出一個條理來.
補充:
「好戲量佔了三分二條街,要趕。日後A團體佔了半條街,趕不趕﹖佔三分一條街又如何﹖」
成件事不只「阻街」或「阻街面積」這壹、大、個、因、素而已,作為通識老師,你不是那麼single-minded (literally)吧??????很嚇人!!!!
「如是者,所謂「公決」,其實只不過是「我就喜歡」而已。今天你「正義」地趕走好戲量,明日可以用來對其他團體進行迫害。」
你話人用「踢」唔o岩,點解又用「迫害」呢個咁唔中性既詞語???咁叫迫害?
2000年美國大選,事後看來,是戈爾被美國選民「迫害」了喲!「正義」的布殊被「正義」的選民選上並「正義地」趕走了戈爾,那個「正義」化身發動「正義」之戰,戈爾只好去搞他的環保了,究竟是「正義」不「正義」了???搞得我好亂呵!!!
口口聲聲話「報警」,這還不是你口中的「迫害」好戲量??????是不是你們佈下的「討論陷阱」你????將「報警」看得太小了吧?還是你其實不知道報警的嚴重性,乜都動輒報警了事?????你們的是什麼邏輯呀???
其實你又有沒有從另一方面想,即是,以通識的思維去想,反好戲量的人不想郁下就報警,開個Facebook群組不就是一個相對比較溫和的「民情警號」嗎?如果個萬八人(截至現時為止)有一半走去報警,這是一個怎樣的情景?????或者以好戲量的思維同情地了解,這或許是「街頭群眾劇場」的一種吧.
方潤老師﹔
本來呢單野唔關我事﹐班友無影響我做生意﹐但你響我朵﹐即我逼我同你嘈﹐我唔出聲唔得啦﹖
你講呢句﹕道路就只能用來「行街買野」(或者以文少邏輯﹕開車),難怪畫家寫生也會被趕。
方老師﹐我想先問一個問題﹕咩叫馬路﹖咩叫行人路﹖咩叫行人專用區﹖咩叫行人﹖
馬路點解叫馬路﹖行人路點解叫行人路﹖點解要設立行人專用區﹖行人定義係咩﹖
點解行人專用區唔可以擺檔﹖點解小販擺檔會比人告阻街﹖
pro少少問一句﹕“簡易治罪條例入面﹐阻街係咩意思﹖”
我眼中﹐好戲量就係係度賣藝﹐賣錢係賣藝﹐想人buy佢做D戲﹐都係賣藝。
至於藝術﹐耍雜技係藝術﹐佢做埋D騎呢0野又係藝術﹐賣武都可以係藝術。
如果小販擺檔要比人告阻街﹐點解班友賣藝﹐打住藝術旗號﹐就唔係阻街呢﹖
調轉頭諗第二個問題﹐點解班友賣藝會比人插先﹖如果放江若琳﹑eason落去做show﹐你估會唔會咁多人插﹖
唔會﹐點解呀﹖人地唔buy佢套0野囉﹐又政治又公共空間﹐一大堆term﹐懶pro...
講到尾﹐人地唔鍾意好戲量係度賣藝﹐覺得垃圾﹐唔想睇﹐想趕走人家咋嘛﹖
如果D人buy好戲量﹐佢係文化中心開一萬場﹐場場爆啦﹐洗街頭賣藝都比人趕﹖
係﹐現實係好難聽的﹐但娛樂事業就係咁﹐人家唔buy你就會掟番茄﹐噓Q你﹐甚至叫你收皮...
呢單0野﹐上綱上線做乜春﹖其實實情就係咁簡單~~你做戲人家唔鍾意﹐就覺得你嘈喧巴閉﹐要你收皮。
你唔好同我講藝術﹐你係街做戲就係賣藝﹐做大戲係賣藝﹐耍雜耍都係賣藝。
你出得來賣藝﹐就要預人唔buy你﹐叫你收皮。唔受得唔該你返屋企自己做飽佢~~
至於所謂公共空間﹐又係R晒頭﹐乜叉叫公共空間﹖又係D文人亂作怪term呃細路。
從字面意思睇﹐所有公家起的設施﹐都可以叫公共空間。公園係公共空間﹐郊野公園係公共空間﹐馬路係公共空間﹑涼亭係公共空間﹑文娛中心係公共空間﹐街市都係公共空間。
咁來公共空間你唔叉用﹐你偏偏走去人多車多旺角西洋菜街南行人專用區﹐把托呀﹖
定係你想話係公園賣藝無人理佢地﹐班友要上位出名﹐所以要係大街大巷搞﹖
咁咪係自私囉﹖你想上位大Q晒呀﹖旺角西洋菜街南點解要變行人專用區先﹖唔該你先講清楚呢part先講0野。
萬八人反對好戲量,有理性的、也有非理性的;有憤怒粗鄙的、亦有冷靜斯文的。一個facebook group以及這裡已經看到一個社會的縮影。
我是從那facebook group而來的,但我不太同意文少的看法(如果放江若琳﹑eason落去做show﹐你估會唔會咁多人插?)。他也不是代表全group人之意見。
哈哈,方老師這裏常常愈討論愈亂,往往是兩把不同聲音,各自在自己有興趣的地方討論,繼續牛頭不搭馬咀
眾:好戲量是否乞人憎
方:是否應該用暴力(即踢走)對待一些乞人憎的目標
所以,當大家不斷提出好戲量討人厭、過分的行為時,方老師也不會認同用暴力對待之,一切都應「依法辦事」
@文少 -
引自文少的「pro少少問一句﹕“簡易治罪條例入面﹐阻街係咩意思﹖”」
其實想跟所有人交流,不單回答文少。
我等了有人問這一句很久了!
其實,「阻街」來說,只有 FEHD(食環署)可以執法(當然,這是香港政府的問題,每個部門都很努力卸責,以致現在這樣。)。原因很簡單(也很可笑),因為「阻街」的真正「意義」是「阻礙清掃街道」。根據某些前線人員(負責掃蕩/執法的人員)的親身解釋,如果一些物品可以「活動」的,就不會「阻街」(當然,他們這種邏輯又是來自同一個「原則」--卸膊)。所以,如果(萬一)大家堅持要討論「阻街」,根本甚麼都不用談了,因為當局(不幸地)不會管的。關於「阻街」執法的問題,有一些很好笑的「笑話」(你想想政府的處事態度如此就笑不出了...
),有興趣的話我或者可以講講。
其實,說到尾,我們最主要都只是反對這個 group 口口聲聲要把人家「趕走」而已。後來「宗旨」改了,fongyun Sir 已經說過覺得更可以接受了......
何苦偏離重點,堅持討論枝節(對於發問者而言),如《好戲量》是否好的劇團云云?
@jac - 妳係繼餅兄之後,第二個講得清楚我主旨既人。
我覺得答埋呢一次,可能真係應該休息下,寫番自己既文。浪費時間不斷兜圈子,近乎浪費生命(和口水)。
@人一個 - 1. 我問左好多次,係咪乞你憎就可以趕人走﹖
至於董建華,我諗你搞錯左一樣野。佢係特首,係統治我地的,我地應該用選票決定佢可唔可以做落去。但既然冇選票,唯有靠上街。
一個劇團可唔可以o係街上演戲,係靠你授權的﹖你可以跟Iserlohn志趣相投,覺得「授權論」最正確。不過我不接受。
「民情」決定一切,就是民粹。
2. 一個人犯法,報警算係迫害佢﹖你都幾搞笑喎。
有好多人對好戲量既指控,都係涉嫌違法既,所以建議報警好正路。
向好戲量反映不滿,當然好(我有反對過咩﹖)。
我由頭到尾都係反對「踢走」之嘛……究竟你話俾我聽大家有幾憎好戲量之餘,有冇睇清楚我寫乜﹖
@文少 - 嘩……唔好屈我喎。我舉個例o者。
1. 我就係知道你係咁諗,先舉你做例嘛﹗
不過唔好意思,如果你問我馬路係乜……「乜唔係俾馬行既咩﹖」
咁講當然係搞笑,但係我唔認為一條街,只應該有一個目的。呢樣野我同你講一百年,我都說服唔到你,你亦說服唔到我。
我會咁樣理解﹕
你可以話﹕「馬路以畀車行為主要目的」、「專用區以畀人行為主要目的」。
但正如馬路可以用黎遊行、可以做百萬行,專用區都可以做其他野。
你可以話﹕我地要求盡量少影響「主要目的」之下,去做你果D「其他野」。
問題係有人同我講﹕所有唔係行人既都算阻街……誇張D掛。(我幾乎想問佢,一對男女企o係度kiss唔行,又算唔算行人﹖)
你如果要我諗清楚,咁我都請你諗清楚﹕按你既邏輯,街邊寫生果位畫家,真係要趕走。(因為他不是「行人」)
可能你會同意,但我不同意。
2. 你果個pro少少既問題,我都好想知。不過唔好意思,「我唔係讀LAW既」。
至於好戲量同小販既比較,另文已答。不贅。
不過都講一句﹕政府聲稱話奈果班賣商業廣告既人唔何,係因為佢地唔係「賣實物」,所以小販管理隊唔可以拉。
聽聞好戲量有賣衫,所以我建議反好戲量者可以嘗試找小販管理隊。至於「賣藝」就應該唔算非法擺賣。
不過若然有人覺得好戲量「阻街」而你話係法律問題,點解唔報警﹖
(但係到我話報警,上面又有人話我想「擺陷阱」畀反好戲量人士勒……係咁話人犯法又唔肯報警拉人,咁佢地想點﹖)
3. 「調轉頭諗第二個問題﹐點解班友賣藝會比人插先﹖如果放江若琳﹑eason落去做show﹐你估會唔會咁多人插﹖」「唔會﹐點解呀﹖人地唔buy佢套0野囉﹐又政治又公共空間﹐一大堆term﹐懶pro...」
我都係果句﹕你唔鍾意咪唔睇囉,叫全香港人唔睇佢囉(即杯葛)。冇人睇佢做到落去﹖使唔使趕人走﹖
如果黃夏蕙去表演(斷估都冇乜人鍾意睇佢),係咪又要趕﹖你「噓」佢都唔算禮貌啦(不過冇話唔得)。
@casidzz - 所以我話,見到你地果邊有人同好戲量正正經經討論問題,覺得很好。
@Frostig - 錯﹐黑腳(差佬)係可以執法的﹐前提係要有人打999報警。另外﹐如果D人真係覺得好戲量好反感﹐係可以以滋擾罪報警的。D人成日話滋擾罪要午夜12點後先可以報警的﹐查實係唔洗的﹐只要你覺得某D人某D行為令你覺得滋擾及感到不安﹐你就可以打電話報警的。(當然差佬通常都係做下樣﹐叫班人唔好嘈或收斂D...)點解我知﹖以前好多時擺大龍鳳﹐黑腳趕到又見唔到我地獵架生﹐我地又無響朵﹐就會用阻街呀﹑滋擾去拉人封鋪的。
@casidzz - 嘩﹐唔好拎我過橋好呀﹖我無入咩反好戲量group﹐亦對好戲量本身無咩意見﹐班友並未阻住我做生意同出入﹐所以我無必要反佢~~
係方潤老師無啦啦響我朵﹐我先逼住要回應咋嘛﹖上次都唔係嘈呢D0野﹐今次竟然燒埋我果疊﹐我侷住嘈咋嘛﹖
@fongyun - 既然唔關我事﹐響我朵做咩先﹖
我通常係我有實際損失﹐我先會嘈。上次七一遊行唔係搞到我塞車塞九個字﹐我理得你地一年行足三百六十五日呀﹖
1. 不過唔好意思,如果你問我馬路係乜……「乜唔係俾馬行既咩﹖」
好好笑咩﹖唔好笑﹐絕對係爛gag(爆)~~馬路本來就係行馬同行馬車的﹐直到地球人發明汽車﹐先行埋車。所以聽講鬼佬仲有D騎警真係騎馬﹐仲會騎住隻馬係馬路上面行的。
一條街唔係應唔應該只有一個目的﹐而係馬路設立的原有功能﹐就係行車﹐行人路設立功能﹐就係行人。用你話語﹐應該話﹕「馬路功能就係畀車行」、「行人專用區功能就係畀人行」。
Pro少少講﹐馬路點解叫馬路﹑行人專用區點解叫行人專用區﹐呢個就係語理分析。你話可以有其他功能﹐fine﹐係完全唔影響「主要目的」之下,去做你果D「其他0野」。
記住﹐係完全唔影響﹐唔係盡量唔影響。既然「其他0野」係“例外”﹐“例外”就要唔影響“本來”﹐否則就係本末倒置。更重要係﹐呢個“例外”係咪必要。
而係咪必要﹐你講民主嘛﹖咪以主流意見作準囉~~人家反好戲量﹐就係反對有呢個“例外”嘛﹖係網上呼籲D人反對政府容許呢個“例外”嘛﹖你唔係好尊重民主﹑自由咩﹖
如果人家連網上圍剿﹐你都覺得有問題﹐你D尊重言論自由0既容人之量﹐都好有限呀﹖定係你有老朋係好戲量D人﹐見到班人圍剿﹐你條氣唔順要出頭呀﹖
“你如果要我諗清楚,咁我都請你諗清楚﹕按你既邏輯,街邊寫生果位畫家,真係要趕走。(因為他不是「行人」)”
我個邏輯調返轉﹐我係贊成人家係可以擺街邊﹑賣藝的﹐我覺得政府對小販趕盡殺絕﹐係有陰謀的。但既然政府要對小販趕盡殺絕﹐唔該一視同仁﹐果D讀過幾錢書﹑搞埋D標奇立異不知所謂0既戲﹑出來呃膠搏上位果D所謂藝術家﹐唔該都要收皮。
搞藝術﹖我走上youtube睇班友﹐都唔知做乜諗0野~~我呸﹐呢D人係搞藝術咩﹖
“我都係果句﹕你唔鍾意咪唔睇囉,叫全香港人唔睇佢囉(即杯葛)。冇人睇佢做到落去﹖使唔使趕人走﹖”
班友有無打人先﹖我唔清楚~~如果班友無用任何違法行為去襲擊好戲量成員﹐只係網上聲稱要踢走好戲量﹐網上圍剿咋嘛﹖你嘈咩0者﹖關你叉事咩﹖
越睇越好笑勒......哈、哈
「我由頭到尾都係反對「踢走」之嘛...」
一如你所說,好戲量係犯法,所以「報警好正路」,但竟然反對市民在網上聲討要「踢走」他們?
你明未?
講完。
是方潤你說要報警的﹐那看好了。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9%" border=0>
<TBODY>
<TR>
<TD>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12A
不良表演
(1) 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獲取報酬,均不得參與、提供或管理任何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1年。
(3) 如裁判官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任何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正在或可能正在或可能即將在任何處所、地方或船隻內進行,可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進入及搜查該等處所、地方或船隻。
(4) 任何根據在第(3)款下發出的手令所授予的權限而行事的警務人員,可隨時─
(a) 進入及搜查手令所述的處所或地方;
(b) 登上及搜查手令所述的船隻;
(c) (i)檢取在該等處所、地方或船隻內發現的任何物件,而該等物件是他合理地懷疑與在該等地點內進行的任何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有關,或者是他合理地懷疑曾經在上述公開真人表演中使用的;及
(ii) 檢取他合理地懷疑是該罪行證據或具有該罪行證據的任何物件,
並可─
(d) 使用合理需要的武力─
(i) 進入其根據(a)段獲授權進入及搜查的任何處所或地方;
(ii) 登上及搜查其根據(b)段獲授權登上及搜查的任何船隻;
(iii) 移走阻礙其執行本款所賦予的任何權力的任何人或東西;
(e) 扣留在其獲授權進入或登上並搜查的任何處所、地方或船隻內發現的任何人,直至搜查完畢為止。
(5) 任何與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有關的物件,或者是曾經在上述公開真人表演中使用的物件,均可沒收。
(6) 如裁判官在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提出申請時,信納有任何物件是可以根據第(5)款沒收者,可命令將之沒收。
(7) 即使無人根據本條被定罪,沒收物件的命令仍可根據第(6)款發出。
(8) 裁判官在根據第(6)款發出命令前,可指示將該項申請通知其認為適當的人,並說明如該人欲提出不應發出該沒收命令的因由,應於何時何地在裁判官席前提出。
(9) 在本條中─
“公開真人表演”(public live performance) 指在公眾地方舉行的真人表演,或公眾或部分公眾可以看見的真人表演,或公眾或部分公眾不論是以繳費或其他方式而獲准觀看的真人表演;
“真人表演”(live performance) 包括全部或部分由人或眾人演出的戲劇、節目、展覽表演、娛樂、演出、陳列或其他種類的表演。
記著﹐是任何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便可扣成不良表演罪。所以大家不要給方潤拋到了﹐集體打999報警吧~~控告好戲量不良表演罪﹐而決不是阻街(4A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或滋擾(4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報警便可以了﹐不用煩。即使是合法的﹐但你覺得是不良表演﹐也可以報警的。
既然你覺得網上聲討不應該﹐那最好便是用法律途徑正式﹐將他們合法的踢走好了~~總之任何巴打看到好戲量做街頭劇﹐報警吧﹐說他們的公開真人表演令人反感和令人厭惡﹐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2條告他們吧~~
@人一個 - 即係你唔明我既堅持囉。講完。
@途人 - 係呀,我講左N咁多次,你係真係覺得佢阻街既,可以報警。
不過法官會唔會當好戲量係「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既表演,就未必如你所願。
當然,一日未判都冇人知結果。
當然,我亦講左,如果可以協商傾得掂既,自然更好。
但與其早呼「踢走」、組織D人圍黎圍去,我會建議循法律途徑解決囉。
@文少 - 因為有個人睇法同你有D似,所以順帶一提o者。你係唔鍾意既,我比好戲量更從善如流,下次唔再提你。好未﹖
1. 你都知馬路本來係馬行就好。咁汽車出現時,唔通又話「馬路係畀馬行」,唔畀汽車行﹖
覆住咁多先。
@文少 - 我們就沒有見過(/試過聯絡)警察執法控告任何人「阻礙清掃街道」囉!「阻街」是FEHD 管的,沒有 FEHD 證實/檢舉,警察怎樣自把自為屈人「阻住掃街」呀?!
如果警察「做」,除非有「私人」理由,否則就是另外的罪名了!
@途人 - 你說:「既然你覺得網上聲討不應該﹐那最好便是用法律途徑正式﹐將他們合法的踢走好了~~總之任何巴打看到好戲量做街頭劇﹐報警吧﹐說他們的公開真人表演令人反感和令人厭惡﹐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2條告他們吧~~」
好吧,請!
@人一個 - 很簡單,如果人家只是開罪了你,就要把人「踢走」,算不算太霸道?「踢走」代表了「沒情講」,「發配邊疆」,以後不許再出現,人家願意改善也不給機會...... 「要求改善」就完全不一樣了,甚至發起「抵制」別人(如 fongyun 說)也可以,可是要「踢走」就是一種暴力。 可是,你們提出的控訴裏面,有你們認為是犯法的,那麼,解決方法還不簡單?報警求助就好了嘛!
何況,就算某人真的是犯了法,我也會寧願你們循法律渠道妥善處理(這是我的意見,不代表 fongyun Sir 也有同樣看法),比私下「趕走」那個人好。私下(先不管用甚麼「方法」)把人家趕走叫「濫用私刑」啊! 那,你說,守法舉報罪行做個好市民好呢?還是擅自濫用私刑好呢?
@文少 - 終於(暫且)做完我既工作,繼續覆你。
2. 「你話可以有其他功能﹐fine﹐係完全唔影響「主要目的」之下,去做你果D「其他0野」。記住﹐係完全唔影響﹐唔係盡量唔影響。」
我既睇法正係跟你唔相同,試想,要「完全唔影響」根本是不可能的。
就算不講七一阻住你,封左東區走廊做百萬行、或者封左西區海隧做馬拉松,都一定會影響行車。唔通又唔畀﹖
至於你後面提到既「例外」要「必要」,同樣不可能。
大部分事情都不是「必要」的,七一遊行不必要(至少對你而言)、百萬行不必要、馬拉松都不必要。再者,學你話齋,如果七一遊行搬去麥理浩徑叫「唔阻你」的話,咁百萬行同馬拉松都可以呀﹗
於是,根本沒甚麼事情是「必要」封路唔畀車行(除左胡總出巡﹖),因為永遠都有其他解決方法。更有甚者,連行人專用區也可能是不應該存在的,因為好多行街既人都唔係「必要」去旺角的。
再推遠D丫,球場肯定係用黎踢波啦。咁年宵花市、六四晚會、國慶集會、工展會,又有何「必要」去阻人踢波﹖咁係咪又唔應該搞﹖
所以我先話你果套講唔通。
3. 至於你講既「網上圍剿」,我已經解釋過好多次。甚至兩篇文都講到明,你要反好戲量、杯葛佢、唱衰佢,我唔理的。
我反對的,一向只是「踢走」。我只係話「好戲量做得衰」唔係「趕人」的理由。個 Facebook group 一冇左呢個宗旨,我立即唔批評佢地,佢地仲有人同楊秉基詳細傾點樣「唔阻街」,我亦覺得很好。
如果我澄清完又澄清,你都仲要估黎估去,咁我都阻止唔到你。
4. 好似你質疑七一遊行話齋﹕民主係咪人多大晒﹖
你有你心中把尺,你覺得唔o岩既你就去鬧人。我都有我把尺,我覺得佢地唔o岩咪批評囉。有咩唔同﹖任何人要鬧好戲量,我冇反對過喎。
5. 又,我是多事兼多嘴之人,相信這點閣下一早知道。
「唔關我事」既野講過好多。我都寫左兩篇文講性罪犯名冊既問題,但係同好戲量一樣,性罪犯一個我都唔識。
--------
(註﹕如果冇新論點的話,個人打算就此打住。因為有很多討論根本是不斷兜圈子,與其如此,我寧願寫下其他自己有興趣既文。)
方潤老師﹐我個人係尊重你的﹐覺得你係一個擺事實講道理的人。不過單0野最初唔關我事﹐近排我又忙於送我老表上山﹐搞到身心疲累﹐忽然間有人係我個blog話你響我朵﹐我不其然就以為你想挑機﹐說話語氣有D重。如果有咩誤會﹐先講句唔好意思。
1. 你都知馬路本來係馬行就好。咁汽車出現時,唔通又話「馬路係畀馬行」,唔畀汽車行﹖
呢點﹐我覺得你搵來拗﹐雖然我唔知當年有無過“馬路應唔應該比車行”呢種爭論﹐或者真係有都未定。我只可以話﹐馬路功能就係為比交通工具使用﹐建立馬路目的就係方便運輸﹐馬係交通工具﹑車係交通工具﹐我覺得你呢點係無得拗的。
至於馬路可以比咩交通工具使用﹐呢點可能真係有爭論﹐例如大陸某D城市連電單車(摩托)都唔比上馬路﹐香港單車唔比上高速...不過點解要有馬路﹐呢點你又係無得好拗的。
馬路係泊來品﹐中國城市古代係無分馬路行人路的﹐只有路﹐路可以人車共用﹐仲可以擺檔。而家香港就係馬路還馬路﹐行人路還行人路﹐小販唔可以擺檔﹐女人街同廟街其中一段﹐就有大排檔﹐仲唔可以行車。
2. 我0既睇法正係跟你唔相同,試想,要「完全唔影響」根本是不可能的。
就算不講七一阻住你,封左東區走廊做百萬行、或者封左西區海隧做馬拉松,都一定會影響行車。唔通又唔畀﹖
你唔好講﹐我係反對的。以前有唔少百萬行都係行郊野公園的﹐單車賽﹑馬拉松走到郊區搞﹐全世界大部份馬拉松都係走到郊區搞﹐走去市中心搞的﹐你數下例子比我聽﹖佔整體幾多百分比﹖
3. 你後面提到既「例外」要「必要」,同樣不可能。
你漏一句﹐而係咪必要﹐以主流意見作準。人家係網上搞group﹐性質咪就係網上號召囉﹖希望將單獨個體意見變成集體﹐製造網上群眾壓力咋嘛﹐變成主流意見囉﹖不論係“將好戲量踢出旺角”﹑“好戲量阻街關注組”定係改個名“反好戲量大聯盟”﹐個名係點﹐無改變性質0架﹖
你釘死人地果句“踢走”﹐玩咬文嚼字做咩鬼呢﹖
好似以前好似有個倒董大聯盟﹐個“倒”字解作“打倒”(唔會係推倒嘛﹖笑)﹐你大叫打倒董建華~~好暴力呀﹖但呢個打倒係咪真係用手去‘打倒“董建華呢﹖梗係唔係啦~~
“踢走好戲量”原理一樣﹐係一個口號來的﹐你拎住人家一句“踢走”玩咬文嚼字﹐我覺得係模糊焦點囉~~
再講﹐原本我無意見的﹐但經你一提起我﹐誤打誤撞踩0左你個場﹐我就侷住要比意見啦。
個人意見係﹕行人專用區設立原意係疏導人流﹐我反對係行人專用區舉辦任何形式活動。旺角係有公園的﹐仲有個麥花臣球場﹐要搞去公園搞。
否則呢D設施起來把托咩﹖
同樣道理﹐你話球場﹐肯定係用黎踢波啦﹐如果有人反對搞活動﹐咪可以提出意見﹐甚至又係網上號召D人反對維園搞年宵﹐廢除年宵的呀﹖
正如我之前講過﹐人家提意見﹐只要無“踢走”呢個實質行動﹐你嘈咩鬼呢﹖唔通人家連用把口話要“踢走”﹐都有問題﹖
咁言論自由又去邊呀又﹖
難聽D講﹐你成日話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人家只需要唔係誹謗﹑又唔係刑事恐嚇﹐就唔係犯法。你理得人家話要踢走好戲量﹑踢走保皇黨﹑打倒賣國賊﹐定係大叫天滅中共呀﹖
講咋嘛﹖關你鬼事咩﹖你唔認同﹐唔通你就要人家改去遷就你咩﹖比你得到權力﹐你咪會搞一言堂﹖
至於葉一知條粉皮無啦啦燒我果疊﹐你唔洗粗心﹐我會過去同佢算賬的。
我不清楚支持和不支持「好戲量」的事情發展到如何狀況。我兩個group也沒有加入。我只是以一個當逛旺角的行人的心態說話。
我支持街頭表演。例如:時代廣場的表演者“有趣先生” ,我是支持的。就算是“法輪功” 的,我也不反對。因為他們都沒有阻礙其它人使用地方的權利。
我想,「好戲量」被人們反對的原因是,他們abuse了大眾使用權這個骨節上吧。
問題是,(在我多次見到的)他們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上表演,往往每次都佔據了車道的大部份,使得他們,連圍觀的人群霸佔了整個車路面。其它行人也只得擠回上行人路。老實說,我有時候,直頭會右轉,去波鞋街避過他們…
大家要留意,旺角的行人專用區的用意是,因為人流太多,要增加行人道。但「好戲量」這樣的做法是真的阻礙了行人。
再看回「法輪功」。他們每次的「解剖表演」也只是佔據上一邊的地方樣讓行人有通道,所以,我是會尊重他們佔用地方的權利。
另外,其實,「好戲量」也應該學習一下控制人流。我覺得,這也是街頭藝人應該學習的。這方面,也可以參照一下曾在時代廣場抗爭的「有趣先生」吧。「有趣先生」在一篇「獨立媒體」的訪問曾說,“每個地方的街道都有不同的特點,表演類型和時間都要配合。譬如香港路窄,表演時間大約在十至十五分鐘左右──計算方法是,當圍聚的觀眾達到高峰﹝約二至三百人﹞,便要開始做ending,在三至五分鐘內完成表演,這樣就不至阻塞街道。”
我覺得,「好戲量」在整個表演的過程,好像沒有考慮其它人的利益,只是顧著自己的表演,結果就成了如今的局面。所以我也真的希望「好戲量」能改善一下他們的表演模式。
至於有關「有政治立場」的問題,我覺得那個group所言的「政治」是狹義的,指有關政治團體的聯系。你的則是廣泛的有關政治/時事議題的立場。
雙方談的都不一樣,再拿來做話題是有點無聊了。
@文少 - 最緊要你唔係認為我歪曲左你既原意就好。
1. 我的看法跟你不同。因為無論中西,馬路本來都讓人行的(古代的路,有幾多車行﹖不論是馬車、牛車、人力車。更不要說,有路的年代可能早過發明車輪,至少魯迅也說「路是人行出來」而不是「路是由車輾出來」。)
現在的路之所以通常不讓人(或單車)行,只是因為汽車太快太危險,所以才權宜規定。這是因應科技而作的妥協,不是必然。所以你說「馬路」只應該行交通工具、不應用來遊行之類,我是不認同的。
當然,其實真係冇乜好拗,因為我地根本不可能說服對方。
2. 香港既「郊區」點同外國﹖
一係就高山,本來馬拉松都變成三項鐵人越野賽。
一係就平地,不過又阻左某條由新市鎮出市區既大路。
仲有,我唔係話百萬行唔可以去郊外搞,但事實參加者有唔少是老弱傷殘,如果真係要佢地行麥理浩徑(或者其他多起伏的非主幹道),其實不太合適。
o係香港要搞呢類活動,總係無可避免會阻左某些街道。問題只係阻到你,定阻到我而已。
3.1 o拿,點解要針對「踢走」兩字,而好戲量同老董有咩分別,我之前已經討論過。你講既「以主流意見作準」,和先前有人提及的「授權論」亦有點相似,我對這種想法是有憂慮的。不過我覺得太重複,唔再講勒。
不過,我亦講過,佢地依家取消左「要好戲量離開」既宗旨,我已經冇再批評佢地。我係鼓勵佢地同好戲量「拗數」的。
3.2 如果學你咁講,高呼「處死民族罪人李柱銘」都冇問題,如果佢唔出手殺人的話。
我既睇法同你好唔同。你鬧李柱銘、唱衰佢、叫人唔選佢……我都冇所謂。但係一個有可能導致暴力的呼籲,我就會擔心,而且不認為這樣的言論受自由保障。
咁同「一言堂」係兩回事,我從冇拒絕反對意見(第一篇文已經咁講,不過冇人理),只係針酌表達形式。
@路人乙 - 我一向只是強調一點﹕覺得好戲量佔地太多(或者表演上有其他問題),要求佢縮細(或作其他改善)係理所當然,但要趕走人就太霸道。止此而已。
以該group的宗旨,他們本來是自稱沒有「政治立場」的,所以我說了幾句。現在他們改了說法,表明他們說的只是與選舉或政團無關,我同樣不再有意見。
方潤老師﹕你絕無扭曲我意思﹐我只不過覺得有D比人擺上檯的感覺﹐明明原本我無意見﹐經你一講﹐我想唔比意見都唔得啦~~況且經你一說﹐我似乎唔反對將好戲量踢出旺角都唔得﹖否則我就會顯得自相矛盾。
馬路功能已經無得拗。現實就係﹐你問一萬個人馬路要來做咩﹖相信一萬個人都會答用來行車。至於原本係點﹐點解功能係行車﹐拗來無意義。總之你將架車鏟上行人路﹐就會比人釘牌。所以﹐我都唔明你想拗乜鬼﹖
其次﹐上次觀點我講得好清楚﹐如果容許街頭賣藝的話﹐咁應該所有街頭行為都應該容許﹐街頭行乞無問題﹐街頭擺檔都無問題。總唔可以一邊派小販管理隊趕盡殺絕D人係街邊賣衫﹐一邊就比好戲量班人係街唱春天花花幼稚園校歌﹐隨便周街拉住D女仔打車輪﹐周街賣衫﹐然後就話班人搞藝術無問題。
呢個就係雙重標準。
即係話﹐如果小販管理隊可以﹑並應該對小販趕盡殺絕﹐好戲量﹑甚至任何街頭賣藝都應該趕盡殺絕。
其三﹐你唔好同我講﹐點解D人嘈好戲量﹐唔嘈PCCW﹑Now堆sales﹐呢種思維簡直同一個犯錯小朋友比先生罰﹐然後大叫﹕“邊個邊個夠嘈﹐點解唔罰佢﹖”一樣﹐根本就係詭辯~~
可惜有D笨蛋就成日比呢種論點影響到﹐比人轉移視線~~
一件事還一件事﹐好戲量阻街有問題﹐PCCW﹑Now堆sales唔代表無問題﹐只不過係走法律罅。可能好戲量都係走緊法律罅﹐但我唔識法律亦唔識雞腸﹐就唔知道~~
其四﹐其實有人已經講過﹐我亦都講過﹐行人專用區原意就係旺角西洋菜街南太多人﹐所以要將車路變行人專用區去疏導人流。班友所作所為﹐根本係唔符合行人專用區建立原意﹐搞到阻街更加係違背行人專用區建立原意﹐呢點根本你就無得拗的。
其五﹐o係香港要搞呢類活動,總係無可避免會阻左某些街道﹐咁就唔好搞~~上次我講阻街問題﹐葉一知已經拎過領導人訪港封路來拗﹐用埋D陰招想屈我係左仔~~估唔到人用你又用~~我明確話明你聽﹕領導人訪港封路﹐我係反對的!!
如果一個領導人真係愛民如子的話﹐應該學康熙玩微服出巡﹐而唔係左右迴避玩封路的。
其六﹐我唔理facebook果group人點讓步﹐我就企硬﹕任何封路﹑阻街行為﹐理應趕盡殺絕!!好戲量如果可以開綠燈﹐全港小販都應該開綠燈!否則﹐就係“只許周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其七﹐點解要針對「踢走」兩字,而好戲量同老董有咩分別,你話你之前已經討論過﹐但我有觀點。
從字面意思睇﹐倒董大聯盟個倒董兩字﹐就解打倒董建華。問題如果要化為實際行動的話﹐普通群眾點打倒董建華呀﹖老董就阿爺任命﹐阿爺唔想老董落﹐老董就算真係腳痛都無得落台。於是乎﹐如果要化為實際行動﹐“打倒董建華”呢個口號就必然包含“武力推翻董建華”呢個意思﹐難聽D叫造董建華反﹐好聽D叫武力革命。
換言之﹐倒董兩字你硬要上綱上線的話﹐就係鼓吹“造董建華的反”﹐好彩香港無立23條﹐否則單呢個口號都可以話你“顛覆特區政府”呀嘛﹖定係你夠膽話造反唔係“打倒”其中一個選項﹖如果“武力推翻董建華”唔算“打倒董建華”﹐算咩呀﹖
用返你個思路﹐“一個有可能導致暴力的呼籲,我就會擔心,而且不認為這樣的言論受自由保障。”一個鼓吹人家造反口號﹐算唔算“可能導致暴力的呼籲”﹖你要憑良心說話呀~~
你唔好老屈我左仔呀﹖(葉一知成日用呢類陰招的)我講過﹐無論“踢走好戲量﹑踢走保皇黨﹑打倒賣國賊﹐定係大叫天滅中共”﹐總之無化成實質行動﹐就無問題。就算有化身為實質行動﹐只要唔違法﹐都無問題。
係言論自由個界線上面﹐我覺得你太道德塔利班啦~~如果“踢走”有問題﹐我話要將好戲量“趕盡殺絕”﹐你咪覺得我要殺人放火﹖
咁又係呀,有人可能有「比喻」障礙架,讀書淨睇字面意思架咋,想像力缺乏呀~
@文少 - 既然你覺得冇得拗,我亦覺得講黎講去兜緊圈。我就此打住好了。
不過領導人巡區那個例子倒不是用來針對你的,只是用以襯托,如果把你的看法貫徹,條路真係除左行車之外冇乜野可以做,而行人專用區除左「行」之外就乜都唔做得。這我肯定是不贊同的。
@人一個 - 係呀,其中一個肯定係我啦。不過今次又發現原來好多人都係咁喎,淨係拙文兩篇都抽左N個出黎。真係吾道不孤。
@Frostig -
你個 point 好有 insight, 正正反映 Iserlohn 的所謂「artistic license」的觀念好僵化。
好戲量係做得唔好,佢做得唔好的解決方法係同佢落場競爭,而唔係「我要踢走垃圾藝術」這類毫無建設性的說話。比好戲量做得好的戲場香港不乏,但好戲量更極積推動互動戲場的,推動走入群眾的,就真係無乜。佢地之所以留得咁奈,係因為咁奈都無人(唔一定係藝術,搞互動文化唔一定係藝術家搞,搞 Unconference 都得,如果可以係西洋菜街搞 barcamp 的話)同佢落場競爭,先俾好戲量做一哥做咁咁奈。
把馬路看成為「主要目的是行走」,「遊行與互動文化只是次要目的」又係另一種毛骨懍然的講法。
我知道每一萬個人有接近一萬個人都係好似如上的想法,受到殖民地教洗腦洗左咁多年,原本華南式的廟街文化反而被忘記或被賤視了,咁先至恐佈。這些「民情」我又點會唔知?我知佢地點唸,亦知這個主流唸法的背後恐佈過廿三條。
方潤老師﹕
倒董同踢走問題﹐你係刁民公園個回應﹐我睇完﹐亦係果邊回應0左。
至於你話我認為“行人專用區除左「行」之外就乜都唔做得”﹐係扭曲我意思。我係話﹕“如果容許街頭賣藝的話﹐咁應該所有街頭行為都應該容許﹐包括擺檔同行乞(差佬係會趕乞衣的)﹐否則就除左「行」之外咩都唔得”
即係假若你一邊認為好戲量可以有生存空間﹐但又唔贊成廢除小販管理隊﹐你就係雙重標準。
問題係你而家主張反好戲量班友同好戲量傾﹐你撐唔撐小販有權係街邊擺檔先﹖
我覺得你應該回應呢個問題。
@麥當勞 - 你唔好乘機做社會判官抽水先。馬路﹑行人路係泊來品來的﹐我地教育期間梗係學呢一套的﹐逢係教育就有洗腦功能(好聽D叫灌輸價值觀)﹐正如學校教你要跟燈過馬路一樣。我唔明有咩咁恐怖...
其次﹐果D所謂撐好戲量的人(包括你)﹐又係咪真係撐廟街﹑女人街﹑大排檔﹐D人可以通街擺檔先﹖至少你同方潤無講過贊成囉~~
@文少 - 我本身是不喜歡小販的(我好怕女人街之類既地方,因為人太迫),不過從沒要求取締他們。
但如果你講的是「政府不讓小販續牌」這一點,我是反對的。因為這等於消滅小販,但小販是我們的特色之一。難道整個香港變成商場會更好﹖我不同意。
我不會贊成解散小販管理隊,因為如果小販違規,的確要罰,但在合乎規定下擺賣,應該被容許。
公共空間有個問題,就是如果沒有「道德」規範,每個人都只看到自己,就一定產生衝突。尤其香港人總習慣「才羅」到盡,一定會有磨擦,就像「巴士阿叔」事件,其實也是這樣的問題。
(愚見認為,好戲量越擺越大,擺到畀人叫反,其實只證明了他們是香港人……當然這不是說他們沒問題。)
這個秩序不一定出自政府,民間自律也可以。希望可以藉今次事件建立一個標準。
你話我歪曲你,我有點不同意。因為這是從你一開始的論點推出來的。分別只是,七一遊行阻你你會出聲,當某樣野阻唔到你,你就唔開聲而已。不過這點和其他問題,我不打算再回應了。因為我覺得已經沒有新論點,不想再為三幅被勞氣費神。
好啦﹐我亦無新觀點﹐方潤老師你亦講得好清楚﹐就此打住。
@麥當勞 - 謝!
(按﹕楊秉基的回應,張貼於此以供參考)
溝通與認識
思前想後,始終相信溝通與認識是很重要的一步。
希望到訪這個BLOG的朋友,盡可能不要斷章取義。(這句斷章取義並沒有任何指控的)我只希望大家真的可以互相認識,因為這是溝通的第一步。
希望大家也互相珍惜我們所享有的自由,以下的一條片是未經前接,沒有綵排,若你看後,仍相信好戲量有趕走這位帶狗唱歌的伯伯,我相信我們已是無話可說。而你看後,知道之前被人誤導人,不用對我們說不起,請向給你們提供資料的來源澄清及修正。
還有更多更多不是事實的指控,如我們有黑社會背景,所以警方怕了我們;我們運作的財政是協助洗黑錢;裸跑提昇忘我訓練等等等等等等,相信我們沒有必要再為這些失實的指控拿出証據;相反,大家應叫提出這些指控的人仕拿出証據,並交有警方處理,因為每一個指控均是嚴重的罪行。
再一次為關心這一連串事件的朋友致歉;也為每一位因伸張公義而發聲的市民致謝。香港真的需要勇於站出來發聲的你。
至於因演出而令大家覺得阻街,在八月三十日星期六的下午的演出,希望大家也不要因為一兩張相而被分化;因為當日的獨立演出,每個長度均是兩小時。而且這是根據八月二十四日,FACEBOOK GROUP的其中一位代表建議而做的。他們認為寬頻檔沒有阻街,只要我們的演出是每個人獨立演出,靠近路邊,而演區只有一米的話,就不會再覺得我們阻街。另外,"誠招女朋友"的演出也在當日示範了所修改的版本,沒有再主動產生任何身邊接觸,而是邀請參與者一行進行,而且也強調了可以拒絕,有在場的人仕應該客觀地看到整個演出是怎樣進行。演出期間,我們也派了上了梯,邀請圍觀人仕盡量行入演區,及不停叫大家行入演區,讓出旁邊的路讓其他行人使用。那位踏高蹺的男子便是負責維持這個流通的人物。
當日的演出安排,傳媒、FACEBOOK GROUP管理員、漁夫帽男、社運人仕、藝術家也有到場,大家也是滿意地離開。這個滿意特別是指演出的安排。至於演出的質素則又是另一個議題,也多謝每位提供意見的朋友。對於被認為你們是打手,我也只能致歉;你們為這些事的努力,總會有人看到的。
仍希望有更好的溝通與認識。
希望這次例子,可以真真正正引伸致更多理性的討論,如公共空間、公眾藝術、言論自由、網絡責任、公民社會等。
狗狗伯伯的片段: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O3ZyAQH5Wc
PS:我要搞好的當然是公關;由警察要求清楚劃出演區、警方要求充好戲量服裝、設置前台接待、八二四事件與GROUP管理日以繼夜的不斷溝通、八月二十五日至八月三十日每日作出不同的試點、到GROUP管理層竟被列作好戲量打手、再到創GROUP人封閉GROUP而被列作最新好戲量打手、再到八月三十日一小時收到超過一百次電話滋擾及恐嚇不准落街演戲。我知道,即使有更好的公關也是無法改變。
PS2:這條片一早已拍下,但我始終相信不應是我們拿出証據去証明自己清白;而是提出指控的人。部份人仕誤導大眾,為了增加文章說服力,提出指控我們先趕走其他表演者,正因為好戲量趕走他人,好戲量要被趕,很合理。
新消息:
好煩,那些「反好戲量『阻街』」支持者已經發出連環「投訴」電子郵件,重複同樣的東西(像明昆社那些「一人一信」,只是變化有可能更少),更加上眾多 facebook 的連結......
把民政事務處的有關同事煩死了!請問可否給他一條生路走走呢?!人家想走都不安心,要趕著回「投訴信」,真討厭!(最煩的是,根本是沒有辦法從「執法」方面處理的。)
@Frostig - 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其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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