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 2008
-
Public records and archives
「歷史檔案的價值及香港政府歷史檔案管理的現況」講座
(或者,「推動訂立檔案法運動」講座)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是三個性質接近,但略有不同的機構。所以這個講座相信也對我們有幫助。
不過,今天下午的雨雖然似乎不特別大,但鞋也竟然濕透了。兩位主講是香港檔案學會的錢正民會長,和政府檔案處前處長朱福強先生。
第一位錢會長,介紹幾個不同的機構。不知為何就只是打開幾個網頁,把網頁介紹逐個讀出來。
包括國際檔案理事會(ICA,包括東亞的分會 EASTICA)、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北京,專收清廷檔案,即是「清宮秘檔」那些)、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南京,專收民國檔案)、和廣東省檔案館。
其他有介紹但沒開網頁的包括國家檔案局(由於黨國不分,國家檔案局兼中共中央檔案館,乃中共中央直屬機構)、遼寧省檔案館(包括清代八旗子弟的人口普查紀錄)(防毒軟件顯示此網站可能有害)等。我想就連 powerpoint 也不適合這樣讀吧,何況是字體沒放大的網頁﹖
如果冒雨來就只為了聽人讀網頁,怎麼不乾脆把連結放上網,我在家裡讀就好了。「大概你已經習慣了Internet無時無刻提供最新資訊, 已經忘記很多人仍要靠傳統的電視電台報紙接收資訊」
—借用莊生兄的碎碎唸錢會長引用 ICA 網頁裡的說法﹕
Archives constitute the memory of nations and of societies, shape their identity, and are a cornerstone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檔案是人類活動和交往的證據,維護個人和國家的權益,是民主和善治的基礎。檔案是人類的歷史紀錄、保存「記憶」(特別強調近年大熱的「集體回憶」)、塑造身份認同,和資訊社會的基石。
(國家權益﹕例如在西藏問題和釣魚台爭議上,歷史檔案就可以作為證據來源。正如現在國家檔案局首頁就展示了中央和西藏關係的歷史資料,以支持「西藏是中國一部分」的聲稱。當然,大家認為這些資料是否足夠充分,是另一回事﹔但這顯示了歷史檔案對國家的重要性。)
(個人權益﹕ICA成立了一個Archives and Human Rights的小組,探討以檔案維護人權的事宜。其中一個例子,是柬埔寨的舊檔案,成為起訴赤柬領袖屠殺的重要證據,所以要加以保護、免遭破壞。)錢會長提及檔案法規、鑑定、目錄、管理和公開的重要性。
(鑑定—appraisal,在檔案專業中指決定是否收藏、保留有關檔案的工作,有點像圖書館的 acquisition 和 weeding (見延伸閱讀1, 2)。但分別是圖書館會淘汰舊書,而檔案館和博物館一旦決定收藏某物件,就幾乎不會丟掉。)然後由朱先生介紹香港政府檔案處的運作。
朱先生樣子和聲線都有少許像林子祥。也許怕大家被悶倒了,所以一開始就說了幾個故事﹕1. 愛因斯坦坐火車時,遇上稽查驗票。他一下子找不到車票,稽查說認識這位大科學家,相信他不會坐霸王車,所以不用查了。但愛因斯坦仍在找車票。
稽查問他為何還要找﹖他說﹕如果找不到車票,我就不知道在哪裡下車了。2. 唐英年曾在會議中,表示維港匯事件沒有人做錯。但後來盧維思被紀律處分,決定進行司法覆核時,打算提出這一點支持自己,竟然發現原來唐英年曾經要求修改會議紀錄。(新聞)
在有《檔案法》的國家,擅自纂改或刪除紀錄,可能已犯上刑事罪行。3. 賢仔尋親事件(新聞)。究竟是贊育醫院還是竹園兒童院弄錯了呢﹖沒有人知道。(儘管周一嶽又認了錯)
竹園兒童院在搬遷時,已經銷毀所有檔案。而贊育醫院改隸醫管局,亦不屬於政府部門。
據聞商業電台查問時,醫管局人士表示所有超過21年的出生資料,已經「根據法例」銷毀。但商台諮詢法律意見後才發現根本沒有這樣的法例,醫管局承認這只是內部指引。4. 曾有一位警司出書介紹警隊歷史,當中有灣仔舊郵政局的圖片,卻被指為三號警署舊址。經過查證警隊和工務局(Public Works Dept)檔案,發現三號警署是長方形的,灣仔郵局卻是 L 字形的,查看地圖後,認為三號警署舊址應該在灣仔郵局鄰近才對。
(但上述說法已廣為流傳,見一例子)5. 公務員減薪訴訟中,政府曾在歷史檔案中找到歷史上曾進行減薪的證據。結果政府勝訴。
6. 懲教署職員加班津貼訴訟中(新聞),政府同樣在歷史檔案中找到,當時(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對「超時工作」的定義,證明不包括懲教人員所指的「候命」時間。結果同樣是政府勝訴。
7. 戰後港英政府設立了「國殤紀念基金」(屬香港法例1026章,已廢除,改由386章成立之「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繼承)(見延伸閱讀3, 4, 5, 6),向軍人及遺屬支付補助金,但受助人要證明(自己或已死家屬)曾經在二戰時服役。問題是,英軍有英國官方紀錄,但例如香港義勇軍之類的本地團隊(全部名單可參見386章附錄1及2),紀錄已於日本佔領時散失。
政府為扶養受害人,願意接受二手證據。於是政府檔案局透過和澳門歷史檔案館等機構合作,尋找這些軍人的相關紀錄。例如報章報道提及的軍人名稱,也成為證據。這些故事的相同處,就是都涉及「檔案」。朱先生說明「檔案」(record)的正式定義﹕
「檔案」是指公事(official transaction)產生的文件紀錄,予以保存作為公事進行的證據。
(維基引述 Jenkinson﹕"documents which formed part of an official transaction and were preserved for official reference")雖然有「文件/document」的字樣,但本質上不一定是文本(textual)的資料,檔案不限形式。公事上產生的多媒體紀錄(舉例﹕博物館對這場講座的錄影),也算是「檔案」。
「檔案」是原始、第一手資料。「文獻」而不等於檔案,因為文獻可以是二手資料。假如有記者報道這場講座(方按﹕或者,本文),就只屬於「文獻」而非「檔案」。
就算是當事人的日後自述(如日記、回憶錄),也只算是文獻而非檔案。(但錢會長補充,檔案館—如廣東省檔案館—也收藏名人日記或家譜、書信等,因為這些資料也部分記錄了當事人的工作情況,對日後研究大有幫助。朱先生所說的是對「檔案」的專業、狹義定義。)
但問答環節時有很多人仍然詢問「XX是否檔案」的問題,朱先生強調﹕並沒有「這文件是檔案」、「那文件不是檔案」的事。「檔案」是公事過程產生的,稱為「檔案」的必有其事件脈絡。
他舉例說﹕雖然說一份報章報道不算檔案,但如果日後在法庭上成為呈堂證據,就會變成法庭審訊檔案的一部分。一件物品是否「檔案」要視乎是否出現在哪項公事之中而定。
(方註﹕如果我們不局限於「政府檔案」的話,報章報道也算是報館的「檔案」,因為那是由報館的公務所產生。)然後,朱先生指出世上絕大部分先進國家都已訂立《檔案法》(大陸和台灣也有),就是香港沒有。他們要推動香港訂立《檔案法》,這法律包括四部分﹕
1. 凡公務必須產生檔案。(即是公事要有記錄、可查證,不能「口講無憑」)
2. 檔案要妥善保存和管理。(因為公共檔案等同公共財產,亦需要專業人士管理)
3. 檔案使用完畢(部門認為沒用的時候),要被「評鑑」(即appraisal)。
評鑑認為有需要,就轉送檔案館永久保留。(即是「歷史檔案/archive」)4. 訂立保密年限,檔案保密期限屆滿後,便要公開讓市民查閱。
訂立《檔案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運作的問責性(accountability)。
(到這時候,看倌應該明白為何開頭會說,不如稱為「推動訂立檔案法運動」講座好了。)已有政界人士和議員提出有關質詢,但政府的回應仍是那句「現有制度行之有效」。
朱先生補充道﹕1. 《檔案法》應該是《資訊自由法》的後盾,議員如果只懂爭取後者,事倍功半。
試想,如果官員告訴你「抱歉,這件事我們沒保留檔案」,那麼有檢閱自由又如何﹖2. 雖說「名人檔案」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檔案」(例如廣東省檔案館名人檔案,朱先生稱之為「地方文獻」),但其實一樣重要。他舉例說,你想知道八萬五、中藥港之類從何時開始「不存在」,只有透過研究董建華在任時的個人文件,才有可能發現。
美國總統落任後,美國檔案局就會立即進入白宮,把他的文件封存起來,製成檔案(當然要等幾十年後才開放)。香港就沒有這種規定了。3. 香港沒有檔案法,但因為受英國統治,所以跟隨英國慣例。
香港政府的行政守則,規定所有政府部門(不包括公共機構/public bodies 如醫管局)要銷毀檔案前,必須先得到政府檔案處同意。於是當部門想銷毀檔案時,檔案處就有機會檢視和選取檔案保存了。
根據慣例,一般檔案保密三十年後可以開放,任由公眾索閱。但保密級別較高的檔案,則需要另行申請、得到批准方可檢視。問題是,回歸前保密檔案還會列於目錄之中,讓公眾知道有一份「保密」的檔案﹔但回歸後卻不會列入目錄中,你連有這一份檔案也不知道,變成「二十二條軍規」式的荒謬。4. 香港歷史檔案館還有一個很滑稽的情況,就是要戰前的檔案反而有(儘管戰時散失了不少),七八十年代往後的檔案卻沒有。因為部門不願釋出。
(甚至曾經有部門把檔案交給政府檔案處鑑定,以求註銷。怎料當檔案處表示某些檔案有價值,要收藏保留時,部門反而「縮沙」說不註銷、要收回了。)
以前的英國人官僚,習慣於祖家的規定,所以比較願意釋出檔案。現在的官僚心態就有點不同了。問答時間,除了有很多人問及「XX是否檔案」之外,亦有其他問題﹕
1. 政府檔案對部門發展和市民權益都十分重要,只是部門和市民很多時候都沒留意到。
(就正如不是打官司,誰會想到要找檔案呢﹖)2. 在下問了兩個問題﹕
2.1 先前問答提及立法會檔案不屬於政府檔案處管轄範圍(即是不需要交給檔案處),那麼司法機構的檔案又如何﹖
答案﹕司法機構檔案也會收入政府檔案處,但如果要檢視司法審訊的歷史檔案,就要先經司法機構同意才可以。
2.2 先前提及賢仔尋親事件。每年有那麼多人出生,檔案浩繁,如果檔案真的交了給政府檔案處,會保存嗎﹖(問評鑑標準)
答案﹕會,因為個人出生資料是十分重要的檔案,會予以保存。3. 有人問﹕怎樣才能決定保留甚麼不保留甚麼﹖畢竟現在也不知道未來的需要。
答﹕「評鑑」是痛苦過程,要顧及各種因素和社會需要。隨著時代變遷,檔案保留的範圍的確有所不同,以往只是「帝王將相的歷史」,現在卻有很多平民生活的資料都認為需要保存。(方按﹕情況有點像圖書館決定淘汰哪些舊書,總是痛苦的決定。)
這正是更需要專業人士的原因。但這幾年政府一直在縮減 archivist grade (檔案處專業職系)的人數(列入肥雞餐),以 EO 和 CO 代替。認為長遠而言會影響專業發展。4. 又有人提及加拿大把國家圖書館和檔案館合併了。認為香港歷史檔案館影印費用高昂,如果跟公共圖書館合併,有望降低收費。
作為圖書館員,在下即時作資料補充﹕事實上,圖書館的書也不一定任人影印的。
我在研究職安健法例時,也曾在中央圖書館查閱舊法例。那些書就不會這樣給你拿著四處走,館員會開一間獨立房間,讓你坐在裡面讀的。這種「古書」,根本不可能讓你自己拍照或影印了。朱先生答﹕事實上加拿大的合併是罕見例子,而且爭議亦很大,因為圖書館和檔案館的工作實有不同。而收費高昂,是因為古老文件只有一份,不能讓你借走或自行影印,所以查閱要戴白手套、抄錄只准用鉛筆(怕墨水的化學成份影響文件)、影印也要職員代勞。
(事實上,我在中央圖書館的經歷就跟看歷史檔案差不多,也是拿筆抄的。就差一雙白手套。)
政府收費是以收回成本為目標,公務員的人工當然不便宜。現時的收費已經過檔案處爭取降低,其實只佔整體成本的很小部分。
(不知是認真或說笑,他說如果要完全收回成本,影印可能要三十元一張。)回家,又再一次大雨。
儘管已停在簷下,但一踏下小巴,雨點仍然橫飛而來。手上的雨傘也因為強風而難以打開。
忽然想起《雷霆救兵》中第一批士兵在諾曼第登陸的情境……中晒彈。--------------
附加資料﹕
1. ICA 提供的﹕ISAD(G): General International Standard Archival Description, Second edition
2. 又,正如講者「打廣告」,HKUSPACE有相關的檔案學課程。如果不是正在讀碩士的話,我也有興趣去學學。(如果幾年後還有時間精神,就去學吧﹖)
3. 其實香港大學也有類似的資源﹕Hong Kong Government Reports Online (1853-1941),在網上就看到內容,我也用過。但大家未必知道,在這裡順道介紹一下。延伸閱讀﹕
1. 王元仲〈從館藏穩定狀態理論,談公共圖書館的館藏淘汰〉,書苑季刊46期第14-29頁
2. 簡莉婷〈圖書管理﹕淺談大學圖書館館藏淘汰〉,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館訊[民]92年春季
3. 「發放給前戰俘及前戰俘遺孀的補助金」,立法會議事紀錄1990年2月14日,591-593頁
4. 「1991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草案(二讀)」,立法會會議紀錄1991年5月1日,1358-1360頁
5. 「1991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草案(恢復二讀)」,立法會議事紀錄1991年5月29日,1624-1626頁
6. 條例生效公告(第2號),立法會議事紀錄1991年11月20日,439頁、508頁
(註﹕暫時未能找到條例三讀通過的紀錄)
Comments (4)
政府的檔案很混亂的...... (有很多故事可以告訴你...
)
立了法的話...... 不敢想像!!!
按上:
按照一般立法而非追溯的原則﹐立了法也是以服務立法以後的局面﹐早日建立和監督秩序吧?
另:
總會有人要問﹐有沒有計劃把紙本檔案電子化吧?
尤其是當下不斷產生的新檔案﹐
有沒有一個明確數碼化保存的流水作業程序。(這其實涉及許大筆公帑的)
@bencrox - 好像只是說管理電子檔案,沒有說 format change http://www.grs.gov.hk/ws/tc/org_rsdo.htm
有例子(他們的電子目錄我也曾翻過)﹐跟有劃一程序指引﹐分別很大啊。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