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4, 2007
-
cons 4
[團體會章須知(四)]
正在草擬的文章,將分批在這裡刊出。最終整理後再另行放置。
由於內容可能在撰寫途中,再更改先前的內容,所以切勿把這裡貼出的當成確定版本。(警告﹕本文並非定本。待全文完成後,將另外放置並提供連結。)
---
(上篇)
會員如何行駛權利﹖
前面提到,會員有政治權利和享受福利的權利。享受福利很簡單,只要會方有經費舉辦活動和提供設施就可以了。但「影響會務方向」的政治權利,如何行駛﹖
我們也討論過,由於直接民主不大可行,所以大部分團體,都要透過選舉幹事和代表來推行和監察會務。會員要影響會務方向,就只有在全民投票和會員大會中表達。在全民投票中,會員可以針對人選和議案表達意見,但受到參選人和議案範圍所限。會員大會則容許會員之間和幹事直接溝通,並提出質詢。
前文已經討論過全民投票和會員大會的權力關係,這裡主要討論兩者的施行程序。
全民投票
一般而言,全民投票就是團體的最高決議,意即沒有其他機制或機關可以凌駕投票結果,只有另一全民投票的結果可予推翻。而且會員的選舉、創制、罷免各權,只可透過全民投票行駛。
究竟誰有權發動投票呢﹖
當然,在民主制度下,會員有權發動投票。不過如果投票太頻繁,那就跟直接民主沒分別,對會方造成很大的負擔,而且大多數會員也不可能經常投票表達意見(除非是規模很小、關係密切的團體)。所以對於會員直接發動投票,通常有限制。
最主要的限制就是人數,即是需要有一些數量的會員聯署,才能發動投票。
聯署門檻可以是具體人數或會員比例,團體可以考慮若干相關因素﹕
1. 如果採用「具體人數」作門檻,會否因為日後會員人數大幅增加而失去代表性﹖(當然日後可以修章,但我們擬章時,首先應該考慮令日後毋須修章。)
2. 如果採用「會員總數若干比例」作門檻,會否因為日後會員人數大幅改變而無法執行(太多)或沒有代表性(太少)﹖
3. 會員人數是否很少﹖或很多﹖人數是否穩定﹖
4. 會員之間是否容易聯繫﹖會員經常碰面的團體(如系會),門檻可以高一點﹔反之,會員很少見面、組織鬆散的團體,門檻不能太高,否則無法執行。
相比投票門檻,聯署門檻通常低得多,因為兩者一樣,那麼聯署就幾乎等於投票了。但筆者草擬的校友會會章,兩者卻是一樣的。因為校友會組織鬆散,所以投票門檻較低﹔如果聯署門檻更低的話,發動投票的權力就可能被濫用。投票門檻不能再提高,為方便計,則唯有把聯署門檻提高到一樣的水平。
除了會員聯署之外,會員大會也有權發動全民投票。
如果只設單一常設機關(即幹事會),則幹事會亦有權發動全民投票。(否則每次搞全民投票都要先召開會員大會﹖)
但如果在幹事會以外還有常設的監察機關(如代表會),則發動權通常在監察機關而非行政機關。因為全民投票所涉及的議案,通常都需要監察機關同意。(但也可能有例外,即是行政機關和監察機關都有發動權。)
如果還有其他機關地位比監察機關高的話(例如中大學生會的聯席會議),則這種機關通常也有發動全民投票的權力。換言之,監察機關或地位更高的機關,通常都有權發動全民投票。
然後,由誰主持全民投票呢﹖
如果常設監察機關,就會由這機關(如代表會)負責。但如果只設單一常設機關(即幹事會),一般會章交由幹事會負責。
但我要警告,由幹事會主持投票是極之危險的做法,因為公正性很容易被質疑。因為全民投票涉及的項目,大都直接與幹事的工作有關,就算不提罷免案,只是選舉下屆幹事,如果幹事自己有份連任的話,那就變成「自己點自己的票」了。這樣難道還沒有作弊的動機﹖自己有沒有做不是問題,問題是人家信不信。
比較「正規」的解決方法,是成立一個「選舉委員會」(名稱不拘),負責所有全民投票和選舉事宜。這個委員會,如果有監察機關則由之委任,如果只有幹事會的話,則幹事會委任亦可。最重要的是,委員全部不得參選(亦不得提名……總之所有支持候選人的活動都不應該做),以確保公正。若然不設立委員會的話,也要明確限制誰有權接觸選票。
(如果由常設機關負責全民投票,則請考慮該機關遭遇罷免案時的處理。因為被罷免的機關已不適宜主持該項投票,所以要交由其他機關或人士負責。)
如前所述,投票是有門檻的,因為如果投票人數太少,就沒有代表性。至於票數要多少才算有效,則視乎團體情況而定。
一般團體都會以「總投票數一半以上」贊成為通過。(只有多於二分之一的門檻才會用「或」,因為如果用「一半或以上」,即是一半贊成一半反對也會通過,這是不能接受的。所以如果一定要多於一半才可以通過。但如果需要更高的票數,例如「三分之二」,則用「三分之二或以上」也沒有問題。)
順道介紹點票涉及的幾個概念﹕
「總投票數」—所有選票的總和﹔
「廢票」—不符合投票規定,以致失去效力的選票(例如﹕損毀或塗污),或者無法確認投票意向的選票(同時贊成和反對,或者記號不落在任一選項以內)﹔
「有效票」—總投票數扣除廢票後,合符規定而可以確認投票意向的選票﹔
「棄權票」—明確表示放棄選擇權的選票(選票內有棄權選項),屬於有效票,不得與廢票混淆。
一般而言,全民投票不會使用「有效票數一半以上」作為條件。因為「有效票」的定義容易出現爭拗,所以會以總票數計算。
會員大會
如前所述,會員大會權力通常僅次於全民投票,除了選舉、修章和罷免之外,可以行駛廣泛的監察權力。但是否有實際作用則視乎團體性質而定,規模越小(<200?)、關係越密切的團體,會員大會通常比較有效﹔對於較大(>1000?)較鬆散的團體,會員大會通常效果不彰。有些更大的團體(如教協)乾脆只設「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推選代表出席會議。
有權發起會員大會的機關,跟發動全民投票的機關差不多。就算某團體的幹事會無權發動全民投票,一般都有權發起會員大會。因為幹事會畢竟需要有直接與會員討論會務的場合,如果連發起會員大會的權力也沒有,那麼幹事會就完全受制於有權發起會員大會的人了。
如同上文,會員也有權以聯署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全民投票聯署可以直接提出議案交付表決,但會員大會的議程,因為不是由聯署發起人主持,所以仍要跟主持人商討決定。
為免主持機關拖延召開大會,通常都有時限規定。例如接到聯署文件後,需在何時之前召開會議。
負責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的機關,一般跟主持全民投票的一樣。
但由於會員大會有更多討論會務的職能,而決策的權力較低(全民投票才是最終決議),所以有些團體就算由監察機關負責全民投票,亦會讓幹事會負責會員大會。
(同理,仍須決定主持人或機關遭遇罷免或彈劾時的處理,通常要交由另一人士主持。)
同樣地,會員大會也有門檻,如果人數太少則無效。這個有效門檻,一般比全民投票的門檻為低。(但也有例外,筆者草擬的校友會會章,兩者門檻一樣。因為校友會的大會和投票同場舉行,所以沒必要另立門檻。)
會議通常會設定一個時限,如果在會議原訂開始後若干時間仍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取消,稱為「流會」。
除了不能進行選舉、修章和罷免外,在會員大會提出的議案,以會議議程為限,不容許提出與議程無關之事。議案需要有動議人和和議人,數目視乎團體情況而定。至於通過所需人數,一般是二分之一以上,亦可以是更高的數字。
中大學生會會章有一點很有趣(我沒留意其他團體章程是否有同樣規定),就是容許與會者流失。只要會議開始時有足夠人數,稍後人數減少到法定人數以下,仍然可以繼續(如果有出席者反對,只有法定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便可繼續)﹔只有當人數減少到連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也沒有,才要散會。
這是因為會議很難強制所有人一直留下,會議時間一長,成員很多時候都會離開、回來或中途加入。
最後,如果會員大會無法完成議程的話,可以舉行續會。續會流會的話,如果有常設監察機關,則交由該機關處理﹔如果只有幹事會的話,則除了某些監察性質的議程外,亦可以交由幹事會處理。
又一小知識,介紹一下跟與會者相關的概念﹕
「與會者」—非正式名詞,指所有參與會議的人﹔
「出席者」—指會議的正式參與者,通常有權參與投票。例如會員參加會員大會、幹事參加幹事會時,就是出席者﹔(亦不必然,例如中大學生會的會員大會,基本會員才有權投票,但其他類別的會員也算出席者,但這種例子不多。)
「列席者」—指非正式參與者,只有旁聽的權利(有時也可能有發言權),沒有投票權。所謂的「非正式」只在法定權力而言,有些列席者是有責任參與的,例如中大學生會正副會長就是代表會會議的當然列席者。
「當然主席/秘書/委員」—即是法定出任該職位的人。通常是擁有另一職位的人,因為章程規定而兼任職務。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幹事會的會長或監察機關首長擔任會員大會的當然主席,這是會章明定的。
(下篇)
Comments (5)
看來這種長文﹐只有我比較有興趣回應。
學生會內部的政治權利﹐其實是個可圈可點的題目﹐皆因學生會內的政治機制﹐極之受學生身份的流動性影響。
在以一年一度的選舉﹐三至四年「合約期」的團體而言﹐選舉只是更換生力軍的儀式﹐而不太具備監察和制衡權力的條件。
由於學生代表的政治生涯極短﹐當下的學生代表尤其沒有權力延續性﹐更無從論及維護政治實力的需要。
這不同於台灣﹐學生組織背後有政黨生態作為依據。本地大學的各類學生會﹐大多是攪得虎頭蛇尾。比較具規模的組織﹐虎頭在於傾莊時﹐而上莊後就已經是蛇尾。變相來說﹐這些組織獲得權力之日﹐正正就是他們失去支配權力的動機和條件之時。小規模的組織﹐利益直接見於聯誼活動﹐那些有誘因讓他們動用權力(主要是指搞活動撥經費和 book 場的權力)。若非如此﹐所謂的權力很大程度都只是個責任、負擔﹐而無實行權力的誘因。
在這情況下﹐規章往往只能打擊(肯)負責的人﹐而不是在發揮組織張力。連這個核心問題都未解決﹐再多的章目﹐恐怕都只能當作繁文縟節。
當然啦,正常人都沒興趣看這種文章。
你的分析,我全無異議,除了最後一段。
學生組織(和校友會)其實跟現實政治的機構很不同,所以照搬就會出問題。但反過來看,亦不可能沒有一點規章建制的約束和保障。否則就不用成立團體,大家「齊娃娃」好了。
所以規章應該只是最低要求。
又,我要重申,文章雖然以學生組織為主,但其實只是關於團體「如何寫章」的一般討論,並不限於學生會。
你的目的很好。倒是市場未夠大。
也許﹐正是連柴娃娃地成團的經驗也嚴重缺乏﹐我認為這樣子叫他們搞章﹐無異於跳過資本主義時候﹐而搞大躍進。
組織本身缺乏凝聚力﹐那就不該有實權。而當下的學生組織﹐尤其是書院級別或更大規模的學生會﹐正好是個懸空寺。
他們的權力並沒有足夠的群眾基礎﹐而是前人耕田﹐今人俾面底下的虛權。如果能針對這個局面﹐我想規章可以調較得更好。現在你提出的不少點子﹐先天完善﹐後天不繼﹐很難實行到有意思﹐有體會啊。
你說的我都沒意見。但這已經是政治問題,而不是章則問題了。
如果說組織缺乏凝聚力,就不應該有實權的話,那麼你要教我會章怎樣寫了。(苦笑)
抱歉﹐我表達失當。
缺乏凝聚力的組織﹐是實然地沒有(實)權﹐而非應然地沒有實權。
用英文會好得多﹐我指的是 Power ﹐比如在談判桌上對著強權時的﹐所恃以不卑不亢、從容應對的 Intrinsic Power / Prime .
針點這點﹐章則能做的﹐乃是修正其代表性﹐使其能力與代表性﹐得以恰當地反映﹐解除不必要的責任和負擔;架構建制空間﹐留給足以反映權力的代表。
我以為普選代表的權力要比委任代表大﹐委任代表宜於擔任公證角色﹐而減少其對議案的影響力。這樣﹐比較有張力孕育普選代表﹐或使委任代表更關注組織問題。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