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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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cky motion
[動議之詭道]
(以下例子為虛構,背後道理倒是真的)
話說某校有個教師福利組,負責同事紅白二事致意,兼歡迎歡送來往同事。
由於只是「搞福利」,所以沒甚麼成文規章,只有一些慣例(例如送禮價值之類)。連表決門檻也是最近才決定為「過半數」。現在要討論的是﹕究竟福利組應否為同事舉辦生日會﹖
要決定就要有動議,議案的表述方式可以有兩種,跟脂肪一樣﹕
1. 正式﹕「福利組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以正面字句陳述)
2. 反式﹕「福利組不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以負面字句陳述)(註﹕問「福利組是否應該為同事舉辦生日會﹖」不是一個動議,頂多只能當意向調查。
一個動議 (motion)必須為一句具體的指令,這一點的意義在後面可以看到。)假如我知道校長下個月生日,她很想同事為她搞生日會(而我又想順水推舟的話),應該動議哪種議案﹖

問題在於對投票意向的估計。
如果我知道大多數人都同意搞生日會,那麼當然是「福利組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讓大家舉手通過。然後我就可以向校長邀功。
如果我知道大多數人都不想搞生日會,那就唯有收聲,等人家提出負面議案把「生日會」這回事否決掉算。可是,如果沒有明顯意向,有很多人根本沒意見呢﹖
那麼,我會「曲線」提出「福利組不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的議案。假設有60位老師,20位贊成搞生日會,20位不贊成,另外20位沒意見。
如果我提出「福利組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那麼20票根本不過半,議案被否決就會被認為是「不搞生日會」。
相反,如果我提出「福利組不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那麼同樣20票不通過,「福利組不是不應為同事舉辦生日會」就會變成「福利組應該搞生日會」的意思。所以,動議的修辭非常重要,絕對不是甚麼信口開河之物。無論要決定投票意向、抑或推測動議者的動機,更不能只看表面文句,而應該看動議的可能後果。
「策略性投票」在香港不受重視,但如果只因為「o岩聽 / 唔o岩聽」而投票,很可能招致你不想見到的後果。(而我就得以向校長邀功了
)需知道,民主不是甚麼神器,只是一種(比較公平的)遊戲規則,凡遊戲都有「屈機」的可能。
就如畢華流所言,就算你不用(或者,不能用)那些「茅招」,也應該知道。因為就像庫大所言,學習茅招能認識遊戲背後的理念和架構。
要玩民主遊戲,背後的系統、理念,不能不察。---
來到這一刻,有些精明的看倌(係你啦
)可能會指出一個問題﹕「否定的否定不等於肯定」,否定的議案被否決,只代表應該重新討論,而非代表作了決定。
這樣說某程度上不錯(例如在生日會的例子,「正路」應該再提出一個「應該辦生日會」的議案作表決,才能反映民意),但其實,不一定每個人都看得到。尤其在一個非正規的會議裡,如果與會者不警覺的話,「民意」大有可能被「強姦」了。
可能因為太詭詐無聊(或者沒有想過),好像沒見過有甚麼會議常規禁止提出「負面議案」。可是,在印象中我好像見過中大代表會裡有「反式議案」的。
而且,我認為有些動議必須靠負面字句列出,例如「不准吸煙」(如果不通過,即是「可以吸煙」了)。所以,根本不可能禁止提出「負面議案」。事實上,這種憂慮並非無聊,因為我在中大代表會時「多手」訂立的《釋義及通則章則》就有這一條﹕
「第二十二條﹕已廢除條例不得恢復生效
凡條例將另一前有條例全部或部分廢除,而本身亦遭廢除,則後一項廢除不得使該前遭廢除的條例或條文恢復生效,除非另外訂有條文作如此規定。」這也不是方某杞人獨創,是從香港法例第一章第24條抄來的。《香港法例第一章》是對一些法律基礎定義的規定,當年英國人應該就是因為想到有「B否定A,若然B被否定,等於被否定的A沒被否定,即是A有效」的邏輯,為免爭拗才訂下這一條。
我想﹕「否定的否定」是否等於「肯定」,似乎要看兩者是否mutually exhaustive。
例如,人不是死了就是未死,所以說某人「並非未死」其實即是「他死了」。可是,如果還有其他可能的話,「否定的否定」就可能有其他意思。
例如一個人「不貧窮」,不代表他富有,他可能只是小康而已……
在「生日會」的例子,「不應搞生日會」被否決,只代表「不排除搞生日會」。但還有可能最後決定用其他方式慶祝生日(例如只送生日禮物,或者在學校廣播生日歌),不代表就一定要搞生日會。(這一段思路有點亂,有待哲學高手指正)
(看完這篇文章,你應該明白「意向調查」的用途了。當然,在一般會議上,如果你憑意向調查提出一個「明顯玩野」的議案,我肯定你會引人反感,立即會有人反對你提出這個議案。
一般而言,在中大代表會中,「意向調查」是用來查看會眾意向是否足以支持提出一個議案。如果意向不明顯的話,就要繼續討論下去,直至其中一方有足夠支持為止。)
Comments (13)
很有趣的文章。鄙人大學中習過哲學,在此班門弄一盃斧吧,有錯也還請指正。
關於 mutually exclusive 的那點方兄寫得很清楚,就是要在「either A or B」的情況下,「not A」才會引致「therefore B」的結論。若果不是「非A則B」的話,這個理論是不成立的。
至於「不貧窮」的例子,這裡牽涉的是一個沒有清楚界線的漸進(progression),如「我不是一毛錢也沒有」就不代表「我只有一毛錢」等等。
最後「不應搞生日會」的例子,涉及的是 linguistic analytic theory 中非常重要的「is / ought」二分。在「是」(is)中沒有「應該」(ought),反之亦然。簡單點說,單靠「偷東西是(is)不對的」一個前設,不足以引申至「我們不應該(ought)偷東西」的結論。就正如男人都同意「男人不應該(ought)偷食」的前設,沒可能引申至「男人不會(will / is)偷食」的結論....
很好笑!
謝謝你的提醒!你分享的例子也挺好玩的。
好似好複雜,因為搞咗啲deontic logic出嚟。
首先,一般sentential logic,設p係一陳述句(e.g. 「小明死了」),p嘅否定 (negation) 係not-p,not-p嘅否定係not-not-p──即係p。所以,p「否定的否定」即p本身。
但係一講「應該p」、「可以p」,個句子就多咗個operator──Op(e.g. 小明該死,Siu Ming ought to die)同Pp(e.g. 小明可以死,It's permissible that Siu Ming dies)。Standard deontic logic其中一條rule係:
Op --> Pp (e.g. 「如果教師福利組應該開生日會,那麼教師福利組就可以開生日會。」)
Contraposition就變成
not-Pp --> not-Op (e.g. 「如果教師福利組不可以開生日會,那麼教師福利組就不應該開生日會。」)
否定句呢?
O(not-p) --> P(not-p) (e.g. 「如果教師福利組應該不開生日會,那麼教師福利組就可以不開生日會。」
not-P(not-p) --> non-O(non-p) (e.g. 「如果教師福利組不可以不開生日會,那麼教師福利組就不應該不開生日會。」)
用jargon去講:「否定的否定」是否等於「肯定」,視乎你講緊乜──not-not-p?not-P(not-p)?non-O(non-p)?……
「貧窮」/「富有」嘅例子唔係好同,其中一個分別(有少少technical)係,「貧窮」/「富有」係predicate,形容object;「應該」/「可以」則operate on proposition。只有proposition可以被否定(negation係sentential operator),就咁一個object(e.g. 小明、教師福利組)唔可以被否定。
Hm……希望冇up錯嘢啦,嘩哈哈……
補兄:「小明貧窮」同「小明富有」係Mutually exclusive的,因為兩樣嘢 (analytically) cannot both be true。應該話,「小明貧窮」同「小明富有」don't exhaust all possibilities。
倒不用搞得太複雜
我認為在「生日會」的例子,「不應搞生日會」被否決,只代表「不排除搞生日會」這說法不大正確
當然,在語理上「不應搞生日會」被否決,只代表「不排除搞生日會」這說法是正確的;
但放於現實中理解,這命題是mutually exclusive --- 因為若這命題並非mutually exclusive 的話,為何動議中要有「生日會」這字眼?「生日會」這字眼在動議中出現,為的就是要討論它比起其他慶祝方法是否具有獨特的價值吧?
個人想法,請指教
有趣的文章.
好像已經有網友提出,mutually exclusive的說法,似乎並不全對.兩個events是mutually exclusive,只保證不能兩個events同時真,但並不保證他們不能同時全假.若要如你所說A的否定是B,A的否定的否定是等同B的否定亦即A,那A和B不單要是mutually exclusive,他們還要是collectively exhaustive,亦即A和B已經窮盡了所有events的可能性才行.你所舉死和不未死正是這個情況.簡單點說A和B必須是mutually exhaustive.
搞到咁複雜,係因為方sir基本上問緊,當命題出現兩個冇俾其他t-f operator (e.g. AND, OR...) 隔開嘅「否定」時,幾時先算係double negation。
「死」/「未死」/「並非未死」:「未」同「並非」就係negation,即係死、not-死同not-not-死,not-not-死係死嘅double negation。
「應該」/「可以」:如果一個否定係喺個deontic operator嘅scope入面、一個喺外面(e.g. 不可以不p,不應該不p),咁就唔係double negation;反之就係double negation(e.g. 不是不可以p::可以p、應該不是不p::應該p)。籠統咁講,即係睇你嗰兩個「不」放邊。如果唔係double negation,咁「否定的否定」等如乜就要睇返deontic logic嘅rule。
「貧窮」/「富有」:如樓上所言,「貧窮」同「富有」唔係collectively exhaustive,所以「貧窮」嘅否定唔係「富有」,「富有」嘅否定唔係「貧窮」。但正正因為「貧窮」嘅否定唔係「富有」,佢冇解釋到「否定嘅否定」係咪「肯定」。「貧窮」嘅否定係「不貧窮」,「不貧窮」嘅否定係「非不貧窮」──咁「貧窮」「否定的否定」即係「貧窮」囉。
所以我話,「貧窮」/「富有」嘅例子唔啱用,因為呢兩個詞係形容object、而唔係好似「應該」/「可以」咁modify一個句子,唔會出現「不-貧窮-不」之類嘅情況,
又或者咁講,我哋日常講嘅「否定」係有歧義嘅。嚴格嚟講,「B係A嘅否定」係「Bnot-A」,咁A同B就唔可以同時真或同時假;但有時我哋講「B係A嘅否定」係指「B-->not-A」,咁即係冇講「not-B-->?」。
貧窮-->不富有;不貧窮-->?
happy-->not unhappy;not happy-->?
@ivyst -
食咗我個biconditional...?
「Bnot-A」係「B <--> not-A」。
@rabbitobaggio - @ivyst - @mrsamso - @星屑醫生的老死C - 謝謝各位。
我想似乎mutually exhaustive比較接近我的意思。因為我想講的是,除非兩者已經窮盡了所有可能,否則「否定的否定」可能還有其他意思。
正如各位所指,mutually exclusive只是指兩者互不相容,並不窮盡可能。這是我英文差之過。
又﹕deontic 係咩﹖
@fongyun -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deontic/
很好玩!
我覺得問題頗簡單:「否定」的否定只是「不否定」,「肯定」只是包含在「不否定」的其中一個可能性。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警方「反對」或「不反對」示威遊行,難道警方不反對遊行就是支持遊行?!
好一篇來矯正logic錯誤的文
但我覺得你舉的例子, 我會睇贊成嘅% vs 唔贊成嘅%
anyways, i am just a civilian.
@ansonho - 你說的是。但「不反對」遊行其實即是同意遊行啦,這只是政府要審查又不認,在玩文字遊戲啦。
@whitebook - then I'm mili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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