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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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 6
[團體會章須知(六)]
正在草擬的文章,將分批在這裡刊出。最終整理後再另行放置。
由於內容可能在撰寫途中,再更改先前的內容,所以切勿把這裡貼出的當成確定版本。(警告﹕本文並非定本。待全文完成後,將另外放置並提供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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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錢銀問題
會章的「財政」一章通常會說明團體的財政年度、會費和財政處理的一般原則。
財政年度的起訖一般跟團體行政機關的任期相同,但如果機關任期不是「一年」的話,財政年度仍會以一年為限,即是說一屆任期可能有多於一個財政年度。
會費條文說明會員繳交會費的義務。款額可以在會章註明,那麼更改會費就要靠修章達成。也可以不註明款額,以便修改,但要在會章說明修改方法。有些團體會在一般會費外設立「基金」,作為儲備供填補赤字或購買重要資產之用。基金的來源可以包括向新會員額外收取一次性質的「入會費」,和會方的財政盈餘。基金條文應列明基金的目的、款額、和動用方式。
由於基金是儲備,所以動用條件比一般經費嚴格。如果有常設監察機關,通常需要經其批准。如果只有單一機關,則通過動用基金的票數門檻,通常比一般議案為高,可在本條列明。有些會章把財政預算和報告的條文寫在「財政」一章,但也可以寫在該機關的章節之中。
因為退會通常牽涉已繳會費的問題,所以可以在本章列明退會手續,亦可以說明退會者是否可以取回會費。(一般都不可以)懲治和出缺﹖
懲治就是當有會員、機關或職員違反會章時的懲罰方式。
對於機關或職員,會章規定的懲罰方式,通常是「彈劾」和「罷免」。在一般政治語言而言﹕
「罷免」比較簡單,一旦通過,被罷免的職員就失去職位。罷免是追究政治責任,被罷免者不需要有任何違法/違章行為。但罷免民選官員一般也要經過公民投票才可以通過。
「彈劾」與罷免相比,司法性質比較濃厚。必須指明當事人犯了甚麼過錯(通常是違章或行為不當),才可以通過。由於涉及指控,不會經公民投票,而由立法或司法機關處王,彈劾通過的門檻通常比罷免高。
但從這角度而言,罷免和彈劾的結果一樣,通過後有關官員就會被免職。可是,在中大學生會裡,罷免和彈劾的實行比較奇怪。甚至發生過幹事被彈劾,但隨後照常供職、甚麼事都沒發生的情況。
中大學生會的「罷免」是很清楚的,交由全民投票決定。但罷免的對象不限於個別職員,機關(如幹事會)可以整個罷免。「彈劾」權則歸代表會。
如果按照上述,代表會通過了彈劾,幹事應該被免職了。如果我們「同情地理解」,該屆代表會並非疏忽或不理解「彈劾」的意義,則原因可能出於「代表會並非民選」。
中大學生會由書院學生會組成,權力由書院學生會讓渡。為了反映書院學生會在中大學生會的權力,所以作為中大學生會的民意代表機關(兼立法司汰機關),代表會並非由全民投票選出,而是由書院學生會委派的。理論上書院也可以全民投票選出代表,但實際上都是由書院的代表會/監議會委任。於是產生了非民選的「民意代表機關」監察全民投票產生的幹事會(和報社、電台等)的尷尬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足夠民意授權的代表會,似乎不適合凌駕全民投票,直接免除民選幹事的職務。所以,彈劾案通過後沒有直接把幹事免職。
可是,這不代表「彈劾」變成無牙老虎。在這種情況下,代表會通過了彈劾,就應該進行全民投票,表決罷免該幹事。彈劾表示代表會不信任這位幹事,那麼就應該交由選舉他的人,決定來留。
所以,在中大學生會而言,彈劾可以被理解為啟動全民投票罷免案的程序。有關懲治的條文,應該列明誰有權提出彈劾/罷免,及其程序。由於這些懲治方式後果比較嚴重,所以要求通常比較高。(例如要監察機關超過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方可通過。至於全民投票的門檻通常不會改變,因為如果有一半選民要求罷免,這已經不再是會員信任的代表了。)
有些會章包括懲治會員的方法(最嚴重是開除會籍),但並非所有團體都適用。所以也有不少會章,是不包括懲罰會員的。
有些懲治方式,雖然不包括在會章內,但不少團體也會用到,例如﹕
「譴責」﹕不至於彈劾罷免那麼嚴重,不影響職位。但通過譴責,明確表示有關職員犯了錯誤,公告所有會員。這是名譽上的懲罰。
「遺憾」﹕最輕微的懲治,和譴責一樣會公告全體會員。但與譴責相比,被「遺憾」的職員犯錯比較輕微。(這些錯誤可能主動性比較低,是「應做沒做」而非「做了錯事」﹔又或者涉及一些外在、不受當事人控制的因素。)
如果有相關的規定,暫停會員權利、罰款或其他手段也可能是團體的懲治方式。如前所述,機關無論因為無人參選、解散或罷免等原因出缺,都可能會委任一個「臨時行政委員會」處理日常會務。臨政的章節和機關相似,但條文比較短少簡單,因為它們職權比較少、組織簡單,而且通常直接向監察機關或會員大會負責。
(下篇)
Comments (3)
哈﹐我讉責你個遺憾。
另外﹐中大學生會幹事會﹐要不是由幹事會內部一致否定一個幹事﹐則該幹事被代表會罷任免﹐仍有很大可能留在幹事會工作﹐只是形式上轉為學生助理而已。在幹事會內﹐除了權力衝突﹐我倒想不到甚麼方法﹐可以致使一個想做事的人不能做其想做的事。也正是幹事會本身並不真的講究實權﹐隨時可以殺個程咬金出來充到大頭鬼。
唯一的分別﹕開會時沒投票權。
當然,既然學生會有悠久的老鬼傳統,反正老鬼影響新人也不需要有票,那麼投票權也不見得很重要。
被罷免了還好意思留下來嗎﹖
我的體會是﹐只是最面皮厚的人才會幹到遭人罷免。那他們要留下來﹐也會顯得廷輕鬆自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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