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8, 2007

  • misunderstood of laws that prohibit animal sex

    恭喜倫弟,終於有個機會「掌館」﹗

    不過這所學校也是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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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來打算寫另一篇文章,但我還是忍不住要先罵人﹕

    「不要再告訴我香港不禁獸交了﹗」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L條《獸交》規定﹕「任何人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即屬犯獸交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0年」。

    (「違反自然性交」是法律術語,實質是廢話。何曾有「自然」的獸交﹖)

    先前在 Jackyma 那邊見到這個驚人錯誤(以死光邏輯看,簡直是鼓吹獸交,還不驚人﹖),他是抄維基的,於是我要去維基百科把這錯誤更正過來。(稍後更發現連有關亂倫的香港法律描述也是錯的,又要改多一條……)

    所以,別說我只懂叫人用維基百科了。
    無論任何資料源,都不應該盲目採信。更不適宜依靠單一參考源。
    這是學習的基本原則,跟我宣傳維基百科是一個方便參考源,並無矛盾。

    怎料,到今天收到圓桌 RISK 的通訊,見到袁海昌先生的〈獸交無罪﹖〉(七月廿五日刊登),竟然錯得跟維基一模一樣﹕

    香港法例亦曾幾何時將獸交列作違法行為。<刑事條例>第118L條<獸交>曾規定﹕「任何人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即屬犯獸交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0年」( 引述完畢) ﹐但是政府在1991年中增補了<刑事條例>﹐並在第118M條中將「普通法中的肛交罪行及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的罪行現予廢除」( 引述完畢) ﹐將獸交行為非刑事化。換言之﹐在不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的情況下﹐人類與動物進行獸交﹐理論上是不算違法的。
    (方按﹕警告﹗本段有誤,切勿採信。因此違法者,在下絕不負責﹗)

    維基原有的錯誤資料是這樣的﹕

    香港法例曾幾何時將獸交列作違法行為﹐<刑事條例>第118L條<獸交>曾規定﹕「任何人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即屬犯獸交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0年」( 引述完畢) ﹐但是政府在1991年中增補了<刑事條例>中﹐第118M條中將「普通法中的肛交罪行及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的罪行現予廢除」( 引述完畢) ﹐將獸交行為非刑事化。換言之﹐在不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的情況下﹐人類與動物進行獸交﹐理論上是不算違法的。
    (方按﹕警告﹗本段有誤,切勿採信。因此違法者,在下絕不負責﹗)

    除了標點符號外,我看不出有甚麼分別。
    究竟袁先生就是在維基寫上錯誤資料的人,還是他直接抄了這段錯誤資料(而沒有quote)﹖我就不知道了。
    (根據紀錄,這段錯誤資料是在五月十九日加上的,到五月廿六日被在下更正。
    Jackyma 在五月廿五日引用這段錯誤資料,同日被我讀到。
    而袁先生的文章是七月廿五日刊登的。)

    為省力氣,乾脆請看我在 talk:獸交怎麼解釋﹕

    本人修改之前的文本,曾聲稱香港法例不再禁止獸交,理由是118條M「普通法中的肛交罪行及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的罪行的廢除」。

    這是一個誤會。 此一條文的目的,是旨在廢除「普通法」的肛交和獸交罪。 因為以往英國的成文法不多,很多法律規定都是靠法庭判例建立(如謀殺罪的定義)。後來進行立法,把罪行明確定義。為了避免法例與判例相衝突,引起司法爭議,所以立法時往往會包括一條「廢除普通法XXYY」,宣佈從今以後,把普通法的規定作廢,以成文法為準

    所以,此一條文的目的,正是為了成文法的肛交罪和獸交罪而鋪路,而不是宣佈肛交獸交無罪。 (當然,後來同性戀非刑事化,廿一歲或以上的肛交亦除罪,這是後話。)

    雖然法律的確是很複雜的專業。
    但香港法例是否真的那麼難讀﹖
    如果知道「普通法」是甚麼意思的話,把 118L 和 118M 併在一起看,意思就很清楚。

    我不怕有人被誤導(一般人不會獸交,要獸交的也不會理會法律吧﹖),我只是怕有「死光人」看到這篇文章,照辦煮碗把 RISK 送上淫審庭呀﹗
    (1. RISK 果然沒改錯名)
    (2. 圓桌被告,對中大學生報也許是好事﹖)

    ---

    另外,我同意作者說《中大學生報》有責任警告讀者,相關行為有法律責任。但對以下語句,不能苟同﹕

    換言之﹐<中大學生報>是有責任指出某些「另類性幻想」﹐其實是「非法性幻想」。

    此言錯極,正是陷入死光邏輯的錯誤思路。
    「非法性幻想」是甚麼意思﹖難道「幻想」亂倫也非法﹖
    (道德對錯是另一問題,儘管我認為「幻想」無對錯可言,但你可以認為「幻想錯事也不對」。)
    否則影視處把希臘神話當成不雅,也是正確的了。

    非也,只是「亂倫」如果由幻想變成事實,就是犯法而已。
    那麼,「另類性幻想」,頂多只是「有關犯罪的幻想」而不是「非法性幻想」囉。
    為何幻想做賊、當恐怖份子的電影、文學人人可看,但幻想亂倫獸交就不可以﹖

    還不過是「性恐慌」的表現﹖
    就像我在栗子那邊說﹕

    凡露點皆不雅,這是「亞洲淫褻都會」。
    難怪香港餵哺母乳比率特別低,不「打格仔」怎麼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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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來想寫的另一篇文章,明天再寫吧﹖

Comments (6)

  • 昨日一談獲益良多,總算約略了解了自己將來的職責。前輩,以後還請多多指教。

    工作穩定下來後,希望能夠和你合作建立任何與學校圖書館有關的項目,無論是 Pathfinder、Wiki、ILS & OPAC、分類,甚至是活動。

    我現在正嘗試根據你在 HEMiDEMi 建立的一套分類系統為我那所學校設立同樣的 social bookmarks,以求做到統一和互通,方便分享。 (雖然不喜歡 HEMiDEMi,因它沒有輸出選擇,但考慮到學生可能對英文系統的反感,不得不將就。)

    長遠來看,Wiki + Pathfinder + Custom Search Engine (subject/category-based) 應該會更有看頭。其他的想法,以後有機會再傾 (課堂上?)。

    p.s. 沒想到我找到工的消息會由你公佈,我還沒有告訴你以外的人呢。

  • 1. 我們不需要那些外人用的詞句。

    2. OPAC 我「另一半」是不肯公開的(獻醜不如藏拙),但我覺得 pathfinder 和 bookmarking 之類是很能交流的。
    尤其是 hemidemi,成立一個社群就成了,任何學校都可以加入。

    3. 我選擇 hemidemi 的原因,主要也是因為它用中文,而且版面比較活潑一些。
    del.icio.us 簡約易用(而且 load 得快),但英文很難吸引小朋友去用的。

    4. 我覺得按科目分,是容易統一的方法。
    至於我搞那套「參考資源簡介」,純粹是按校內情況去分,其他學校未必適合。

  • 1. 這不是客套話,而是事實。

    2. 那你等等我,至少要有兩個才叫社群嘛。

    3. 同意你所說的。加上可以用中文做到有效搜尋的著名 social bookmarking 只有 Diigo 和 HEMiDEMi,後者是唯一用中文介面的,所以別無選擇。但無得輸出,將來一定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4. 你說得沒有錯,所以就會有部分網站出現在多於一個科目的分類內,又會有部分網站涉及極大範圍,應如何歸位?是從屬科目還是科目以下的細項?參考資源簡介按「校內」情況去分是什麼一回事?

  • 3. 以後也許會有吧﹖
    (不過也沒所謂,反正網址是很容易過時的東西。前陣子政府改網址,已經令我跟餐死。)

    4. 所有科目都會落。
    那簡介是根據上手的剪報分類來擬的,所以我還會微調,例如剛剛新增了「保育」。

  • 多謝閣下的指正。

    日前﹐筆者曾撰寫一文﹐撰寫於5月18日﹐文章質疑「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的法律問題﹐及後與律師朋友討論時﹐發覺觀點有誤﹐於六月初在網誌中刪除。 近日在網上看到有文章指出該文法律觀點有誤﹐特此澄清。

    文章當中聲稱『政府在1991年中增補了中﹐第118M條中將「普通法中的肛交罪行及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的罪行現予廢除」( 引述完畢) ﹐將獸交行為非刑事化。換言之﹐在不違反(第3(1)(a)條)的情況下﹐人類與動物進行獸交﹐理論上是不算違法的。 』﹐乃屬錯誤的法律觀點。

    正確觀點是﹐本人引用閣下文章的觀點﹕『此一條文的目的,是旨在廢除「普通法」的肛交和獸交罪。 因為以往英國的成文法不多,很多法律規定都是靠法庭判例建立(如謀殺罪的定義)。後來進行立法,把罪行明確定義。為了避免法例與判例相衝突,引起司法爭議,所以立法時往往會包括一條「廢除普通法XXYY」,宣佈從今以後,把普通法的規定作廢,以成文法為準。 』

    即是說﹐刑事罪行條例第118L條仍然有效﹕「任何人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即屬犯獸交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0年」

    至於有人說在維基百科找到類似觀點﹐筆者並不知情。相信應是有人看畢本人那篇文章後﹐剪貼上去的。

    另外﹐有人說該篇文章在圓桌會期刊發表﹐筆者並不知道它登了這篇文。筆者只記得曾參加過他們的時評學習班﹐但並不是圓桌會會員﹐它刊登此文時﹐筆者不曾收不到任何通知。如它有通知我的話﹐筆者必告知他們正確的法律觀點。

    此外﹐該文中所言的「非法性幻想」﹐加上括號的原因﹐正是因為所謂的「非法」﹐不是指進行該類性幻想是「非法」﹐而是指這些性幻想如化為行動時會觸犯香港法律﹐特此澄清。

    謝謝糾正﹐並忠告各位﹐任何人不要以身試法。

  • 謝謝通知。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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