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9, 2007

  • cons 5

    [團體會章須知(五)]

    正在草擬的文章,將分批在這裡刊出。最終整理後再另行放置。
    由於內容可能在撰寫途中,再更改先前的內容,所以切勿把這裡貼出的當成確定版本。

    (警告﹕本文並非定本。待全文完成後,將另外放置並提供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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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

    執行會務的機關如何運作﹖

    理論上,報行會務的機關可以多於一個,前面已討論過。可是,無論它是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傳媒,還是其他機關,章則結構上都是差不多,只是機關性質導致具體條文有所差異而已。所以我們可以只討論單一機關的型式。

    有關機關的條文,應該包括以下各項﹕
    1. 權責
    2. 組織/組成
    3. 任期
    4. 會議
    5. 選舉法
    6. 辭職
    7. 遺缺
    8. 計劃和報告

    權責」是指該機關的權力和職責,即是這個機關工作範圍的界定。條文可長可短,通常工作範圍越廣泛的,越無法明顯界定範圍,所以條文越簡單,例如幹事會。

    組織/組成」是指這個機關的組成方法。包括﹕
    —有多少職員/幹事
    —職員的資格(是否必須身為會員才可出任﹖哪種會員﹖)
    —如何產生(選舉﹖全民投票﹖是委任的話,由誰委任﹖有些機關可以兼有民選和委任職員)
    —職位及其權責(正副會長/主席、秘書、財政之類。有甚麼職位需要指明﹖如果可以視情況而決定,就不必寫明,留待當屆決定。)
    —如何決定職位(是互選﹖還是選舉時已經指明職位,例如參選會長﹖)
    通常會另外規定,機關可委任一些委員會或小組協助工作,以免所有工作都要召開會議決定,亦方便吸納其他人員參與工作。但需要注意,這些委員會或小組的權力來自有關機關,它們的工作是受到該機關監察,該機關亦要為它們的工作負責。

    任期」,很明顯就是任期……包括任期有多少,和起訖日期。
    為免產生類似特首任期的爭拗,建議加上機關被罷免或解散時,接任者任期的說明。

    會議」,有關機關開會的規定。會議通常分為﹕

    「常務會議」﹕常規的會議,商議團體一般事務,會定期召開。
    「臨時會議/特別會議」﹕因應突發事件召開的會議。
    「續會」﹕無論常會或臨會,完成不到議程,就要擇日開續會繼續解決。

    「會議」條文要對常會和臨會分別作為規定(續會則不需要)。例如常務會議的頻率(多少開一次會)、召開條件(一般是會議主席認為有需要就召開,亦容許會議成員聯署要求召開臨會)、開會通知的時限、和會議的最低法定人數(通常是機關職員三分之二或以上)。
    開會通知的時限,是一件很容易被認為「麻煩」而忽略的事情。但有很多人沒留意到,開會通知是保障會員權益的重要方式。因為只有會員知道會務機關何時開會、討論甚麼,才有可能參與會務,否則就變成黑箱作業了。通知時限就是保障會員有時間決定是否列席會議或提交意見。
    條文會規定在開會前若干日(或星期)要向有份開會的人提供議程,亦要求向所有會員公告有關議程。常務會議的通知時限通常會比臨時會議長,因為臨時會議本質上就是比較緊急的。但為免遭濫用,所以規定了常務會議的最低召開次數。
    在某些會章中,亦會規定誰有權列席這些會議。(有些團體是不容許普通會員列席幹事會會議的,除非得到批准。)

    選舉法」是指機關職員產生的具體方法,如果靠全民投票產生,一般需要附上選舉法條文。
    有些會章中,「選舉法」會獨立成一章(中大學生會會章就把各機關的選舉法集合一章)。這種做法雖然看來整齊,但其實暗藏危機。因為日後修章時,機關「組成」的條文可能跟「選舉法」有出入,製造憲政危機。筆者在中大院委任職期間,就有不少系屬會,只顧修改「組成」條文而忘記「選舉法」條文(反之亦然),令兩者數目不符。把「選舉法」條文放在該機關的章節之中,可以方便日後修改。
    一般而言,選舉法必須說明﹕
    —職員的選舉方式(組閣參選﹖還是個別參選﹖)
    —如果組閣,人數範圍是多少﹖(會章不一定要求填滿所有席位才可參選,但可能有一個最低限額。如果不足額,內閣必須包括哪些職位﹖)
    —差額選舉的做法(通常就是得票最多的內閣/個人當選,有沒有最低得票的要求﹖一個選民可以投幾票﹖是等同席位數目﹖還是不論席位多少,每人只准投一票﹖)
    —等額選舉的做法(通常就是信任投票,但究竟信任票要過半數﹖還是只要比不信任票多就可以﹖)
    雖說「具體方法」,卻不是選舉活動的詳細規定。選舉細則可以日後以附則的方式訂立,不需附於會章之中,否則日後難以因應實際需要而修改。

    辭職」,即是辭職的手續。職員不是說辭職就辭職,通常需要開會獲得批准才可辭職(要哪個機關同意﹖多少人同意﹖三分之二﹖),而且要向會員公佈。因為職員是全民選出的,辭職也必須作交待。

    遺缺」是關於席位懸空後的處理,懸空可能因為職員辭職、被罷免或死亡而出現。(懸空不包括因為不夠人競選所產生的空缺,那只有全民投票才可予以補選—如果這職位要求全民投票的話。)
    —重要職位(如正副會長/主席、秘書)懸空了,由哪位職員遞補﹖
    —席位懸空了,由誰遞補﹖
     —是否需要搞補選﹖(如果餘下任期不長,則通常不需要)
     —是否容許上次選舉落選的人補缺﹖有沒有限制﹖
     —是否容許機關自行(或者經監察機關通過)委任其他會員補缺﹖手續和限制如何﹖
    有關遺缺的規定,也會包括機關「解散」的規定。除了整個機關被罷免外,職員遺缺太多、或者所有重要職員離職都可能導致解散。因為民選機關有代表會員之意,如果被會員選出的人大多離開(縱使有人遞補),這個機關的代表性就成疑了。
    無論是因為甚麼原因而解散,都應該說明解散後的處理。一般而言,會由監察機關(如沒有,則為會員大會)委任一個委員會(一般稱為臨時行政委員會—臨政)處理日常會務。臨政顧名思義是臨時性質,而且因為沒有經過選舉,也沒有原機關的全權,只能處理日常性質的工作,例如招收會員、管理會室之類。

    計劃和報告」是指團體(和機關)的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為了讓會員知悉會務和會費使用,這些都是必須公開的。這條文主要就是規定機關提交這些計劃和報告的頻率(一年一次﹖)、時限(任期/年度開始或結束後多久要提交﹖)和方式(向誰提交﹖)。
    相比於「組織」、「選舉法」、「會議」那些「硬」條文(不符合則不合法),「計劃和報告」是一種比較「指標」性質的條文。主要供會員和監察機關監督工作,無法達標可能會被譴責、懲罰、甚至罷免,但不會因為「遲交報告」而令機關自動解散的。

    (下篇)

Comments (2)

  • 你整理好﹐我肯出錢替你承印。最好當然是先入前人今人的意見和補充吧。

    有關會議一點﹐你稍後不妨介紹一下會議常規。雖然對於小組織而言﹐常規無外乎默契。但你提供的是藍本﹐讓人認識一下常規的意思﹐那值得花筆墨。

    還有﹐有一點我真的很想你會講。就是何謂「表示遺憾」。

  • 這個年代,整理好放上網也可以吧。用得著花錢印嗎﹖

    這系列文章主要是討論會章的。
    「會議常規」我當額外「點唱」,及後補寫好了。
    「懲治」是會章的一部分(至少對中大學生會而言),我會討論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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